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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复发论文怎么写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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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复发论文怎么写题目

【精神分裂的诞生】在这里,开始了我这一篇论文的写作。它的目的是让我们认识到,普遍地存在于我们身上的困境之所在。但,首先要指出的是,我所论述的主题是精神分裂,而非通常所谓的精神分裂症。你愿意听,我就愿意说;你不愿意听,我也会鼓起勇气写下去。那么,我所要论述的精神分裂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呢?它又是如何诞生的呢?请容许我细细道来。作为人类的一个婴儿诞生了,现在我们可以说,他的诞生不仅是生理的,并且同时,他的诞生也是心灵的。那就是说,一个具有心灵的作为人类的新生命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当然,为了简化我们的讨论,又或者,为了突出我要讨论的重点,在这里先作出这样的设定,那就是,这样的一个生命是通常意义上所谓的正常的生命,健康的婴儿,也就是没有先天的疾病的,譬如先天愚型症等等。这样的一个生命“清洁”而又单纯,天真而又烂漫,并且同时,开始了他的成长,开始了他的生理的以及心灵的成长。他的的成长似乎应该是一片光明的,然而,毋宁说,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他却注定要身历不幸了,我所指的这种不幸不来自于我们身边的自然环境,而来自于人类这一社会环境之中。因为,与其说人类环境被“污染”了,毋宁说,人类自己污染了自己已经很久了。何以如此?我相信,当你们看完我的论述之后就会有一个明了。尽管如此,孩子还是会成长的。假如他是诞生在一个温馨的家庭的话,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是幸运的,但,假如孩子是生于一个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不幸的家庭环境之中的话,那么,对于他的成长来说,境况就会差得多;并且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他还要接触社会,接触各种各样的通常已经污染了的人,也就是说,还要投入到人类社会这样的一个大染缸之中,他的命运又会如何呢?同样地,为了突出重点,这里着重讨论孩子的心灵的成长。就如同生理的发育具有阶段性一样,心灵的发育也有它自己的阶段性。我于《心是一个场》中已经指出,心灵包含着我们的气质、本能,它是我们的情感以及情感取向的感受器,它有判断的功能,并且同时,也是我们的选择的作出者。对于一个初生的婴儿来说,他的气质已经成型,性的本能处于潜伏之中。此时,在各种各样的感受下,心灵执行着属于它自己的作为选择的权利,当然,作为一项功能而言,我们可以说,婴儿的选择的功能亦已经成熟了。并且,心灵开始了它的喜欢,开始了它的不喜欢,它有它的情感的取向。至于他的情感,在婴幼儿却是逐渐成熟的。一开始是喜与哀,当婴儿诞生的时候,怒、焦虑、恐惧以及忧郁等情感是不存在的,这些情感是伴随着我们的生理感受的发育成长而被催化的。至于心灵的判断功能,此时,它在经验上是有欠缺的,它的成熟需要时间去积累。我于《心是一个场》中亦已经交代过,心灵潜伏着爱的种子,至于爱的种子是否会发芽,爱是否能够成长,那就是以后的事情了。假如一个孩子是处于爱的环境之中的话,那么,对于他的心灵的发育是一件幸事,就如同一粒丢在沃土上的种子会茁壮成长一样,我们的心灵也会本然地、茁壮地成长。然而,人类社会并非沃土,孩子们存在于普遍的“不爱”的环境之中,因而,心灵的成长困难重重。在这样的环境之下,脆弱的心灵是容易受污染的,也是容易扭曲的。在这里只需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孩子们所处的困境。但在举例之前,向你们明示这一点是必要的,那就是,我们这些成年人普遍地处于“不爱”之中,然而,可悲的是,我们却自以为“在爱”。孩子是有他自己的感受的,并且同时,孩子是有处于他那一年龄阶段的喜好的,因而,当我们将一只玩具小狗与一支小提琴放在一个三岁幼儿面前的时候,假如他只对小狗有兴趣而对小提琴熟视无睹的话,我们是不应感到奇怪的,相反,假如他对小持琴有兴趣的话,那才是一桩怪事,除非他把小提琴当作一件玩具。但是,这一对夫妇是“爱”他们的孩子的,于是,他们把玩具小狗拿开,为了将孩子培养成为一名音乐家,他们开始手把手地教他们的孩子拉小提琴,当发现孩子仍不感兴趣而拒绝学习的时候,威迫、利诱甚或虐待会接踵而来。在这一对父母看来,他们是用心良苦的,他们是为孩子好的,是为孩子的将来着想的。然而,他们是自私的,实际上,他们所关注的只是孩子的成功以及由此而带给他们的荣耀,而非孩子本身。孩子是脆弱的,无论生理上还是心灵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孩子终于屈服了,那就是说,他作出了学拉小提琴的选择,尽管这是他自己所不喜欢的,那么,这样的时候,孩子的心灵就会扭曲,继而处于痛之中。于是,孩子终日生活在压抑与痛苦之中,当然,这是他自己所愿意承受的。但是,当这样的时候,我仍然不愿意认为孩子是分裂的,我仍然不愿意认为孩子处于精神分裂之中;而且我相信,孩子们是能够自救的,随着肉体的强壮,特别是,随着爱的成长。当然,前提是,爱能够成长,又或者毋宁说,首先,爱的种子能够发芽。但是,在对孩子的心灵的成长作进一步阐述之前,对这一点加以说明是必要的,尽管类似的情况已经在前面的论文里强调过。那就是,心灵的扭曲并不一定导致痛,就如同当我们的下肢瘫痪的时候用针扎我们的大腿不一定感到痛一样。痛有属于它自己的中心,它是在无数的因素作用下发生着的一个感受,扭曲只是一个方面的因素。当然,假如愿意的话,我们可以将扭曲称为痛的一个促进因素,将它所起的作用称为痛的一个促进作用。甚或,假如希望将我们的讨论去复杂化,且考虑到它对于我们的痛所起的促进作用是那样的巨大,我们也可以认为,扭曲的就是痛的。我所强调的情况就是如此。回到孩子心灵的成长的讨论上,当一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以后的某一时刻,人生的大恐惧终于来临,那就是对死亡的感知。但,我所指的不是死亡的概念,而是死亡本身。对死亡的感知首先是我们的头脑的,然而,它却震撼我们的心灵。但,我相信,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必然会经历对死亡的感受的,这样的一种感受在某些人身上可能从来都未曾发生过,直至死去,尽管他通常会有关于死亡的概念;因而,当你要求他谈谈死亡的感受的时候,回答是不可能的,充其量,他只可以对你谈谈他对死亡的看法而已。诚然,对死亡感受的经历还是大多数的,并且同时,也只有当一个人感受过死亡之后,我才将他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人;也就是说,入学前的小孩通常都不是人,少数的人终生也不是人,因为,死亡的感受从来都不曾在他们身上发生过。当然,这只是我对人之为人的一种规定性,你也可以给人下其它的定义,认为直立行走的、会使用工具的,并且同时具有理性思考能力的动物就是人。对此,我无意反对,但是,假如某一个星球上有更高智慧的生物看到这样的定义的话,他们却不一定会认同,尽管他们也直立行走,也会使用工具,并且同时,也具有理性。因此,我要指出的是,我之所以这样去重新定义人,那只是因为,当死亡的感受发生之后,它对我们的影响是何其的深重啊!当死亡的感受来临的时候,我们感到前所未有的恐惧。怎么办?我们面临着抉择。当然,抉择不是我们的头脑作出的,而只可能是由心灵自己去定夺。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之下,心灵的选择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情况是,心灵感受着面对死亡的恐惧,并且同时也意识到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它没有逃避,它接受了死亡以及它所带来的一切,包括这巨大的恐惧。于是,当这样的时候,我相信,奇迹就会发生,爱的种子就会萌发,接着,爱就会茁壮成长。当这样的时候,也只有这样的时候,我才会说,这个人处于爱之中,他的心灵处于爱的形态之中;并且,他的感受,他的选择,他的表现,他的一切的一切都在爱的背景下发生着。实际上,他已经蜕变了,假如愿意的话,我们也可以说,此时,他由动物直接蜕变成为了神。处于爱之中的人是专注的,是投入的,是充满力量的,当然,这样的人是极罕见的。然而,不管我怎样去描述他们也好,对于爱的感受,我是不曾有的,而且,当我说相信这第一种情况会如是的时候,那只是我的头脑相信;又或者,即便我的心也相信又如何呢?它选择了并且执意继续选择着第二条的道路!于是出现了第二种情况。这第二种情况普遍地发生在我们身上,并且,也是我们的普遍的更大的不幸的开始。那么,这第二种情况又是什么?它出现后又会发生些什么呢?是这样的,心灵感受着面对死亡的恐惧,并且同时也意识到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它逃避了,它选择了逃避。它不接受死亡及其所带来的一切,它企图永不死!尽管它也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但,它仍然执迷不悔;于是,心灵扭曲了,继而,我们的心灵处于痛之中。这样的时候,也只有这样的时候,精神分裂终于诞生!它是心灵的一种状态,我们的感受,我们的选择,我们的表现,我们的一切的一切都烙上了精神分裂的烙印。当然,死亡的恐惧有轻有重,对死亡的抗拒亦有强有弱,因而,在不同的人身上又或同一个人身上的不同时刻,精神分裂的程度也是可能不同的。诚然,这最后取决于心灵自身。那么,接着的问题是,当精神分裂发生后,它的表现又会是如何的呢?我于前面已经说过,精神分裂的程度是有轻有重的,对于那些分裂程度较轻微的人来说,我们也可以说他们是接近爱的边缘了,而且,因为真正意义上地处于爱之中的人是那样的罕见,于是,当我们认为这部分人已经是处于爱之中的时候也是未尝不可的。因而,这里仅针对那些分裂程度相对较重的甚或非常严重的情况进行讨论。现在我们知道,精神处于分裂之中的人,他的心灵就会不同程度地处于痛之中,就如同肉体的痛一样,心灵的痛也会有它的表现。首先,它会影响到他的情绪。对于他来说,喜是困难的。他可以选择笑,但,喜是困难的,更多的时候只会是哀,只会是怒。其次,痛还会影响到我们的情感取向,影响到心灵对某事或某人是喜欢的,抑或不喜欢的。实际上,对于如此这样地处于痛之中的人来说,喜欢的发生是困难的。另外,就如同当我们胃痛的时候会影响到胃的消化吸收功能一样,心灵的痛同样会影响到心的功能。当痛的时候,心灵的判断是不明晰的、混乱的。并且,我们知道,心灵作出选择时是需要消耗能量的,当痛的时候,伴随着选择的那部分能量就会减少,因为,此时,痛是需要“安抚”的;而且,即便是这样的一部分能量的投入,它在形态上也是紊乱的,而非厚重的。继而,当我们作出如此质量的选择之后,跟随而来的为我们所能看到的他的行动就可想而知地也是没有质量的,又或者通俗地说,是不投入的;这样的不投入啊,源于心灵的不投入。情况难道不是如此吗?当然,这痛作为一个因素对我们的影响并不限于心灵本身,它的影响是全面的,就如同当我们胃痛的时候,它不仅仅影响到我们的消化与吸收,它也会影响到我们的情绪,影响到我们的兴趣,甚至影响到我们的行走等等。