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下载论文网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具有连带承担责任?[基本案情:]2008年1月1日刘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乙方)同..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当会计有关责任人做出违反会计法规的事情,如虚假报账等情况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单位负责人所要承担的会计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容:1.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
用人单位对员工民事权益的受损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介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之间。即在直接侵权人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员工应要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返回或赔偿的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直接侵权人无法偿付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承担逆向劳动力派遣产生的相关责任.逆向派遣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的责任承担.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委托培养协议书有关违约责任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1)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中,涉及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共有两条,这两条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培养单位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对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培养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并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不管是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还是实施单位犯罪,判断单位成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都是单位作为自然人的行为,换言之,自然人的行为只要构成犯罪,那么行为人就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刑法无有处罚单位的规定无关,这与罪责自负的原则也是相符
挂靠经营情形下货运承运人责任之承担.周亚京.【摘要】:目前关于挂靠经营车辆所有权的归属、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承运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对挂靠经营中货运承运人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责任分配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
[争议焦点:]下载论文网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具有连带承担责任?[基本案情:]2008年1月1日刘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乙方)同..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当会计有关责任人做出违反会计法规的事情,如虚假报账等情况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单位负责人所要承担的会计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容:1.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
用人单位对员工民事权益的受损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介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之间。即在直接侵权人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员工应要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返回或赔偿的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直接侵权人无法偿付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承担逆向劳动力派遣产生的相关责任.逆向派遣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的责任承担.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委托培养协议书有关违约责任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1)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中,涉及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共有两条,这两条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培养单位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对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培养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并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不管是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还是实施单位犯罪,判断单位成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都是单位作为自然人的行为,换言之,自然人的行为只要构成犯罪,那么行为人就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刑法无有处罚单位的规定无关,这与罪责自负的原则也是相符
挂靠经营情形下货运承运人责任之承担.周亚京.【摘要】:目前关于挂靠经营车辆所有权的归属、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承运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对挂靠经营中货运承运人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责任分配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