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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教育开展对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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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教育开展对医学论文

我帮你搞定,,什么时间要呢。。

[论文摘要]作为一名临床医生,感受到临终关怀存在着混乱的局面,解决这一问题不应该缺少死亡教育,而死亡教育不光应该求助于宗教,还可以通过讨论生命的意义等来解决,同时解决临终关怀混乱的界面还应该实现医疗的公平,尊重患者本身的决定以及医生的专业知识。作为一名有过三级甲等医院急症工作经历的临床医生,应该都能看到急症室内种种濒死的病人,有的是突发的伤害事件,如车祸引起的脑外伤,有的是突发的烈性疾病,如急性大面积心急梗塞,但更多的则是慢性疾病终末期的病人,如恶性肿瘤中晚期,肺心病晚期等,在这些医疗行为或者说是临终关怀中,病患、家属以及医生往往都显得无所适从,身心上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应该和我国大陆目前死亡教育的严重缺乏时有着密切关系的。从医学角度上讲,人的一生中所占用的医疗资源很大的一部分都将花费在临终的数月内。在临终的那数月内,病患往往承受着面对死亡的巨大恐惧,疾病终末期以及化疗、检查、抢救等医疗行为做带来的巨大痛苦,而却很少能得到有效的精神安抚与支撑。作为病患家属,如何与患者交流,如何接受即将失去亲属的现实,如何在继续与放弃之间选择,如何承受心理和经济等各方面的压力等都显得十分的茫然。就算是接受过专业教育的医生,再如何给予临终患者及家属以支持,尤其是心理支持方面也明显缺乏系统培训,大多数经验都是来自于自身的临床工作,既不系统也未必有效。而单单的药物支持对于临终患者来说的确是很不够的。由于患者、家属及医生三方面对于临终关怀认识的不到位,往往就导致了该放弃的不放弃,该治疗的不治疗,或者有时还存在着过度治疗,但是结果却是患者及家属的痛苦并未得到很好的减少,而医生也常常被之束缚手脚,不能很好的行使医疗行为。要解决这一矛盾,不光要从临终的那几个月下手,更重要的是要做好死亡教育。人的一生不过百岁,生老病死,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已经开始面对死亡了,所以死亡教育原本应该贯穿人的一生。但是在目前,我们所能感受到的是,社会上人们对于“死亡”尤其是仍在世的亲人的死亡总是讳莫如深,逢年过节更是如此,总认为死亡是不应该被谈及的事物,即使要谈也不知道应该谈些什么。死亡到底意味着什么,到底会带来些什么,又会带走些什么呢。我们要为死亡准备些什么,又应该去哪里寻找死亡的心理寄托呢?中国古代就有“魂魄”一说,死后“魂”即人的精神就和“魄”即人的肉体分离了,这也就是死亡。在古代各种宗教也许就充当了进行死亡教育的角色,告诉人们死亡或许是羽化成仙,或许是六道轮回,死亡之后或许可以去一个更好的地方过极乐的生活,或许要去一个地方为自己今生所犯下的罪恶付出代价。在世的亲人也可以通过祭祀,祷告,超度等各种方法与死者取得某种联系。西藏藏传佛教地区的人们就相信,人是在不断的轮回的,和佛、神、妖、畜生等都处在六道轮回中,死亡只是重新进入轮回的一个过程,通过死亡,今生的修行可以得到一次总结,或许就可以成佛而跳出轮回,过上极乐的生活了。因此他们对于死亡并未丝毫的恐惧,也不回避,一些在我们看来不可思议的丧葬习俗,如天葬在他们心中也只是通向另一个世界的一种途径而已。虽然我们不可能也不会因此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藏传佛教的死亡观,但是由此可见,对于死亡教育,宗教是有着它独特的优势的。但是在如今的汉族居住区域内,宗教的影响力远没有到可以规范人们的死亡观的地步。大多数人只会焚香拜佛,而对于佛家、道家或者基督教对于死亡的观念都不能了解也无处了解。这也许和我国的宗教带有很强的实用主义色彩有关,也和宗教出现过很长时间的断裂期有关,解放后出生的人,都不大可能在一个宗教的环境下成长,而如今他们正是那些正在或者是即将面对死亡的人们,即使他们信奉佛教或者道家的学说,那也多是半路出家,宗教予其作为祈求保佑的途径的可能性大,而要用宗教规范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进而影响他们对于死亡的看法,往往是不可行的。而改革开放后至今,虽然佛堂道观的香火是旺盛了,但是从学校到庙观,又有谁会去讲述如何用宗教来解释死亡呢,再说,宗教本来就是应该为人们自由选择的,大范围的使用宗教来进行死亡教育是否与中国的国情相符合还有待商榷。还有一种死亡观是值得我们敬佩和学习的,回想革命先烈,董存瑞、黄继光他们都是在死亡面前显示出了大无畏精神的人,勇敢的面对了死亡。他们又为什么会做到这些呢,应该是源于他们对于生命意义的认识,他们把自己的生命交付给了人民的事业,死亡也就成为了为人民的事业做出的最后的奉献,有了这个信仰在面对死亡时,恐惧与无助就变得很容易战胜了。当然当今社会,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再要求每个人都做到视死如归,也缺乏现实性。但是了解了生命的意义对于人们很好的面对死亡还是很重要的。对于生命的意义,应该是个见仁见智的话题,但是我应该成为死亡教育的一部分,学校、家庭已经社会都应该提供这样的条件和氛围,使得人们思考,我的生命意义究竟是生命,即使是佛教的修行或者道教的修炼,对于一个人很好的面对死亡都是有着极大的帮助的。也就是说,我们不应该出于忌讳或者是其他的什么考虑而对于死亡闭口不谈。应该从小开始讨论生命的意义以及死亡的意义,把死亡教育融入到中小学教育中去,欧美国家的很多学校都开展类似的死亡教育,提前让孩子思考亲人的死亡自己应该怎么做,应该帮助亲人怎么做。只有对于死亡有了长时间的思考和准备,当人们真正面对自己或者是亲人的死亡是才有可能做到从容。也只有通过长时间的思考和准备,人们对于死亡才能逐渐的建立起一个正确的认识。此外,导致目前人们对于临终关怀出现混乱的认识,其原因还应该包括了近20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中拉开了距离,而医疗资源也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再分配,也就是说,不同的人在面对临终时,所受的待遇出现了区别,有了比较,不说是攀比,起码可以说是不想落人话柄。改革开放前人们拿一样的工资,过差不多的生活,看病的待遇也大致相同,死亡的时候开个追悼会,死后也就是一把火,面对死亡最大的不同也许就是悼词了,但那个是与生前的作为有关系的,所以死亡也就不会显的如此的纠结。但是如今,一个老者的死亡,其子女势必要纠结其他子女是如何看的,如果自己说放弃了,会不会被别人说成是不孝顺,或者其中还牵涉到诸如遗产之类的问题。同样的,丈夫死亡,妻子要考虑男方家属;妻子死亡,丈夫要考虑女方家属。作为医生也许是因为害怕患者死亡后家属出现反复,各类谈话总是在医生和患者家属之间进行,作为患者家属,也许是考虑到减少患者痛苦或者是出于忌讳等考虑觉得不应该和患者讨论死亡,大多数患者家属也都不和患者讨论病情以及死亡。而作为临终的病人往往倒不是最终作出决定的那个人,医生也就在多方的纠结中纠结,有的时候一个原本应该放弃的病人,在生命支持系统的帮助下,可以再存活几天甚至更长时间,这难道不是对于生命的漠视与不尊重吗。想象一下,一个临终的病人,看着身边的人都在讨论自己的死亡,而唯独不和自己商量,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强调医疗的公平性,每个人面对临终,其医疗应该出于专业的考虑,医生应该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选择给患者及其家属,而不应该一味的跟着患者家属的意见走。另一方面,人们应该意识到,面对临终患者,作为患者本身的想法、意见应该更加的得到尊重.与他们更早更长时间的沟通病情,包括死亡本身是可以帮助他们更好的面对死亡的,同时这也是对于患者的尊重。当然形成这种社会认同既不应该要不可能等到患者已经进入医院后,而也应该在长期的死亡教育中去寻找解决的途径。《安宁疗护之历史、现况及展望》,陈正克著,文载《安宁照顾会讯》第23期

我认为给学生进行死亡教育是必要的。学生们正处于成长阶段,年轻的他们往往对生命的认识较为浅薄,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死亡的认识。因此,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生命,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促进学生的死亡教育。首先,死亡教育是人道主义的一种表现,它可以提高青年学生的自我意识和自我价值。通过接受死亡教育,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生命的意义和人生价值,更好地掌握自己的人生方向。其次,生死轮回是人生必经之道,接受死亡教育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接受人生的起起伏伏。在面对生命中的挫折和不幸时,学生可以更从容地应对,避免过度的恐惧和沉溺。最后,对医学生、护理专业的学生而言,死亡教育更具有重要意义。接受死亡教育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面对患者的生死问题,为医患关系建立更好的基础。因此,我认为给学生进行死亡教育是有必要的。不仅可以扩宽学生的视野和内心,同时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和尊重生命。

