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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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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第一作者一般在一些单位评职称或者发奖金可以算半篇文章,就是在非第一作者后面标注,说明他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的贡献

课程论文 1、论文标题 不超过 20 个汉字 论文标题, (三号, 仿宋体, 加粗, 英文用 Times new Roman) 论文标题 2、学生姓名,班级,学号(五号,仿宋,数字用 Times new Roman) 学生姓名,班级,学号 学生姓名 3、摘要 100-200 字左右

Co first author 词典释义 co-first author joint first author Joint first authors 重点词汇释义 共同 mon; together; jointly 第一 first; firstly; primary; foremost; first and foremost 作者 author; writer; penster; scribe

是第三作者,评职称时有用

被SCI收录,同时是EI Introduction of Tsi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si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arted in 1996, is an international academic journal manag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

关于第一作者问题,可参考下面的权威资料 学术研究的开展和成果论文的撰写往往涉及很多参与者。某些(或者全部)参与者可能作为“作者”出现在与最终论文相关的作者列表上,而明确谁是真正的“作者”(而不是诸如“担保人”或者“顾问”)至关重要。 对作者身份的明确和确认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能够表明论文字身真正反映了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 让我们看看在考虑作者署名时需要注意的一些要点。 1、作者列表。 署名及作者姓名出现的先后顺序应该在论文写作开始之前就做出决定,但是要考虑到这些情况可能出现变化(这取决于各位参与人的实际参与情况)。 2、如何定义“作者角色”?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 ICMJE)在其网站上提供了指南,可以去其网站检视。 尽管这些指南适用于医学专业,但关于作者角色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学科。 • 只有做出实质性知识贡献或者撰写手稿的人员应纳入作者列表。 • 安排病人做研究,或者提供资金或者起到行政监管作用的人不足以纳入作者列表;做出此类贡献的人应出现在致谢章节。 • 募集资金、收集资料或者对研究小组进行一般监管的人不是作者。 如果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员,比如科学作家或者公司员工(包括医药代表)参与了论文写作,必须披露这些参与人员。 3、作者是委员会。 • 如果某个多中心组织进行了研究,该小组应指定一个写作委员会对手稿直接负责。 • 该委员会应完全满足ICMJE(针对医学)确定的作者/供稿人标准。 • 期刊编辑可能会要求委员会作者填写针对期刊的作者和利益冲突披露表。 • 提交一个组织撰写的手稿时,通讯作者应明确说明首选引用文献,列出各个作者以及组织名称。(其他人员列入致谢章节。) 4、作者出现顺序的国际惯例。 • 完成主要工作的人员排在第一位 • 其余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 组织领导/主管排在最后 组织领导/主管: ·必须对工作进行审批的人员 ·提供资金人员 ·对专案进行指导的人员 ·不接受荣誉或捐赠作者 5、“通讯作者”。 在整个出版流程中对手稿负责的人 在各个阶段担任“记时员”角色 作为期刊和论文其他所有作者之间沟通的首要联络人 负责确保所有作者在提交论文之前都审阅并批准了手稿的最终版本 将手稿上传到线上提交网站 转发来自期刊的通讯邮件(例如编辑处理信,审稿人报告) 确保满足如下期刊要求: 转发版权相关表格,确保每个人都及时填写完毕并返回

转发校样给相关人员稽核

回答问题 6、应该对谁“致谢”? 通常应感谢以下几类人: • 为作者提供技术支援的人 • 和你以及其他作者讨论想法并给出建议的人 • 阅读论文最初草稿并给出反馈意见的人 以及: • 研究物件 • 提供资金来源的人

7、署名披露和利益冲突申明。 期刊一般希望作者遵守严格的政策,签署与署名相关的档案,并做出利益冲突申明。ICMJE也提供了关于后者的有用资讯,感兴趣可以去其网站看看;保持“透明”和申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十分重要。 参考:查尔斯沃思论文润色贴士:charlesworth../.

【释义】:

责任作者:指形成档案内容并对其负有责任的团体(单位组织)或个人。

共同作者:顾名思义,就是共同完成某一课题或文献的人。其对于课题或文献与第一作者拥有同等的贡献。

第一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络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著文章可靠性的责任. 责任作者:1、负责即是负有对客观存在的人或事物形态进行如是文字性描述责任的一方(或者是某人或者是某个单位组织) 2、责任者也称作者,是指形成档案内容并对其负有责任的团体(单位组织)或个人,用汉字表示. 共同作者一般在一些单位评职称或者发奖金可以算半篇文章,就是在非第一作者后面标注,说明他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的贡献

您好,您所说的发文章是属于发表学术论文之类的吗?如果您只是进行学术研究的临床试验,然后发表学术论文,没有进行注册的话是不可以的,必须要进行相关的注册。如果您是需要用这临床试验数据和结果去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或药物注册的话,没有相关的临床试验注册就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了。所以建议您明确好自己的目标后再开展临床试验吧。以下是一些相关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想发表临床试验的研究论文,注册临床试验是必要条件,部分期刊以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订定的临床试验注册指南为指标,没有注意这些规定的作者可能会遇上麻烦,以下的案例分享就是关于临床试验注册的重要性。案例:一位作者将论文发给我们要求编校,他准备投稿一家顶尖的医学期刊,该研究是以临床试验为基础,研究结果非常创新。在邮件交流中,我们的编辑向这位作者询问是否注册了临床试验,他回答已注册。作者很满意编校成果,很有信心可以把论文发表在目标期刊上,他甚至向期刊进行了投稿前咨询,主编对他的研究工作的确感兴趣。可是,过了几个礼拜,作者给我们发了邮件,告诉我们论文连技术审查也没有通过,这个结果让他很失望,期刊编辑指出他的研究不符合 ICMJE 的临床试验注册规定,但他的试验已注册,所以感到既疑惑又不满期刊的决定,请托我们找出注册不被承认的原因。补救措施:经过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当他注册时,试验已经开始了几个星期,根据 ICMJE 的临床试验注册政策,发表临床试验的研究论文的必要条件是在第一名病患报名或更之前在公共试验注册处进行临床试验注册,这位作者的注册日期远迟于第一名病人报名的时间,这个问题没法解决,我们建议他投稿到没有在 ICMJE 登记的期刊,向这些期刊进行投稿前的咨询时,务必清楚说明没有依时注册。总结:作者不一定都会注意到期刊的临床试验注册政策。临床试验注册是必要的,没有注册的试验无法发表在期刊上。根据 ICMJE 临床试验注册指南,想被列入 ICMJE 网页的名单的期刊必须遵守一套规定,以下是其中几项要求:• ICMJE 接受在以下单位的注册:任何世界卫生组织国际临床试验注册平台(WHO International Clinical Trials Registry Platform,ICTRP)的一级注册中心、或为WHO提供数据的 • 试验必须包括 20 个或以上的试验注册数据集才能被认可 • 临床试验注册必须在第一名病患报名或之前完成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表示,临床试验注册的用意是避免选择性发表研究成果和重复研究工作,另外,病人可以从注册名单得知有哪些临床试验,从而决定是否要报名参加。作者要注意,尽管 接受在研究的任何阶段进行注册试验(开始后﹑报名截止后或研究完成后),但是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严格要求在第一名病人报名或之前注册。

2018年5月30日。

这是继2009年8月26日,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后近十年对科研诚信建设的又一次发文,是第一次把科研诚信的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由两办发文。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认为署名作者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对概念和设计,或数据获取,或数据分析和阐释有实质性贡献;

2、起草文章或对重要的知识内容进行了修改;

3、对文章最终版本的认可。

如何没有资格署名:

1、只是为研究提供经费或担任小组或单位领导,不能单独就此具有署名资格;

2、只是提供实验空间和仪器,不能就此具有署名资格;

3、有偿为项目提供例行的技术性支持、服务或材料,或编辑稿件,都不符合署名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明确成果署名贡献和责任 筑牢科研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自

IMRAD:观察性研究和实验性研究论文的正文通常(不是必须)分为几个部分,以前言(引言)、方法、结果和讨论作为各部分的标题。这种结构被称为“imrad” 。imrad结构直接反映了科学发现的过程。英文:IMRaD stands for introduction, method, results and discussion研究性论文中M表示为methods。

通常情况下, 以下情况不属于重复投稿或重复发表: 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 或者以摘要或会议板报形式报道过的研究结果(但不包括以会议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公开发表过的全文); 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

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但此类报道不应通过附加更多的资料或图表而使内容描述过于详尽)。以上再次投稿时均应事先向编辑说明, 并附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我个人认为:如果在后续的论文中引用一下这些前期发表的文字则更为稳妥。

