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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秋审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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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秋审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秋审的名字中虽然有“秋”字,但秋审的时间一般是每年的二月和三月。秋审主要分地区和中央二级,地区的秋审一般先由按察司拟定罪行,随后报督抚复勘,最终于五月汇报刑部。和地方秋审不一样,中央的秋审程序流程要更加认真细致,由司至堂须通过好几个程序流程,职责划分确立。秋审事务管理经刑部各司审查后,由政务服务相对性悠闲的四川司归纳。但是随着人口数量的大量提升,各种刑事案件猛增,仅仅四川司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之后秋审独立设计,外派司官统一申请办理,名叫秋审处。秋审处最初并不是一个宣布的编制组织,每一年到秋审时由刑部堂官派选精明能干者充任,在其中资历浅得人称之为走动。但是,从乾隆皇帝七年起,秋审处工作走上正轨,实际核准地区上报的大案要案,差别实缓。

秋审是国家的重要政务服务,一年内所有要案汇聚于秋审处。监候人犯是生是死,秋审处高官拥有关键的话语权。秋审实缓最开始并没统一的条款要求,全靠申请办理者酌情考虑应用。随后每年的七八月,是秋审司议、堂议、九卿大会,以致最终请旨勾决的时间,秋审处工作量巨大。秋审处基本拟定意见后,要与各省市按察司拟定的建议核查,假如二者不符合就要进行“堂议”。

堂议时,假如堂、司中间建议不和,这些专注于律例的秋审处高官经常可以固执己见,与领导争取脸红耳赤。可以想象,这种做法是有很大风险的。但是,假如堂官心胸开阔、知人善用,勇于如此的司官反而更容易得到器重,在秋审处,这样的状况司空见惯。堂议以后,刑部还需要将探讨的结果递交九卿大会,最终交皇上勾决。秋审处司官不但影响力关键、任务艰巨,一般要了解法律法规,汉司官最好是还需要进士出身。由此可见,秋审处不但在刑部影响力最重要,其司官候选人在所有朝中内都是备受关注的。这也能从侧面看得出朝中对“秋审”的注重。

秋审,是清朝对于死刑案件的复核制度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五类,报送刑部。

清朝的秋审制度是复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它是从明朝沿袭过来的,因为每年的秋天进行复审,所以被称为秋审。在明朝的时候,秋审是朝廷复审,后来到了清朝以后,除了朝审还出现了一条秋审,就是为了把各省上报的囚犯和刑部要复审的囚犯作为区别,这样的做法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我们经常在看电视剧的时候听到一句“秋后问斩”,就是那些复审的囚犯还是维持原判。

在清朝的时候,秋审的程序非常复杂,从定罪到上报刑部,经过多个程序,每个人的职责划分非常明确。在康熙年间,秋审是由四川司汇总的,但是到了雍正的时候,四川涌入了大量的人口,各类案件激增,四川司事务繁忙,就把秋审单独设立出来,叫做秋审处。当时这个秋审处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机构,每年到秋审的时候是在刑部抽调的聪明强干者来任职。

到了乾隆七年,秋审处才开始步入正轨,具体核实地方上报的重大案件,实施复审程序。到了中期,秋审处开始形成固定的行政模式,有十七个清吏司,满汉司官各一个,来办理秋审之事。在一开始的时候,复审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只能凭着办理者酌情处理。在当时,出力秋审案件的官吏们不止工作强度大,还承担了各方面的压力,在复审的时候,总会出现很多意见不统一的时候,激烈起来争吵都是在所难免的。

在秋审处担职的官员因为责任重大,所以都是选一些经验丰富,熟读法律的进士担任。在当时,皇帝对于秋审制度特别重视,而且管理也很严格,因为在秋审处最后的结果最后还要呈给皇上定夺,所以在秋审处任职一直是朝廷里备受关注的。

