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课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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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喽!”天空降下了小雨滴,我们坐着接送车,等待着来到那梦寐以求的劳动基地,一次美的体验,希望来到那像六年级绘声绘色说的那样有趣的飞夺泸定桥,刺激的勇攀高峰,恐怖的铁索寒……我一路都平静不了,“扑通扑通”,只见前方有一所聋哑学校,就是那了,我愉快的下了车,洋溢不住心中的激动,像一只快乐的小鹿,自由的蹦来蹦去,只见迎接我们的是一个面无表情的严肃的教官,看到他,我不禁感到一阵又一阵的鸡皮疙瘩,我立刻站好了,说不定站不好的就会被一拳揍过去,看见那有力的手臂,后果不堪设想,“把行李放在宿舍,限你们5分钟弄好,我们向宿舍奔去,一个教官站在那,给我们指了指方向,一进去,一股臭味向我飘来,“哇,这是宿舍吗?简直就是一个厕所?”我把行李放好了,马上跑了出来,再多呆一秒,可能已经被熏死了,“舒服呀!
外面的空气可真好啊,对了,只限五分钟,跑,幸好还来得及,就这样在大太阳下不知到站了多久,终于,一个队伍接着一个队伍来到食堂,但来到了食堂,还不能开动,要的全部到齐,并且要等到全部人都安静了才可以开动,一开始以为教官会心慈手软,没想到他久久没让大家开动,大家都感受到饥饿了,不再讲话了,教官见状,才让我们开动,我们狼吞虎咽起来,不一伙就吃完了,我又来到下面洗碗,好在家中经常洗碗,这才没吃亏,这一个盘子对于我来说真是张飞吃豆芽,小菜一碟,这伙听说要去特训的场地,真不知道我们的教官好不好,我悬着一颗心,到得的时候,到得时候已经揪着了,一个红色头发的教官向我们走来,这应该就是我们的教官了吧,严肃中不失幽默,看来不像六年级说的.那样,他们的作文水平也太高了吧,也太夸张了吧,哪有无缘无故让我们做体能,过了伙,教官要让去见识一下传说中的勇攀高峰,我们来到一个一根铁链上悬着几个轮胎的地方,看起来虽然恐怖,但女的都去了,不可以丢男生的脸!我跑上去排了队,只见我们班的一位同学身手敏捷,活像一只猴子,膝盖平放在轮胎里,另一只脚踩在后一个轮胎的上面,不一伙就到了,快到我了,好紧张呀,万一一不小心做出了滑稽的事,那个糗大了,不过看样子好像很好玩,我开始手痒了,可谁知,教官竟然说:“明天再玩吧?”我望着高出,垂头丧气的跟教官回去了。
吃了晚饭,累了一天,刚刚躺在床上,就睡着了。一声哨响后,我们纷纷起床了,我拿着牙杯去外面刷牙,说变年就变脸,倾盆大雨向我们袭来,我拉着脸盆当雨伞,豆大的雨点打在铁脸盆上,像在演奏一首乐曲——“咚咚,咚,咚咚咚……”我安全的返回了“营地”,我们在宿舍里我起了游戏,有的偷偷跑去小卖部买东西,小卖部挤满了人,三两个一群,带上了雨伞,我也不例外,看大家都去了,我情不自禁的跟去了,那应有尽有——过桥米线,奥必佳,荧光棒棒棒糖,功夫熊。。。。。。看得我眼花缭乱,拿起钱买齐了东西,开开心心的回到了宿舍,看见零食我就嘴馋,开动,我大口大口地吃起来,别人见了,都跑来找我要,听说这你宿舍阿姨特会偷钱,这还得多谢戴楚娴,叫我把钱放在干净的袜子里,一来就算教官要检查也早不到,二来不会被刘老师发现,三来宿舍阿姨不可能连袜子也偷吧?放好了钱,我们又跟同学们玩了起来,到吃早饭的时间了,大家都饿了,耿梁去买了包杂酱面回来,我们五个津津有味的吃起来了,每人一大口,刚吃完哨声就响了,我们来到了食堂,我已经饱了,吃了个馒头就回宿舍了,雨停了,我穿着拖鞋,雨水溅得到处都是,回到了宿舍,又下起了雨,这回大家可乐坏了,原本以为不用去特训,没想到教官让我们去演播厅,嗨,听了一个中午无聊的演讲,下午又要去特训,教官可真有办法呀!
去特训了,我穿着拖鞋走了,要拔河比赛了,教官挑了几个强壮的,我也在内,原计划——一二三有力,可是一上场我们就输了,还没数到三,没来得及就使劲,就这样输了,我不甘心,我们来到了别的地方,教官让我们光着脚在鹅卵石上走,第一对是我们,我在最后面,开始了,一开始感觉不是很痛,到了后面都是小碎石,还有前面带头的森源兄太不争气了导致第二队一直跟在我们后面,如果不是我们挡在前面,他们早就超越我们了,到终点的时候,我们已经走不动了,轻轻地抚摸着着受伤的腿,我想试试用慢跑的速度,就这样我一瘸一拐的走了起来,一开始感觉适应得了,到了后面发现这好像一把把锋利的小刀,我再也忍受不住了,走回平坦的小路,后来几个同学穿着拖鞋在上面走来走去。
到后面,教官又让我们玩一个解手链的游戏,大家,面对面左手在上右手在下,手拉手,想办法让手链变成原来的样子,我们站在那束手无策,灵活应变的女生早就开始了,在这时,救星刘老师来了,两个人把手抬高,从左边开始,从左手下转一圈,一个接一个,最后把手抬高的那两个同学中的一个从左手下转两圈,耶!成功,玩完了游戏,要回宿舍了,我们唱——《那些年》,我们早早的来到演播厅,练习,时间一点一滴的过去了,开始了,看完一个又一个的表演——小品,故事,舞蹈,儿童剧……
到我们了,一开始我们先坐在舞台的中间,接着,到中间那一段,一个接一个站起来,话筒在丁淇淇那,他太高了,我够不着话筒,只好大声地唱出来,可是我的声音被他们覆盖住了,到最后,手拉着手,返回后台,不一伙,表演都结束了,大家都回到了宿舍。今天看,大家早早的起来了,准备好一切,教官说今天要去玩飞夺泸定桥,大家开心极了,一蹦一跳的来到特训场地,只见桥之间的空隙很大,我拼命地举着手,到第三组的时候教官才叫我,我把拖鞋放在一旁,怕一伙拖鞋掉了,就变成赤脚大仙,用力的向前跨,只见我旁边的对手以落水,我跑得更快了,轻易地把对手甩在了后头。玩完了游戏,我们来到操场,接送车来了,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我依依不舍得和教官再见。
我们离开了,离开了那充满活力的地方,哪儿有着我们的脚印,我们的笑声,我们的记忆……
劳动是世界上一切欢乐、一切完美东西的源泉。以下是本站我整理的大学生劳动心得1000字,欢迎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本站查看。
本周我班进行了为期5天的劳动,校园里的保卫工作以及学院的各个角落的工作都交由我班同学负责,每名学生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而且劳动兴趣浓厚,表现用心,不仅仅能够认真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还能帮忙其他同学完成,构成了一个团结的群众。在同学们的努力下顺利完成了任务。同时也让我们对校园卫生有了更深的感触! 校园是我们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校园卫生也时刻影响着学生的日常生活。透过这次劳动,让学生们体会到了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同时也体验到了保洁人员劳动的艰辛,更深一步体会了“苦尽甘来”的涵义。经过这一周的劳动,我们明白了,此刻我们的安心的学习是由其他同学辛勤工作作为保证的!所以我们要珍惜这种幸福的时光,好好学习。
校园礼貌离我们只有几步之遥!在劳动周期间,我们深深体会到了不爱护校园卫生那些种种陋习给别人带来的不便,对这种不礼貌的行为深恶痛绝。并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为了学校的美丽,劳动周是我们就应做的贡献。度过难忘的'一周后,我们的收获也是同样的难忘!
