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而现行刑法束手无策,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势头,"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从恶意补足年龄的产生及相关运行机制入手借鉴优秀经验探讨其在我国的本土化适用.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方式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推定一定年龄段范围内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该推定可以被推翻,如果控方举证证明特定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不法行为时具备“恶意”,意识到行为的...
【内容摘要】校园霸凌现象引发学界对低龄犯罪的重新审视,英美等国通过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其加以规制,而中国尚未对该规则予以明确。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确能实现对低龄犯罪的有效矫治,但当前司法环境下是否有必要引入该规则仍待商榷。
论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可行性-犯罪低龄化趋势是当今世界密切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重构的讨论也日趋激烈。“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合理应对犯罪低龄化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我国刑事...
所谓“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是指在一些西方国家中,对于10岁和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青少年制定了一项特殊规则,即这些青少年由于年龄小,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证明某一青少年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也就是说他了解行为是错误的却
法律论文范文二: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是当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世界性的难题。如何有效的解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也成为了我国刑法界关注的热点。
[14](4)考虑到按年龄处理易流于僵化,英美法系国家往往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危害行为出于恶意,就可将其视为年龄达标来追究责任。[15]因此,实践中,美国等许多国家加大了对校园...
为了遏制高发的青少年犯罪率,美国在1980年代,实行了一个「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如果未成年罪犯,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那么可以按照成人的方式进行审判。在纪录片《震撼教育:少年犯》里,许多少年犯被判重刑。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调整。这与国内许多学者提出的见解是相似的,例如学者姜兆伟提出扩大适用管制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学者刘芳真便曾提出借鉴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学者张拓提出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降低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如果按照“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来规定,不考虑罪行,不考虑年龄,主要看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从实体正义来说确实足够公平,但落实到具体审判,这个判定标准如何确定?不能逐个罪行一一制定吧?又或者只针对几种重罪?还是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摘要: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而现行刑法束手无策,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势头,"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从恶意补足年龄的产生及相关运行机制入手借鉴优秀经验探讨其在我国的本土化适用.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方式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推定一定年龄段范围内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该推定可以被推翻,如果控方举证证明特定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不法行为时具备“恶意”,意识到行为的...
【内容摘要】校园霸凌现象引发学界对低龄犯罪的重新审视,英美等国通过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其加以规制,而中国尚未对该规则予以明确。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确能实现对低龄犯罪的有效矫治,但当前司法环境下是否有必要引入该规则仍待商榷。
论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可行性-犯罪低龄化趋势是当今世界密切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重构的讨论也日趋激烈。“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合理应对犯罪低龄化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我国刑事...
所谓“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是指在一些西方国家中,对于10岁和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青少年制定了一项特殊规则,即这些青少年由于年龄小,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证明某一青少年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也就是说他了解行为是错误的却
法律论文范文二: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是当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世界性的难题。如何有效的解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也成为了我国刑法界关注的热点。
[14](4)考虑到按年龄处理易流于僵化,英美法系国家往往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危害行为出于恶意,就可将其视为年龄达标来追究责任。[15]因此,实践中,美国等许多国家加大了对校园...
为了遏制高发的青少年犯罪率,美国在1980年代,实行了一个「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如果未成年罪犯,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那么可以按照成人的方式进行审判。在纪录片《震撼教育:少年犯》里,许多少年犯被判重刑。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调整。这与国内许多学者提出的见解是相似的,例如学者姜兆伟提出扩大适用管制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学者刘芳真便曾提出借鉴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学者张拓提出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降低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如果按照“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来规定,不考虑罪行,不考虑年龄,主要看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从实体正义来说确实足够公平,但落实到具体审判,这个判定标准如何确定?不能逐个罪行一一制定吧?又或者只针对几种重罪?还是看法官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