同样地,当心灵处于痛之中的时候,它会影响到我们的表现,影响到我们的生长发育,影响到我们躯体的疾病与否,影响到我们的感受,影响到我们的一切的一切。这样的影响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心灵处于痛之中的人有属于他自己的面部表情特征。当然,表情作为一种活动也好,作为一种行动也好,它有属于它自己的中心。但,当心灵处于痛之中的时候,它会作为一个因素对我们的表情发生影响,假如你是足够投入的话,又或者足够细心的话,你就能够通过他的眼神捕捉到它。以上提及的只是精神分裂的一个组份——痛、以及它的表现,精神分裂还有另外的一个成份。我们是知道的,此时,心灵企求永生,也就是说,它作了一个选择,一个长久的选择,它企图建立一个幻像,一个不死的幻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会经常处于紧张之中,我们会经常处于焦虑与恐惧又或抑郁之中;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通常是敌对的,因为,任何威胁到又或者只是可能威胁到那一个幻像的安全的人与事都是为他所敌视的。进而,考虑到精神分裂所蕴含的痛这一因素,结合我自身的体验,我发觉,即便当我对某些东西有所认识后,对别人的敌视会有所减弱甚或消失的时候,我与别人的交流仍然是困难的与不融洽的,因了我自己的原因,因了发生在我身上的心灵之痛的这样一个因素。接着我要说的是,就如同痛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一样,这样的一个选择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当然,对于这不死的一个幻像,心灵可能有两种态度,它可能只是关注着;另外一种态度是,它不满足于只是关注,它还企图维护它,甚或,建设它,通过这样又或那样的工具,当这样的时候,我将心灵的这一状态名之曰——陷入。当心灵对那一个幻像由关注转为维护与建设的时候,心灵的扭曲是加强的,伴随着痛的加深。但,这样的时候,我并没有说,处于陷入状态的心灵一定比只是处于关注着那一个幻像的状态之中的心灵更扭曲,因而亦更痛。情况不是这样的。我的意思是,关注的程度也可以很深,因而,伴随的痛亦可以非常的剧烈;只是,当这样的时候,假如它再进一步地陷入的话,下一步的痛的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而且,对于这样的一种陷入,我要指出的是,假如我们愿意的话,可供陷入的“泥泞”无处不在,甚或,我们也可以陷入到我们的“不陷入”之中。对于常人来说,又或者说,对于精神分裂的程度不是特别严重的人来说,最常见的陷入的工具就是我们的形象,包括外表,金钱、荣誉、学识等等。同样地,我要加以说明的是,对这一形象树立的热衷并不意味着就是陷入的,仅仅是处于对不死的幻像的关注之中的人,甚或,处于爱之中的人也是可能有这样的热情的,再次地,有什么是不允许的呢?陷入只与心灵有关。以上所论述的是精神分裂的表现的一般梗概,为了加深读者对它的了解,让我带着对之已有的认识这一眼光,对通常意义上的为我们所称之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作进一步的探讨吧。当然,通过这样的探讨,它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我们这些常人对自身能够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但是,以下的讨论仅仅是针对功能性精神障碍而非器质性精神障碍而展开的,因为,对于后者的病因及其表现,我们的专家是了解的。我们来谈谈精神分裂症。根据患者的症状,精神分裂症有多种的分型。尽管本人是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而且到过精神病院进修过两个月,对精神分裂症有一些了解;但,我不是一名精神科医生,因而,我不熟悉这些分型,应该说,以我目前的知识,我还没有资格去用专业人士所拥有的标准去诊断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那么,就让我用我所了解到的症状这一方面的知识切入我们的讨论吧。当然,由于相关知识的欠缺,这样的讨论不可能是全面的。我们先谈谈幻觉。很多精神分裂症患者都有幻觉,包括幻听、幻视等等。当接触到这一症状的病人的时候,我们的精神科医生,特别是没有经验的精神科医生通常会问患者:你身边没有人,你为什么会听到别人说话呢?当这样问的时候,我们是无知的。因为,对于你来说,那是一种幻听,然而,对于患者本人来说,那是真实的与千真万确的。那就是说,患者真切地体验着:我就是听到!通常,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心灵扭曲的程度是非常严重的,他时刻处于极度的痛与恐惧之中,时刻处于对不死的幻像的强烈关注之中,那么,幻觉的出现就是不足为奇的。当然,幻觉也可以在其它精神病患者中出现,它也可以在常人乃至处于爱之中的人出现,我们的感觉有属于它自己的中心,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就如同一个迷失在沙漠里渴求着水的旅行者产生了湖水的幻觉一样,一切都是那样的正常啊。只是,它之所以较常见于精神分裂症患者身上,那是因为心灵的严重分裂在其中发生着促进的作用。当我写到这里的时候,倘若我再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情感障碍、思维障碍以及行为障碍等作进一步的论述的话,似乎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假如你不具备相关知识的话,明白是困难的,而假如你是一名相关的专业人士又或那怕只是一名有临床知识的医生也好,当认识到我以上的论述后,你们对于发生在这些患者身上的种种情况就会有一个更深入的当然也是全新的理解。同样地,我相信,只要拿着对分裂的心灵的认识这一把刀,那么,存在于其它精神病患者身上的表现给我们的困惑就会迎刃而解,包括情感性精神障碍也好,各种各样的神经症也好,药物依赖也好,人格障碍也好。只是,人是个体的人,每个人所处的环境的总体都是不同的,也是不可能相同的,心灵分裂的程度亦有轻有重,因而,精神分裂者的表现亦会多姿多彩。尽管如此,在这里我还是想讨论一下精神疾病的另外两种情况,那就是,强迫症与人格障碍。但,此时想补充讨论一下重症精神病患者的自知力的问题。假如自知力的有否是根据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思维以及情感表现的异常是否认识这一点来判断的话,那么,我要说的是,对于患者来说,没有自知力才是正常的,有自知力才是不正常的。当我这样说的时候,我的意思是,假若那些患者的表现发生在你身上,你会认为是有问题的,但是,对于患者本人来说,一切的表现都是那样的正常啊,他怎么会觉得自己有病呢?因为,此时,他处于极度的痛的煎熬之中,只是自己不知道,也不为别人所理解罢了。先说说强迫症。强迫症可以表现为强迫思维,也可以表现为强迫行为,又或者两者交替出现。患强迫症的人心灵也是严重扭曲的,他时刻关注着那个不死的幻像,始终处于焦虑与不安之中。在发作的时候,也就是心灵陷入的时候了,又或者,就是心灵较之前更关注那一个幻像的时候了,这样的时候,焦虑甚或恐惧会伴随左右。于是,有了强迫的行为,于是,有了强迫的思维。在他们的心里看来,假如有些事情想不通的话,又或某一件事情没去做的话,那么,他就会死!又或,当想了或者做了某事后就不用死,就能永不死!于是,对于某些事情,想了又或做了一次不放心,第二次、第三次还是不放心,继而,这样的思维又或者行为持续不断。当他如此这样地想的时候,又或当他如此这样地行动的时候,他的恐惧可能会有所缓解,然而,却代之以更深的痛的代价。这更深的痛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当陷入的时候又或关注加深的时候,心灵的痛增加了;另一方面,其实患者亦觉得这样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实际上,他对于这样的思考或行动并不具有丝毫的兴趣,当没有兴趣而又作出那样的选择的时候,心灵会进一步地扭曲,继而,心灵的痛会进一步加强,患者终日处于强烈的痛苦之中。当然,至于患者强迫的思维又或行为的内容是什么,那并不是重要的,而且,它们是可以有变化的,只要我们愿意。再来说说人格障碍。人格障碍有多种多样,让我们先来探讨一下自闭症吧。首先,自闭症患者也是深深地关注着那不死的幻像的,因而,他没有安全感,任何可能威胁到这一幻像的东西都是他所害怕的,特别是人!他与别人通常是敌对的。另一方面,因为他同时处于深深的痛之中,因而,与别人的交流是困难的,他有这样的切身体验。于是,当与别人相处的时候,他会感到忐忑不安,甚或恐惧。下一个的于是,在他看来,最安全的时候,也就是自个儿相处的时候。接着,我要举出的人格障碍的另外一个例子是——偷窃癖。实际上,偷窃癖患者对于偷窃的对象本身并没多大的兴趣,她感兴趣的是偷窃的行为本身。因为,处于精神分裂之中的她是那样的痛苦,那样的压抑,那样的郁闷,于是,寻求解脱于她来说是不难想象的。通过偷窃的实施,她感到一份释放、一份愉悦、一份兴奋、一份补偿。当然,兴奋是肉体的,愉悦是短暂的、易逝的,因而,偷窃的行为会反复出现。以上就是我所例举的人格障碍的两个例子,其它的例子就不再在这里讨论了。到目前为止,我已经告诉你们为我所认为的精神分裂是个什么东西,它是如何诞生的,以及它的表现会如何。但是,有一点是我们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的,那就是,当我们处于精神分裂之中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如何如何,但这并不意味着当我们如何如何的时候我们就是精神分裂的。而只能够是,当我们分裂的时候,我们就是分裂的;当我们不分裂的时候,我们就是不分裂的。它与我们的感受无关,与我们的表现无关,与心灵的其它的选择无关,而只与我们的心灵在面对死亡时所作出了并且同时继续作出着的那一个逃避的选择有关。精神分裂是心灵所处的一种形态,假如愿意的话,我们可以将它称之为心灵的一种病态形态。我们的选择有它自己的中心,同样地,我们的感受、我们的表现亦有属于它们的各自的中心,它们是互相影响的,而不是互相决定的。当我说精神分裂是病态的时候,那也只是针对心灵面对死亡时所作的抉择本身。假如你认为一个精神分裂者的焦虑本身是有问题的话,那么,我只可以认为,一个处于爱之中的人的焦虑所具有的问题不会比前者少半点。只是,我的意思是,当我们的心灵处于分裂之中的时候,我们的感受,我们的行动又或活动,我们的选择,我们的一切的一切都受着它的影响,无论是间接的,抑或是直接的。末了,我还得告诉你们的是,如此这样地处于痛之中的人,美的感受难以发生,尽管,美的判断是属于头脑的。而且,他们通常企求着别人的喜欢,企求着所有人的喜欢,而实际上,他却不喜欢任何人,只是他们自己意识不到罢了。当我这样说的时候,可能是有点绝对了,但我相信,这样的情况却不在少数。至于情况为何如此,我想,假如你是理解了我以上的论述的话,那么,实际上,它已经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_^@~~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精神医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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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黄诚,邵胜利,柳振清.血液流变学在精神分裂症治疗上的应用动态.四川精神卫生,1996,9:139-140.