劳动是世界上一切欢乐、一切完美东西的源泉。学校每年安排学生在学生进行劳动,让我们更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提升自身潜力与素质。经过这次实践,我们学到的不仅仅仅是劳动方法,更是为人处事之道,团结就是力量!同学们累着并快乐着,经历过越多,理解的就越多,就长大一点。
透过劳动实践周活动,增强了学生的劳动观念,更增强我班学生的劳动意识和团结协作的精神,锻炼了学生的意志品格,让我们懂得了就应珍惜每个人的劳动成果,尊重别人的劳动。并把这种观念和思想带到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当中,构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优良作风,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 劳动周已经结束了,短短几日的劳动跟日后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是远远没法比的,我们不能就此停住脚步,我们会把劳动当成一项长期的、必需的、自发性的任务和要求,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不仅仅要在学习上刻苦钻研,更就应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争当国民表率,社会栋梁,真正做一个无愧于父母、无愧于祖国、无愧于时代的人!
在这忙碌而充实的七天里,我们学会了很多,劳动不仅仅创造了美,也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完美结合。它启示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务必持之以恒,从自己做起。劳动如此,学习如此,工作也亦如此。任何一个良好习惯、行为的构成,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都需要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劳动中我们增近了对彼此间的认识,加深了相互之间的了解,也促进了同学之间的友谊。只有认定目标,脚踏实地,才能水滴石穿。让我们把朝气,活力,热情洒满校园,感动着你,也感动着我。
在这个过程中,在同学的努力下我们把经济学院XX级的名字留在校园的每一寸土地!我们能够自豪地说:“我们做到了!”当然,这是离不开各个同学的用心支持的,所以,最后要谢谢大家!谢谢各班用心参与的同学们,相信大家会怀念这个“劳动周”的,因为至少我们一齐劳动过,我劳动,我快乐!
1、“劳动是世界上一切欢乐和一切美好事情的源泉。”这是高尔基对劳动的诠释,也是劳动的真谛。劳动是光荣的,它创造了历史的辉煌,创造了灿烂的人类文明,每一点,每一处都会显露出劳动的光荣,有时虽是星星点点,却那样照耀人心! 2、我们的校园,永远都像一个大花园一样,干净整洁,花儿清香四溢,嫩绿的柳芽儿冒出了头,优雅的环境得以让我们勤奋学习。但是,这些都离不开虽已年过六旬,却精神饱满的园丁爷爷。在清早时分,总能看到园丁爷爷那忙碌的身影,剪刀在他的手中一张一合,经过精心的修剪,花儿也像是穿上了新衣裳似的可爱无比。为了使校园美丽,园丁爷爷身上肩负着沉重的担子,而每当园丁爷爷劳作时,脸上却时时是露出满足与欣慰。是啊,劳动给人们带来了快乐。劳动是光荣的! 3、初春的清晨,空气湿润润的,万物初醒,早晨的气息使人精神气爽。每个黎明,我总是伴随着一阵阵“刷刷”声开始我展新的一天。在众人还在休息时,他们早已开始了工作,他们就是环卫阿姨。无论春夏秋冬,她们总是勤劳的工作者,汗水打湿了路边的小花、小草,他们勤老的双手为我们的生活环境增添色彩。他们手持扫帚在地上一挥,就好像用画笔为城市这幅巨大的画,点缀了一抹嫣红。她们是城市的“美容师”是我们永远处在一个优雅,别致的环境。劳动是光荣的! 4、人民的生活要得到保障,就离不开安全。着名作家,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人民的安全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一个国家只要有了法,那么这个国家的子民一定是安全的。人民警察,这是一个神圣而光荣的职业。在遥远的边疆,风寒地冻中,闪烁着他们的身影,在祖国出现了难民时,废墟中,穿行而过他们忙碌的身影,在祖国受到袭击时,他们气势昂扬,手持战枪,坚毅的脸上写满了对祖国的热爱。因为有了他们,我们的生活才会过的安心,开心。人名警察无私的奉献自己,劳动是光荣的! 5、是谁,成为我们人生路上的一盏明灯?是谁,孜孜不倦的教书育人?是谁,像冉冉的火烛,默默的燃烧?她,就是我们最熟悉不过的称谓—老师。老师,为了使国家更加繁荣富强,默默的培育了我们一代又一代,无私的送走了的,是他们宝贵的年华,我们无空空的惹老师生气,却不曾发现,老师逐日额上爬满一条条皱纹,,尽管粉笔灰染白了老师的双鬓,但,他们依然无怨无悔。在每个下午当我们像脱笼的鸟儿飞奔回家时,老师依然伏案在桌前,批改作业,为第二天的上课做准备。老师默默地在学习中陪伴着我们,默默地教育我们,无私对我们付出了很多很多。劳动是光荣的! 6、生活中的劳动者无处不在,有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伯伯,有为了使他人幸福,在春节却不能与家人团聚的火车司机,有被誉为“白衣天使”,善良的医生……因为有了他们,我们的生活才可以得到便利,因为有了这些勤劳的劳动者,我们的世界才得以进步。 7、劳动虽然是艰苦的,但是也是快乐的,更是光荣的。只有勤劳的人才能创造出美好的生活,才能创造更美好的未来,生活中,无数的劳动者,他们默默的工作着,却一心一意为他人服务,他们像永远不会磨灭的蜡烛,燃烧自己,照亮了他人。他们或许平凡,但他们因劳动而光荣,他们用双手托起了这个不平凡的世界。劳动是光荣的!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劳动法的历史 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的,1994年7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 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 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体现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的就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最后,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劳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种类不同,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法。例如,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等等。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我国劳动法不仅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单位或者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二发生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即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状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利。(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和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四,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为我国劳动法的势力范围。它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使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劳动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关系。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具体地来说就是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三)关于试用期方面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麻烦采纳,谢谢!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立足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改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工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和根治欠薪问题上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上取得新进展。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把加强指导服务与依法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特别是要在小餐饮、小商店、建筑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通过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和督促自由职业者、隐性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加入社会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2、大力推进协商机制建设。以推进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努力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一是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将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预防和解决争议。在推动单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健全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协商能力,落实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级社团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发挥工商联、台办、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指导协调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管理结构,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充分提高主动监察意识,确保劳动纠纷处于可控状态。