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并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后,原先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份之比例本身不受影响,对于股权被代持的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的该种股东资格当属于继受取得范畴。
九、股东未出资一样具有股东资格。十、非公司股东无权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第三人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十一、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股东资格的确定。十二、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不能以涉案金额确认诉讼标的金额及案件级别管辖。
对于股东资格认定,相关法律依据汇总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汇总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法律法学论文题目:浅谈隐名股东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部分投资者以他人的名义作为登记股东,自己作为实际的出资人,这就是本文所说的隐名股东。.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同等条件”确定的原则1、实体与程序兼顾原则任何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具有合法性,除了实体合法之外,还需要满足程序合法,对于国有股权转让视角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确定来说,程序合法、公正更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资格继承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王冠华.【摘要】.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法律同)第75条[1]规定突破了《继承法》的限制,在继承客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有效扩充,不再仅限于财产权利。.本文试图从股东资格的界定入手...
股权归属是股东资格确认后的必然结果,而股东资格的确定是股权归属的前提。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权的主张存在不同认识,导致一、二审裁判结果迥异。笔者主要探讨发起股东之间知晓代持情形的存在时,实际...
(2)股份代持原则上不作为认定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但是代持行为应该还原。(3)共同控制:一致行动的股东范围的确定要有依据,一致行为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家族企业中的主要家庭成员都应作为实际控制人。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股东的各项权利根据股权比例确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途径。通过调整表决权比例,甚至是某些小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径,这点对财务投资者尤为重要,他可以通过设置在某些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并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后,原先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份之比例本身不受影响,对于股权被代持的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的该种股东资格当属于继受取得范畴。
九、股东未出资一样具有股东资格。十、非公司股东无权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第三人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十一、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股东资格的确定。十二、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不能以涉案金额确认诉讼标的金额及案件级别管辖。
对于股东资格认定,相关法律依据汇总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汇总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法律法学论文题目:浅谈隐名股东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部分投资者以他人的名义作为登记股东,自己作为实际的出资人,这就是本文所说的隐名股东。.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同等条件”确定的原则1、实体与程序兼顾原则任何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具有合法性,除了实体合法之外,还需要满足程序合法,对于国有股权转让视角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确定来说,程序合法、公正更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资格继承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王冠华.【摘要】.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法律同)第75条[1]规定突破了《继承法》的限制,在继承客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有效扩充,不再仅限于财产权利。.本文试图从股东资格的界定入手...
股权归属是股东资格确认后的必然结果,而股东资格的确定是股权归属的前提。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权的主张存在不同认识,导致一、二审裁判结果迥异。笔者主要探讨发起股东之间知晓代持情形的存在时,实际...
(2)股份代持原则上不作为认定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但是代持行为应该还原。(3)共同控制:一致行动的股东范围的确定要有依据,一致行为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家族企业中的主要家庭成员都应作为实际控制人。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股东的各项权利根据股权比例确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途径。通过调整表决权比例,甚至是某些小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径,这点对财务投资者尤为重要,他可以通过设置在某些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