2,Fisher M, Francis R. Altered coagulation in cerebral ischimia. Arch Neurol, 1990,47:1075-1081.

3,王建,李建章.DD与缺血性脑血管病.国外医学脑血管疾病分册,1996,4:74-77.

4,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MD-2-R).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5,黄慰国,王鸿利,张颖琪,等.血浆DD检测及其临床应用.中华医学检验杂志,1995,18:71-74.

6,张景,郭英华,赵慧元.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血浆DD和GMP-140含量的变化及临床意义.临床神经病学杂志,1996,9:202-205.

7,王松菊.精神分裂症血液流变初探.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7:103.

8,朱运斋.活血化瘀在神经精神科的应用体会.实用中医内科杂志, 1996,10:17-18.

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规定的很不具体明了,缺陷很多,且操作性不强,造成法官判案各行其是,有必要进行完善。为此,笔者撰写此文,对以上问题的完善略谈一管之见。 何谓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伤或痛苦,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正式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简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明了和完善,操作性不强,造成司法实践者各行其是。因此,笔者试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以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后张某携刘某回家准备结婚。李某因将张某之款用于做生意全部亏损,无法购置房屋和家俱。刘某认为,不告而别,不与张某结婚。张某见人财两空,一时想不通患上精神病。又如某甲因邻里纠纷,将邻居老艺人某乙倾注一生心血的雕刻作品――神雕劈碎。某乙一气病倒,数月卧床不起。再如,医师某A将其病号某B的性病史到处宣扬,致使某B的男友怀疑其作风问题而与其分手,邻居同事都不愿与她接近。某B为此很苦恼,吃不好,睡不着,工作经常出差错,抑郁不乐达半年。以上三个例子中,李某和某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医师某A侵犯了他人的人身隐私权,均给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 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但在确定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时,只能是固定的单项选择,而不能随意选择或双项选择。即受害者未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的近亲属。这样规定,表面看起来,好象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究一下,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一是当受害者死亡精神赔偿权利人为其近亲属时,权利人和受害者是否一致?二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和受害者一致即属同一人,那么又如何对待因侵权行为致残的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即为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人是有家庭和亲情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有直接受害人就会有间接受害人。那么,当直接受害人死亡,作为权利人的间接受害人其行使的精神损害赔偿权,是自己的权利还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也即此时的赔偿是对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对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间接受害人行使的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是一种财产继承性的权利行使。笔者不敢与这种观点苟同。首先,作为自然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的外在形式即精神不能直接转化为财产,且其随生命结束而消失,消失后无需任何手段来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性继承。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对因侵权致人死亡赔偿时给予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死亡的安抚费。它不是安抚死者,死者因生命结束无需安抚。它是安抚生者,是对生者因受害人死亡承受悲伤痛苦的安抚或精神补偿。由此可知,间接受害人作为权利人行使的应该是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而不是代直接受害人行使精神损害赔偿权。 既然直接受害者死亡后,间接受害者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那么,在直接受害者致残时,如何对待间接受害人的精神索赔权呢?不容否定,直接受害者致残时会给间接受害者带来精神损害,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例如直接受害者高度残疾,面目全非、生活不能自理)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不亚于直接受害者死亡时的精神损害。因此,对因直接受害者致残造成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法律也应给予保护。 在此提一下精神病患者和植物人的精神损害保护问题。有人认为,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意识、思维活动本来就不正常,也体味不出精神打击的痛苦,因而对其精神损害没有必要予以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法律应该平等地赋予给每一个公民,而不应有所区别。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也不例外。其次,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与其他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紧密连在一起,如果任意否定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精神保护权,势必践踏他们的其他人格权。第三,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虽然不具有常人的意识和思维,也体味不出常人的精神痛苦,但并不完全丧失意识和思维,也不完全丧失精神痛苦,只是与常人相比程度不同而已,或是以另一种方式承受痛苦和折磨。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 精神损害赔偿界限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法律认可准予赔偿的起点线。由于精神损害的大小没有秤称尺量,每个人的表现又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看不见,摸不着。因此,针对精神损害程度,法律设定一个具体赔与不赔的标准,显得犹为重要。有了这个具体标准,就等于给了司法实践者一杆秤,一把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才得以正确裁量。另外,有了这个标准,还可以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随意性,避免针对同样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理的不良现象。根据最高院《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间接地给了精神损害赔偿一个界限标准,即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方可请求赔偿。这个标准很笼统,很不具体,太难操作,所谓的“严重后果”究竟指什么,令人费解。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以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一是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如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或死亡。二是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即侵权引发受害人原有的病症或因侵权迫使受害人遭遇某种境遇而致残或致死。如甲与乙有矛盾,甲不准乙 从其门前大道通行,如乙硬要通行,甲则重拳出击。乙惧怕,外出只好走山路绕道而行,在走山路时被毒蛇咬死。本案中乙死亡虽然不是甲侵权直接造成,但与甲不让从大道通行有关联。因而甲侵权间接致乙死亡。三是侵权使人精神失常,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达一定时间。如前面的例子中,医师某A泄漏病号某B的性病史隐私,使某B精神失常,就属这种情形。四是侵害死者的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如何某与死者柳某生前有夙仇,柳某下葬的当日晚上,何某用锄头将柳某的尸体挖出,捣烂,不日被野兽吃尽。柳妻知情后痛不欲生,卧病月余。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是指赔偿精神损害的折价数额。人的精神和生命是不可以用金价来衡量的,但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确定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额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法制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关系到实施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效果,关系当事人切身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解释》第十条对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参考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七是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第七个因素外,依据前六个因素根本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数额,也无法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而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又要求确立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这是因为:精神赔偿权这一表现为人身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当然也就要得到平等地保护。精神本无价,如果要标价的话,那么在公民受到精神损害时,其价格应该说是相等统一的,不应受其他条件影响而有差别,这是其一。其二,在确定一个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的同时,还应考虑精神损害程度不一或 等级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等级或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分别确定一个合理、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以显示法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其三,对精神损害若不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那么法官对精神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就显得太大了,他们可以各行其是地裁量。这样不仅达不到法治的目的,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 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首先要对精神损害的程度科学地划分为不同等级,然后对不同等级配以相应的金额。笔者认为,根据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可将精神损害划分为四个等次,即:因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一级精神损害;因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二级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一段时间精神痛苦的,为三级精神损失;侵害死者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致人精神痛苦的,为四级精神损害。配置赔偿数额即确定不同等级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但应避免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以维护人权的平等性。具体操作可统一按上一年全国平均生活水平年为计算单位,一级精神损害可赔8―10年,二级精神损害可赔5―8年,三级精神损害可赔3―5年,四有精神损害可在1―3年间赔偿。在具体案件中,还应考虑最高院《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及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责任来确定他的最后赔偿数额。 关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何计算权利人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果该多人为直接受害人,权利人按直接受害人的人数计算;如果该多人既有直接受害人,又有间接受害人,那么权利人的计算,就是直接受害人的人数,加上间接受害人的人数,间接受害人的人数以家庭或亲属范围为计算单位,某单位为多人的计算为一人。这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不足的是,它忽略了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及合法权益,不应该把多个间接受害人计算为一人。既然间接受害人同为权利人,那么所有间接受害人均应受法律保护。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得对其精神损害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院有两个专门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失赔偿的做法弊多利少,是不可取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会导致不可调和的法律冲突。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所作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要求,应该是协调统一的,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损坏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性,造成法律冲突。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涉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问题处理最终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已有明文规定。这样一来,针对精神赔偿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免不了出现刑民不一,程序法和实体法互相矛盾,即产生刑事法律限精神赔偿和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我国《立法法》对法律的新旧规范冲突、级别规范冲突、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冲突作了处理规定,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一般规范冲突和特别规范冲突,未作处理规定。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与刑事法律不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既不是新旧规范冲突或级别规范冲突,也不是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冲突,因而其规范冲突得不到协调解决,使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立起来。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违背了程序法服务实体法的法理原则。我们知道,实体法是指规定现实社会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程序法律是指规定保护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的而进行诉讼的步骤、方式或方法的法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归根到底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程序法是手段,实体法是目的,程序法服务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惩治犯罪方面,它的服务对象固然是刑法,但在保护人们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它也不应超越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范畴,还应当服务民事实体法。然而,民事实体法准许精神赔偿,刑事诉讼法排除精神赔偿,司法实践也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精神赔偿拒之门外,这样,不仅打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手段和目的的正常关系,而且还出现了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的奇怪现象。 再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切实际和不科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遭受不法侵犯造成的精神打击和精神痛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给予精神赔偿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是精神损害程度,而决定精神损害程度的主要方面是侵害人不法侵犯手段的恶劣性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不法侵犯的手段越恶劣,对受害人的影响就越大,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越大。不容否定,民事侵权会造成精神损害,刑事犯罪也会造成精神损害。就精神损害程度而言,在很多情况下,例如诽谤、侮辱、毁容、强奸、杀人中的碎尸、焚尸等刑事犯罪,其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恶劣的多,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无疑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要大的多。然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精神损失。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正的。更重要的是要正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均可能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这一事实,刑民法律不应该作出相矛盾的规定,否则有损法律规范的科学体系。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荷,降低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样规定是出于减少诉累和保障较好诉讼效率的立法本意。又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或其亲属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而民事诉讼又准许精神赔偿,因此,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误以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取精神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有的甚至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这就使得大量本可与刑事案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还要履行起诉、立案、审判等程序规定。不仅如此,而且还会出现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精神赔偿的不同态度,曾经对多起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做的效果很不好,也不会被民众所接受。 另外,有人认为,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侵权,刑事被告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若刑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对被害方可不予精神赔偿。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相互替代。精神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其精神赔偿的民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避免法律冲突,维护程序法和实体法正常的法理关系,确立公平科学的法律赔偿体系,减少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精神病复发论文怎么写