清朝的司法制度 一、会审制的发展。清朝会审制在明朝的基础上,更为 完备。重要的有: 秋审。秋审是中心司法机关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 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经过秋审,分为情实、缓决、可矜、 留养承祀四类。情实者奏请皇帝裁决,执行死刑,缓决有留 下次秋审处理;其它两类可免予处死。秋审被称为“大典”, 以标榜“慎刑”。 “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四周斩监 候、绞监侯的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每年霜降后10月举行。 参加会审的有三法司,吏、户、礼、工部尚书,通政使及科 道官。经朝审的案件,处理办法与秋审同。 二、限制“越诉”。清朝地方分为4个审级,以严密程 序限制“越诉”。越诉情实者也要治罪,并禁止在押囚犯告 举它事。卑幼、妇女控告尊长、丈夫,以“千名犯义”治罪。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设理藩院,作为清朝 统治各少数民族的重要机关。少数民族地区判决的重大案件, 均须由理藩院审核,方能生效。

清代土地制度研究论文

土地问题是封建统治者一直关心的问题。每次改革,若处理好了土地问题,则国兴。若解决不了土地问题,则会激化农民与封建统治阶级的矛盾。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北宋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清朝的摊丁入亩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清朝,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300年风云历史中,出现了“康乾盛世”。这盛世自然和其相对完善的土地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如康熙的“摊丁入亩”、雍正的“火耗归公”。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清政权建立之初,战火仍在燃烧,百姓死伤流亡甚多。明末天启三年,全国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万人,而到清顺治八年,却只剩下三千余万人。明万历年间,在册耕地为八十多万顷,而到清顺治八年,则只剩下五十多万顷了。山河残破,经济凋蔽。且阶级矛盾十分严重,国内大小起义暴动数十起。清朝统治者为了招抚流亡,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毅然抛弃了关外的赋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经小试过的“摊丁入亩”制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户部税役册簿大量地毁于兵火,清政府便以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的征发。在其征发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逐渐体会到了《万历条鞭册》中某些“摊丁入亩”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后期,国内土地兼并严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土地兼并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动,不少人丁聚而复逃,“丁额缺,丁银失,财政徭役以丁,稽查为难,定税以亩,检核为易”。他们主张,“丈地计赋,丁随田定”,即实行“摊丁入亩”,以期通过采用赋役合一的办法来消除前弊。

