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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法律责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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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法律责任研究论文

关于债券市场的论文

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在市场上赢得广泛关注,对于深化债券市场改革、推动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利率市场化建设等均有积极意义,市场主体对此予以了充分的肯定。

这一交易方式推出后,截至9月底,债券远期交易累计成交60笔,金额亿元,成交较为清淡,这说明,目前金融市场形势下,国内机构仍无法借助远期交易获得投机、对冲或者套利的操作机会。尽管国内将逐步推出西方成熟市场的各种基本工具,但市场表现说明“引进”产品在国内仍面临着较长时期的磨合以及被选择的过程,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西方思维模式下,金融市场的行为模式和交易方式。

一、债券市场金融工具比较

美国债券市场主要存在预发行,回购及逆回购、期权及期货、本息剥离工具等金融工具,这些工具的活跃,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例如,债券发行前活跃的预发行交易能够提前度量市场需求,便于发行人、承销商对债券的定价;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帮助交易机构实现短期融资;债券的期货及期权市场,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在流动性市场中建立分散化的对冲策略;本息剥离工具产生的零息债有助于实现现金流的重组,满足不同投资群体对不同现金流结构的需求。

近儿年,通过研究西方成熟市场运行状况,国内债券市场逐步引进了一些金融工具,目前已扩大到(质押式、买断式)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本息剥离工具、远期债、远期交易以及即将推出的预发行交易等工具。从市场表现看,质押式回购及逆回购交易工具存在时间最长,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调节流动性、管理头寸的基本手段,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各交易品种中交易量排名第一,2004年交易量将近10万亿元。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类似,能够向市场参与者提供融资渠道,在国内债券市场基础券种较少、尚未建立连续拍卖发行制度等因素的制约下,2004年交易量仅为1200多亿元。由发行人主导开发的本息剥离工具,由于国内市场流动性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参与者的有效需求,交易稀少,国家开发银行也仅试探性地操作了一次。远期债主要为了解决国内资金供给与利率的季节性波动较大的问题,这一安排最早在财政部发行国债时启用。目前,市场资金较为宽松,人民银行在央行票据发行中使用这一制度,用以熨平公开市场操作对资金市场的冲击。而即将推出的债券预发行制度,能够帮助确立价格发现机制,缩短承销时的分销周期,减小承销商的资金占用。

二、远期交易手段及国内发展现状

远期交易是金融市场运用较为普遍的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与现货交易的根本区别在于延迟了标的交割时间。广义上的金融远期合同,包括远期利率协议、期货、互换和期权。在国内债券市场,远期交易在大概念上包括远期债、二级市场的远期交易和即将推出的预发行制度,而曾经出现的国债期货交易由于当时的监管及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被监管机构叫停后尚未恢复。

按照交易方式、场所的不同,远期金融合同可分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其中,期货和期权这两种交易方式都已制度化、标准化,通常按照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在期货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安排上市交易;远期利率协议、互换通常在场外交易,在西方市场基本不属于期货交易法律所管辖的范围。在美国,债券远期交易的场外交易(柜台买卖)制度,源于1974年的商品交易法修正案(CommodityExchangeAct),这一规定通过将国债远期交易排除在期货交易的适用范围外,使远期交易得以在场外进行。而日本债券远期交易的制度化,是在1992年日本证券业协会实施债券远期交易规定后才开始的。在市场建设方面,国内远期交易基本与国际接轨,银行间市场的远期交易由人民银行监管,属于场外交易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成熟债券市场中,远期交易作为一种必要和正常的交易机制存在着。一般来说,远期交易最主要的经济效益在于提供了避险手段,并为市场参与者增加了买卖时机的弹性;而市场主管机构、机构内控部门最关注的是市场中买空卖空的投机气氛是否太浓,且随着交割期限的延长,是否会增加价格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以及违约交割带来的信用风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为有效规避自身的买卖风险,交易双方都会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并且定期重新审核机构间往来的授信额度,因而,对交易风险的控制必然会使远期交易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交易的代理也集中在几家大机构手中。

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在市场上赢得广泛关注,对于深化债券市场改革、推动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利率市场化建设等均有积极意义,市场主体对此予以了充分的肯定。

这一交易方式推出后,截至9月底,债券远期交易累计成交60笔,金额亿元,成交较为清淡,这说明,目前金融市场形势下,国内机构仍无法借助远期交易获得投机、对冲或者套利的操作机会。尽管国内将逐步推出西方成熟市场的各种基本工具,但市场表现说明“引进”产品在国内仍面临着较长时期的磨合以及被选择的过程,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西方思维模式下,金融市场的行为模式和交易方式。

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的研究论文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每一轮经济的调整,及产业结构的更新,大量债务便成为企业,金融机构乃至国家和地区的包袱,有人说当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债务时代,随着债务的延伸和扩大。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的研究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在现今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外部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等,致使企业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出现暂时资金短缺,难以按时偿债,导致我国公司的债务重组活动日趋频繁,因而债务重组成为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由此引起经济界的广泛关注。

关键字 :债务重组 清偿债务 公允价值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一、债务重组的背景介绍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应该能够随着内外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善于经济管理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由于各种内外环境的变化,和不可控制的一些因素,企业可能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偿还债务。按照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到期偿还债务时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作为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企业破产以偿还债务,此时可以通过协商使债权人做出某些让步,使债务人减轻负担,因此债务重组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就应运而生了。

二、债务重组概述

1.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2.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以资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债券的资金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就债权人则为债务转为股权;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转为实收资本。

(3)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方式的组合。如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债务。

3.债务重组的原则

(1)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债务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低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的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分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三、债务重组存在的问题

(1)债务重组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进行债务重组时,修改债务条件通常会修改债务偿还期限,这就涉及到“时间”,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的,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重组后的债务的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而不是采用现值,将把实质上属于债务重组范围的排除在外,使债务重组的损益确认不真实。

(2)错误的认识债务重组的作用

许多企业都错误的任务债务重组可以解决企业的所有债务问题,所以许多债务人企业纷纷进行债务重组,因为债务人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获得较大的收益,而且摆脱债务负担,许多企业不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债务重组。

(3)债务重组为企业管理层贪**败提供了条件

在重组的过程中,由于目前一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从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到重组日组织实施都由经办人员一手操办,便将抵债资产变卖,用于一些不正当的开支,甚至债权人企业把原可以有希望收回的债权也按债务重组处理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经济发展甚至是我国的经济发展。

(4)债务重组成为粉饰报表的手段

许多企业钻法律的空隙,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使报表使用者蒙受损失,不能准确的掌握企业的实际的经济状况,会导致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与债务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尚无建立一套完胜的规范企业重组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不少企业钻了空子,假借债务重组逃脱大量的债务。

四、完善我国债务重组的措施

(1)运用公允价值的同时要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根据谨慎性原则,对于那些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可靠取得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同时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以现值计量。

(2)合理的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

由于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到外部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的经济效益低下或陷入财务困难,但其所处的行业是夕阳行业,前景比较好,有外力相助就可以摆脱困境,他们才是债务重组的对象。

(3)加强监管力度

债务人可以通过实施债务重组获得债务重组收益,也有可能进行利润操控,进而达到给报表使用者传递错误信息的目的,因此需要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企业出于不正当目的而进行关联交易搞假重组。

(4)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加强会计监督

改革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对单位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在较大程度上可以使会计人员摆脱与所在单位的利益关系,形成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从而保证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公正性。

(5)调整企业会计监管政策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中公司的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行为均有会计监管要求,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确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资格的唯一核心指标。因此,公司为了增发或配股往往通过操纵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子或分母达到目的。从众多利润操纵的案例可以发现,操纵营业利润较难,而通过债务重组操纵非营业利润则很普遍。对此,应通过调整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政策,规避企业利润操纵。

五、债务重组的发展前景

我国进入资本市场以后,泡沫经济的成分与日俱增。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每一轮经济的调整,及产业结构的更新,大量债务便成为企业,金融机构乃至国家和地区的包袱,有人说当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债务时代,随着债务的延伸和扩大。人们对债务的认识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于是在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债务重组便成为一门新兴的行业,债务不再是包袱,也可以包装成商品进入资本市场,运用多种凡是讲债务进行重组,在债务中能找到财务和商机和发展空间。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债务重组也逐渐盛行起来。

参考文献:

[1]陈海清.谈债务重组的界定,财务通讯1999(9)42-43;

[2]周艳.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债务重组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11);

[3]向荣欣.论公允价值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中的运用.管理观察 2010(1);

[4]贺云龙.谈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J],会计之友2007(9):