一是做好劳动纠纷预控工作。对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建立快报制度。对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突出矛盾与趋势性情况,形成分析材料与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及形成工作预案。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不同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各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的特点,重点开展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按照“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制定方案,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的要求,做到及时介入、有效疏导、快速处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欠薪保障金等政策,及时、有效处理好群体性劳动纠纷。4、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发挥大调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劳动纠纷。一是提高劳动仲裁调解率,快速、及时、方便化解劳资矛盾;二是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三是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5、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通过加快完善工业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企业和谐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务工人员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就医、子女就读等权益。6、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在后危机时期,要将维护外来农民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理念,注重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引导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融入城市、适应社会能力,增强抗压耐挫心理素质,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同时,要健全企业党群组织,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职工归宿感和认同感。
从九十年代末开始,中国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的变化,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又成为这一变化的推进器,人们尚未对许多问题考虑成熟,现实中的问题就已经摆在面前了。产权制度的改革必然导致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变更,亟需对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再调整,以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基于此,笔者将对当前形势下的劳动关系的变化及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一透视,以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并希望促成整个社会形成共识。一、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现状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扩大主要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围绕在新招工人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开始的。企业获得了对新招工人自主适应劳动关系的权利。九十年代初期的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改革,使企业的用人主体地位趋于成熟。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经营亏损的企业和微利企业消化不了本来依照合同就业的所有职工,在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富余人员,即出现了所谓下岗现象。这一现象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统计数字,到2003年底,我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260万人,比上年底减少150万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职工下岗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保持劳动法律关系,但却无劳动过程和劳动内容的情况。企业总是在自己的内部先确定富余人员,在这些人员中开展所谓“双辞”即辞职和辞退。众所周知,企业人员长期以来流动性小,“裙带风”使许多企业人际关系复杂而微妙。在这样的环境中开展“双辞”难度较大。同时,政府部门为了保稳定,促进就业,则强调企业对于富余人员内部消化。如江苏省淮安市企业改制工作方案规定:“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合同签订不得低于85%.”事实上,企业要是真能消化掉原企业职工的85%以上,社会上也就不会出现如此多的下岗职工了。所以,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裁减人员,减轻负担,轻装上阵,而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就成为一个阻力,且政府又要求企业必须安置原企业一定比例的职工,这就使得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于两难境地。另外,按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提出辞职的,基本上无社会保障。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提出辞退的,就要涉及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等社会保障问题,形成对社会的一种压力。针对这种情况,江苏省淮安市企业改制工作方案中曾规定:暂时不能上岗的职工,在企业内部待岗,不得推向社会。从这里可以看出,内部待岗已成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分劳动关系的一种较为周到的过渡性措施,而事实上,这种措施并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齐全的、实在的,并无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却无劳动内容的所谓“下岗”的规定。由此我们发现,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已有所突破,即突破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法律关系。它的最大特点是职工既不上岗并获得劳动报酬,又不进入在失业状态下的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游离于企业,其劳动法律关系处于一种模糊的不确定状态。企业效益转好,可以迅速回岗,企业效益转坏,也许就永远待岗。这种似乎属于中止的劳动合同关系便会在不知不觉中随时间的变化逐渐演变成这种关系的事实解除,或由职工明示解除即辞职。本应由政府部门监督和对职工进行的社会保障工作,就这样被企业慢慢地消化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法律制度的缺陷所致,整个社会和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对此加以解决。二、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变化之评述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激烈的竞争不可避免地要优胜劣汰,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直接影响企业劳动力的资源配置,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自主用人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所以说,如果企业确实到了需要精简人员的地步,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劳动制度改革的重点就在于改革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由国家对城镇劳动力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人为地消灭失业。不仅劳动力的初次就业,而且劳动力就业后的流动都要纳入计划安排,双向选择的余地很小。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不是职业适应劳动者的偏好及特长,而是劳动者的偏好和特长要被职业所改造。要想改变自己的职业,通常要花很大的代价。依照计划就是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劳动者与企业保持终生不变的劳动关系,就终身保持固定身份,企业不能根据生产经营之变化自行吸收或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即使从事非自己特长之工作,也难以改变。所以,这种用工制度不能灵活地适应企业在不同时期和条件下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企业缺乏择工自主权,需要的人难进,不需要的人难出,多余的人要包下来。对劳动者来说,也易造成人才的浪费,不达“人尽其才,合理使用”之原则。所以,劳动制度必须随经济体制的改革而改革。