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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专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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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专利论文范文

当前专利代理界对专利文件的产生主要从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入手,缺少对专利文件撰写的整体思考和把握,尤其是对技术交底书和专利文件之间的关系定位不清楚,进而造成代理人对自身工作定位的偏差。本文将专利文件撰写工作视为一个信息产品的加工过程,并通过这一视角,对专利文件的产生过程进行了完整的考察,力求明确技术交底书和最终专利文献在整个专利撰写中的各自的定位。一、问题的提出专利代理工作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工作,其发展前景受到许多有识之士的肯定,但是,专利代理工作的本质还远没有获得清晰的认识。尤其是专利代理行业尚处于较为初期的阶段,多数从业者尚未明晰掌握专利代理的特点和角色定位,造成许多发明人和申请人普遍存在对代理工作的误读。许多发明人以为,专利代理人的工作仅仅是将交底书重新整理即可,不认可代理人工作的意义;还有一些发明人不愿意配合代理人提供材料,认为应该由代理人自己搜集。这些情况均与对代理工作的误解有关。为此,本文从信息产品生产的角度对专利代理工作进行考察,期望获得对专利代理的明晰定位,达到厘清与代理工作相关各方误解的目的。本位还期望为同行提供对专利代理工作的新的观察视角。二、专利代理行业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加工产业专利代理人的工作有许多种,主要包括专利撰写、代理专利无效、配合律师代理专利侵权案件等,其中,最基本的工作还是专利文件的撰写,其它工作往往是这一工作的延伸。专利撰写中,代理人首先需要获得相关的技术交底书,然后根据技术交底书进行撰写。其最终获得的产品是撰写完毕并提交的专利文件。从以上工作过程可以看出,专利代理人的主要工作是对技术交底书的信息进行加工,转化为另一种信息形式,即专利文献。专利代理人的工作从开始接触的是信息,到最后完成的产品也还是信息形式的产品。这一过程说明,专利代理行业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加工产业,其中,信息加工的原料是体现为交底书的发明人的发明思想;其最终产品是专利申请文件。从信息加工的角度来看,所谓专利申请文件,就是通过对发明人技术思想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加工,获得的特定形式的信息产品。换言之,获得专利文件的过程就是进行信息的采集和加工的过程。实际上,信息加工产业是信息社会中相当普遍的产业模式。其本质就是进行信息的采集、整合、包装,产生各种类型的信息产品,供信息受众消费。这些信息产品能够给信息受众提供对其具有价值的知识,或者获得信息、产生愉悦等。就专利代理行业而言,这一信息加工产业的产品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一信息产品首先是一种最终需要公之于众的法律文件,它可以为申请人宣示确定其专利所涵盖的保护范围,使其获得期待的经济利益。为此,这一专利文件需要经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以便清晰的表达申请人的意图,并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最终达成保护申请人知识产权、对公众合理界定其权利范围、以及给予他人足够的技术信息的多重目的。三、专利撰写过程包括技术交底书撰写和专利文件撰写两个基本环节任何一个专利产品的加工都需要经过以下两种基本的工序:采集信息资料、对采集获得的信息资料进行面向其产品目标的处理。前者称为面向信息采集的加工,后者为面向目的的信息加工。前者突出信息资料搜集,要求准确、完整;后者突出信息加工的目的性,要求即能够准确完整的传达信息内容,还要以加工目的为导向,对这些信息的形式进行整理、组合、删减、抽象、概括,这个过程中,往往还需要揭示埋没在原来信息材料中没有被明确表达出来隐含信息。对于专利文献的生产加工过程而言,由于待加工的信息是存在于发明人处的原始的技术方案,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才能为专利代理人所获知和利用,这一过程在一般情况下是无可替代的。因此,专利文件作为信息产品必然具有原始的信息毛胚才能被最终加工成型,这种毛胚一般表现为专利交底书。专利交底书是在面向信息采集的加工过程中获得的中间产品,其本身不具备专利文件所需要的法律性和逻辑性,但是,它必须表明这些原始信息的真实内容。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其本身也就要求具备一定的逻辑性,这种逻辑性的目的是为完整、准确的表述信息服务的,其目的是防止信息在后续的加工过程中被误解。综上所述,专利撰写过程包括两个相互独立而又相互连接的步骤,第一步骤是面向信息采集的加工过程,具体产物是技术交底书;第二步骤是面向信息产品的加工过程,具体产物是提交专利局的专利文件。四、撰写专利交底书和撰写专利文件的相似性1、都要求信息充实、准确、富有逻辑性,并且技术交底书和专利说明书具有基本相同的叙述逻辑对于技术交底书和专利文件而言,其最基本的共同特征都是为了传递技术信息。这就决定了其具有与其它类型的信息加工的不同特点。一些形式的信息加工完全不必强调信息的充实、准确和逻辑性,例如,文艺作品的生产可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甚至强调真实性的报告文学也具有明显的文艺加工的痕迹,其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不需要非常严谨。但是,对于技术信息的传递,其充实、准确是基础性的要求,一个技术方案是不允许也不可能进行刻意的编造的。