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或导师若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结果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道德与监督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术道德与监督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结果处理决定由各学院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第四章申诉与复议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或导师若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结果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或导师若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结果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道德与监督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术道德与监督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第五章其他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学位授予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教育部表示,要严肃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和负责人要进行处罚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
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完成进行审查。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或导师若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结果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道德与监督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术道德与监督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结果处理决定由各学院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第四章申诉与复议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或导师若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结果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或导师若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结果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道德与监督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术道德与监督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第五章其他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学位授予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教育部表示,要严肃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和负责人要进行处罚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
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完成进行审查。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