劳动合同制为较为合理的选择,他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同时,劳动合同也成为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随着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贯彻实施,企业还要进一步淡化和解除与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属于微观经济领域的企业自主权还给企业,其中当然包括企业的择工自主权,政府对企业只进行宏观管理。企业改制着重改的是产权制,将原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实行以产权拍卖、出售转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为主要形式的转制。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企业产权转让的交易量增长速度快,企业并购消息频传,且私企并购国企的势头亦增。有的企业转让成为股份合作制形式,内部职工成为企业的主要买家。由此看来,产权交易成为企业行为,必将成为未来发展的方向。如此改革的气势,也必将使原来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变更,需要进行再构造,从而确定一种基于原劳动合同关系的新型劳动关系。但这种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在私营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虽然在改制初的一定时期内保留和安置大部分原企业职工,但这只是政府在改制初为保稳定的权宜之计,本质上仍属于行政干预。所以,以往含有管理与被管理因素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面临着随时被解除的可能,这也成为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我国劳动法虽未明确规定辞退概念,但却容忍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单方解除合同,职工在企业的工作能力主要由企业评判,故劳动关系仍不安定。再说,私营企业即使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关系也由原本带有行政性因素的关系变成了单纯的劳动力买卖合同关系。企业主不可能在正常情况下与劳动者保持无劳动内容的劳动关系,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所认股份,往往只是取得签订劳动合同资格的条件,一般其股份并不能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其股东地位与作为劳动者的地位相比,后者则显得更为重要,职工在实际劳动过程中,注重的也是自己的工资收入,对于股份红利很少抱有奢望。职工在这种低工资、高就业的环境下,能够有工作已属万幸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使劳动关系也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企业改制给企业带来了发展的美好前景,但目前情况下,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却相对较弱。我们并不希望企业的发展是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和权益为代价。因此,我们希望法律能够在保障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更加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三、对改制企业劳动关系性质之认识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协议。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一般的民事关系是以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相互对等为基本特征的,不带任何从属性。而劳动关系的建立虽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成就的,并且在劳动关系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也以平等协商的形式解决某些问题,但是,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双方当事人即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劳动关系是由平等关系和以指挥与服从为基础的管理关系相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企业改制使许多劳动关系发生变更,劳动者原先与企业具有行政性质的劳动合同关系,却随之变成了单纯的劳动力买卖合同。原来企业的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翁对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对社会产品享有分配权以及对企业享有民主管理权,也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随企业产权的转移而丧失。尽管如此,企业职工仍然要签订合同,而究竟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便很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具有一定的区别。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便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合同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这种情况;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一般是按劳分配、相对稳定,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往往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而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却是自行承担风险;劳动合同注重劳动过程,而劳务合同尽管也有劳动过程,但却注重劳动结果。区别这两个概念的意义在于:目前待岗职工较多,尤其是企业改制裁减了许多富余职工,这些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合同关系,却无法参加企业劳动。于是,许多下岗职工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又与另一单位订立合同。新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但新单位往往将这些劳动者视为劳务工而不予缴纳。他们认为职工已有原单位,那才是应当履行义务的单位,新单位只是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合同,并无缴纳社会保障费之义务。同时,新单位将劳动关系理解为劳务关系,使得劳动者在新单位很容易受到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有人认为,改制以后的私营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应当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殊不知,企业改制的同时,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在他们之间出现了很明显的人格上的不平等,给雇佣合同增添了身份色彩,即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已突破了传统雇佣合同双方地位平等的性质特征,而带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雇佣关系只须稍加调整,就可使其成为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劳动是锻炼学生意志品质的有效手段
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劳动不仅使人心地正直,而且能使人身强力壮。”对学生进行早期劳动教育能培养学生珍惜劳动成果,培养学生尊重劳动人民的感情,让学生体会劳动创造世界的真实含义,从而促进学生良好个性、道德品质的发展。若想学生有一个聪明好学的品质,有强不息的性格,须尽早培养学生勤劳节俭的思想和行为,切勿剥夺了学生早期劳动训练的机会。平日多让学生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多参加学校的简易劳动以及一些社会劳动实践活动。学生有了爱劳动的习惯,就会随之热爱学习。
反之,不爱劳动的学生也难以热爱学习。独立自主、坚毅和自信是一个成功者必备的品质,而这样的品质只有经过长期的磨练才能获得。一般来说,劳动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体验成功的过程,它有助于历练意志、品质。学生在做家务劳动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挫折,每一次困难和挫折都是对学生意志、能力的磨炼,每一次磨练都会让学生增长克服困难的勇气和抑制自身的惰性。并且在做家务劳动中,学生能体验到劳动带来的成就感,这种成就感的不断积累,就会形成独立自主、坚毅和自信的心理品质。
(二)劳动是促使学生更具责任心的抓手
家庭教育家伊丽莎白·邦得里说:“习惯于承担家务的孩子,在走向成年的过程中,往往比那些缺乏这种体验和责任感的孩子更容易适应生活。”试想,一个不爱劳动的学生又怎能积极主动地做其他事情?那些从一年级开始就自己主动打扫卫生的学生,在参加班级及校内外活动方面都表现出了高度的责任感。教师和家长不单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接受承担责任的素质教育,这样他们长大后才能承担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
劳动教育的意义和内容论文如下:
懒惰——它是一种对待劳动态度的特殊作风。它以难以卷入工作而易于离开工作为特点。——杰普莉茨卡娅
伟大的成绩与辛勤劳动是成正比的,有一分劳动就有一分收获,日积月累,从少到多,奇迹就可以创造出来。——鲁迅
大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劳动无疑是对大学生自己的身心发展是极其有利的。这种好处不止作用于身体,也作用于精神。对个人、高校、社会、国家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像我们大一的大学生,有很多都是没怎么走向社会,导致我们对我们对身边人的态度以及如何融入社会的能力都有所欠缺。但如果你参加了社会服务劳动,那么这个情况就会有很大的改善。人们总说劳动最光荣,没错,积极参与劳动能够让我们体会到劳动的辛苦,让我们不再轻视劳动行为。
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劳动可以增加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增加集体劳动感,增进人与人之间的默契配合,让我们更加理解合作精神的可贵。而且,在我们参与社会服务劳动的时候,我们能够最大程度的贴近社会生活,增加我们对社会的认知。
