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李明.【摘要】:一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对毒品犯罪都予以严厉打击,其中代购毒品作为毒品中一种常见的交易形态,在毒品犯罪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代购毒品也是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常见的类型...
“向他人提供毒品”应入刑法之罪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虽然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立法、积极应对,但此类案件办理中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笔者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谈几点认识:
代购毒品收取部分为酬劳如何定性作者:王东海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应人员要求为其代购毒品,从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情况。针对该种情况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代购者从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就应?
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难点及解析.在实践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是代购者牟利的情形。.司法解释一步步将“代购”行为予以了规范化,不具牟利目的为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可以排除犯罪;以牟利为目的或者变相加价的,代购者构成毒品罪;而...
[殷芳保]——(2014-5-22)/已阅4161次司法实践中,者委托他人代购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代购毒品行为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
来源: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法纳刑辩)[第1012号]刘继芳毒品案——为吸食者代购少量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特情引诱情节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否具有影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继芳,女,1963年1…
认定代购并运输毒品行为应注意分类处理.第一种情况是,代购者单纯帮助人员代购毒品达到数量较大以上的,参照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相对于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继芳的代购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有证据证明刘继芳为吸食毒品者杨淑双代购毒品,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代购中牟利,且其代购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标准,故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浅谈为他人代购吸食所用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司法认定浅谈为他人代购吸食所用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司法认定论文摘要代购者为他人代购吸食所用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更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
从一起贩毒案,谈代购毒品的司法认定文鑫说法编者荐语:把代购毒品限定成购毒者指定卖家,是一些地方的司法实务做法。这种做法已经突破代购毒品的文义规定,应当予以纠正。作者郑文鑫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是大成传统优势业务...
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李明.【摘要】:一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对毒品犯罪都予以严厉打击,其中代购毒品作为毒品中一种常见的交易形态,在毒品犯罪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代购毒品也是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常见的类型...
“向他人提供毒品”应入刑法之罪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虽然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立法、积极应对,但此类案件办理中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笔者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谈几点认识:
代购毒品收取部分为酬劳如何定性作者:王东海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应人员要求为其代购毒品,从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情况。针对该种情况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代购者从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就应?
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难点及解析.在实践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是代购者牟利的情形。.司法解释一步步将“代购”行为予以了规范化,不具牟利目的为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可以排除犯罪;以牟利为目的或者变相加价的,代购者构成毒品罪;而...
[殷芳保]——(2014-5-22)/已阅4161次司法实践中,者委托他人代购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代购毒品行为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
来源: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法纳刑辩)[第1012号]刘继芳毒品案——为吸食者代购少量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特情引诱情节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否具有影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继芳,女,1963年1…
认定代购并运输毒品行为应注意分类处理.第一种情况是,代购者单纯帮助人员代购毒品达到数量较大以上的,参照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相对于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继芳的代购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有证据证明刘继芳为吸食毒品者杨淑双代购毒品,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代购中牟利,且其代购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标准,故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浅谈为他人代购吸食所用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司法认定浅谈为他人代购吸食所用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司法认定论文摘要代购者为他人代购吸食所用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更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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