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手是给别人替考的,不只是违法,严重的还是犯罪。
现在多指冒名顶替代为考试的人,是舞弊违法犯罪行为。一,枪手原指射击手。古时叫“捉刀”,专指那些为别人写文章的人。随着时代的发展,枪手被赋予了许多新的含义,也就不仅仅限于称呼那些为人家写文章的人了,凡是那些以别人的身份来顶替为别人做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枪手。现多指代替别人参加考试或撰写论文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人;也指看准后行事,事完就走的人;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替考、泄露试卷等)的人也是“枪手”。二,网络词汇,经常可以在一些论坛或者网站的评论区见到这个词。比如,一个网络游戏的专区中出现一些人刻意的用言语攻击这款游戏,诽谤污蔑。这一般都是属于游戏开放商的竞争对手公司花钱雇佣的一些人,专门进行言语挑拨。同样的道理,也有很多对于某样东西赞不绝口,把它夸成天方夜谭,这也是典型的枪手。《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替别人考试。违法
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枪手也是会犯法的。
翻遍中国所有的国家法律、条文,没有任何一条禁止论文代写。即使是教育部等部门规章(特别说明,部门规章不是国家规定,只是部门规定)也没有任何一条来禁止论文代写,所以这个根本不构成违法。法不禁止即可为,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公认的道理,无罪推定也是我国最基本的准则。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替他人考司法考试涉嫌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会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根据《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司法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是学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是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现在多指冒名顶替代为考试的人,是舞弊违法犯罪行为。一,枪手原指射击手。古时叫“捉刀”,专指那些为别人写文章的人。随着时代的发展,枪手被赋予了许多新的含义,也就不仅仅限于称呼那些为人家写文章的人了,凡是那些以别人的身份来顶替为别人做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枪手。现多指代替别人参加考试或撰写论文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人;也指看准后行事,事完就走的人;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替考、泄露试卷等)的人也是“枪手”。二,网络词汇,经常可以在一些论坛或者网站的评论区见到这个词。比如,一个网络游戏的专区中出现一些人刻意的用言语攻击这款游戏,诽谤污蔑。这一般都是属于游戏开放商的竞争对手公司花钱雇佣的一些人,专门进行言语挑拨。同样的道理,也有很多对于某样东西赞不绝口,把它夸成天方夜谭,这也是典型的枪手。《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替别人考试。违法
代写论文是违法的。教育部2016年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了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从我们当前的法律规定处罚层级来看,对于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只能由行政规章来处理,刑法是没有办法介入的。论文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法律分析:违法的。论文代写包发买卖这种非法交易行为,无论是工商、教育、公安部门还是司法机关,由于自身职能及条件限制,进行有效规制的能力有限。从造假论文产业链的报道来看,造假企业若是故意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非法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论文代写、论文买卖业务,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秩序,数量、影响范围、非法所得都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涉案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将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不违法,但作弊会开除学籍或者取消考试资格的
最好还是自己动手丰衣足食!陷阱很多,选择需谨慎!
翻遍中国所有的国家法律、条文,没有任何一条禁止论文代写。即使是教育部等部门规章(特别说明,部门规章不是国家规定,只是部门规定)也没有任何一条来禁止论文代写,所以这个根本不构成违法。法不禁止即可为,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公认的道理,无罪推定也是我国最基本的准则。
这个一般不会管可以班忙做的
这种行为是官场里面流出来的普遍现象,只有道德遣责,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每一名大学生都经历过写论文的痛楚,有彻夜不眠的,也有找枪手代写的,这一次的论文小店也是引发了网友的热烈关注,同时记者也暗访论文网店时,感觉到当场当场非常的震惊,因为论文写手说并不是违法的行为,但是不得不说的是,这确实是法律没有规定的灰色地带,针对论文写手是否违法其实不难看出这种行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业内和单位内都应该给予纪律处分,没有法律的准绳也不可以随意做这种事。
1、学业水平跟自己的论文水平是挂钩的
因为一个人的学业水平跟自己的论文水平是挂钩的,如果找枪手代写的话。那就涵盖了自己真实的学业水平,也构成了欺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是应该立法追究的一件事,同时论文属于禁止售卖的非售卖品之类公开买卖显然是违法的,同时购买论文属于学术造假,这也是很严肃的行为,需要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论文写,手也参与了造假也离不开责任。
2、管理缺失
是不得不说的是买卖论文居然可以堂而皇之的进入淘宝,咨询了淘宝云客服,也是得到了回复说可以卖,不建议买卖,按照正常程序可以开店,由此也可以看出淘宝的管理机制也是有不健全的机制的,在这件事上是应该严格控制的,如果任何人都能够买卖论文,那中国的教育制度也就受到了打击。
3、不公平的机制
对于每个莘莘学子来说都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每个人都以这种偷奸耍滑的方式来走向成功的捷径,那对于自己寒窗苦读20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通过这件事也应该知道在日常生活中要实事求是。敢于做自己,自己是什么水平自己应该是知道的,不用来欺自己,因为欺诈的手段得到的东西并不是自己的。
合法,这也算是一种交易,而且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之下进行,并不违法。
买卖他人论文(包括抄袭论文)违法。违反的法律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但是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没有权利人主张权利行政机关或他人不能强制干涉。所以你所说的问题现在还无法脱离权利人的主张自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