通过社会的劳动,我们会慢慢的适应社会,与此同时,我们能够默默的对社会做出贡献,为社会的发展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不仅如此,劳动可以增强我们的体魄,增进血液循环,让身体更健康,思维更清晰。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劳动都能促进我们的发展。
对于学校来说,学生的教养与能力间接地反映这个学校的水平,同时学校的实力能够直接的吸引优秀人才。大学生参与社会服务劳动在使学生受益的同时也间接地宣传着学校,大学生在社会中的所作所为能够直接看出学校的大概。
其实大学生参与的社会服务劳动不仅仅只能在社会中进行,也可以在学校中进行,因为大学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社会中每个地区都有其相应的管理者,他们都希望自己的这片地区能够欣欣向荣,学校也是如此,学校的老师们都希望自己的学生能够为学校做出贡献,老师通过辛勤的劳动引导学生们,使得学生们在做社会服务劳动的同时也不忘记自己的学校。
人类社会是通过劳动产生的。生产劳动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为人们从事其他活动提供了物质条件。而服务劳动增强了人们在社会中生存的舒适度,同时也使得社会向更美好的方向发展。当我们大学生服务社会的时候,社会会因为我们的劳动而受益。
如今的我们早就已经脱离了担心食物问题的阶段,早已因劳动满足了自身生存的需要。现在这个阶段,人们已经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需要了,而我们大学生如今参加的社会服务劳动恰恰就满足了人们对高层次生活的需要。劳动不仅仅是我们在社会中立足的手段,更是我们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必不可少的东西。
劳动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至关重要。技术人员的劳动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基础,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我们服务社会就是为国家做贡献,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发展是离不开劳动的。从石器时代开始,人们就通过劳动打出了一片天地,他们通过捕猎,经营农业,度过了人类发展史上最艰难的阶段。
秦始皇为什么能够统一全国,就是因为他的法律激励了人们努力的劳动,最终经过不断的积累是的秦国成为当时最强盛的国家,最终统一诸侯国。在现代邓小平提出的改革开放激励着人们劳动,使得中国的国力不断增强,最终,我们通过努力的劳动改变了中国贫穷落后的局面。
如今,看似我们的劳动与国家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但是,我们通过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国家也在不断进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中的劳动种类越来越多,我们所进行劳动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在现代社会中,“劳动”一词也是频繁出现,网络上有很多夸赞劳动的评论,这表明我们的社会对劳动的态度是极其赞扬的,也表示着劳动并不是单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需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
大学生劳动教育论文1000字
大学生劳动教育论文1000字,都说“劳动最光荣”,在生活当中人们离不开劳动,只有通过劳动人们才能获取自己想得到的的东西,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不劳而获这一种说法,以下是大学生劳动教育论文1000字方法。
一、劳动教育是素质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
多年来,劳动教育被边缘化,被排斥,从家庭到学校,人人都认为劳动教育与孩子成长没关系,因为考试没有它,升学不需要它。久而久之,劳动教育退出了学校教育的舞台。除非上级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检查此项工作,学校搞点临时花样点缀一下,它的教育内容与实际功能已悄然消失。于是,一批又一批“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懒儿们成长起来了。于是,一批又一批到了而立之年的“80后”还在家务活中啃老。大家都知道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发展。也就是说,劳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因素,没有劳动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素质教育应该“以劳育人,以劳促体,以劳促智,以劳促素”。所以,让劳动教育回归,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与素养,形成劳动习惯,并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是素质教育的重点。
二、实践性是劳动教育的第一特性
劳动教育的第一特性就是实践性,没有实践就无法体现劳动教育的效果,所有劳动教育光说不做等于白说,光说不练等于没练。正因如此,教师和家长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合的劳动项目,在实践中通过动脑、动手、动力、出汗、出智慧,最后,才能将知识转化为能力,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才能让学生在实践合作之中体验到相互合作所带来的快乐,更能在实践中体验到成功,体验到劳动的真正价值。实践是劳动教育的最好途径。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每一位家长都应该让孩子在劳动实践中得到锻炼,得到成长。当然,对劳动教育内涵的理解要宽泛。
三、教给孩子劳动方法让孩子会劳动
现在的孩子,由于长时间不劳动,没有劳动的意识、方法、技巧,所以教给孩子必要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方法势在必行。劳动课和其他学科一样,要培养孩子观察、动手、动脑的习惯,最后形成劳动技能,提高素质。这里,劳动方法的学习掌握非常重要。所以,教师和家长要耐心帮助孩子掌握每一项劳动的方法,使孩子会劳动、巧劳动、动脑劳动、认真劳动、创新劳动。凡是劳动就要出力,凡是出力就会劳累,这是当下孩子最忍受不了的。怎样让孩子走出因身体不适而不想再劳动的瓶颈,是每一个教师和家长应思考的问题。要把劳动教育和思想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孩子在劳动教育中茁壮成长起来,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教育任务。
四、让劳动成为习惯,让习惯成为品质
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传承的优良品质。自古以来,勤劳、节俭、辛勤已成为一代又一代的习惯。如何让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代代相传,永放光辉,是我们每一个位教育者与家长应该认真思考、努力研究的课题。让劳动教育回归学校教育之中。
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从中学到很多,也得到了许多深刻的为人处世的道理。
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通过小组为单位的社区志愿服务,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 在敬老院中,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耐心、仔细地帮助老人们洗脚、剪指甲。这些都让我们体会到了老一辈的孤独、我们的幸福和自私。我们在那里尽可能地多和老人聊天、谈心,竭尽所能使老人感到温暖。我们还帮助敬老院的职工一起打扫敬老院。虽然我们满头大汗,但我们很高兴,因为我们心里都有一股自豪感。而这种自豪感不是在学校里能够体会到的。
公益劳动是不记报酬、不谋私利、不斤斤计较的;公益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公益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这些都让我们觉得自己是另一个 雷峰。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的集体公益劳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而现在,由于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活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劳动”也变相要钱。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对于抵制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公益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公益劳动同样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学校这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懂得了公益劳动不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必须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而学校组织的劳动,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
