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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晓东医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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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氏渊源①风俗通:古栗陆氏之后。望出长女。②路史:战国时有燕国战将栗腹。③中国姓氏集:清时有栗耀,浑源人,字仲然,道光时进士,累官湖北按察史。④风俗通义:古栗陆氏之后,汉有栗融,字客卿。按,清有嘉庆举人栗应宏。按《风俗通义》:古栗陆氏之后远古时代,经盘古氏、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 、女娲 氏以至神农氏,天下为12氏:容成氏、大庭氏、伯皇氏、中央氏、栗陆氏、骊畜氏、轩辕氏 、赫胥氏、尊庐氏、祝融氏、伏牺氏、神农氏。在炎黄古史传说体系中,排列在前的是伏羲(太皞系)、然后依次是神农(炎帝系)、轩辕(黄帝系)等等,至于大庭氏、伯皇氏、中央氏、栗陆氏、骊畜氏、赫胥氏,尊卢氏、祝融氏等,则是从伏羲氏到神农氏之间过渡的氏族人物,属于太皞系。容成氏和仓颉氏较晚)据《易·系辞·疏》《礼记正义·序》《帝王世纪》和《汉书·古今人表》等多种史料记载:“太昊庖羲氏没,女娲氏立为女皇,亦风姓,承庖牺制度, 女娲氏没,次有大庭氏,柏皇氏, 中央氏, 栗陆氏, 骊连氏, 赫胥氏, 尊芦氏, 混沌氏,昊英氏, 有巢氏, 朱襄氏, 葛天氏, 阴康氏, 无怀氏凡十五世,皆袭庖牺之号”。) 可见栗姓出自华夏最古老姓氏之一的栗陆氏,伏羲后人。此外,有宋姓人躲避官府追杀改为栗姓。考证:栗姓的原姓为李 安使之乱爆发后,长安城中的李隆基西去蜀地,在那时有一个李姓王孙与皇族走散,隐与渭河以北的一座山谷中!而后为敝人耳目,把李通为栗姓!此外,满族中有栗姓。二.迁徙分布栗姓也是明朝山西洪洞大槐树迁民姓氏之一被分迁于今河南、山东、河北、陕西、北京、天津、安徽等地。如果是河南的有很大的可能是来源于大槐树迁民的后人。比如:临漳县栗岗村:明洪武十八年,漳河发大水,将原岗村冲毁,后以栗姓为主的村民南迁,另建新村,取村名栗家岗村,后简化为栗岗村。栗岗村现有耕地1314亩,农业人口1152人。栗辛庄:据查,明初,栗姓人山西洪洞迁此定居,故名栗新庄,后演变为栗辛庄。栗辛庄耕地面积1230亩,农业人口1103人。泰安市泰山区栗林庄:因村近栗姓坟地,初名“栗家林”,后演化为“栗林庄”。山东苍山县芦柞乡小卞庄有200多家姓栗的,离老家---长城镇栗堡不远,才10里路 听说是道光年间遭难了 被抄家了 灭门之灾 很多逃跑了 跑的全国各地都有 附近乡镇也有不少栗姓同宗 比如长城镇前王庄, 三合乡栗皇路,江苏邳县(邳州市)栗家。总的来说,栗姓人少而且分散在大江南北,从东北到中原 从华北到南方湘粤台湾等省均有栗姓后人。(1)根据《春秋左传》,《国语》,《史记三家注》等古籍记载,周朝时晋齐往来密切.主要是亲缘往来和屏周的战争往来,由此带动经济文化往来,这在当时是重要的治政往来需要万方数据和治政往来的基础.齐姜女占据特殊重要地位是肯定的. (2)晋靖侯的后代,受封在栗(今河北架城县地)的后世孙架枝的孙子架书,曾率下路军随同晋主帅谷G克,于鲁成公二年(公元前590年)援救鲁国同齐军作战.奉之战后,从弈中邱舆击马隆. 古代进军,下路军为左路军团,是支援保障军团.前面解说到,晋军进入今天的博山秋谷地,根据地形看,必用下军,即左路支援保障军团驻守齐鲁主要通道,古莱芜谷.即今天博山到莱芜的主要通道,博山城区一带及神头南出青石关到莱芜的交通要道,有架叔的亲族领兵驻守.而且沿秋谷到今天淄川城子驻兵扎守,同齐国谈判.这样,沿线应该留下架氏后代(贵族将兵亲族).根据实地察勘,沿线确有数量可观的栗氏族群村落分布.特别是古关卡的隘口咽喉地带平阔地,都有栗姓族群村落居住地.(3)晋平公六年(公元前547年)晋国贵族栗逞(架盈,齐庄公三年)获罪逃跑到齐国.晋平公八年,齐庄公暗派亲逞潜回曲沃,齐国随后兵压太行,准备攻晋.但是亲逞败露,齐军撤回,亲氏在晋国遭灭族之灾.栗氏活着的逃到齐国,所以到齐景公三年(公元前542 年)齐国田,鲍,高,架四大族氏共同平灭崔抒氏,庆氏乱政,原本晋国周宗室栗姓家族成为姜姓齐国的公卿贵族.这一史实同时说明,齐国立政不单纯是以姜氏血亲为基础,而是扩展到五姓旺族立政,这比单纯以姬姓宗亲为根基立政的晋国以及周鲁等宗主国进步发展.所以,架姓家族迁人齐国,成为贵族宗支,齐国成为晋国公卿贵族的避难求生地.晋定公二十二年(公元前485年),晋公卿范中行遭四公卿(晋知伯与赵韩魏四卿贵族)攻灭分割土地的灾难,两个儿子跑到齐国避难求生.就连晋国的国主晋出公,也在内乱中无法在晋国维持统治,在位十七年(公元前453年),要跑到齐国避难求活,可怜死在路上.这些史实证明,晋国姬姓宗室分裂败落,难承唐叔虞开业的祖祭.迁到齐国来的姬宗大族(周宗亲族),亲氏,范氏(架,范都是姬姓宗支受封邑立氏的周宗族)这些重要宗族,必定要在齐国立宗祀祭祖亲.问题是宗族分支不能再立唐叔虞庙祀,立母系先族神祀庙祭是唯一可行并且能标志宗亲关系的可行途径,立姜氏女母神庙祭,成为亲,范氏等晋宗亲必行的祖祭方式.齐国政权更迭与权力争斗严重,栗,范氏难立足,迁徙国都外,或者南迁古莱芜谷,即今天博山到莱芜,沂源等地带鲁国地域,方便好活.因为亲叔将兵散布在这里有栗氏族群居落, 范氏(范中行祖为晋重卿士燮,鲁成公二年为晋都克副将在弃中秋舆,今博山地与齐军作战)也有族群居落,所以沿古"宾中"出峡谷到今天博山神头地域的开阔地,晋宗族架,范氏族群居落地建母祖祭庙"颜(宾)文姜"祠成为必然.同时利于宣扬齐国地域附近应该有架,范氏的祖莹地). 三.历史名人 栗 融:汉代人,字客卿。栗应宏:清代嘉庆举人。栗 腹:战国时有燕国战将,路史。栗 耀:清时浑源人,字仲然,道光时进士,累官湖北按察史。栗成金:1933年10月1日生于河南林县,籍贯河南省林州市,1958年毕业于北京航空学院飞机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工程系高分子材料教研室,教授。60年去"苏联"学习2年后在北航高分子材料专业任教至今,先后承担非金属材料、塑料模具设计、复合材料、复合材料制品工艺等专业课教学;科研成果有:"复合材料旋冀用预浸胶机"研制,获航空工业部科技进步3等奖;"复合材料旋翼"研制,获航空部科技进步2等奖;"棉杆纤维复合材料及其叶片"研制,在"七届"全国复合材料会议文集;"聚四氟乙烯材料间及其与其他材料间粘接技术"研究,被成功应用,获校科技成果4等奖;"缠绕成型两端具有外弯边,内衬F-4膜层的筒形件"研制,在加拿大国际复合材料学术会议发表;"多功能微机控制预浸胶机"研制,1994年通过部级鉴定:"该机设计合理,结构紧凑,技术先进,功能齐全,适用范围广,属国内首创,国内外查新确认,尚未见到公开发表的同样研究内容"。本项目服务于研制或生产复合材料预浸料,包括各种纤维粗、细纱(或布)供应;去湿;供胶和浸胶;烘干;冷却;揭、垫隔离层;纵切;收卷等;可进行液、熔、膜浸;制胶膜:单带或多带同时浸;各种质量参数均能有效调控,获航空部科技进步2等奖;获国家发明奖3等奖;纤维预浸渍工艺及装置研究,获航天部科技进步2等奖;获光华科技基金奖3等奖;获政府特殊津贴。传略被载入"中国当代科技发明家大辞典"、"中国大百科专家人物传集"、"世界名人录"、"中华人物辞海"、"中国专家大辞典"、"中华人物大典"、"中国专家人才库"。栗淑敏:女,1943年11月生,河南滑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一中史地学科组组长,高级教师,教科室教研员,天津市教研室兼职教研员,天津和平区地理学会理事长。对教育教学工作兢兢业业,曾多次在市、区做观摩课、地理教学手段改革展示、教学模式理论讲座等。多年担任高三毕业班地理教学工作,所教学生地理高考成绩名列天津市前茅,曾在天津市地理高考复习经验交流会上发言。参加中央教科所组织的“八五”规划重点科研项目“中学学科能力目标与培养”的研究,并于1990年出版《中学学科能力目标与培养》地理分册一书。参与举办全国“中学学科能力目标与培养”学习班的组织工作,并在学习班发言。1998年带领地理学科组研究突破教学难点的教学手段,并编写和制作“月相的变化”计算机教学软件,此软件在首届全国计算机辅助地理教学软件研究会上演示,荣获一等奖。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在市级双优课中获优秀奖。参加编写和修改从小学至初中年级活动课程活页材料。1998年参加高中课改实验学科课程导学丛书——史地分册的编写,并于1999年出版。多次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天津市电化教育先进工作者。栗颖达:1939年出生,中共党员,教授,主任医师,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神经外科主任。兼任中国抗癌协会海南分会副理事长、海南省神经外科学会副主任委员。