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论文知识库

首页 期刊论文知识库 问题

法国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

法国论文范文

英美文学是英国人民和美国人民长期以来创造性地使用英语语言的产物,是对时代生活的审美表现。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英美文学类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英美文学类论文范文篇1 从英美经典电影分析英美文学女性形象 [摘要]很多英美经典电影,都是以英美文学为蓝本进行改编的。将文字转换为银幕上的画面,这样的变化,更有利于观众对原作中角色的定位。女性角色,是文学作品中不可或缺的元素,是文学话题制造的永恒话题。在诸多英美文学作品中,女性角色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背景的变化,也变换着不同的色彩。本文以一些经典的英美电影,对比那些英美文学作品中的女性形象进行了分析,包括对爱情的执著、自我价值的追求、悲剧色彩和独立自主的方面。 [关键词]英美电影;英美文学;女性形象 一、引 言 女性角色,是文学作品中不可或缺的元素,是文学话题制造的永恒话题。在诸多英美文学作品中,女性角色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背景的变化,也变换着不同的色彩。从莎士比亚时期开始,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英国、法国、美国等作家的文学作品为例,英美文学作品中的女性角色,开始展现出不一样的活跃程度,特别是随着电影产业的兴起,将文学作品改编为电影,更加有利于对原作中女性形象的深刻展示。在这一点上,以好莱坞电影为代表的英美电影,以更加丰富的形式,诠释了电影视角下的女性角色新特点,其中对于女性主义的形象表现极为突出。 二、女性对于爱情的执著 爱情,是英美文学作品中一直延续的格调。无论是辉煌的史诗巨制,还是社会小人物的刻画写实,其中都有着爱情的主题。在爱情面前,电影,或者说原作中的这些女性角色们,敢于为了爱情反抗传统,反抗那些看似坚不可摧的世俗。改编自美国作家罗伯特的小说《廊桥遗梦》的电影中,弗朗西斯卡与罗伯特之间的爱情,突破了家庭与婚姻的禁制,两人的爱情在当时是一种被唾弃的行为,是对婚姻的背叛,对伦理道德的挑战。 在电影中,弗朗西斯卡在意大利长大,嫁人后随丈夫来到了美国。源于意大利的浪漫,弗朗西斯卡在美国乡村的生活无聊至极,在她与罗伯特的爱情中,尽情洋溢着自身的浪漫风情,这是冲破了世俗枷锁的爱情。弗朗西斯卡的爱情让观众落泪,是因为她没有因为爱而放弃自己的家庭,她仍旧记得自己身为母亲的责任,但却为了爱希望自己死后能与罗伯特在一起。 在原著中,弗朗西斯卡这一角色,对其爱情的描写文字较多,而在电影中,人们通过女演员眉宇间的那抹思念,很直接地理解了她对罗伯特执著的爱以及对家的责任感。爱情与女性之间,似乎是文学作品中必然保留的桥段,以英美文学作品改编而成的英美电影中,爱情的主旋律,不仅是对这些文学作品的一种致敬,更符合潮流下的电影要求。 又如在《简?爱》中,简?爱对罗切斯特的爱,是一种纯粹的爱,而无其他杂糅的情感。当简?爱拒绝了圣?约翰的求婚,虽然罗切斯特的豪宅已经被他那个疯子般的妻子烧毁,虽然罗切斯特因此而失明,但是简?爱按照心中对于爱的执著,认为这样的罗切斯特仍旧是自己的最爱。简?爱因为自己的爱而成为罗切斯特的天使,罗切斯特的余生因为简?爱而精彩。 在电影《傲慢与偏见》中,在尊重英国女性作家奥斯汀原著的基础上,小说中的人物伊丽莎白与达西之间的爱情,一直被人们所谈论。伊丽莎白的爱情观中,没有金钱财富,没有地位差距,有的是彼此之间的了解,是两人之间的彼此相爱。通过电影中,达西的傲慢与伊丽莎白的渴望平等,不难让观众理解原著中的那个对爱情很执著的伊丽莎白。虽然爱着达西,但是伊丽莎白的爱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的,不需要无聊的高姿态和耍酷态度。 伊丽莎白这样的爱情观,也正是原著作者奥斯汀的爱情观。我们在看这些英美电影时,对于银幕中的女性形象有着更加直观的理解,而爱情这种在银幕上独特表现的情感,更容易让我们通过电影了解原著中女性的爱情世界,那是一个执著的感情观。 但是这样的爱情在英美文学作品中,很难有一个完美的结局,女性的爱情执著观,带来的往往是爱情悲剧。在电影《茶花女》中,玛格丽特对于爱情也是固执的,哪怕被自己的爱人阿尔芒误会,她仍旧默默地承担着因为爱情而带来的伤害。不管爱情的结果怎样,对于爱情,这些女性仍旧是那么执著与肯定。 三、追求自我价值的女权主义 在众多的英美电影中,都很好地再现了原著中反抗男权的思想,即强烈的女权主义。英美文学作品中的女权主义是女性主义最为显著的表现点。目前,改编的英美电影中,多以20世纪初期的英美文学作品作为蓝本,而这些文学作品中,开始阐述女权主义,反对男权。这种现象并不是这一时期文学作品所独有的。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有很多的女性实际上开始走出家门,进入了竞争激烈的社会中。而这些女性正是反抗男权的代表,她们的身上少了些浪漫的气息,但是却多了一些职业性的元素。她们更加关注社会、政治等话题,这些女性角色,追求的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多的英美电影中都有所体现。 例如,在美国女作家米切尔的小说《飘》中,女性角色斯嘉丽就是这样的一个女子。而在以《飘》改编的电影《乱世佳人》中,观众对于那个富家大小姐斯嘉丽印象深刻。影片以南北战争为背景,战争夺取了斯嘉丽家庭的一切,而斯嘉丽在重重困难中,从一个对国家大事漠不关心的大小姐,成长为一个智慧的现代女性。 斯嘉丽这个女性形象在原著中,属于写实人物,米切尔对于这个人物没有泾渭分明的描述,而是做了真实的叙述。在电影中,这种感觉更加直观一些,斯嘉丽似乎是一个追求自我价值的女性。所以,很多的英美文学作品中,女性不再是一个独立于外的弱势群体,导演与作者都在强调女性角色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她们有着自我价值。在电影《名利场》中,那个为了跻身上层社会的蓓基,按照现代的评判观点来看,用“女强人”来形容蓓基更加合适。 她为了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不惜卖弄自己的学识、自己的歌声,甚至自己的肉体,蓓基一直在展示着自己的价值所在。无论是勾引好友艾米利亚的哥哥乔斯,还是对克劳莱家族继承人的罗登,蓓基都成功地将自己的价值融入计谋当中。 这些女性形象,在追求自我价值的同时,也是对男权的一种反抗,女权思想在电影或小说中都毫无掩饰。在电影《茶花女》中,玛格丽特本是巴黎的一个名妓,但是她爱上了阿尔芒,并与之在乡下同居。 阿尔芒的父亲认为是玛格丽特葬送了儿子的前程,胁迫玛格丽特移情别恋,而阿尔芒信以为真,愤怒下当众羞辱玛格丽特。玛格丽特终因病而亡,而阿尔芒事后知道了缘由后,悔恨不已。玛格丽特的死,是爱情悲剧的表现,更是对男权世界一种无声的反抗。同样地,在电影《傲慢与偏见》中,伊丽莎白与达西的爱情,一开始,伊丽莎白因为达西的高傲而没有接受他的表白。 我们通过电影,再去原著中寻找伊丽莎白与达西的爱情,会发现奥斯汀花费了大量的笔墨,来描写伊丽莎白与达西那奇妙的爱情。直到达西改掉了自己的“臭毛病”,伊丽莎白才真正地接受了达西。伊丽莎白虽然爱着达西,但是对于达西的那种大男子主义很厌恶,她故意地对达西冷漠,也正是对男权的一种反抗。在哈代的《无名的裘德》改编成电影后,苏的“新女性”形象更加凸显,她敢于追求自我的价值而反抗学校的规定,敢于直面对裘德的爱。 四、悲剧色彩浓重的女性形象 以英美文学作品改编的英美电影中,很多女性形象都是悲剧性的。这些女性形象虽不至于占据英美文学作品的大半,但是在我们观看的很多英美电影中,这样的悲剧色彩,似乎更受到导演和编剧的欢迎,也更能够引起观众的情感共鸣。从电影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充满悲剧色彩的女性,更多是与作品创作背景下的大多数女性有着明显的思想和行为区别。正是因为这些女性角色“前卫”的行为,造成了她们悲剧的产生。这些悲剧多体现在女性的爱情上,还有社会阶级的残酷压榨上。 例如,在雨果的《悲惨世界》中,芳汀这个角色,被赶出了工厂,死在了医院里。她本有一个美好的爱情,但是却被情人抛弃,独自带着女儿珂赛特。在改编的音乐剧《悲惨世界》中,芳汀被迫去那个她永不想涉足的地方,卖了自己的头发、牙齿,甚至是身体。当I Dreamed a Dream响起时,芳汀的悲剧终究发生了。对于芳汀的死,是悲剧的结局,也是她的解脱。 又如,在《哈姆雷特》中,奥菲利亚这个角色,是莎士比亚在17世纪塑造的形象,而那个时期的英国女性,和中国的传统女性一样,对父亲和兄长十分尊敬,甚至达到了盲从的地步。然而奥菲利亚深爱着哈姆雷特,哈姆雷特对她的表白,被奥菲利亚的父亲否决。当奥菲利亚的父亲被哈姆雷特杀死后,奥菲利亚崩溃了。她一直在无声地承受着一切,但悲剧的脚步没有因为她停止。一个纤弱的女子,一个温柔的女子,一个性格柔弱的女子,在那个年代注定了她的悲剧色彩。 在英美文学中,女性的悲剧色彩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电影改编后,这种女性悲剧更加真实。她们与周围生活的格格不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除去《哈姆雷特》中奥菲利亚这种被社会压到无法喘息的女性外,还有爱情带来的悲剧。例如在《廊桥遗梦》中,弗朗西斯卡的爱情就是一个悲剧,她有着自己的家庭,却爱上了罗伯特。 这样的爱情就是一个悲剧,在道德的束缚下,在伦理的谴责下,弗朗西斯卡的爱情只能以悲剧结束,四天深入骨髓的爱情,折磨了弗朗西斯卡的后半生,这样的悲剧让观众更加心痛。同样地,在《呼啸山庄》中,女主人公凯瑟琳,也是一个女性悲剧形象的代表。凯瑟琳对于爱情的渴望极其矛盾,她希望自己的爱情是不受世俗影响的纯净的爱,还期望能够找到身世好、家境富裕的白马王子。凯瑟琳同希斯克利夫之间的爱情,是纯净的,为此不惜打破社会的道德枷锁。而凯瑟琳还是放不下对财富的向往,她嫁给一个不认识的人,成为山庄的女主人。这是世俗中“美好”的婚姻,但她对爱情的矛盾,让她无法割舍爱情,最后为之付出了生命。 五、独立自主的女性形象 无论是对爱情的执著,还是对自我价值的追求,抑或是悲剧性的色彩,通过电影中的女性角色表达,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英美文学作品中独立自主的女性形象,这也是女性主义在文字上的宣泄,在银幕上的爆发。在19世纪,简?奥斯汀、勃朗特等一大批女作家走向英美文学的高处,她们反对男权,发扬女性主义。例如,在勃朗特的《简?爱》中,女主人公简?爱就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女性形象,她积极向上,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征服了男主人公罗彻斯特。 在简?爱与罗彻斯特的爱情中,简?爱一直保持着克制和清醒,她嘲笑那些可笑的权贵,她向往平等。简?爱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女性角色,简?爱对于爱情的追求,一直保持着独立。她知道了罗彻斯特有妻子后,不愿贬低自己的地位价值,选择离去。而当她认识到自己对罗彻斯特的情感后,不顾罗彻斯特的失明和一无所有,仍旧回到罗彻斯特的身边。简?爱的容貌也许并不出众,但是她有一个高贵的灵魂,她追求独立和自主,她有更加吸引男性的自我修养和精神追求,特别是简?爱对于经济独立的认识。这都是独立自主女性形象的表现。无论是电影还是原著中,简?爱都让我们感叹不已,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女性,这是一个多么伟大的女性!同样的女性特质,我们在《名利场》中的蓓基身上也能看到一些,蓓基的“女强人”特点,正是她独立自主的一些体现,虽然她一直想傍上一个富翁。 六、结 语 女性形象,在英美文学作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在爱情还是自我价值,抑或是悲剧色彩和独立自主方面,都有着吸引人的地方。通过电影的展示,小说中的女性形象似乎活了过来,以电影来分析小说中的女性形象,更加耐人寻味,也更容易被大众所接受。闲来无事,可以走进影院,去回顾一下这些英美经典。 [参考文献] [1]辛淑兰.超越傲慢与偏见:从女性视角看《傲慢与偏见》中的幸福婚姻[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06. [2]黄治康.《呼啸山庄》的女性意识研究[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3). [3]王盈盈.从女性视角解读美国电影《廊桥遗梦》[J].电影文学,2013(08). [4]陶曦,李雯倩.西方女性主义电影理论[J].电影文学,2010(12). 英美文学类论文范文篇2 浅析英美文学与我国文学二者关系 摘 要:通过英美文学作品与我国文学作品的主题分析发现,英美文学主题,把人和自然的关系定位为回归自然与征服自然;而我国文学作品人和自然的关系为相互统一,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关键词:英美文学;作品主题;人和自然 英美文学与我国文学在“人和自然”的主题方面存在差异,是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和研究英美文学与我国文学作品的重要线索。 一、英美文学发展的分析 英美文学是英国人民和美国人民长期以来创造性地使用英语语言的产物,是对时代生活的审美表现。英国文学经历了长期、复杂的发展演变过程。英国与美国语言因为同属于一个英语体系,长久以来认为美国文学是英国文学的一个分支。两国文学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现实的、历史的、政治的、 文化 的等外在力量的影响,以及遵循文学内部自身规律,其文学发展历经了古英语与中古英语、文艺复兴、新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维多利亚、现代主义等不同的历史阶段,战后则大致呈现从写实到实验和多元的走势。中古英语时期的文学较以前在扩展主题、丰富类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而且深受到__的影响,传奇小说及诗歌逐步流行。 二、英美文学中人和自然的主题分析 尽管英美文学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多元化,但社会的存在无外乎人和自然,世界上好多文学作品都是反映“人和自然”这一主题的,当然英美文学也不例外。 英美文学作家在作品中力图揭示在特定条件下主宰人的行为的两种力量:一方面是遗传,是人内在的力量,具体来说是描写人对其生物本能的依赖,即人追求爱情、金钱和享受的不可压抑、无法阻挡的欲望。另一方面是社会环境,是外在的力量,是作家对人所生存的社会的研究,具体来说,是描写高度文明的社会给人造成的威胁与围困。民族传统依据每个民族生活的社会条件和自然地理条件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民族传统一经形成便具有较大的稳定性,能长久地在民族成员中保留下去。 自然,既是人类的母亲和摇篮,又是人类的敌人和战场。这种矛盾的关系,体现在人类的自然观念中,便是两种对立的心态:回归自然与征服自然。这种对立一直贯穿英美思想、文学传统的始终。就文学家个体而言,他们的思想观念及其创作中所表现出来的“人与自然”显示出一种深刻的复杂性,甚至是矛盾性和变动性。有的礼赞、崇拜自然,有的在对抗、征服自然的过程中突显人的尊严和价值,有的聚焦于特殊的人化了的自然环境,有的呈现出一种回归自然与征服自然的交融,有的显示出超时代的远见卓识。 三、我国文学作品中人和自然的分析 我国神话中盘古开天辟地的 故事 含有丰富的泛神论思想:自然界的一切都神圣不可毁坏,因为一切都是从一个叫“盘古”的巨人身体长出来的———他嘴里呼出的气变成了春风和天空的云雾;声音变成了天空的雷霆;盘古的左眼变成太阳,照耀大地;右眼变成浩洁的月亮,给夜晚带来光明;千万缕头发变成颗颗星星,点缀美丽的夜空;鲜血变成江河湖海,奔腾不息;肌肉变成千里沃野,供万物生存;骨骼变成树木花草,供人们欣赏;筋脉变成了道路;牙齿变成石头和金属,供人们使用;精髓变成明亮的珍珠,供人们 收藏 ;汗水变成雨露,滋润禾苗;呼出的空气变成轻风和白云,汇成美丽的人间风光;盘古倒下时,他的头化作了东岳泰山,他的脚化作了西岳华山,他的左臂化作南岳衡山,他的右臂化作北岳恒山,他的腹部化作了中岳嵩山。 传说 盘古的精灵魂魄也在他死后变成了人类。所以,都说人类是世上的万物之灵,人类应该爱护自然和其他一切生命。 四、英美文学与我国文学中“人和自然”对比分析 在探讨英美文学中的“人与自然”时,实际上是包含着比较与借鉴的意图的。通过通读惠特曼、梭罗等人的作品,我们了解到他们都是受到过我国宗教和哲学的影响。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认识到,我国文学作品中包含的天人统一的思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代价值。事实上,现代西方某些哲学、伦理学在理论建构之际,就已经吸收了一些我国文化传统中的天人统一的智慧。德国学者格罗伊从东西方“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对立特征,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以印度佛教和我国道教为代表的东方传统“人与自然”与英美作品中反映的“人和自然”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遗憾的是我国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急于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大量引进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忽略对本国文化传统的建设与更新,如今已面临比西方国家更为严峻的自然问题。目前我国在大力倡导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在这样一个思潮巨变的历史时刻,一方面,作家们应该大力弘扬我们祖先倡导的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大力推出优良作品;另一方面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都要有责任感,要注重社会的我和自然的我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杨健红.论英美文学教学的道德关联性[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9(11).