自然科学论文2000字篇二 探析主流心理学追求自然科学化的原因 摘要:主流心理学采取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论,试图将自己变成一门自然科学。作者从历史、社会、经济、时代精神、学科建制的背景下,分析了主流心理学选择自然科学取向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自然科学对主流心理学的历史性影响,自然科学具备成熟的方法论和有利的时代精神,自然科学的实践性优势,社会需求对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的促进,主流心理学研究者的心理因素,以及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 关键词:主流心理学;科学主义;自然科学取向 分类号:B84-06 1引言 心理学中存在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两种对立的流派。代表前者的构造主义、行为主义和现代认知心理学接受“原子论、还原论、客观论、决定论、量化方法五个原则”(高峰强,2001),,以较大的影响力,在心理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主流心理学借鉴自然科学――包括物理学、化学、数学、生理学、医学和计算机科学等,以机械自然观为基本世界观,以实证主义为基础方法论,吸收了经验主义、客观主义、操作主义、价值中立等自然科学原则,并引进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技术、设备和成果,建立了类似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体系,来指导自身的研究。这种自然科学取向,尽管促进了主流心理学的独立和发展,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造成了“心理学研究课题、研究方法和社会责任的迷失”(Bakan,1996)。 那么,为什么主流心理学选择走自然科学之路呢?近20年来,尽管不少学者对这一取向的不合理性进行了批判,但是对于它产生的原因,尚未做深入分析。作者从历史、社会、经济、时代精神、学科建制的背景下,考察了主流心理学选择自然科学取向的原因,其中包括:历史上自然科学对主流心理学的影响、自然科学具备成熟的方法论和有利的时代精神、自然科学的实践性优势、社会需求对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的促进、主流心理学研究者的心理因素,以及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作者提出,随着心理学科的成熟、社会的发展和科学观的演变,人文社会取向的心理学研究将会受到更多的重视。 2自然科学对主流心理学的历史影响 自然科学帮助心理学独立 人类心理一方面作为哲学思辨的主体和过程,另一方面又作为哲学研究的重要对象,这种主客体的双重角色,使得心理学同哲学相互交织,难以分离,无法跨出哲学思辨式的研究方法,始终无法独立。近代自然科学首先提出了独立的心理学研究的要求,并贡献出方法论、仪器和测量手段,帮助心理学摆脱了附庸哲学的地位,实现了独立。 19世纪初期,天文学家被反应时间差异所困扰。贝塞尔总结了“人差方程式”,提出了反应时间这一研究课题。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神经生理学、感觉生理学、脑机能研究涉及到了心理学领域。以医学家布洛卡、维尔尼克和物理学家赫尔姆霍茨为代表的研究者们,研究了大脑机能、神经冲动和知觉等,创造了临床法、切除法和电刺激法,促进了生理心理学的产生。19世纪30-60年代,生理学家韦伯研究了物理刺激与心理感觉之间的关系;物理学家费希纳利用物理学和数学方法,创造了均差法、正误法和最小可觉察法,创立了心理物理学。1879年冯特借鉴自然科学,建立了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心理学研究终于具备了客观性、实证性、经验性和可操作性,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自然科学推动主流心理学发展 主流心理学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大量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成果。艾宾浩斯以实验方法控制记忆条件、观察记忆结果,首次研究了高级的心理过程,推动了实验心理学的发展。铁钦纳吸收经验主义和联想主义,秉承原子论,对注意、联想、情绪和情感进行了研究,创立了构造主义心理学。行为主义采取实证主义、机械唯物主义、经验主义和还原论,吸收了条件反射学说和生物进化论,以刺激一反应模型对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实证性研究。新行为主义接受逻辑实证主义、操作主义和物理主义,采用数学和逻辑语言来描述人类行为。认知心理学吸纳了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数理逻辑、计算机科学,把人的思维看作物理符号系统来进行研究。尽管它反对行为主义对意识研究的忽略,但仍然继承了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原则。当今的主流心理学出现了生物神经学化的趋势。它吸收了认知神经科学、生物遗传学、习性学的研究成果,从生物决定论的视角,以基因、神经和激素等生物层面上来解释心理现象。 如此看出,在心理学独立和发展的过程中,自然科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人文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相对于自然科学来说比较晚。加之这些学科本身就不够成熟,其对于心理学的影响也较为次要。 3自然科学成熟的方法论和思想基础 原则和方法论优势 自然科学方法论建立在决定论、机械自然观和客观性原则上,追求普适性真理,采用实验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相比较,自然科学具有原则和方法论的优势。 1)决定论:决定论假设存在着普遍的因果规律。这就意味着,一旦认识到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人们就有能力对事件进行预测和控制。因此,决定论是科学研究和社会控制的前提。与决定论概念相对的是自由意志,它较多出现在人文社会研究当中。自由意志排斥因果关系,然而没有因果关系,学科的实用性就大打折扣。 2)机械自然观:机械自然观把宇宙比做精密的机器。这种世界图景具有简明性、精确性、规律性、可预测性和可控性,有利于研究工作的开展和研究成果的应用。人文观点承认心理的主观能动性、复杂性和易变性,这就造成了研究的困难。 3)客观性原则:自然科学家坚持客观主义,尽可能地排除研究者主观态度、信念和偏见对科学研究的影响,以期发现客观真理。客观性原则还树立了一元的真理标准,有利于研究者之间的交流和对成果的评判。 4)普适性:自然科学追求普适性的真理。自然科学家运用归纳和演绎的思维方式,来探索个别现象和普遍真理的联系,这种方法有利于理论的产生、检验和推广应用。 5)实验方法:在实验方法中,自然科学家通过控制变量来确定相关或因果关系,产生的结果具有必然性和较高的可信度。而人文社会科学的结论具有较大的或然性,可信度较低。 以上原则和方法的应用使自然科学具备了客观性、普适性、准确性、一致性、可观察性、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了一个颇具吸引力的方法论体系。 有利的时代精神 科学的发展是特定的社会阶段和时代背景的产物。因此。“对心理学发展史的理解必须考虑这一学科进化的背景,考虑学科中的流行观念和那个时代的文化,以及时代精神或时代的思想氛围”(Schultz&Schultz,2007)。近几个世纪的多数哲学思潮、时代精神都是有利于自然科学的。 唯科学主义极大地提高了科学的地位。自文艺复兴、科学革命开始,天文、数学、物理、生理、医学等自然科学获得了空前的成功,“科学取 代宗教成为最为突出的理智的权威,成为文明世界的世界观的定义者、审判者和护卫者”(Richard,2007)。唯科学主义随之诞生,它认为自然科学能够解决一切问题,而其他知识都是不可靠的。在唯科学主义盛行的情况下,主流心理学作为新兴的、具有争议的学科,采取自然科学的定位是明智的选择。 从物理属性来阐释人性的机械主义人性观也随着科学革命而盛行。另一方面,由于工业生产方式,“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是机械化,工业化和技术化代表了机器变成社会中心这一过程”()。在机械主义人性观和机械化社会的影响下,主流心理学走自然科学的道路,是符合社会思潮和需求的。 19世纪开始流行的实证主义崇尚理性,强调经验,提出科学研究必须采用假设、演绎、验证和数学方法,以揭示事物运动的规律。这些思想是与现代科学精神相一致的。通过这些主张,实证主义提高了自然科学的权威,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思想氛围。 经验主义是自然科学的基本原则。它主张人类知识起源于感觉经验,而自然科学正是通过经验性研究来实现的。与之相对的理性主义否认经验的可靠性,也就贬低了科学的价值。在两种哲学思想的交锋中,经验主义自13世纪开始占据上风,直至今天仍然处于主导地位。 现代工业文明由理性文化主导,这与自然科学的理性前提是一致的。现代经济、政治、社会管理等基本活动都体现了理性精神,这一精神渗透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中,创造了有利于自然科学的文化氛围。 除了刚提到的唯科学主义、机械主义人性观、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和理性文化之外,西方思想中的唯物主义、联想主义、客观主义、身心交感论、物理主义、操作主义,以及达尔文主义等哲学思潮,都推动了自然科学的发展,也吸引了主流心理学向自然科学靠拢。相比较之下,人文取向的思潮,如解释学、现象学、存在主义哲学,则影响力较小。 4自然科学的实践性优势 与人文社会科学相比,自然科学具有较多的实践性优势。这些优势即吸引了主流心理学,也成功地推动了主流心理学的发展。 研究对象的性质 从研究对象的性质来看,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客观物质世界,具有客观性、机械性、普便性、同质性和易操作的特点。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不同的自然科学家能够找到同质的研究对象,进行重复验证。因此,自然科学易于积累、比较和评判研究成果。相比之下,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发展性、异质性、历史性、文化性、伦理性和不稳定性,操作性也较差。人文社会学者很难找到同质的研究对象:很多人文社会现象随着历史推移而变化或消失;伦理性原则束缚了对研究对象的控制:社会现象、文化和人类个体较难被操作化研究。 从研究对象与外界联系来看,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相对孤立的,较容易确定因果联系。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则处于宏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交互错杂的关系当中,较难寻找到规律。因此,主流心理学偏重研究具有自然科学品性的心理现象。 研究方法 实验方法是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手段。实验方法有固定的程序,通过控制变量来确定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容易得出较明确的结论。因此它也赢得了主流心理学的青睐。在《四十项改变心理学的研究》一书里,40项心理学研究中,有28项采用了实验方法,其他研究方法――观察法、调查法、临床法、总结性研究和思辨方法全部加起来,才占了12项研究(Hock,2004)。 自然科学应用数学方法进行定量、统计和分析,以求客观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主流心理学追随了自然科学的数学化趋势,以对其重要思想进行严密的阐述(Thurstone,1986)。数学方法的引用为心理学带来“简洁精确的形式化语言,数量分析和计算方法,推理工具和逻辑证明工具”(陈宏,2006)。相比之下,人文取向的研究则较少采用数学量化方法。而采用定性方法时,其定性的标准又多为主观,难以确定。