当然,相对于实际的技术实践,也不妨作若干的理想化的处理,但是,这种理想化是建立在严格的技术逻辑的基础上的,绝不是任意的。对于技术交底书和专利说明书而言,都需要围绕共同的逻辑主线进行叙述,即现有技术的缺陷、解决该缺陷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的效果。具有上述共同的叙述逻辑的原因在于,两者都是为共同的信息加工目的服务的,即都需要提供其所以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基本信息,这一共同目的决定了两者具有基本相同的叙述逻辑。2、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得质量优良的专利文件无论技术交底书还是专利文件,其撰写过程都是为了期待获得的专利权服务,其最终产品的形式是加工完成并期望能够通过审查员的严格审核并最终获得授权的专利文件。这两者的都服务于获得优良的专利文件这个目的。这是两者之间一切相关性的根本。3、最终文件是否反映了专利申请人的设想必然取决于两次信息加工水平的叠加,是相与的关系专利文件,即最终向专利局提交的文件乃至最终通过审核的文件,其最终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两次信息加工水平的叠加,是相与的关系。这是由于,信息加工具有连贯性,信息来源如果出现问题就会引起误解,并最终将整个信息加工的产品带入歧途。考虑到专利代理人是受到专门训练的信息加工者,尽管不可能由其进行第一次信息加工,但是,专利代理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第一次信息加工进行指导;甚至通过与发明人的交流,敏锐的发现专利交底书与发明人本意之间的差别,帮助发明人补充完善第一次信息加工的产物—技术交底书。对于专利申请量较大的公司,培训专门撰写交底书的专利接口人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这些专利接口人的角色定位更偏重于对技术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准确理解,并具有基本的专利逻辑训练,他们可以直接参与技术开发,在此过程中,获得完整准确的技术信息,这样能够获得较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使整个专利文件的加工过程具有一个良好开端。五、撰写专利交底书和撰写专利文件的和区别性1、基本目的不同。尽管专利交底书和专利文件最终都是为了获得良好的专利文件,但是,两者还是具有不同的基本目的。对于撰写交底书,其基本目的是能够准确、完整的表达其技术信息。其强调信息的完整、准确,不仅需要提供技术方案的信息,而且还要求提供相关的背景技术信息,以便专利代理人准确把握发明点。撰写专利文件的基本目的,最基本的方面,是为了获得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文件,同时,更要满足申请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法律保护的需求。因此,专利文件强调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帮助申请人达成保护目的。这些都依赖于代理人如何准确把握从技术交底书中获得的相关技术内容的实质,并将其与现有技术相区别和联系,为申请人提供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的定位。2、阅读对象不同。技术交底书的阅读对象非常单一,一般只有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一方面长期和发明人的技术交底书打交道,因此,具有较高的理解水平;另一方面,目前专利代理行业的分工还不可能明确到每个专利代理人都具有一个明确的技术领域,这就造成代理人对这一领域的知识不一定非常丰富,这需要技术交底书对相关的技术背景有一些深入浅出的说明,以便代理人迅速进入相关的情境中,使其迅速建立与发明人的共同语境。相比技术交底书,专利文件的阅读对象相对广泛,包括审查员、复审委、本领域相关技术人员、竞争对手、法官等。每一类对象的知识结构、对相关领域的熟悉程度都具有很大的差别,并且都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对专利文献有不同的视角。一件起到实际作用的专利文献必然要能够经过这些阅读者的不同视角的考验,这就使撰写专利文件成为一种具有高超技术性的工作。一个专利代理人往往是经过三年以上的专利代理工作的磨练,并具有一定的无效、侵权的诉讼经验,经历过对自己撰写的文件的不同角度的思考,才能够成为真正的行家里手,这也是专利代理工作的困难所在。3、两种文件的性质不同技术交底书是比较单纯的技术文件,尽管这一文件也需要具有一定的专利逻辑支撑,但其主要目的是反应技术内容。而专利文件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工获得的技术文件和法律文件;专利文件需要从技术交底书中提炼出基本的技术思想,并把它置于技术发展的整体背景中,判断其可能被保护的角度和范围,在此基础上,提炼出合适的权利要求。上述过程对撰写者提出了全面的素质要求,即需要其对专利技术能够充分的理解,还需要对专利法有非常强的理解力,能够从专利授权、无效、侵权诉讼的多个角度来恰当的思考专利文件的各个方面的细节。上述素质需要通过长期训练才能够获得,而发明人撰写交底书的能力则经过简单的专利逻辑的培训就可能胜任。4、撰写者不同。技术交底书一般由发明人撰写,他们一般对本技术邻域有深刻全面的把握,具有跳跃性的思维方式。专利代理人则需要接触多种技术领域,他们对于每一种技术邻域的了解是无法与发明人相比的,但是,合格的专利代理人需要具有比较强的逻辑思考能力,并经过对专利法的学习,能够从专利授权、无效、侵权诉讼的多个角度来恰当的思考如何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专利代理人还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和沟通能力,这些能力使其能够在对交底书提供的基本信息的处理上,较好的把握其中的基本逻辑并以恰当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还能够在与发明人沟通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一定的撰写交底书的指导;上述能力都不是经过简单的培训即可获得的。