临终关怀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系统工程。临终关怀事业的开展体现出人们卫生服务观念和健康观的进步,是精神文明建设前进的表现,也是优化医疗卫生服务结构,提高卫生服务效率、完善医疗卫生保健系统的重要一环。在我国,大力发展临终关怀具有深远的影响。首先,发展这一事业适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如今我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而且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为临终病人,生活不能自理,80%左右依靠家属照料,加上目前“少子化”家庭的增多,家属面临极大困难,众多垂危老人呼唤临终关怀,对于临终老年人来说,传统的、机构化的卫生保健形式可能并不是帮助他们和提供爱心的最有效的途径,临终关怀便是一个节省费用、解决濒危病人家庭照料困难的重要途径。其次,发展这一事业有利于彰显我国医疗机构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临终关怀不仅改变了无法救治的患者被拒之医院大门之外,或只在医院延长痛苦的生命而得不到真正的关心和照顾,以及医务人员忽视患者家属痛苦的现象,而且使临终患者在关爱、舒适的环境中尊严地、安详地离开人间,也使患者的家属得到了心灵的慰藉,这些不仅彰显了医学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了一种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精神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延缓死亡成为可能。再次,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延缓死亡成为可能,不过这会增加临终病人的痛苦,加重患者家属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并且将浪费大量的卫生资源。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卫生资源严重不足的局面在短期内还很难改观。在这种背景下,卫生资源的分配应坚持合理、公正的原则,在尊重人的生命、人格和尊严的基础上,对生命个体的生命价值和生命质量进行判断,并据此决定卫生资源的投向。而临终关怀以提高病人临终前的生命质量为宗旨,对临终病人采取生活照顾、心理疏导、姑息治疗,目的在于缓解病人痛苦,消除病人及家属对死亡的焦虑和恐惧,这无疑有助于节约卫生资源,也使有限的卫生资源投入到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最需要、最迫切的领域,推动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不过,正是由于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刚刚起步,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执行上,这一项事业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在具体的实施和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传统观念缺失。临终关怀要与患者及其家属讨论死亡、如何对待死亡等问题,而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即使无任何意义和价值的人也不愿过早结束自己的生命,同时受传统孝道的影响,显然中国传统的死亡观并未为临终关怀提供相应的观念基础。第二,社会支持缺失。目前,临终关怀在我国还属于新兴事业,一方面政府对临终关怀的投入极其有限,另一方面整个社会的支持也不足,相应的保险计划和慈善捐助很少,临终关怀机构的资金严重匮乏,这就导致我国临终关怀机构数量少,从业人员数量少、素质不高等问题的出现。第三,制度保障缺失。政府、医疗保险机构对临终关怀事业的态度如何,决定这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如何建立临终关怀机构以及如何运行?临终关怀机构设立的条件如何?临终关怀机构的治疗规范和服务水准如何这些问题也将决定这临终关怀的实际效果。但是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临终关怀缺乏制度保障,临终关怀更需要“制度关怀”。因此,要想使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发挥更好的作用,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开展死亡教育,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大众化死亡教育。如可以利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科学死亡观教育;也可利用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死亡观教育,同时也可利用新闻媒介对科学死亡观和科学的死亡文化进行大力宣传,广泛更新人们的观念,同时也必须加强对医学界和医务人员的死亡教育,以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关注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认真对待临终患者的需求。二是多元宣传,完善社会支持系统。临终关怀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针对目前社会各界疏于对临终关怀事业的了解,首先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此项事业的宣传,如政府宣传、媒体宣传等,以此来增加对临终关怀事业的资金投入,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的争取社会支持。三是建立临终关怀保障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临终关怀的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投入主体,保证临终关怀事业的资金来源。其次,应制定专门的卫生法规(含具体的规章制度),对诸如临终关怀对象的界定,临终关怀医院或病房的设置标准,临终关怀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的资质、职责和伦理要求,临终关怀机构的设施、设备、药品以及资金的管理,收费标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真正需要临终关怀的患者得到切实的、全面的临终照护。

医学论文对死亡的认识

死亡的过程死亡之前当心脏停止跳动的时候,有些人会开始抽搐,呼吸从正常的节奏转为急促,同时耳朵首先变冷。身体内的血液转为酸性,喉咙开始痉挛-死神降临。死亡瞬间医学意义上的死亡被定义为大脑排出所有氧气。这时,人的瞳孔会变成看上去像玻璃晶体一样的物质。死亡1分钟已经凝结在一起的血液开始导致全身的皮肤变色。肌肉处于完全松弛的状态,肠和膀胱开始排空。死亡3分钟这个时候开始,脑细胞开始成批的死亡。高等思维的过程-例如考虑怎么才能不死-或生前对不起谁-终止。死后4-5分钟瞳孔放大并开始失去光泽。眼球已经开始从球体慢慢变平,因为这时身体内已经没有血压了。死后7-9分钟脑干死亡。死后1-4小时身体肌肉开始僵硬,并使头发竖立,也就是这个原因,人死后看上去头发长长了。死后4-6小时尸僵开始扩散。凝结的血液开始使皮肤变黑。死后6小时肌肉仍然会痉挛。一些厌氧性的生理反应仍然在继续。死后8小时身体已经彻底凉了。最黑色幽默的是,这种情况下,男人会实现一生中最后一次,也是最恐怖的一次的坚挺。死后36-48小时尸僵现象开始消失,身体重新变软,柔软到可以去表演柔术杂技。死后24-72小时由于身体内存在大量细菌,体内富含蛋白质的各内脏开始腐烂,而胰腺开始消化自身。死后3-5天身体上开始出现浮肿,带着血液的泡沫开始从口和鼻子中流淌出来,多么美好的一天啊!死后8-10天各种因腐烂而产生的气体充斥腹部,舌头从嘴里伸出来了,由于血液开始分解,身体也随之从绿色变成红色。死后几周现在是化妆的时候了,指甲和牙齿开始脱落。死后1个月开始液化,有人想点杯草莓汁吗?死后数月脂肪会转化成绿色的物质,被称之为“尸蜡”。死后一年回归自然

人死了就是以没心跳没呼吸 来判断

200年前的欧洲,医生们想出来很多办法,很多现在听来可笑而奇异的办法。一位医史学家罗列出几十种不同的方法,但主要的意思就是用不是死人就不能承受的疼痛或是难受来刺激死亡的嫌疑对象,如果有反应就是没死。最简单直接的办法是用削尖的铅笔捅人的鼻孔,还有用刀片切割人的脚心,中医里有用三棱针,也就是大号的锥子刺十个手指头尖的办法,中医里有其独特的解释,但对于我来说,异常的疼痛是唤醒人的最直接的原因。还有用溶化的蜡烛点人的脑门,把烟灰吹到人的鼻孔里,把虫子放到人的耳朵里,往嘴里灌温热的尿,穿乳头的特殊别针,这些现在听来异常恐怖的办法,在大约200年前,是医生们对待死人的常用方法。一位法国医生甚至想出来,在人死后,连续拉扯该人的舌头不少于3个小时,这位医生考虑到这种办法大多数医护人员都极其不愿意操作,他居然还发明了专门用来拉舌头的机器。这些方法最终都没有流行起来,人们在不断的尝试后,又回到了最简单原始的办法,等待。一个人死了,如果等待3到4天,还没有缓过来的迹象,就可以最终下死亡的结论。于是医院里专门设置了待死的房间,死人都摆在里面等待神奇降临,医院还放上一些装置,例如手上绑上线,线的另一端连到医生办公室的铃铛上,一旦有动静,可以很快发现。这种房间直到1940年才最终从德国的医院里消失,原因自然是,一旦进了这样的房间,没有人能缓过来。中国的医院好象从一开始就跨越了这个“待死室”的阶段,直接叫“太平间”,这个太平间并非“待死”,是“确死”,因为太平间里的设备并没有给死人提供任何可以缓过来的可能。如果哪个大夫听了死者亲属的哀求,跑到太平间去抢救,那就成了天大的医疗事故,因为这种局面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宣布这个人死亡的大夫草菅人命,要么就是跑去抢救的大夫是个大傻瓜,没有第三种可能。现在人们对死亡的认识还在不断深化,例如,人的自主心跳呼吸停止了,并不意味着这个人死了,因为大脑在呼吸心跳停止后几分钟,还是活的,如果抢救得法,人还是能救过来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脑子已经死亡了,即使是心跳呼吸还能用机器维持,人体还是温热的,但这个人却是已经死了,这个脑死亡已经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同。人们对脑死亡的认同源自对死亡的新的认识。一般的观点,所谓死亡就是灵魂或是精神,或是叫“气”的东西离开了肉体,这个时候,死亡就随着灵魂的离开,填充了灵魂的空间。以前的巴比伦人认为人的灵魂是寄托在人的肝上,而希腊人甚至中医都认为灵魂是在心里,这有无数的爱情歌曲和“我心里想”作为鉴证。而古埃及人在制作木乃伊的时候,是把心脏留在躯体里的,因为这是复生的保证,而脑子则都用吸管取走扔掉了。从亚里士多德到柏拉图,都曾经考虑到脑子可能是另一个重要的灵魂居住地,所以心和脑的争论一直持续着,现在尽管人们还习惯性的把心和很多灵魂活动,例如爱情,情感和心联系起来,但显然人们最终认同脑子是灵魂的家,并用法律形式确认下来,脑子死了,这个人就真的死了,不管这个人的血是否还流动着,肢体是否还温暖着。确认了脑死亡是人死亡的标准以后,为很多器官移植扫清了法律和伦理的障碍,特别是心脏移植,如果认可心跳停止是死亡的标准,那么把一颗跳动的心脏移植给另一个人就变成了不可接受的事情,因为人们不能因为要救一个人而去杀死另一个人。不管器官移植是多么的轰轰烈烈,但脑子移植却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如果一个人脑子死了,当身体还依然健康,另一个人身体死了,脑子却还活着,如果把两个人拼接起来,把活着的脑子移植到健康的身体里,就又是一个完整的人。但问题是,这个人是谁呢?是谁在活着呢?这个人的社会关系如何呢?法国人探索性地移植了一张人脸,就引起极大的争议,可以想象移植人脑后会怎样。是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使得死人不再受到虐待,尽管人们只是想看看这个人到底死没死,并无恶意,但回顾人们探索死亡的历程,也许能帮助人们深入地认识自己,认识寄托生命的这个肉体是怎么走的,怎么知道这个肉体就走了。