企业债券和股票一样,是资本市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市场结构要求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共同协调发展,这既有利于金融领域的改革,社会信用的优化,同时又是企业多渠道、低成本筹集资金的市场基础。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中,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远大于股票市场。而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及其结构的完善,进而影响了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1.企业债券市场占整个债券市场的比重较小。据统计,1991-2002年间,国债发行总额为30331亿元人民币,企业债券总额仅为3050亿元人民币,占国债总额的10%,实际上,国债市场大于企业债券市场的情况,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普遍存在。经济与金融发展历史规律研究也表明,政府债券市场大于企业债券市场似乎是必然的现象。但是,中国债券市场与企业债券发展的差距如此之大,却是十分少见的,它远高于国际资本市场的平均水平。2.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相对较小。2002年末,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托管的债券,再加上凭证式国债,总共为万亿元人民币,债券总值相当于GDP的29%左右。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债券总值与GDP的比例远高于此,如:美国的债券总值占GDP的比例为143%,日本为136%,欧盟15国为82%,全球统计债券相当于GDP的比例为95%.在我国债券总体发行规模小而国债又占相当大的比例情况下,国债发行规模和GDP增长之间保持了较显著的相关关系,国债发行基本上与宏观经济增长态势相一致,而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与GDP增长间不存在正相关,不能对我国GDP的增长作出适应性反应。3.企业债券融资相对滞后。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来说,企业的价值,在一定范围内,会随着负债的持续增加而上升,企业的融资顺序表现为:内部融资优先于债务融资,债务融资优先于股权融资。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过度依赖股权融资,忽略债券融资,造成了我国企业股票发行的规模远远超过了企业债券发行的规模,即存在有股权融资偏好。这种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性不仅导致了企业融资手段的单一,而且影响到股票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充分发挥。4.企业债券发行市场具有明显的管制特征。在发行环节,目前仍采用发行计划规模管理,募集资金投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体发行采取审批制的监督管理模式;债券发行进行实质性审批,难以采用法律、法规许可之外的金融工具,从而债券品种的创新受到极大限制;价格受到管制,如债券利率区间的限制,企业债券的利率在管制下缺乏弹性,无法公允反映债券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别,使企业债券和其它金融工具之间难以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受到管制,发行对象和发行区域受到管制等。二、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约束和障碍造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障碍,也有市场约束。1.政府政策方面。出于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考虑,政府赋予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这两大历史使命,而后者又是主要的。企业债券的作用是为企业筹措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而股票和国债同时还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起着重要作用,股权融资和国债由此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由于这种政策的倾斜,在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具体表现为我国债券融资的计划性。国家每年都要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证券市场发展等方面的需要,对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额度作出总量安排和结构控制,债券发行尤其是企业债券发行长期实行多部门行政审批制,因此,出现一些市场差别问题。2.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第一,企业缺乏独立财产权,造成部分企业债券兑付困难。由于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因此并不能真正承担履行债务契约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他们可以从融资活动中获得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及企业员工福利待遇的需要,却不能真正承担融资失败的财产责任,一旦融资失败,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来承担。第二,一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重股轻债”,缺乏发债的内在动力。在我国,有资格上市的公司基本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国有股一般占控股地位,而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位,这种特殊的产权结构导致了“内部人控制”,公司经营者的目标常常并不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营者自然首选股权融资,后选债务融资。3.企业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我国债券二级市场由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组成。由于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不接纳企业债券,原来可以交易企业债券的地方性交易中心又被关闭,企业债券的流通与转让只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条路,但是证交所的上市规定又非常严格,存在许多不必要的限制条款,绝大多数企业债券无法流通和转让。截至2003年11月,在深、沪两个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债券仅有24只,日成交额平均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每只债券的日成交量只有几手至几十手,有的甚至没有成交。如此小的交易量,对于整个企业债券市场而言,可以说几乎没有流动性,影响到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从而使债券市场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市场发展也受到 4.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发展滞后。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与成熟,主要表现企业债券评价体系是否规范。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都是由拥有独立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并完全靠出售自己的评价结果来盈利生存的信用评级机构独立进行的。我国信用评级也存在一些问题,并没有完全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债券评级机构不对评估结果承担无限责任,这就导致一些评级机构为了达到盈利目的,出具虚假评级。第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不仅所受约束比国外评级机构少,而且在评估技术和经验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所评价出的信用级别的参考价值较低。三、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对策建议1.积极推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对策建议。政府在政策上应支持企业债券的发展,大力推进债券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建设。企业债券发行应向核准制、注册制过渡,改变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和利率水平由政府决定的状况,不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及规模大小,都要由企业自己根据自己的信用级别、偿债能力和融资需要,以及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债券发行的利率水平和还债期限,以便使各发行主体的信用差别得到显示,提高企业债券应有的供给弹性和价格需求弹性。政府对债券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担保、受托人和信息披露等法律制度体系,形成对公司发行债券的硬约束,降低违约风险。同时,要鼓励发债企业在利率形式、债券形式、付息方法、期限品种结构等方面不断创新,以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2.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实现财产权的分散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途径则是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等。只有经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真正市场主体,才能转变“重股轻债”的观念,才能真正承担债券融资的风险与责任。这是发展、壮大企业债券市场的关键环节。与此同时,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以防止企业负债率过高和财务风险过大,约束企业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确保债务本息能够得到正常支付。3.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债券流通性的增强,投资者会自动增加投资的需求。因此,发展我国企业债权市场的当务之急是解决企业债券的流通问题。(1)要加快债券二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首先,应配合利率市场化进行改革,规范中介机构行为,防止垄断定价,逐步放开企业债券转让流通价格。其次,对场外交易市场和场内交易市场予以明确的定位,不同发行方式和规模的企业债券可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市场。(2)要搞活我国企业债券流通市场,还必须培育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应允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用评级较高、风险较小而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企业债券;考虑设立企业债券市场基金,专门支持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为企业债券市场引入更多的资金。此外,还可以在企业债券市场试行做市商制度。由承销商担任做市商,不仅可以活跃企业债券的流通,而且能够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企业债券市场的投资。4.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为了方便投资者判断债券风险、了解发行主体和市场的有关信息、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和对称性、保证市场运行公正合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必须充分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一是建立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制定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以便各个评级机构共同遵守,保证评级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统一性。二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评级机构。国家可以委托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三是引入国外信用评级机构。这样可以在竞争中不断地提高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市场信誉,最终形成公允的信用评级体系。四是在信用评级责任方面,将评级的公允性完全交给中介机构,而监管部门只需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管,由市场来决定评级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参考文献:1.耿志民。中国机构投资者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黄少安,张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经济研究,2001(11)3.江春。产权制度与金融市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4.何德旭,李武。关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的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8)