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广东微侵袭神经外科治疗中心学术顾问。毕业于贵阳医学院医疗系。从事神经外科的临床、教学、科研工作、在颅脑损伤、颅内肿瘤、脑血管病、脑脓肿、脑积水等疾病诊治方面有精深的研究。1986年参加中国医疗队援外时,因业绩突出获几内亚比绍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参与研究的一项科研成果,1983年获贵州省政府荣誉奖;1984年获贵州省卫生厅一等奖。主持研究的三项科研成果1992年以来分别获得三亚市科技进步一、二、四等奖,有两项科研成果载入《中国技术成果大全》1991年第17期和《中国实用科技成果大辞典》。发表论文40余篇,曾赴曼谷、新加坡、奥地利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上交流论文3篇,代表作有“垂体卒中”。“非肿瘤性大脑导水管梗阻及正中孔粘连”、“谈颅脑手术的止血技术”等。1996年获省政府授予“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称号,1997年获“三亚市优秀知识分子”称号。栗 杰:1961年11月生,内蒙古准格尔旗人,中专文化,主治医师,内蒙古准格尔旗卫生防疫站工会主席、结核病防治所所长。1982年于伊克昭盟卫生学校毕业后,先后在大路峁卫生院和榆树清中心卫生院工作;1992年被调到准格尔旗卫生防疫站工作;1995年从事卫生防疫站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承担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此项目在内蒙古西部属首次实施,项目实施3年来各项指标均达到了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和自治区结防所的要求,1997年底被自治区卫生厅评为全区结核病控制项目先进集体。栗全喜:1949年7月生,内蒙古准格尔旗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助理经济师,内蒙古准格尔旗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支部书记。1964年10月在准格尔旗五字湾乡手工业合作社参加工作;1979~1998年在准格尔旗建筑公司工作,先后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1998年5月任准格尔旗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栗志孝:1930年12月生,陕西府谷人,现就职于伊克昭盟东胜市饮食服务公司,盟、市政协委员,东胜市第三届政协常委,东胜市工商联副主任。是伊克昭盟东胜市有名的糕点师傅,东胜市糕点饮食门市部创始人,多次被评为东胜市饮食服务先进个人,并受到奖励。1949年前在家学艺,主要是靠做样点为生;1949~1953年在伊金霍洛旗种地;1953年春到东胜开糕点销;1956年公私合营参加工作,创办糕点门市部,任经理。糕点门市部由4人发展到35人,为国家创利100多万元,由小店铺发展建成200多平方米的二层小楼、曾带队到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学习糕点制作,使东胜市糕点品种、质量大有提高,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提高人民健康、改善人民群众糕点食品供应做出了贡献。栗润泉:1932年3月生,河北省抚宁县人。副教授。中共党员。毕业于河北师范学院中文系。曾任河北秦皇岛教育学院中文科主任,兼任河北省教育学院系统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现已退休。主要业绩:1950年毕业后,即从事教育工作,历任小学教师、教导主任;中学语文教师、教研组长;大学副教授等职。50年代起在地方报刊上发表儿童文学、散文、诗歌。曾参加江苏常熟程癯鹤老先生主办之“嘤鸣诗社”在《嘤鸣》诗集上发表古体诗多首。到高等学校任教后曾参加北方五省协编《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读》,(辽宁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撰写了《张天翼:〈华威先生〉》;参加编写了《中国现代文学提要》河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并撰写了书中的《张天翼》、《沙汀》、《艾芜》等章节,参与该书的审稿与修改工作;参加编著了《新中国文学四十年》连广西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发表古体诗《游北戴河海滨》,收于《全国诗社诗友作品选萃》(群言出版社1992年版);《中秋怀友人》,收于《中华诗词佳作选》;(甘肃民族出版社1991年出版)《无题》收于《当代千家诗词选》;(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1999年版)参与主编《新时期100部中篇小说漫评》,任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自1979年起连续获秦皇岛市教委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奖,被评为优秀党员。曾获秦皇岛市100名优秀知识分子荣誉称号。栗 俐:1941年4月生,云南昆明市人。副主任医师,现在云南中医学院中医门诊部和云南省药材公司“延寿堂”老店应诊。1962年毕业于云南中医学院,中医专业,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已38年,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擅长诊治妇科疾病及内儿科疑难杂症。笔者在诊治疾病过程中十分重视人与自然环境,人的精神状态,脏腑功能,气血运行情况,认真辨证施治,审证求因,从整体观念出发,重视通因通用,以通为用调整脏腑功能,增强机体新陈代谢,驱除病邪,平衡阴阳,使身心恢复健康。曾撰写“120例瘀血性头痛临床疗效观察”,刊载于《云南中医药杂志》1991年第5期。 栗 蕊:女,1934年9月6日生,山西人。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副主任、副主任医师。1950年从师那松山老师学习中医(那老在安定医院名医);先后学习"中医经典"等针灸学,同时向曹希平医师学习临床(曹医师北京市中医医院院长);1953年参加北京市中医进修学校门诊部工作,在针灸科工作,由于工作方便当时中医师进修学习都在中午、晚上、讲课,因此我便去中医进修班进修到了两年西医。医疗特长与成就:1957年经北京市卫生局考试针灸医师合格,便正式搞针灸专科,治疗专治(甲状腺瘤、甲亢、甲低)针灸治疗手法比较专长,同一般医师手法不一般。"采用针灸综合治疗法治疗'瘿'(甲状腺肿)906例疗效观察"参加山西治疗甲状腺会议论文资料。"针刺治疗瘿病体会"1964年北京学会年论文等;1982年参加国际第一届第二届针灸针麻会议,住院观察针灸治疗甲亢112例疗效分析,被市科委评为科研成果三等奖。

文献综述 题目: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学 号 姓 名 苏华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至今已有多年, 它在充分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可谓医疗侵权立法上的又一次进步。 〈1〉我国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明文确立了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今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指明了方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查看相关的论文文献,我认为主要争论的焦点是《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取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什么;还有医疗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主题 冷冰.