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申请中的价值之所以能够得到所有施行专利制度的国家的肯定,也是基于上述原因。在整个专利撰写过程中,专利代理人即需要意识到自己是为发明人服务的,必须严格的依据发明人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自己的代理工作;另一方面,也需要意识到自己在整个信息处理过程中的主动地位,要对发明人撰写交底书的工作进行一定的指导。对于发明人而言,应该理解代理人的工作价值、尊重其工作经验,并且意识到代理人的一切工作都源自发明人提供的基本技术信息,不能期待专利代理人能够对技术邻域和自己一样熟悉,应耐心的回答专利代理人提出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应当依照专利代理人的指导对交底书进行补充和修改。六、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撰写中采用的主要信息加工方式尽管专利代理人的一切工作都是从专利交底书出发的,但是决不意味着专利代理人在信息加工中不能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其实,专利代理人也需要进行大量的创造行的劳动,具体而言,就是需要采取多种信息加工方式,在原有的材料的基础上,使信息以全新的面貌展现在人们面前。专利代理人所采用的主要信息加工方式如下所述:1)提炼。即从现有技术信息中概括获得技术思想的核心。这一个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发明人提供的多个相关技术方案中,什么是本质,什么是对现有技术的核心贡献,都需要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提炼,概括出真正重要的核心思想。这实际上是对发明人交底书中提供的信息的一次再加工,提炼出来的内容可能能够发现发明人技术交底书中蕴含,但是却没有清晰表达的信息。这个工作也是充分体现代理人核心价值的地方。优秀代理人有时能够给发明人一种比发明人自己还了解其技术的感觉,实际上,绝不是代理人对技术的理解超越了发明人,而是其对信息提炼的能力帮助其抓住了发明人自已没有完全意识到的技术核心。2)增补。当代理人提炼出交底书中的核心思想后,往往发现原有交底书中提供的材料还不能充分支持这些提炼后的技术思想,为此,专利代理人需要以各种方式对信息进行增补。一个主要的方式是系统的向发明人索取需要增补的内容,为此,专利代理人需要向发明人说明其目的,获得发明人的理解配合。此外,专利代理人还往往需要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以及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从各种渠道获得相关的技术知识。3)删减。专利代理人在提炼的基础上,一般都会发现技术交底书中有些内容是与主题思想无关的,有可能需要删除枝叶,避免不相干的内容干扰了清晰的逻辑主线。当然,这个步骤是需要比较谨慎的,避免造成技术信息丢失。4)变形。专利代理人往往需要在对技术方案理解的基础上,结合专利撰写的法律要求,将现有的技术方案以另外的面貌展示出来。尤其是一些倾向于智力活动规则的专利,需要专利代理人采取措施,挖掘出技术交底书背后的技术内容,改变其外在的面貌,使其以技术的形式展现出来。例如对于商业方法的专利的处理。七、如何避免信息失真信息加工中存在多种影响信息加工质量的问题,这些问题与信息加工者的能力相关,这里不可能一一讨论这些问题在专利文件撰写工作中的解决之道,以下仅就信息失真这一牵涉到专利代理人和发明人双方面的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探讨。信息失真是信息加工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之一,在专利代理工作中,信息失真的原因牵涉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传递过程,是比较容易出现,但是采取适当措施后,也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信息失真包括信息被遗漏、曲解,在专利撰写过程中,由于代理人和发明人之间知识背景的差异,往往容易引起双方的理解差异,以及信息表述的不准确。当发明人提供的交底书存在似是而非的内容时,对信息的误解非常容易发生。对于这一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可以获得比较好的解决。1)提供充分的知识背景信息。这一点是为了弥补双方在知识背景上的差异。发明人在专利交底书中需要提供的不仅仅是技术方案,也往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背景,以便迅速将代理人带入核心问题,帮助其无偏差的理解技术方案。2)采用严格的逻辑推理方式进行信息传递。逻辑是一种严谨、稳定的信息传递方式,可以弥补知识背景因人而异的缺陷。采用严谨的、经过书面定义的技术概念和丝丝入扣的逻辑推理步骤,可以避免双方的误解。发明人采用这种方式撰写交底书,便于代理人发现问题出现的环节;如果发明人撰写的交底书的逻辑不严谨,思维是跳跃的,则代理人不易理解,更不容易发现问题存在在哪个方面。同样,代理人的专利文件如果逻辑缜密,也便于发明人在审核中发现问题。3)充分有效的沟通。通过发明人和代理人双方的及时信息沟通,可以弥补双方知识差异,获得相得益彰的效果,并可校正明显理解差异、错误;这一点要求双方都能充分理解和尊重对方在专利文件形成过程中的地位,从而采取相互合作而不是对抗的态度,积极进行坦诚的交流。八、总结将专利文件撰写工作作为一个信息加工过程来理解和看待,有助于代理行业理解自己的角色定位,有助于其发现代理工作中产生问题的环节和原因,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这一观察视角还可以发现许多其它问题,需要更多的理论探讨,本文仅期望获得抛砖引玉的效果。

