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都未作出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例.2001年12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
共同危险行为中必定存在数个参与实施危险行为之人即共同危险行为人,德国民法称之为“参与人(BetEiligte)”。由于《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的危险行为,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因此以下情形能否适用共同危险行为,颇值研究。
论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19704发布时间:2016-10-14AD19中国毕业论文网编辑。五、共同危险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之二:因果关系不明(一)因果关系不明:加害人不明与加害部分不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范目的是,消除...
[8]王利明.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J].法学杂志,2007,(7).[9]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与立法理由(侵权行为法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共同危险行为从属于共同加害行为。只有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才能考虑能否适用共同危险行为。中国毕业论文网编辑。在德国,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区别开的要件就是意思联络。共同加害行为中各个加害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而...
论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19704发布时间:2016-10-14AD19一、案例构成与问题的提出(一)案例的构成研究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时,以下案例可供思考之用:A.甲、乙、丙在楼顶聊天时见丁从远处走来,三人决定...
共同侵权行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共,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关键是正确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即“共”。学界关于“...
文献综述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并不相同,参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每一个侵害行为人都实施了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是典型的连带责任。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中抛掷致害物的只有也只能是一个人,其他被判决承担责任的业主并没有...
宏观而言,自2010年伊始,“共同危险”案件发生量总体呈逐步上升趋势。微观视之,司法实务中的“共同危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个案中的请求权基础混乱,在“共同危险”行为案件中,以《民法典》第1170条作为判决基础的案件较少。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而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这个人混杂在一定范围(比如,整个建筑物)的人群中,不知道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
摘要: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都未作出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例.2001年12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
共同危险行为中必定存在数个参与实施危险行为之人即共同危险行为人,德国民法称之为“参与人(BetEiligte)”。由于《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的危险行为,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因此以下情形能否适用共同危险行为,颇值研究。
论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19704发布时间:2016-10-14AD19中国毕业论文网编辑。五、共同危险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之二:因果关系不明(一)因果关系不明:加害人不明与加害部分不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范目的是,消除...
[8]王利明.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J].法学杂志,2007,(7).[9]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与立法理由(侵权行为法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共同危险行为从属于共同加害行为。只有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才能考虑能否适用共同危险行为。中国毕业论文网编辑。在德国,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区别开的要件就是意思联络。共同加害行为中各个加害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而...
论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19704发布时间:2016-10-14AD19一、案例构成与问题的提出(一)案例的构成研究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时,以下案例可供思考之用:A.甲、乙、丙在楼顶聊天时见丁从远处走来,三人决定...
共同侵权行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共,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关键是正确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即“共”。学界关于“...
文献综述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并不相同,参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每一个侵害行为人都实施了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是典型的连带责任。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中抛掷致害物的只有也只能是一个人,其他被判决承担责任的业主并没有...
宏观而言,自2010年伊始,“共同危险”案件发生量总体呈逐步上升趋势。微观视之,司法实务中的“共同危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个案中的请求权基础混乱,在“共同危险”行为案件中,以《民法典》第1170条作为判决基础的案件较少。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而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这个人混杂在一定范围(比如,整个建筑物)的人群中,不知道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