结果就造成人文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更难出成果,却更容易产生理论分歧。 另外,技术、设备的应用帮助自然科学家更好地观察、测量和控制研究对象。主流心理学采用了大量类似的技术和设备:从记忆鼓、棒框仪、闪光融合器到迷津、斯金纳箱、测谎仪,再到磁共振成像技术、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技术、事件相关电位研究技术等;近年来还出现了计算机化的研究趋势。这些技术、设备的应用使自然科学成果产出稳定,相比之下人文社会科学较难应用技术、设施来辅助研究,故显步履艰难。 研究成果的物质转化 自然科学与物质进步直接相联系,多数研究成果可以迅速投入到工业生产、生活消费当中,社会贡献是外显的。在实际运作当中,自然科学研究往往和农业、生产制造业、商业等联系在一起,以研究成果换取资金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的成果则更多是非物质和隐性的,不直接贡献于物质资料,较难投入商业运作,只能应用到政府、管理、学术界、艺术等有限领域,获得的资金、政策支持也比较少。 社会认可度 自然科学研究具备客观性和精确性,为社会作出显而易见的物质贡献,因此比人文社会科学受到更多的社会重视。从社会心态来看,由于自然科学距离生活常识较远,大众缺乏专业知识对自然科学进行批判。而人文社会科学贴近现实生活,大众经常凭生活经验对其进行批判,因此,它在大众心目中的权威性不如自然科学。 5社会需求对自然科学取向的促进 科学的发展受社会需求的推动。“科学已经有意识地并直接地指向具体的领域,而且这些具体领域的选择已经越来越不由科学家决定了……科学研究工作越来越多……受科学以外的机关或团体――工业和政府部门所组织起来的研究机关或团体所控制”(Mason,2005)。心理学的独立和发展历经了第二次工业革命、世界大战、信息化、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建设。这种社会经济状况对心理学的需求,更多表现在物质建设的层面。工业、商业、教育、医疗、军事、科学等领域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行为主义、认知心理学和心理测量等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的发展。 独立的心理学研究的必要性,是由天文学、物理学和生理学等自然科学提出来的。主流心理学回应自然科学的需要,强调人的机械性和生物性,先天地与自然科学联系到了一起。为了解决狗的腺体分泌遭遇干扰的问题,生理学家巴甫洛夫转向了对条件反射的研究。行为主义建立在条件反射原理上,与生理学产生了必然的联系。 1903年法国政府对智障儿童的关注,1905-1913年欧洲向美国的大规模移民,1917年美国加入一战时大量征兵,都需要检验人们的心理素质和能力(Gregory,2006),有力地推动了心理测量运动。现代社会的多个领域――教育、医学、企业、行政、学术研究等,都大量应用测量技术对人的心理进行评估。 美国工业革命完成后,大量涌入美国的移民需要接受训练,以适应新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不同地区、群体之间的思想分歧需要被调和,以巩固统一的国家观念;工业的迅速发展要求培训工人,以提高工作效率。这使得强调行为塑造、社会控制的行为主义被广泛应用,占据心理学统治地位长达几十年。 二战后,战争的推动、计算机与航天科技的发展,都要求对人类认知进行研究。随着西方国家从工业社会迈入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知识产业、信息产业发展壮大,推动了现代认知心理学的发展(车文博,2007)。 纵观历史,心理学独立之时,正是工业化、社会化生产蓬勃发展及社会制度完善的时期。工业社会更多强调的是经济发展、制度建设的目标,而非人文的、精神的关怀。在以机器生产为基础的工业文明中,“心理学服务于这些机器的设计,使得机器最大程度地符合人的能力和特征,同时确保人最有效地使用这些机器”(Denis,2007)。国际竞争造成了近代科学发展的一般倾向:“工业不大发达的国家总是在大力开展工业方面的科学研究,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则把大部分拨款用在军事科学研究方面”(Mason,2005)。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迎合了工业和后工业社会的需要。 但是,后现代主义思潮已经开始挑战工业文明和理性主义,强调社会、文化环境当中的人的生存状态,为人文取向的心理学开拓了空间。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的富足,人们将更加重视自身文化性、精神性的存在。人文取向的心理学也会随之发展。 6研究者的心理因素 研究者的学术偏好 库恩指出,科学中的一些决定并不是出于逻辑思考。而是基于个人的喜好、价值、政治信念和科学共同体中的共识(Kashdan&Steger,2004)。Karl Lashley和Gregory Kimble分别提出,心理学家的学术取向更多是出于性情和世界观,而不是理性思考(Hergenhagnn,2004)。Lashley把心理学家划分为柔性思想和刚性思想两种,以此解释了他们选择不同学术取向的原因:“这些纯粹是由性情决定的。是基于性情而不是理性的选择”(Lashley,1923)。Kimble选取APA成员和大学生进行调查,得出结论:不同分会的APA成员、不同学术水平的人士分别倾向于不同的学科取向(Kimble,1984)。 主流心理学的自然科学取向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学术队伍组成的影响。在心理学早期的学术队伍中,大批著名的心理学家,比如冯特、铁钦纳、詹姆士、高尔顿、卡特尔、麦独孤和伍德沃斯等,都是从医学、生理学或物理学转向心理研究的。在心理学研究中,他们把大量的自然科学方法和成果带入了主流心理学。在后来的发展中,主流心理学也大量吸收了生理学、医学、计算机、数学等领域的人员。即使在今天。很多大学都鼓励有医学、数学或计算机基础的学生报考心理学。接受自然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研究人员,在数量上远远超过了人文社会取向的研究者,这种状况在相当程度上促成了主流心理学向自然科学方向的偏倚。 研究者的顾虑 在科学主义的影响下,将心理学建设成为一门自然科学,成为了无数研究者的梦想。但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使得心理学诞生艰难,科学地位不巩固,以至于研究者对心理学的合法性缺乏自信心。由于心理现象的主观性和内隐性,早在17世纪,伽利略就指出心理学不能成为一门科学。由于心理现象在过去不能被实证研究,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拒绝把心理学列入科学的名单。由于不能采用量化研究,康德也认为心理学无法成为科学。心理学是否属于科学的问题,至今仍在争辩当中;近20年还出现了关于心理学合法性的危机论。 根据流行的英美科学体系,只有自然科学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社会学科只能勉强算是科学,而人文研究则只是“学科”,不是科学。因此,为了确立心理学的科学地位,多数心理学家选择了自然科学而不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取向。很多心理学家对自己的研究方法心存顾虑,于是尽力遵循自然科学方法论:“以方法中心为根基的正统观念鼓励科学家保持‘安全、明智、稳妥一(马斯洛,1987)。 哲学式的思辨成了主流心理学研究的大忌。Teo指出,“在20世纪,对哲学式思辨的指责成了对心理学家的死刑宣判”;在建立自己理论的时候,冯特、华生、斯金纳和乔姆斯基纷纷批评前人对哲学思辨方法的依赖(Teo,2008)。为了避免哲学化之嫌,华生否认把意识作为研究对象,而是将心理现象还原为肌肉活动和腺体分泌的物理、化学现象。在斯金纳的激进学说中,理论研究甚至被完全抛弃(Hergenhagnn,2004)。主流心理学家服从自然科学的权威,忽视了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点,造成了自然科学化的取向。 7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点 早期的自然科学取向 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有着复杂的属性:物质性、生物性、社会性和精神性并存。这四个范畴之间有依存性和时间性的递进关系:在依存性上,序列中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由前者演进而来。在时间上,存在无机物、有机生命、社会、意识先后发生的时间关系。由于这四种属性中占据前位的相对客观、机械、静止和外显,所以研究起来比较容易。这就决定了学科自下而上的发展规律。学术研究从基础性的对象开始,这样不仅有利于进行根源性的探索发现,也有利于知识在由低到高的层次上积累和发展。另外,这种研究顺序也符合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规律,从而顺应了社会需求。 由于人类机械性与主观能动性、生物遗传与社会文化影响、物质性与精神性并存,心理研究面临很大困难。刚诞生不久的心理学不具备完善的方法论对如此复杂的研究对象展开全面研究,只能从低级的心理现象入手。所以,机械性和生物性的心理现象受到了主流心理学的青睐。 未来的整合趋势 主流心理学选择自然科学取向尽管是明智之举,但是也为此付出了代价:“理论和方法通过忽视不能被数量化的现象来获得流行”fLalvor,2003)。心理学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规律:从机械性到能动性,生物性到社会性、精神性,静止到动态,外显到内隐,由片面研究到整体研究,决定范畴到自由王国,功利追求到审美追求,从服务经济到以人为本,从关注人的生存需要到发展需要。当心理学逐步成熟时,人文社会取向的心理学将获得较大的发展,与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进行整合。Henriques指出,心理学面临的困难是整合关于人的不同层面的知识的困难,并且提出了一个与上述观点相似的树形知识结构(由四个维度:物质、生命、思维和文化组成),来整合知识系统,从而解决心理学分裂的问题()。 洪晓楠从科学哲学角度阐述了科学与人文进行整合的必要性: “科学只是揭示了人的生活世界的一个维度或几个维度,……人对世界的把握并不仅仅限于科学认知,意义的追问和探求总是多向度的,这就需人文的探索和揭示来完成。只有科学与人文的互补整合,才能完整地表达人的存在的全面性和人的本质的丰富性”(洪晓楠,2008)。主流心理学将人机械化和生物化,忽略了人的社会、文化和精神维度,是不足以穷尽心理现象的丰富内涵的。一个更为宏观、整合的范式才可以对人的心理现象进行全方位的探索。 8结语――个宏观的范式 由于以上原因,主流心理学在发展初期走自然科学化的道路,有其必要的学科建设意义。但是“近年来,我们已经观察到逐渐上升的对科学心理学方法论,以及其相应的理论思考的不满”()。采用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心理学研究已经被批评为“解答问题的方法论与所提出的问题之间的不匹配”(Toomela,2007)。心理学中有很多问题并非经验性问题,而是关于意义、理解、道德、文化等宏观的问题,并不仅仅限于因果关系的描述上(Stam,2006),自然科学模式不能完全满足心理学研究的需求。另一方面,科学方法论是由哲学规定的,并且在提出假设、建构理论和解读数据的时候,哲学思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哲学思辨不应该成为心理学的禁忌。 心理现象的复杂属性要求“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研究取向的结合,和客观试验与主观经验研究模式的结合”(燕国材,2007)。随著心理学走向成熟,从机械、片面、静止的研究向生态、整体和能动方向发展,它提出了对宏观范式的要求。社会的进步将使人们强调自身的文化性、精神性存在,也将呼吁心理学展现更多人文关怀。 近几十年来理论心理学、科学哲学、后现代主义的发展都有利于人文主义心理学。但是唯科学主义势力余波仍在,尤其在中国,摆脱唯科学主义思想仍然需要较长的时间(范岱年,2006)。实证主义也依然拥有较大影响力。心理学界自身的努力尤为重要,心理学家们应该以研究对象的性质为根本依据来决定研究取向,这样才能实现心理学的健康发展。 看了“自然科学论文2000字”的人还看: 1. 2000字自然科学论文 2. 关于科技论文2000字 3. 大学科技论文2000字 4.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范文 5. 科学技术论文2000字(2)