另外一种在国内科学界和编辑界难得一致的是二次发表或再次发表(Secondary Publication)。由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制定、已被千余种生物医学期刊采用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指出, 以同种或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 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再次发表, 是正当的, (对于不同的读者群)可能是有益的, 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的复印件、抽印本或原稿。再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双方编辑达成特殊协议的情况除外)。 再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 因此以简化版形式发表可能更好再次发表应忠实地反映首次发表的数据和论点。再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应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

观察性研究和实验性研究论文的正文通常(不是必须)分为几个部分,以前言(引言)、方法、结果和讨论作为各部分的标题。这种结构被称为“imrad” 。imrad结构直接反映了科学发现的过程。

无私和信任是人体试验研究的核心。自愿参加研究的受试者是无私的,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参与将为他人健康的改善做出贡献,也相信研究者会尽最大努力减少受试者的风险。由于受试者的无私和信任,临床研究才成为可能,因此研究机构有义务使临床研究的实施符合伦理学要求,并诚实地报道研究结果。而诚实的报道首先需要知道所有现存的临床研究,即使其结果对赞助方不利。不幸的是,选择性报告试验结果确实存在,这导致证据被歪曲并误导临床决策。研究者和杂志编辑往往对发表那些有显著效果的新疗法(阳性结果)或两种治疗手段等效(非阴性结果)的试验热情最高,而对那些显示新疗法果又没有显著阴性结果的试验更不感兴趣,因为不确定的试验结果本身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但不管其科学意义如何,可能导致经济风险的试验结果尤其难被发表和易被隐瞒。然而不管赞助方和作者如何考虑,我们都应该了解所有的临床试验及其重要特征。对于检验某干预措施能否进入临床的研究,更是迫切需要抵制选择性报道。与单个试验不同,这类研究通常包括许多研究,提供综合的整体性的证据,并能够改变临床实践。如果研究者和赞助方隐瞒了一些试验,这些被隐瞒的试验结果就不能影响到病人、医生、其他研究者和专家的思想和观点,从而误导临床实践指南的制定或保险政策的决策。如果所有临床试验在启动时就公开注册,每个临床试验就被记录在案并可公开查询,临床研究的利益相关者就能够全面的收集现存证据。我们现在距离这个理想状态还很远,因为目前临床试验的注册主要是自愿的,注册数据库和公众获取途径各不相同,注册的试验只是一小部分。为此,国际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IcMJE)提议,采用全面的临床试验注册制度来解决选择性发表的问题。为推动这一目标,所有11个ICMJE的成员杂志都将采用临床试验注册政策。ICMJE的成员杂志出于对公众的考虑,要求设立一个公共的临床试验注册库。临床试验必须在征集病人时或在此之前就进行注册。该政策适用于所有在2005年7月1号以后开始征集病人的临床试验。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开始征集病人的试验,ICMJE的成员杂志要求其在考虑发表试验结果之前,须在2005年9月13号以前注册。同时,我们希望其他生物医学杂志的编辑也采用类似的策略。出于这个目的,IcMJE把临床试验定义为一种前瞻|生研究,将研究人群分配到干预组或对照组,以探讨某种医学干预措施和一定健康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其他类型的研究,如药代谢动力学或主要毒性研究(例如I期临床试验),将不在此范围。IcMJE没有提出一个具体的注册库,但是其成员杂志要求作者选择的注册库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注册数据库必须免费对公众开放,也必须对将来所有的注册者开放。它必须由一个非盈利组织来管理,并有一套机制来保证注册数据的正确性。注册数据库应该能电子检索。一个合格的注册库必须至少包括以下要素:有唯一的识别码,有对干预措施和对照情况的陈述,对研究假设的陈述,对主要和次要结局的测量,合格性评价标准,试验的关键日期(注册日期,预期或实际开始日期,预期或实际的结束随访日期,计划或实际的数据录入截止日期以及试验数据全部收集齐备的日期),目标样本量,资金来源和主要研究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据我们所知,目前只有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主办的网站符合这些要求。可能还有、也许今后会有其他一些注册数据库能符合所有这些要求。注册只是达到最终目的的一种手段,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对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报告完全透明化。研究赞助方可能会争辩说,公开注册临床试验将导致不必要的官僚主义式低效率,而允许竞争对手充分了解其研究计划会带来其竞争优势的损失。但我们则认为,增强公众对研究机构和赞助方的信心将会弥补信息公开带来的损失。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们有权知道他们为推进人类健康事业做出的贡献能被卫生决策者所用。由于这些人们无私的奉献而获得的知识必须能被每个人所分享。临床试验注册制度将促进这个目标的实现。更多信息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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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是一项激动人心的智力活动,如今更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的确,当经济之前冠以“知识”二字后,作为知识生产主要途径的科学研究活动,其内涵、建制、运作模式以及社会作用,都不可避免地会有相应的改变。同时,也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表现更为突出。1冲突产生的背景300多年前,英国皇家学会的学者们只是出于好奇心和兴趣而从事科学研究。正如默顿在《17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中所言:“无论是以皇家学会的名义正式聚会,还是在咖啡馆或人个寓所里的非正式碰头,这个科学家群体都无休止地探讨与国家利益直接相关的技术问题。”但“经常见到的情形并不是一群‘经济人’联合起来或各自为战地谋求改善自己的经济地位,而是一批好奇的研究者通力合作去探求大自然的奥秘。”因为,“科学家免不了会有希望得到社会喝彩的欲望,而做出可获利的应用性发现就能产生远远超出学术界的影响”,但总的来说,那时“个人经济收益的前景极少激起科学家的活动动机”。然而,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研究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科学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了一种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美国的“Bayh-Dole1980年专利商标修正案”正是顺应这一潮流的明智之举。因为在此修正案通过之前,联邦政府各部门,对于它们资助的(和由它们出面签订合同的项目中所做出的)创造发明,有两种处理方法:或者将专利权收归该部门所有(俗称“收权政策”),或者将权力授予那家签订合同的单位,但政府要使用这些创造发明时,可免付“许可证”使用费。1980年的Bayh-Dole法令充分肯定了“许可证政策”〔1〕。1986年“联邦政府转让法令”在此基础上又进了一步:规定大学有权获得其研究成果的专利权,而赞助公司则可免付专利使用许可费。在此情况下,企业资助大学R&D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据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统计,1970年大学研究经费中,联邦政府所占比重为,而企业仅占的份额。到1997年该比例变为政府占,企业占〔2〕。与此同时,大学和科学家也日益关注研究成果的商业前景、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数字表明:1969-1997年间,美国大学与学院所拥有专利数目呈上升趋势,且在1980年以后有较大幅度增长。1984-1989年翻了一番,1989-1997年间又翻了一番〔3〕。不仅如此,随着知识对经济渗透力的增强,科学家以自己的发现、发明创立公司的做法蔚然成风,高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遍地萌发。这正如雷德(Tinker Ready)所言:“如果你现在还认为科学只是发生在大学实验室而与企业利润截然无关的独立活动的话,你的观念至少落后了20年”〔4〕。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的科学界,尤其是美国科学界,不时传出一些因企业主和科学家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侵蚀科学研究的客观性,败坏科学形象,损害公众利益的负面事件,从而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成为了科学社会学、伦理学所关注的重要问题。2利益冲突及其主要形式有关利益冲突的说法很多,卡尔松()的定义指出,当个人I(individual)因如下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业责任时,将产生利益冲突:①在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组织P应有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时;②个人I有促进或阻碍X利益的企图(X指非I的某一利益主体),并且促进或阻碍X的利益与P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I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换言之,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5〕。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利益冲突”一词几乎近于贬义,但利益冲突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导致利益主体犯错误———它仅仅只表明:存在一些影响人们判断和行为的因素。尽管如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的确容易引起不道德的行为。故而,“利益冲突”在道德上往往又指那些因个人将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凌驾于其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之上,而破坏和影响职业判断的一种行为。就研究伦理而言,至少有三类标准可被用于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第一,以是否违反职业守则、规范来判断;第二,当某一行为在可预见其后果的情况下,根据是否产生有害后果(如影响科学判断,歪曲研究结果,或者使相关个人或机构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行判断。第三,根据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一般道德准则来判断〔6〕。在常人心目中,科学家探索自然的活动是摆脱了一切偏见的“价值中涉”(value free)过程。不过,近三十年来的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理论研究,以及更长时期以来的科学史实,均对此提出了挑战。如今大多数人都承认,利益因素的存在,往往会影响研究者的判断力———无论是有心抑或无意。韦斯(Ted Weiss)在谈到1987年美国国会对一家名为Genentech的公司所生产药物的利益冲突调查时指出:“最令人担心的是,得到经济资助的研究人员自己并未意识到倾向性可能影响临床研究乃至对病人的治疗”。这种担心并非过虑。20世纪70年代以来,汉森、库恩等人的研究充分表明:观察具有“理论负荷”(theory laden),决定科学家观察、思考问题的“范式”要素之一便是“价值”。尔后兴起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学派,虽然似乎太极端了些,但它对“利益因素”在科学争论、理论选择时“作为政治与社会的因素的中介”而予以重视的思想,却并非全无道理〔7〕。科学的历程也不时提醒人们:对成功的渴望,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常常可能使“诚实而对工作充满热情的人被他们自己所愚弄”。正如美国科学院等数家权威机构共同编写的《怎样当一名科学家》一书所言:“在某个科学领域中,几种不同的解释,可能同样地适用于已有的资料,且不同解释有进一步研究的不同途径。研究人员应当怎样选择呢?……想要相信一种新现象的愿望,有时甚至会超过对肯定的良好控制的证据的要求”。如果说因利益因素影响而使科学家无意之中犯错误尚可容忍的话,研究者为适应追名逐利的需要而有意歪曲事实,隐瞒利益冲突关系的做法,便是一种严重的失范行为。科学家与常人一样,也须扮演不同的角色。这就要求科学家必须学会正确看待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并不使其威胁、控制自己的科学判断力。否则,不但会危害科学事业的存在与发展,而且可能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情形。