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悉主体。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处的“公众”,主要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对于权利人来说,即使有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商业秘密,也未必必然导致信息泄露。
[唐青林]——(2014-10-5)/已阅9594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何谓“不为公众所知悉”呢?根据《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所要求的“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不容易获得”两个层次之间是递进关系,即不仅要求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信息不能是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而且相对于公知信息而言,所属领域的相…
论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tradesecret)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国提出的,现在已成为国际...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导读】作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一种客观事实,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判定,这些客观包含可知悉的范围和时间等,在这些标准上认定商业秘密的状态以及理清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公正公平地审理。
阅读提示专利申请日是专利权人向专利机构公开其专利技术的时间,并不代表该专利技术此时已经进入公知领域。只有当专利申请文件经法定公布或公告,才可认定相关专利技术进入公知领域,从而丧失“不为公…
”16我国权威性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通知悉。”与此相应,TRIPS39条对“公众”表述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
司法实践中,特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消极事实,难以通过举证直接证明,故《规定》第4条对“为公众所知悉”的五种典型情形作出示例性规定,并删除了2007年《解释》第9条规定的“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具有两方面内容:一、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即商业秘密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所知悉;二、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即商业秘密与其同领域的其他信息相比,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并非是显而易见、容易被他人掌握的信息。
1、知悉主体。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处的“公众”,主要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对于权利人来说,即使有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商业秘密,也未必必然导致信息泄露。
[唐青林]——(2014-10-5)/已阅9594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何谓“不为公众所知悉”呢?根据《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所要求的“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不容易获得”两个层次之间是递进关系,即不仅要求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信息不能是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而且相对于公知信息而言,所属领域的相…
论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tradesecret)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国提出的,现在已成为国际...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导读】作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一种客观事实,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判定,这些客观包含可知悉的范围和时间等,在这些标准上认定商业秘密的状态以及理清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公正公平地审理。
阅读提示专利申请日是专利权人向专利机构公开其专利技术的时间,并不代表该专利技术此时已经进入公知领域。只有当专利申请文件经法定公布或公告,才可认定相关专利技术进入公知领域,从而丧失“不为公…
”16我国权威性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通知悉。”与此相应,TRIPS39条对“公众”表述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
司法实践中,特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消极事实,难以通过举证直接证明,故《规定》第4条对“为公众所知悉”的五种典型情形作出示例性规定,并删除了2007年《解释》第9条规定的“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具有两方面内容:一、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即商业秘密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所知悉;二、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即商业秘密与其同领域的其他信息相比,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并非是显而易见、容易被他人掌握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