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影响—以医疗纠纷诉讼为例 冷文中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理由如下: 一、举证责任倒置符合自然公正的要求; 二、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是缓和医患矛盾的有效措施; 三、外国立法经验的借鉴 晏妮、马德宾.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 晏文中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取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 该法虽然规定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 才能要求其赔偿。但考虑到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也规定了3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该法通过列举法大大限制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在客观上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松了绑, 但并不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全盘否定。 晏文中认为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例外的规则有日益弱化的趋势。因为: 举证责任倒置本是医患关系的强弱对比极不平衡的现状之下, 一个过渡性的策略。患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在法律上落实得越好, 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就越少。 李果锐、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李文中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应加以限制。理由如下: 一、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中, 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 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导致患方举证困难; 二、医学科学是一门仍处在不断发展之中的科学, 其自身仍然存在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 加之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我国现今医疗行业的客观情况,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增① ②①②③ 冷冰.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影响—以医疗纠纷诉讼为例[J].科技信息,2010(33) 晏妮、马德宾.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J].重庆医学,2009(17) ③ 晏妮、马德宾.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J].重庆医学,2009(17) 加了医院的举证责任。 陈谷兰,阮诗玮.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去留 陈文中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意味着否认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另外陈在文中认为取消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要慎重。因为医疗费用的上涨与“举证责任倒置”没有直接关系,更多的是市场经济下医生的趋利行为和医德缺失;如果取消“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一没有专业知识与医院抗衡(没有能力做医疗事故鉴定) ,二没有经济能力(医疗纠纷诉讼费用高) ,如此更会伤害患者对医院的信任,造成医患关系更加紧张。 罗甜.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罗文中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理由如下: 一、平衡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 二、实现了诉讼公平; 三、提高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 总之罗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公平公正及时的解决了医疗诉讼案件的需要,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陈惠、王冰.侵权责任法:为举证责任倒置松绑 陈文忠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医疗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医生的法律评价是正面的,不再是出现不良后果就认定医生有过错。 罗丽. 各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比较 罗文中认为任何法律的出台都有其立法渊源,我国法律渊源属于大陆法系,而放眼世界立法的 趋势就是大融合.德国,日本,美国,法国四个国家代表了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大陆和英美法系,他们的司法系统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即患者举证作为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医疗的复杂性为保障患者权益减轻或转换患者对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在 特殊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与这些国家不同,在医疗损害赔偿中,我国的特殊性就在于没有区别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基本的举证原则。 我认为,从文中可以看出,通过与比较成熟的立法国家的法律对比,在医疗损害赔偿中,我国没有区别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基本的举证原则还不成熟。 陈秉喆.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针对《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取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有些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取消了或者删除了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是,陈认为这种论断过于乐观、为时尚早.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上说,《侵权责任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法律,其条文不能对早先出台的司法解释直接进行修改或废止,由此《侵权责任法》的颁行并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的施行与效力。 二、《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医疗侵权诉讼规定了归责原则,但其中并没有条文直接规定此类纠纷如何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虽然说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归责原则的应用密切相关,但二者毕竟不同。 