我是在 范文部落 复制过来的, 你看下能用吗?一首届伦敦世博会后,“水晶宫”就成了“世博”名招。这让法国人很郁闷,当年是他们首创了博览会制度化,但最终还是让近百年来一直与自己争当全球大佬的不列颠人抢了先。这还不算,一座精美绝伦的水晶宫更是让英伦三岛赚足了地球人的眼球。法国人一时竟有找不着北的感觉。这口气实在难以下咽。法国巴黎与世博会的缘分始于1855年,此后就形成了每隔11年举办一次的传统。虽然让英国抢了先,但法国还是要争当办博大国。但是几届办下来虽各有所得,遗憾的是仍没有令人难以忘怀的代表法国标志的符号出现。机会总是会不期而现。1884年,法国议会作出决定:1889年5月5日至11月6日,法国巴黎将再次举办世博会,主题是庆祝法国大革命胜利100周年。1886年5月,法国政府面向全球进行世博建筑招标:在巴黎战神广场设计一座高塔。条件有二:高塔能吸引参观者买票参观;世博会后能轻易拆除。1000多份方案先后抵达组委会。大部分中规中矩,但也有奇招迭现,看起来类似黑色幽默。比如弄一座巨大的断头台象征昔日帝国的死亡;或者竖起一个1000英尺的洒水装置,在干旱的季节里浇灌整个巴黎;或在高塔顶上安装一个巨型电灯,把夜巴黎的亮度提高8倍,制造人工白夜。也有奇思而靠谱的想象,比如建一座350米的金字塔,塔上雕刻法国英雄雕像,另以浮雕描述大革命的主要事件。到5月18日的最后期限,100余份设计稿被筛选出来进入第二轮竞争。时年53岁的法国建筑设计师亚历山大・居斯塔夫・埃菲尔(AlexandreGustaveEiffel)的铁塔方案成为最终中标方案的大热门。埃菲尔的方案是建造一座300米高的标志性铁塔。最令组委会倾心的是埃菲尔的金属拱门塔创意。它被埃菲尔描述为“新颖的金属凯旋拱门为现代科学和法国工业增光。这座拱门将会给人独特的印象,也会超过历史上各种凯旋门形式。铁塔可以类比为埃及的金字塔,只是金字塔由石块堆砌而成,我的铁塔则是用金属搭建的”。要知道,凯旋门于法国国民精神可谓深入骨髓,一座金属凯旋门带给人们的想象是什么?金碧辉煌、气宇恢宏、雄奇壮观……空间太大,太具诱惑了。这位埃菲尔是何方神圣?没金刚钻哪敢揽瓷器活儿?这在全世界都是通例。既然他敢放言,就一定有真家伙。看看他的专业履历,就知道此君的不凡了。1832年出生于法国第戎的埃菲尔毕业于巴黎中央大学。由于在波尔多的杜罗河桥设计建造时解决了桥梁支柱的稳定性难题而初露锋芒。不久,这位年轻的法国设计师又在著名的美国纽约“自由女神”像的设计参与中,因解决内部复杂的结构问题而蜚声国际设计界。埃菲尔的铁塔方案成为最终的赢家。组委会对铁塔方案胜出的诠释是:“这个世纪即将结束,我们应该欢庆现代化的法兰西的诞生,我们有理由把金属和机械作为胜利的标志。”组委会和巴黎市政府为他们的最终决定而欣喜。但方案一经媒体公布,舆论大哗。二其实从铁塔方案问世,埃菲尔就将面对创新技术难题和汹涌爆发的争议。应对前者他有充分信心,因为他的实力明摆着。至于后者,他当然知道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方案现世必会遭遇异议,但反对声如此激烈火爆还是令他始料不及。诚然,对于19世纪末来说,这座高达300米的“通天之塔”的建筑构思也许用“超前”两字描述仍有距离,它在激发了人们浓厚的好奇心的同时,也在挑战人们的心理承受力。你能让所有人都跟得上他埃菲尔先生的思维吗?你能说反对者一派胡言吗?提出争议的人物都非等闲之辈。巴黎杰出的哥特建筑学派专家从数学角度论证了铁塔方案,得出的结论是“不可能”。而按计算公式推导,铁塔建造到228米时将会发生倒塌。谁也不敢轻视数学大师的警告,一部分在铁塔方案周围的居民反应极快,他们的选择是迅速搬离。一段时间后,当铁塔建造到一定高度时,许多人真的赶来聚集在铁塔周围,似乎想见证灾难的发生,也似乎盼望奇迹出现。此乃后话。压力显而易见,即使有组委会和巴黎市政当局的强硬支持,拿主意的还是埃菲尔。后人评说,埃菲尔坚信铁塔的建造将完成一座人类理想的丰碑。这种叙述语汇绝对有歌功颂德和“马后炮”之嫌。实打实地讲,哪个建筑设计师不想留下为世人惊叹的作品,埃菲尔当然也如此。塔高300米就彰显了他的雄心。为什么是300米?埃菲尔解释说,巴黎当时的伟大建筑包括凯旋门、巴黎圣母院、巴黎歌剧院、七月纪念柱等加起来的总高度为297米,铁塔高度必须超过这个总和,这就是理由。更让他萦怀的是如何把自己的事业做大做强,何况又是全球关注的世博会。据传,埃菲尔报送方案的同时做了功课,现在也可以认为是“打招呼”。他曾请求一位政府大臣会见,提交了自己准备完毕的铁塔计划。这份附有铁塔外观、5329张机械制图和对18038块的使用部件的精确说明使大臣格外欣赏,于是暗中操纵设计大赛使其胜出。如果后来铁塔成为“豆腐渣”,那么这件似乎涉嫌暗箱操作的事肯定会被无限放大。但即使确有其事,埃菲尔和大臣要搞定铁塔方案也须承受巨大的压力。面对自己花费了巨大心血的设计和努力,埃菲尔决不会轻易退出,但他承诺,铁塔可以在世博会后拆卸重新建到巴黎以外的地方去。这既是原定的规则,也是他这时唯一能采取的策略。而对组办者来说,轰轰烈烈的争议却成了该届世博会最好的广告宣传。无人会对世界时尚之都将拥有一座高达300米“通天塔”的“事件”置若罔闻,它带来的激动和兴奋足以为世博会推波助澜。已有一些欧洲君主政体国家表示拒绝正式参加以纪念法国大革命百年为主题的世博会,那么,观赏新奇的铁塔对东道主来说岂不是最好的邀请理由?1886年11月,法国贸易部长批准了埃菲尔团队的最后建塔方案。埃菲尔分别和法国政府、巴黎市政府签订合约,后者提供建筑造价总预算资金的五分之一。埃菲尔则抵押了他的建筑工程公司和全部财产,并设法筹足余下五分之四的资金。作为交换,埃菲尔将会获得在博览会期间和此后20年因铁塔而获得的各项收入。尔后,铁塔所有权转交至巴黎市政府,政府也有拆除的权利。这叫风险共担,走的是合资建设的路子。在类似大型公共活动中,从招标、审议、确认、投资、建造到回报一整套程序中,法国在一个多世纪前就已经市场化运作了。三1887年1月26日,铁塔工程正式开工。铁塔工地就是一个超大的露天钢铁加工厂,每一段钢材都严格按照图纸精确制造,然后检验、编号、组装。现场并没有辅助脚架,全靠精密计算和严密管理,一根根沉重的钢材通过手动液压装置精确顶到位置,再用铆钉铆接固定。铁塔用去一万五千根钢材,用一百五十万个铆钉连接固定,塔楼在混凝土加固的基座上矗立起来。2月14日是西方的情人节,也是铁塔开工后的第19天。这一天,巴黎的文学艺术和建筑界向铁塔扔掷了一枚重磅抗议弹,而参与抗议的几乎全是巴黎主流社会的精英人物。其中包括以《羊脂球》、《项链》而名扬天下的法国大作家莫泊桑。这份由著名人士签名加上联名总共300人的《反对修建巴黎铁塔》的抗议书言辞犀利而尖刻:“我们深爱巴黎之美,珍惜巴黎形象,现在以法国色彩被蔑视、法国历史遭威胁的名义,义正辞严地抗议这座修建在我们美丽首都心脏位置的荒谬的怪物。请诸位设想一下,巴黎的美丽建筑怎么能与一个使人头晕目眩、怪异可笑的黑色大烟囱放在一起?黑铁塔一定会将它的野蛮破坏整个巴黎的建筑氛围,令巴黎建筑蒙羞,巴黎之美将在一场噩梦中彻底丧失。……巴黎受制于奢侈的商业主义还要多长时间?他们这些人只有对机器制造的想象,而造出的这些东西将给我们的巴黎――这个有着几个世纪积淀的优秀建筑的城市带来无法弥补的侮辱和破坏。这是滴在纯净白纸上的一滴肮脏的墨水,是魔鬼强涂在巴黎美丽脸庞上的可怕污点。”这份抗议书被提交给巴黎市政府并在当日的巴黎《时代报》上公开发表。埃菲尔直面的人物简直令他厥倒:除了莫泊桑,还有小说家兼剧作家小仲马,作曲家古诺德,诗人、工程师、科学院院士波吕多莫,画家、雕塑家布格鲁,建筑大师克尔尼……几乎囊括了当时巴黎乃至法国文化艺术领域的领军人物。抗议书发表前后,法国作家胡斯曼抨击铁塔是一个“空壳蜡烛台”;诗人科佩称铁塔是“变了形、未完工的铁桅杆”;象征主义代表人物魏尔兰发誓“宁愿绕道走,也不愿看到它的丑陋”;莫泊桑则撂下狠话:“巴黎如果建成铁塔,我要永远离开这个城市。”名人抗议,市民也联名请愿:铁塔将会拉低巴黎的天空,压制巴黎著名地标圣母院、卢浮宫和凯旋门……强烈要求停止这一工程。《时代报》同一天刊载了埃菲尔的答记者问,他用连续几个问号阐述了自己的建筑艺术理论:“铁塔将有它自身独特的魅力。我们是工程师,难道我们就不注重建筑物的美感吗?难道我们只关注牢固性和永久性而不尽心尽力去追求它的美感吗?难道力的因素与美的因素真的不能和谐与统一吗?……”埃菲尔已经没有多少时间了,他需要更多地投入建造。