1、死亡教育定义所谓死亡教育,就是如何认识和对待死亡所进行的教育。它从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医学、经济学、护理学和法律学等不同方面增进人们对死亡的认识,善待生命,在面对自身或他人的死亡时能寻求良好的心理支持。死亡教育所探讨的不只是死亡本身的问题,还包含人们对所处的这个世界的感觉与情感。

2、死亡教育的作用

有助于护理人员了解患者死亡时的生理和心理改变人的死亡无外乎3种情况:意外死亡、自然死亡和疾病死亡。作为护士,着眼点是占3种死亡总数90%~95%的疾病致死。一般来说,疾病致死都经受不同程度的生理痛苦和精神折磨,所以需要护士以各种科学方法去减轻病痛,给予适当的心理支持。

有助于形成新的生命观传统生命观告诉我们,生命是最神圣的,生命是最幸运的,生命是最珍贵的,生命不能轻易地结束。其映射在医学活动中就是患者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当不惜一切代价去抢救患者的生命,维持和延长患者的生命过程。而这样做其实并非真正的人道主义。新的生命观不仅强调生命的神圣,更强调生命的质量与价值。死亡教育是提高生活质量的科学,它让人们意识到时间的宝贵。在筹划个人有生之年的蓝图时,要有计划地合理安排。

了解相关医疗机构服务和丧葬习俗让护理人员了解临终护理服务的进展,诸如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SARS等特殊疾病的临终护理,替代疗法的功效等。同时,提倡摈弃一些旧的殡葬习俗。我国每年死亡人数约700万人左右,其中土葬者达400万之多,仅此一项就挤占了耕地74万亩,消费高达100多亿元。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活不起”,因为看病太贵,死也死不起,大办丧事负担重。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孝道”很大程度上表现在病、老、死上,这一点已深深融入人们的价值观里,因此加强死亡的文明建设,任重道远。

了解与死亡相关的社会和伦理问题主要是对安乐死、尸体解剖和器官移植等问题的认识。美国有1例30多岁死亡的青年,捐出了7个器官,同时挽救了37条生命,这是一项爱的举动。而我国每年患肾功能衰竭的患者有几十万,其中只有几千人能获得移植;因角膜疾患致盲者达200多万,接受角膜移植者仅3000例左右。其主要原因就是器官来源少。

脑死亡医学论文

我正在写关于脑死亡的论文,是我自己选的题目/我们要求30页/我还没写完/涉及脑死亡的定义,立法的必要性,还有与器官移植相关的/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比较/论文可能在8月底才完成。我9月答辩/现在帮不了你。请问你学什么专业的/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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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脑是由延髓、脑桥、中脑、小脑、间脑和端脑等6个部分组成,延髓、脑桥和中脑合称脑干。人体的呼吸中枢位于脑干,因此脑干功能受损会直接导致呼吸功能停止。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而神经细胞则不同: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功能不可逆的丧失。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氧气供应,而逐渐丧失功能。 脑死亡临床判定指南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不少国家过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均无法挽救患者什么。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判断指标以来,何为脑死亡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但也有国家采用的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标准并存方式。 由于人工呼吸器能在病人全身其他器官都已衰竭的情况下,继续长时期地维持心肺功能,致使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接受这样的观点,即病人死亡的标志是起整合作用的脑功能,特别是脑干功能的全部停止.医生若要宣布病人脑死亡,必须要有引起大脑损伤的结构性或代谢性病因的证据,而且要排除排除一切可逆性昏迷的原因,如急性中毒(一氧化碳中毒、镇静安眠药、麻醉药、精神药物、肌肉松弛剂等)、低温(肛温32℃)、严重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代谢及内分泌障碍(如肝性脑病、尿毒症脑病、非酮性高血糖脑病)及休克等。[编辑本段]分类脑死亡分为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原发性脑死亡是由原发性脑疾病或损伤引起;继发性脑死亡是由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疾病或损伤致脑缺氧或代谢障碍所致。脑死亡的基本原因是: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出血、炎症、肿瘤、脑水肿、脑压迫、脑疝或继发于心肺功能障碍[编辑本段]发展史中国首例脑死亡脑死亡概念的提出已经有四十余年的历史了,它是医学科学深入发展所认识并揭示的科学现象,并非专家或是某个别人一时的想法,它的提出还是符合一般的科学概念的认识规律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概念提出“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 1959年,法国学者P. Mollaret和M. 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 Coma Dépassé)的概念,同时报道了存在这种病理状态的23个病例,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他们的报告提示: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的病人,苏醒可能性几乎为零。医学界接受并认可了该提法。这种认识开始了。 此后,关于这种“昏迷过度”的研究重点是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和排除“脑死亡样状态”,同时提出在确诊脑死亡之前,必须排除深低温和药物过量的影响。从1966年开始法国即确定了“脑死亡”为死亡标志。标志1966年美国提出脑死亡是临床死亡的标志。在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标准同年,由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死亡标准为:脑死亡诊断标准比较1.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 2.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动脉压陡降; 5.脑电图平直。 其基本内容是哈佛标准。 1971年,美国提出脑干死亡就是脑死亡的概念。 英国皇家医学会于1976年制定了英国脑死亡标准,提出脑干死亡为脑死亡,比不可逆昏迷前进了一步。1979年明确提出病人一旦发生了脑死亡便可宣告其已死亡。1995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提出脑干死亡标准。 1980年中国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不可逆昏迷)、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这一观点已获中国学者共识。[编辑本段]中国脑死亡的诊断标准: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诊断标准: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儿童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儿童脑死亡诊断更应慎重,可参考以下几条: (1)昏迷和呼吸停止同时存在。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眼球固定,呼吸活动完全停止。 (3)以上检查结果恒定无变化。[编辑本段]争议虽然“脑死亡”的概念最先由西方少数医学人士提出,但近年来的一些“奇迹”似乎表明脑死亡并不足以证明一个人真正死亡,或者说这种脑死亡后重新恢复自主呼吸甚至意识的奇迹存在的概率是有的。也许还可能是目前对脑死亡的判定不够严密,毕竟人类对大脑的了解还知之甚少。正有鉴于此,多数承认脑死亡为死亡依据的国家还保留有传统的“自主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放大,血压为0等”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仅仅是辅助判定。 关于这些奇迹的例子很多,这里仅举两例: 据美国媒体26日报道,美国女子威尔玛·托马斯日前因心脏病发作,在长达17个小时内没有任何脑电波活动,而且心脏3次停止跳动,最终被医生正式宣告“死亡”,并拔掉了生命支持系统。但令人惊讶的是,就在家人含泪为其筹备葬礼时,身体已经开始僵硬的威尔玛10分钟后竟突然恢复心跳并苏醒过来,奇迹般地“死而复生”! 据报道,现年59岁的威尔玛·托马斯是美国西弗吉尼亚州查尔斯顿市人,5月23日清晨,威尔玛在家中心脏病发,于是致电儿子。救护人员接报抵达她的公寓破门而入,发现她已经伏在地上,没有脉搏,于是立即将她送到西弗吉尼亚州当地一所医院。医生争分夺秒地对威尔玛实施抢救。但在抢救期间,威尔玛的心脏接连3次停止跳动。医生不得不数次用电击去纤颤器对她的胸部进行电击,试图让她的心脏恢复跳动。 更可怕的是,在长达17个小时内,威尔玛就连脑部活动也几乎完全停止,没有任何可检测到的脑电波产生!尽管医生们尝试了一切办法试图挽救威尔玛的生命,甚至对她采取“冷冻疗法”——用冰块降低她的体温,从而刺激她大脑复苏,然而威尔玛却毫无生还征兆。负责抢救她的内科医生凯文·艾格莱斯顿说:“当时,已没有丝毫征兆表明威尔玛仍具备神经功能。” 眼看威尔玛命在旦夕,所有家人都赶到医院为她祈祷,希望她能平安脱险。但各种迹象都表明,威尔玛正在死亡。儿子提姆·托马斯说:“我当时心里默默祈祷:‘上帝啊,快让妈妈活过来吧!’但她的身上已没有丝毫的生命迹象,她的皮肤已开始变硬,双手和脚趾也都卷曲起来。” 5月24日凌晨1点30分,当威尔玛最后一次心脏停跳后,医生终于不得不正式宣布威尔玛已经死亡。得知噩耗,家人唯有做出艰难决定——同意医护人员关闭维持威尔玛生命的呼吸机等仪器设备的开关。儿子提姆·托马斯说:“我们不停地祈祷,但最后被迫接受了妈妈无法生还的现实,因为她当时已经没有了心跳。做出这一决定后,我们的心都碎了。”随后,家人们含泪向威尔玛诀别,然后离开医院,开始为威尔玛筹备葬礼。 据报道,威尔玛是一名器官捐赠者,她生前就决定死后将器官捐赠他人,由于这一原因,医生在宣布她“死亡”后并未将她送入太平间,而是将她送入一个空调恒温的手术室中,并即将做手术摘除她身上所有可用的器官。但就在此关键时刻,奇迹发生了——威尔玛身上的生命支持系统被拔掉10分钟之后,她竟突然奇迹般地恢复了心跳,并苏醒过来!她先是动了动胳膊和双脚,然后开始咳嗽,并睁开了双眼! 威尔玛竟“死而复生”,令所有在场的医生和护士全都惊得目瞪口呆。据医生艾格莱斯顿回忆称:“她突然动了一下胳膊,我们以为那只是死者的反射现象。但随即她又做出了更多动作,心电图仪器也显示她恢复了心跳!”更不可思议的是,苏醒后的威尔玛甚至开始对医生说话,并问医生:“我的儿子在哪里?” 对“死而复生”毫无记忆 一名护士急忙将这个消息打电话通知了威尔玛的儿子提姆,此时他已经在距医院5英里之外的地方。当他得知已经“去世”的母亲又开始活动、并有了心跳之后,他也差点惊掉了下巴。提姆回忆说:“等到我赶回医院时,母亲已经能和我聊天了,她迷惑地问我:‘你到哪里去了?’显然,她对自5月23日昏迷之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情都毫无记忆了,就仿佛什么都不曾发生过一样。” 威尔玛的“奇迹复活”令医生感到不可思议,据医生艾格莱斯顿称:“这简直就是一个奇迹。有些事情是医生无法解释的,我想这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威尔玛似乎没有因为这件事情而受到任何影响,她现在的表现完全正常,我们都非常惊讶和高兴。”据悉,威尔玛有望完全康复。25日她表示:“我现在觉得感觉真好,比起前几天好得多!” 福州11月7日电 昨日,重庆来泉务工的彭某跨越了生死界线,同时也突破了脑死亡12个小时后便可确认死亡的医学惯例。 据了解,病人彭某今年30多岁,重庆人,来泉州打工2个多月。10月31日晚上被人打伤后送到泉州成功医院救治。泉州成功医院副院长李昌德教授说,2日上午,他和外科医生许明尧接治病人彭某,当时彭某昏迷不醒,据其弟彭大江介绍说他已经昏迷10个小时了。 经过抢救到了11月3日晚10时,虽然还有微弱的心跳,但彭某的症状已经符合医学界脑死亡的标准: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34个小时后,即5日上午8时30分,李教授征求家属的意见:病人已经脑死亡,还要不要接受治疗? 11月5日,彭某的母亲从重庆赶往泉州。就在母亲赶过来的这两天时间里,奇迹发生了。 这些天,彭某的身体都是冰凉的,医生几次量体温都量不到。昨日凌晨,彭大江突然感觉到哥哥的身体变暖,早晨6时,护士一量温度,居然达到35摄氏度。上午10时,在床边打瞌睡的彭大江被李教授的惊呼吵醒:“这下出奇迹了!”原来,彭某此时已经恢复了自主呼吸,“有了呼吸说明他已经脱离脑死亡的阴影了”。脑死亡不等于植物人据李教授介绍,目前医学上通行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但我国立法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即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但心脏是一个独立收缩的器官,即使在没有脑神经支配的情况下,心脏还能维持跳动很长时间。所以许多医学家认为脑死亡标准更科学,对器官移植的意义更大,目前,我国已经在酝酿脑死亡法。 据了解,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是: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在首次确诊后,观察12个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脑死亡。