了解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情况,探讨实施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依从性的影响方法 对124例精神障碍病人在住院期间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采用电话回访出院后服药情况。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服药依从性最低。 结论 加强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维持治疗中应重视家属的监护作用,以便有利于进行科学的家庭管理,保持维持治疗的有效性。 健康教育;服药依从性;电话回访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人们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与各挑战,社会心理因素与生活方式相关疾病明显增,精神疾病已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许多精神疾病由于病因未明,没有特效治疗方法,只能依靠长期服药控制病情。因病程迁延,易复发、致残率高,病人及家属往往对治疗失去信心,在出院后形成停药、复发、再治疗又停药的恶性循环,给人、家庭、社会造成了巨的经济负担。因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的依从性,维持治疗是预防复发、防止残疾、促进康复的有效方法。本文对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对上海市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出院病人服药情况进行电话回访,现将结果报告如下。1 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 选择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出院的本市户籍病人124例,男59例,女65例;年龄14~86岁,平均(±)岁。根据CCMD-3诊断标准,精神分裂症89 例,心境障碍9例,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5例,其他精神障碍21 例。经治疗后临床出院治愈18例,显效59 例,进步41 例,无变化6例。文化程度:大学5 例,高中及大专14例,初中48 例,小学及以下39例,文盲28 例。住院次:首次14例,2次38 例,3次34例,4次及以上38例。 方法 在住院期间对病人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包括抗精神疾病药物名称、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等内容,采用口头宣教、黑板报、健康园地等形式,出院时对家属进行服药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宣教。在出院后1月末对受试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服药情况。2 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病人出院后服药比例显著低于2、3次住院病人 见表1。表1 精神障碍病人住院次数与出院后服药情况 病人不同的文化程度对服药情况无明显的影响 见表2。表2 文化程度与服药情况 相比其他病种,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出院后近个月的停药比例并不高 见表3。表3 病种与服药情况3 讨论 把服药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作提高依从性健康宣教的主要内容 由于对精神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本调查显示首次住院病人出院后停服药物比例较高。首发病人一般年纪较轻、病程较短、社会功能缺陷程度相对较轻,维持治疗对病人的预后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住院期间重点将抗精神疾病药物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对病人及家属进行讲解,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与必要性,坚持维持治疗。在电话回访时耐心解答病人与家属的提问,提供心理支持。药物治疗依从性在精神疾病治疗中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随着住院次数的增加,患病时间的延长,许多病人及家属逐渐失去信心,本调查显示,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近一个月停药比例较高。与张数深在2005年的调查一致[1]。目病人出院后大多以家庭管理为主,家庭监护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病人依从性是否有效。除了呼吁社会多关注这些弱势群体外,在住院期间向病人及家属定期讲授精神卫生知识,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为患者康复创造适宜的环境,帮助家庭成员面对现实,端正对疾病的态度,消除影响康复的不良因素,增加患者、家属、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改善家庭关系与医患关系,促进患者家庭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恢复与重建。 健康宣教对刚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但需加强出院后的继续健康宣教 刚出院的病人服药的依从性是,明显高于2005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在册精神病人调查未维持治疗率[2]。表明住院期间的健康教育能使病人与家属认识到出院期间服药的重要性。但随着病人出院时间的延长,病人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依从性逐渐降低。同时病人的就医条件、监护人状况等都可能影响药物依从性,从而导致出院期间依从性不良。据统计,有82%的病人在5年内复发,而坚持治疗的病人复发率仅16%[3]。因此,积极开展各种出院后的继续治疗健康宣教,促进病人维持治疗,降低复发率有一定作用。通过健康宣教,使病人及家属在得到科学指导的同时也得到人性化的理解、关怀与尊重,尤其对病人家属,减少病耻感,增加防病治病知识,提高病人在出院期间维持治疗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精神医学毕业论文

你还在愁精神医学毕业论文吗?那么,精神医学毕业论文怎么写,你知道怎么写吗?如果不知道,就一起看看我整理的内容吧!

【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黄诚,邵胜利,柳振清.血液流变学在精神分裂症治疗上的应用动态.四川精神卫生,1996,9:139-140.

2,Fisher M, Francis R. Altered coagulation in cerebral ischimia. Arch Neurol, 1990,47:1075-1081.

3,王建,李建章.DD与缺血性脑血管病.国外医学脑血管疾病分册,1996,4: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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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慰国,王鸿利,张颖琪,等.血浆DD检测及其临床应用.中华医学检验杂志,1995,18:71-74.

6,张景,郭英华,赵慧元.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血浆DD和GMP-140含量的变化及临床意义.临床神经病学杂志,1996,9:202-205.

7,王松菊.精神分裂症血液流变初探.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7:103.

8,朱运斋.活血化瘀在神经精神科的应用体会.实用中医内科杂志, 1996,10:17-18.

1.标题:一般不超过 20 个汉字(副标题除外)。2.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城市,邮政编码”格式。3.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为主语,可用“文章”),一般不超过200 字。4.关键词: 3-8 个,中间用分号(;)相隔。5.基金项目:获得基金赞助的论文应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6.作者简介:作者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省、市或县)、现供职单位全称、职称、学位、研究方向等。7.英文翻译:对标题、作者、工作单位、摘要、关键词部分要求英文翻译。格式要求:题名;另起一行写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名称与邮编及地区国别;另起一行写摘要;另起一行写关键词。8.正文: 要求结构严谨,表达要简明,语义要确切,论点要鲜明,论据要充分,引用要规范,数据要准确。9.文内标题: 文内标题要简洁、明确,标题层次不宜过多,标题层次分为四个层次,其序号分别为:一、(一)、1、(1)。10.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标注于文后;标上以“参考文献:”(左顶格)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参考文献的不同类型用不同的大写字母标注,如专著:[M];期刊文章:[J];报纸文章:[N];论文集:[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刊:[P]。11.注释: 用于对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或说明,其序号分别为:①、②、③…,注释置于页脚。12.图、表应顺序标号,且应有名称;若系采用与其他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13.来稿需附单位介绍信;14.地址: 湖南长沙市人民路139号湘雅二医院内 邮政编码: 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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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精神病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疾病,其治疗过程较长、易反复发作,给患者及家属带来很大麻烦,引起精神病复发的因素除了疾病本身原因,也有治疗、护理等各方面原因:病因:从病因上看,导致精神病的确切原因至今尚未明确,只能根据临床一些观察提出一些假说,治疗只能对症,很难对因。治疗方法: 从治疗来看,许多药物虽然取得了良好的疗效,但因为病因尚未明确,治疗不免带有盲目性,关于药物的作用部位、作用机制等仍处于研究阶段,使得治疗一些精神病时只能控制症状,不能根治。 疾病特点:从精神病本身的规律来看,精神病涉及到高级神经生理功能的异常和微细神经结构及神经介质的异常,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方法能纠正这些异常现象。 治疗较晚:由于人们对精神病的认识有一定的欠缺性,一般认为没有特殊异常就不是精神病,况且精神病的规律不容易被人掌握,所以许多病人都是精神病发展到较为严重的地步才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疗程拖长,发作机会也就增加。家庭护理: 主要是由于不坚持吃药导致,特别是病人症状缓解后,便认为病已经治好,不需要再服药,就很容易造成疾病的复发。

目录方法1:准备写摘要1、首先完成你的论文。2、回顾和理解你所写摘要的要求。3、确定好你要写的摘要的风格。方法2:写摘要的过程中1、确定你的论文目的。2、解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3、解释你的研究方法。4、描述你的结果(只限于信息性摘要)。5、描述你的结论。方法3:设计你的摘要1、合理地组织你的摘要。2、提供有用的信息。3、从头写起。4、使用关键的短语和单词。5、使用真实的信息。6、避免过于具体。7、一定要做基本的修改。如果你需要为一篇学术论文或科研论文写摘要,不要慌张。摘要只是你对这篇论文或著作的总结,以便别人对它有概览的了解。摘要能帮助读者们理解这篇文章,那些搜索相关论文的读者也能通过摘要搜索到你的文章,并辨别这篇论文是否符合他们的需要。把写摘要看作是对你已经完成的论文的总结,完成它是很容易的!方法1:准备写摘要1、首先完成你的论文。即便摘要在论文的开始,它却是你整个论文内容的总结。摘要是为了概述你论文中的主要内容,不是为了引入主题。论题和摘要完全不同。论题介绍论文中的主要观点或问题,而摘要是为了概述整个文章的内容,包括方法和结果。即使你认为自己已经确定了文章的走向,也要最后再完成摘要。如果你只是总结已经写完的内容,你能够写出更为准确的摘要。2、回顾和理解你所写摘要的要求。可能你不是自愿写这篇论文的,并且这篇文章涉及到工作或学校规定的具体要求。这样的话,你可能需要知道整个文章和摘要的具体要求。在你开始写作之前,参考你需要知道的题目和提纲,了解其中的重要问题,时刻提醒自己。有没有篇幅的上下限限制?有没有关于写作风格的要求?你是为导师还是出版单位写作?考虑到你的读者。这个领域的其他学者会读到这个论文的摘要吗?外行人或者其他领域的读者是不是能够理解你的文章?3、确定好你要写的摘要的风格。虽然所有摘要完成的目标是基本相同的,但是(论文的摘要)一般有两种主要类型:说明性的和信息性的。你的论文摘要可能已被确定写成某种特定的风格,但是如果你没有被要求用某种特定的风格,你需要确定哪些是适合你的摘要风格。通常情况下,较长的、技术性的研究论文适合信息性的摘要,而较短的论文适合描述性的摘要。描述性摘要用于解释你的学术研究的目的、目标和方法,但是会省略研究结果部分。这类摘要通常只有100-200字。信息性摘要更像是论文的浓缩版,是你的研究的全部概述,包括研究结果。这类摘要要比描述性摘要长得多,它的长度范围在一小段到一整页之间。这两类摘要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主要的区别在于,只有在信息性摘要中包含结果,并且信息性摘要比描述性摘要更长。方法2:写摘要的过程中1、确定你的论文目的。你写的论文内容是关于在学校里不吃午餐和成绩差的相关性,那又怎么样?这有什么重要的?读者想知道为什么你的研究是重要的,它的目的是什么。开始写描述性摘要,首先要回答以下的一个或两个问题:你为什么决定做这个研究?这个研究为什么重要?为什么别人要读完你的文章?2、解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读者知道了你为什么要写你的论文,为什么你认为你的主题很重要。但现在他们需要知道你的论文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有时你可以把要解决的问题与写作动机相结合,但是明确分开这两个部分是最好的做法。你的研究是为了更好的理解或解决哪个问题?你的研究的范围是什么?一个普遍问题,还是一个具体的问题?你的主要观点或论据是什么?3、解释你的研究方法。动机和问题已经完成了,那么方法呢?现在你需要完成这个部分,综述你完成研究的内容。如果这是你自己的工作,把对这个研究的详细描述包含在里面。如果你只是在评论别人的工作,简要说明这个部分就可以。详细叙述你自己的研究,包括所用到的变量和方法。描述能够支持你说法的证据。为你最重要的证据来源做一个概述。4、描述你的结果(只限于信息性摘要)。开始学会区分描述性摘要和信息性摘要之间的区别。在一个信息性摘要中,你需要提供你研究的结果。你的研究成果是什么?从你的研究中你得到了什么结论?你提出的假设或论据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一般性的结果是什么?5、描述你的结论。用这部分内容做为摘要结尾,结束你的摘要。在这部分中,强调你研究结果的意义,还有你整个论文的重要性。在描述性和信息性摘要中都可以用到这个形式的结论内容,但是只是在信息性摘要中,你才需要强调下列问题。你论文的意义是什么?你论文的结果是一般性的还是具体性的?方法3:设计你的摘要1、合理地组织你的摘要。在你的摘要中必须要回答特定的问题,但是这些答案也要保持条理。最理想的做法是,论文的格式应该模仿你的文章总体的格式,一般来说包括“引言”、“主体”和“结论”。2、提供有用的信息。一个主题段可能会故意表述得很含糊,但是摘要和主题段不同,它会提供对文章和研究的有帮助的解释。用语言组织你的摘要,使读者确切地知道你在说什么,不要让他们被不明确的引用或短语搞得毫无头绪。避免在摘要中使用直接的缩写或略写,为了使读者理解,这些缩写和略写需要被解释。所以缩写和略写一般都要避免,因为它们会浪费摘要的宝贵空间。如果你选择的主题众所周知,你可以参考你论文上用到的人名和地点。3、从头写起。你的摘要是一个总结,没错,但它应该和你的论文完全分开。不要直接复制并粘贴自己论文中的引用,避免简单地改述你论文中的句子。用全新的词汇和短语完成你的摘要,保持它的趣味性,避免长度过于冗长。4、使用关键的短语和单词。如果你的文章要被刊登在杂志上,你肯定希望人们能够很容易地找到它。读者会在线上数据库中寻找特定的问题,希望能够找到相关论文,这时你的论文会显示出来,你要做到这一点。尝试在摘要中使用在论文中出现的5-10个重要的单词或短语。例如,如果你写的论文内容是关于精神分裂症中展示出的文化差异,一定要使用“精神分裂症”,“跨文化”,“文化束缚”,“精神病”,和“社会接受程度”。在寻找你这个题目的论文时,人们可能会用到这些搜索名词。5、使用真实的信息。你可能想用你的摘要吸引读者;它是一个鱼饵,吸引他们继续阅读你的论文。然而为了做到这一点,你不能参考在你摘要中没有出现过的思路或研究。引用在你论文中没有用到的资料会误导读者,最终会使你的读者数量减少。6、避免过于具体。一个摘要是一种综述,因此摘要最好是参考可能用到的姓名和地点,而不是参考论文中的具体观点。你不需要解释在你摘要中定义的任何术语,稍微提及一下就足够了。避免你的总结太过明确,坚持为你的论文做一个比较宽泛的概述。7、一定要做基本的修改。和任何其他的写作一样,摘要应该在完全完成之前修改好。检查其中的语法和拼写错误,确保摘要是正规的格式。小提示摘要的长度通常是一段或两段,不应该超过全文长度的10%。看看其它类似的出版物的摘要,构思好你应该怎么写。仔细考虑,这个论文或摘要应该用什么样的语言。假设读者对你的领域和可能涉及到的专业有了解,那论文写得学术一些是可行的。但是你也可以通过其他努力,使你的摘要更容易阅读。一个摘要可能会用很正规的口吻,但是除非出版物要求,避免使用被动语态(比如,“这个实验被实施了”)。