一、绪论(一)问题提出在学术界,中外学者一直对融资治理效应问题高度关注,最早的研究追溯到MM定理。当时,提出了一系列的假设,最后得出融资结构与企业价值没有相关关系。但是通过后来的假设,与这一结果截然相反。再后来,学者们进一步研究,放宽了假设条件,引入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破产成本等其他因素,进而也得到了一些新的理论。对企业来说,融资至关重要,融资合理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除此之外,也是增加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与策略。正因为如此,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优资本结构是多少,如何调整融资结构,对企业来说,是个难以回避的战略问题,同样也是作出融资决策必须考虑的问题。(二)相关概念界定1.负债结构本文中的负债结构,不仅包括总体负债比重,而且包括负债本身的期限结构和类型结构。笔者认为,资产负债率这一指标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负债占总资本的比重,因此采取了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的总负债结构水平。在负债的期限结构上,一般按时间来划分。在本文中,用期末一年以上的负债和负债总额的比例反映长期负债率,用流动负债和负债总额的比例反映短期负债率。在我国,企业的负债一般来自于向银行的借款即银行借款;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商业信用;另外就是企业发行的债券,即应付债券。但是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较慢,债券融资在企业中的比例较小,因此,本文主要考察了前两类负债。2.企业价值及企业价值评估在实际中,企业价值有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之分。一般来说,由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企业债券的市场价值组成市场价值。而内在价值则指企业真实的经济价值,是企业本身的价值。信息不对称,根据市场规律,企业市场价值总是在内在价值上下波动。企业价值评估,是指在充分考虑一个企业各方面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依据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对其整体资产的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由于评估时把企业看作一个整体,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因此又称为整体的资产评估。但是,评估过程并不是把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值累计相加,而是按一定的组织管理、科学抽象的逻辑关系,使企业形成一个抽象的有机组合体。随着技术的发展,评估方法也越来越多,当然,选用何种评估方法至关重要,因为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企业价值有较大的差异。目前的评估方法中,代表性的有历史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期权估价法和市场法。方法体系如图1所示。本文的企业价值衡量指标,选择了学术界常用的托宾Q。为了使其值更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上市公司情况,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了一些方面的调整。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有两类: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中非流通股又有两类:国有股和法人股。在2004年底,部分非流通股开始在一些条件下逐步转化为流通股,在转化过程中,非流通股的定价原则一般是以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来计算的,所以本文在计算托宾Q时也用每股净资产代替了非流通股的市价。为了计算方便,流通股的股票价格取每年最后交易日的价格。二、企业价值与融资结构关系的实证分析(一)样本选择本文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2005-2007年的数据分析融资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这里的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为了研究的严谨性,对数据进行了两方面的筛选:第一,排除了ST类和PT类公司。这些公司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连续亏损,如果同时对它们研究,影响实证结论。第二,排除了上市不足两年的公司,因为刚上市公司的还没进入正常的经营轨道,有包装成分。(二)变量定义(见表1)由于企业规模有大有小,企业价值和不同的企业规模也有一定的相关性;此外企业成长机会也会影响企业价值,因此本文选取企业规模和企业成长机会作为控制变量,采用总资产对数来表示企业规模,用总资产的增长率来表示企业的成长机会。(三)研究假设假设1:企业价值先是随着资产负债率的增加而增加,然后经过某一点后,随着资产负债率的增加而减少,并且存在一个最优值。从权衡理论看出,负债融资具有利弊双重性。一方面,利息抵税效用:与股权融资相比,负债主要的优点是它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的优惠,即负债利息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相应减少了净利润,企业少缴税,费用流出减少,增加了企业价值;财务杠杆效用,债权人一般只要求企业定期内支付一定的利息,不会对经营成果分红,当企业利用负债融入的资金经营获取的利润远远多于需要支付的利息时,那么剩余的部分就归属于股东,提高了企业业绩,即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负债可以减少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冲突,随着外部股东的介入,经营管理者会发现,多了一个利益群体——股东,会引起利益冲突,但是负债的融资将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有效地减少了两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另一方面,若是资产负债率过高,会导致财务危机。还本付息的压力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问题,特别是经营不善时,盈利不抵付利息,容易发生财务危机;过度债权融资,需要支付过多的利息,便引起了利益冲突。另外,在资金的用途上,债权人、股权人二者存在分歧,股东偏好于高风险高收入项目,而债权人一般喜欢稳健的投资项目。因此,企业经营中的负债融资与企业价值并不是单一的线性关系,过高过低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企业价值先是随着资产负债率的增加而增加,然后经过某一点数值后,随着资产负债率的增加而减少,并且存在一个最优值。假设2:企业的短期负债融资比例和企业价值有正相关关系;企业的长期负债融资比例和企业价值有一个负相关关系。短期借款是企业向自身以外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入的1年期以内的借款。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资金市场和各种融资工具的发展,短期债务资金相对有更多的优点,如可转换性、灵活性和多样性,这样更利于调整企业的资金结构。短期负债筹集的资金一方面可以弥补投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过度投资,更有利于企业的治理效应。长期负债,一般是指在时间上超过1年的借款,在一年内到期的借款一般归入短期借款。长期负债与短期负债相比,具有数额较大、偿还期限较长的特点。另外,长期借款相对于短期借款来说,由于其时间长、转化不灵活,很难对企业起到一定的约束治理作用。比如:由于还款时间较长,企业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会首先考虑挪用长期借款而不是短期借款。由此在监督企业资金使用用途上,短期借款就比长期借款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因而提出:企业的短期负债融资比例和企业价值有正相关关系;企业的长期负债融资比例和企业价值有一个负相关关系。假设3:企业中的商业信用和企业价值有负相关关系,企业的银行借款和企业价值有正相关关系。商业信用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所形成的企业常见的信贷关系。从其本质上而言,商业信用是以双方诚实信用为前提的,彼此承诺对各自的义务负责。主观上要诚信,是指在交易活动中,双方在理念上要诚实、守信,除了彼此之间的真诚、公平交易外,没有其他的恶意和叵测之心;客观上要实现承诺,履行自己的合同、协议义务。从商业信用的定义来看,优点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可形成,筹集得迅速、及时,比如企业正要支付一笔原材料账款,但是企业其他方面又急需要这笔资金,那么延期支付原材料款,便形成了一笔商业信用。它的缺点是:商业信用是在信用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没有特定的借款手续,如质押品等;其次是企业是真的资金周转不开,还是拿这笔信用款做其他用途也不清楚,最坏的打算是企业陷入困境,不履行责任,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因而商业信用对企业的治理效应表现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价值表现为负效应。银行借款,是指由企业根据借款合同从有关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所需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又称银行借款筹资。银行有专门的贷款部门,有专门的专业人才,为了降低坏账率,对于每笔贷款程序较为复杂。首先是贷款前的信用调查,调查贷款人是否有还债能力;其次是审核通过后签署一系列的合同协议,要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等。另外,贷款后银行一般也有能力介入企业的治理当中。相对来说,银行借款政策更为谨慎,企业压力更大,从而也促进企业更有效合理地使用各种来源的资金。因而提出企业中的商业信用和企业价值有负相关关系,企业的银行借款和企业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假设。(四)研究模型参照回归分析研究的方法体系,本文对融资结构和企业价值的关系分析时建立以下模型:模型1:检验负债总体水平与企业价值的关系。Q=α+β1Lev+β2SIZE+β3GROWTH+ε模型2:检验负债期限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①Q=α+β1SD+β2SIZE+β3GROWTH+εQ=α+β1LD+β2SIZE+β3GROWTH+ε模型3:检验负债类型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Q=α+β1BD+β2CD+β3SIZE+β4GROWTH+ε注明:以上公式中的α、β、ε分别为常数项、相关变量的系数和误差项。(五)实证研究结果分析本文使用SPSS统计分析对融资结构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并根据前述构建的模型对回归结果进行分析。1.资产负债率与企业价值的回归结果分析

法律责任研究论文

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程琦早成.经济法责任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初探[A].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C].2012

[2]邓纲.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现代法学,2012,1

[3]王真平.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15

[4]张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7

(一)主题的写法[2]毕业论文只能有一个主题(不能是几块工作拼凑在一起),这个主题要具体到问题的基层(即此问题基本再也无法向更低的层次细分为子问题),而不是问题所属的领域,更不是问题所在的学科,换言之,研究的主题切忌过大。因为涉及的问题范围太广,很难在一本硕士学位论文中完全研究透彻。通常,硕士学位论文应针对某学科领域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并得出有价值的研究结论。(二)题目的写法毕业论文题目应简明扼要地反映论文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忌笼统。由于别人要通过你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来检索你的论文,所以用语精确是非常重要的。论文题目应该是对研究对象的精确具体的描述,这种描述一般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研究结论,因此,我们的论文题目不仅应告诉读者这本论文研究了什么问题,更要告诉读者这个研究得出的结论。(三)摘要的写法毕业论文的摘要,是对论文研究内容的高度概括,其他人会根据摘要检索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因此摘要应包括:对问题及研究目的的描述、对使用的方法和研究过程进行的简要介绍、对研究结论的简要概括等内容。摘要应具有独立性、自明性,应是一篇完整的论文。(四)引言的写法一篇毕业论文的引言,大致包含如下几个部分:1、问题的提出;2、选题背景及意义;3、文献综述;4、研究方法;5、论文结构安排。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 可供参考文献 1 。阎达五、阎金镕《改革中的会计审计论文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2。张建军《审计概念体系研究》,1997年。 3。毛岩亮《民间审计责任研究》,1999年。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李若山、周勤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理论与实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 5.文光伟《注册会计师都法律责任》,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 6.阎金镕《审计理论研究》,中国审计出版社,1993年 7.阎至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读本》,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 8.李君《论审计的独立性》,度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 9.谢荣、李树华、王建春《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战略),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 10.陈汉文《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难则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 ‘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 12.王立彦、崔谨、徐惠玲《会计师职业道德与责任——理论、规范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13.刘力云《审计风险与控制稠;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 14.胡春元《审计风险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 15.周志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国海峡两岸案例比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17.阿尔文·A·阿伦斯等著,张龙平等译《审计与保证服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18.王德升《关于审计“期望差距”的几个问题》,注册会计师通讯,1997;年第(6)’期。 19.胡继荣《论审计期望差距的构成要素》,审计研究,2000年第(1)期。 20.黎仁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财经科学1:2001年第(2)期。 21.陈宋生《浅论受托经济责任及其产生》,江西审计与财务,2001年第(9)期。 22.陈水利《重塑注会形象重建会计信用4—从银广夏事件谈起》,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 23.温天理《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透视银广夏》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年第(11)期。 、 24.刘振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队财会月刊,2001年第(6)‘期。 还有很多!!!