生命体征消失

病伤死亡率论文

3 讨论 本组肝硬化患者感染发生率,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child—pugh C级患者合并感染者明显增多。院内感染总发生例次率,住院时间超过1月者发生院人感染机会明显增加,住院期间由于诊冶需要而行各种创伤性操作也增加了医源性感染的机会。肝硬化验室患者肠道内菌群上移,而小肠段肠壁较薄,门脉压增高使肠壁淤血,淋巴流量增多,导致肠壁水肿,致使肠壁屏障被破坏〔3〕。肝硬化患者肝细胞坏死、纤维化的同时,肝脏的单核—巨噬细胞系统功能亦显著受损,使来自肠腔的细菌不能被清除,易发生肠源性感染。本资料已培养检测到的细菌以条件致病菌居多,治疗选用抗菌药物最多的是甲硝唑和头孢第三代类。本组发生感染者病死率%,明显高于无合并感染者的病死率%。提示肝硬化合并感染是造成病情加重,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这主要与机体免疫功能低下,高胆红素血症、白蛋白明显下降及肝功能衰竭有关。而感染又常诱发生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及肝肾综合征等严重并发症,使肝硬化进展为慢性重型肝炎、肝功能衰竭甚至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病死率明显增高。因此,肝硬化患者住院后应抓紧时间检诊,在诊治过程中加强消毒隔离,严格无菌操作及掌握各种侵袭性操作的适应症,尽量减少医源性感染的诱因。对肝功能child—pughC级患者采取绝对卧床休息、给予高热量、适量蛋白质(以植物蛋白为主)、丰富维生素等易消化饮食,并应细嚼慢咽,绝对戒烟酒,加强口腔及皮肤护理,病情稳定后尽早出院。发现感染征兆如不明原因的持续低热,黄疸明显升高,顽固性腹胀、腹痛、腹泻、腹水量明显增多或利尿剂无效等,应及早作细菌培养,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加强支持利退黄治疗,积极预防和控制感染及严重并发症的发生

世界卫生组织把"健康"定义为:不单单是指不生病,而且还包括以积极的态度去认真对待任何事情的精神、肉体和社会适应状态。下面是我为你精心整理的关于人体健康与疾病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摘要

由于我自己平时比较关注养身,也很注意身体健康,但对于这些了解的不多,自己想多知道一些相关方面的内容。所以这学期选了《健康与疾病》这门课,上了后觉得真的很有益,对平时生活和健康能给很多指导。

这门课是由医学院开的,来给我们上课的老师都很不错,分别给我们讲了他么自己从事的领域的相关知识。我自己对中医这方面比较感兴趣,所以就选了这个方面,写一下我上了这门课的收获。

中医这个概念来自中国传统医学,它是以自然科学为主体,多学科知识相交融的传统医学科学,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医疗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中医是我国最早的医疗行为,起源于手的进化,按摩是最早的医疗行为→外治法。其特点是整体观念——人体自身的完整性和机体内外环境的统一性的思想。其理论体系属于古代的哲学范畴。

中医的基础理论是对人体生命活动和疾病变化规律的理论概括,它主要包括阴阳、五行、气血津液、脏象、经络、运气等学说,以及病因、病机、诊法、辨证、治则治法、预防、养生等内容。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我对中医的理解:一、中医简介,主要从起源、特点、哲学基础几个方面阐述;二、阴阳五行学说,包括阴阳学说、五行学说;三、藏象学说:概论、肝脏、精气血精液、体质几方面;四、病因病机主要是外因、内因等;五、中医治疗 方法 ,有中药、针灸、推拿艾灸、火罐;六、针灸学基础,主要有筋络、腧穴、十四经血、经外奇穴;七、四诊,即指望闻问切。

二、正文

(一)、中医简介

中医这个概念来自中国传统医学,它是以自然科学为主体,多学科知识相交融的传统医学科学,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医疗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具有科学、系统、完整、独特的理论体系。中医学有着悠久的历史,经历了数千年沧桑巨变,现在依然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乃至世界人民的卫生保健事业做出巨大贡献,是中华民族优秀 传统 文化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我国最早的医疗行为,起源于手的进化,按摩是最早的医疗行为→外治法。其特点是整体观念——人体自身的完整性和机体内外环境的统一性的思想。其哲学基础: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关于自然界和人类思维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学说。我国古代创立的哲学体系主要是阴阳五行学说,中医学正是在这个朴素唯物论和辨证法的哲学思想指导下构成的理论体系,并成为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因此,中医学的理论体系属于古代的哲学范畴。

(二)、阴阳五行学说

阴阳五行学说是阴阳学说与五行学说的总称。阴阳五行学说自引入中国传统医学领域后,逐渐成为其解释人类生命的起源、人体的生理功能、病理变化的思想武器,并用以分析、归纳疾病的本质与类型,从而成为中医学指导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阴阳五行学说是中医学理论体系的轴心,贯穿于中医学理论的各个方面,并通过古人的不断探索和完善,逐渐构筑成一套以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为基本特点的中医学理论体系,促进和推动着中医学的发展,因此说明阴阳五行学说是中医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阴阳五行学说不是神秘的玄学,它是古人建立在观察事实基础上的具有科学内涵的理论。阴阳,是对自然界相关事物或现象对立双方属性的概括,所以其用到的一些概念也是对立的。阴阳的属性特征具有普遍性、相关性、相对性和可分性。 但其两者之间也是有一定的关系的。阴阳对立制约,最终达到对立与制约的动态平衡。将中医应用于医学能帮助人医治疾病。阴阳中的五行:木、火、土、金、水五种物质的运动变化,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这五行各有特点,均处于运动变化中。五行学说将五脏分别归属于五行:肝属木、心属火、脾属土、肺属金、肾属水,并以五行来说明各脏的生理特性。

