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位阶划分标准结合梅尔克-凯尔森位阶学说和立法实践的发展,国内部分学者认为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可尝试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1)制定机关是划分位阶的形式标准。法律位阶划分标准与立法制定机关是密切相关的。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须侵及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限度。3、价值位阶原则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
权利位阶规则属于规范导向思考的结果;而权利位阶原则是权利间价值轻重的体现,最能体现价值导向思考的特征。由于法律原则允许例外的存在,是需要证成的东西,[34]其能否产生确定的优先效力尚需综合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论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之内在关系.doc,精品论文参考文献论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之内在关系论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之内在关系付晓梅(攀枝花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作者简介:付晓梅(1969.7-),女,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
如何确定利益位阶,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就是说,如果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表明了法律对于利益位阶已经作出了安排,立法者已经通过此种规定作出了价值选择,司法者应当尊重此种价值选择,而不得另行进行利益优先顺位的判断。
前者包括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汇报,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先前立法的相关条款是指法律修改前还是较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时相对应的内容,也可能该条款的前身是同一位阶其他法律的条款。
法律位阶划分标准结合梅尔克-凯尔森位阶学说和立法实践的发展,国内部分学者认为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可尝试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1)制定机关是划分位阶的形式标准。法律位阶划分标准与立法制定机关是密切相关的。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须侵及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限度。3、价值位阶原则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
权利位阶规则属于规范导向思考的结果;而权利位阶原则是权利间价值轻重的体现,最能体现价值导向思考的特征。由于法律原则允许例外的存在,是需要证成的东西,[34]其能否产生确定的优先效力尚需综合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论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之内在关系.doc,精品论文参考文献论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之内在关系论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之内在关系付晓梅(攀枝花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作者简介:付晓梅(1969.7-),女,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
如何确定利益位阶,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就是说,如果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表明了法律对于利益位阶已经作出了安排,立法者已经通过此种规定作出了价值选择,司法者应当尊重此种价值选择,而不得另行进行利益优先顺位的判断。
前者包括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汇报,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先前立法的相关条款是指法律修改前还是较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时相对应的内容,也可能该条款的前身是同一位阶其他法律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