现在的人们很难想象,30年前,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泱泱中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30年过去,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土地权利保护、土地登记、土地用途管制等诸多重要方面,均从法律上得以规范。在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广袤的城乡土地激情拥抱法治。零的突破:选择市场,选择法治,土地管理和利用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合着改革开放的节拍而动。改革始于土地,改革唤醒了对法治的需求。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的包干协议一举掀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新的历史,农村土地从人民公社的集体化大生产转变为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1982年,国务院决定在农牧渔业部内设置土地管理局,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关。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实施。然而,这些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土地分散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高达100万公顷,唤醒了人们对耕地资源的严重稀缺及加强耕地保护紧迫性的认识。1986年是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4月,农业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6月2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这部法律,我国对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1986年8月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诞生,代表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随后,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我国土地管理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1987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敲响了土地拍卖第一槌,突破了当时《宪法》对出租土地的禁令。法随事变。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次适宪性修改,一举扫清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障碍,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开辟出一条法治之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以《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建设为中心,形成以《土地管理法》为基本法律的法规体系框架。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86年8月到1992年年初的5年多时间里,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复垦规定》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土地管理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土地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法律规定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大打折扣。各地通过“化整为零”、“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大量占用耕地。据统计,1986年到1996年,因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等原因全国共减少耕地约亿亩,而同期开发复垦的耕地只有7368万亩,10年间,耕地净减少2898万亩。严峻的现实,迫切要求土地管理法制与时俱进。关键之举:确定用途管制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性转变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法制变革打下坚实基础。1996年初,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11个重点调研课题,其中之一就是耕地保护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党组十分重视,举全局之力开展这项调研。经过对广东等13个省(区)和上海等12个城市历时10个多月的调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向中央提出了保护耕地的政策性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即中央11号文件下发,明确提出,必须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采取治本之策,扭转人口大量增加、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此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正式启动。1997年5月成立修改小组, 8月18日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第64次、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原则通过后,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1998年4月11日,由国务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就《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8月29日上午,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141名代表按动了表决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139票赞成获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肯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在土地管理方式上,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在土地利用方式上,从外延粗放型转到内涵集约型;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分配上,从土地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市、县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合理划分;在执法监督工作上,从传统的土地监察转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在调整范围上,从单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转到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法规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步施行。速度之快,在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继续向前推进。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出台,明确规定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征地问题的土地信访数量不断攀升,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不仅将原来的土地征用区分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而且从《宪法》层面上强调无论征收或者征用都要给予补偿,体现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同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是将总则第二条第四款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为“土地征收”。随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以《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的成功尝试为起点,国土资源部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积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奉行“开门立法”。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认真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章在出台前,都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第一部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听证工作的规章。2004年1月9日经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后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最早的由部门制定的听证规定。颁布并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国土资源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以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为重点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效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创新和变革,使我国土地管理走上法治轨道。新的起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面临新形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担负新使命进入新世纪,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提速,土地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2004年6月,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在抓好土地清理整顿的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管理制度。7月,国土资源部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和专家座谈会,专题研讨国土资源制度建设,继而成立了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保证《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得到执行。当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决定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过大、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土地地方违法用地比例很高、出现新的违法形式如“以租代征”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央下定决心,要运用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经过多年的积极摸索,土地管理改革方向越来越明晰,就是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举,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与中央的部署相一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出了许多有重大意义的规定。如: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了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决定》同时明确,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和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务迫切,《土地管理法》已进入新一轮修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土资源部党组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方案和修改思路,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据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起草工作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既要全面总结和回顾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又要展望未来土地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武器。二是注重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党中央、国务院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完善征地制度、提高新增用地成本、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已经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将通过法律修改使之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被实践证明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共同责任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等上升为法律制度。四是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这是我部立法工作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除了由部机关主要司局参与起草外,还特别委托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专家建议稿,委托广东等省厅联合起草地方建议稿。最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的送审稿,将综合考虑专家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30年锐意改革和不断创新,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正站在一个崭新的起点上,我国土地法治之路必将走得越来越顺畅。(

