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中的小股东均可向法院提起公司合并无效确认之诉。公司合并行为由法院判决宣告无效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三人倘若对公司合并无效判决提出异议,应当在该判决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法院在确认公司合并无效时除了严格遵守法定的司法审查
法律论文: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docx,法律论文: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提要】公司合并是兼并的形式之一。吸收合并的操作、程序、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效果、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不同种类公司之间合并的限制等均是公司合并中应注意的。
在公司合并具有违法性或诈欺性时,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的行使并不排斥其采取其他救济手段,如提起合并无效之诉。因此,美国示范公司法在规定股份回购补偿权排他性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司合并“对公司和股东而言是非法的或诈欺的除外”原则。
例如,离婚之诉与宣告婚姻无效之诉的合并。离婚诉讼属于诉讼事项,而宣告婚姻无效诉讼则属于非讼事项;又如,在离婚事件同时提起的基于其原因事实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事件、赡养费请求事件及子女监护人酌定事件,这四种事件所具有的特性、需求不尽相同,所以就各该事件所适用的程序...
跟着中公学民诉之诉的分类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的请求的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一、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进行…
五是规定未经过法定程序的无效。二、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当事人地位及诉求的比较法考察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在需要通过提诉得以实现的情形下,如何构建符合诉讼法意义上的诉的关系,即在该诉讼中列谁为原告?又列谁为被告?诉求为什么?
一、问题的提出确认无效之诉奠基于法系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1]确认无效判决是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保留永续否定可能的救济方式。我国尚未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因而缺乏确认无效之诉的系统制度设计。2015年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75条对确认无效判决作了细化,相比于《最高人民...
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之诉根据《公司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等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报业宾馆章程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由股东派出的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的报告、修改公司章程等)赋予了董事会,股东对公司章程内容能否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以及报业宾馆章程是否
但是,此类确认之诉在主管与管辖、当事人适格以及与撤销权诉讼的关系等方面均可能出现问题,存在诉的合法性危机。.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哲玮副教授在《确认他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诉的合法性检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程序法评释》一文中指出...
公司合并中的小股东均可向法院提起公司合并无效确认之诉。公司合并行为由法院判决宣告无效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三人倘若对公司合并无效判决提出异议,应当在该判决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法院在确认公司合并无效时除了严格遵守法定的司法审查
法律论文: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docx,法律论文: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提要】公司合并是兼并的形式之一。吸收合并的操作、程序、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效果、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不同种类公司之间合并的限制等均是公司合并中应注意的。
在公司合并具有违法性或诈欺性时,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的行使并不排斥其采取其他救济手段,如提起合并无效之诉。因此,美国示范公司法在规定股份回购补偿权排他性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司合并“对公司和股东而言是非法的或诈欺的除外”原则。
例如,离婚之诉与宣告婚姻无效之诉的合并。离婚诉讼属于诉讼事项,而宣告婚姻无效诉讼则属于非讼事项;又如,在离婚事件同时提起的基于其原因事实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事件、赡养费请求事件及子女监护人酌定事件,这四种事件所具有的特性、需求不尽相同,所以就各该事件所适用的程序...
跟着中公学民诉之诉的分类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的请求的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一、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进行…
五是规定未经过法定程序的无效。二、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当事人地位及诉求的比较法考察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在需要通过提诉得以实现的情形下,如何构建符合诉讼法意义上的诉的关系,即在该诉讼中列谁为原告?又列谁为被告?诉求为什么?
一、问题的提出确认无效之诉奠基于法系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1]确认无效判决是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保留永续否定可能的救济方式。我国尚未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因而缺乏确认无效之诉的系统制度设计。2015年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75条对确认无效判决作了细化,相比于《最高人民...
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之诉根据《公司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等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报业宾馆章程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由股东派出的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的报告、修改公司章程等)赋予了董事会,股东对公司章程内容能否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以及报业宾馆章程是否
但是,此类确认之诉在主管与管辖、当事人适格以及与撤销权诉讼的关系等方面均可能出现问题,存在诉的合法性危机。.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哲玮副教授在《确认他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诉的合法性检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程序法评释》一文中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