(1)研究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即在科学探索中,因研究者过分顾及自身利益(在此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现象。著名例子如“治疗眼睛干涸的眼膏案”。80年代中期,来自台湾“国立”大学的一位名叫Scheffer 的研究者(以下简称ST博士),在美进修期间,对于用维生素A治疗眼睛干涸发生了兴趣。他在一系列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中,以兔子为实验对象研究维生素A的此类治疗作用,并且似乎取得了某种成功。于是开始着手人体试验:先在霍普金斯大学,后来在哈佛的麻省眼耳科医院进行测试。该院“人体实验委员会”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法规,同意ST博士在25~50名病人身上试用。但据后来的调查,ST博士擅自扩大试验范围,并违背“知情同意”的原则,欺性地在数百名病人身上进行了试用。从中有选择地挑选病例,撰写、发表了两篇有利于维生素A治疗眼睛干涸的研究报告。之后,ST博士及其导师建立了一家名为Spectra的制药公司,生产所谓“治疗眼睛干涸的维生素A药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ST博士及其导师是最大的股东。后来,由未在该公司持股的其它研究者所做的研究表明,此药膏非但对治疗眼睛干涸毫无疗效,长期使用还会产生不良反应。ST博士闻此风声,迅速在公众尚未知晓前抛售了他所持该公司的全部股票。此事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概,ST博士及其所在医院的院长均被迫辞职。但因其做法未对病人造成严重损害,而被免予起诉〔8〕。(2)咨询服务与利益冲突即具有某种利益关系的科学家,在相关的评审、咨询服务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著名案例为“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哈佛医学院的塞尔克(Dennis Selkoe)是一位世界闻名的科学家,他以自己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发明了一种可以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并创立了一家名为“雅典神经科学公司”的企业。通过科学与制药业的结合,他成了一位知识富翁。另一方面,由于近些年美国市场上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种类很多,因而许多人希望能得到专家的指导。1997年,“雅典神经科学公司”向非盈利组织“阿尔兹海默症协会”提供了一笔10万美元的赞助费,以举办一次有关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研究活动。“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又说服了声望极高的“国家卫生研究所”与其共同组织这次活动。同时,塞尔克也以国家卫生研究所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与研究。1998年4月,在该领域权威杂志《老年神经生物学》上,以国家卫生研究所特邀专家组的名义,公布了对多种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结果。其中特别向人们推荐的,便是“雅典神经公司”的试剂。文章虽然声明“雅典神经公司是该项研究的赞助者”,但却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及作为该研究小组评委的塞尔克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与主要股东。这样,“雅典神经公司”的利益影响,便凭借公众对“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及“国家卫生研究所”两个非盈利组织的信赖而瞒天过海。同年10月,美国《华尔街杂志》揭露了塞尔克等人与推荐产品公司的利益关系。一周后,哈佛医学院收到匿名举报,声称塞尔克违反了该校有关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定。但塞尔克在接受“哈佛评议委员会”调查时,却声称该关系早已众所周知,并且他在以往的论文中都有说明。可有人注意到,他在1992年《科学》上发表的有关论文从未出现利益声明。还有人随意查阅了他在1996、1997年发表的八篇文章,也没有任何一篇提及此关系。“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表明,缺乏利益公开的监督,将会使企业的市场企图以堂皇的学术名义而蒙蔽公众〔9〕。类似例证还有许多。如多伦多大学的一些研究者经过大量研究发现:来自制药公司的资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药物疗效的评价,96%的推荐文章都是受公司赞助的研究者撰写的。一位名叫克里姆斯凯(Sheldon Krimsky)的研究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1997年,他分析了800篇科学论文后指出,其中34%的文章作者所报告的研究结果与其所拥有股票或担负顾问的公司有关。1998年,他考察了62000篇科学论文,以确认究竟有多少科学家在文章中注明了他们与文章所推荐产品间的利益关系。结果发现,只有的文章包括了利益公开方面的陈述〔10〕。(3)公布研究成果时的利益冲突主要指科学家因经费筹措、专利申请等利益关系的影响,而必须在遵守科学规范与屈从商业要求间做出选择时所面临的冲突。我们知道,科学研究结果的公开与共享,不仅是科学家及其工作接受同行检验,确保研究质量,赢得同行承认的前提,更是避免不必要重复,促进科学持续进步的重要保证。R.默顿亦将“公有主义”视作“科学的社会结构”赖以存在的基本规范〔11〕。除了国家利益、军事需要的考虑之外,一位不愿意与合格同事分享研究成果的科学家,在传统科学家眼中无异于不可信赖的另类。然而,如今有些科学家为了能在经费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或者申请专利的需要,往往闭口不谈他们最好的设想,奉行所谓“多听少说”的原则。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工业资助大量介入学术机构,因科学规范与商业运作价值取向不同而产生的研究成果公开与保密的矛盾日益突出。哈佛大学医学院布鲁门特尔(David Blumenthal)主持的一系列研究表明,82%的公司要求其所赞助的学术研究成果需为申请专利保密至少2-3个月乃至更长时间。有47%接受调查的公司声称,它们通常要求更长的保密时间〔12〕。而在对大学的调查中,布鲁门特尔以1993年以来获得“国家卫生研究所”(NIH)资助最多的前50所大学的3394个生命科学院为研究对象,采取问卷邮寄的形式进行了调查。其中有2167个被调查单位回复了问卷。经分析,的回答者明确承认过去三年间曾为申请专利而延迟发表6个月以上(国家卫生研究所认为可接受的推迟时间为60天)。的回答者承认在过去3年里拒绝与其它大学的研究者“分享成果”。多变量相关分析还显示,接受工业界资助及大学科学研究的商业化,与延迟发表有很高的相关性。而另一位研究者拉姆(Rahm)对美国1000名公司技术经理及全美大学R&D开展最好的前100所大学的院系成员调查显示:39%的赞助公司限制所赞助院系与其它大学共享成果。70%的技术经理及53%的院系成员承认,存在延迟发表甚至根本不公布研究成果的情况〔13〕。除了为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考虑而延迟发表或拒绝公布成果外,接受赞助的研究者还发现,当其做出不利于赞助公司的研究结果后,他们在公开发表研究结果时通常会面临更大的阻力。例如,据美国《科学》杂志报道,布朗大学医学院一位名叫克恩(David Kern)的副教授,以顾问身份受“某家”纺织公司资助从事研究(后经《科学》杂志核实为Microfibres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经过1986-1997年十余载的研究,他发现该纺织公司的工人易患一种被称为ILD的肺病。当克恩准备公开这一研究结果时,该公司声称此项研究尚不成熟,并以订有协议为名禁止他在会议上公开其发现。即使隐去公司名称,以摘要形式公布也不行。这一做法引起了科学界的强烈反响,《科学》在其“科学与商业”栏目曾为此刊发了不少争论文章〔14〕。又如,《华尔街杂志》1996年曾刊文说,一家大制药公司赞助旧金山加州大学(UCSF)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这家公司一种治疗甲状腺功能衰退的畅销药,远不如价格较其便宜许多的另外一些药品疗效好。但该公司坚决禁止公布此研究结果,研究者最后只好撤回了这篇已经通过评审的论文。而在烟草公司资助的有关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煤矿、石油公司赞助的全球变暖研究中,同样存在类似的保密问题〔15〕。3利益公开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当人们可能因研究成果获利或减少损失时,最易产生利益冲突。鉴于此,一些研究者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的若干原则:①公开冲突。②剥夺可能影响研究者科学判断能力的利益。③有利益关系者不参与相关成果、论文的评审,不发表有倾向性的言论。④求助于调整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则和政策。⑤加强职业道德教育。⑥制定、颁布鉴定利益冲突的明确标准和指南〔16〕。其中,利益公开化被认为是避免利益冲突及其负效应的最有效手段。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相关人员必须承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1989年,美国“国家科学卫生研究所”为保证其研究经费资助不致引起经济利益方面的冲突,曾经颁布过一些条例,要求接受资助者向政府公开其本人、家庭以及商业伙伴的一切经济利益。这一做法立刻招致许多人的抗议,国家卫生研究所为此收到了751封抱怨的信件。鉴于反对呼声强烈,国家卫生研究所被迫撤回了该项规定。1995年,“美国公共卫生署”(PHS)、美国卫生和福利部(HHS)以及“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共同拟订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原则,并要求各大学、研究机构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作为公共卫生署下属机构的“国家卫生研究所”,1995年又颁布了修订后的利益冲突条款。新的条款规定,经费申请者必须向其所在大学、研究机构公开说明:在国家卫生研究所赞助项目“直接和明确”的影响下,申请者可能得到哪些“有效的经济利益”。且当“有效经济利益”为价值超过5000美元的任何形式的报酬、收益,或获利公司投资的5%时,都必须公开其利益关系。国家科学基金会则规定:经费申请者必须列举过去四年内的合作研究者、导师或其它指导者,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或选择评议人时的偏见。美国农业部也要求经费申请者列举出过去五年内的研究伙伴及论文合作者,以使评议人的选择更加客观公正。此外,一些职业组织,如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美国医学院校协会(AAMC)等都有各自避免利益冲突的指南与处理程序。大多数美国大学也有类似政策。如旧金山加州大学规定,若教师与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则不能参加相关的临床试验。华盛顿大学对此没有完全禁止,但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凡涉及人体试验的项目,一律执行所谓“零容忍标准”(zero-tolerance standard),即参与试验的教师必须公布所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哪怕是最微小的利益也不例外。哈佛大学医学院则禁止其教师接受他们持有股票公司的经费赞助。密执安大学规定,其教师从制药公司获得的咨询费或作为专家证人的收入,不得超过其工资的25%。然而,尽管有许多抑制利益冲突的积极措施,但三个独立研究小组最近对美国科学界处理利益冲突所作的调查表明,情况并不乐观〔17〕。实现利益公开的另一个重要阵地是科学期刊。1997年,“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向所有文章作者、评审人及编辑推荐了一项旨在促进发表中实现“利益公开”的政策,大约500家期刊对此表示赞同。事实上,《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从1984年起,就要求凡在该刊发表文章的研究人员,都必须公开说明“在可能受其研究结果影响的公司中的所有经济利益”。《科学》也要求其投稿者,公开“所有可能引起文章内容判断偏见的、作者的职业的和经济的利益”,且此要求同样适用于其同行评议者、编辑及记者。《自然》、《科学美国人》等众多杂志也都有类似规定〔18〕。应当说,在科学日益商业化的今天,正确认识与处理利益冲突及其消极影响意义甚大。我国正处于促进科学向生产力转化的起步阶段,正在大力鼓励大学、研究机构积极与公共部门、各类企业开展教育、研究及咨询等方面的合作。这不但对促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极为有益,而且还能有效弥补大学、研究机构的经费不足。为了少走弯路,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利益冲突调控体系,加强科学界的自律,以确保知识生产的严肃性与知识产品的真理性。同时,科学家还应当更加注重关心和保护公众利益,担当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此外,笔者以为,“利益冲突”也许为我们考察科学社会学的演进提供了某种有益的视角。如果说默顿为我们绘制了一幅“理想化”的“宏观”科学蓝图的话,科学知识社会学则是一些“描述性”的“微观”细节。尽管默顿的“科学的规范结构”被认为不大符合现代科学的实际,尽管有人强调科学家的行为常常违反默顿规范,但它毕竟是使科学区别于其它社会建制的重要特征。描述性的科学知识社会学,乃至走得更远的构造主义,固然使我们进一步看清了诸如“利益”、“价值”等社会文化因素对科学理论、科学思想形成与选择的影响,但它同时也给人以一种过分向“现实”妥协之感,无法为科学家的行动恰当与否提供标准与指南。而这一切又与现代科学研究息息相关,不容回避。因而,我们不妨将“利益冲突”作为切入点,以默顿理想化的科学结构为纲,以科学知识社会学细致深入的研究为基本素材,寻找某些既能反映当代科学研究特点,又对科学界整合有益的新认识。