用工法律责任研究论文

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功能分析摘要: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相互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其特点在于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依靠合同的允诺规则获得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劳动合同不过是合同的“镜像”,并不具备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达致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意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路径劳动合同长久以来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被奉为圭臬①。在过去上百年的时间里,国内外相关研究汗牛充栋并已延伸到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②。这些研究虽然分析了劳动合同各项具体制度和理念特色,但却忽略了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与功能等本质问题的深入探求。这种研究缺陷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合同法研究路径的依赖。合同法的理论研究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所达成的允诺必须信守为基础,而相关制度建设也是以自由合意为基本范式。但是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财产交换关系,上述相关学术研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都竭力地区分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以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然而,这样的研究将陷入一种困境:如果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合同首先是合同,即前者属于后者,这就要求劳动合同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特殊性仅体现为制度规则上的调整。但是,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上述路径就会将劳动合同研究引向歧途。而这就体现出相关研究的第二个缺憾即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缺乏审慎的思考。劳动合同的合意是在怎样的主体地位关系中形成的?它的客体与标的到底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不详加探讨,就难以客观认识劳动合同。认识尚且模糊,徨论制度建设?为了突破劳动合同研究的困境,本文将致力于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研究,从探讨劳动合同的客体指向入手,分析主体双方的允诺内容,结合主体双方的交易地位差异,详细分析劳动合同的合意过程,形成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实质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可能影响。二、劳动合同法律构造分析(一)劳动合同合意基础的再认识———以劳动合同的定义分析为路径劳动合同的定义在各国立法文件中表述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具有设定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法律关系以及形成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之机能[1]。《埃及劳动法》第29条规定:个人雇佣合同是用于工人为了得到任何形式的工资保证在雇主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比利时雇佣合同法》第2条:雇佣合同是劳动者为了获得报酬,在一个雇主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一项工作而签订的合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案(2001年1月31日修正案)》第56条: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有关下列问题的协议,即雇主有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劳动者提供某种工作以实现本法案和其他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协议、以及地方性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也有义务履行该劳动合同和雇主内部劳动规则所确定的工作职能[3]。从上述劳动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合意。“合意”在合同法中的含义是当事人就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上述外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明确了劳动合同是以雇主提供并实现劳动条件而劳动者给付劳动为内容的合意。如果以合同法的规则来考量,交易客体必须具备财产价值的同质性,那么,劳动条件与劳动之间是否具备同质性?换言之,劳动合同的客体与合同的客体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所谓劳动条件是指维持与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相关条件。作为与之交易的对象———劳动力的交易和使用条件都不同于一般商品。就价格而言,一般商品之价格所涉及之利益仅为当事人之经济利益,而劳动条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其首要的意义是维持生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三)关于试用期方面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和建议 1.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约定试用期无明确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规定使用期的复函〉明确,如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确认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上述规定还是比较合理,不知仍然有效? 2.有关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规定有明显的不确定因素:1。 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呢?还是可由双方在事后自由选择?2。 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是多少?笔者建议上述不足可参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即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应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具体的相关规定可在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 3.有关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可约定相关的违约金,其他不得(除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约定违约金。这会引起实践操作上有很大的社会矛盾。最普遍的是用人单位原先因分配给职工住房而约定的服务期,如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变得无效,势必引起一批跳槽风,这对用人单位也是相当不公平的!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一套房子的价值应该比诸如专项培训费不知要高出多少倍,既然双方就培训可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为何双方不能就住房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呢?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4.有关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2条第三款和第82条分别规定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和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这对劳动者的确是一种保护,但对用人单位却有明显的不公。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义务,如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吗?笔者认为,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如属于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最高院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用人单位如碰到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应立即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有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和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试用期间却是件易事,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他不满意,在试用期间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作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唯一办法是保存好用人单位招聘时的职位要求以证明自己是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同样需劳动者对招聘时的录用条件的签字认可以免到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6.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加以了特别规定,但非全日制用工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如何区分呢?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时计酬,难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能按小时计酬计酬吗?在实践中上述两种合同的劳动者大都是民工,但两种不同的规定却给了用人单位有可逃避责任的机会。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两种用工的区分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有关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性问题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本法并没有规定劳动法同时作废,同时之前大量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劳动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如何适用,本法也没有加以阐述,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法律的适用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会计法律研究责任论文

