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在刑事司法领域,作为新兴证据成为法案判案的依据已不少见。有的微信记录,直接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想法,对案件的性质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自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一种新的法定刑事证据种类后,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较之于传统刑事证据,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科技性、易损性和可复制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判断提出新的挑战,其
谢勇:论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来源:北律信息网【学科类别】诉讼法学【出处】《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写作时间】2014年【作者简介】谢勇,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中文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新的的证据类型,为电子数据的?
论文提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智能手机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微信、电子邮件、支付宝等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通讯和支付工具,民事诉讼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以智能手机或电脑为载体,将其中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事实的经过。
四、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规则的立法现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然而,新民…
由于联合执法中收集的电子数据后期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是需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证程序来进行,故由侦查机关主导电子数据收集中的程序和法律问题更有利于保障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作为法律术语的“电子数据”最早出现于1998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其正式称为电子数据之前,我国理论和实践部门对其还有电子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等称呼形式。
内容提要: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日益彰显。然而,在规则层面与审判实践层面,对电子数据的定位却呈现显著差异。通过对北意中国裁判文书库收录的2005-2015年网络假货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定位泛化的问题,相关审查判断规则...
《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规定》之逐条评析作者:谢君泽,浙江温州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副主任、国家司法鉴定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研究员,首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资深律师艾行利3、电子数据鉴定审查判断的内容根据前述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笔者办案经历,主要从鉴定人资质,委托程序,检材的来源、处理、保管方式,鉴定的规程与技术方法,鉴定意见的明确性、全面性,鉴定意见的关联性等几个方面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
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在刑事司法领域,作为新兴证据成为法案判案的依据已不少见。有的微信记录,直接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想法,对案件的性质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自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一种新的法定刑事证据种类后,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较之于传统刑事证据,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科技性、易损性和可复制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判断提出新的挑战,其
谢勇:论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来源:北律信息网【学科类别】诉讼法学【出处】《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写作时间】2014年【作者简介】谢勇,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中文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新的的证据类型,为电子数据的?
论文提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智能手机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微信、电子邮件、支付宝等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通讯和支付工具,民事诉讼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以智能手机或电脑为载体,将其中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事实的经过。
四、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规则的立法现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然而,新民…
由于联合执法中收集的电子数据后期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是需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证程序来进行,故由侦查机关主导电子数据收集中的程序和法律问题更有利于保障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作为法律术语的“电子数据”最早出现于1998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其正式称为电子数据之前,我国理论和实践部门对其还有电子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等称呼形式。
内容提要: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日益彰显。然而,在规则层面与审判实践层面,对电子数据的定位却呈现显著差异。通过对北意中国裁判文书库收录的2005-2015年网络假货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定位泛化的问题,相关审查判断规则...
《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规定》之逐条评析作者:谢君泽,浙江温州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副主任、国家司法鉴定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研究员,首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资深律师艾行利3、电子数据鉴定审查判断的内容根据前述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笔者办案经历,主要从鉴定人资质,委托程序,检材的来源、处理、保管方式,鉴定的规程与技术方法,鉴定意见的明确性、全面性,鉴定意见的关联性等几个方面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