铁塔在巴黎市民眼皮底下渐渐长高,反对的声音明显趋低。闻所未闻的新建筑元素一一现身铁塔,别致和独创的造型使天性浪漫的法国人开始对铁塔充满期待,甚至那些当初的“恐高症者”也希望早日见识高塔直冲天穹的形象,毕竟,这是发生在塞纳河边一件令人兴奋的事。1889年3月31日,铁塔主建筑完工,埃菲尔与一些世博会官员一起登上了塔顶,并发射了21发礼炮以示庆祝。埃菲尔升起法国三色国旗骄傲地宣告:“现在,世界上只有法国国旗能飘扬在300米的高空。”巴黎新地标横空出世。赞美的声音出现了。1888年12月,法国著名的《灯笼》杂志发表世界音乐怪才萨丁的预言:“1889年巴黎世界博览会上,由于埃菲尔设计建造的巴黎铁塔,这次博览会的主题光泽将会暗淡。”不久,这一切都被证实,铁塔的确抢走了法国为庆祝大革命一百周年而举办世博会的所有光芒。时至今天,埃菲尔铁塔已经证明了正是它使1889年巴黎世博会成为不朽经典,它对法国和全世界的影响,也是令人惊叹的。但同样不容置疑的是,我们从当年的“埃塔抗议”中可以真切体察到文化精英们对世界时尚之都的经典情怀和法国传统文化的情深意切。这是不能简单地以褒贬而论的。四1889年5月6日,埃菲尔铁塔上礼炮声响起之后,巴黎世博会正式宣布开幕。会议期间,每天早晨铁塔上的礼炮声和晚上铁塔的灯光成了世博会的景观,登上塔顶鸟瞰巴黎全景迅速成为新时尚。当时,共有300多万人登临铁塔,人们看到了一个从未见识过的巴黎,记者称其为“首都的望台”。巴黎都市浪漫生活也由此揭开新的一页。因为采用了爱迪生最新发明的白炽灯,铁塔顶端的灯光把半个巴黎城照耀得如同白昼,一届昼夜开放的世博会也随之诞生。这在世博会历史上也是破天荒之举。两位大师的合作堪称经典。各种非议慢慢消失。巨大的A形钢筋铁骨既高大耸峙、又优美轻盈,无怪乎浪漫的法国人把“铁娘子”的爱称送给了它。铁塔逐渐与巴黎建筑景致磨合,和谐相处,最终成了巴黎乃至法国的象征。现代工业展示的新建筑美学征服了各界人士。埃菲尔铁塔共有三层:第一层设餐厅、咖啡厅、商店;第二层设办公室、邮局、电话局、面包店和画廊,著名的《费加罗报》也荣幸地拥有一间办公室,负责为参观者办理登塔证书;第三层是服务区、气象台、实验室(物理、气象、生物)和埃菲尔的办公室,一般不对游人开放。和其他公共纪念碑不同,埃菲尔铁塔的投资建造方式决定了它必须以赢利为目的。铁塔内的每一层平台都需支付费用,也能够同时容纳1万多名付费游客。埃菲尔与巴黎市政府的铁塔合约在1889年5月世博会开幕起就开始获得回报。根据合约,20年中铁塔收益归埃菲尔所有。铁塔变身金矿,像一台不停息的造钱机器给埃菲尔带来滚滚财源。博览会三千余万的参观人次足以全部收回投资,还盈余颇丰。20年后,铁塔移交给巴黎市政府。埃菲尔和巴黎市政府没有料到,铁塔收益仍不断延续。一个世纪后,仍然游人如织。铁塔成了法国至高技术的符号。由1889年巴黎世博会刮起的新一轮工业技术革命迅速席卷世界,并开掘了20世纪科学技术创新之新河。有意思的是,当年曾激烈反对建塔的文化精英也经常光顾铁塔。莫泊桑是铁塔餐厅的常客,当然这并不表明他已改初衷,但招来的疑问是躲不过去的,莫老师就不失诙谐地回答:“因为在巴黎,只有在埃菲尔铁塔之中,才是唯一看不到这个破塔的地方。”铁塔已经拔地而起,好评如潮,推倒是绝不可能了,而且他莫泊桑先生也将被永久载入反铁塔主义“黑名单”中。尽管黑名单中已有很多人缴械投降,其中包括时任法国首相的蒂赫,他也曾是铁塔的反对者,但铁塔耸立之后他亲手向埃菲尔颁发了荣誉军团勋章。但别人是别人,他莫泊桑不干。捍卫自己的信念和理想有多种方法,莫老师就在他的小说中发泄自己的不满,让他笔下的人物代他继续嘲讽铁塔,这也不失为一种风范。1889年11月6日,法国总统卡尔诺主持了盛大的世博会闭幕式,大发明家爱迪生用他在1878年巴黎世博会上获得金奖的留声机播放了埃菲尔宣布闭幕的声音,并在自己亲手制作的留声机上题词:“献给建造如此巨大、如此现代化建筑典范的勇敢建设者――埃菲尔”。两位大师在这届世博会上留下了永远的印记。世博会期间,巴黎最尖刻的评论家维克多・佛尔纳说道:“让我们在一天结束后问问参观者们,他们都看到了什么?他们从世博会又得到了什么?他们看到的是阿拉伯舞女、罗马餐馆、巴黎歌剧院、突尼斯集市等等。但是,所有的一切被埃菲尔设计的铁塔所掩盖,高高耸立的铁塔成为世博会最夺目的明星!”法国人终于有理由扬眉吐气了,因为他们终于拥有了自己梦寐以求的标志物。从这届世博会开始,埃菲尔铁塔的风头显然盖过了水晶宫。但与水晶宫相同的是,铁塔从方案到实施成功一直大张旗鼓地诠释着世博的创新精神。五300米的埃菲尔铁塔是19世纪世界上最高的建筑。1923年埃菲尔去世时,铁塔仍是世界上最高的建筑物,堪称世界建筑工程史上划时代的创举。铁塔保持了世界最高建筑45年的纪录,直到纽约帝国大厦的出现。至今仍与帝国大厦和东京电视塔共享“西方三大著名建筑”之美誉。铁塔原名叫巴黎铁塔,但因其诞生时的争议而不凡,更因埃菲尔先生的杰出创造,法国人就渐渐地称它为埃菲尔铁塔(LatourEiffel)。西方传说中早有人类建造通天塔的传说,结果都功败垂成,埃菲尔把这个美妙而执著的愿望做成了巴黎的现实版。钢材是铁塔的主要构件,而在埃菲尔手里,冷峻的钢材被赋予了律动的生命。埃菲尔恰似一个“钢铁诗人”,以他高超的建筑主旋律加上铁条和铆钉的音符,吟哦出一首创世纪的宏大的金属交响诗。若干年后,被铸成铜像的埃菲尔先生在塔下接受人们永远的缅怀,当人们说起埃菲尔时,立即就会联想到铁塔、巴黎、法国。哦,更须铭记的是世博会。因为,归根寻踪,世博会才是埃菲尔铁塔真正的造物主。我相信,没有世博会,埃菲尔就是名声再大,也仅仅是埃菲尔,铁塔也无从谈起。正如他自己所说:铁塔“把我淹没了,好像我一生只是建造了她”。的确,从个人成就的角度说,如果埃菲尔一生真的只有铁塔这一件作品,也足以够得上永垂青史的级别了。1989年3月31日,埃菲尔铁塔整整100岁。巴黎铁塔管理公司特地主持隆重纪念活动,以重现百年前埃菲尔率众登顶的历史场景:身着黑色礼服、头戴宽边礼帽、手持国旗的“埃菲尔”和30名“知名人士”、“建筑工人”在隆重的鼓乐声中拾级而上。当埃菲尔把三色旗插上塔顶时,21响礼炮齐鸣,群鸽绕塔飞翔,彩色气球飘上蓝天。铁塔二层平台围栏上悬挂着世界各国文字书写的“庆祝铁塔一百岁”的彩色条幅。无数游客翘首目睹了这一壮观场面。21世纪到来之际,埃菲尔铁塔安装了20000个闪烁灯,换了新装。每当夜幕降临,铁塔通体透明宛若金塔,在巴黎夜空中绚烂生辉。至今,埃菲尔铁塔每年仍招揽游客300余万人,游客最多时一天多达万人。所有来到法国的国际游客必然会把登临铁塔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项目。2004年1月16日,为申办2012年夏季奥运会,巴黎市政府特意选择在埃菲尔铁塔上介绍他们为申奥的各项准备。他们很明白,埃菲尔铁塔既是申奥广告背景,本身又极具广告效应。现在,再回过头来看,埃菲尔铁塔诞生的一波三折十分耐人寻味。最初的反对和声讨之激烈既出乎意料却又在情理之中。一件闻所未闻的新事物将横空出世,况且又是一个完全悖于传统超常前卫的大铁塔兀自耸立于具有花都美名的巴黎。这里有太多的经典,太多的人文景观,太多的时尚地标,大铁塔带来的冲击显然超出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但随着铁塔的渐渐长高,人们开始从另一个视角去审视,这个视角就是世博的初衷和永恒理念――创新、现代化和城市的进步,此时反对声渐渐消弭,当300米的大铁塔完全现身于塞纳河畔,人们发现,它带来的视觉冲击和审美意趣已经代替了他们原先的担忧,它似乎以压倒一切的强势勾引着人们的眼球,人们看到的果真是埃菲尔先生承诺的技术与美的完美结合,这种“强强联手”的效应恰恰与巴黎时尚相映成趣,以至于再也无人提起要兑现该届世博招标的条件之一――拆除铁塔。因为铁塔折射出的工业和技术成就和独特的力学之美已经征服了巴黎和巴黎市民,它正以宏大与精美、奔放与沉静的独特韵味把传统花都的时尚魅力演绎到一种新的极致。的确,埃菲尔铁塔代表了世纪性的建筑技术成就和建筑工程艺术,在埃菲尔的指挥下,大铁塔就像一支配备精良的乐队,将技术和艺术奇妙地融于一炉。一位世博专家说过,当城市成功的时候,整个国家也会成功。因埃菲尔铁塔而声名大震的1889年巴黎世博会生动诠释了世博强国的内涵。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

