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对赌案评析争议焦点纵观该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过程与审判结果,此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增资协议书》中第7条第(2)项“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即: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2008年世恒公司的实际净利润应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
对赌协议的法律分析——兼评“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桓对赌协议”案一、案件回放:(一)2007年11月1日,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简称“世恒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富投资)、香港迪亚有限公司(简称迪亚公司)、自然人...
对赌协议签订后,一旦被投资企业的业绩增长目标没有实现即触发条件成就,投资方就可以依据对赌协议的约定要求降低股权交易价格或者增加股权数量比重。本案中,海富公司和迪亚公司就是以世恒公司净利润作为对赌协议触发条件的。
对赌第一案(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探析案例背景情况案例背景情况2007年11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海富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世恒公司...
就投融资领域常见的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效力如何认定,近年来,最高院(2012)民提字第11号判决(“海富案”)一直被奉为刚性指引:投资人与股东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无效。海富案判决逻辑极简,最高院从约定的履行后果出发,认为履行与目标公司约定的业绩补偿,会...
前言2012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简称“海富案”)做出判决,该案被誉为最高人民法院“对赌”纠纷第一案[1]。
一、2012年“海富案”—与股东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一)案件概况2007年11月1日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海富公司(即投资方)、迪亚公司(即原股东)、陆波共同签署《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
1、对赌条款的约定应注意不能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尤其要避免与目标公司对赌.根据最高法院在海富投资案再审判决中的意见及所表达的立场,PE投资人在约定对赌条款时,应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如果约定公司在不符合...
彭冰:“对赌协议”第一案分析.本文发表于《北京仲裁》2012年第3期。.点击此处下载本文PDF版本。.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世恒)之间的投资纠纷案,因为涉及“对赌协议”的...
——兼论对赌条款等特殊条款在中国法下的实践从2009年至2012年,投资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与被投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世恒”)因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之争先后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甘肃省...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对赌案评析争议焦点纵观该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过程与审判结果,此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增资协议书》中第7条第(2)项“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即: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2008年世恒公司的实际净利润应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
对赌协议的法律分析——兼评“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桓对赌协议”案一、案件回放:(一)2007年11月1日,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简称“世恒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富投资)、香港迪亚有限公司(简称迪亚公司)、自然人...
对赌协议签订后,一旦被投资企业的业绩增长目标没有实现即触发条件成就,投资方就可以依据对赌协议的约定要求降低股权交易价格或者增加股权数量比重。本案中,海富公司和迪亚公司就是以世恒公司净利润作为对赌协议触发条件的。
对赌第一案(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探析案例背景情况案例背景情况2007年11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海富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世恒公司...
就投融资领域常见的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效力如何认定,近年来,最高院(2012)民提字第11号判决(“海富案”)一直被奉为刚性指引:投资人与股东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无效。海富案判决逻辑极简,最高院从约定的履行后果出发,认为履行与目标公司约定的业绩补偿,会...
前言2012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简称“海富案”)做出判决,该案被誉为最高人民法院“对赌”纠纷第一案[1]。
一、2012年“海富案”—与股东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一)案件概况2007年11月1日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海富公司(即投资方)、迪亚公司(即原股东)、陆波共同签署《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
1、对赌条款的约定应注意不能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尤其要避免与目标公司对赌.根据最高法院在海富投资案再审判决中的意见及所表达的立场,PE投资人在约定对赌条款时,应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如果约定公司在不符合...
彭冰:“对赌协议”第一案分析.本文发表于《北京仲裁》2012年第3期。.点击此处下载本文PDF版本。.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世恒)之间的投资纠纷案,因为涉及“对赌协议”的...
——兼论对赌条款等特殊条款在中国法下的实践从2009年至2012年,投资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与被投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世恒”)因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之争先后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甘肃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