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医疗侵权过错责任的规定本身表述不明确,仍有不完善之处,不能言之凿凿地说“医疗损害责任一章贯穿着过错责任原则”、“第五十四条确立了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等,自然也无法断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诉讼全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④ ⑤④⑤⑥⑦⑧ 李果锐.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09(01) 陈谷兰、阮诗玮.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去留 [J].卫生经济研究,2010(02) ⑥ 罗甜.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J].法制与社会,2011(19) ⑦ 陈惠、王冰.侵权责任法:为举证责任倒置松绑[J].中国社区医师,2010(06) ⑧ 罗丽. 各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比较[J].中国社区医院,2010(06) 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医疗过错等”。 四、《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对医疗损害采取过错推定来归责的三种情形,该条款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本来就比较模糊的过错责任规定有矛盾之处,撼动了医疗损害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 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恰恰为大部分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针对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什么的问题,陈文中认为今后医疗侵权纠纷的立法趋势会向“举证责任正置”发展,逐步减少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扩大适用过错责任进行归责,直至全部的医疗侵权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患方)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请求进行举证。理由如下: 一、医疗侵权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现行法律也没有将医疗侵权定性为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它应属一般侵权行为,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与大众健康意识提高,患者能够通过不同渠道获取与自身疾病有关的医学、诊疗方面的信息。“医患双方掌握医学信息不对等”正逐步改善; 三、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都趋于成熟完备,患方完全可以提出医疗过错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由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鉴定资质的专家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等出具鉴定意见,作为有力证据向法庭提交。这可以弥补患者举证能力相对不足,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切实保护医患各自的合法权益; 四、随着医学、法学的学科发展和交叉学科的出现,我国医事法律、卫生法学领域的优秀人才越来越多,他们兼具医学与法学知识背景,对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有较好把握,完全能够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情况下帮助患者提出有力的证据。 刘洋.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分析 刘在文中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如下: 一、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 在通常情况下, 患方不可能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对医疗单位制定的 规章制度 、诊疗护理常规难以了解, 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二、病历保管和查阅的特殊性。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 但这些病历都在医生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 即使根据卫生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患方对病历可以查阅, 但由于病历等材料由医院( 如病案科) 保管, 实际上对患方也是很不利的; 三、其他如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死亡等情况, 对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不可能认知, 也就更不可能举证特殊情形。 11⑩⑨ 小结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关乎到能否有力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因而成为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通过查看相关的论文文献及对以上不同观点的整理,我个人认为: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取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答案是否; 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什么.答案是向“举证责任正置”发展,逐步减少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扩大适用过错责任进行归责,直至全部的医疗侵权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答案是目前情况下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⑨ ⑩ 陈秉喆. 侵权责任背景下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J].中国卫生法制,2010(05) 陈秉喆. 侵权责任背景下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J].中国卫生法制,2010(05) 11 刘洋.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分析[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09(06) 参考文献 [1] 崔晓东.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02) [2] 颜秀娟,李彬.举证责任倒置对血站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现代医药卫生,2011(04) [3] 魏碧.举证责任倒置下消毒供应中心规范化管理探讨[J].武警医学院学报,2011(03) [4] 张莲洁.