(三)、藏象学说

藏象学说,是研究藏象的概念内涵,各脏腑的形态结构、生理功能、病理变化及其精、气、血、津液、神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脏腑之间、脏腑与形体官窍及自然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学说。藏,是指隐藏于人体内的脏腑器官,即内脏。象,其涵义有二:一指脏腑器官的形态结构,其二指脏腑的生理功能活动和病理变化表现于外的现象,也是人体内脏腑的生理功能活动和病理变化反映于外的征象。气血津液是构成人体的基本物质,是腑脏、经络等组织器官进行生理活动的物质基础。藏象学说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研究各脏腑组织器官的生理功能、病理变化及其相互关系;二是研究精、气、血、津液、神的生理功能、病理变化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脏腑的关系。五脏包括心、肺、脾、肝、肾,六腑指的是胆、胃、小肠、大肠、膀胱、三焦,奇恒之府包括脑、髓、骨、脉、胆、女子胞六个脏器组织。精、气、血、津液 是构成人体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体质的“体”,指形体、身体,可引申为躯体和生理;“质”指特质、性质。体质是禀受于先天,调养于后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所形成的形态结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等与自然、社会环境相适应的人体个性特征。它充分体现出中医学“形神合一”的体质观。体质的形成是机体内外环境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两个方面密切相关。偏阳体质:是偏于亢奋、偏热、多动等特性的体质。偏阴体质:是偏于抑制、偏寒、多静等特性的体质。阴阳平和体质:是功能较为协调的体质类型。

(四)、病因病机

病因——泛指引起人体发生疾病的原因。分为外因、内因、其他因素。外因包括六淫、疠气;内因包括七情、饮食失宜、劳逸失度;其他原因有痰饮、淤血。病机包括正邪盛衰、阴阳失调、气机失常,这些均会影响人体的正常运行。

(五)、中药治疗方法

中医治疗方法,有中药、针灸、推拿艾灸、火罐。中药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中草药,几乎未经加工的原生态的,这个与西药是相对的。中药可内服,外用、注射、外栓。针灸有治疗周围神经损伤、颅脑脊髓损伤、运动系统创伤、疼痛的功效。推拿是指在人体一定部位,运用各种不同手法和进行特定性肢体活动来达到强身健体、防病治病的一种治疗方法。

(六)、针灸

经络学说─是中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络内属脏腑,外络肢节,沟通内外,贯串上下,将人体各部的组织器官联系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生理功能:阐释病理:发生病变时,经络就成为传递病邪和反映病变的途径。如心火可循经下移于小肠,而小肠有热亦可上熏于心。如足厥阴肝经抵小腹,布胁肋,故肝气郁结,常见两胁及小腹胀痛等。 沟通表里上下,联系脏腑器官通行气血,濡养脏腑组织,调节机能平衡,感应传导的作用。指导诊断

在临床上,可根据疾病症状出现的部位,结合经络的循行走向及所联系的脏腑,作为疾病诊断的依据。如两胁痛,多是肝胆病变;前额部疼痛,多与阳明经病有关等。如肺病时可在肺俞穴出现结节或中府穴有压痛;肠痈可在阑尾穴有压痛等。治疗预防:如针灸、按摩、针刺麻醉、耳针、电针、穴位埋线、穴位结扎等治疗方法。临床可根据药物的归经,选择相应的药物。如太阳经头痛,选用羌活、蒿本等。调理经络方法预防疾病。如常灸足三里穴可强壮身体、防病;灸风门可预防感冒;常点按养老穴可美容肌肤和明目等。腧穴→脏腑、经络之气输注于体表的特殊部位。“腧”与“输”义同,有转输、输注的含义;“穴”即孔隙的意思。某些特殊的穴位会有特殊的意义,

是指中医诊察和收集疾病有关资料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望、闻、问、切四法。基本原理: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人体的皮、肉、脉、筋、骨、经络与脏腑息息相关,以脏腑为中心,通过经络通联内外,因而通过审察外部征象,探求疾病的本质。

(七)、四诊

望诊,是医生运用视觉观察病人的全身和局部表现、舌象及排出物等,以收集病情资料的诊察方法。闻诊主要从声音、语言、呼吸、咳嗽、呕吐、呃逆几个方面。问诊,是医生通过对病人或陪诊者进行有目的地询问,了解疾病的起始、发展及治疗经过、现在症状和 其它 与疾病有关的情况,以诊察疾病的方法。

中医理论来源于对医疗 经验 的 总结 及中国古代的阴阳五行思想。其内容包括精气学说、阴阳五行学说、气血津液、藏象、经络、体质、病因、发病、病机、治则、养生等。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医专著《黄帝内经》问世,奠定了中医学的基础。时至今日,中国传统医学相关的理论、诊断法、治疗方法等,均可在此书中找到根源。

气是构成天地万物的原始物质。气的运动称为“气机”,有“升降出入”四种形式。由运动而产生的各种变化,称为“气化”,如动物的“生长壮老已” ,植物的“生长化 收藏 ”。气是天地万物之间的中介,使之得以交感相应。如:“人与天地相参,与日月相应”。天地之精气化生为人。

中医认为,元气为先天之精所化生,是人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气,由先天之肾所藏,后天脾胃来濡养,借三焦和经络流行分布并弥散全身。

中医中药在中国古老的大地上已经运用了几千年的历史,经过几千年的临床实践,证实了中国的中医中药无论是在治病上、在防病上,还是在养生上,都是确凿有效可行的。在西医未传入中国之前,我们的祖祖辈辈都用中医中药来治疗疾病,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中医对疾病的治疗是宏观的、全面的。但是到了现代,随着西方自然科学和哲学的进入,西方医学的 思维方式 和研究方法构成了对中医学的挑战。中医科分类中医骨伤科学是一门防治骨关节及其周围筋肉损伤与疾病的学科。古属“疡医”范畴,又称“接骨”,“正体”,“正骨”,“伤科”等。中医骨伤历史久,源远流长,是中华各族人民长期与损伤及筋骨疾患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具有丰富的学术内容和卓著的医疗成就,是中医学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世界医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健康与疾病的定义

(1) 关于健康

健康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变化。不同时期,人们赋予健康的内涵不尽相同。健康在词典里的定义是: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这是 "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下"的健康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把"健康"定义为:不单单是指不生病,而且还包括以积极的态度去认真对待任何事情的精神、肉体和社会适应状态。由此可知,"健康"既包括体能健康也包括精神健康,即人的健康不仅是躯体的健全和不虚弱,在生理上没有疾病,在心理和精神方面保持平衡状态,还包括人对社会的良好适应,与社会和谐相处。新的健康概念把人的躯体与精神结合、个体与社会结合,是对健康的全面定义。

(2)关于疾病

对人体正常形态与功能的偏离疾病,有如健康一样,从不同角度考查可以给出不同的定义。最常应用的定义是"对人体正常形态与功能的偏离。在许多情况下,这一定义是适用的,如伤寒可以表现为一定时间内体温和血中"伤寒血凝素"(抗体)的增高。但是,正常人的个体差异和生物变异很大,有时这一定义就不适用。如正常人心脏的大小有一定范围,许多疾病可以造成心脏扩大,但对于运动员来说,超过正常大小的心脏伴有心动过缓(慢至每分钟40次左右)并非病态;这种偏离正常值属于个体差异。在精神方面,智商大大超过同龄人的是天才,而不是病人。也有人从功能或适应能力来定义疾病,认为功能受损和与环境的协调能力遭到破坏才是疾病的表现,这样可以避免把正常人的个体差异和生物变异误划为疾病。缺氧时才出现症状的镰状细胞性贫血,就表现为适应能力的缺陷。对许多精神病人,特别需要考察其与环境的协调能力。但是适应功能的不良并不一定是疾病,如一个长期缺乏体力活动的脑力工作者不能适应常人能够胜任的体力活动,稍有劳累就腰酸背痛,这不一定是有病。

二、结合自身特点,总结影响当代大学生健康的因素。

1、人体生物学因素

人体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有机体。在影响和制约人体健康的诸多生物学因素中,主要有遗传和心理两种因素。

(1)遗传因素

后代形成和亲代相似的多种特征称为遗传特征。遗传不仅使后代在形态、体质以至性格、智力、功能等方面和亲代相似,而且还把亲代的许多隐性或显性的疾病传给了后代。某些遗传病不仅影响个体终身,而且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对于遗传病,最重要的还是预防,如提倡科学婚姻,用法制来制止近亲结婚等。

(2 )心理因素

消极的心理因素能引起许多疾病,如心血管、高血压、肿瘤等。积极的心理状态是保持和增进健康的必要条件,是人们适应环境的良好表现。

2、环境因素

(1)自然环境

人每时每刻都离不开自然环境,空气、阳光、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粮食、蔬菜、鱼肉、食盐等是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物质。