2. 比较法学论文

3.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大纲

法国文化研究论文范文

文化 存在着多层次性,有全人类的文化,也有各个民族的文化、各个社会的文化,在同一个民族、同一个社会中也会因为地域的不同、信仰的不同,产生出天线不同民族、不同社会、不同地域的文化。那么关于欧洲的文化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欧洲文化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欧洲文化论文篇1 古希腊神话——欧洲文化的摇篮 古希腊神话大约诞生于公元前8世纪,传承至今,在历史的长河中魅力无穷。古希腊神话详细描绘了希腊人民自古心中的诸神、自然和宇宙的神话。它的流传主要是靠古希腊人民长期口头相传下来的。后来主要通过Homa's epic《荷马史诗》及古希腊的诗集、戏剧、哲学著作记载,传承下来。古希腊神话包括了希腊神话中最重要的诸神开天辟地、神普关系等方面的 故事 ,是有关希腊神话的早期资料。古希腊神话不仅滋养了希腊本国的文化发展,而且在后世给予西方文化发展以不可磨灭的推动作用和奠基作用。 一、古代欧洲文艺发展的源泉 古希腊神话是古代欧洲文学艺术兴起的源泉和土壤。世界著名的古希腊三大悲剧诗人埃斯库罗斯、索福克里斯和欧利皮德思流传下来的三十四部悲剧中有三十三部是以神话为题材的。现在人们可以在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著作《历史》中收索到大量的原始的古希腊神话。同时,古希腊神话为后期的罗马文学带来了无穷的素材资源和创作 想象力 。比如说,在古罗马神话中,诸神的形象与古希腊神话相同,取名不同。如爱神的希腊名字是Venus,罗马名字是Aphrodite;希腊神话中战神叫Ares,罗马名字则是Mars。在古希腊奴隶制社会时期,古代欧洲的戏剧和文艺理论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著名的古希腊文学家、哲学家柏拉图(Plato)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众所周知,柏拉图被誉为欧洲唯心主义哲学的奠基人。他的著作涉及哲学和文艺领域的心灵感应的命题,对后世文艺理论的形成影响深远。亚里士多德 总结 了希腊文艺创作的 经验 ,开创了古代文艺研究学独立而精辟的新领域。如文艺与现实的关系、悲剧的本质,他都发展了自己的独立、完善的思想。他的著作The Poetics《诗学》为西方文艺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决定性的推动作用。 二、欧洲文艺复兴思潮的起源 希腊、罗马神话是世界文化瑰宝,通过后世手稿、传教士、学者和图书馆的保存及流传,最终传入欧洲。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深刻地影响了欧洲文化的发展。一般认为西方文化起源于两希文化,两希指的是希腊文化和希伯来文化。古希腊神话及思想从中世纪到现代成为欧洲重要的思想源泉。欧洲文艺复兴的指导性思潮理论“人文主义”的来源其实就是古希腊神话中体现的人本主义。可以说,文艺复兴就是打着复兴古希腊、罗马文化的 口号 兴起的。古希腊神话以其“神人同形同性”的特点主张以人为中心的思想。在古希腊神话中,神并非完美,诸神具有与人同样的情感、思想以及内心弱点。此外,神话中歌颂的“英雄”在其有限的生命旅程中不懈的追求自由、胜利和理想。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而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反教会斗争中形成的思想体系、世界观,也是这一时期资产阶级进步文学的中心思想。它主张一切以人为本,反对神的权威,强调“人”才是万物理论的中心;宣扬个性解放,人类具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反对蒙昧。比如说,薄伽丘(Boccaccio)在他的The Decameron《十日谈》中肯定了人的尊严和现实生活状态,提倡人的个性解放,表现出人本主义的觉醒。彼特拉克在作品中提出“人”与“神”的区别概念,并且深信“人”应该主宰现实生活和时代的发展。 其次,古希腊神话滋养、丰富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艺术发展。古希腊神话在后期的欧洲引起广泛的兴趣,为大量的诗人文艺家们提供了大量的创作素材。英国浪漫主义诗人雪莱的Hymn of Apollo 《阿波罗颂》至今在诗歌界璀璨夺目。文艺复兴时期米开朗琪罗(Michelangelo Buonarroti)的代表性 雕刻 作品David《大卫》和巨幅天顶画Genesis《创世纪》都传承了古希腊神话的英雄形象具有浓重的希腊神话色彩。达·芬奇(Leonardo Da Vinci)则运用神话主题创作了举世瞩目的Mona Lisa《蒙娜丽莎》,它成为人类文化不朽的瑰宝。 三、欧洲文学发展的宝库 古希腊神话对欧洲文学的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巨大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希腊神话不仅是希腊艺术的宝库,而且是一种传播土壤。”古希腊神话就如同一个巨大的宝库,里面装满了闪闪发光的思想和生动如画的 神话故事 。这为后世的西方文学家提供了宝贵的创作灵感和素材。莎士比亚在Hamlet《哈姆雷特》中写道,“人是多么了不起的一件作品!理想是多么高贵,力量是多么无穷!仪表和举止是多么端正,多么出色,论行为,多么像天使!论了解,多么像天神!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但丁在《神曲》中描述尤里西斯如何开始。完成自己十年旅途探险的故事。拜伦曾做诗讴歌为人类偷取火种的普罗米修斯。在拜伦笔下,普罗米修斯凛凛有生气,成为反抗压迫坚忍不拔的意志和力量的化身。“巨人呵!你被注定了要辗转在痛苦和你的意志之间,……尽管上天和你蓄意为敌,但你那抗拒强暴的毅力,你那百折不挠的灵魂—— 天上和人间的暴风雨怎能摧毁你的果敢和坚忍……”雪莱的歌剧 《解放了的普罗米修斯》歌颂了不屈不挠为自由而抗争的人类英雄的形象,并且以鲜明的描述色彩和博大的情怀,表现了他对革命的向往,富有浓厚的现代气息和文学责任感。美国著名诗人惠特曼曾直接抒发其对古希腊神话的赞叹:“神话真是伟大!”事实上,古希腊神话故事情节曲折而生动、人物个性丰满突出鲜活。人类发展的历程中遇到的许多重大话题,像和平与战争、自由与束缚、爱情与理想、道德与腐朽,在古希腊神话中都有实际的体现。 综上所述,古希腊神话对西方文化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巨大影响。想要真正了解西方文化,首先对古希腊神话的认知是必需的。在西方社会,人们一般有这样的认识:对希腊神话了解的多少,一直是衡量一个人受 教育 程度的标志。希腊神话是整个西方文化 起源和发展 的一个极其重要部分,要想真正读懂西方文化,古希腊神话是必修的入门课。古希腊神话是整个西方文化的精神动力和历史发源摇篮。 参考文献: [1] 邢驰鸿.谈古希腊神话的“人神同性”, 英语学习 ,1999 [2] 犹家仲.外国文学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关于欧洲文化论文篇2 欧洲地区鹤的文化意蕴 摘要:本文旨在搜集欧洲地区鹤的文化,归纳总结出在欧洲,鹤主要承载的文化意蕴,分析得出鹤在欧洲的文化意蕴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褒义文化意蕴、贬义文化意蕴和中性文化意蕴,并对其中有更多文化内容的中性文化意蕴的产生原因作出分析,主要有两大成因:一是欧洲的审美标准,二是欧洲的宗教信仰。 关键词:欧洲;鹤;文化意蕴 文化存在着多层次性,有全人类的文化,也有各个民族的文化、各个社会的文化,在同一个民族、同一个社会中也会因为地域的不同、信仰的不同,产生出天线不同民族、不同社会、不同地域的文化。鹤在中国主要是有着长寿、吉祥的美好文化意蕴,但是在欧洲,鹤所承载的文化意蕴有别于中国。 一、文化意蕴 在欧洲,从感情色彩来分析,鹤的文化意蕴主要存在着三大类,一是褒义文化意蕴如美好愿望,二是贬义文化意蕴如厄运,三是中性文化意蕴如生殖、家族谱系、皈依者。 首先是鹤的褒义文化意蕴,即美好的愿望。不论是哪个民族,春天都是人们美好的愿望、期盼、希望的开始,尤其是在农耕时代,春暖花开时节,人们开始播种,第一只飞回来的鸟就会成为春天的象征,但是由于纬度的差异,导致不同地区的春天里出现的第一只鸟各有不同。 为中国报春的鸟是燕子,尤其是在中国南方, 种植 水稻的时间完全按照燕子回巢的时间制定,民间歌谣《小燕子》传遍大街小巷。还有鸭子,如诗词“春江水暖鸭先知”。 欧洲的保加利亚地区的春天也是鸟类迁徙后回巢的时间,其中鹤扮演着核心角色:当第一只鹤出现,意味着春天真得到来了!因此在保加利亚的 传说 中,鹤是春天的象征。鹤带来的春天,让人们意识到已经到了播种的季节,也是对新的一年的希望,因此鹤就责无旁贷的承载起人们对新的一年的美好愿望。 其次是鹤的贬义文化意蕴,即厄运。死亡是最令人畏惧的厄运,尤其是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古代,如果一个家庭不幸损失一个劳动力,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可能会陷入困境。在中国,乌鸦由于其食用死人肉,被认为是带有死亡气息的不祥之鸟。而在日本,由于其庄重的黑色外衣,被日本人视为值得崇敬的神鸟,不准猎杀。 欧洲的丹麦农村,鹤就意味着厄运,如果鹤在谁家的屋顶筑巢,那么这家将会有人在年底前死去,其他农户都会避而远之。人员的伤亡会使本不富裕的家庭面对生活上的困窘,甚至陷入泥沼。 最后除了鹤的褒义文化意蕴和贬义文化意蕴,欧洲的鹤含有更多的中性文化意蕴,比较少的含有人们的主观偏爱,比如生育、家族谱系、皈依者。 一是生育。生育问题一直是困扰众多父母,面对孩子的追问,人们想方设法简介明了但不涉及生殖内容来解释。在西方文化中,白鹤是生育的象征。 维多利亚时代,人们很难讨论人类的生殖细节,尤其是面对孩子们的问题“我是从哪里来的?”,而为了避免讨论这类问题的尴尬,不同于中国人“你是从河里捞出来的”、“你是在路边捡来的”等的策略,西方人的策略则是“鹤把你带给我们的。”这种习惯来自于一种想象――新生婴儿可以从烟囱进入房子。因此嘴里衔着一个包裹着婴儿的鹤的形象成为当时非常普遍的流行文化。由于新生婴儿的眼皮、双眼之间、上嘴唇及脖颈后部有粉红色的斑,有时仍被称作“鹤咬”(stork bites),但在事实上,这是发展静脉,并且很快会消失。 二是家族谱系。对于一个家族来说,繁衍子嗣是最重要的事情,同时家族系统的建立有利于同族间的相互帮衬。家族谱系代表着身份和等级的姓氏,有着庞大的家族,尤其是皇族和贵族血统。从共同抵御外敌的角度来说,同一家族的成员更容易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说,同一家族的成员更容易相互扶持,并控制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国家的各个重要领域;从对外发展来看,处于同一等级上的家族,容易达到平衡和联合。从语言发展角度来看,由于英语是从古老法语中分化出来的,我们可以看到古老法语pie de grue的意思是鹤脚,而英语pedigree的意思是血统,可以得出,在古代欧洲,鹤脚象征着家族谱系。 三是皈依者。宗教是欧洲的精神信仰,而某一特定的人或物会因为某种特殊的原因成为宗教的形象或引领者。希伯来人认为鹤是“皈依者”,即一个虔诚的,敬神的、观察力敏锐的、公正的、善良的女人,实际上,鹤变成了犹太教哈希德(Hasid)运动的女性形象。因为虔诚的宗教教徒注意到鹤在自然界中的两个生存现象,一是,照顾幼小的鹤;一是在大火中,鹤会选择与巢一起被毁灭,而不是选择放弃它的巢。这两个生存现象符合宗教中对善良和虔诚的理解。 二、鹤的中性文化意蕴产生原因 从对欧洲地区鹤的文化意蕴的归类分析可以看出,在欧洲,鹤的文化意蕴侧重于中性文化意蕴,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欧洲人的审美标准,二是欧洲的宗教信仰。 首先,欧洲对色彩过于鲜明的鸟类并没有多少好感。比如孔雀,中国人认为孑L雀开屏是喜庆吉祥的象征,所以人们常用来比喻美好的人或事物。但欧洲人认为孔雀行走时昂首阔步、目中无人,头冠频频摆动,还不时开屏炫耀自己的美丽,这是骄傲、虚荣的表现,The AmericanHeritage Dictionary对peacock的第二个解释为:A vain person given to self-display;dandy(一个虚荣的,自我表现的人;爱穿着打扮的男人)。在欧洲文化中,孔雀被视为祸鸟。在中国象征着厄运的猫头鹰,在欧洲却是智慧的象征,勇敢和坚毅的化身,如Aswise as an owl(象猫头鹰一样聪明)。因此白躯黑颈红头冠的鹤,色彩并没有孔雀那般华丽,不会被加诸过多的贬义含义,也没有猫头鹰那般单调,不会被加诸过多的褒义含义,所有欧洲鹤的文化意象就主要是中性的文化意蕴。 其次,欧洲信仰脱胎于希伯来教的基督教,即犹太教,宣扬自我牺牲和信仰先知。迈蒙尼德在其所列犹太教信仰13信条中提出:“先知一切话语皆真实无误。摩西是最大的先知,其寓言是真实的。”明确地表达了犹太人的先知观。先知要求皈依者无条件追随。所以鹤的两种生存现象――照顾小鹤和与巢共存亡引起了教徒的注意,教徒们认为鹤的这两种行为符合宗教中对善良、自我牺牲和虔诚的理解,同时也符合皈依者的形象。 三、总结 通过对欧洲地区鹤的文化意蕴作出归类分析,主要是从感情色彩角度切入,一是褒义文化意蕴如美好愿望,贬义文化意蕴如厄运,中性文化意蕴如生殖、家族谱系、皈依者。其中,中性文化意蕴中含有更多的文化内容。因此对承载文化内容较多的中性文化意蕴做出了产生原因的分析,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原因,一是欧洲人对色彩的审美标准,二是欧洲人的宗教信仰。对比中国传统上的鹤文化,比如健康长寿、高尚品德、吉祥美好等侧重于褒义的文化意蕴,欧洲的鹤文化,更加客观,更侧重于中性的文化意蕴,更好的体现了文化的多层次性,在对外汉语教学方面,面对来自不同背景的外国学生,尤其在涉及到中国 传统文化 与西方文化相冲突时,有助于教师从不同的文化角度来教授文化词语,同时可以给外国学生扩充中国传统文化知识,促进文化上的传播和交流。

