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特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4年1月29日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特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2020年12月24日...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2020年5月13日第101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修订)第一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科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动态调整学位
《抽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国科大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二、国科大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向院系
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对论文作者、指导教师、学科点和学院分别做出相应处理:(一)对论文作者的处理学校以书面形式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通报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二)对指导教师的处理1.
第九条本办法由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同济研〔2018〕46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特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4年1月29日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特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2020年12月24日...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2020年5月13日第101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修订)第一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科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动态调整学位
《抽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国科大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二、国科大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向院系
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对论文作者、指导教师、学科点和学院分别做出相应处理:(一)对论文作者的处理学校以书面形式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通报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二)对指导教师的处理1.
第九条本办法由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同济研〔2018〕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