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论文篇3 浅谈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摘要:会计从业人员首先要遵守的是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这是对会计从业人员总的行为规范。会计职业道德体现在狠多方面,身为会计行业人员,应当先从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着手来完善自我,正确面对市场经济的挑战,以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本文通过对现有问题的解析,找出其产生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在我国,诚信缺失是现在会计行业出现的一大问题,随着会计诚信丧失的事件不断发生,如何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成为迫在眉睫十分必要的问题。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会计从业人员的高素质以及较为专业的专业素养,因此,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当前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 1.会计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缺乏诚信 一些会计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对会计道德准则完全忽视,尤其是个人所处职位更加方便其获取不当利益。挪用公款、制造假账等不法行为均为其获取利益的手段。当面对领导威逼利诱,会计人员也丧失了公正求实的立场。如今,社会上腐败现象比比皆是,有很大的原因为会计从业人员没有坚守道德底线,忽视职业道德导致的。 2.会计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乏力 现阶段,我国的会计法制建设有两个难题,第一,会计法规虽然制定了,但是地方的执行力度比较小,没有将会计法规的作用完全发挥出来。第二,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没有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导致会计体系缺乏合理性与科学性,同时,会计监督体系也存在缺陷。由于会计人员受领导制约,其常常受到行政的干预,使会计很难进一步的开展工作。很多会计人员不能依法依律办事,唯领导是从,缺乏职业道德。 二、造成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现状的原因 1.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屈从领导压力,职业道德被迫失范 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比较低,对于国家相关的会计规定,不能够正确的认识,缺少职业道德素养,因此,在工作中,无视会计准则、对会计计算方式故意作假等情况发生的几率比较大。在现阶段的 企业管理 结构中,会计人员与企业相关领导是属于上下级的关系,因此,当上级与下级发生利益冲突时,下级往往会妥协,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在实际的工作中,部分领导会受到利益的诱惑,对下级会计人员强行施压,迫使会计从业者服从自己的安排,在财务处理中弄虚作假,获取利益。由于领导的利益干预,导致会计从业者不能左右自己的行为,使其丧失职业道德,导致其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2.社会环境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影响 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愈加复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纠葛也越来越多,导致了很多人迷失在物欲横流中不能自拔,一些贪污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等行为也随之爆发。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会计人员为了追求一己私利,利用工作之便,违背客观的发展规律,不能公正公平的处理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一般会被安排在比较关键的职位,如果公司环境发生了变化,导致会计从业人员的心理发生变化,如果情绪不稳定,就会导致其职业道德慢慢弱化,如果会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贪图利益,自制力差,从而导致其随意对账务进行修改,利用职位优势队公款随意挪用,无视会计法律法规,最终走向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3.法规滞后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乏力 国家只对会计制度职业道德素养进行了约束,但是,会计职业规范并不能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权威的制约与规定,并不能对会计从业人员形成法律意识的制约,对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不能很好地执行,甚至罔顾已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比较主观和随意,未能科学地规范会计岗位的职能,这样不能够为会计从业人员从根本上制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有些单位内部机构不能通过会计法律制度来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同时,财务部门的职能划分也比较模糊,导致内部规章制度无法践行,监督反馈力度不够,不能严格的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使得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如同空谈,监督机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了很多的经济问题,然而,国家相关的法律的出台并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更新,导致政策出现不符合社会实际的情况,因此,导致会计从业人员的某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出现符合规范的假象。 三、加强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对策 1.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防止职业道德被迫失范 会计人员的素质需要进行加强,对他们进行法律的普及,能够很好使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得到增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想要加强我国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会计人员自身,另一方面就是参与者。实事求是是会计人员应当遵守的准则,在平时的工作中,会计人员要对自己的负责,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自己。会计人员正确认识和学习会计职业权力与义务这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在做到合理合法的利用权力的同时,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做到自己应尽的责任,这样不单单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全社会负责。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也需要不断的进行,利用不同的方式,采取不同的 渠道 进行各种培训,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有效并且广泛的培训,实现对会计人员的各方面培训。同样,对会计职业进行道德规范方面的整改,从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这两方面进行重点培训,从而促使我国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不断提高。 2.净化会计行为环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人员的工作只是他们人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只是一个较小的组成部分,社会这个大环境对他们的影响远远超过工作岗位带给他们的影响,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方方面面都要要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方面。例如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制度方面的缺陷、或者是会计人员所接触的人员道德水平达不到一定的标准等等都是消极的方面。净化会计社会大环境和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持久间距的工程,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与会计工作合理真实地开展息息相关。在一个道德意识缺乏,自私自利,满足自我私欲的社会环境下,就不存在职业道德规范这一说法。对于整体环境的改善,会计界的力量是薄弱的,社会也需要通过方方面面一起来努力,加快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的进程,能够更好的促进会稽郡职业道德的建设。社会环境的积极向上,需要各个行业都提高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共同努力来实现。 3.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建立和健全会计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会计法律的完善并不是简单的事情,我国的经济建设,也需要会计法制作为支撑。在目前的情况下,各种经济活动的参与人与组成,要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其中,事业单位需要特别重视。我国的会计人员有着会计监督这一任务。我国出台了《会计法》,并且在其中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罗列,通过这种措施,来促使会计人员充分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恪尽职守,不论面对什么诱惑,都要坚守原则,不谋一己私利,不贪赃枉法。但是在最近一段时间,会计工作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不良现象,应该这对这些问题来做出严格的惩罚措施。所以,《会计法》的作用就尤为重要,对会计工作严格依法办事,财政部门也需要遵循《会计法》的相关内容办事,增强监督力度,若是查出问题,要根据相关法律来进行惩罚,若是情节严重的,已经造成犯罪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四、 总结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它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同时也能够促进物质文明水平的提高,这就对于会计人员有着一定的要求,需要他们严格按照职业规范来办事,不断提高职业素养,才能营造健康稳定的会计环境,才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促使会计工作在整个社会中的作用是积极的,并且继续发展完善,加快我国经济建设。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来的发展进行完善,需要由全社会来进行监督,并且积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由于市场经济是在不停的向前发展,所以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相关规范也需要不断的进行变化。我国的经济建设需要会计人员的支持,这就要求会计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并且按照相关的规定办事,从而保证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淼.会计伦理理论研究综述与启示[J].财会通讯,2010. [2]吴诚.高校会计专业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研究[D].湖南大学,2009. [3]张云.中国会计文化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7. [4]许绍双.谈会计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J].财会月刊,2008. 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论文篇4 浅析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部分会计人员在物质财富面前迷失方向,出现弄虚作假,挪用公款等道德败坏的行为,使得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刻不容缓。本文将针对当前会计职业道德的弊端,企业和国家的需要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打造积极向上的会计环境的政策建议,以期促进市场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现状;意义;建议 一、前言 近年来会计造假事件频频出现,2016年一共有13家财务造假公司收到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华农业借壳步森股份时虚增资产,欣泰电气成为A股欺诈发行退市第一家……这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假账盛行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以九好集团为例,其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增收入,使得该公司从2013年到2015年服务费收入虚增了亿元,虚增了3亿元的银行存款,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元,为了掩饰资金缺口,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者定期存单,并立即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单担保。就这样该公司把自己包装成价值亿元的“优良资产”,并和与鞍重股份联手重组,达到了借壳上市的目的。这次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证监会对该公司处以共计439万元的罚款。