利益冲突声明 We declare that we have no conflict of interest. 我们宣布,我们(的言论)不对任何方造成利益冲突. 这是一种“行规”,为了表明其发表文章、言论的客观立场.by checking the manuscript I noticed thatyou used a commercial identity in the text of your manuscript. According to our editorial policy, a competing interest exists when professional judgment concerning the validity of research is influenced by a secondary interest, such as financial gain. So, we require that our authors reveal all possible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their submitted manuscripts. Accordingly, please provide me with another PDF file of your manuscript, inducing a disclosure sentence in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Section" of whether you, as the author of the manuscript, have or do not have a direct financial relation with the commercial identity mentioned in your paper that might lead to a conflict of interest for any of the authors, or of interest statement We declare that we have no financial and personal relationships with other people or organizations that can inappropriately influence our work, there is no professional or other personal interest of any nature or kind in any product, service and/or company that could be construed as influencing the position presented in, or the review of, the manuscript entitled, “” 除非论文的作者因论文涉及到商业利益问题,编辑才会要求写得很清楚,不然一般简洁写: Conflict of Interest 一般都在参考文献之前啊,这个要求在abstract和文章末尾陈述啊。当然,你也可以自己改动为合适的词句! 比如: Conflict of interest The authors declared that they have no conflicts of interest to this work. We declare that we do not have any commercial or associative interest that represents a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connection with the work submitted 道德诚信是维护健康、良性的学术环境之重要基础。身处信息爆炸的数字电子时代,维护研究发表制度的透明性与可信性,是每个学术人的责任。提高发表制度的透明度与正当性使我们能够有效地分享重要资讯,从而提高对学术知识的理解能力。因此,论文作者有义务披露所有利益冲突并要避免潜在问题。利益冲突是什么? 利益冲突指的是一个人因为种种关系,无法站在客观立场上处理事情的情况。明显的利益冲突来自于潜在的金钱回馈或个人利益,像是如职业利益和人脉网络。不过,表面上看似正常的事情也可能引发研究项目诚信问题的争议。举例来说,有一个人,他没有任何控制实验设计或影响实验材料供给的权力,但他刚好是该研究项目实验材料供应商的好朋友,并且他没有阐述他与供应商的个人关系,那么这样的研究结果也可能被怀疑。即使这个人也没有任何影响研究实验的权限,但他却因为没有主动告知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就可能会引起其他人的不满。大家可能会想 「为什么他不表明他跟这些人有私人关系呢? 如果没怎么样的话,也不需要隐瞒啊」。如果有上方的例子发生,其实也不太会引发任何道德问题,因为例子中的主角并没有任何实权影响研究实验。其实即使存在利益冲突,也不代表一定有任何不诚信的事情发生。 然而,不舒服的感觉能强烈地影响人们的观感。因此,研究员应仔细阅读有关潜在利益冲突的披露适用的规则。最后,必须提醒任何涉及到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主题,都必须确保参与者拥有充分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参与实验。未做到揭露潜在冲突是非常不道德的。你有义务揭露什么? 根据出版伦理委员会(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 的推荐,期刊都拥有相当明确的政策来规范利益冲突 并且当利益冲突存在时,作者必须向期刊编辑表明,期刊编辑则表明相关的利益冲突让读者知道。因此,许多的期刊都会要求作者在投稿时,一并提供利益冲突的声明conflict of interest statement。当你不太确定这是不是一个必须揭露的利益冲突时,最好让期刊知道,让期刊决定这些是否必须涵盖进去。可能会引起利益冲突的各种范例已经列在下方的「可能引起潜在利益冲突的关系类型」利益冲突声明需涵盖的资讯 如果没有冲突存在,那么你的cover letter中只需包括明确的声明并遵守所有投稿期刊的指示。 cover letter可使用的声明: "to the best of our knowledge, the named authors have no conflict of interest, financial or otherwise." article footnotes可使用的声明: "all authors have [completed the xxx disclosure form] and declare that: (i) no support, financial or otherwise, has been received from any organization that may have an interest in the submitted work ; and (ii) there are no other relationships or activities that could appear to have influenced the submitted work." 注意: 相关的科学研究与伦理审查委员会(irb)可能会要求作者必须要论文中写进特定的声明字句,请确保都有遵守这些要求。针对所有的临床研究,论文中应该需包含您是否已经公开任何潜在冲突来研究参与者的声明 可使用的声明: informed consent has been obtained from all patients included in this study.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国际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icmje)推荐涵盖以下的信息: [1] sources of support for the work, including sponsor names along with explanations of the role of those sources if any in study design; collection,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of data; writing of the report; the decision to submit the report for publication; or a statement declaring that the supporting source had no such involvement; and[2] whether the authors had access to the study data, with an explanation of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access, including whether access is on-going.[3] to support the above statements, editors may request that authors of a study sponsored by a funder with a proprietary or financial interest in the outcome sign a statement, such as “i had full access to all of the data in this study and i take complet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ntegrity of the data and the accuracy of the data analysis.”suggested language: author a receives research support/consulting fees from [sponsor name]; a detailed listing of author a's financial disclosures is available at [website]; author b has equity in [organization] and serves o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ganization]; a detailed listing of author b's financial disclosures is available at [website]. no other author has reported a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relevant to this article.可能引起潜在利益冲突的关系类型 以下是应披露的利益冲突类型,内容并没有涵盖所有的情况,指示提供给研究员了解可能有潜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情况。资金来源 ╟ 说明赞助商、赞助额度和赞助商在研究过程的角色。 财务关系 ╟ 包含顾问关系、 股权所有权雇佣合同、其他津贴,例如旅费或演讲津贴,保险基金投资。阐述发生潜在冲突的组织与其财务参与的程度。 受支援金额 ╟ 许多期刊和机构审查委员会要求披露所有确切的项目支援金额。这里的项目支援并不一定是直接投入于论文当中讨论到的研究计划。当赞助商可能从研究成果中获得巨大利益时,所有财务支援都必须揭露。此外,由利益冲突或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财务报表声明可以帮助提高财务透明度,并消除财务利益对研究项目的不良影响。 非财务关系 ╟ 包含个人关系,例如家人与合作伙伴等等,政治关系和学术合作关系。阐明这些关系和可能引发的潜在利益冲突。