大自然在为人类提供各种营养物质的同时,也在传播着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如广泛存在的有害微生物(细菌、病毒)、空气中的污染物、溶于水中的有害物质等。另外,气候的突然变化(如酷暑、严寒、气压、空气湿度异常等)也会影响人体健康。

( 2)社会环境

社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环境。人们一方面享受着社会生产的成果(例如科技的进步、工业的发展,使人们有了丰富的物质文明);另一方面社会生产的发展(例如现代工业的发展同时带来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生活方式因素

生活方式指的是人们长期受一定的民族文化、社会经济、风俗,特别是家庭影响而形成的一系列的生活习惯。

不良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是影响人类健康的主要原因。世界卫生组织曾经对发达国家疾病谱和死亡谱的变化进行过详细的调查,认为20 世纪70年代以后,在发达国家中导致死亡的主要疾病已变成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意外死亡以及环境污染所致疾病等,而这些疾病的起因都与人们滥用酒精和药物、过度饮食、缺乏体育锻炼等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有关。

4、卫生保健设施因素

保健是包括对疾病患者进行治疗在内的康复训练、普查疾病、促进健康、预防疾病、预防伤残以及健康 教育 等一系列活动的总和。健全的社会保健制度是维护和促进健康的重要保障。

5、体育锻炼因素

人体在适宜的运动过程中,机体将产生一系列适应性的良性变化,从而达到健身防病的目的。然而,运动量过大,则可能导致伤害;运动量过小,又达不到刺激体内各组织器官,从而提高生理功能的目的。因此,体育锻炼要想获得健身效果,必须注意其科学性。

三、结合自身健康状况和六大营养素相关知识谈预防疾病

1、食物和健康与疾病预防的关系

在学习过程中,我会出现情绪不稳定,体力不支,注意力难以集中,导致学习效率低下的情况。此外,我在夏天的时候,很容易出汗,稍微一运动,整个人就像是洗了淋浴。通过学习,我了解到这与日常饮食及六大营养素的摄入有很大的关系。

人的生命必须通过饮食来维持,人的生命质量和精神心理与饮食营养有极大的关系,人的智力、体力、学习能力、运动能力、防病能力、康复能力、生殖能力、寿命、身高、体重也都与营养饮食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营养素摄入不平衡将引起很多疾病。所以合理营养和平衡膳食是预防疾病的重要 措施 。

食物满足身体的各种营养需求,有适当量的蛋白质供生长发育、身体组织的修复更新、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要从食物中吃出健康来,就要注意生活的饮食习惯。饮食的要点就是:少食肉类食品和动物性脂肪,多吃植物性食物和新鲜蔬菜及水果,注意蛋白质摄取均衡,减少不良的饮食习惯。还应根据不同的年龄段选择不同的食物。饮食满足身体的各种营养需求,有足够的热能维持体内外的活动;有适当量的蛋白质供生长发育、身体组织的修复更新、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有充分的无机盐参与构成身体组织和调节生理机能;有丰富的维生素以保证身体的健康,维持身体的正常发育,并增强身体的抵抗力;有适量的食物纤维,用以维持正常的排泄及预防某些肠道疾病;有充足的水分以维持体内各种生理程序的正常进行。饮食要遵循食物中热能和各种营养素含量充足,种类齐全,比例适当;饮食中供给的营养素与机体的需要两者之间保持平衡。饮食的结构要合理,既要满足机体的生理需要,又要避免饮食构成的比例失调和某些营养素过量而引起机体不必要的负担与代谢上的紊乱。人体需要42种以上的营养物质,包括各类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各种维生素、各种矿物质、必须微量元素和水。能构成42种以上营养物质的饮食必须由多种多样的食物来源来实现。

人在成长的不同时期合理的膳食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正处于青少年时期,是一生中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期。这时期全身各部位、各器官逐渐发育成熟。所以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l)热能青少年生长发育快,活动量大,故对热能的需要量较多,平均每天需要热能大约2800卡。

(2)蛋白质青少年对蛋白质的需要量比成年人多,而且在质量上也比成年人要求高,每天大约需要蛋白质80~90克。青少年应多吃一些动物性蛋白,如蛋类、乳类、瘦肉类及动物肝脏。另外,还应将动物性蛋白分配到三餐中吃,不可集中在一顿饭吃,以防增加胃肠道负担。

(3)维生素是人体生长发育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对青少年来说尤为重要。如果长期缺乏维生素,就会影响生长发育,甚至出现维生素缺乏症。如维生素A缺乏,会患夜盲症、干眼病;维生素B;缺乏,会患神经炎、脚气病;维生素B2缺乏。会患口角炎、舌炎;维生素C缺乏,会患坏血病;维生素D缺乏,则影响其骨能发育等。为此,青少年最好每天吃500克新鲜蔬菜。

(4)无机盐:青少年需要有足够的钙、磷、铁、碘等元素。钙和磷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材料,青少年缺少了钙和磷,骨骼发育就会出现障碍,严重时可患软骨病。铁是红细胞的重要成分,青少年随着身体的增长,血量逐渐增多,需要的铁也就较多,如果缺铁就容易发生贫血。碘是甲状腺素的重要成分,甲状腺素能促进机体代谢和神经骨骼的发育。青少年如果食碘不足,就会出现身材矮小,智力迟钝。

合理营养是健康的基石,不合理的营养是疾病的温床。虽然有些疾病是由于生活方式等多种因素作用所致,但膳食结构不合理、肥胖、营养不均衡是其中特别重要的因素。我们一定要改变旧的传统观念,树立科学的营养健康理念,真正做到合理营养和平衡膳食。

2、饮水和健康与疾病预防的关系

我不爱喝水,经常一天也喝不了一杯水,也常常以果汁、咖啡代替水,通过学习健康疾病与预防,我了解到饮水的重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水是六大营养素之一,它分布于:1、细胞内液(细胞质)2、细胞外液(血清)3、固体支柱组织(骨)。水占成人体重的比重约60%(有人说是70%,这个是不确切的),女性和男性稍微有点区别,只有50%多,因为脂肪多。温带居民每天吃流质食物2500毫升(根据季节和年龄不同可有所调整),一半来自水,一半来自食物,来自水的一半千万不要丢。

(1)水能防传染病

呼吸道是我们人体第一道防线,如果水补给少,呼吸道粘膜细胞因缺水而萎缩,分泌黏液就会减少,粘附病毒能力随之下降,细菌非常容易进入我们体内引发流感、气管炎等疾病。如患流感,须多饮水,可稀释病毒!

(2)•水能防肝癌

中国现在很重要的成就—防肝癌。其中,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肝癌,是癌症之王。肝癌患者中国占全球一半,每年发病35万人,死亡32万人,死亡率非常高,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沿海地区,都是我国肝癌高发区。肝癌与水污染关系密切。

乙肝、丙肝病毒污染水。吃入生的或未煮透的海产品能引起病毒性肝炎。水遭到污染后,富含各类营养,使水中的藻类繁殖快。其中最常见的蓝藻,带剧毒,可引发中毒性肝炎。水和食物被黄曲霉毒素(霉玉米、霉粮食中含量最高)污染,也能引发中毒性肝炎。

中毒性肝炎和病毒性肝炎为肝癌危险因素。为什么中国有这么多肝癌患者?因为中国人口密度大,而且清洁程度不高,污染非常严重,所以中国是全世界肝癌最多的地方,是最危险的地方。一个月前在广州开肝癌的防治会议,提出了这些新的数据和观点。

(3)水能防心脑血管病、泌尿系统结石和关节痛

喝水不足或不主动喝水,(特别是老人)导致身体缺水,会加快脏器衰退;喝水不足,使血管内皮受损,血小板由于缺水凝聚黏度高,造成供氧不足,导致血栓形成。血栓堵住脑血管引起脑中风、血栓堵住心脏的冠状动脉,引起心肌梗塞。多饮水可减少此过程。有些老人的“中暑”与此有关(301医院证实)。希望我们老人家可要注意,天天早上要喝一杯水,最好是喝活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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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保护是当今外科发展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减少出血、少输血、不输血和输自体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血液内科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目的:探讨血液内科护理风险因素的种类及对应的风险管理对策。 方法 :回顾性分析我院42例血液内科疾病的护理风险存在因素,分析风险管理的研究。结果:42例血液内科疾病患者得到有效护理,2例输液渗漏,2例经济纠纷,投诉率。结论:实施风险管理可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发生,利于患者病情改善。

【关键词】血液内科;护理风险;研究对策

【Abstract】Objective:Kind and corresponding risk discussing the blood internal medicine nursing risk factor manage a countermeasure。Method: Retrospect sex there exists a factor in the nursing risk analysing my 42 regular yard blood internal medicine disease, research analysing the risk administration。Result.:42 regular blood internal medicine diseases patient gets the effective nursing , 2 regular infusion leakage , 2 regular economy disputes , complaint rate 。Conclusion: Put risk administration into practice but maximal degree reduces risks happening , is good for patient state of illness improvement.