精神病复发论文怎么写的

【精神分裂的诞生】在这里,开始了我这一篇论文的写作。它的目的是让我们认识到,普遍地存在于我们身上的困境之所在。但,首先要指出的是,我所论述的主题是精神分裂,而非通常所谓的精神分裂症。你愿意听,我就愿意说;你不愿意听,我也会鼓起勇气写下去。那么,我所要论述的精神分裂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呢?它又是如何诞生的呢?请容许我细细道来。作为人类的一个婴儿诞生了,现在我们可以说,他的诞生不仅是生理的,并且同时,他的诞生也是心灵的。那就是说,一个具有心灵的作为人类的新生命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当然,为了简化我们的讨论,又或者,为了突出我要讨论的重点,在这里先作出这样的设定,那就是,这样的一个生命是通常意义上所谓的正常的生命,健康的婴儿,也就是没有先天的疾病的,譬如先天愚型症等等。这样的一个生命“清洁”而又单纯,天真而又烂漫,并且同时,开始了他的成长,开始了他的生理的以及心灵的成长。他的的成长似乎应该是一片光明的,然而,毋宁说,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他却注定要身历不幸了,我所指的这种不幸不来自于我们身边的自然环境,而来自于人类这一社会环境之中。因为,与其说人类环境被“污染”了,毋宁说,人类自己污染了自己已经很久了。何以如此?我相信,当你们看完我的论述之后就会有一个明了。尽管如此,孩子还是会成长的。假如他是诞生在一个温馨的家庭的话,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是幸运的,但,假如孩子是生于一个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不幸的家庭环境之中的话,那么,对于他的成长来说,境况就会差得多;并且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他还要接触社会,接触各种各样的通常已经污染了的人,也就是说,还要投入到人类社会这样的一个大染缸之中,他的命运又会如何呢?同样地,为了突出重点,这里着重讨论孩子的心灵的成长。就如同生理的发育具有阶段性一样,心灵的发育也有它自己的阶段性。我于《心是一个场》中已经指出,心灵包含着我们的气质、本能,它是我们的情感以及情感取向的感受器,它有判断的功能,并且同时,也是我们的选择的作出者。对于一个初生的婴儿来说,他的气质已经成型,性的本能处于潜伏之中。此时,在各种各样的感受下,心灵执行着属于它自己的作为选择的权利,当然,作为一项功能而言,我们可以说,婴儿的选择的功能亦已经成熟了。并且,心灵开始了它的喜欢,开始了它的不喜欢,它有它的情感的取向。至于他的情感,在婴幼儿却是逐渐成熟的。一开始是喜与哀,当婴儿诞生的时候,怒、焦虑、恐惧以及忧郁等情感是不存在的,这些情感是伴随着我们的生理感受的发育成长而被催化的。至于心灵的判断功能,此时,它在经验上是有欠缺的,它的成熟需要时间去积累。我于《心是一个场》中亦已经交代过,心灵潜伏着爱的种子,至于爱的种子是否会发芽,爱是否能够成长,那就是以后的事情了。假如一个孩子是处于爱的环境之中的话,那么,对于他的心灵的发育是一件幸事,就如同一粒丢在沃土上的种子会茁壮成长一样,我们的心灵也会本然地、茁壮地成长。然而,人类社会并非沃土,孩子们存在于普遍的“不爱”的环境之中,因而,心灵的成长困难重重。在这样的环境之下,脆弱的心灵是容易受污染的,也是容易扭曲的。在这里只需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孩子们所处的困境。但在举例之前,向你们明示这一点是必要的,那就是,我们这些成年人普遍地处于“不爱”之中,然而,可悲的是,我们却自以为“在爱”。孩子是有他自己的感受的,并且同时,孩子是有处于他那一年龄阶段的喜好的,因而,当我们将一只玩具小狗与一支小提琴放在一个三岁幼儿面前的时候,假如他只对小狗有兴趣而对小提琴熟视无睹的话,我们是不应感到奇怪的,相反,假如他对小持琴有兴趣的话,那才是一桩怪事,除非他把小提琴当作一件玩具。但是,这一对夫妇是“爱”他们的孩子的,于是,他们把玩具小狗拿开,为了将孩子培养成为一名音乐家,他们开始手把手地教他们的孩子拉小提琴,当发现孩子仍不感兴趣而拒绝学习的时候,威迫、利诱甚或虐待会接踵而来。在这一对父母看来,他们是用心良苦的,他们是为孩子好的,是为孩子的将来着想的。然而,他们是自私的,实际上,他们所关注的只是孩子的成功以及由此而带给他们的荣耀,而非孩子本身。孩子是脆弱的,无论生理上还是心灵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孩子终于屈服了,那就是说,他作出了学拉小提琴的选择,尽管这是他自己所不喜欢的,那么,这样的时候,孩子的心灵就会扭曲,继而处于痛之中。于是,孩子终日生活在压抑与痛苦之中,当然,这是他自己所愿意承受的。但是,当这样的时候,我仍然不愿意认为孩子是分裂的,我仍然不愿意认为孩子处于精神分裂之中;而且我相信,孩子们是能够自救的,随着肉体的强壮,特别是,随着爱的成长。当然,前提是,爱能够成长,又或者毋宁说,首先,爱的种子能够发芽。但是,在对孩子的心灵的成长作进一步阐述之前,对这一点加以说明是必要的,尽管类似的情况已经在前面的论文里强调过。那就是,心灵的扭曲并不一定导致痛,就如同当我们的下肢瘫痪的时候用针扎我们的大腿不一定感到痛一样。痛有属于它自己的中心,它是在无数的因素作用下发生着的一个感受,扭曲只是一个方面的因素。当然,假如愿意的话,我们可以将扭曲称为痛的一个促进因素,将它所起的作用称为痛的一个促进作用。甚或,假如希望将我们的讨论去复杂化,且考虑到它对于我们的痛所起的促进作用是那样的巨大,我们也可以认为,扭曲的就是痛的。我所强调的情况就是如此。回到孩子心灵的成长的讨论上,当一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以后的某一时刻,人生的大恐惧终于来临,那就是对死亡的感知。但,我所指的不是死亡的概念,而是死亡本身。对死亡的感知首先是我们的头脑的,然而,它却震撼我们的心灵。但,我相信,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必然会经历对死亡的感受的,这样的一种感受在某些人身上可能从来都未曾发生过,直至死去,尽管他通常会有关于死亡的概念;因而,当你要求他谈谈死亡的感受的时候,回答是不可能的,充其量,他只可以对你谈谈他对死亡的看法而已。诚然,对死亡感受的经历还是大多数的,并且同时,也只有当一个人感受过死亡之后,我才将他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人;也就是说,入学前的小孩通常都不是人,少数的人终生也不是人,因为,死亡的感受从来都不曾在他们身上发生过。当然,这只是我对人之为人的一种规定性,你也可以给人下其它的定义,认为直立行走的、会使用工具的,并且同时具有理性思考能力的动物就是人。对此,我无意反对,但是,假如某一个星球上有更高智慧的生物看到这样的定义的话,他们却不一定会认同,尽管他们也直立行走,也会使用工具,并且同时,也具有理性。因此,我要指出的是,我之所以这样去重新定义人,那只是因为,当死亡的感受发生之后,它对我们的影响是何其的深重啊!当死亡的感受来临的时候,我们感到前所未有的恐惧。怎么办?我们面临着抉择。当然,抉择不是我们的头脑作出的,而只可能是由心灵自己去定夺。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之下,心灵的选择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情况是,心灵感受着面对死亡的恐惧,并且同时也意识到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它没有逃避,它接受了死亡以及它所带来的一切,包括这巨大的恐惧。于是,当这样的时候,我相信,奇迹就会发生,爱的种子就会萌发,接着,爱就会茁壮成长。当这样的时候,也只有这样的时候,我才会说,这个人处于爱之中,他的心灵处于爱的形态之中;并且,他的感受,他的选择,他的表现,他的一切的一切都在爱的背景下发生着。实际上,他已经蜕变了,假如愿意的话,我们也可以说,此时,他由动物直接蜕变成为了神。处于爱之中的人是专注的,是投入的,是充满力量的,当然,这样的人是极罕见的。然而,不管我怎样去描述他们也好,对于爱的感受,我是不曾有的,而且,当我说相信这第一种情况会如是的时候,那只是我的头脑相信;又或者,即便我的心也相信又如何呢?它选择了并且执意继续选择着第二条的道路!于是出现了第二种情况。这第二种情况普遍地发生在我们身上,并且,也是我们的普遍的更大的不幸的开始。那么,这第二种情况又是什么?它出现后又会发生些什么呢?是这样的,心灵感受着面对死亡的恐惧,并且同时也意识到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它逃避了,它选择了逃避。它不接受死亡及其所带来的一切,它企图永不死!尽管它也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但,它仍然执迷不悔;于是,心灵扭曲了,继而,我们的心灵处于痛之中。这样的时候,也只有这样的时候,精神分裂终于诞生!它是心灵的一种状态,我们的感受,我们的选择,我们的表现,我们的一切的一切都烙上了精神分裂的烙印。当然,死亡的恐惧有轻有重,对死亡的抗拒亦有强有弱,因而,在不同的人身上又或同一个人身上的不同时刻,精神分裂的程度也是可能不同的。诚然,这最后取决于心灵自身。那么,接着的问题是,当精神分裂发生后,它的表现又会是如何的呢?我于前面已经说过,精神分裂的程度是有轻有重的,对于那些分裂程度较轻微的人来说,我们也可以说他们是接近爱的边缘了,而且,因为真正意义上地处于爱之中的人是那样的罕见,于是,当我们认为这部分人已经是处于爱之中的时候也是未尝不可的。因而,这里仅针对那些分裂程度相对较重的甚或非常严重的情况进行讨论。现在我们知道,精神处于分裂之中的人,他的心灵就会不同程度地处于痛之中,就如同肉体的痛一样,心灵的痛也会有它的表现。首先,它会影响到他的情绪。对于他来说,喜是困难的。他可以选择笑,但,喜是困难的,更多的时候只会是哀,只会是怒。其次,痛还会影响到我们的情感取向,影响到心灵对某事或某人是喜欢的,抑或不喜欢的。实际上,对于如此这样地处于痛之中的人来说,喜欢的发生是困难的。另外,就如同当我们胃痛的时候会影响到胃的消化吸收功能一样,心灵的痛同样会影响到心的功能。当痛的时候,心灵的判断是不明晰的、混乱的。并且,我们知道,心灵作出选择时是需要消耗能量的,当痛的时候,伴随着选择的那部分能量就会减少,因为,此时,痛是需要“安抚”的;而且,即便是这样的一部分能量的投入,它在形态上也是紊乱的,而非厚重的。继而,当我们作出如此质量的选择之后,跟随而来的为我们所能看到的他的行动就可想而知地也是没有质量的,又或者通俗地说,是不投入的;这样的不投入啊,源于心灵的不投入。情况难道不是如此吗?当然,这痛作为一个因素对我们的影响并不限于心灵本身,它的影响是全面的,就如同当我们胃痛的时候,它不仅仅影响到我们的消化与吸收,它也会影响到我们的情绪,影响到我们的兴趣,甚至影响到我们的行走等等。