您好,您所说的发文章是属于发表学术论文之类的吗?如果您只是进行学术研究的临床试验,然后发表学术论文,没有进行注册的话是不可以的,必须要进行相关的注册。如果您是需要用这临床试验数据和结果去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或药物注册的话,没有相关的临床试验注册就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了。所以建议您明确好自己的目标后再开展临床试验吧。以下是一些相关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想发表临床试验的研究论文,注册临床试验是必要条件,部分期刊以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订定的临床试验注册指南为指标,没有注意这些规定的作者可能会遇上麻烦,以下的案例分享就是关于临床试验注册的重要性。案例:一位作者将论文发给我们要求编校,他准备投稿一家顶尖的医学期刊,该研究是以临床试验为基础,研究结果非常创新。在邮件交流中,我们的编辑向这位作者询问是否注册了临床试验,他回答已注册。作者很满意编校成果,很有信心可以把论文发表在目标期刊上,他甚至向期刊进行了投稿前咨询,主编对他的研究工作的确感兴趣。可是,过了几个礼拜,作者给我们发了邮件,告诉我们论文连技术审查也没有通过,这个结果让他很失望,期刊编辑指出他的研究不符合 ICMJE 的临床试验注册规定,但他的试验已注册,所以感到既疑惑又不满期刊的决定,请托我们找出注册不被承认的原因。补救措施:经过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当他注册时,试验已经开始了几个星期,根据 ICMJE 的临床试验注册政策,发表临床试验的研究论文的必要条件是在第一名病患报名或更之前在公共试验注册处进行临床试验注册,这位作者的注册日期远迟于第一名病人报名的时间,这个问题没法解决,我们建议他投稿到没有在 ICMJE 登记的期刊,向这些期刊进行投稿前的咨询时,务必清楚说明没有依时注册。总结:作者不一定都会注意到期刊的临床试验注册政策。临床试验注册是必要的,没有注册的试验无法发表在期刊上。根据 ICMJE 临床试验注册指南,想被列入 ICMJE 网页的名单的期刊必须遵守一套规定,以下是其中几项要求:• ICMJE 接受在以下单位的注册:任何世界卫生组织国际临床试验注册平台(WHO International Clinical Trials Registry Platform,ICTRP)的一级注册中心、或为WHO提供数据的 • 试验必须包括 20 个或以上的试验注册数据集才能被认可 • 临床试验注册必须在第一名病患报名或之前完成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表示,临床试验注册的用意是避免选择性发表研究成果和重复研究工作,另外,病人可以从注册名单得知有哪些临床试验,从而决定是否要报名参加。作者要注意,尽管 接受在研究的任何阶段进行注册试验(开始后﹑报名截止后或研究完成后),但是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严格要求在第一名病人报名或之前注册。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是什么

共同第一作者一般在一些单位评职称或者发奖金可以算半篇文章,就是在非第一作者后面标注,说明他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的贡献

课程论文 1、论文标题 不超过 20 个汉字 论文标题, (三号, 仿宋体, 加粗, 英文用 Times new Roman) 论文标题 2、学生姓名,班级,学号(五号,仿宋,数字用 Times new Roman) 学生姓名,班级,学号 学生姓名 3、摘要 100-200 字左右

Co first author 词典释义 co-first author joint first author Joint first authors 重点词汇释义 共同 mon; together; jointly 第一 first; firstly; primary; foremost; first and foremost 作者 author; writer; penster; scribe

是第三作者,评职称时有用

被SCI收录,同时是EI Introduction of Tsi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si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arted in 1996, is an international academic journal manag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

关于第一作者问题,可参考下面的权威资料 学术研究的开展和成果论文的撰写往往涉及很多参与者。某些(或者全部)参与者可能作为“作者”出现在与最终论文相关的作者列表上,而明确谁是真正的“作者”(而不是诸如“担保人”或者“顾问”)至关重要。 对作者身份的明确和确认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能够表明论文字身真正反映了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 让我们看看在考虑作者署名时需要注意的一些要点。 1、作者列表。 署名及作者姓名出现的先后顺序应该在论文写作开始之前就做出决定,但是要考虑到这些情况可能出现变化(这取决于各位参与人的实际参与情况)。 2、如何定义“作者角色”?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 ICMJE)在其网站上提供了指南,可以去其网站检视。 尽管这些指南适用于医学专业,但关于作者角色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学科。 • 只有做出实质性知识贡献或者撰写手稿的人员应纳入作者列表。 • 安排病人做研究,或者提供资金或者起到行政监管作用的人不足以纳入作者列表;做出此类贡献的人应出现在致谢章节。 • 募集资金、收集资料或者对研究小组进行一般监管的人不是作者。 如果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员,比如科学作家或者公司员工(包括医药代表)参与了论文写作,必须披露这些参与人员。 3、作者是委员会。 • 如果某个多中心组织进行了研究,该小组应指定一个写作委员会对手稿直接负责。 • 该委员会应完全满足ICMJE(针对医学)确定的作者/供稿人标准。 • 期刊编辑可能会要求委员会作者填写针对期刊的作者和利益冲突披露表。 • 提交一个组织撰写的手稿时,通讯作者应明确说明首选引用文献,列出各个作者以及组织名称。(其他人员列入致谢章节。) 4、作者出现顺序的国际惯例。 • 完成主要工作的人员排在第一位 • 其余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 组织领导/主管排在最后 组织领导/主管: ·必须对工作进行审批的人员 ·提供资金人员 ·对专案进行指导的人员 ·不接受荣誉或捐赠作者 5、“通讯作者”。 在整个出版流程中对手稿负责的人 在各个阶段担任“记时员”角色 作为期刊和论文其他所有作者之间沟通的首要联络人 负责确保所有作者在提交论文之前都审阅并批准了手稿的最终版本 将手稿上传到线上提交网站 转发来自期刊的通讯邮件(例如编辑处理信,审稿人报告) 确保满足如下期刊要求: 转发版权相关表格,确保每个人都及时填写完毕并返回

转发校样给相关人员稽核

回答问题 6、应该对谁“致谢”? 通常应感谢以下几类人: • 为作者提供技术支援的人 • 和你以及其他作者讨论想法并给出建议的人 • 阅读论文最初草稿并给出反馈意见的人 以及: • 研究物件 • 提供资金来源的人

7、署名披露和利益冲突申明。 期刊一般希望作者遵守严格的政策,签署与署名相关的档案,并做出利益冲突申明。ICMJE也提供了关于后者的有用资讯,感兴趣可以去其网站看看;保持“透明”和申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十分重要。 参考:查尔斯沃思论文润色贴士:charlesworth../.