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急诊护理工作的影响[J].基层医学论坛,2011(06) [5] 叶自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构成要素与适用[J].河北法学,2011(05) [6] 陈秉喆.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J].中国医院管理,2011(05) [7] 施可恩.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民法价值[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11(05) [8] 罗甜.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J].法制与社会,2011(19) [9] 蔡新华,唐荣才,项汉城.从输血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看血站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J].临床输血与检验,2011(03) [10]惠强.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 [J].法制与社会,2011(21) [11]王婧.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07) [12]陈谷兰,阮诗玮.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去留 [J].卫生经济研究,2010(02) [13]陈惠,王冰.侵权责任法:为举证责任倒置松绑[J].中国社区医师,2010(06) [14]水美蓉,黄维忠.中国病案 [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01) [15]韦俏莹.举证责任倒置后精神科护理工作的难点与对策[J].中外医疗,2010(15) [16] 聂晓瑛,姜宏,鲍国春.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生影响的调查分析[J].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10(05) [17] 罗丽. 各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比较[J].中国社区医院,2010(06) [18] 徐青松,赵魁浩.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与司法公正的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2010(02) [19] 张晓燕. 手术室护士如何做好“举证责任倒置”[J].当代护士(专科版),2010(06) [20] 梁岩妍. 浅议我国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J].传承,2010(18) [21] 梁少敏. “举证责任倒置”与产科护理管理新思维[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0(14) [22] 陈秉喆. 侵权责任背景下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J].中国卫生法制,2010(05) [23] 冷冰.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影响—以医疗纠纷诉讼为例[J].科技信息,2010 (33) [24] 李果锐.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09(01) [25] 万鸿君. 试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行为的负面影响[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02) [26] 杨永明. 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9(06) [27] 万雪. 浅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医疗举证责任倒置变化[J].法制与社会,2009(32) [28] 曹晖.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武汉大学学报,2009(05) [29] 张诗鸣.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再认识[J].中国现代医生,2009(21) [30] 周军. “正确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J].新疆医学,2009(06) [31] 晏妮,马德宾.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J].重庆医学,2009(17) [32] 刘洋.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分析[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09(06)

栗姓起源栗姓是比较古老的姓氏,起源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根据《百家姓》的记载,栗姓的出现是因为其先祖栗敷为商王朝的大臣,为了表彰他的功绩而赐姓栗氏。分布情况据《百家姓》统计,栗姓在全国总人口中仅占。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广西等省份。知名人物1.栗战书: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曾任中国中央组织部部长、浙江省委书记等职务。2.栗宪庭:著名武术家,多次在国际武术比赛中获得金牌。3.栗晓东:知名作家、文化评论家,代表作品有《天涯传说》等。名人典故1.栗子的来历:相传炎帝有位女儿医女,善于治疗疾病。有一天,她将治愈疾病后留下的药渣放入火中熬煮,结果煮糊了,就加上些水和麻油,结果神奇地制成了栗子。由于医女是栗氏后人,所以后来就有了“栗子是医女所造”的传说。2.栗子产生离婚:唐朝时,有一位名叫栗武的人,他和妻子感情非常好,但是却一直没有生儿子。有一天,一位道士用一根棍子敲在了栗武的头上,栗武就这样突然昏迷了。当他醒来时,发现自己变成了女人,但是妻子却无法接受这个变化,于是两人离婚了。寓意/象征1.栗子有着丰富的营养成分,代表着栗氏家族的前程似锦和财富丰厚。2.栗子又有着厚实的外层壳和柔软的内部果肉,象征着栗氏文化的精神内核——外骨骼中内心柔软,具有刚柔并济的特点。

崔东来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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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龙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191 赵 发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192 杨金良 外科学(胸外) 主任医师193 李文平 外科学(泌尿外) 主任医师194 郭跃先 外科学(泌尿外) 主任医师195 王智勇 外科学(普外) 副主任医196 张 勋 耳鼻咽喉科学 主任医师197 赵 平 眼科学 主任医师198 宋秀君 眼科学 主任医师199 卞小芸 眼科学 副主任医200 董士民 内科学(心血管病) 副主任医201 扈文海 外科学(骨外) 主任医师202 于振武 外科学(骨外) 主任医师203 董玉昌 外科学(骨外) 主任医师204 张国川 外科学(骨外) 主任医师205 吴春生 外科学(骨外) 主任医师206 王秀丽 麻醉学 主任医师207 康胜群 内科学(内分泌与代谢病) 主任医师208 任士卿 神经病学 主任医师209 商素洁 妇产科学 主任医师210 吴文娟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放射医学) 主任医师211 魏志其 外科学(泌尿外) 主任医师212 陈 强 皮肤病与性病学 主任医师213 金普乐 内科学(呼吸系病) 主任医师214 丁翠敏 内科学(呼吸系病) 主任医师215 王富军 内科学(内分泌与代谢病) 主任医师216 李星涛 