欧洲,不仅是一个地理概念,更是一种 文化 凝聚的象征。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欧洲文化的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欧洲文化的论文篇1 欧洲社会福利制度文化渊源探究 摘 要:从福利文化的角度出发,探索欧洲社会福利制度背后的文化渊源,通过对北欧、西欧和南欧福利文化的解读,发现福利文化对福利制度产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巨大力量,从而对我国构建社会福利文化得出启示。 关键词:福利文化;福利理念;欧洲社会福利制度 欧洲是福利制度的诞生地,也是福利制度发展和改革的集中地。然而欧洲内部的社会福利制度也存在着差异性。随着学者们对欧洲社会福利制度的研究,福利文化逐渐成为全新的且不可忽视的因素。本文试图从欧洲社会福利文化出发,将欧洲福利制度发展源头追溯至欧洲福利文化渊源,由此来探索欧洲社会福利制度在产生和演进过程中的差异性。 一、欧洲社会核心文化价值观 欧洲社会的科学、法律和伦理的源头都可以追溯到希腊哲学、罗马法律和____道德这三者。希腊哲学指导人们区分真假,罗马法律则用来指定规则,基督____教伦理主要用来辨别善恶,这三者是欧洲社会起源的是非标准。欧洲社会文化发展的渊源也必然追溯到古希腊文化、古罗马文化以及古希伯来文化。 (一)“个人为本”的价值观 欧洲 传统文化 的主流价值观具有明显的个人主义色彩。古希腊文化中倡导发扬个人人格。而____教义中宣称人人平等,人生来就有罪,但只要能过通过苦难的考验,即可进入天堂。个人为本价值观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文艺复兴运动,其倡导的科学、自由和个性解放的人本精神是整个欧洲或西方文化个人之上特征的基础,“天赋人权”的思想理念开始渗入到欧洲文化的各个方面,欧洲社会福利文化也不例外。 (二)“博爱互助”的价值观 欧洲传统文化与东方传统文化最明显的不同在于,东方传统文化过于强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差序之爱,欧洲则主张淡化血缘,主张普遍的博爱精神。____主张不分远近亲疏的普遍之爱,强调对弱者的爱。基督____不嫌弃罪人等被社会遗弃的人,也不敌视和自己意见不合的人。基督____普遍的博爱精神带有浓厚的普世主义色彩。这种以博爱为基础的基督____和互助的价值观也成为欧洲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价值观。 (三)“自由民主”的文化传统 民主和自由是欧洲社会文化标榜的基础价值观。民主最初发源于古希腊文化中,最初只是具有社会学意义,后来则形成政治生活中的原则和体制。古希腊文化中的民主指一种由公民集体行使政治权力的统治形式,从而把民主与专制独裁和无政府状态区分开来。古罗马的罗马法确立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义务较早地论证了国家和个人的全系,以及政体思想中的分权和制衡观念,构成了现代民主政体的重要基础。 此外,文艺复兴运动和新教徒的理论与实践破除了中世纪等级制度,提高了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促进了有利于民主成长的观念和形势的发展。 二、欧洲核心文化对构建福利制度的影响 在欧洲社会发展过程中,其核心文化基本上是围绕着宗教教义的发展和变化而产生的,尤其是在欧洲占统治地位的____就是当时社会福利制度的福利文化来源,基督____直接指导这各种宗教团体的慈善活动。 (一)宗教关怀形成福利萌芽 ____教义强调“爱人如己”,认为人类生命价值的神圣与善待需要帮助之人的可贵,并用行善作为基本教义来约束教徒。随着基督____的扩展,“爱人如己”的博爱精神也开始扩展。初期的“爱人如己”只是体现在基督____对贫困者的关爱或信徒之间的扶持。而之后基督____数量的增长也促使基督____的加强,基督____也开始拥有越来越多的行政权力,关爱社会所有贫困者也逐渐成为基督____任。即使在宗教改革后,教会权利缩小的情况下,宗教的慈善救助依然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环节和补充保障。 早期的____教会所开展的福利保障主要体现了对社会弱者的关爱,如由教会创办老年之家收留孤寡老人,满足老年人的生存需要;教会创办孤儿院来救济孤儿等。此外,基督____关注对病人的关注与救治,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志愿性质的机构――医院。 (二)博爱互助推动社团保障 随着宗教慈善活动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多,其救助弱者的理念逐渐开始派生出弱者互助的概念,形成帮助有困难的人是一种自愿的、合乎道义的行为准则。行业协会作为社团保障的雏形开始出现。商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促使了商人行会、手工业者行会的空前发展。这些行会的产生和发展都具有民主和互助的精神,行会一方面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再发展,另一方面保障了行会内部成员的经济安全。从本质上而言,行会是一种由团体对其成员所保证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也是现代社会 保险 制度起源的组织渊源。 (三)个人权利弱化了家庭保障功能 欧洲家长制的价值观认为,家长权利的获得不是基于血缘关系而是基于财产占有权,以此拥有人身支配权。而随着私有制进入家庭内部,个体家庭中父子、兄弟乃至夫妻各自拥有私人财产,这就为每个成员的人格独立奠定了基础。法律关系、权利关系也就必然进入家庭内部,成为家庭成员的主要关系。独立人格促使人们对个人权利非常重视,公民意识的觉醒也促使人们对自我权利的要求更为细致和精确,越来越多的社会保障责任由政府和社会进行分担,从另一个方面而言,家庭的保障功能逐渐弱化。这对欧洲社会福利制度的形成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欧洲社会福利制度的思想渊源 由于地域、宗教、历史发展等因素的差异,欧洲社会福利制度的思想来源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北欧国家、西欧国家和南欧国家在社会福利文化的形成与构建过程中有很大不同,因此导致了这三个地域的社会福利制度上的差异性。 (一)北欧:合作的社会民主主义 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属于典型的合作式集体主义福利文化,瑞典政府为全体国民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的社会福利制度,其不仅保障覆盖面很宽,其保障水平也很高。这种全方位的国家化福利模式的基础就是来源于新教路德教义的“合作”的集体主义福利文化。 瑞典是典型的____信仰的国家,其国民大部分信仰基督____教派。路德教义个人与教会好不妥协的精神导致了教会和国家的民主原则。路德教义中不排斥政府对国民的福利保障责任,而且不主张教会有超越国家的垄断权利。在路德教义的影响之下,瑞典形成了“合作”的文化传统,并且对社会民主党价值观的形成产生了深刻影响。社民党执政的理念奉行“中立”政策,对内实行“团结、合作”的政策,倾力于建立完善的、高水平的、覆盖全民的福利国家,并由国家供给福利资源。瑞典福利国家制度的价值观念是合作、博爱、自由与平等。在对待社会福利方面,社会民主党强调平等与民主化,认为福利国家能够通过和平手段达到消除贫穷和实现平等,并最终形成社会一体化的价值理念。正是这些主张构成了瑞典社会民主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并通过长期执政将其有机结合到瑞典的福利制度安排中,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瑞典合作式国家化福利模式。 (二)西欧:自助的保守主义 德国是西欧国家中社会福利制度比较有特色的国家,其原因在于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保险作为制度保障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其自助的福利理念有很大关系。 德国是以“法团主义”的保守主义意识形态观作为其福利文化基础,强调国家、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协调与平衡。保守主义文化观强调阶级协调、社会团结,倡导集体主义,崇尚社会团结,把社会保障的制定看作是阶级之间相互妥协的过程,这种福利文化观鼓励强有力的市民社会的形成。 德国构建社会保障的思想主要来源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思想,其基本特点是在强调市场作用的同时,注意社会公正与社会平等的发展。德国强调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一致性,社会福利政策执行的效率取决于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社会政策不能间接损害国民经济生产率,也不能违背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就决定了德国在面临危机时仍能从容面对,仅仅通过政策的调整来缓解并走出危机,并保障其经济发展的有序。此外,德国主张个人享受福利权利必须与义务相对应,集体性社会福利必须有限度。政府通过有效的社会福利政策,促使国民摆脱原始的利己主义、进行自我发展。 (三)南欧:父爱主义的天主教福利观 以希腊为代表的南欧国家社会福利文化的核心是天主教福利观形成的国家非干预意识形态观,施行家庭―市民社会主供的福利资源供给制度,家庭和教会在福利供给方面占主导地位。天主教的意识形态观强调社会网络、社会互动和社会意义,倡导家庭伦理,主张家庭福利和使用社会资源。天主教坚持家庭时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反对国家干预,倡导国家“辅助性原则”的意识形态。因此,希腊最初的福利文化来源于天主教意识形态观,强调家庭伦理观念的家庭福利主义。 四、欧洲社会福利文化对中国的启示 社会福利制度安排是其自身所具备的福利文化的外在反应,深厚的福利文化根基对构建社会福利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欧洲社会福利制度文化渊源进行探究和分析,从而针对我国未来构建社会福利文化得出一些启示和 经验 。 (一)坚持发扬传统核心文化理念 根据前文对瑞典、德国和希腊社会福利文化的分析,可以看到各国的社会福利思想理念都和本国的传统文化中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说正是传统文化的精髓在历史的沉淀中逐渐形成了社会福利思想理念。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文化作为软实力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一代国民,因此,传统文化的力量不可忽视。尤其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国家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公民意识逐渐觉醒,市民社会的力量在加强,在这种社会转型的复杂背景下,外来思想理念的诱惑力极强,在吸收其他福利思想的同时,必须要保持传统文化的精髓,发扬中国本土文化对国民的强大影响力,将传统文化与现代理念结合起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福利文化。 (二)引进多元保障新理念 孝道的家庭福利文化是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最为深入人心的理念,家庭保障作用在中国社会福利发展过程中一直呈现出强大的力量。而随着我国发展面临的新环境和新问题,家庭保障已经无法支撑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尤其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承担责任过重,这就导致了社会保障的水平过低以及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因此,中国未来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多元福利,即引入政府、社会、个体与家庭等多个主体参与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林闽钢.福利多元主义的兴起及其政策实践[J].社会2002:36-37. [2]张军.从慈悲正义到公民权利:西方福利文化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J].学习与实践.2013(1):97-103. [3]张军,陈元刚.中西社会保障制度的福利文化比较论纲[J].社会保障研究.2011(1):77-87. 关于欧洲文化的论文篇2 浅析欧洲认同的文化根源 摘 要:欧洲认同价值观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欧洲人对其同源文化的延伸。作为欧洲文明的渊源,古希腊罗马文化奠定了欧洲的文化传统。在中世纪____大一统的文化氛围中,基督____成为欧洲人长期共同秉承的精神家园。古希腊罗马文化和基督____响早已深入到了欧洲人的血液中,成为欧洲认同的重要文化根源。 关键词:欧洲认同;文化根源;古希腊罗马文化; ____ 欧洲,不仅是一个地理概念,更是一种文化凝聚的象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欧洲认同是欧洲人对自身特性的定位,更是对欧洲超越经济范畴的强大文化凝聚力的肯定。“欧洲在伦理领域存在着某种文化的共同性。”[1] (P251) 要正确认识欧洲认同的深刻内涵就必须探究其历史发展中的文化共同性。从整个欧洲的历史演变及其文化传统来看,欧洲认同的实质即是对希腊罗马文化和____文化的认同。 一、欧洲文明的起源—古希腊罗马文化 在古希腊时代,现在“欧洲”所指的这片土地被称作“欧罗巴”,来源于希腊神话。随着地中海地区以及现在的中欧、西欧广大地区被罗马帝国所征服,希腊罗马文明也随之而来。人类文明的中心开始由地中海区域向西转移,希腊的文化成就和罗马的帝国统治长远而深入地影响着“欧罗巴”地区,为其同源性文化与社会意识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诚然,对古希腊罗马文明的高度认同成为了欧洲认同形成的根本因素。恩格斯曾指出:“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就没有现代的欧洲。”[2] (P506) 古希腊文化是欧洲文明之源,它在诸多领域如哲学,艺术,自然科学等领域的研究成就以及其繁荣发达的城邦政治文化为欧洲创立了规范。对真理的不懈追求和理性精神是古希腊文化的核心,也构成了欧洲文化的精神主线。古希腊重视对各种知识进行分类研究,将哲学独立为一门科学。此外,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制度构成了其发达城邦文化的精髓。它所体现的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开创了世界民主政治的先河,是现代民主制的基石。它促进了近代欧洲文化中民主,平等,自由等思想的诞生。正如欧洲人所言,“由于精神上和思想上的继承性,我们的身上有着希腊的传统,它的深远影响历经世纪的更替而不衰,它以理性的光芒和没的甘露感染了所有的欧洲人,即使我们想要避开它的影响也不可能。”[3] (P2) 总之,古希腊文化在诸多领域的成就对欧洲文化产生的影响构成了欧洲认同文化根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罗马文化对欧洲文明的影响不亚于古希腊文化。罗马人征服了欧洲这块土地,并在其统治范围内推行其高度文明的制度和文化,促进了欧洲地区同一性的文化传统的形成与发展。古罗马文化对欧洲文明的最主要贡献是罗马法和共和制。颁布于公元533年的《查士丁尼法典》中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欧洲法制所采用,如其在诸如公民权利平等原则上所倡导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精神,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等。