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行刑法第306条——判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在于,该罪行具有侵害国家司法作用的高度危险。由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该罪行应当从重处罚。引诱行为的实质内容在于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不在于引诱的...
尽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1款设置了妨害作证罪罪名,这个犯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可以看做是将部分伪证教唆行为正犯化,但是,这里的指使人和被指使人不应当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关系,否则就违背了期待可能性理论,而且会轻重倒挂,违背常识、常情和
2、关于此罪与彼罪界限的研究。田宏杰比较犯罪目的,主张本罪目的是包庇被追诉人,而伪证罪是包庇或陷害当事人。④黄京平的《妨害证据犯罪新论》与赵秉志的《妨害作证罪》@阐述了本罪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联系和区别。
【内容提要】对近两年司法实务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能够揭示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现状及其中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关于行为主体范围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是具备期待可能性的,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
1、法律规范疏漏,约束不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实务中辩护律师因毁灭、伪造证据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很少,绝大多数是因为帮助、威胁、引诱当事人、证人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本罪的认定在实务中几乎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基本模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认罪——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律师妨害作证(或伪造证据)。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代理人“引诱”行为之探析付建国【摘要】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虽然规制了我国律师辩护业务,但是也给律师辩护业务的开展带来了不少弊端,在暂时不能取消有又不能修改的情况下,对其做出合理的解释是减少其弊端的...
伪证罪客观要件的立法缺乏与完善应将伪证罪扩大到民事行政诉讼中法学论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伪证行为不仅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也是十分普遍的,然而我国刑法只将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规定为伪证罪,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却没有涉及。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所谓“指使他人作伪证”,不能片面理解为指使证人作伪证,而是指使包括证人、当事人、鉴定人、公证人、翻译人员等在内的、一切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或提供证据线索的…
还有的认为,诉讼欺诈应按妨害作证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194期法院公报中刊登的一则刑事案例主张把诉讼双方合谋串通的虚假诉讼中指使对方当事人作逃避债务的行为,扩大解释为“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从而以“妨害作证罪”对该行为作出判处[12]。
摘要现行刑法第306条——判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在于,该罪行具有侵害国家司法作用的高度危险。由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该罪行应当从重处罚。引诱行为的实质内容在于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不在于引诱的...
尽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1款设置了妨害作证罪罪名,这个犯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可以看做是将部分伪证教唆行为正犯化,但是,这里的指使人和被指使人不应当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关系,否则就违背了期待可能性理论,而且会轻重倒挂,违背常识、常情和
2、关于此罪与彼罪界限的研究。田宏杰比较犯罪目的,主张本罪目的是包庇被追诉人,而伪证罪是包庇或陷害当事人。④黄京平的《妨害证据犯罪新论》与赵秉志的《妨害作证罪》@阐述了本罪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联系和区别。
【内容提要】对近两年司法实务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能够揭示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现状及其中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关于行为主体范围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是具备期待可能性的,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
1、法律规范疏漏,约束不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实务中辩护律师因毁灭、伪造证据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很少,绝大多数是因为帮助、威胁、引诱当事人、证人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本罪的认定在实务中几乎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基本模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认罪——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律师妨害作证(或伪造证据)。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代理人“引诱”行为之探析付建国【摘要】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虽然规制了我国律师辩护业务,但是也给律师辩护业务的开展带来了不少弊端,在暂时不能取消有又不能修改的情况下,对其做出合理的解释是减少其弊端的...
伪证罪客观要件的立法缺乏与完善应将伪证罪扩大到民事行政诉讼中法学论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伪证行为不仅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也是十分普遍的,然而我国刑法只将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规定为伪证罪,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却没有涉及。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所谓“指使他人作伪证”,不能片面理解为指使证人作伪证,而是指使包括证人、当事人、鉴定人、公证人、翻译人员等在内的、一切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或提供证据线索的…
还有的认为,诉讼欺诈应按妨害作证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194期法院公报中刊登的一则刑事案例主张把诉讼双方合谋串通的虚假诉讼中指使对方当事人作逃避债务的行为,扩大解释为“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从而以“妨害作证罪”对该行为作出判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