【释义】:

责任作者:指形成档案内容并对其负有责任的团体(单位组织)或个人。

共同作者:顾名思义,就是共同完成某一课题或文献的人。其对于课题或文献与第一作者拥有同等的贡献。

第一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络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著文章可靠性的责任. 责任作者:1、负责即是负有对客观存在的人或事物形态进行如是文字性描述责任的一方(或者是某人或者是某个单位组织) 2、责任者也称作者,是指形成档案内容并对其负有责任的团体(单位组织)或个人,用汉字表示. 共同作者一般在一些单位评职称或者发奖金可以算半篇文章,就是在非第一作者后面标注,说明他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的贡献

科学是一项激动人心的智力活动,如今更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的确,当经济之前冠以“知识”二字后,作为知识生产主要途径的科学研究活动,其内涵、建制、运作模式以及社会作用,都不可避免地会有相应的改变。同时,也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表现更为突出。1冲突产生的背景300多年前,英国皇家学会的学者们只是出于好奇心和兴趣而从事科学研究。正如默顿在《17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中所言:“无论是以皇家学会的名义正式聚会,还是在咖啡馆或人个寓所里的非正式碰头,这个科学家群体都无休止地探讨与国家利益直接相关的技术问题。”但“经常见到的情形并不是一群‘经济人’联合起来或各自为战地谋求改善自己的经济地位,而是一批好奇的研究者通力合作去探求大自然的奥秘。”因为,“科学家免不了会有希望得到社会喝彩的欲望,而做出可获利的应用性发现就能产生远远超出学术界的影响”,但总的来说,那时“个人经济收益的前景极少激起科学家的活动动机”。然而,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研究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科学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了一种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美国的“Bayh-Dole1980年专利商标修正案”正是顺应这一潮流的明智之举。因为在此修正案通过之前,联邦政府各部门,对于它们资助的(和由它们出面签订合同的项目中所做出的)创造发明,有两种处理方法:或者将专利权收归该部门所有(俗称“收权政策”),或者将权力授予那家签订合同的单位,但政府要使用这些创造发明时,可免付“许可证”使用费。1980年的Bayh-Dole法令充分肯定了“许可证政策”〔1〕。1986年“联邦政府转让法令”在此基础上又进了一步:规定大学有权获得其研究成果的专利权,而赞助公司则可免付专利使用许可费。在此情况下,企业资助大学R&D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据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统计,1970年大学研究经费中,联邦政府所占比重为,而企业仅占的份额。到1997年该比例变为政府占,企业占〔2〕。与此同时,大学和科学家也日益关注研究成果的商业前景、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数字表明:1969-1997年间,美国大学与学院所拥有专利数目呈上升趋势,且在1980年以后有较大幅度增长。1984-1989年翻了一番,1989-1997年间又翻了一番〔3〕。不仅如此,随着知识对经济渗透力的增强,科学家以自己的发现、发明创立公司的做法蔚然成风,高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遍地萌发。这正如雷德(Tinker Ready)所言:“如果你现在还认为科学只是发生在大学实验室而与企业利润截然无关的独立活动的话,你的观念至少落后了20年”〔4〕。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的科学界,尤其是美国科学界,不时传出一些因企业主和科学家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侵蚀科学研究的客观性,败坏科学形象,损害公众利益的负面事件,从而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成为了科学社会学、伦理学所关注的重要问题。2利益冲突及其主要形式有关利益冲突的说法很多,卡尔松()的定义指出,当个人I(individual)因如下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业责任时,将产生利益冲突:①在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组织P应有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时;②个人I有促进或阻碍X利益的企图(X指非I的某一利益主体),并且促进或阻碍X的利益与P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I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换言之,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5〕。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利益冲突”一词几乎近于贬义,但利益冲突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导致利益主体犯错误———它仅仅只表明:存在一些影响人们判断和行为的因素。尽管如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的确容易引起不道德的行为。故而,“利益冲突”在道德上往往又指那些因个人将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凌驾于其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之上,而破坏和影响职业判断的一种行为。就研究伦理而言,至少有三类标准可被用于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第一,以是否违反职业守则、规范来判断;第二,当某一行为在可预见其后果的情况下,根据是否产生有害后果(如影响科学判断,歪曲研究结果,或者使相关个人或机构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行判断。第三,根据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一般道德准则来判断〔6〕。在常人心目中,科学家探索自然的活动是摆脱了一切偏见的“价值中涉”(value free)过程。不过,近三十年来的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理论研究,以及更长时期以来的科学史实,均对此提出了挑战。如今大多数人都承认,利益因素的存在,往往会影响研究者的判断力———无论是有心抑或无意。韦斯(Ted Weiss)在谈到1987年美国国会对一家名为Genentech的公司所生产药物的利益冲突调查时指出:“最令人担心的是,得到经济资助的研究人员自己并未意识到倾向性可能影响临床研究乃至对病人的治疗”。这种担心并非过虑。20世纪70年代以来,汉森、库恩等人的研究充分表明:观察具有“理论负荷”(theory laden),决定科学家观察、思考问题的“范式”要素之一便是“价值”。尔后兴起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学派,虽然似乎太极端了些,但它对“利益因素”在科学争论、理论选择时“作为政治与社会的因素的中介”而予以重视的思想,却并非全无道理〔7〕。科学的历程也不时提醒人们:对成功的渴望,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常常可能使“诚实而对工作充满热情的人被他们自己所愚弄”。正如美国科学院等数家权威机构共同编写的《怎样当一名科学家》一书所言:“在某个科学领域中,几种不同的解释,可能同样地适用于已有的资料,且不同解释有进一步研究的不同途径。研究人员应当怎样选择呢?……想要相信一种新现象的愿望,有时甚至会超过对肯定的良好控制的证据的要求”。如果说因利益因素影响而使科学家无意之中犯错误尚可容忍的话,研究者为适应追名逐利的需要而有意歪曲事实,隐瞒利益冲突关系的做法,便是一种严重的失范行为。科学家与常人一样,也须扮演不同的角色。这就要求科学家必须学会正确看待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并不使其威胁、控制自己的科学判断力。否则,不但会危害科学事业的存在与发展,而且可能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情形。(1)研究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即在科学探索中,因研究者过分顾及自身利益(在此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现象。著名例子如“治疗眼睛干涸的眼膏案”。80年代中期,来自台湾“国立”大学的一位名叫Scheffer 的研究者(以下简称ST博士),在美进修期间,对于用维生素A治疗眼睛干涸发生了兴趣。他在一系列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中,以兔子为实验对象研究维生素A的此类治疗作用,并且似乎取得了某种成功。于是开始着手人体试验:先在霍普金斯大学,后来在哈佛的麻省眼耳科医院进行测试。该院“人体实验委员会”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法规,同意ST博士在25~50名病人身上试用。但据后来的调查,ST博士擅自扩大试验范围,并违背“知情同意”的原则,欺性地在数百名病人身上进行了试用。从中有选择地挑选病例,撰写、发表了两篇有利于维生素A治疗眼睛干涸的研究报告。之后,ST博士及其导师建立了一家名为Spectra的制药公司,生产所谓“治疗眼睛干涸的维生素A药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ST博士及其导师是最大的股东。后来,由未在该公司持股的其它研究者所做的研究表明,此药膏非但对治疗眼睛干涸毫无疗效,长期使用还会产生不良反应。ST博士闻此风声,迅速在公众尚未知晓前抛售了他所持该公司的全部股票。此事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概,ST博士及其所在医院的院长均被迫辞职。但因其做法未对病人造成严重损害,而被免予起诉〔8〕。(2)咨询服务与利益冲突即具有某种利益关系的科学家,在相关的评审、咨询服务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著名案例为“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哈佛医学院的塞尔克(Dennis Selkoe)是一位世界闻名的科学家,他以自己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发明了一种可以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并创立了一家名为“雅典神经科学公司”的企业。通过科学与制药业的结合,他成了一位知识富翁。另一方面,由于近些年美国市场上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种类很多,因而许多人希望能得到专家的指导。1997年,“雅典神经科学公司”向非盈利组织“阿尔兹海默症协会”提供了一笔10万美元的赞助费,以举办一次有关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研究活动。