罗马法奠定了欧洲文化中强调个人自由与权力的传统,成为欧洲法律制度的蓝本。罗马共和制有利于政治权力的分割,使权力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为近代欧洲各国所效仿。古罗马文化对欧洲文明的影响涉及到欧洲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西方任何一个重要城市都可找到某些罗马的东西。”[4] (P96) 二、欧洲认同的精神家园—— ____ ____在欧洲人共同的习俗, 思维方式 ,价值观的形成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都是“在____文明若干个世纪的浸染渗透之中积累起来的欧洲人特有的‘思想底格’和‘心性’”。[5](p135-136) ____文化将欧洲各民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欧洲观念”的形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欧洲,统一的____世界的形成是在中世纪。“欧洲认同是由基督____来和地中海各民族与北方部落的人们独特的混合而决定地形成的”。[6](P118) 基督____符合在精神上教化公民的原则,被确定为罗马的国教。教会和政权相结合,政教合一,教会的权力大大增强,使得基督____响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因此,在罗马的统治下,基督____传播,欧洲地区的各个蛮族相继信奉基督____会的各个阶层民众都成为了基督____基督____,系统而富有逻辑性的教义将欧洲人征服,“不仅成为他们的启蒙思想,还成为了他们精神世界和现实生活指导原则。”[7]基督____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高级文化的载体,它促进了欧洲人的思想开化。这一过程使得基督____欧洲人精神世界的统治者,奠定了其在欧洲人统一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中的统治地位。作为中世纪意识形态的主导,基督____条成为了欧洲文化中伦理道德的规范。基督____世纪时期有着其整体化的机构与活动。其教义的传播者教士是文化的象征,而其物质载体修道院则成为教化民众的场所,是当时社会主要的文化中心。修道院因其重要的文化地位和影响成为现代大学的前身。可以说,基督____洲人统一性的精神统治在欧洲认同观念的形成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综上所述,欧洲认同观念有着深刻的文化根源。古希腊罗马文化是欧洲文明的起源,____文化是欧洲人共同的精神家园,二者为欧洲认同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深入探究欧洲认同形成的文化根源才能深刻地认识欧洲及其不断加强的一体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郑晓云. 文化认同与文化变迁[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2]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3] 伊迪丝·汉密尔顿. 希腊方式—通向西方文明的源泉 [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4] W. Fleming. Arts and Ideas [M]. New York, 1968. [5] 陈乐民,周弘. 欧洲文明扩张史 [M]. 北京:东方出版中心,1999. [6] Anthony Pagden. The Idea of Europe [M]. 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2002. [7] 惠一鸣. 欧洲联盟发展史(上).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中国法律思想论文范文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大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论文2000字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论文2000字篇1 浅谈重视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当前,以法治国、以德治国已经逐渐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趋势。大学生是社会向前发展的后备力量,大学生法律素养怎样,对社会未来发展有很大影响。 关键词:法律意识 大学生培养 法律素养 一、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发展之客观要求 1.法律意识培育是当今社会形势之下大学生思政 教育 的重要目标。这是因为:当今市场经济以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它推崇的不是“重义轻利”之观念,而是合法获取利益的法治观念。目前的社会经济是法治条件下的经济,相关经济活动之主体精神乃是法治下的利益精神。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价值倾向,肯定需要大学生对公平与竞争等主要精神的认可,以及被此决定的对法治之呼唤。选择市场经济意味着民族之价值取向从道德到法治本位转变。所以,目前大学生的思政教育应该将法律观念的培育放置在重要和显著的战略高度上。 2.法律思想意识的培育是以前的道德教育获取坚强支持的重要保证 事实证明,我们以前所形成的思政教育工作是我们社会珍贵的精神财富,在很多方面仍然有传承的现实意义。不过我们还应该看到,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现今,因为利益主体之多样化和利益分配的市场化,不但使人们的创造性得到发展,且又极易推动人的贪婪欲望,并且,旧有的道德规范由于没有强劲的制约制度,从而让它有了弱化之倾向。目前大学生思想道德认知与实际行为偏离现象大大增多的事实证明,只依靠原来的思政教育早已不能满足现实社会之需要。为了使大学生的行为规范,需要在强化思政教育的同时,注重对大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培育,让传统精神因此有新的力量支持。 3.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以法治国和治校的实际需要 在法律面前坚持人人平等。为确保、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需要有众多在思想方面能理解且认可当今法治精神之公民,通过公民的众多行动加入到法治社会之建构,且推动所有公民崇信、接受和应用法律,让法治精神融合到民族精神里面。此重任肯定会由当代大学生来担当。当代大学生思想开放,认可全新的信息与思想观念,且有极强的民族自豪感与很强的时代责任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群体,也是构建中国法治社会的希望。 二、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设想 1.要培育大学生的权利观念 权利观念是法的核心,人若无对权利的需求,就不会有对法之理解以及对法之渴望。权利观念是指人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认知、理解与坚决保卫之思想观念。对自身权利的捍卫,肯定需要人们把对方当做此种极具独立价值之个人来认知且尊重他的主体性。若对别人权利不尊重,就不会有现代社会这种权利观。对别人权利的尊重是保证自身权利之前提,对别人权利不尊重,实际上也是不尊重自身的权利。所以,我们的法律教育要凸显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提倡与确保以权利为中心的社会关系,持续提升大学生的权利观念与法律意识,进而通过大学生心中原动力培养其法律意识。 2.要培育大学生的责任观念 现今大学生因为他们出生时代、以及当时社会氛围、家庭状况、社会潮流等影响,对法律义务非常弱,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体系之中心内容,在利益分配这个角度上说,就是获得与付出两者之间具有统一和均衡性的关系。相对来说,大学生很重视自身权利的维护,可是却忽略义务的存在。事实证明:大学时期特别需要大学生对义务意识之苏醒与回归。一位大学生,唯有他切实意识到义务和责任的存在,其才会有忧国忧民的思想情感,才会有那种对国家、对社会、对老人、对自己家庭,从而对其自身人生的责任,才会有那种理智思考,从而会逐渐成熟起来。唯有具备很强的责任意识,才会有持续的原动力,推动大学生在学习、技术能力、素养乃至修养上持续完善自己,提升自己,努力把其培育成国家的有用人才。 3.要培育大学生对法律价值之认可 法制和民主建设是一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它的核心目标是以法治国。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且被所有公民所笃信,是因为它是法律体现、维护且实现着社会正义。之所以形成法律意识,就是由于法律所展现的正义被主体感知,从而升华到理性之认知,最后成为对此种价值观的认可。所以,对大学生开展法治方面的教育时需要注意需要大学生运用现代教育观念来评价和思索法律文本所展现的价值观,它是不是切实展现了现今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之内在法律权威性的需要,是不是切实符合当今正义观之需求。唯有如此,才能让对法律之情感与其发自肺腑的对正义的笃信实现某种心灵之感应,大学生们才会由他们本身的利益出发而去遵守、尊重国家法律,直到最后实现法律意识之观念升华。 4.培育大学生们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意识 从某种程度上说,当前大学生自身的 法律知识 是贫瘠的;从现代社会人视角来看,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依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21世纪通识教育观之需求,将来的所有人才和专才需要熟知与精通法律知识。目前,大学生大都仅仅学习一些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或者有关专业一些法律规范,没有严谨、系统和整体上有关法律的学习与训练。因为很多大学生不懂法律,致使他们在自身平常生活之中、在和社会接触过程中出现很多的法律盲区,比如上当、丧失诚信、损害别人的权利等。所以,学习法律乃是运用法和遵守法之根本。 在某种程度上说守法也是一种道德义务,一种被内敛了的内心遵守法和自觉遵守法。这就是说我们的法制教育不但需要他们主动遵守法律,而且要培育学生和正常秩序以及人类整体目标融合在一起的、主动的遵守法律精神。运用法意识指的是经过学习和遵守法律,让大学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之思想意识。要培育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和 社会实践 以及 毕业 实习过程中准确应用、擅长应用法律知识来维护其正当权益。 5.高等院校管理过程中要强调依法治校的观念 以前的那种计划经济年代,大都是以行政机关指令性管理方式为主要、以条条框框为基础来管理学校的,无相关法律使学校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伴随改革逐渐深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伴随市场经济慢慢确立,我国对学校管理陆续颁布了有关法律和有关的管理条例。所以,高等院校的学生管理与思政教育要突出依法治校之观念,让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之中体验到法律,适当修正当前管理之中和法律法规不适应之内容,把原来旧有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教育以及法制教育整体融合一起,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推行学习和普及有关法律知识的活动。重点培育冷静处事、知法守法且有高素养的国家的栋梁之才。 参考文献: [1]许崇德.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许崇德.法律学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论文2000字篇2 浅谈高职高专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加强高职高专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的需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常识较为缺乏、法律观念淡薄、法律信仰尚未确立等。因此,我们应积极探索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关键词: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是国家的栋梁之材,是国家未来的高级建设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和影响着社会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任。培养和加强高职高专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旨在使其成为既懂得专业知识、技能,又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一、加强高职高专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一)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需要 目前,构建和谐校园是很多高校建设的目标。构建和谐校园,离不开大批遵纪守法的学生。大学生是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主体之一,只有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关心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使大学生在校园里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才,才能够营造出遵纪守法、刻苦学习、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的和谐校园环境。 (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全面提高大学生自身综合素质的需要 高职高专大学生是大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有比一般社会成员更高的知识和技能,但他们身处高职院校,在高等院校序列中,他们位居末席。从招生情况来看,高职高专在高考中录取的 分数线 不高,“门槛”设置较低,加之连年扩招,客观上导致高职高专大学生综合素质偏低。同时由于相关课程和学时的限制,对学生只能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缺乏法学理论的学习,难以让学生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因而相当的大学生法律观念与行为存在脱节现象。因此,加强高职高专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已迫在眉睫。 (三)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头脑中,偏差的法律观点异常顽固地起着作用,他们用消极的态度来对待法律,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以暴制暴”、“以侵害对侵害”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这样的结果,只能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加。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及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对外交往日渐加强,可以预见,中国的未来将不可避免地更加紧密地与世界连为一体,这种新形势对我国的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学生在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的同时,尚需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唯有如此,才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二、高职高专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高职高专大学生对法律常识较为缺乏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主要依据,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少、法律水平的高低与法律意识成正比。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内容的不断丰富,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也随之提高。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并不理想,高校学生大多重视专业课而忽视基础课,大学生没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大学生也只是略懂一些法律概念和常识。 (二)高职高专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必然要求人们将对方作为这种具有独立价值的主体来认识并尊重其主体性。没有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念。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损人利己,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其实,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 (三)高职高专大学生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蕴含着大学生对法及法律的最高期望,是对正义、民主、平等、自由、人权、效率、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及其实现,从而实现法治,最终实现人类生活的幸福。然而,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有调查表明,有些大学生过分夸大社会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现象对执法过程的影响,从思想上扭曲了权与法的关系。有部分大学生缺乏坚定的法律信仰,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遵守法律。 三、高职高专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高校要向社会输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这些大学生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他们必须具备现代的法律知识,才能在将来更好的胜任工作。而培养当代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一项教育系统工程,需要从各方面营造条件和环境进行精心培育。 (一)营造良好校园法律教育环境 环境对一个人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学生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校园环境的影响具有“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是广泛的而深刻的。因此,高职院校领导和教育管理工作者应该严格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 ,使每项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尤其是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学生德智体量化考核、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学生干部的管理等问题上,按规定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学生树立起良好的法制观念。 (二)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与法律意识教育的结合 大学是一个人心理上正处于走向成熟的阶段,由于家庭、就业、情感等因素,常常导发大学生的不良情绪。高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课程,成立免费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助的部门。辅导员也要学会运用心理学的知识来指导学生培养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不断地完善自己的人格,从而使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强化,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 (三)加强对《法律基础》课程进行教学改革 当前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属于基础课,教师不重视, 教学 方法 过时,教学内容陈旧,学生学习兴趣不高,这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当在讲授基本法律知识的同时,针对当前法律的 热点 、难点进行讲解分析,激发大学生对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应结合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讲解他们所关心、注重的问题,引起他们的共鸣并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情况的同学作有针对性的教授,力争使每个同学都得到符合自身情况和自身需求的法律教育。 参考文献: [1]刘兆兴.法律与道德.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 [2]谢尚果.大学生法律意识研究及其提高的途径[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2). [3]陈建新,袁贵.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透视.社会科学论坛(河北),2002,(4). [4]郭声龙.应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5,(7). 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论文2000字篇3 试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 摘要: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而在法治社会的推进过程中,司法改革和法律教育作为两个重要的方面不可缺少。高校作为教育的重要场所,积极的进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目前的高校教学中,要积极的进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化,使其能够充分的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本文就新时期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进行分析,旨在提高法律教学的效果,实现法律教学的价值。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 在新时期,我国的经济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科技利用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升。目前,信息技术和 网络技术 的利用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便捷的同时,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等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目前的大学生普遍利用网络来进行生活和学习,而网络上充斥的暴力、凶杀、色情等信息则成为了大学生犯罪的一大诱发因素。其实对于目前年轻的大学生而言,法律的概念相对遥远,所以法律意识普遍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极容易产生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为了约束青年大学生的行为,使其懂法、说法,就必须要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化。 一、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 (一)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是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做好思想引导,使学生们具有积极健康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意识,通过矫正思想,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律就是对人们思想道德观念和伦理的一种强制约束,通过法律的约束作用,实现思想道德观念的束缚,从而达到规范行为的作用。所以说,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实际上就是从思想上进行自我的约束。在思想约束下,其行为自然会受到约束,有了这种约束,大学生便不会冲破法律的限制。 (二)营造校园法治环境 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强弱和校园环境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为了提高大学生法制意识观念,必须要营造出较好的校园法制环境。通过校园法治环境的熏陶,学生们可以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而要营造校园法制环境,就要从两方面进行:第一是要对校园暴力事件以及校园中一些盗窃行为严厉的惩处,通过加大惩罚力度等进行学生认识的深化。第二就是要进行校园文明的建设。在校园中,要利用广播站、记者站以及一些社团等进行校园法治和文明的宣传,使得法制观念深入到学生的思想深处。 (三)优化教师队伍,依法治教 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老师是知识的传授者,另一方面,老师是学生思想道德的表率者,所以为了提高校园法治教育的效果,需要对老师队伍进行优化。第一是要进行老师责任意识的培养,通过责任强化使得老师的责任担当更加的明显。第二就是要进行依法治教。依托高校的法学院或者法律专业,进行执教的法律化建设,使得老师的教学行为为学生树立良好的典范,从而影响学生的行为习惯。 二、针对性的进行法律心理辅导 法律心理辅导在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法律意识的培养来看,心理辅导和思想矫正要比行为习惯的规范更加重要,所以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面对个别同学的法律心理问题,要进行详细的了解,然后进行针对性的辅导。通常情况下,法律心理辅导有两个重要的目的:第一是对学生心理上的法律盲区进行辅导,通过辅导使得学生在心理上不在有法律盲区。第二就是提高学生对法律的心理重视。通过心理重视的提升,法律意识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三、创设良好的个人道德环境 创设良好的个人道德环境对于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而言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在上文中提到过,法律,其本质就是对人们的一些道德行为习惯的强制约束,通过法律的作用,人们能够更加清楚的认识到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其实在人们的行为习惯当中,对于一般行为,道德情感都可以进行约束,但是有些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习惯,必须要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约束,其控制力才能体现出来。所以积极的进行大学生个人道德环境的培养,其实就是对法律意识的一种培养。 四、结语 法治社会的推进对于现代化社会建设而言意义重大,而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想更好的推进法制社会的建设,就必须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因此,在目前的高校教育中进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就变得十分的重要。 参考文献: [1]李慧萍.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探究[J].经济师,2013,01:111-112. [2]樊迪.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培养路径———以贵州省师范类院校为例[J].教育观察(上旬刊),2014,12:36-38. 猜你喜欢: 1. 浅谈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 2. 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论文范文 3. 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4. 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论文 5. 有关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下页带来更多的法律论文范文精选