内科学(心血管病) 主任医师217 李胜棉 内科学(消化系病) 主任医师218 徐金升 内科学(肾病) 主任医师219 高玉环 内科学(血液病) 主任医师220 张立玮 内科学(消化系病) 主任医师221 王士杰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222 李勇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223 王力利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224 范立侨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225 宋振川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226 刘运江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227 耿翠芝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228 范忠林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229 于跃明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230 王顺祥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231 田建华 外科学(泌尿外) 主任医师232 张爱莉 外科学(泌尿外) 主任医师233 孟宪利 外科学(胸外) 主任医师234 刘俊峰 外科学(胸外) 主任医师235 王福顺 外科学(胸外) 主任医师236 何明 外科学(胸外) 主任医师237 姚继方 外科学(胸外) 副主任医师238 王瑞 外科学(胸外) 主任医师239 曹富民 外科学(胸外) 副主任医师240 程建新 妇产科学 主任医师241 贾金华 妇产科学 主任医师242 吴小华 妇产科学 主任医师243 尹洁 妇产科学 主任医师244 康山 妇产科学 主任医师245 张正茂 妇产科学 副主任医师246 郝淑维 妇产科学 主任医师247 李万胜 妇产科学 副主任医师248 江莲 儿科学 主任医师249 曲凡 儿科学 主任医师250 戎小平 儿科学 主任医师251 刘翠萍 儿科学 副主任医师252 胡俊兰 耳鼻咽喉病学 主任医师253 施惠晶 耳鼻咽喉病学 主任医师254 赵瑞力 耳鼻咽喉病学 副主任医师255 赵玉珍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超声) 主任医师256 赵新明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核医学) 主任医师257 杨漪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超声) 主任医师258 刘秀建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放射医学) 主任医师259 时高峰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放射医学) 主任医师260 丁政云 皮肤病与性病学 主任医师261 郑凤兰 皮肤病与性病学 主任医师262 万力 皮肤病与性病学 主任医师263 高顺强 皮肤病与性病学 主任医师264 朱敬先 皮肤病与性病学 主任医师265 贾慧群 麻醉学 主任医师266 邢玉英 麻醉学 主任医师267 付建峰 麻醉学 主任医师268 刘小立 麻醉学 主任医师269 宋子贤 麻醉学 主任医师270 管永清 眼科学 副主任医师271 刘青蕊 神经病学 主任医师272 段宏伟 神经病学 主任医师273 梅凤君 神经病学 主任医师274 韩若凌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超声) 主任医师275 马志强 外科学(普外) 主任医师276 刁兰萍 内科学(血液病) 主任医师277 范金兰 妇产科学 主任医师278 冯华 妇产科学 主任医师279 景尚华 耳鼻咽喉病学 主任医师280 李智岗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放射医学) 主任医师281 赵俊京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放射医学) 主任医师282 李淑先 麻醉学 主任医师283 李凤銮 神经病学 主任医师284 付华 内科学(心血管病) 主任医师285 刘丽宏 内科学(血液病) 主任医师286 魏广川 眼科学 主任医师287 葛俊恒 耳鼻咽喉科学 主任医师

全国目前共有研究生导师46万人。

袁晓东医学论文

男,1973年10月生于湖北襄樊。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副导师。1996年6月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6月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部,获民商法硕士学位。2003年12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先后在《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研究与发展管理》、《民商法论丛》、《法学》、《当代法学》、《知识产权》、《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编辑本段主要研究成果:1、2002年7月——2003年12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学类青年项目:《我国企业科技创新的法律环境研究》,批准号02CFX007。 2、2006年1月——2008年12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专利信托模式及其政策选择研究》(批准号:7050312)。编辑本段代表性论文:1、我国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政治与法律》,2000,4 2、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兼评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法学》,2000,5 3、独创性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民商法论丛》第16卷,2000年第1号。 4、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管理》,2001,4: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商贸经济》2001,11全文转载。 5、技术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2 6、Research on Trade Mark Parallel Imports in China,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7、论我国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现代财经》,2003,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科技管理》2004,2全文转载。 8、专利信托管理模式探析,《管理评论》,2004,8。 9、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研究发展与管理》,2005,1, 10. 论法律变革的内在动力,《政治与法律》,2005,5,77-82,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全文转载。 11、论我国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政策,《科学学研究》,2006,1,36-41。大复印资料《科技管理》全文转载。 12、知识产权交易成本分析,《电子知识产权》,2006,11。

