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强化债的信用,确保债的实现。因而,最初的担保制度完全从债的保全功能上构造,以确保债权的实现。然而,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担保制度的功能从单纯的债权担保手段逐渐演变为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
对各国担保制度的立法体例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合理确定我国担保制度的立法体例。由于历史、文化和习惯的不同,英美法系和法系的立法体例存在较大差别。法系各国,均将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规定于民法典之中,但在具体作法上却有较大区别。
就民法典分则如何安排担保法的规范体系问题,我国当前立法选择已经非常明显:《物权法》撕裂了《担保法》立法体例,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分别置于物权编与合同编之中,这一改变很大程度上将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得以维持和延续。
[1]基于立的立场而言,问题的表面似乎在于让与担保制度典型化之后是否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因为一旦法典化,让与担保制度之法律构造或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法律所固定下来,将抵牾其内在根植的非物权秉性。
试论我国让与担保制度之构建.【摘要】:让与担保作为顺应社会之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在两系的大多数代表国家中都得到了承认,如法系代表国家之德国、日本,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之美国、英国,都通过判例或者是立法的方式承认过该制度的...
二、公司担保制度境外立法纵观其他国家(地区)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立法,不同国家(地区)在对待公司对外担保的态度上也有所不同。但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种立法模式,即“原则允许,例外禁止”、“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和“完全许可...
比较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理论学说,总结各国立法对此规定的一般规律,并结合我国立法对此问题的沿革和缺失,提出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建议,对规范我国公司对外担保,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完善发展有重要意义。
学界对于担保制度之研究,主要体现为其合法性地位诉求。依照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通说认为,该条确立了担保从属性原则,但允许例外。
[内容摘要]随着内地与香港经济交流的增多,保证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日显重要。两地亦纷纷加强保证制度及其相关立法,但因归属于不同的立法体例,其具体规范也不尽相同。将通过对内地与香港保证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其异同,以求达到增进了解,相互借鉴的
由于担保概念的功能属性,建构相对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并不能从担保概念本身获得正当性,而端赖于各担保制度共同规则的多寡。从现有立法来看,我国《担保法》总则共设五个条文,这部分共的内容在民法典中亦存在规定必要,取消担保法总则,将导致部分规则在不同条文中重复表述。
担保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强化债的信用,确保债的实现。因而,最初的担保制度完全从债的保全功能上构造,以确保债权的实现。然而,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担保制度的功能从单纯的债权担保手段逐渐演变为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
对各国担保制度的立法体例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合理确定我国担保制度的立法体例。由于历史、文化和习惯的不同,英美法系和法系的立法体例存在较大差别。法系各国,均将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规定于民法典之中,但在具体作法上却有较大区别。
就民法典分则如何安排担保法的规范体系问题,我国当前立法选择已经非常明显:《物权法》撕裂了《担保法》立法体例,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分别置于物权编与合同编之中,这一改变很大程度上将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得以维持和延续。
[1]基于立的立场而言,问题的表面似乎在于让与担保制度典型化之后是否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因为一旦法典化,让与担保制度之法律构造或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法律所固定下来,将抵牾其内在根植的非物权秉性。
试论我国让与担保制度之构建.【摘要】:让与担保作为顺应社会之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在两系的大多数代表国家中都得到了承认,如法系代表国家之德国、日本,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之美国、英国,都通过判例或者是立法的方式承认过该制度的...
二、公司担保制度境外立法纵观其他国家(地区)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立法,不同国家(地区)在对待公司对外担保的态度上也有所不同。但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种立法模式,即“原则允许,例外禁止”、“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和“完全许可...
比较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理论学说,总结各国立法对此规定的一般规律,并结合我国立法对此问题的沿革和缺失,提出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建议,对规范我国公司对外担保,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完善发展有重要意义。
学界对于担保制度之研究,主要体现为其合法性地位诉求。依照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通说认为,该条确立了担保从属性原则,但允许例外。
[内容摘要]随着内地与香港经济交流的增多,保证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日显重要。两地亦纷纷加强保证制度及其相关立法,但因归属于不同的立法体例,其具体规范也不尽相同。将通过对内地与香港保证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其异同,以求达到增进了解,相互借鉴的
由于担保概念的功能属性,建构相对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并不能从担保概念本身获得正当性,而端赖于各担保制度共同规则的多寡。从现有立法来看,我国《担保法》总则共设五个条文,这部分共的内容在民法典中亦存在规定必要,取消担保法总则,将导致部分规则在不同条文中重复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