中国刑法高中论文范文

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中国法学的论文格式规范

中国法学论文格式

中国法学论文格式你是否了解呢?作者名称是否写在篇名下面,是否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是否加粗居中。就跟随我去看看吧!

一、论文装订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1)论文封面:使用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封面,不得使用复印件,并将封面上的有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清晰;

(2)论文评定纸: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评定纸;

(3)论文原创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的格式参见附件1,须打印后亲笔签名;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5)论文目录:要求使用三级目录;

(6)论文正文:论文正文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上下左右均应大于2cm;

(2)行间距:20磅(操作:格式 段落 行距 固定值 设置值20磅);

(3)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 字体 间距 加宽 磅值1磅);

(4)页码居页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注释采取小五号字;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一,中国应用法学体例格式格式如下

1、页面设置

(1)纸型选用“A4”,“纵向”。(2)文档网格使用“无网格”。(3)页边距上:,下,,左,,右,。

2、段落

(1)每段落首行缩进2个汉字。(2)“行距”为倍。3、页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页码,小5号居中,题目页起始。

二,正文要求

2.序号全文的序号编排要规范。论文的正文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4个层次。中文各层次系统为第一层一、二、三,第二层(一)(二)(三),第三层.,第四层(1)(2)(3)。

3.第一、二层次标题应单独成行,第三、四层次标题可与文章其他内容同列一行。一级标题小三号黑体,缩进两个汉字二级标题,四号黑体,缩进两个汉字三级标题小四号宋体。加粗,缩进两个汉字四级标题小四号宋体,缩进两个汉字。

4.图表表名放置在表格正上方图名放置在图件的正下方。插图需直接放在文中相应处。图的大小为半栏图<60mm,100mm<通栏图<130mm。文中计量、计价单位统一采用国际标准单位,公式应独立成行居中斜体排版。

5.注释,注释指作者对文中某一部分内容的说明。在正文中需加注之处的右上角用数码标出,一般放在标点符号前。注释使用脚注。注释内容使用宋体小五号。注释的格式可参考参考文献的格式。

6.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指论文写作过程中所参阅的各种资料,应附在论文末尾加以说明。“参考文献”四字用黑体四号,居中,每相邻两字间隔一个汉字。参考文献内容使用宋体小四号,行距倍:7.内容之间不加任何空格,员点用实心员点。出版地标示所在城市,不标示省份。黄文用新罗马休12号其中文章名加引号,书名或刊物名用斜体。参考文献应标明序号、作者、文献名、文献类型标识和其它相关检索信息,以及所参阅内容在原文献中的位置。

中国法学期刊的论文格式一般遵循以下要求:

1、标题:文章标题要简明扼要,能够准确概括文章的主要内容。

2、作者:作者署名要注明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3、摘要:摘要是文章内容的简要概括,要突出文章的研究目的、方法、结论等内容,一般不超过300字。

4、关键词:关键词是文章的主题词汇,通常为3-5个,要能够准确概括文章的主要研究内容。

5、正文:正文应该包括引言、研究方法、实证分析、讨论等部分,要清晰、准确、逻辑严密。

6、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要列出引用过的文献,按照一定格式排列,如GB/T7714-2015标准。

7、脚注:如有必要,可以在文章中加入脚注,解释说明相关内容。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