【Keyword】Blood internal medicine Nursing riskStudy a countermeasure

医疗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护理风险是指在护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有害因素导致病人伤残或死亡后果的可能性,具有风险水平高、风险不确定性、风险后果严重等特性[1]。血液内科患者逐年增多,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护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因素已成为血液内科护理管理的新方向。我院血液内科自2007年开始对该科护理风险因素寻求其防范对策,降低了风险事件,护理缺陷、护理差错和纠纷的发生。分析 报告 如下: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42例血液病患者男26例、女16例。年龄12~62岁,平均37岁。再生障碍性贫血17例,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5例,慢性粒细胞白血病3例,血友病2例,凝血功能障碍2例, 其它 病种3例。

风险因素分析

主观性个人因素 护士的责任心不强,执行 规章制度 不严,护理核心制度未严格执行所造成的护理缺陷是一种发生率较高、损失较大的风险[2]。血液科输血治疗较多,因护士个人因素输错血或输错液体等,化疗药物渗漏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护理文件记录不及时、欠准确或字迹潦草,内容不符不连贯,随意涂改也易导致护理纠纷

专科知识及 经验 缺乏不能及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护理方法。抢救仪器的使用不熟练,对各种恶性血液性疾病不能及时判断。

感染预防意识淡薄 诊疗护理行为都可能存在医院内感染的隐患,护理操作时未注意按先洁后污的原则,从而易发生交叉感染引发纠纷。

医患沟通缺乏 对病情、护理行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技巧不当致护理纠纷或投诉

缺乏法制意识护患关系是特定人际关系,进行深静脉置管操作前未将可能出现的风险告知病人,造成病人不理解、不配合;给病人导尿、灌肠时,未经病人同意暴露隐私等。

主观性病人因素 血液病病人自身心理负担较重,情绪焦虑不安,对治疗及生活失去信心,产生悲观绝望情绪。客观性疾病自身因素血液病是原发于造血系统的疾病,以贫血、出血、发热为特征的疾病,与感染,生活因素相关。血液病病人是医院感染高发人群,病种感染率约12%,而肿瘤化疗病人可达35%左右[3]。如白血病化疗后骨髓抑制期、严重贫血的病人容易有眩晕、乏力等症状情况,加上凝血功能障碍,病人容易出现意外。血液科病人大多经静脉输注化疗药物,此药杀伤或抑制癌细胞的同时也损害正常组织细胞及引起药物性静脉炎[4,5]。增加了护理人员静脉穿刺难度,甚至导致肢体功能障碍,容易发生医疗纠纷。其它因素如病房噪音 病房内用物摆放不合理

护理风险因素对应管理对策

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更新护理人员风险管理意识。提高护理人员主观能动性,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规范护理记录,护理人员履行告知义务,让病人享有知情同意权[6]。血液病化疗药物使用较多,要求护士掌握化疗专科知识及技术,如化疗药物的毒副反应、机制及其护理应对方法、化疗血管的选择与化疗中的监护、外周中心静脉置管的护理、化疗急症的抢救等。

加强护患沟通,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科室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及时进行评估、分析,不断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护士对护理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从细节上落实各项 措施 到位,加强护理风险监控。如加强病区环境安全管理 ,加高床栏,将危险物品远离患者,保持地面干燥。

加强院内感染 认真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制度,降低院内感染发生率。

2结果

42例血液内科疾病患者得到有效护理,其中2例因输液渗漏经对症处理缓解,2例因经济条件原因发生医疗纠纷,经明细账目,耐心解释,联络患者当地医保机机解决费用,得到合理解决。投诉率为。

3讨论

医疗护理风险管理是指对患者、医务人员、医疗护理技术、药物、环境、设备、医疗护理制度与程序等风险因素进行管理的活动[7]。护理风险贯穿在护理操作、处置、配合抢救等各个环节和过程中。血液内科疾病具有病情变化快,预见性差的特点,没有风险意识,不能及时发现护理风险,将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正常的护理工作。我科采取上述综合防范对策,实施风险管理后,护理质量得以明显提高,护理人员风险意识明显增强。实施三年多差错事故显著减少,护理纠纷、护理投诉明显减少,病人对护理工作的满意率达.患者病情,心理,身心都得到不同程度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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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欣娟,贾朝霞.从护理角度看病人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J].护理管理杂志,2005,5(71):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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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血液内科病人因为原发病及治疗因素造成机体免疫功能和造血功能损害,分析血液内科患者急诊方法,可以控制医院内感染发生率,加强医院的管理。本文探讨了血液病人的内科急诊方法,为有效监管血液病感染提供相应指导。

【关键词】血液内科,内科急诊,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R57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 编号】1004-4949(2014)03-0134-01

血液内科主要治疗贫血,像血友病、白血病、淋巴瘤、骨髓增殖性疾病以及一些属于血液病范畴的并发症的处理。从目前数据来看,血液病的发病率逐年增高。血液病已经成文了一种现代病,但因为血液病发病隐匿,患者多数不能自己觉察,多因其他疾病就医或体检时被发现。因此,提高对血液病的认识,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尤为重要。

1血液内科概述

血液病分好多种,有的是原发的,大多数是因为造血功能缺陷或骨髓成分的恶性改变;有的是继发的,某些疾病如营养缺乏、代谢异常及物理化学因素等会对骨髓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导致血液或骨髓成分明显改变。血液内科患者是医院内感染的高危人群,目前,已知引起血液病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遗传、免疫、污染等,都可以成为血液病发病的诱因或直接原因,加之抗生素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病原菌的出现等因素使其医院内感染率逐年升高。 同时这些感染也是造成血液病患者死亡的常见原因之一。

2研究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

收集2010年1-12月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2974例血液内科住院患者,男性1885例,女性1090例,年龄3~79岁,其中急性白血病 685例,慢性白血病1066例,缺铁性贫血816例,再生障碍性贫血204例,多发性骨髓瘤94例,其他109 例。

病因构成

白血病患者75例,占到 %;血友病患者25例,占到 %;淋巴瘤患者28例,占到 %;骨髓增殖性疾病患者50例,占到。

研究方法

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系统分析病例资料。调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天数、诊断、侵入性操作、是否发生感染、感染部位、感染时间和病原菌、抗生素的使用等。医院内感染的诊断标准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确诊。

救治方法与人员安排

血液内科急诊患者按链式并联操作流程:初步判断病情―呼吸道管理―循环管理―系统查体―采取维持病人生命体征平稳的各项护理措施。治疗组设急救护理小组,由2名护士组成,即责任护士和辅助护士各1名,责任护士一般由高年资护师担任。当患者进入抢救室后,抢救人员立即按流程规定站位:责任护士站在病人头位,负责呼吸道的管理,立即进行高流量吸氧,吸痰,或配合医生气管插管,上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电除颤,心电监护,抢救全过程指导辅助护士工作,并与医生沟通,使医护抢救配合默契;辅助护士站立在病人的体侧,负责循环系统的管理,立即快速建立1~2条大静脉通道,采血,留置导尿管,执行抢救医嘱,记录抢救的各项措施、药物及实施时间,病人的病情变化等。护理操作分工明确,双人同步进行。

观察指标

按照危重“急救白金10min”作为时间判断标准,要求基本生命支持在10min内完成。从患者躺在抢救床上开始到完成基本生命支持操作发挥治疗作用为止,时间以分钟计算,物品准备纳入基础抢救时间。

抢救成功标准

病人心跳呼吸恢复、有效循环建立(在有或无药物维持下动脉收缩压≥80mmHg),转送住院无生命危险,则认为血液内科病人的内科急诊成功。

3统计分析

数据用 软件进行统计,采用χ2检验,以 P<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4结果

血液内科主要疾病感染分布 2974 例血液内科住院患者中发生医院内感染 164 例,发生率为,以急性白血病(感染率 )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感染率 )较高,与其它血液内科疾病感染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不同时间血液内科医院内感染部位分布感染部位以呼吸道感染最多(),其次为口腔( )、胃肠 道( )、血 液 ( )、 肛 周()、泌尿道及其他部位。其中冬春季呼吸道感染高发,夏秋季胃肠道和口腔感染常见。病人住院时间、侵袭性操作、有无放化疗、抗生素的使用等均与医院内感染的发生相关,以侵袭性操作发生的感染率最高。引起医院内感染的病原菌主要是条件致病菌,其中以革兰阴性杆菌为主,真菌主要为白色假丝酵母菌。本组病例就诊后24h内即明确诊断者100(),就诊后2~4d内明确诊断者78例()。178例血液内科急诊患者中,白血病患者急诊抢救成功65例,死亡10例;血友病患者急诊抢救成功20例,死亡5例;淋巴瘤患者急诊抢救成功23例,死亡5例;骨髓增殖性疾病患者急诊抢救成功41例,死亡9例。合计总共急诊抢救成功149例,死亡29例,急诊抢救成功率为,死亡率。其中23例死于急诊室,6例死于住院期间。

5研究讨论

按国际疾病法(ICD)命名血液系统疾病,血液病可以分为造血干细胞病、红细胞疾病、白细胞疾病和出血性疾病等几大类:造血干细胞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性疾病(如骨髓纤维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如难治性贫血、环形铁粒细胞性难治性贫血、慢性粒单细胞白血病等)、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红细胞病则包括贫血和红细胞增多症。其中贫血的种类也很多,有缺铁性贫血、营养性巨幼细胞性贫血、6-磷酸葡萄糖脱氢酶缺乏性溶血性贫血、自身免疫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阵发性睡眠血红蛋白尿、失血性贫血等。血液病并不可怕,也并非都是恶性的,某些类型的血液病只要及时治疗,可以完全治愈。因此,疾病确诊以后,要及时到学术力量强,治疗经验丰富的专科医院接受系统治疗,这是战胜血液病的关键。本研究结果显示,本院血液内科患者医院内感染的发生率为 ,较国内部分医院所做该科室感染率研究低,这与本院开展目标性监测,监督各项感染控制措施,如手卫生、隔离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环境清洁与消毒等工作的落实有关。综上所述,必须加强对血液内科患者医院内感染的监控并做好预防措施。应严格掌握抗生素用药有效指征,合理有效使用各种药物,鼓励患者适当进行体育锻炼,增强机体免疫力,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6结语