同样地,当心灵处于痛之中的时候,它会影响到我们的表现,影响到我们的生长发育,影响到我们躯体的疾病与否,影响到我们的感受,影响到我们的一切的一切。这样的影响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心灵处于痛之中的人有属于他自己的面部表情特征。当然,表情作为一种活动也好,作为一种行动也好,它有属于它自己的中心。但,当心灵处于痛之中的时候,它会作为一个因素对我们的表情发生影响,假如你是足够投入的话,又或者足够细心的话,你就能够通过他的眼神捕捉到它。以上提及的只是精神分裂的一个组份——痛、以及它的表现,精神分裂还有另外的一个成份。我们是知道的,此时,心灵企求永生,也就是说,它作了一个选择,一个长久的选择,它企图建立一个幻像,一个不死的幻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会经常处于紧张之中,我们会经常处于焦虑与恐惧又或抑郁之中;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通常是敌对的,因为,任何威胁到又或者只是可能威胁到那一个幻像的安全的人与事都是为他所敌视的。进而,考虑到精神分裂所蕴含的痛这一因素,结合我自身的体验,我发觉,即便当我对某些东西有所认识后,对别人的敌视会有所减弱甚或消失的时候,我与别人的交流仍然是困难的与不融洽的,因了我自己的原因,因了发生在我身上的心灵之痛的这样一个因素。接着我要说的是,就如同痛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一样,这样的一个选择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当然,对于这不死的一个幻像,心灵可能有两种态度,它可能只是关注着;另外一种态度是,它不满足于只是关注,它还企图维护它,甚或,建设它,通过这样又或那样的工具,当这样的时候,我将心灵的这一状态名之曰——陷入。当心灵对那一个幻像由关注转为维护与建设的时候,心灵的扭曲是加强的,伴随着痛的加深。但,这样的时候,我并没有说,处于陷入状态的心灵一定比只是处于关注着那一个幻像的状态之中的心灵更扭曲,因而亦更痛。情况不是这样的。我的意思是,关注的程度也可以很深,因而,伴随的痛亦可以非常的剧烈;只是,当这样的时候,假如它再进一步地陷入的话,下一步的痛的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而且,对于这样的一种陷入,我要指出的是,假如我们愿意的话,可供陷入的“泥泞”无处不在,甚或,我们也可以陷入到我们的“不陷入”之中。对于常人来说,又或者说,对于精神分裂的程度不是特别严重的人来说,最常见的陷入的工具就是我们的形象,包括外表,金钱、荣誉、学识等等。同样地,我要加以说明的是,对这一形象树立的热衷并不意味着就是陷入的,仅仅是处于对不死的幻像的关注之中的人,甚或,处于爱之中的人也是可能有这样的热情的,再次地,有什么是不允许的呢?陷入只与心灵有关。以上所论述的是精神分裂的表现的一般梗概,为了加深读者对它的了解,让我带着对之已有的认识这一眼光,对通常意义上的为我们所称之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作进一步的探讨吧。当然,通过这样的探讨,它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我们这些常人对自身能够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但是,以下的讨论仅仅是针对功能性精神障碍而非器质性精神障碍而展开的,因为,对于后者的病因及其表现,我们的专家是了解的。我们来谈谈精神分裂症。根据患者的症状,精神分裂症有多种的分型。尽管本人是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而且到过精神病院进修过两个月,对精神分裂症有一些了解;但,我不是一名精神科医生,因而,我不熟悉这些分型,应该说,以我目前的知识,我还没有资格去用专业人士所拥有的标准去诊断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那么,就让我用我所了解到的症状这一方面的知识切入我们的讨论吧。当然,由于相关知识的欠缺,这样的讨论不可能是全面的。我们先谈谈幻觉。很多精神分裂症患者都有幻觉,包括幻听、幻视等等。当接触到这一症状的病人的时候,我们的精神科医生,特别是没有经验的精神科医生通常会问患者:你身边没有人,你为什么会听到别人说话呢?当这样问的时候,我们是无知的。因为,对于你来说,那是一种幻听,然而,对于患者本人来说,那是真实的与千真万确的。那就是说,患者真切地体验着:我就是听到!通常,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心灵扭曲的程度是非常严重的,他时刻处于极度的痛与恐惧之中,时刻处于对不死的幻像的强烈关注之中,那么,幻觉的出现就是不足为奇的。当然,幻觉也可以在其它精神病患者中出现,它也可以在常人乃至处于爱之中的人出现,我们的感觉有属于它自己的中心,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就如同一个迷失在沙漠里渴求着水的旅行者产生了湖水的幻觉一样,一切都是那样的正常啊。只是,它之所以较常见于精神分裂症患者身上,那是因为心灵的严重分裂在其中发生着促进的作用。当我写到这里的时候,倘若我再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情感障碍、思维障碍以及行为障碍等作进一步的论述的话,似乎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假如你不具备相关知识的话,明白是困难的,而假如你是一名相关的专业人士又或那怕只是一名有临床知识的医生也好,当认识到我以上的论述后,你们对于发生在这些患者身上的种种情况就会有一个更深入的当然也是全新的理解。同样地,我相信,只要拿着对分裂的心灵的认识这一把刀,那么,存在于其它精神病患者身上的表现给我们的困惑就会迎刃而解,包括情感性精神障碍也好,各种各样的神经症也好,药物依赖也好,人格障碍也好。只是,人是个体的人,每个人所处的环境的总体都是不同的,也是不可能相同的,心灵分裂的程度亦有轻有重,因而,精神分裂者的表现亦会多姿多彩。尽管如此,在这里我还是想讨论一下精神疾病的另外两种情况,那就是,强迫症与人格障碍。但,此时想补充讨论一下重症精神病患者的自知力的问题。假如自知力的有否是根据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思维以及情感表现的异常是否认识这一点来判断的话,那么,我要说的是,对于患者来说,没有自知力才是正常的,有自知力才是不正常的。当我这样说的时候,我的意思是,假若那些患者的表现发生在你身上,你会认为是有问题的,但是,对于患者本人来说,一切的表现都是那样的正常啊,他怎么会觉得自己有病呢?因为,此时,他处于极度的痛的煎熬之中,只是自己不知道,也不为别人所理解罢了。先说说强迫症。强迫症可以表现为强迫思维,也可以表现为强迫行为,又或者两者交替出现。患强迫症的人心灵也是严重扭曲的,他时刻关注着那个不死的幻像,始终处于焦虑与不安之中。在发作的时候,也就是心灵陷入的时候了,又或者,就是心灵较之前更关注那一个幻像的时候了,这样的时候,焦虑甚或恐惧会伴随左右。于是,有了强迫的行为,于是,有了强迫的思维。在他们的心里看来,假如有些事情想不通的话,又或某一件事情没去做的话,那么,他就会死!又或,当想了或者做了某事后就不用死,就能永不死!于是,对于某些事情,想了又或做了一次不放心,第二次、第三次还是不放心,继而,这样的思维又或者行为持续不断。当他如此这样地想的时候,又或当他如此这样地行动的时候,他的恐惧可能会有所缓解,然而,却代之以更深的痛的代价。这更深的痛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当陷入的时候又或关注加深的时候,心灵的痛增加了;另一方面,其实患者亦觉得这样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实际上,他对于这样的思考或行动并不具有丝毫的兴趣,当没有兴趣而又作出那样的选择的时候,心灵会进一步地扭曲,继而,心灵的痛会进一步加强,患者终日处于强烈的痛苦之中。当然,至于患者强迫的思维又或行为的内容是什么,那并不是重要的,而且,它们是可以有变化的,只要我们愿意。再来说说人格障碍。人格障碍有多种多样,让我们先来探讨一下自闭症吧。首先,自闭症患者也是深深地关注着那不死的幻像的,因而,他没有安全感,任何可能威胁到这一幻像的东西都是他所害怕的,特别是人!他与别人通常是敌对的。另一方面,因为他同时处于深深的痛之中,因而,与别人的交流是困难的,他有这样的切身体验。于是,当与别人相处的时候,他会感到忐忑不安,甚或恐惧。下一个的于是,在他看来,最安全的时候,也就是自个儿相处的时候。接着,我要举出的人格障碍的另外一个例子是——偷窃癖。实际上,偷窃癖患者对于偷窃的对象本身并没多大的兴趣,她感兴趣的是偷窃的行为本身。因为,处于精神分裂之中的她是那样的痛苦,那样的压抑,那样的郁闷,于是,寻求解脱于她来说是不难想象的。通过偷窃的实施,她感到一份释放、一份愉悦、一份兴奋、一份补偿。当然,兴奋是肉体的,愉悦是短暂的、易逝的,因而,偷窃的行为会反复出现。以上就是我所例举的人格障碍的两个例子,其它的例子就不再在这里讨论了。到目前为止,我已经告诉你们为我所认为的精神分裂是个什么东西,它是如何诞生的,以及它的表现会如何。但是,有一点是我们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的,那就是,当我们处于精神分裂之中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如何如何,但这并不意味着当我们如何如何的时候我们就是精神分裂的。而只能够是,当我们分裂的时候,我们就是分裂的;当我们不分裂的时候,我们就是不分裂的。它与我们的感受无关,与我们的表现无关,与心灵的其它的选择无关,而只与我们的心灵在面对死亡时所作出了并且同时继续作出着的那一个逃避的选择有关。精神分裂是心灵所处的一种形态,假如愿意的话,我们可以将它称之为心灵的一种病态形态。我们的选择有它自己的中心,同样地,我们的感受、我们的表现亦有属于它们的各自的中心,它们是互相影响的,而不是互相决定的。当我说精神分裂是病态的时候,那也只是针对心灵面对死亡时所作的抉择本身。假如你认为一个精神分裂者的焦虑本身是有问题的话,那么,我只可以认为,一个处于爱之中的人的焦虑所具有的问题不会比前者少半点。只是,我的意思是,当我们的心灵处于分裂之中的时候,我们的感受,我们的行动又或活动,我们的选择,我们的一切的一切都受着它的影响,无论是间接的,抑或是直接的。末了,我还得告诉你们的是,如此这样地处于痛之中的人,美的感受难以发生,尽管,美的判断是属于头脑的。而且,他们通常企求着别人的喜欢,企求着所有人的喜欢,而实际上,他却不喜欢任何人,只是他们自己意识不到罢了。当我这样说的时候,可能是有点绝对了,但我相信,这样的情况却不在少数。至于情况为何如此,我想,假如你是理解了我以上的论述的话,那么,实际上,它已经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_^@~~