清代处在「地主封建制社会」变化的第三阶段─土地兼并不做限制的阶段。所谓土地兼并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土地买卖等经济引起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导致土地垄断的一个经济过程。清政府要维护其庞大的官僚机构之运转,就必须往下寻求资源,加强税收,而地主为了增加自己的净地租收入,则隐瞒田产,庇荫民户,地主兼并土地越多,隐瞒的田产与民户也越多,政府税收必然减少。再则土地兼并使大量的自耕农沦为佃农,他们受剥削,生活困苦,迨天灾人祸到来,必定更加困顿,由此激化社会的阶级矛盾,因此土地兼并可说是中国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化和社会动乱的根源。以下就最具有代表性的三种田地名目─民田、庄田、屯田加以介绍(所属范畴是私有或国有的)。〔一〕民田(属于私有范畴) 所谓民田,是掌握在地主和自耕农手里升科纳税的田地。清代这类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这类民田在立法上是可以买卖的。田地来去无常,家业兴亡不定,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是当时的社会状况。拥有民田的是1.地主:有钱的地主,大量垄断田地,失去田地的农民不得不租种地主的田地,然而,地主对佃农采取土地出租的形式进行地租剥削,地租有正租、附加租、押租与预租,正租是佃农将佃耕土地的收入按租约规定向地主缴纳地租,附加租是地主依仗自己政治上的权势强加给佃农的额外剥削,押租和月租都是佃农未收获前先支出的款项,此二租主要是由于佃农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地主为了控制农民而采取缔一些经济强制手段。前一段提到当天灾人祸发生时,农民为了躲避丁役银负担,时常隐匿户口的情形会出现,而这使得国家的税收不足,于是清朝为了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采取了“摊丁入亩”政策,国家不再向农民直接徵收丁银,而向地主徵收,此政策的实行完全取消人头税而进一步使封建社会后期的人身依附关系趋于松弛,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自耕农:他们的土地来源自无主荒地或购买有主产地,自耕农是清朝的赋役来源,所以对自耕农采取将他们固定在小块土地上,收取轻徭薄赋,有利于自耕农的发展。然此种薄役政策随着封建国家机器发展财政的需要的扩大是很难常久实施的,再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量自耕农又失地破产而转化为佃农 ,如此可说,自耕农的发展与减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兼并之风的削弱与盛行。〔二〕庄田(披上土地国有制外衣的一种土地私有形式) 庄田的获得是通过皇帝的赏赐。它最初是作为国有土地赐予亲王、贵族阶层,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其性质产生变化,逐渐变成私有土地,庄田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跑马圈地”暴力掠夺来的民田,朝廷将之分配,子孙承袭制,由国家分给不再收回,但不准典卖,但典地的现象在康熙年间就已出现,且愈演愈烈,终于在光绪二十三年开禁。庄田与民田一样是采地租剥削,所不同的是庄田没有田赋负担,所有制掌握在皇帝与贵族手里。地租形式与民田同,正租主要采用食物和货币的两种形式,其不同之处为庄田按庄设置庄头,配置“壮丁”,又有汉人的“投充户”,庄主对他们有强烈的人身支配权,通常受庄主的欺凌。庄田制是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形式的基础上出现的领主制,他是披上土地国有制外衣的一种土地私有形式。〔三〕屯田(国有范畴) 清代的屯田,基本形式有军屯与民屯,军屯在边疆,民屯在内地,比例以军屯为主。军屯的进行是以严格的军事管制,其目的就是要在士兵身上榨取剩余劳动产品以解决驻防军的粮食问题。从生产组织和参加生产的劳动者来说,分为现役军人与军人家属,若以屯田军所承担的封建徭役来分,可分为驻防军与运粮军,但对于没有承担运粮徭役军的,则要按领种屯田计亩出银津贴出运的运丁。屯军除了向国家交纳食物及货币地租和承担国家的军事徭役,运粮徭役和皇帝批准的私人的兴建徭役之外,不再负担田赋和承担一般封建徭役。然军屯制依然属于封建强制性的剥削。因此许多屯军设法逃脱清朝的控制,为此清朝实施严厉的“勾军政策”,其目的是将逃亡的士兵清理出来编入农奴的行列。由此便足以说明屯田制是靠鞭子来维持的。总的来说,清代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与国有制并存,不管是拥有土地的地主,或是统治者都往下进行剥削,而这些皆是在封建体制下进行的。

唐代选举制度论文的参考文献

在选举制度方面,隋唐时期有重大举措。选拔官吏历来是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和兴衰成败。据《礼记·王制》记载,周朝时即养士于庠、序等地方学校中,由乡大夫、乡老考察其德行道艺,择其优者送进“国学”,然后再选其“贤”者授予一定的官职。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为了争得霸主地位,纷纷进行改革,其中一项便是打破原来的官爵世袭制度,按照“选贤任能”的原则选拔官吏。汉代在选官方面又有进展,形成明确的“察举征辟”制度。所谓“察举”,是指官员将经过考察的优秀人才向朝廷推荐,经过朝廷考核后授予不同的官职。所谓“征辟”,是天子和高官直接聘任属员的一种制度,天子聘任为“征”,高官聘任为“辟”。魏晋南北朝时期,世族豪门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竭力推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九品”将士人分为九个等级,“中正”负责对士人考察向朝廷推荐。由于地方上担任“中正”的均是有地位有声望的士族成员,他们评定士人品级根本不重视真才实学,而是只看出身门第,这就严重堵塞了普通中小地主进入仕途的道路。