这些公司进行的财务造假和虚增业绩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误导了消费者,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我们要把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工作提上日程,让会计人员的会计道德问题尽快地让人走出尴尬的局面。 二、会计人员必备的优良的职业道德素质 (一)爱岗敬业。作为会计人员必须具有极大的热情,热爱自己的岗位,尽职尽责,尊敬自己的职业,无论什么时候,都以自己的岗位为主,对其勤奋有加。 (二)诚实守信。诚实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该拥有的品质,同样对于会计人员也是如此,会计人员需要明白讲信用的重要性,不能被利益诱惑。 (三)廉洁自律。作为会计人员必须品行端正,为人正直廉洁无私,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不能被金钱冲昏了大脑。 (四)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说会计人员必须要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保持独立性,对于会计职业活动必须要有两层的含义:可靠性和真实性,在处理会计事务时必须要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提出客观、适当的意见。 (五)坚持准则。会计人员在已经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受环境的影响,不被他人意志左右,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六)提高技能。首先会计人员要懂得坚持,不抛弃,不放弃,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要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技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其次会计人员要参加各种的培训活动,获得更多的知识,拥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因为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 (七)参与管理。会计人员在不同程度参与管理的决策过程时会感到一种归属感和成就感,他们会觉得自己和企业管理者在讨论问题时是处于平等位置的。这样的话可以起到双赢的局面,参与管理不仅可以为企业组织目标实现提供保证也对会计员工本身产生激励的作用。 (八)强化服务。会计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为领导服务,为同事服务,为来客服务,与此同时也需要拓展服务渠道,提高自身服务能力,突出服务针对性,增强服务效果。会计人员要遵循“服务无小事,工作更为重”的观念,以便提高全社会的会计服务的质量。 三、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现状 (一)会计造假事件屡禁不止 在2016年,中国证监会共发出13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有13份都是因为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在这13家企业中,欣泰电气达到了832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的剩余公司罚款不超过60万元。除了上述公司外,还有好几家企业也被报道存在财务造假现象,但是目前还未对其作出处罚,其中有金亚科技,该公司有多项财务数据造假,虽然已经公开道歉,但是投资者更加关心实际的赔偿;鑫秋农业,龙宝参茸等公司都涉及了财务造假的行为。 (二)会计人员自己道德观念不强 首先,我国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力度本身不强,在校大学生学习的大多数是会计理论知识,不怎么接受会计道德教育。其次,当会计人员走上工作岗位后,公司在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时重点在于提高人员工作效率和能力,也不怎么涉及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再次,许多的会计人员出于行业的压力或者受了利益的驱动,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误导了报表使用者。于是那些本身自制能力就不强的会计人员为了满足日益膨胀的物质要求,不顾道德约束,出卖集体的商业机密,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国的法律制度目前不够完善,特别是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少完整性和系统性,有漏洞可钻,同时很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很多的会计人员就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为自己谋求利益。再次会计规范体系并没有包括现代会计分支,不同的会计法规之间甚至相互冲突、不衔接、协调性差,具体的会计准则、制度之间都存在着矛盾的地方。 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力度 1.加强教育的完整性 单位负责人、注册会计师、会计人员都必须包括在教育对象中。因为有部分会计人员并不是自身没有职业道德,他们只是始于单位负责人的压力。面对领导的不法要求时,他们没有勇气拒绝。他们很多都只认为自己仅仅是按照上级指示做事,没有不妥。一旦出现问题,也都应该把责任推到负责人身上,自己并没有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许多会计造假不仅仅关系到会计人员也关系到单位负责人。 2.教育要有连续性 首先对于会计学的学生在还没有参加工作时,学校就要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让学生在从事会计职业之前就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为以后所从事的会计职业上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后续教育对会计人员也是不可忽略的,因为通过继续教育使得会计人员具有了较高的文化素质并且掌握一些新技术、新知识。所以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具有连续性。 3.教育要具有系统性 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时候需要具备系统性,要做到思想道德、法律两手抓、两不误。首先从法律方面来说,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其次从思想道德上必须要让会计人员认识到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自身品质上不断提升自己,这样才能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再次公司平时应该多多向本公司的会计人员宣传会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会计中的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二)加强单位内部环境建设 1.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 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企业审计主要来源于外部审计,但是外部审计主要关注的是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监督,审计对象是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并不涉及到企业的内部业务控制、内部稽核管理、审计。当前社会的审计现状不利于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实施,也不能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管作用。若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就可以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也能够使会计人员的行为规范化。内部审计的作用在于当企业内部会计人员一旦做出了不法行为,审计人员便可以及时发现,提出有利的意见。当会计人员每时每刻处在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下,他们会不断用会计职业道德要求自己,让自己的行为规范化,从而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2.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意识 良好的内部控制意识是保证内部制度健全和实施的重要因素,是内部控制环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大部分的企业不具备内部控制意识,从而使得企业的管理效率降低,出现财务舞弊的现象。假若企业单位领导和各个部门的人员在处理业务活动时能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为单位正常运行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从而行政管理职能不断提高,控制经费的增长和铺张浪费,提高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良好和谐的 企业文化 。 3.开展有效的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想要会计工作顺利开展不仅仅需要会计人员的认真工作,还需要得到单位领导人的支持。近几年出现的财务造假行为,大部分都是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逼迫下进行的。当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出现冲突时,会计人员若仍然依法办事,便会与单位负责人的意图产生分歧。人员越是坚持自己的准则,负责人和人员之间的矛盾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往往会处于不利的状态,面临着打击报复、下岗待业的厄运,他们中的大部分便会为了保全自己而做假账。要想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就必须要让单位负责人带头了解和掌握会计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勇于承担责任,和会计人员保持融洽的工作关系。首先单位负责人要在不指挥会计人员做违背道德的事的基础上,再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开展有效的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可以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改善会计职业道德外部环境 1.建立健全会计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不完善、各法规间的协调性差,缺少完整性和系统性,与国际的会计准则也有很大的差距。虽然《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道德有了一些规定,但是并没有专门系统的会计职业道德规章制度。除了缺乏专门的规章制度外,由于拥有立法权的部门过多,不同的部门立的法律条款相互重复、频繁冲突,造成会计人员有洞可钻,所以建立健全会计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2.加大财务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 目前出现的财务造假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虚构收入、推迟确认费用、转移费用、递延费用、费用资本化、推迟确认收入、多提或者少提资产减值准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创造利润等等。对于这些财务造假行为,我国政府必须采取“零容忍”“全覆盖”的态度,绝对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财务造假企业,一个违法行为。为了全面进化市场风气,政府不仅仅要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审计单位、保荐机构、其他中介公司都做出相应的处罚,迫使他们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还需要对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罚,切实提高处罚的执行力,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从而起到威慑的作用。 3.加强全社会对优良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 环境可以塑造一个人的性格,所以全社会需要广泛普及会计道德知识,比如经常开展一些大型的宣讲活动,对会计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制定一些可行的宣传方案,让会计人员坚信只有廉洁自律、客观公正才能促进自身和社会的发展,而财务造假、丧失诚信的行为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严重损害。从而从根本上净化了市场,加强了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只有全社会具备了自律的氛围,才可以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打造积极向上的会计环境。 五、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仍然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观念欠缺等问题。但毋庸置疑的是随着我国会计法律适度的完善,会计人员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我国一定能营造出积极向上的会计职业道德氛围,在会计领域取得更大的辉煌。 参考文献: [1]高波.浅谈会计自觉———基于职业道德的角度[J].财会学习,2017.(3). [2]李继军.浅谈新形势下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J].攀登,2005.(08). [3]高海英.浅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9.(10).[4]丁广进.浅谈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J].财经界(学术版),2015.(07). 猜你喜欢: 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论文3000字 2.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论文2000字 3.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论文 4. 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论文 5.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的论文