1.标题:一般不超过 20 个汉字(副标题除外)。2.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城市,邮政编码”格式。3.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为主语,可用“文章”),一般不超过200 字。4.关键词: 3-8 个,中间用分号(;)相隔。5.基金项目:获得基金赞助的论文应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6.作者简介:作者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省、市或县)、现供职单位全称、职称、学位、研究方向等。7.英文翻译:对标题、作者、工作单位、摘要、关键词部分要求英文翻译。格式要求:题名;另起一行写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名称与邮编及地区国别;另起一行写摘要;另起一行写关键词。8.正文: 要求结构严谨,表达要简明,语义要确切,论点要鲜明,论据要充分,引用要规范,数据要准确。9.文内标题: 文内标题要简洁、明确,标题层次不宜过多,标题层次分为四个层次,其序号分别为:一、(一)、1、(1)。10.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标注于文后;标上以“参考文献:”(左顶格)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参考文献的不同类型用不同的大写字母标注,如专著:[M];期刊文章:[J];报纸文章:[N];论文集:[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刊:[P]。11.注释: 用于对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或说明,其序号分别为:①、②、③…,注释置于页脚。12.图、表应顺序标号,且应有名称;若系采用与其他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13.来稿需附单位介绍信;14.地址: 湖南长沙市人民路139号湘雅二医院内 邮政编码: 410011

精神医学毕业论文

你还在愁精神医学毕业论文吗?那么,精神医学毕业论文怎么写,你知道怎么写吗?如果不知道,就一起看看我整理的内容吧!

【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黄诚,邵胜利,柳振清.血液流变学在精神分裂症治疗上的应用动态.四川精神卫生,1996,9:139-140.

2,Fisher M, Francis R. Altered coagulation in cerebral ischimia. Arch Neurol, 1990,47:1075-1081.

3,王建,李建章.DD与缺血性脑血管病.国外医学脑血管疾病分册,1996,4:74-77.

4,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MD-2-R).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5,黄慰国,王鸿利,张颖琪,等.血浆DD检测及其临床应用.中华医学检验杂志,1995,18:71-74.

6,张景,郭英华,赵慧元.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血浆DD和GMP-140含量的变化及临床意义.临床神经病学杂志,1996,9:202-205.

7,王松菊.精神分裂症血液流变初探.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7:103.

8,朱运斋.活血化瘀在神经精神科的应用体会.实用中医内科杂志, 1996,10:17-18.

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心理状况分析【关键词】 肇事;精神分裂症;康复期;心理状况;社会支持系统 【摘要】 目的 探讨肇事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心理状况与社会支持系统的效果。 方法 对121例肇事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心理、社会支持系统及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患者康复期主要表现为惧怕亲人抛弃,婚姻危机感强烈,极为关注家属、亲友、邻居及社会的态度,对回归社会忧心忡忡,常感后悔、内疚,易产生轻生念头。结论 有效的心理干预和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可增强患者的治疗依从性,提高疗效,减少复发,促进早日回归社会。 【关键词】 肇事;精神分裂症;康复期;心理状况;社会支持系统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常见的病因尚未完全阐明的精神病,常有特殊的思维、知觉、情感和行为等方面的障碍和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1〕。在我国发生违纪或违法犯罪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中最常见的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作者针对肇事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心理与社会支持进行了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对象 121例精神分裂症患者均为肇事伤人致死并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住院患者,均符合ICD10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其中男102例,女19例,男女之比为:1。作案时的平均年龄为33±。文化程度:大学3例,中专9例,高中17例,初中62例,小学27例,文盲3例。职业:工人64例,农民28例,无业22例,学生2例,干部5例。婚姻状况:未婚58例,已婚49例,离婚6例,丧偶8例。病前性格:内向88例,外向33例。 方法 对121例肇事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心理、社会支持系统及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2 结果 患者伤及的对象 伤及亲人(包括妻子、子女、父母、兄妹等)76例、邻居23例、同事6例、陌生人及不相关人员23例。伤及1人者101例、伤及2人以上者20例。 患者的心理状况 多年临床证实,有暴力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康复期普遍存在强烈的思念家人的思想,担心家庭破碎、家人抛弃,尤其是已婚患者更怕对方要求离婚。本组患者中对方要求离婚者占90%以上,造成了患者思想的较大波动。由于长期住院,患者产生外逃观念,对前途失去信心。药物治疗只能消除精神症状,而社会支持对平衡患者的心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组作案时平均年龄为33±,年龄偏重于青壮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91例(75%),男性是女性的倍。由于年轻,又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病情恢复后,思想较活跃,对以后的生活考虑较多,不安于住院生活,从而加剧了患者回归社会的心理。本组121例患者肇事伤及亲人76例(62%),包括妻子、儿女、父母、兄妹等。患者内心带有强烈的负疚感,后悔、内疚,易产生轻生念头。而伤及邻居、同事等的患者病情恢复后,心理波动较小,但与伤及家人者一样具有强烈的回归社会的心理。 病例1:王某,男,34a。因杀害妻子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而入院。作案时认为妻子有外遇,并听到妻子与一男子讲话,但只闻其声不见其人,认为妻子有了外遇,遂用菜刀将妻子砍死。经住院治疗精神症状消失,其父母无论从精神上还是从生活上都给予了患者大力的支持和帮助,住院3a来病情稳定、未反复,经多方努力家属接患者出院。经随访,能坚持服药,并做个体生意维持家庭的生活。 病例2:张某,男,47a,农村干部。因杀害妻子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而入院,留下两个儿子因无人照管被送进儿童福利院。患者经治疗病情缓解后进行工疗活动如常人,由村干部协调并接其出院,因无家属照顾,以致几年来患者病情多次复发,反复住院。 3 讨论 精神病患者产生的攻击和暴力行为是否较一般社会人群比率高,迄今还没有确切的文献报道。肇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管理各国大同小异,基本都实行强制医疗。据日本河崎茂教授介绍,日本对这类患者也是如此,出院则只需1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医生判定为已愈,即可回归社会。李功迎等〔2〕报道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强迫入院率为,这部分患者入院时大都有明显的自杀、自伤、伤人或攻击他人的行为,对他们强迫入院既保护了别人,也保护了患者本人。据统计肇事精神病患者的再次犯罪率远远低于正常人〔3〕。而在我国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惟恐患者再次产生暴力行为,如家属拒绝接受患者,社会人群的不理解,导致患者不能回归社会。本调查显示,肇事精神病患者多为青壮年,>75%的患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所以对重返社会的期望值较高。 金秋莲〔4〕报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药物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社会支持体系有利于患者出院后的康复,可与药物治疗具有相同的重要作用。通过心理分析,在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支持中,血缘亲属的作用得到了肯定〔5〕。社会的支持能缓解精神病患者的心理压力,有助于克服困难,提高患者的适应能力和疾病的康复。关于康复期精神病患者是否能回归社会,是否较一般人群更具危险性,对此许多人抱有不同的看法。和(1973)对536例犯罪研究结果表明:精神分裂症患者较一般居民平均暴力发生率低。在杀人案例中,精神状态正常的人,即一般的杀人犯约占2/3,而精神异常者约占1/3〔6〕。精神病患者作案往往是受其病态的思维和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发生的。在患者的康复期若能较好地巩固取得的疗效,使患者长期保持正常的思维和健康状态,即可避免暴力行为的发生。如病例1康复后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支持,重新回归社会,能坚持服药巩固治疗,并能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及义务。如病例2缺乏社会、亲人、家庭的温暖和支持,患者常产生消极观念,以致病情不断反复,同时也给临床治疗与护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总之,肇事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康复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心理干预和社会支持十分重要和必要,若能及时获得家属的关心、体贴,可增强患者的治疗依从性,从而提高心理治疗的效果,减少疾病的复发,减轻家庭及社会的负担。 参考文献 〔1〕 沈渔.精神病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393 〔2〕 李功迎,李凌江,马洪霞,等.精神分裂症患者对住院的态度及影响因素分析〔J〕.上海精神医学,2004,16(2):74 〔3〕 程灶火.精神分裂症结局一百年文献二次分析〔J〕.国外医学・精神病分册,1995,22(4):232 〔4〕 金秋莲.100例精神分裂症再入院诱因分析〔J〕.上海精神医学,2002,14(4):225 〔5〕 张明园.精神疾病与社会支持〔J〕.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8,21:227 〔6〕 李从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理论与实践〔M〕.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63~66并不是很准确,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精神病复发论文怎么写好