血液病人内科急诊时应当先进行紧急性抢救,充分保障患者的急救时间。急诊时不仅要强调时序性,还要保障分工明确,逐一治疗。这样才能为患者赢得更多宝贵的治疗时间和机会。

参考文献

[1] 李晓屏,血液内科护理风险因素分析与风险管理[J],全科护理,2009

Results � 2 181 cirrhotic patients with the infection rate of 101 cases of infection. infection rate was , of nosocomial infection. � infection sites were 101 cases of infection times for a total of 133 cases of infection occurred. 4 cases of which three infections, 24 cases of infection of two parts, one part of the remaining 73 cases of infection. By the frequency of infection sites were as follows : 59 cases of primary peritonitis time, 15 cases of intestinal infection. 12 cases of upper 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 bacteremia nine cases meeting, lung infection and pleurisy meeting of the eight cases. Biliary tract infection, urinary tract infection and oral infection five times, four cases of skin and soft tissue infections time, 3 cases of septic shock. � incidence of infection-related factors causing infection and liver function grades of Child - Section 101 cases of infection. A, B and C patients respectively 11 cases, 41 cases and 49 cases. 80 cases of non-infected group, A, B and C patients respectively 26 cases, 39 cases and 15 cases. Child-C infection in patients with cirrhosis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non-infected patients.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groups (x2=, ) is shown in Table 1. � liver function Child-grade comparison group (X2) A B C Total infected groups of 11 (20. 6) 41 () 49 () 101 non-infected group, 26 () 39 ( ) 15 () 81 Total 37 80 64 181 Note : Theoretical data for the number of brackets (T) nosocomial infection and hospital stay time "in January. Ointment and "half of those on the incidence of nosocomial infection rates were , , . Cirrhotic patients at the hospital, "hospital occurred in January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chances of infection" in January (P <) in Table 2. Nosocomial infection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ength of stay and hospital infection cases of infection "half 5 1 Ointment 3 , "January 31 nosocomial infections and 133 cases of invasive operation between infection , the number of patients with invasive operation in the first three places respectively : 25 cases of deep venous catheter infection received before the operation. 14 patients with abdominal paracentesis, four cases Thoracentesis. � add : pathogenic bacteria has been detected in the culture of Escherichia coli bacteria are : (ascites); aeruginosa (ascites); Klebsiella foul nose (blood, phlegm, bedsore pus), fungal prima Sisha (blood jugular vein cannulation), grape skin bacteria (sputum), Candida albicans (sputum, feces throat), Rumsfeld Xidixi bacteria (sputum). Staphylococcal ears (urine). � vesting who died 29 cases of infection occurred, the mortality rate for infected persons died in 2002 two cases did not occur. mortality rate of . The remaining 72 cases were infected in pathogen detection based on the rational use of antibiotics and protective, and diuretic therapy, etc., maintain a clean mouth and skin care benefit under both improved infection control discharged The average hospital stay was days for the few. No infection in the other 78 cases under treatment and care are reasonable discharged improved, the average length of stay was days. Mortality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non-infected patients with cirrhosis infected. (X2= ) Table 3 � infected and non-infected group compared mortality improvement in the number of death cases Total number of infected cases, 29 () 72 () 101 non-infected group 2 () 78 ( ) 80 Total 31 150 181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groups i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脑死亡的医学论文

1,从医学科学的角度来讲,脑死亡判断标准相对于心肺死亡更加科学.现代的医学理论和实践证明,以传统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标准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已经过时,不再是科学的判定死亡标准.当前重新确立死亡标准已是弦上之箭.1/5页2,脑死亡为器官移植提供了供体来源的制度保障.当下器官移植供体的主要来源是从传统心肺死亡的尸体身上或亲属活体身上获得.而事实上,”要使器官移植获得成功,首先要有新鲜的器官,尤其是心脏和肝脏的移植,在心脏停止跳动以后是难以成功的”.可见,将脑死亡确定为死亡的标准,就成为提高遗体器官利用率及保障结构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的潜在需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脑死亡法才真正与供体器官来源不足的问题扯上关系,从而使器官移植成为我国对脑死亡专门进行立法的原因之一.(二)经济价值我国是一个医疗资源匮乏的国家,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为22%的人服务.医务人员对脑死亡者采取的医疗救助只是一种仪式性的,安慰性的消极措施,目的是使患者家属在心理上得到安慰.无疑是对医疗资源的极端浪费,如何对有限的资源充分合理的利用,让更多的人能够得到保障,在我们国家确实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三)法学价值1,可以使与死亡相关的社会关系处于稳定的状态.由于没有相应的立法,谁也不敢冒此之大不韪宣告其死亡,由于死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几乎每一个法律领域,这样就会使与其相关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各种社会关系处在不确定的状态下,容易造成混乱.因此,如何科学地,准确地判断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为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提供了依据.2,它为放弃对脑死亡者进行救治的医师与家属提供了立法依据和保障,使放弃对脑死亡者进行救治的医方免受来自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也可使病人家属免受伦理非难,甚至不必要的法律纠纷.3,完善我国生命法律体系,实现我国生命问题法治化的需要.三,脑死亡立法的可行性分析(一)医学技术标准之准备现代的医学实践证明传统的心肺死亡已不再是科学的死亡判定标准.在现代科学和医学的条件下,人的脑细胞和脑组织在数量上和结构上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全脑机能丧失,则死亡具有不可挽回性和不可逆转性.由此可见,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已不是最科学,最令人信服的标准,只有脑死亡的不可逆转性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死亡.

这项立法就说明我们国家对人权越来越完善了,越来越尊重,他的意见,就是让我们更加尊重生命。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即死亡。大脑和脑干是人体接收信号和传出命令的“最高指挥官”,一旦大脑和脑干功能丧失,机体的其他器官将无法继续协同工作,也无法对环境变化做出反应,最终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各种脑干反射消失的临床死亡结局。脑死亡的判定需要有经验的临床医生,通过详细查体和确认试验,在排除各种可引起可逆性昏迷的情况下最终确定。确立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在于:1.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我们活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资源总是有限的。抢救脑死亡者的医疗资源消耗要比医治普通患者的医疗资源消耗多得多。毫无疑问,脑死亡标准的确立能减少相当数量的医疗花费。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法,可以适时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合理使用有限资源。2.为器官移植开辟广泛的前景。如果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为人的死亡,那么,医生就可以摘除脑死亡患者的心脏等主要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目的。虽然随着人类医学的进步,器官移植手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心脏器官的特殊性,体内移植医学还不能将从心脏死亡患者体内摘除的心脏器官用于移植受体。

近年来,由于现代医学的长足进步和人类生理学研究取得的种种突破,即使患者没有了脑或脑干传输脉冲,医疗人员也能人工维持其各组织的活性。 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患者靠呼吸支持系统维系生命——人工维持其体温、血压、脉搏以及补给营养和输液,但是,这些患者的脑是无活性(死亡)的。脑死亡患者毫无康复或存活的希望。 只有在医学中我们才接触到这样一个冷酷的事实:死亡还是有不同标准的。人们对死亡的本身无可奈何;但死亡的标准却居然是操之人手,这真是一种令人悲哀的反讽。因为死亡的标准操之人手,因此它就具有某种主观的价值性。从一定意义上说,大家议论和设定死亡标准,就是在共同决定一个不“在场”的人是死还是生。这是一个具有极大伦理内涵的事情,而不仅是专化业的客观标准。实际上,从现在发表言论的专家来看,支持脑死亡的多来自医疗界,而对此持审慎立场的,则是律师。这约略可以看做是两个利益集团的对垒,因为真正的脑死亡者永远不可能“在场”,只能由律师来“代理”他们的利益。 “脑死亡”是专家问题,但谈到价值,就是公众问题了。把人的价值看做是劳动力,把医院救死扶伤,看做是“修复劳动力”,这样的价值观,我是难以接受的。在我看来,在专家的观点中,把医院救死扶伤,看做是“修复劳动力”,比另一些医学专家把脑死亡者的器官看做是亟待开发的医疗资源的观点,其实更难以接受。后者的冷静虽然近于冷酷,还是在专业的立场上谈论“物用”。而前者,则是在医学范围之外,谈论一种狭窄的对人本身的价值定义。人不是这样来定义生命的。人活着不仅仅是为了“劳动”的。把人的生命价值仅仅看做是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对人的“物化”。 人的生命具有绝对的价值,伦理的价值,情感的价值,享受的价值。它不是由医学来定义的,也不是由“劳动部门”来定义的,更不是由金钱来定义的。我认为,脑死亡问题的立法和讨论都是可以的,但最好不要涉及生命价值,特别是不要引起对生命价值的偏狭理解。我们在谈论死亡的时候,不能伤害生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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