企业债券研究生结业论文

证券投资学结业论文这个学期学习了证券投资学,收获颇多,现在对这个学期学到的内容作一个总结。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如下的内容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具体包括:一,证券投资的历史沿革。二,证券投资的基本理论(资产定价理论)。三,证券投资的主体。四,证券投资的客体。五,证券投资市场。六,一些证券投资管理。七,国际证券投资。一,证券投资的历史沿革和主要内容。1,证券(Securities)亦称有价证券,是证明持券人具有商品所有权或表示财产所有权、收益请求权以及债权,并凭此,有权取得一定收入的各种凭证。证券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证明有领取商品权利和凭证,如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和房地产证书等。货币证券是指商业上的支付工具,可以用来代替货币使用,是对货币具有索取权的一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本票、汇票及商业票据等。资本证券是能按期从发行者处领取收益的权益性凭证, 它表示财产所有权、收益请求权或债权,如股票、国库券、公司债券凭证等。狭义的有价证券则指包括股票和债券两大类的资本证券。2,证券投资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收益、风险和时间。收益,任何证券投资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获取一定的收益,一般而言,证券投资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等经常收益和由证券价格的涨跌所带来的资本得利两个部分。风险,要获取一定的收益,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而言,收益与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收益越高,但并不是每一个追求高风险的投资者就一定能取得高收益。时间,任何证券投资都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取得收益。一般而言, 投资期限越长,收益就越高,但风险也越大。3,证券投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分为准备、了解、分析、决策与管理四个阶段。证券投资准备主要包括资金准备和心理准备。投资者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可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的来源、数额等。同时,由于市场变幻莫测,收益与风险并存,投资者还必须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要进行证券投资就必须了解各种证券的的收益、风险情况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状况及投资环境,包括证券的性质、期限、收益高低、风险大小,证券市场的组织机制,券商的职能部门和作用, 证券投资的程序、方式、费用,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情况等。投资者在了解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后,还必须对证券的真实价值、上市价格和价格涨跌趋势进行认真的分析,以确定投资于何种证券及投资的时机。通过以上阶段和步骤,投资者已经可以作出投资决策,购买合适的证券并决定各种证券的购买量。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后还必须进行严密的证券投资管理,即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所持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保持证券的最有效组合。二,资产定价理论资产定价理论源于马柯维茨(Harry Markowtitz)的资产组合理论的研究。1952年,马柯维茨在《金融杂志》上发表题为《投资组合的选择》的博士论文是现代金融学的第一个突破,他在该文中确定了最小方差资产组合集合的思想和方法,开创了对投资进行整体管理的先河,奠定了投资理论发展的基石,这一理论提出标志着现代投资分析理论的诞生。在此后的岁月里,经济学家们一直在利用数量化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组合管理的理论和实际投资管理方法,并使之成为投资学的主流理论。 到了60年代初期,金融经济学家们开始研究马柯维茨的模型是如何影响证券估值,这一研究导致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产生。由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资产组合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其创立的六十年代中期起,就迅速为实业界所接受并转化为实用,也成了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理论描述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在马柯维茨均值方差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继承了其的假设,如,资本市场是有效的、资产无限可分,投资者可以购买股票的任何部分、投资者根据均值方差选择投资组合、投资者是厌恶风险, 永不满足的、存在着无风险资产,投资者可以按无风险利率自由借贷等等。提供理论指导。三,投资的主体。证券投资的主体主要有三个部分,一个是,一个是机构投资者,一个是官方机构。1,居民个人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目的因人而异,多种多样。有以下几种,本金安全,资本增值,收入稳定,合理避税,通货膨胀抵补,投资组合等。其中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资本增值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投资所得再投资,使资本增加;二是投资于成长型股票,通过股价的增长实现资本实现资本的增加。当然,相比较而言,后者风险较大。但无论哪种方法,都不容易在短期内实现资本的增值,投资者必须作长远的打算。2,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同时期也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机构投资者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机构投资者分为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主要是企业,企业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不仅是证券市场资金的主要需求者,而且也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证券市场离不开企业。企业融资的活动创造了投资工具而企业投资扩大了资金规模。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可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投资银行、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 而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3,以财政部、中央银行为代表的官方机构也是证券投资主体之一,官方机构作为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主要是通过改选国债公开市场业务,影响货币量及利率水平和结构,以直接影响到和改变市场的规模、结构和收益水平。财政政策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它的主要作用为:优化资源配置,公平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等。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银行体系的中心环节,是统管全国货币的最高机构,它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调节和控制全国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征分析,中央银行主要有四大职能: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证券投资的客体。证券投资的客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债券,股票,基金。1,债券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为了解决其资金动作的缺口,常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筹措资金。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承诺按约定利率和日期支付利息,并在特定日期偿还本金的局面债务凭证。债券的票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债券名称和发行单位,债券的发行总额和票面金额,债券的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债券的还本期限和方式,债券是否记名和流通等。另外,债券还有一些特征,如期限性、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等。2,股票股票是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来等额因此又称为股份。每一份股票上,都载明了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等有关事项。股票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权责性,无期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股票的基本要素包括:面额,市场价格,股息和分红,除息和除权。另外,股票又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相对而言,优先股可以享有某些优先的权利。股票价格指数是用来表示多种股票的平均价格水平或反映股市价格变动趋势的指标。我国和世界上几种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是:上证综合指数(上海),深市综合指数(深圳),道?琼斯指数(美国),金融时报指数(英国),日经225指数(日本),香港恒生指数等。3,基金投资基金是住手投资工具之一。它通过对外发行受益凭证或股份来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汇集的资金交理财专家管理,即按基金设立的宗旨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分散投资,以最小的风险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并将收益按投资者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冲间接投资方式。基金有如下一些特点:小额投资、集腋成裘,费用较低、收益较高,信息公开、专家管理,动作安全、风险分散,流动性强、变现风险小。这些优势也为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比较优势,五,证券投资市场。证券市场是指各种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受益券及其它证券投资客体发行和流通转让的场所的总称,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架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流通市场存在的规模和数量,而如果没有证券流通市场,证券的流通性就难以体现出来,证券的作用也将会无法充分发挥。同时证券发行市场通过发行新的证券会使证券市场上的证券绝对数量增加,而证券流通不会增加证券绝对数量,但会改变证券的所有权人。 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相互依赖,相辅相成,构成了证券市场的一个统一整体。六,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证券投资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持续的过程,基本程序如下: 确定投资目标, 建立投资政策, 构建证券组合, 修订证券组合 , 评估证券组合的业绩。1,确定投资目标所谓证券投资管理目标,从大的方面讲,可以是以收入、增长和均衡为目标;从小的方面讲,可以是在大目标下具体设定设定收益率水平等。投资管理目标对外是证券投资组合及投资管理者特征的反映,在对外营销(如基金发行)时为投资管理者吸引特定的投资者群体;反过来说,则是便利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情况选择投资管理者。如养老金基金因其定期有相对固定的货币支出的需要,因此,故要求有稳定的资产收入,收入目标就是最基本的。2,制定证券投资政策投资政策是为实现投资目标、指导投资活动而设立的原则和方针。证券投资组合的管理政策首先要规定的是投资范围,即确定证券组合所包含证券市场范围和种类,如是全球化投资、区域性投资还是本土投资;是只包括股票,还是进行股票、债券等多种证券,更具体一些,要决定投资于哪些行业或板块的股票、哪些种类的债券及资产在它们之间的分配。确定投资政策还要考虑客户要求和市场监管机构限制,考虑税收因素,如免税基金就应该把避税证券排除在外,此外,投资政策的制定还会受到来自信息公开制的压力,财务报告要求披露投资政策的要求有时会导致机构投资者公布于己不利的政策。3,构建证券投资组合证券投资组合的构建首先取决于组合管理者的投资策略。投资策略大致可分为积极进取型、消极保守型和混合型三类。采取积极进取型投资策略的组合管理者会在选择资产和时机上下大功夫,努力寻找价格偏离价值的资产;采取消极保守型投资策略的组合管理者,则相反,只求获得市场平均的收益率,一般模拟某一主要的市场指数进行投资;混合型的投资管理者介于二者之间。选择哪一种投资策略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组合管理者对“市场效率”的看法如何,相信市场是有效率的管理者就会选择消极保守型,反之就会选择积极进取型;二是组合负债的性质和特点,如养老金基金就比较适合消极保守型的投资策略。传统投资管理的组合管理的组合形成过程是不同的。现代组合管理构建证券组合的程序是:确定整体收益和风险目标→进行资源配置→确定个别证券投资比例。资源配置可以利用马科维兹模型,个别证券投资比例的确定可以利用夏普的单一指数模型完成。传统的证券投资管理程序是:证券分析→资产选择→自发形成一种组合。进行证券投资分析的方法主要有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分析方法。4,修订证券投资组合证券组合的目标是相对稳定的,但是,个别证券的价格及收益风险特征是可变的,根据上述方法构建的证券组合,在一定时期内应该是符合组合的投资目标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条件的变化,证券组合中的一些证券的市场情况与市场前景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某一企业可能出现购并事件,导致生产和经营策略发生变化等。当某种证券收益和风险特征的变化足以影响到组合整体发生不利的变动时,就应当对证券组合的资产结构进行修订,或剔除,或增加有抵消作用的证券。5,评估投资管理业绩对证券组合资产的经济效果进行评价是证券组合管理的最后一环,也是十分关键的一环,它既涉及对过去一个时期组合管理业绩的评价,也关系下一个时期组合管理的方向。评价经济效果并不是仅仅比较一下收益率就行了,还要看资产组合所承担的风险。风险度不同,收益率也不同,在同一风险水平上的收益率数值才具有可比性。而资产组合风险水平的高低应取决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超过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进行投资,即使获得高收益也是不可取的。对于收益的获得也应区分哪些是组合管理者主观努力的结果, 哪些是市场客观因素造成的。如在强劲的牛市中,市场平均收益率为50%,那么,即使某资产组合盈利率为35%,组合管理者的经营能力仍然要被评为不合格的;而在大熊市中,如果市场指数下跌了50%,即使某资产组合资产净值下跌35%,也可以说是表现相当不错的。七, 国际证券投资数以亿万计的国际资金成为许多国家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国际证券投资亦称“国际间接投资”。在国际债券市场购买中长期债券,或在外国股票市场上购买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从一国 资本流出和流人角度来看,购买国际证券意味 着资本流出,发行国际证券则意味着资本流 人。国际证券投资动机主要有两个:一是获取 定期金融性收益;二是利用各国经济周期波动 不同步性和其他投资条件差异,在国际范围内 实现投资风险分散化。当然,也有不少证券购 买者真实目的是利用证券交易进行投机, 这些 人本质上是投机者而非投资者。国际证券投资 增长迅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行国际 证券投资,贸易顺差国大量吸收美元,用于购 买美国国库券,这就保持了汇率体系相对稳 定;通过国际证券投资,促进了长期资本在国 际范围内的流动,从而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投入。证券投资学上机实践操作报告理论知识只是基础,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能在实践中运用好。老师运用基础理论与上机模拟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我深深体会到了炒股存在着较大的,甚至是让人难以意料的客观风险,但个人的心理因素也很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我也领会到了一些基本的投资理念和技巧。学了一点基础的理论知识之后,老师给我们每个同学的账户里发了100万元的虚拟货币,告诉我们可以进行自由的投资选择,可以投资股票、基金或者国债。我想,反正又不是真的,就买股票好了,要么大赔要么大赚,每周一下午,我都会去机房,其它时间有空也会去那里看大盘,开始的时候,都看不懂,过一段时间,摸索出了“同花顺”软件的一些用法,再加上和其他同学经常交流,渐渐地丰富了自己在证券方面的知识。我找了几支看起来走势蛮好的股票用了13万去买了5支。第1周去时,看到3支长势喜人,怕万一再过几天又跌了,于是急忙抛售,赚了2百块多,看着我的1000000变成了几天之内就变成了1000231,心里得意得很啊。再过几天去看时,这次买的几支却是光赔不赚,而且看起来还有明显下滑的样子,着急的不得了,赶紧趁着赔的不是很多赶紧清仓。想到老师上课时说起过的“不要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赶紧买几支国债和基金,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降低点风险。于是乎开始买基金,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钱由开始的100多严重缩水,赔了近十几万,我终于对风险有了切身的体会。赶紧回去仔细翻书再学习理论知识,学习股票交易的技巧和手段。这样慢慢地有了点挽救,不过到现在为至,还是赔了几万。我想想股票的玩好的人都应该有很大的忍耐能力,经得起股市瞬息万变的波动吧,我现在还是火候不够啊。初学证券投资学的时候,对于理论知识不屑一顾,感觉它讲的太老套了,不进入进行股市实际操作,就算知道的理论再多也是没有用的,可是经历了网络模拟交易后,我觉得任何事情都不是独立的,学习了理论知识可以用它来指导实践,股市肯定不会是单靠运气来盲目运行的,一定会有经验老到的股民,是通过技巧来赚钱的。刚开始模拟交易时,什么技术分析等东西都不懂,虽然看了一些关于K线图的理论知识,但还是不懂的如何去运用,也不懂其中的投资技巧,所以买回来的股票基本都是亏的,有一种很强的失落感,这才想起恶补专业理论知识,在逐步的系统学习中,我慢慢懂得通过阳线及阴线的形态去选择股票,再结合当天的成交量,来判断是否有升的可能。有一句话说得很好:股市中,什么都可以人,唯独成交量是不会人的。由于时间的局限,所以我都是做短线炒股,下面是我这段时间学习证券投资学的的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在形势不利的时候及时抽身而退,从而使损失最小化,千万不要犹豫不决。二,卖出去的股,哪怕第2天又涨了也不要后悔,反正有的是机会,后悔是没有用的。三,买进趋势明朗的股票,不要买趋势不明的股票,最好是有5日均线支撑的,因为这样比较有保障,就算亏,也不会亏很多。若想赚多点,就尽量买那些价格比较高的涨幅比较大未来形势看好的好股票。四,尽量要买市场热点的股票,不要买垃圾股,垃圾股涨的快,但跌起来会更快。买进最近换手率较高的股票,赚得多而快。五,仔细观察k线图,尽量在价格突破前期后,再等1个交易日确定安全以后再买进,不要心理过急,以防其到达最高价而接下来狂跌。六,不要把所有的资金用在一个股票上,股市中有一句老话,永远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面。分散投资最重要是分散分险啊。在整个模拟炒股的过程中,我的心情都是随着股票的涨跌而喜悲的,但在我不懈努力下,我的盈亏率从亏18%到目前的亏7%左右,这已经让我觉得非常欣慰了,毕竟我一直是在努力,也有一点进步,最深的体会是:不要怕跌!跌了也还有机会,账面的损失并不可怕,最可怕的就输了心态,没了斗志。一定要懂得及时地进行策略调整和心态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在股市的竞争中存活,才能有下次战斗的机会。