“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又说服了声望极高的“国家卫生研究所”与其共同组织这次活动。同时,塞尔克也以国家卫生研究所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与研究。1998年4月,在该领域权威杂志《老年神经生物学》上,以国家卫生研究所特邀专家组的名义,公布了对多种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结果。其中特别向人们推荐的,便是“雅典神经公司”的试剂。文章虽然声明“雅典神经公司是该项研究的赞助者”,但却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及作为该研究小组评委的塞尔克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与主要股东。这样,“雅典神经公司”的利益影响,便凭借公众对“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及“国家卫生研究所”两个非盈利组织的信赖而瞒天过海。同年10月,美国《华尔街杂志》揭露了塞尔克等人与推荐产品公司的利益关系。一周后,哈佛医学院收到匿名举报,声称塞尔克违反了该校有关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定。但塞尔克在接受“哈佛评议委员会”调查时,却声称该关系早已众所周知,并且他在以往的论文中都有说明。可有人注意到,他在1992年《科学》上发表的有关论文从未出现利益声明。还有人随意查阅了他在1996、1997年发表的八篇文章,也没有任何一篇提及此关系。“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表明,缺乏利益公开的监督,将会使企业的市场企图以堂皇的学术名义而蒙蔽公众〔9〕。类似例证还有许多。如多伦多大学的一些研究者经过大量研究发现:来自制药公司的资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药物疗效的评价,96%的推荐文章都是受公司赞助的研究者撰写的。一位名叫克里姆斯凯(Sheldon Krimsky)的研究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1997年,他分析了800篇科学论文后指出,其中34%的文章作者所报告的研究结果与其所拥有股票或担负顾问的公司有关。1998年,他考察了62000篇科学论文,以确认究竟有多少科学家在文章中注明了他们与文章所推荐产品间的利益关系。结果发现,只有的文章包括了利益公开方面的陈述〔10〕。(3)公布研究成果时的利益冲突主要指科学家因经费筹措、专利申请等利益关系的影响,而必须在遵守科学规范与屈从商业要求间做出选择时所面临的冲突。我们知道,科学研究结果的公开与共享,不仅是科学家及其工作接受同行检验,确保研究质量,赢得同行承认的前提,更是避免不必要重复,促进科学持续进步的重要保证。R.默顿亦将“公有主义”视作“科学的社会结构”赖以存在的基本规范〔11〕。除了国家利益、军事需要的考虑之外,一位不愿意与合格同事分享研究成果的科学家,在传统科学家眼中无异于不可信赖的另类。然而,如今有些科学家为了能在经费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或者申请专利的需要,往往闭口不谈他们最好的设想,奉行所谓“多听少说”的原则。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工业资助大量介入学术机构,因科学规范与商业运作价值取向不同而产生的研究成果公开与保密的矛盾日益突出。哈佛大学医学院布鲁门特尔(David Blumenthal)主持的一系列研究表明,82%的公司要求其所赞助的学术研究成果需为申请专利保密至少2-3个月乃至更长时间。有47%接受调查的公司声称,它们通常要求更长的保密时间〔12〕。而在对大学的调查中,布鲁门特尔以1993年以来获得“国家卫生研究所”(NIH)资助最多的前50所大学的3394个生命科学院为研究对象,采取问卷邮寄的形式进行了调查。其中有2167个被调查单位回复了问卷。经分析,的回答者明确承认过去三年间曾为申请专利而延迟发表6个月以上(国家卫生研究所认为可接受的推迟时间为60天)。的回答者承认在过去3年里拒绝与其它大学的研究者“分享成果”。多变量相关分析还显示,接受工业界资助及大学科学研究的商业化,与延迟发表有很高的相关性。而另一位研究者拉姆(Rahm)对美国1000名公司技术经理及全美大学R&D开展最好的前100所大学的院系成员调查显示:39%的赞助公司限制所赞助院系与其它大学共享成果。70%的技术经理及53%的院系成员承认,存在延迟发表甚至根本不公布研究成果的情况〔13〕。除了为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考虑而延迟发表或拒绝公布成果外,接受赞助的研究者还发现,当其做出不利于赞助公司的研究结果后,他们在公开发表研究结果时通常会面临更大的阻力。例如,据美国《科学》杂志报道,布朗大学医学院一位名叫克恩(David Kern)的副教授,以顾问身份受“某家”纺织公司资助从事研究(后经《科学》杂志核实为Microfibres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经过1986-1997年十余载的研究,他发现该纺织公司的工人易患一种被称为ILD的肺病。当克恩准备公开这一研究结果时,该公司声称此项研究尚不成熟,并以订有协议为名禁止他在会议上公开其发现。即使隐去公司名称,以摘要形式公布也不行。这一做法引起了科学界的强烈反响,《科学》在其“科学与商业”栏目曾为此刊发了不少争论文章〔14〕。又如,《华尔街杂志》1996年曾刊文说,一家大制药公司赞助旧金山加州大学(UCSF)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这家公司一种治疗甲状腺功能衰退的畅销药,远不如价格较其便宜许多的另外一些药品疗效好。但该公司坚决禁止公布此研究结果,研究者最后只好撤回了这篇已经通过评审的论文。而在烟草公司资助的有关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煤矿、石油公司赞助的全球变暖研究中,同样存在类似的保密问题〔15〕。3利益公开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当人们可能因研究成果获利或减少损失时,最易产生利益冲突。鉴于此,一些研究者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的若干原则:①公开冲突。②剥夺可能影响研究者科学判断能力的利益。③有利益关系者不参与相关成果、论文的评审,不发表有倾向性的言论。④求助于调整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则和政策。⑤加强职业道德教育。⑥制定、颁布鉴定利益冲突的明确标准和指南〔16〕。其中,利益公开化被认为是避免利益冲突及其负效应的最有效手段。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相关人员必须承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1989年,美国“国家科学卫生研究所”为保证其研究经费资助不致引起经济利益方面的冲突,曾经颁布过一些条例,要求接受资助者向政府公开其本人、家庭以及商业伙伴的一切经济利益。这一做法立刻招致许多人的抗议,国家卫生研究所为此收到了751封抱怨的信件。鉴于反对呼声强烈,国家卫生研究所被迫撤回了该项规定。1995年,“美国公共卫生署”(PHS)、美国卫生和福利部(HHS)以及“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共同拟订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原则,并要求各大学、研究机构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作为公共卫生署下属机构的“国家卫生研究所”,1995年又颁布了修订后的利益冲突条款。新的条款规定,经费申请者必须向其所在大学、研究机构公开说明:在国家卫生研究所赞助项目“直接和明确”的影响下,申请者可能得到哪些“有效的经济利益”。且当“有效经济利益”为价值超过5000美元的任何形式的报酬、收益,或获利公司投资的5%时,都必须公开其利益关系。国家科学基金会则规定:经费申请者必须列举过去四年内的合作研究者、导师或其它指导者,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或选择评议人时的偏见。美国农业部也要求经费申请者列举出过去五年内的研究伙伴及论文合作者,以使评议人的选择更加客观公正。此外,一些职业组织,如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美国医学院校协会(AAMC)等都有各自避免利益冲突的指南与处理程序。大多数美国大学也有类似政策。如旧金山加州大学规定,若教师与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则不能参加相关的临床试验。华盛顿大学对此没有完全禁止,但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凡涉及人体试验的项目,一律执行所谓“零容忍标准”(zero-tolerance standard),即参与试验的教师必须公布所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哪怕是最微小的利益也不例外。哈佛大学医学院则禁止其教师接受他们持有股票公司的经费赞助。密执安大学规定,其教师从制药公司获得的咨询费或作为专家证人的收入,不得超过其工资的25%。然而,尽管有许多抑制利益冲突的积极措施,但三个独立研究小组最近对美国科学界处理利益冲突所作的调查表明,情况并不乐观〔17〕。实现利益公开的另一个重要阵地是科学期刊。1997年,“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向所有文章作者、评审人及编辑推荐了一项旨在促进发表中实现“利益公开”的政策,大约500家期刊对此表示赞同。事实上,《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从1984年起,就要求凡在该刊发表文章的研究人员,都必须公开说明“在可能受其研究结果影响的公司中的所有经济利益”。《科学》也要求其投稿者,公开“所有可能引起文章内容判断偏见的、作者的职业的和经济的利益”,且此要求同样适用于其同行评议者、编辑及记者。《自然》、《科学美国人》等众多杂志也都有类似规定〔18〕。应当说,在科学日益商业化的今天,正确认识与处理利益冲突及其消极影响意义甚大。我国正处于促进科学向生产力转化的起步阶段,正在大力鼓励大学、研究机构积极与公共部门、各类企业开展教育、研究及咨询等方面的合作。这不但对促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极为有益,而且还能有效弥补大学、研究机构的经费不足。为了少走弯路,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利益冲突调控体系,加强科学界的自律,以确保知识生产的严肃性与知识产品的真理性。同时,科学家还应当更加注重关心和保护公众利益,担当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此外,笔者以为,“利益冲突”也许为我们考察科学社会学的演进提供了某种有益的视角。如果说默顿为我们绘制了一幅“理想化”的“宏观”科学蓝图的话,科学知识社会学则是一些“描述性”的“微观”细节。尽管默顿的“科学的规范结构”被认为不大符合现代科学的实际,尽管有人强调科学家的行为常常违反默顿规范,但它毕竟是使科学区别于其它社会建制的重要特征。描述性的科学知识社会学,乃至走得更远的构造主义,固然使我们进一步看清了诸如“利益”、“价值”等社会文化因素对科学理论、科学思想形成与选择的影响,但它同时也给人以一种过分向“现实”妥协之感,无法为科学家的行动恰当与否提供标准与指南。而这一切又与现代科学研究息息相关,不容回避。因而,我们不妨将“利益冲突”作为切入点,以默顿理想化的科学结构为纲,以科学知识社会学细致深入的研究为基本素材,寻找某些既能反映当代科学研究特点,又对科学界整合有益的新认识。

