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嬗变与当代价值.摘要:主观公权利是德国现代公法的核心设置,其核心是在法治国框架下重新构建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法地位,它的提出亦使权利成为理解和整序公法的全新线索。.主观公权利在德国法上历经复杂嬗变,这也使其意涵...
公法是国家权力产生运行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和特殊性的特点,所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着两种不质的公法存在。现代公法主要是指在法律范围之内权利的赋予与行使权。
此外,主观公权利代表了德国在实证主义法学思想下塑成的公法权利观,具有自成一脉的独特性格,也依赖于自身法秩序的其他条件,这些是否会构成我们效仿和借鉴的障碍,刘案未有涉及,因此本文也尝试对刘案的适用不当与未尽问题…
试议公法《德国基本法》上的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2)论文论文发表论文下载.论文导读:.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保护,公法人可能享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此之谓“穿透理论”。.该理论最早在20世纪50年代问世,其首倡者杜立希提出...
主观公权利的观念与保护规范理论的构造王天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要】“刘广明案最高法裁定”开拓性地将主观公权利观念与保护规范理论导入我国司法实践,引发争议。主观公权利观念是公权利理论的产物;保护规范理论是其技术性形态,用来从客观法解读主观公权利。
在罗马法学家丰富的思想成果中,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主张是其对世界法学理论的一大贡献。在法律分类问题上,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划分[13]。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此分类被视为“罗马人的一项发明”[14]。
参见江平:《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郭道晖:《民权与公权利》,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正如前文所述,当代市民社会理论认为,社团尤其是自愿性社团,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
摘要:保护规范的纳入使我国行政诉权的判定回归至行政实体法,回归至实体法上主观公权利的有无。由此,行政诉权以个体在实体法上的主观公权利为准据,其范围和界限也由实体法上的主观公权利来框定,成为理解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全新视角。
私法公法的区分标准问题,虽然与公权力和私权利、公益和私益的对立有着天然的联系,但它并不仅仅是公权力和私权利、公益和私益的对立问题;虽然与平等和隶属、强行和任意的分野不可分割,但它也不仅仅是平等关系和隶
公法学中与公权力这一核心范畴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公权利。公权力与公权利的关系是贯穿公法始终的逻辑主线。现代意义上的公权利概念的建立,一般认为应自CarlFriedrichvonGerber于1852年所著《公权论》一书而肇其端。
赵宏: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嬗变与当代价值.摘要:主观公权利是德国现代公法的核心设置,其核心是在法治国框架下重新构建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法地位,它的提出亦使权利成为理解和整序公法的全新线索。.主观公权利在德国法上历经复杂嬗变,这也使其意涵...
公法是国家权力产生运行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和特殊性的特点,所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着两种不质的公法存在。现代公法主要是指在法律范围之内权利的赋予与行使权。
此外,主观公权利代表了德国在实证主义法学思想下塑成的公法权利观,具有自成一脉的独特性格,也依赖于自身法秩序的其他条件,这些是否会构成我们效仿和借鉴的障碍,刘案未有涉及,因此本文也尝试对刘案的适用不当与未尽问题…
试议公法《德国基本法》上的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2)论文论文发表论文下载.论文导读:.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保护,公法人可能享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此之谓“穿透理论”。.该理论最早在20世纪50年代问世,其首倡者杜立希提出...
主观公权利的观念与保护规范理论的构造王天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要】“刘广明案最高法裁定”开拓性地将主观公权利观念与保护规范理论导入我国司法实践,引发争议。主观公权利观念是公权利理论的产物;保护规范理论是其技术性形态,用来从客观法解读主观公权利。
在罗马法学家丰富的思想成果中,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主张是其对世界法学理论的一大贡献。在法律分类问题上,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划分[13]。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此分类被视为“罗马人的一项发明”[14]。
参见江平:《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郭道晖:《民权与公权利》,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正如前文所述,当代市民社会理论认为,社团尤其是自愿性社团,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
摘要:保护规范的纳入使我国行政诉权的判定回归至行政实体法,回归至实体法上主观公权利的有无。由此,行政诉权以个体在实体法上的主观公权利为准据,其范围和界限也由实体法上的主观公权利来框定,成为理解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全新视角。
私法公法的区分标准问题,虽然与公权力和私权利、公益和私益的对立有着天然的联系,但它并不仅仅是公权力和私权利、公益和私益的对立问题;虽然与平等和隶属、强行和任意的分野不可分割,但它也不仅仅是平等关系和隶
公法学中与公权力这一核心范畴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公权利。公权力与公权利的关系是贯穿公法始终的逻辑主线。现代意义上的公权利概念的建立,一般认为应自CarlFriedrichvonGerber于1852年所著《公权论》一书而肇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