隋唐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政治上的需要,开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应运而生。隋文帝下诏废除了魏晋以来实行的九品中正制,实行州、县地方官荐举人才经考试录用的办法。至隋炀帝时,科举制已成为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科举制度和以前的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凡普通的读书人均有参加考试从而被选拔做官的机会,这就打破了门阀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使封建皇朝能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拔官员,扩大了封建政权的社会成员基础。科举制度适应了世族地主衰落、庶族地主兴起的历史趋势,把选举官吏的权力从地方豪门手中移聚到中央政府统辖,这对促进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在隋唐时期,科举考试合格,只是取得了做官的一个资凭,要被授予实际官职,还要经过一定的铨选。考试一般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种。常科每年举行,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50多种,其中明经、进士两科应试者居多。因诸科考试,进士难度最大也仕途最优,往往是百人中取一、二名,故唐代进士科最受士人重视,当时便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谚。常科考试,最初由尚书省吏部考工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736)改由礼部侍郎主持,故称省试、礼部试。礼部试及第后,并不等于有官做,还须参加吏部试,及格后才能授官。参加“吏部选”的应选人要接受两方面的考察。一是“四才”,即“身、言、书、判”,“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言词辨正”,“书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优长”。合此体格、语言、书法、判牍四条标准者,为优秀之选。二是“三实”,即“德行、才用、劳效”。“德行”指封建的道德和品行,“才用”指实际的才干和效用,“劳效”指任官的考课等级。应选人要在“四才”和“三实”铨选后,方由吏部注拟官职并最后公布,发给“告身”。

制科是皇帝临时诏令设置的科目,有博学宏词、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远虑、堪任将帅、详明政术等百余种。应试者可以是现职官吏,也可以是常科及第者,还可以是庶民百姓。考试内容唐初仅考策问,唐玄宗时加试诗、赋。制科考试通常由皇帝亲自主持,合格者可以由朝廷直接授予官职。唐代制科尽管由皇帝亲自主持,但在士人眼中往往视其为非正途出身而不予重视。唐代这种严密而完备的选官制度,对当时从庶族地主中选拔品学兼优的人担任各级官吏起到了一定作用。虽然唐代除了科举出身外,还有勋官出身、技术出身、胥吏出身、门荫出身等可授予官职,但已普遍受到轻视。

科举制度调动了全社会学习的积极性,当然推动了文化的全面发展。可以说,科举制度给每个人创造了机会,因此促进了全社会高涨的学习热情。当然科举制度也难免产生弊端,如应试教育限制了人的全面发展,朝廷考试也未免不是“牢笼英彦”的手段,有些士子为了谋取功名而不惜扭曲自己的人格,有些士子为了争取及第而皓首穷经不究新义。但不管怎样,科举考试的实施是时代的需要,毕竟对推动社会进步有着积极的意义。

唐代运输业论文的参考文献有这些内容:作为参考文献概观或通论性的著述较早的有白寿彝《中国交通史》(商务1936;河南人民1987再版)、陶希圣、鞠清远主编《唐代之交通》(《中国经济史料丛编·唐代编之四》,国立北京大学出版组1937;台北食货出版社影印1974)、楼祖诒《中国邮驿发达史》(中华1940)等。其中陶氏等主编《唐代之交通》在交通史料的勾稽上下了一定功夫,至今仍有其参考价值。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国立蓝田师院历史系油印本,1943;三联1959)辟专节述唐代之商业交通,分“内地交通”与“海上交通”两大层面,前者复分水路交通与驿道交通予以讨论,对唐代运河与漕运、江淮间的水路、湘赣二水之运输、大庾岭路之开凿及其意义、自鄂州入长安的水陆道路、以长安为中心的驿道等并有详明的论述,其中对唐代“漕运整理”的几个时期、运河通塞情况也有较恰切的解说。海上交通部分虽借重桑原骘藏《唐宋贸易港研究》和木宫太彦《中日交通史》之说,但也多处提出自己的判断。一些断代史著作也或详或略地叙述了唐代的交通问题。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19章第6节《交通》(上海中华1957;上海古籍l959)在充分占有正史资料的基础上对隋唐五代交通诸问题条分缕析,讨论了内河水运与漕运、运河的开凿与通塞、陆路的开凿、陆路交通工具包括车乘、马驴等、交通设施、制度包括驿制、传马、驿马、程限、烽候等;于海运和海上交通、船舶之制作、桥梁问题等并有论述。岑仲勉《隋唐史》(高等教育1957)亦专节讨论唐代“交通之设备及程途”(见第59节),分设备及技术、对外之重要海道两方面予以论列。前者简要述及唐代驿制驿道、水道、海运、关制、航海信风、海舶种类等;后者考南海通道、东北通路,颇多发凡。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1988)专节述唐代驿站制度与过所制度、唐与亚洲各国的交通路线。前者参据敦煌吐鲁番文书残卷,对馆驿、过所问题做出重要解释。这些断代史著作述交通运输事虽较简略,但都甚为扼要,且相对全面,不乏独到见解,故仍属研讨此论题所应参检的文献。