目录方法1:准备写摘要1、首先完成你的论文。2、回顾和理解你所写摘要的要求。3、确定好你要写的摘要的风格。方法2:写摘要的过程中1、确定你的论文目的。2、解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3、解释你的研究方法。4、描述你的结果(只限于信息性摘要)。5、描述你的结论。方法3:设计你的摘要1、合理地组织你的摘要。2、提供有用的信息。3、从头写起。4、使用关键的短语和单词。5、使用真实的信息。6、避免过于具体。7、一定要做基本的修改。如果你需要为一篇学术论文或科研论文写摘要,不要慌张。摘要只是你对这篇论文或著作的总结,以便别人对它有概览的了解。摘要能帮助读者们理解这篇文章,那些搜索相关论文的读者也能通过摘要搜索到你的文章,并辨别这篇论文是否符合他们的需要。把写摘要看作是对你已经完成的论文的总结,完成它是很容易的!方法1:准备写摘要1、首先完成你的论文。即便摘要在论文的开始,它却是你整个论文内容的总结。摘要是为了概述你论文中的主要内容,不是为了引入主题。论题和摘要完全不同。论题介绍论文中的主要观点或问题,而摘要是为了概述整个文章的内容,包括方法和结果。即使你认为自己已经确定了文章的走向,也要最后再完成摘要。如果你只是总结已经写完的内容,你能够写出更为准确的摘要。2、回顾和理解你所写摘要的要求。可能你不是自愿写这篇论文的,并且这篇文章涉及到工作或学校规定的具体要求。这样的话,你可能需要知道整个文章和摘要的具体要求。在你开始写作之前,参考你需要知道的题目和提纲,了解其中的重要问题,时刻提醒自己。有没有篇幅的上下限限制?有没有关于写作风格的要求?你是为导师还是出版单位写作?考虑到你的读者。这个领域的其他学者会读到这个论文的摘要吗?外行人或者其他领域的读者是不是能够理解你的文章?3、确定好你要写的摘要的风格。虽然所有摘要完成的目标是基本相同的,但是(论文的摘要)一般有两种主要类型:说明性的和信息性的。你的论文摘要可能已被确定写成某种特定的风格,但是如果你没有被要求用某种特定的风格,你需要确定哪些是适合你的摘要风格。通常情况下,较长的、技术性的研究论文适合信息性的摘要,而较短的论文适合描述性的摘要。描述性摘要用于解释你的学术研究的目的、目标和方法,但是会省略研究结果部分。这类摘要通常只有100-200字。信息性摘要更像是论文的浓缩版,是你的研究的全部概述,包括研究结果。这类摘要要比描述性摘要长得多,它的长度范围在一小段到一整页之间。这两类摘要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主要的区别在于,只有在信息性摘要中包含结果,并且信息性摘要比描述性摘要更长。方法2:写摘要的过程中1、确定你的论文目的。你写的论文内容是关于在学校里不吃午餐和成绩差的相关性,那又怎么样?这有什么重要的?读者想知道为什么你的研究是重要的,它的目的是什么。开始写描述性摘要,首先要回答以下的一个或两个问题:你为什么决定做这个研究?这个研究为什么重要?为什么别人要读完你的文章?2、解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读者知道了你为什么要写你的论文,为什么你认为你的主题很重要。但现在他们需要知道你的论文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有时你可以把要解决的问题与写作动机相结合,但是明确分开这两个部分是最好的做法。你的研究是为了更好的理解或解决哪个问题?你的研究的范围是什么?一个普遍问题,还是一个具体的问题?你的主要观点或论据是什么?3、解释你的研究方法。动机和问题已经完成了,那么方法呢?现在你需要完成这个部分,综述你完成研究的内容。如果这是你自己的工作,把对这个研究的详细描述包含在里面。如果你只是在评论别人的工作,简要说明这个部分就可以。详细叙述你自己的研究,包括所用到的变量和方法。描述能够支持你说法的证据。为你最重要的证据来源做一个概述。4、描述你的结果(只限于信息性摘要)。开始学会区分描述性摘要和信息性摘要之间的区别。在一个信息性摘要中,你需要提供你研究的结果。你的研究成果是什么?从你的研究中你得到了什么结论?你提出的假设或论据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一般性的结果是什么?5、描述你的结论。用这部分内容做为摘要结尾,结束你的摘要。在这部分中,强调你研究结果的意义,还有你整个论文的重要性。在描述性和信息性摘要中都可以用到这个形式的结论内容,但是只是在信息性摘要中,你才需要强调下列问题。你论文的意义是什么?你论文的结果是一般性的还是具体性的?方法3:设计你的摘要1、合理地组织你的摘要。在你的摘要中必须要回答特定的问题,但是这些答案也要保持条理。最理想的做法是,论文的格式应该模仿你的文章总体的格式,一般来说包括“引言”、“主体”和“结论”。2、提供有用的信息。一个主题段可能会故意表述得很含糊,但是摘要和主题段不同,它会提供对文章和研究的有帮助的解释。用语言组织你的摘要,使读者确切地知道你在说什么,不要让他们被不明确的引用或短语搞得毫无头绪。避免在摘要中使用直接的缩写或略写,为了使读者理解,这些缩写和略写需要被解释。所以缩写和略写一般都要避免,因为它们会浪费摘要的宝贵空间。如果你选择的主题众所周知,你可以参考你论文上用到的人名和地点。3、从头写起。你的摘要是一个总结,没错,但它应该和你的论文完全分开。不要直接复制并粘贴自己论文中的引用,避免简单地改述你论文中的句子。用全新的词汇和短语完成你的摘要,保持它的趣味性,避免长度过于冗长。4、使用关键的短语和单词。如果你的文章要被刊登在杂志上,你肯定希望人们能够很容易地找到它。读者会在线上数据库中寻找特定的问题,希望能够找到相关论文,这时你的论文会显示出来,你要做到这一点。尝试在摘要中使用在论文中出现的5-10个重要的单词或短语。例如,如果你写的论文内容是关于精神分裂症中展示出的文化差异,一定要使用“精神分裂症”,“跨文化”,“文化束缚”,“精神病”,和“社会接受程度”。在寻找你这个题目的论文时,人们可能会用到这些搜索名词。5、使用真实的信息。你可能想用你的摘要吸引读者;它是一个鱼饵,吸引他们继续阅读你的论文。然而为了做到这一点,你不能参考在你摘要中没有出现过的思路或研究。引用在你论文中没有用到的资料会误导读者,最终会使你的读者数量减少。6、避免过于具体。一个摘要是一种综述,因此摘要最好是参考可能用到的姓名和地点,而不是参考论文中的具体观点。你不需要解释在你摘要中定义的任何术语,稍微提及一下就足够了。避免你的总结太过明确,坚持为你的论文做一个比较宽泛的概述。7、一定要做基本的修改。和任何其他的写作一样,摘要应该在完全完成之前修改好。检查其中的语法和拼写错误,确保摘要是正规的格式。小提示摘要的长度通常是一段或两段,不应该超过全文长度的10%。看看其它类似的出版物的摘要,构思好你应该怎么写。仔细考虑,这个论文或摘要应该用什么样的语言。假设读者对你的领域和可能涉及到的专业有了解,那论文写得学术一些是可行的。但是你也可以通过其他努力,使你的摘要更容易阅读。一个摘要可能会用很正规的口吻,但是除非出版物要求,避免使用被动语态(比如,“这个实验被实施了”)。

1.标题:一般不超过 20 个汉字(副标题除外)。2.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城市,邮政编码”格式。3.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为主语,可用“文章”),一般不超过200 字。4.关键词: 3-8 个,中间用分号(;)相隔。5.基金项目:获得基金赞助的论文应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6.作者简介:作者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省、市或县)、现供职单位全称、职称、学位、研究方向等。7.英文翻译:对标题、作者、工作单位、摘要、关键词部分要求英文翻译。格式要求:题名;另起一行写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名称与邮编及地区国别;另起一行写摘要;另起一行写关键词。8.正文: 要求结构严谨,表达要简明,语义要确切,论点要鲜明,论据要充分,引用要规范,数据要准确。9.文内标题: 文内标题要简洁、明确,标题层次不宜过多,标题层次分为四个层次,其序号分别为:一、(一)、1、(1)。10.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标注于文后;标上以“参考文献:”(左顶格)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参考文献的不同类型用不同的大写字母标注,如专著:[M];期刊文章:[J];报纸文章:[N];论文集:[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刊:[P]。11.注释: 用于对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或说明,其序号分别为:①、②、③…,注释置于页脚。12.图、表应顺序标号,且应有名称;若系采用与其他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13.来稿需附单位介绍信;14.地址: 湖南长沙市人民路139号湘雅二医院内 邮政编码: 410011

精神医学毕业论文

你还在愁精神医学毕业论文吗?那么,精神医学毕业论文怎么写,你知道怎么写吗?如果不知道,就一起看看我整理的内容吧!

【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黄诚,邵胜利,柳振清.血液流变学在精神分裂症治疗上的应用动态.四川精神卫生,1996,9:139-140.

2,Fisher M, Francis R. Altered coagulation in cerebral ischimia. Arch Neurol, 1990,47:1075-1081.

3,王建,李建章.DD与缺血性脑血管病.国外医学脑血管疾病分册,1996,4:74-77.

4,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MD-2-R).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5,黄慰国,王鸿利,张颖琪,等.血浆DD检测及其临床应用.中华医学检验杂志,1995,18:71-74.

6,张景,郭英华,赵慧元.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血浆DD和GMP-140含量的变化及临床意义.临床神经病学杂志,1996,9:202-205.

7,王松菊.精神分裂症血液流变初探.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7:103.

8,朱运斋.活血化瘀在神经精神科的应用体会.实用中医内科杂志, 1996,1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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