计算机专业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在各个学科、各种类型出版物都有着明确的标注法。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计算机专业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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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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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被大地书画院评为十佳金奖书法家。自幼酷爱书法,从师于已故著名书法家张立朝先生,并受著名书画家黑伯龙等先生亲手指教,后自学苦练。善写行草榜书,其作品在大众日报华夏魂大型报告文学佛日重光齐鲁晚报济南时报等多家报纸杂志刊登。并多次获奖。寿龙榜书在庆祝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全国书画名家邀请大展赛中获二等奖在外海房产杯山东省第十二届书画艺术大赛中获二等奖在迎奥运盼统一中华书画大展赛中获一等奖在第七回国际书画审美大展赛获金奖在中华首届寿星杯全国书画大赛中获金奖在中国职工科技报社建国五十周年文艺作品评选中获特等奖。 2007年5月崔振海的寿字在曲阜孔子研究院个人榜书展中被收藏,龙寿字在普阳杯和谐中国全国书画大赛中被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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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彤等著.复归科学实践—— 一种科学哲学的新反思.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吴彤.复杂性的科学哲学探索.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吴彤. 三生万物——自组织、复杂性和科学实践,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吴彤、蒋劲松、王巍主编.科学技术的哲学反思.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吴彤:《自组织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20万字。6. 吴彤:《生长的旋律--自组织演化的科学》,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14万字。7. 沈小峰、吴彤、曾国屏:《自组织的哲学-- 一种新的自然观和科学观》,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32万字(吴彤写其中22万字)。8. 吴彤、张锡梅、任玉凤、李笑春:《人与自然:生态·科技·文化·社会》,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5年,28万字。9. 吴彤:《现代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8年,28万字。 1. 曾国屏、吴彤等译:《自组织的宇宙观》(詹奇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29万字。作者译5万字。2. 柯志阳、吴彤译:《混沌与秩序--生物系统的复杂结构》(克拉默著),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30万字(作者主要从事部分译校工作)。3.莱文著,吴彤、田小飞、王娜等译.脆弱的领地.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雷舍尔著,吴彤译.复杂性—— 一种哲学概观,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拉德主编,吴彤、何华青、崔波等译校,科学实验哲学.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即出) 1. 吴彤:“实践的诠释与现象学”,《哲学研究》,2012(2):. 吴彤:“科学研究中的表征——从科学实践哲学的立场看”,《哲学分析》,2012(1):. 吴彤:“从卡特赖特的律则机器看科学”,载于《转型中的科学哲学》,成素梅等著,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115页。4. 吴彤:“蠕虫:网络监视与科学教育——从科学实践哲学的立场看科学人文教育”,《科学与社会》,2011(4):. 吴彤:“整体与破碎”,《系统科学学报》,2011(2):. 吴彤:“科学实践哲学与语境主义”《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1(1):. 吴彤:“从科学实践哲学和复杂性科学的双视角看中医学研究”,《医学与哲学》,2010年(12):1-3。8. 吴彤:“融汇科学与哲学的独特教育——关于博士生公共政治课近十年发展及在有中国特色高层次人才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自然辩证法研究》2010(8):. 吴彤:“科学实践哲学在中国:缘起、现状与未来”,《哲学分析》,2010(1):. 吴彤:“中国系统科学哲学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0(2):1-12,55。11. WU Tong.Challenge from the Philosophy of Scientific Practice and New Empiricism, Systems Research and Behavioral Science,. 190-199.(SSCI)12. 吴彤:“破碎的系统观”,《系统科学学报》,2010(1):6-9,. 吴彤:“从马克思的实践思想到科学实践哲学”,载于:刘大椿主编,《从辩护走向审度:马克思科学观与当代科学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1-132页。14. 吴彤:“多样性的科学形象——从复杂性研究视野看科学”,《社会科学》(上海)2009(1):121-125。15. 何华青、吴彤:“实验的可重复性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2008(4):42-48。16. 徐竹、吴彤:“社会科学因果性争论述评”《哲学动态》2008(11):. 吴彤:“复杂性前沿探索II:综述和展望”,《系统科学学报》,2008(4):1-8。18. WU Tong, 2008, Is scientific research drven by opportunity, problems, or observations? 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 , No. 3, . 徐竹、吴彤:“自然主义,抑或先验反思?——劳斯科学实践哲学的理论旨趣探析”,《南京社会科学》,2008(10):. 田小飞、吴彤:“自然主义思潮中的科学实践哲学:进路及其问题”,《自然辩证法研究》,2008(5):26-32。21. 崔波、吴彤:“知识入侵中的桥接、誊写、填充——对晚清翻译出版史的思考”,《人文杂志》2008(4):. 吴彤、张姝艳:“从地方性知识的视域看中医学”,《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08(7):. 吴彤、郑金连.新实验主义:观点、问题和发展.学术月刊,2007(12):45-4824. WU Tong.Contemporary systems and complexity studies in China: review and prospect, Systems Research and Behavioral Science,.(4): .(SSCI)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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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burtstag, VerlagStuttgart, 2007, . 吴彤.两种地方性知识——兼评吉尔兹和劳斯的观点.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11):. 吴彤.若干复杂性著作和Emergence近期文献分析研究.系统科学.2007(3):98-106。28. 于金龙、吴彤.科学实践的规范性研究综述,哲学动态.2007(1):46-52。29. 吴彤.