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第二版)2005年3月吴宗国:《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李治安、杜家骥:《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周良宵:《皇帝与皇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徐连达、朱子彦:《中国皇帝制度》,广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刘泽华:《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91年。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阎步克:《职位与品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吴宗国:《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1--10)人民出版社 1996年余华青:《中国宦官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3年6月陈茂同:《中国历代选官制度》华东师大出版社 1988年3月左言东: 《中国古代官制》 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5年5月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 1999年张晋藩:《中国政治制度史》 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1987年张创新:《中国政治制度史》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年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三联书店,2000

清代词派论文参考文献

明清易代之际的云间派是一个地域性、家族性特点十分突出的文学流派,诗学词学呈现家族承传之宗风,如绵绵瓜瓞。云间派坚守复古之堡垒, 诗学以汉魏盛唐为圭臬,词学则胎息花间词名家、南唐李后主和北宋婉约词名家。然而云间派在实学精神的召唤下,又能以大力挣脱复古之枷锁,师心重情,刺讥现实。本书既注重对流派的整体把握,又突出个案研究。字里行间既有抽象的理论思辨,又时时透现着感性的体悟。云间派是以同乡关系为基础,近似的文学主张和审美趣味为纽带而形成的流派。云间即今上海市松江县的古称,清代的松江府辖华亭、娄县二邑。云间派的代表人物陈子龙、李雯、宋征舆,都是华亭人,他们曾合写诗集《云间三子合稿》,因而被称为“云间三子”,云间诗派的称谓也由此而来。以云间三子为核心的词人群体,则又被称为“云间词派”,云间词派在崇帧年间的倡和作品为《幽兰草》,收陈子龙、李雯、宋征舆词各一卷,顺治四年的倡和作品为《倡和诗馀》,收陈子龙、宋征璧、宋征舆、宋存标、宋思玉、钱榖六人作品各一卷。早期云间词人除“云间三子”以外,还包括宋征璧、宋存标、宋思玉、钱芳标、夏完淳、蒋平阶等人。入清之后,随着陈子龙、夏完淳的殉国以及李雯的去世,云间词派和云间诗派总体上呈衰落趋势,唯有董俞和钱芳标可算云间派后劲。