哥们请看范文吧其它自己觉得好的就修改下吧。●^●风险资本与风险资本市场 风险资本与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一个发达活跃的风险资本市场能够极大地刺激风险的扩张。流入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资本越多,成功上市的企业就越多,风险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就越强,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就越大,由此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风险资本与风险资本市场的关系分析,来论证我国二板市场的建立。 Venture Capital 是指对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或创新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或近似于股权融资的资本,其特性是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追逐高回报。国内将VentureCapital翻译为“风险资本”,我国台湾、香港,以及新加坡等其他华语地区则将其译为“创业资本”,国内学术界对此存有争议。但无论是“风险资本”还是“创业资本”,其表达的内涵是相同的,“风险资本”这一名称已为国内公众所普遍采用,本文也无妨沿用之。 一、风险资本运作机理 风险资本包括无中介、无组织的私人直接投资资本和有中介、有组织的间接投资资本(如风险投资基金)。风险资本的运作过程分为融资过程、投资过程和退出过程。对于风险投资基金来说,融资过程是风险资本家向机构投资者和富裕家庭或个人筹集资金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难易程度取决于风险资本家的个人魅力和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政府的政策法规,而对于私人直接风险投资来说,融资取决于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实力及对投资项目的兴趣和判断。投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1)投资项目的取得和筛选、投资项目的评估、合作协议的签署。(2)风险资本注入创新企业,注入金额和注入方式根据创新企业成长的不同时期(即种子期、创立期、扩展期、成熟期)来决定。(3)风险资本家参与被投资创新企业的经营管理。回收过程是风险资本运作的最后一站,风险资本出售企业的股份退出企业,收回资金外加丰厚的利润,以及光辉的业绩和成功的口碑,然后进行下一轮的融资和投资。从风险资本的运作机理可以看出,融资是风险资本的起点,投资是风险资本的实质,退出则是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的终点。 风险资本退出是风险资本规避风险、收回投资并获取收益的关键。风险资本是以资本增值的形式取得投资报酬,不断循环运动是风险资本的生命力所在。因此,当风险资本伴随着企业走过最具风险的阶段后,必须有出口让其退出并进入下一个循环。否则,风险资本呆滞,不能增值和滚动发展,更无力投资新项目,风险投资也就失去了意义。风险资本家投资创新企业不以取得该企业的长久控制权为目的,经过若干年,无论创新企业取得成功还是面临失败,风险资本都会从创新企业中退出。退出方式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外部金融环境而有所不同。常见的为股票上市、股权转让或股票回购、破产清算等。其中,股票上市是最佳退出方式,其原因主要有二: 首先,股票上市,特别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licc Offering,IPO)为创新企业管理者提供了一个选择权。它是一个关于企业控制权的买入期权合约,在风险资本家与创新企业管理者签订的投资契约中,允许创新企业管理者在达到某种业绩目标时,购回风险资本家持有的股票,增加创新企业管理者自己的股权份额。特别是当风险资本家欲将其股权卖给第三者时,买入选择权允许创新企业管理者以同样的条件、同样的价格向风险资本家优先购买。因此,只要事业进展顺利,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分配就会向有利于创新企业管理者的方向倾斜。否则,当创新企业的经营风险由大到小,而收益由小到大时,风险资本家对创新企业的服务逐渐减少。创新企业管理者承担了努力的全部成本,如果只能获得部分回报,他必然会增加在职消费或使企业效益体外循环。所以,此时控制权应向创新企业管理者倾斜。美国的风险资本家一般在首次公开募股后的一年内,减少其对创新企业持股份额约28%,三年之后,只剩下不到12%的风险资本家还持有公司不到5%的股份(贺海虹,1998)。所以,IPO提高了创新企业的市场价值,为企业发展筹集了更多的资金,并增强了原有股份的流动性,使创新企业管理者有更高的热情和动力去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 其次,IPO对风险资本同样形成激励。创新企业成功上市一方面使风险资本家获得了数目可观的资本收益,另一方面也是外部投资者衡量风险资本家业绩的标准。风险资本家培育企业达到上市的越多,风险资本家今后的融资渠道就越广,融资成本就越低。因而,风险资本家就越有动力为创新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尽快协助企业走上成功之路。 当创新企业达不到IPO退出条件或不是很成功时,风险资本家可以选择出售股权的方式收回投资。在这里,风险资本家通过订立卖出选择权,保留一定退出资本的渠道。卖出选择权的好处是允许风险资本家在该企业无法达到一条经营目标时,有机会释出其所持有的股权。卖出选择权的运用可以使风险资本家能尽快结束与营运业绩不佳公司的关系,使风险资本抽回,重新运用在其他项目中去。此外,卖出选择权的运用,也可能发生于被投资创新企业营运业绩不错,却因某些原因无法在短期内上市,而风险资本家因自身需要,必须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售出。当然,当风险失败时,风险资本家只能采取破产清算方式退出。这种方法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额的64%(刘曼红,1998)。由此可见,风险资本的退出对整个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风险资本市场的特征和功能 风险资本市场是一个与一般资本市场相对应的概念,是资本市场中一个具有较大风险的子市场(王益、许小松,1999)。它是对处于发育成长期的新生高技术企业进行股份融资的市场。按市场的结构和作用可分为风险资本一级市场———私人权益资本市场和风险资本二级市场———小盘股市场。风险资本一级市场包括风险资本的融资和投资。大多数情况下它是一个非公开的市场,股份由买卖双方在市场上私售私买,市场相对较封闭,信息流通不畅,投资规模较小,但有利于新生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始期的融资。因为私人权益资本市场不需要这些小企业具有信用历史,也不需要它们以自己的资产做抵押,只要这些小企业具有发展潜力。风险资本二级市场包括风险资本退出和创新企业再融资。这个市场与一般资本市场中的股票市场一样,属于公共权益资本市场,具有公共权益资本市场的属性和特征,但由于服务的对象是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因而在运作和监管上又与公共权益资本市场不同。风险资本市场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整体。一级市场是二级市场存在的基础。创新企业在一级市场的发育状况决定了二级市场的前途;二级市场是一级市场扩张的前提,二级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渠道,实现其投入———退出———再投入的资本有效循环,为创新企业提供进一步的资金融通,培育创新企业迅速成熟至进入一般资本市场。所以说,风险资本二级市场是连接风险资本一级市场和一般资本市场的桥梁。 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着比一般资本市场更高的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于市场主体———高新技术创新企业。由于处于发育成长期创新企业自身的不成熟性和不稳定性及较低的信息透明度,会使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和管理上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增加市场风险。而一般资本市场的风险来源于市场衍生产品运作的复杂性和市场对风险的放大作用。因此,风险资本市场有着与一般资本市场不同的特征,表现在: 1 投资主体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是社会公众和各类机构投资者;风险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是有相当资金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市场主体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主体是发育成熟的大公司;而风险资本市场的主体是处于发育成长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3 投资对象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资对象是具有经营稳定性和赢利性且风险相对较小的传统产业;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是新兴的,具有增长潜力,同时存在较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 4 投资方式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入主要是一次性的,投资周期较短,股份流动性较强,而风险资本市场则根据企业不同成长期对资金的需求,分次、多阶段的进行投资,投资周期一般在3~7年,股份流动性较差。 5 投资收获方式不同。在一般资本市场,投资者主要通过分红派息和股份增殖实现投资收获;在风险资本市场,投资者不以获取企业股息红利为目的,而是通过风险资本退出时的股份增殖作为投资回报。 6 上市标准和监管理念不同。一般资本市场上市标准较高,注重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风险资本市场上市标准较低,对企业的经营规模要求不高,注重企业的经营活跃性和发展潜力。一般资本市场强调信息透明,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风险资本市场强调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 尽管风险资本市场与一般资本市场相比有着不同的特征,但是,在市场功能的发挥方面与一般资本市场相似。即具有:(1)融资功能。风险资本为创新企业提供急需的资金,保证创业对资金的连续性。(2)资源配置功能。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着强大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高新技术的经济价值通过市场得以公正的评价和确认,以实现优胜劣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3)产权流动功能。从现代投资理论角度看,如果一种资产不具有流动性,那么,无论其潜在回报率有多高,它都不具有优先投资价值。风险资本市场为创新企业的产权流动和重组提供了高效率、低成本的转换机制和灵活多样的并购方法,促进创新企业资产优化组合,并使资产具有了较充分的流动性和投资价值。(4)风险定价功能。风险定价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与风险的一种函数关系。投资者可以参照风险资本市场提供的各种资产价格,根据个人风险偏好和个人未来预期进行投资选择。风险资本市场正是通过这一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中发挥作用的。 三、对我国建立二板市场的设想 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风险资本市场的培育。对于风险资本来讲,风险资本一级市场好比是“进口”,风险资本二级市场就是“出口”。有进有出,市场才具有流动性和吸引力,才成其为一个完整的市场。我国风险投资之所以十年来没有取得大的发展,除了一级市场资金制约之外,更重要的一点是风险资本没有“出口”,能买不能卖,能进不能出,使风险投资功能丧失。因此,在我国,解决风险资本的“出口”问题,即建立风险资本二级市场或称二板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二板市场的争论集中在两个方面:(1)建不建国内二板市场?(2)二板市场的模式应是什么样?关于第一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高新技术创新企业投资一方面风险大,另一方面投入的资金又存在较大的停滞性,所以,为满足投资者易于套现的需要,早日开通二板市场,解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涉足高科技风险投资领域。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已先后开辟了二板市场,如韩国、印度等。所以,我国也应尽快开辟二板市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目前的主板市场投机性过强,大量短线游资的冲击已使股市风险加大,而二板市场的风险比主板市场更大,能否实现有效的外部监管值得怀疑,二板市场未必是风险投资的灵丹妙药。本文认为,从风险资本的运作机理和风险资本一、二级市场的关系分析中,我们可以肯定二板市场要开通,这是大势所趋,也是发展整个风险投资业的核心所在。但是,在发展步骤上应确定近、中长期目标。 近期目标:限于各方面条件不成熟,不宜立即新建二板市场。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国家应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条件,对于直接上市较为困难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应鼓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一些具有一定实力但上市困难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买壳上市来实现资本退出。目前以协议收购国家股、法人股的方式实现买壳上市较为普遍,即风险投资公司培育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银行挖掘壳资源,二者通力合作,促使高新技术企业买壳间接上市。上市后,高新技术企业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使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上升,然后风险投资公司通过有偿转让国家股或法人股,实现退出战略并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但由于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协议转让价较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价值被低估,风险投资的回报率不高。因此,可以将各地原有的证券自动报价系统的设备和网络进行改造利用,建立区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解决因地域问题而出现投资者与受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费用较低,便于吸引当地的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和监管,促使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尽快达到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避免直接进入二板市场可能引发的风险。 中长期目标:香港创业板(股票第二板)市场经过十年的酝酿,已于今年11月25日开始运作。与主板市场相比,香港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宽松。如对上市公司的盈利无要求,只需有两年“活跃业务活动”记录,上市后的最低公众持股数不低于3000万港币或总股本的10%(二者取其高),但在市场透明度方面实行更全面、更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详细的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经营状况、投资状况、内部管理、技术与市场前景以及潜在的风险,并定期公布财务季度报表、中期报表和年终报表,及时披露影响股价波动的敏感资料,使投资者能够最充分地得到最真实的信息,防止少数人黑箱作业、操纵市场。由于香港创业板没有对上市企业作区域限制,这为我国内地中小高新企业海外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国家应积极鼓励和培育国内中小高新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学习和借鉴香港风险板市场的经验,加快国内市场机制的建立,加快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最终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二板市场。 关于二板市场运作模式,国际上通常有两种:非独立的附属市场模式和独立的市场模式。非独立的附属市场模式是二板市场作为主板市场的补充,与主板市场组合在一起共同运作,拥有共同的组织管理体系和交易体系,甚至采取相同的监管标准,所不同的是上市标准的差别,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独立市场模式,是指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各自独立运作,拥有独立的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并采用不同的上市标准,如美国的NASDAQ、日本的OTC交易市场等。国内对于市场运作模式同样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应选择非独立的市场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现有主板市场的组织体系和监管体系,避免资源浪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以美国NASDAQ市场为代表的独立市场模式是世界公认的二板市场的成功典范。NASDAQ市场无论在交易制度、组织管理方式、市场监管等方面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学习借鉴素材。“要学就学最好的”,NASDAQ应成为我国二板市场的样板。本文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有二:一是我国目前的主板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存在较多问题,而高新技术创新企业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将增大监管的难度,加大主板市场的风险,进而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主板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二是由于二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市场对投资者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即有能力对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所涉及风险作出透彻客观评价的投资者)。市场对投资者每笔交易额最低标准进行限定,限制散户投资者进入二板市场。我国沪深股市投资者中80%为中小散户,这与二板市场所要求的应以专业机构和富有的个人且具备投资技巧和主动承担风险的投资者不相符合。以现有的市场管理水平,一旦有人利用创新企业存在的高风险为题大肆炒做,很难保证市场运作“公平、公开、公正”,极易出现股价的巨幅波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影响沪深股市的健康发展。所以,独立的市场运作模式应是我国二板市场的首选。 二板市场的设计牵涉面广,包括对潜在上市资源和投资者的市场调查,上市标准和上市费用的确定,市场法规和交易制度的设计,监管系统和机构的设置等。而设计目标中最重要的是既要保证市场有较好的流动性,又要防止过度投机,市场波动过大。因此,对二板市场的设立必须细心策划,统筹考虑。

觉得研究生呢,他是会有那个结业论文的,英语毕业的,他们会员那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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