科学研究始于机会,还是始于问题或者观察,哲学研究.2007(1):98-104。30. 李静静、吴彤.科学划界标准新探.科学学研究.2007(3):425-429。31. 吴彤. 科学实践哲学视野中的科学实践.哲学研究.2006(6):85-91。32. 吴彤.科学哲学与自然知识的民族性.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47-51.33. 王娜、吴彤. 皮克林的科学实践观初探.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7):33-36,89。34. 吴彤.“观察/实验负载理论”论题批判.清华大学学报.2006(1):127-131。35. 吴彤、曾国屏、任玉凤.关于“科学极限”的若干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4):11-14.36. 吴彤.走向实践优位的科学哲学——科学实践哲学发展述评.哲学研究.2005(5):86 - 93.37. 吴彤.科学实践哲学发展述评.哲学动态.2005(5):40-43.38. 吴彤.复杂的实在.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5):1-5.39. 吴彤、黄欣荣.复杂性:从三说起.系统辩证学学报.2005(1):6-11.40. 吴彤、李静静、王娜、田小飞.建国以来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4):53-58.41. 吴彤、孙丽.论新时期中国科学技术政策问题.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 (6):47-51。42. 吴彤.论复杂性概念研究及其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5):1-9.43. 吴彤.复杂网络研究的哲学意义.哲学研究.2004(8):58-63,70.44. 黄欣荣.吴彤.复杂性研究的若干方法论原则.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2):75-80.45. 吴彤.于金龙.科尔莫哥洛夫:复杂性研究中的欧几里德.自然辩证法通讯.2003(6):89-94.46. 吴彤.于金龙.科尔莫哥洛夫:复杂性研究的逻辑建构过程评述.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9):71-74.47. 吴彤、李建庄.对美国制造业重振雄风的政策认知过程的系统透视.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5-64。48. 吴彤、胡晨.论技术复杂性.科学学研究.2003(2):126-130。49. 吴彤.文本与意义:复杂性研究的若干问题.清华哲学年鉴(2001).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496-515。50. 吴彤.科学哲学视野中的客观复杂性.系统辩证学学报.2001(4):44-47。51. 董云英、吴彤.明代漠南地区灾荒的主要类型及特征.内蒙古社会科学.2001(4):50-54。52. 吴彤.科学哲学视野中的客观复杂性.系统辩证学学报.2001(4):44-47。53. 吴彤.非线性动力学混沌理论方法及其意义.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0(3):. 吴彤、曾国屏.自组织思想:观念演变、方法与问题.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许国志主编.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85-99.55. 吴彤.分类和分岔:知识和科学自组织起源的探索.自然辩证法通讯.2000 (6): 25-33.56. 吴彤.“复杂性”研究的若干哲学问题.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1):6-10。57. 吴彤.从自组织观看“李约瑟问题”.自然辩证法通讯.1997(3):29-39。58. 吴彤.科学发现是自组织的吗?《内蒙古大学学报.(核心)1996(1):60-68。59. 吴彤.论科学.一个自组织演化系统.系统辩证学学报.1995(3):52-57,31。60. 吴彤.市场与计划.自组织与他组织.内蒙古大学学报.1995(3):17-21。61. 吴彤.一个科学演化的相互作用模型.内蒙古大学学报.1994(4):45-54。62. 吴彤.拉比.平民、科学家和政治活动家.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4):67-78。63. 吴彤.一个科学演化的相互作用模型.内蒙古大学学报.1994(4):45-54。64. 吴彤、沈小峰、郭治安.科学技术.生产力系统的“序参量”.自然辩证法研究.1993(6):1-8。65. 吴彤.人与自然.社会因子作用及其案例研究.内蒙古大学学报.1993(3):1-12。66. 吴彤.儒家与中国古代科技.内蒙古大学学报.(核心)1992年第4期,参加首届“中国传统思想与科学技术”全国学术讨论会(上海,1990年)大会发言,论文摘要收入中国科学思想史论.(袁运开、周翰光主编)浙江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67. 吴彤.中国古代正统史观中的“科技”,内蒙古师大学报.1990年第4期。获得香港林大芽先生在内蒙古大学设立的“中国古籍数学化研究奖”1等奖,收入古籍数学化研究论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68. 吴彤.元、明科技政策比较.中国少数民族科技史研究.第4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69.吴彤.论元代科技成就与科技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科技史研究.第2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70. 吴彤、沈小峰.相变理论与质变规律.大自然探索.1988(2):127-134。71. 吴彤.论机械自然观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内蒙古大学学报.1987(1):30-38.72. 吴彤.论生物学机械观的历史地位与作用.医学与哲学.1986(4):13-16。 主要成就1. 1993年获得第四届全国高校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3等奖。2. 1994年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3. 1995年获得国务院颁布的政府特殊津贴。4. 1997年.人与自然.生态·科技·文化·社会.学术专著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2等奖。5. 1997年.吴彤.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与研究.获得内蒙古大学优秀教学成果1等奖,获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教学成果2等奖。6. 1998年入选内蒙古自治区321人才工程第一(30人)层次。7. 1998年获得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8. 1998年.生长的旋律--科学的自组织演化.获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2等奖。9. 1999年.生长的旋律--科学的自组织演化.获国家首届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3等奖。10. 2000年.获得教育部跨世纪人才称号。

镇江医学杂志谢晓啸东论文

卢经纬卢经纬,常见人名。丹东市儿童医院主任医师卢经纬。中文名:卢经纬国籍:中国职业:主治医师代表作品:《中国医学指南》、《镇江医学》丹东市儿童医院主任医师卢经纬职称:主治医师业务专长:擅长于心血管、呼吸科、老年性疾病的诊治和内科急救。个人简介:1990年参加工作,大专学历,一直在内科病区工作。2003年到镇江江滨医院进修学习,曾在《中国医学指南》、《镇江医学》等医学杂志上发表过专业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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