无私和信任是人体试验研究的核心。自愿参加研究的受试者是无私的,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参与将为他人健康的改善做出贡献,也相信研究者会尽最大努力减少受试者的风险。由于受试者的无私和信任,临床研究才成为可能,因此研究机构有义务使临床研究的实施符合伦理学要求,并诚实地报道研究结果。而诚实的报道首先需要知道所有现存的临床研究,即使其结果对赞助方不利。不幸的是,选择性报告试验结果确实存在,这导致证据被歪曲并误导临床决策。研究者和杂志编辑往往对发表那些有显著效果的新疗法(阳性结果)或两种治疗手段等效(非阴性结果)的试验热情最高,而对那些显示新疗法果又没有显著阴性结果的试验更不感兴趣,因为不确定的试验结果本身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但不管其科学意义如何,可能导致经济风险的试验结果尤其难被发表和易被隐瞒。然而不管赞助方和作者如何考虑,我们都应该了解所有的临床试验及其重要特征。对于检验某干预措施能否进入临床的研究,更是迫切需要抵制选择性报道。与单个试验不同,这类研究通常包括许多研究,提供综合的整体性的证据,并能够改变临床实践。如果研究者和赞助方隐瞒了一些试验,这些被隐瞒的试验结果就不能影响到病人、医生、其他研究者和专家的思想和观点,从而误导临床实践指南的制定或保险政策的决策。如果所有临床试验在启动时就公开注册,每个临床试验就被记录在案并可公开查询,临床研究的利益相关者就能够全面的收集现存证据。我们现在距离这个理想状态还很远,因为目前临床试验的注册主要是自愿的,注册数据库和公众获取途径各不相同,注册的试验只是一小部分。为此,国际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IcMJE)提议,采用全面的临床试验注册制度来解决选择性发表的问题。为推动这一目标,所有11个ICMJE的成员杂志都将采用临床试验注册政策。ICMJE的成员杂志出于对公众的考虑,要求设立一个公共的临床试验注册库。临床试验必须在征集病人时或在此之前就进行注册。该政策适用于所有在2005年7月1号以后开始征集病人的临床试验。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开始征集病人的试验,ICMJE的成员杂志要求其在考虑发表试验结果之前,须在2005年9月13号以前注册。同时,我们希望其他生物医学杂志的编辑也采用类似的策略。出于这个目的,IcMJE把临床试验定义为一种前瞻|生研究,将研究人群分配到干预组或对照组,以探讨某种医学干预措施和一定健康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其他类型的研究,如药代谢动力学或主要毒性研究(例如I期临床试验),将不在此范围。IcMJE没有提出一个具体的注册库,但是其成员杂志要求作者选择的注册库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注册数据库必须免费对公众开放,也必须对将来所有的注册者开放。它必须由一个非盈利组织来管理,并有一套机制来保证注册数据的正确性。注册数据库应该能电子检索。一个合格的注册库必须至少包括以下要素:有唯一的识别码,有对干预措施和对照情况的陈述,对研究假设的陈述,对主要和次要结局的测量,合格性评价标准,试验的关键日期(注册日期,预期或实际开始日期,预期或实际的结束随访日期,计划或实际的数据录入截止日期以及试验数据全部收集齐备的日期),目标样本量,资金来源和主要研究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据我们所知,目前只有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主办的网站符合这些要求。可能还有、也许今后会有其他一些注册数据库能符合所有这些要求。注册只是达到最终目的的一种手段,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对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报告完全透明化。研究赞助方可能会争辩说,公开注册临床试验将导致不必要的官僚主义式低效率,而允许竞争对手充分了解其研究计划会带来其竞争优势的损失。但我们则认为,增强公众对研究机构和赞助方的信心将会弥补信息公开带来的损失。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们有权知道他们为推进人类健康事业做出的贡献能被卫生决策者所用。由于这些人们无私的奉献而获得的知识必须能被每个人所分享。临床试验注册制度将促进这个目标的实现。更多信息可查看:

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

无私和信任是人体试验研究的核心。自愿参加研究的受试者是无私的,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参与将为他人健康的改善做出贡献,也相信研究者会尽最大努力减少受试者的风险。由于受试者的无私和信任,临床研究才成为可能,因此研究机构有义务使临床研究的实施符合伦理学要求,并诚实地报道研究结果。而诚实的报道首先需要知道所有现存的临床研究,即使其结果对赞助方不利。不幸的是,选择性报告试验结果确实存在,这导致证据被歪曲并误导临床决策。研究者和杂志编辑往往对发表那些有显著效果的新疗法(阳性结果)或两种治疗手段等效(非阴性结果)的试验热情最高,而对那些显示新疗法果又没有显著阴性结果的试验更不感兴趣,因为不确定的试验结果本身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但不管其科学意义如何,可能导致经济风险的试验结果尤其难被发表和易被隐瞒。然而不管赞助方和作者如何考虑,我们都应该了解所有的临床试验及其重要特征。对于检验某干预措施能否进入临床的研究,更是迫切需要抵制选择性报道。与单个试验不同,这类研究通常包括许多研究,提供综合的整体性的证据,并能够改变临床实践。如果研究者和赞助方隐瞒了一些试验,这些被隐瞒的试验结果就不能影响到病人、医生、其他研究者和专家的思想和观点,从而误导临床实践指南的制定或保险政策的决策。如果所有临床试验在启动时就公开注册,每个临床试验就被记录在案并可公开查询,临床研究的利益相关者就能够全面的收集现存证据。我们现在距离这个理想状态还很远,因为目前临床试验的注册主要是自愿的,注册数据库和公众获取途径各不相同,注册的试验只是一小部分。为此,国际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IcMJE)提议,采用全面的临床试验注册制度来解决选择性发表的问题。为推动这一目标,所有11个ICMJE的成员杂志都将采用临床试验注册政策。ICMJE的成员杂志出于对公众的考虑,要求设立一个公共的临床试验注册库。临床试验必须在征集病人时或在此之前就进行注册。该政策适用于所有在2005年7月1号以后开始征集病人的临床试验。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开始征集病人的试验,ICMJE的成员杂志要求其在考虑发表试验结果之前,须在2005年9月13号以前注册。同时,我们希望其他生物医学杂志的编辑也采用类似的策略。出于这个目的,IcMJE把临床试验定义为一种前瞻|生研究,将研究人群分配到干预组或对照组,以探讨某种医学干预措施和一定健康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其他类型的研究,如药代谢动力学或主要毒性研究(例如I期临床试验),将不在此范围。IcMJE没有提出一个具体的注册库,但是其成员杂志要求作者选择的注册库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注册数据库必须免费对公众开放,也必须对将来所有的注册者开放。它必须由一个非盈利组织来管理,并有一套机制来保证注册数据的正确性。注册数据库应该能电子检索。一个合格的注册库必须至少包括以下要素:有唯一的识别码,有对干预措施和对照情况的陈述,对研究假设的陈述,对主要和次要结局的测量,合格性评价标准,试验的关键日期(注册日期,预期或实际开始日期,预期或实际的结束随访日期,计划或实际的数据录入截止日期以及试验数据全部收集齐备的日期),目标样本量,资金来源和主要研究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据我们所知,目前只有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主办的网站符合这些要求。可能还有、也许今后会有其他一些注册数据库能符合所有这些要求。注册只是达到最终目的的一种手段,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对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报告完全透明化。研究赞助方可能会争辩说,公开注册临床试验将导致不必要的官僚主义式低效率,而允许竞争对手充分了解其研究计划会带来其竞争优势的损失。但我们则认为,增强公众对研究机构和赞助方的信心将会弥补信息公开带来的损失。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们有权知道他们为推进人类健康事业做出的贡献能被卫生决策者所用。由于这些人们无私的奉献而获得的知识必须能被每个人所分享。临床试验注册制度将促进这个目标的实现。更多信息可查看:

同一篇论文不可以中英文两次发表。

一般来说,不允许以其他语言二次发表,但是有的出版社鼓励翻译发表到外文期刊。

许多期刊都引用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的规定,如果符合某些条件,翻译已发表论文是可以接受的,其中包括:

作者已获得两个期刊(文章最初发表的期刊和正在提交的英文期刊)的编辑的同意。

翻译后的版本反映了原始版本的数据和解释。

翻译版本的标题页(title page)明确指出它不是原始研究,并提供原始参考。

论文: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

论文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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