专利申请书的核心文件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是介绍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书用来描述专利保护范围的,两者共同特点是要求清楚,前者要求完整,后者要求简要。专利制度初建时期是没有权利要求书的,只有说明书,但实践中,专利权人拿着长长的详细的说明书维权很不方便,法官也不好判决,后来就有了权利要求书,清楚而又简要的权利要求书技术特征明显,维权容易,法官也好判决。权利要求书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权利要求书范围写小了,相当于给公众免费提供技术,专利权人拿不到任何收入。所以产生了专利代理这个职业,说白了,专利代理这个职业的目的就在于帮助新技术拥有人撰写合适的权利要求书,使专利保护范围最大化,使专利权人能够轻易抓到仿造者。所以,从事专利代理的人员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质量成为了以后的专利维权、专利诉讼成败的决定性的因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时间: 2007/12/11 3:03:52 作者: 佚名【标题】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分类】非诉法律文书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1.格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实用新型│⑴⑶│名称│──┬─────────────────────┤(实用新型)⑷│姓名├───────────设│或名称│计├─────────────────────┤⑵人│地址│──┼─────────────────────┴───────────⑸│姓名或名称电话├─────────────────────────────────│邮政申│地址□□□□□□请│编码人├─────────────────────────────────│国籍或总部所经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地国家名称所在地国家名称├─────────────────────────────────│代表姓名──┼─────────────────────────────────⑹│名称地址专├─────────────────────────────────利│专利局给出的代理机构所在地区代│□□□□□□□□□□□理│代理机构代码邮政编码机├─────────────────────────────────构│代理人姓名登记号──┴─────────────────────────────────⑺□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请求费用减缓□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⑻申请文件清单│⑼附加文件清单1.请求书份每份页│□代理人委托书□不丧失新颖2.权利要求书份每份页项│性的证明文件3.说明书份每份页│□要求优先权声明□4.说明书附图份每份页幅│5.说明书摘要份每份页│□优先权证明材料□6.摘要附图份每份页幅│────────────┬─────┴───────┬─────────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年月日────────────┴─────────────┴─────────2.说明(1)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等申请文件。(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明应当注明原文。(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6)本表第⑶栏“实用新型名称”应简短明确,体现该实用新型的类别。各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应一致。(7)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8)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在第⑽、⑾栏中,本表⑿栏应由第⑸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9)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10)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11)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续栏编号。(12)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⒈当前社会形势(金融危机啊什么的)⒉搞研发项目的初衷(为了响应政府号召,搞企业转型啊什么的)⒊项目内容(尽量写的先进一点)⒋展望(完成的项目,可以给我们企业带来多大多大的好处)⒌感恩(以后我们会更加继续的加大研发的投入,争创什么什么的企业,为国家争创税收什么什么的)

