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完善姓名:钟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王瑞龙2011-05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当今时代,知识经济发展迅速,文化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而文化产业则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许多国家都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寻找新...
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兼评我国新《著作权法》第47条摘要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审议过程中,广播组织权客体规范出现频繁摇摆,最终立法者抛弃了以信
期刊论文.胡开忠: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内容立法的反思与重构.作者:.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日期:2019-12-16.本文发表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02期。.摘要:关于广播组织权利内容的构建,理论上存在严重的分歧...
——以互联网转播行为为例论文摘要互联网转播技术在丰富传播方式的同时,人们对该行为是否属于广播组织权控制领域出现了争议。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广播组织权中“转播”的具体范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为谨慎起见一般不予采用和阐述,截至目前通过可查案例可知...
就此,在汉斯出版社《争议解决》期刊中,有论文究旨在对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者的邻接权进行探讨,通过梳理相关概念揭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相应的请求权基础的建议,期望能够救济权益受损的广播组织者,解决网络媒体充裕带来的新型争议和纠纷...
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法律保护新技术的发展对于广播组织的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环境下的转播问题、重播问题、交互式广播问题、向公众传播广播节目问题、发行广播节目的录制品等新问题都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载有节目的信号,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是“转播权”,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无需进行规定。(本文作者:孙洁,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文献链接:《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兼析“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
而对于网络广播组织是否赋权的问题,目前我国网播产业尚不十分发达,暂时不宜将网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并给予其邻接权保护。等到未来发展逐步成熟,且国际公约中明确对其予以确权保护时,我国则可以综合考虑国内国情和国际趋势,逐步给予网播组织一定程度的保护。
在我国所规定的邻接权种类中,广播组织权与电视节目最为相关。《罗马条约》规定广播组织指无线方式传播信号的组织,即“无线广播组织”。这一定义排除了有线电缆传播信号的“有线广播组织”以及通过互联网传播节目的“网播组织”。
广播组织权具有权利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有限制的必要性,看似对立,实际上是一个统一的关系。二者共同为文化传播和文化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如果没有限制,就会危及到公众利益,如果过度限制,则会抑制广播组织发展,阻碍文化传播。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完善姓名:钟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王瑞龙2011-05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当今时代,知识经济发展迅速,文化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而文化产业则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许多国家都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寻找新...
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兼评我国新《著作权法》第47条摘要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审议过程中,广播组织权客体规范出现频繁摇摆,最终立法者抛弃了以信
期刊论文.胡开忠: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内容立法的反思与重构.作者:.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日期:2019-12-16.本文发表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02期。.摘要:关于广播组织权利内容的构建,理论上存在严重的分歧...
——以互联网转播行为为例论文摘要互联网转播技术在丰富传播方式的同时,人们对该行为是否属于广播组织权控制领域出现了争议。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广播组织权中“转播”的具体范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为谨慎起见一般不予采用和阐述,截至目前通过可查案例可知...
就此,在汉斯出版社《争议解决》期刊中,有论文究旨在对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者的邻接权进行探讨,通过梳理相关概念揭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相应的请求权基础的建议,期望能够救济权益受损的广播组织者,解决网络媒体充裕带来的新型争议和纠纷...
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法律保护新技术的发展对于广播组织的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环境下的转播问题、重播问题、交互式广播问题、向公众传播广播节目问题、发行广播节目的录制品等新问题都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载有节目的信号,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是“转播权”,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无需进行规定。(本文作者:孙洁,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文献链接:《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兼析“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
而对于网络广播组织是否赋权的问题,目前我国网播产业尚不十分发达,暂时不宜将网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并给予其邻接权保护。等到未来发展逐步成熟,且国际公约中明确对其予以确权保护时,我国则可以综合考虑国内国情和国际趋势,逐步给予网播组织一定程度的保护。
在我国所规定的邻接权种类中,广播组织权与电视节目最为相关。《罗马条约》规定广播组织指无线方式传播信号的组织,即“无线广播组织”。这一定义排除了有线电缆传播信号的“有线广播组织”以及通过互联网传播节目的“网播组织”。
广播组织权具有权利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有限制的必要性,看似对立,实际上是一个统一的关系。二者共同为文化传播和文化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如果没有限制,就会危及到公众利益,如果过度限制,则会抑制广播组织发展,阻碍文化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