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研究【摘要】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NormativeWirkung)与债权性效力”(SchuldrechtlicheWirkung)的区分理论奠定了德国集体劳动法的理论基础。任何一本德国劳动法的教科书或评注都是以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相区分作为集体...
因此与年轻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均可依照周期限。.但此规定经欧洲法院201019日的判决裁定与欧洲法相违背,因此德国法庭在确定解除劳动合同期限的实践中也必须考虑劳动者25周岁之前劳动合同存续的时间。.I.2Ausnahmen例外I.2.aTarifvertrge集体合同...
5.根据法院判决,认为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继续存在发展的,在原先解雇信中标注的合同终止日期至判决到达之日,雇主必须支付雇员该段时间内所以“工资”,按照之前此雇员的月平均工资结算[24德国劳动法分为三大版块:个体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和劳动保。
中国政法大学60周年校庆系列学术活动之四法治论坛(第56期)“德国与欧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最新发展”细雨绵绵,润物无声,点滴知识,流入心田。2012年4月24日19点整,德国著名法学家,前明斯特大学法学院院长,明斯特大学劳动法与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应中国政法大学法治...
《德国劳动法》,作者:(德)瓦尔特曼著,沈建峰译著,法律出版社,9787511872074,品类: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以及《德国劳动法》的摘要、书评、在线阅读等信息,为您购买《德国劳动法》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书店购物体验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劳动文选题101个,供大家阅读。劳动文选题一:[1]劳动基准法的基本范畴和
但是,《劳动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就有关权利义务,与用人主体签门集体合同,由此致使集体合同的签门率大打折扣。为此,应明确规定用工70人以上的用人主体,劳动者有优先选择签门集体合同的权利,并可自由选择合同的签门形式,包括书面、口头、行为默示等形式。
德国《集体谈判协议法》(Tarifvertragsgesetz,"TVG")规定了工会权利及集体谈判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工会对企业的影响不是直接性的,而是通过集体谈判等方式间接进行。事实上,德国罢工情况也比较少。
《德国劳动法(第11版)》首先讨论了集体劳动法领域的同盟自由、集体合同和劳资博弈等问题,介绍了企业职工委员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度。然后着眼于个体劳动法领域,关注个体劳动关系的命运,涉及招聘中的歧视禁令、劳动报酬和替代支付到解雇保护等各个环节。
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
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研究【摘要】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NormativeWirkung)与债权性效力”(SchuldrechtlicheWirkung)的区分理论奠定了德国集体劳动法的理论基础。任何一本德国劳动法的教科书或评注都是以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相区分作为集体...
因此与年轻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均可依照周期限。.但此规定经欧洲法院201019日的判决裁定与欧洲法相违背,因此德国法庭在确定解除劳动合同期限的实践中也必须考虑劳动者25周岁之前劳动合同存续的时间。.I.2Ausnahmen例外I.2.aTarifvertrge集体合同...
5.根据法院判决,认为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继续存在发展的,在原先解雇信中标注的合同终止日期至判决到达之日,雇主必须支付雇员该段时间内所以“工资”,按照之前此雇员的月平均工资结算[24德国劳动法分为三大版块:个体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和劳动保。
中国政法大学60周年校庆系列学术活动之四法治论坛(第56期)“德国与欧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最新发展”细雨绵绵,润物无声,点滴知识,流入心田。2012年4月24日19点整,德国著名法学家,前明斯特大学法学院院长,明斯特大学劳动法与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应中国政法大学法治...
《德国劳动法》,作者:(德)瓦尔特曼著,沈建峰译著,法律出版社,9787511872074,品类: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以及《德国劳动法》的摘要、书评、在线阅读等信息,为您购买《德国劳动法》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书店购物体验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劳动文选题101个,供大家阅读。劳动文选题一:[1]劳动基准法的基本范畴和
但是,《劳动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就有关权利义务,与用人主体签门集体合同,由此致使集体合同的签门率大打折扣。为此,应明确规定用工70人以上的用人主体,劳动者有优先选择签门集体合同的权利,并可自由选择合同的签门形式,包括书面、口头、行为默示等形式。
德国《集体谈判协议法》(Tarifvertragsgesetz,"TVG")规定了工会权利及集体谈判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工会对企业的影响不是直接性的,而是通过集体谈判等方式间接进行。事实上,德国罢工情况也比较少。
《德国劳动法(第11版)》首先讨论了集体劳动法领域的同盟自由、集体合同和劳资博弈等问题,介绍了企业职工委员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度。然后着眼于个体劳动法领域,关注个体劳动关系的命运,涉及招聘中的歧视禁令、劳动报酬和替代支付到解雇保护等各个环节。
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