专利论文范文

科技的论文范文

导语:科技论文文本结构由标题、作者、摘要、关键词、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结论、等部分组成。下面我带来了科技的论文范文,希望有所帮助!

【摘要】

随着新技术日新月异,科技创新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抓住新一轮科技的战略机遇,充分发挥科技情报在科技创新中的支撑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是科技情报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文章分析了科技情报和科技创新的关系,浅析科技情报工作对科技创新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科技情报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思路。

【关键词】

科技情报,科技创新

创新驱动发展,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里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标志着我国科技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情报工作,在面对新形式、新任务发展的要求时,如何抓住机遇,利用自身优势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对科技情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科技情报与科技创新的关系

科技情报是指通过公开渠道和合法手段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而得到的`知识,其功能是为战略决策和战术选择提供信息支撑服务,主要应用于科技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企业经营等社会发展各领域,是科学技术转换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环节,在国家科技进步与创新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科技创新离不开科技情报。科技创新可以用三个解决来诠释其重大意义,科技创新是解决结构不合理和增长方式粗放等国民经济重大瓶颈难题的必然战略选择,是解决关键技术受制于人难题的战略安排,是解决提升国家竞争力难题的重大部署。创新是一种新探索,这就决定了它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性,而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要获取及时、全面、准确的科技情报。

在当今这个信息过载而情报稀缺的时代,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使信息变为有价值的情报的能力,已成为区域竞争力提高的决定性因素。科技情报工作在科技创新中的支撑和引导作用越来越凸显,谁占有情报资源,谁就掌握主动权,谁就能抢占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充分发挥科技情报工作对科技创新的基础性作用,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广范围内产生影响。

2科技情报工作对科技创新的作用

科技情报是科研活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和财富,是进行科学预测、科学决策和科学活动的基础和前提。科技情报对科技创新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情报保障科技创新信息需求。一流的科学研究需要一流的科技信息支撑,科技创新与发展离不开高水平、高效率的信息服务。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海量信息与信息的无序化令人无所适从。而科技情报工作正是通过对纷繁复杂的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为科学研究提供准确而全面的信息,因而它有效保障科技创新对信息资源的需求。

(2)科技情报指引科技创新方向。科技检索查新、科技评估等业务工作无一不为科技创新与发展指引方向。利用科技查新与检索,不但可以降低创新风险,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和损失,而且通过查新能掌握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研发动态、专利战略和市场行为动态,把握全球科技发展动态,预测未来科技发展方向,引导科研人员发现科技发展的热点领域和空白领域,引领科技创新。因而充分利用科技情报和占有科技情报,就能做到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发展,取得真正高质量的创新性科研成果。