自然科学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下面是我整理的自然科学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在目前,自然科学课堂教学存在的一个较突出而又普遍的问题是: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的意思不够,独立思考的习惯较差,仍旧是“师云亦云”,被动地接受知识,能够质疑问难的学生如毛鳞角,那么如何构建一个引导学生乐于研究,善于分析,亲身体验实践活动学习氛围,我对研究式的教学模式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健词:研究式、创新、合作
199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创新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点。创新教育是以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教育实践,而创新教育的主渠道在课堂,可见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主要途径。所以,只有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主体观,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主动实践,“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使学习者“成为他们获得知识的最高主人而不是消极的知识接受者”,才能真正让课堂焕发出生命力,因此,通过教学创新,开展构建“主体参与型”教学模式是创新教育的需要,其中“研究式”自然科学新授课教学模式正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一、什么是“研究式”自然科学新授课模式
长期以来,初中自然科学教学工作者一直为突破课堂教学高耗低效的瓶颈问题而努力,然而我们也不能否认目前还有为数不少的自然科学的课堂教学仍严重滞后于素质教育的要求,教学中普遍存在着重知识、轻能力、重结果轻过程,重灌输轻方法等现象,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下降。教学调查表明,学生对课堂的不满,关键在于教师的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落后,教与学严重脱节。可见只有真正尊重和确立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的全过程,变被动的接受为主动探索,变单一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为师生交流、小组合作竞赛等生动活泼的新模式,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才能更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在比较了众多教学模式的优劣后,在自然科学新授课的教学中我尝试让学生以科学家研究问题的方式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让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获取知识熟练技能、发展思维。由于这种新授课模式一改过去“接受式”的课堂教学模式,完全由学生自己提出问题、设计方案、解决问题,所以我把这种自然科学新授课模式称为“研究式”新授课模式。下面是一节“研究式”自然科学新授课的教学片段。
一首优美动听的课前歌曲刚结束,每个协作小组都获得了一块镜子。在学生的讨论声中,新课《平面镜和球面镜》使开始了。教师先打出幻灯:1、你手中的镜子有何特点?2、请你对着小镜子观察自己,你发现什么问题?每个协作小组成员拿着镜子前后左右移动,仔细观察、认真讨论,并不时在纸上记录点什么,教师走下讲台巡视,对于一些难以发现问题的小组做一些适当的提示和点拨,五分钟后,各协作小组都已写好本组发现的问题。“下面请同学们汇报根据自己小组观察后提出的相应问题。“教师话音刚落,各协作小组的代表已纷纷举手:“镜小人大,为什么能看到全部面目?”“人远离镜子时,象为何会变小?”“镜中的‘我’是否比‘我’小?”象到镜面的距离和人到镜面距离哪个大?”“镜中的象是实象吗?”在学生连珠炮式的回答下,除去雷同的问题,教师整整写满三张幻灯。“刚才每个小组提的问题都很有见解,今天这课我们先一起来解决其中几个问题,其余问题我们课后再进行研究。”教师根据本节课的目标在众多的问题中选三个问题:1、镜中的象是否比物体小?2、象和人到镜面的距离哪个大?3、镜中的象是实象吗?教师问:“这三个问题,我们可通过什么方法研究?”“实验法“学生异口同声回答,教师打出幻灯,组织学生讨论:1、在实验中你要观察什么?要测量哪些数据?2、用你手中的镜子能否确定象的位置?如果不能怎么办?3、为了实验现象更明显,我们用燃着的蜡烛作为物体,如何设计实验方案?经过讨论,每个协作小组都拿出自己的实验设计方案。得到两支相同的蜡烛和一块玻璃后,利用手头的直尺和白纸开始动手做实验,教师巡视并在一些实验操作技巧和方法上给于指点,不一会儿,有几个协作小组已很成功地完成实验,并得出正确的结论,其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二、“研究式”自然科学新授课与传统新授课的区别
研究式是被广泛应用于教学中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即在教师引导、点拨下,通过学生主动参与来实现,学生要经历:发现问题----收集资料----分析处理问题----解释问题----问题解决的过程。强调让学生自主地参与知识的获得过程。学生通过参与学习,获得了大量信息,这些信息恰恰是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基础,研究式教学是培养创新人才的有效途径。
上述特点与教授式教学模式相比较有如下不同:
教授模式
研究模式
教师
角色
(1) 提出、决定、控制微观管理学习;
(2) 作为教导者,知识的传播者。
(1) 教师和学生实现学习目标中构成搭档关系;
(2) 指导、点拨、提示者。
学生
角色
(1) 上课听讲、消化知识、积累、储存以备将来之用;
(2) 被动接受知识,视其为客观、事实、正确。
(1) 学生作为探究者和知识创新者,运用知识发现、钻研、解决问题;
(2) 主动参与富有个性地解释、批判、解剖知识。
课堂
(1) 由课目、教材决定;
(2) 问题是事先确定的、给予的、多数是已被解决的;
(3) 课堂是学习的唯一场所。
(1) 产生于学生的兴趣;
(2) 自选的、开放式的、现实的问题;
(3) 获取相关信息或求取经验时学习自然地发生。
“研究式”新课注重展示学生思维过程,特别注意实验设计过程,仪器使用过程、现象展示过程、数据得出处理过程、概念形成过程、结论得出过程。如前文《平面镜和球面镜》教学中对于学生在情境中提出的问题如:镜子后面的“我”看得见是真实存在吗?蜡烛的象与蜡烛的大小如何?它们到镜面距离哪个大?如何测?在教学中教师没有轻易将结论告诉学生,让学生去想象、去探索、去发现,将面向结论的学习变为面向过程的学习。此外“研究式”新授课在教学中还注重进行科学方法渗透,如前文教学片段中就向学生渗透观察法、实验法、测量法……,让学生在潜意识中掌握各自科学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研究问题的习惯,真正实现“教是为了不教”的'境界。
三、“研究式”新授课的特点
1、它是一种开放的教学模式
它在教学过程中实现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的有机组合。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在情境中提出一节课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学生的主体作用体现在对问题的提出、设置、探索和解决上。让每个学生者能用自己切身体验和主动参与去学习自然科学。
2、它重视学生观察能力和问题意识的培养
学生在教师创设的情境,中,只有通过自己仔细观察认真思考,才能发现并抓住疑点,提出问题、设计方案、解决问题。从而使学生逐步认识到“不能把任何我没有明确地认识为真的东西当成真的接受,”并带着怀疑的目光去观察事物和各种现象,发现问题,这将大大促进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如学生观察镜中的象后提出:镜小人大,镜中的象是否比人小?人远离镜子时,镜中的象是否真的象人所看到的那样变小?这些问题的提出就反映了学生对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索。
3、它体现了教学过程由以教为主到以学为主的重心转移
“研究式”新授课体现了教师以培养学生能力为目标来组织教学,知识本身不再是由教师“批发”来的“货物”,学生也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课堂的主活动不是教师的讲授,而是学生之间的交流、合作和探索。教师平等参与学生讨论和探索,并不时加以适当点拨和引导,在教学的调控过程中,渗透科学方法,把教和学融为一体。
4、它为培养学生团体意识和合作精神提供了舞台
在“接受式”的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学习是相对独立的,而现在每个学生都与自己的协作小组成员密切联系在一起,一起观察现象,一起讲座并提出问题,一起制定研究方案,一起探索得出结论,只有通过协作小组全体成员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全部学习过程,使小组获得成功。这使每个学生看到了集体的力量和合作的重要性,从而加强了每个学生的团体意识和合作精神。
以上是我在开展“主体参与型”教学模式中的一种尝试。需要强调的是,不论哪一种教学模式,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还是至关重要的,教师的主导作用不但体现在对教材处理上独具匠心,还体现在平等民主、和谐融洽、轻松活泼课堂气氛的创设和营造上,只有民主、融洽轻松的氛围里,学生的思维才可能处于积极主动的活跃状态,课堂才能成为学生思考、探索和创新的新天地。
参考文献:
洪林旺《优化课堂结构让学生去发现》中国物理学会主办物理教出版
柳斌《创新教育实施指南》华龄出版社1997年出版
柳思俭《实用中学学科课堂教学模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