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绝大部分围绕着债权而展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要求...
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权的各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因为第三人异议主要是实体上的异议,由执行机构直接审查会损害第三人的诉权。执行本身是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而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时,如果进行...
(一)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禁止追索、禁止对次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工作规定》第68条,“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探析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又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情形,此时就会涉及到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问题。.总体上该制度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的问题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
本作品内容为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王菁民文(1),格式为docx,大小1MB,页数为8,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1条“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执行规定》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次债务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如果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此时的法律地位是协助执行人,只要其未支付财产,即视为履行了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
因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是在执行依据没有确定第三人为债务人的情况下,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而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进行执行的一种制度”①,而“没有经过开庭审理而径行对第三人执行”,将有可能侵害次债务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如果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此时的法律地位是协助执行人,只要其未支付财产,即视为履行了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只能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对第三人的财产没有产生实质的损害。此时,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是协助执行人,只要其未支付财产,即视为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
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绝大部分围绕着债权而展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要求...
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权的各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因为第三人异议主要是实体上的异议,由执行机构直接审查会损害第三人的诉权。执行本身是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而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时,如果进行...
(一)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禁止追索、禁止对次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工作规定》第68条,“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探析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又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情形,此时就会涉及到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问题。.总体上该制度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的问题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
本作品内容为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王菁民文(1),格式为docx,大小1MB,页数为8,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1条“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执行规定》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次债务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如果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此时的法律地位是协助执行人,只要其未支付财产,即视为履行了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
因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是在执行依据没有确定第三人为债务人的情况下,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而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进行执行的一种制度”①,而“没有经过开庭审理而径行对第三人执行”,将有可能侵害次债务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如果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此时的法律地位是协助执行人,只要其未支付财产,即视为履行了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只能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对第三人的财产没有产生实质的损害。此时,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是协助执行人,只要其未支付财产,即视为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