(3)科技情报支撑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技情报调研等基础工作是最能体现科技情报研究所的“研究”业务,这项业务主要应用情报学理论与方法揭示研究对象的发展规律与发展态势,预测研究对象的未来前景,从而为科技创新战略决策以及为领导者、管理者正确决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同时科技情报工作者也担负着直接参与咨询决策和间接辅助决策的双重角色,既能为科技创新会诊把脉,指引创新方向,又能为加强宏观科技决策和管理建言献策,因而无论是对科技人员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启迪思维来说,还是对政府部门制定战略决策和企业创新发展决策来讲都离不开情报工作的支撑。

3科技情报服务科技创新的思路

“科技创新,情报先行”是创新体系赋予情报工作的特殊使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迫切需要广大科技情报工作者紧紧抓住“自主创新”这个核心和关键,找准突破口,才能充分发挥科技情报工作支撑和服务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作用。

(1)以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为目的,强化协同创新能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已成为时代的主题,也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因此要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要求,打破行业信息壁垒,全面整合现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和科研院所等的科技资源,打造科技资源共享的绿色通道,才能形成协同创新的整体合力。

(2)以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为切入点,搭建创新服务桥梁。科技条件平台是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全社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的基础支撑体系,也是科技情报服务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实现工作目标的关键因素,意义重大。因此既要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科技条件平台建设,搭建协同创新服务桥梁,又要探索建立支撑行业、产业发展的特色平台和各平台有效对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切实做好平台建设的统筹与协调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才能形成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优势。

(3)以信息分析、数据处理应用为切入点,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巨量信息成为信息化时代最为宝贵的资源,然而由于大数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前所未有,致使传统情报研究方法和处理技术与之不相适应。因此要应用云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研究开发互联、智能的信息服务系统,加强数据和信息的集成,加快数字分析处理,使其更及时、更准确地服务于国家决策、企业创新乃至个人生活,从而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

4结语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国家在新形势下的重大战略抉择,从根本上赋予了科技创新在科学发展中的历史责任和重大使命。科技情报工作作为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必须找准定位,选准突破口,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胡景荣.科技情报的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与思考.科技管理研究,2010(12).

[2]佟贺丰.创新驱动情报先行.学习时报,2013.

[3黄斌.从现代科技发展看科技创新与科技情报工作.江苏科技信息,2012,3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如何写论文专利

抄写你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部分中,关于“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内容”部分。总体思想如此,你再组织一下即可。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出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两者中均包括产品的形状的内容,这就表明,如果一项技术内容是关于产品的形状设计作出的,那么,它既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换言之,即对于这类发明创造可分别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⒈当前社会形势(金融危机啊什么的)⒉搞研发项目的初衷(为了响应政府号召,搞企业转型啊什么的)⒊项目内容(尽量写的先进一点)⒋展望(完成的项目,可以给我们企业带来多大多大的好处)⒌感恩(以后我们会更加继续的加大研发的投入,争创什么什么的企业,为国家争创税收什么什么的)

实用新型的话写得比外观设计复杂点,它需要些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等等 外观设计只需提供六面视图,以及简单的说明就可以了!

以毕业论文写专利

不能,在知网上公开,就已失去新颖性,不能再申请专利

可能的,主要是您博士论文有没有公开发表,我记忆中的博士论文都会公开发表,可以查得到。

第一,博士论文中没有公之于众的内容,可以申请专利。第二,如果博士论文全文都已公之于众,则存在新颖性问题,不符合专利授权要求。第三,没有在博士论文中包含的内容,可以申请专利。

不行的 ,已经公开就不行了

毕业论文能写专利

可以,提交专利申请后发表就可以。

可以。论文投稿之后可以申请专利,但是专利申请日应当在论文发表日之前,否则,申请日前公开的论文内容将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即使专利发明人和论文作者是同一人。

可以。任何时间都可以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后,即使论文中已经记载了专利申请的内容,写成专利时只需要明确一个时间点,这样就不会影响专利授权了。

不能,在知网上公开,就已失去新颖性,不能再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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