云间词派是千年词史上第一个词派,影响波及明末清初五十多年,著名词学家谢章铤《赌棋山庄词话》续编卷三云:“昔大樽(陈子龙)以温、李为宗,自吴梅村以逮王阮亭翕然从之,当其时无人不晚唐。”云间词派与康熙年间的阳羡词派、浙西词派和嘉庆之后的常州词派一起,构成明清词坛最有影响的四大词派。除此四大词派,尚有清初的柳州词派、广陵词派、西泠词派等较小词派以及清末民国初的强村词派(临桂词派),其中西泠词派是云间词派旁支,而强村词派成员多是常州词派后劲,与常州词派有很大关联。 著名词学家严迪昌认为一个词派成立的标志在于:有核心人物,有立派纲领。严迪昌和其他词学家一样,认为云间派核心人物是陈子龙,同时认为云间词派立派纲领是陈子龙《幽兰草词序》:“词者,乐府之衰变,而歌曲之将启也。然就其本制,厥有盛衰。晚唐语多俊巧,而意鲜深至,比之于诗,犹齐梁对偶之开律也。自金陵二主以至靖康,代有作者。或穠纤晚婉丽,极哀艳之情;或流畅澹逸,穷盼倩之趣。然皆境由情生,辞随意启,天机偶发,元音自成,繁促之中,尚存高浑,斯为最盛也。南渡以还,此声遂渺,寄慨者亢率而近於伧武,谐俗者鄙浅而入於优伶,以视周、李诸君,即有“彼都人士”之叹。元滥填辞,兹无论已。明兴以来,才人辈出,文宗两汉,诗俪开元,独斯小道,有惭宋辙。其最著者,为青田、新都、娄江,然诚意音体俱合,实无惊心动魄之处。用修以学问为巧辩,如明眸玉屑,纤眉积黛,只为累耳。元美取径似酌苏、柳间,然如凤凰桥下语,未免时堕吴歌。此非才之不逮也。巨手鸿笔,既不经意,荒才荡色,时窃滥觞。且南北九宫既盛,而绮袖红牙不复按度。其用既少,作者自希,宜其鲜工也。吾友李子、宋子,当今文章之雄也。又以妙有才情,性通宫徵,时屈其班、张宏博之姿,枚、苏大雅之致,作为小词,以当博弈。予以暇日每怀见猎之心,偶有属和。宋子汇而梓之,曰《幽兰草》。今观李子之词,丽而逸,可以昆季璟、煜,娣姒清照。宋子之词幽以婉,淮海、屯田肩随而已,要而论之,本朝所未有也。独以予之椎鲁,鼎厕其间,此何异荐敦洽于瑶室,奏瓦缶于帝廷哉。昔人形秽之忧,增其跼蹐耳。二子岂以幽兰之寡和,而求助于巴人乎。”严迪昌先生认为这篇序言不仅是一篇重要的词学论文,而且是词学史上很可珍贵的一篇词学文献。这篇序言总结了文学体裁的流变和词的变迁,总结明朝词不如宋朝词的原因,要言不烦,切中肯綮。更重要的是,这篇词论将南唐、北宋词作为填词之正宗,确立了云间词派填词风格,对云间派乃至整个明末清初词坛形成了重大影响。 显而易见,甲申国变的确是造成云间派词风转变的关键因素。那么,在此前提下,能否得出“云间三子词风的转变造成了清词的中兴”这一结论呢?还需要进一步讨论。陈子龙作《幽兰草·序》,可以看作云间词派的理论纲领。其中写道:自金陵二主至靖康,代有作者,或秾纤婉丽,极哀艳之情;或流畅澹逸,穷盼倩之趣。然皆境由情生,辞随意启,天机偶发,元音自成,繁促之中尚存高浑,斯为最盛也。南渡以还,此声遂渺。寄慨者亢率而近于伧武,谐俗者浅鄙而入于优伶,以视周李诸君,即有彼都人士之叹。元滥填词,兹无论焉。明兴以来,才人辈出,文宗两汉,诗俪开元,独斯小道,有惭宋辙。可见陈子龙推崇的是李煜、周邦彦等婉约一派,重视词的抒情功能,追求纯情自然的意趣,并且要求抒情婉转含蓄,因此他批评南宋词“亢率”“浅鄙”。他肯定“境由情生”,却忽略了根本:情从何而来?既忽视了社会现实对词人的影响。如果李煜没有亡国之君的经历,就不可能写出感人至深的词章;李清照南渡以后的词又何尝不是“境由情生”?而陈子龙认同的仅仅是晚唐北宋的婉约词风,宋征璧也说“词至南宋而繁,亦至南宋而弊”(《倡和诗余序》),这就显出云间词学观念的局限性。陈子龙主张以比兴寄托的手法抒发情志,《三子诗余序》说:“夫风骚之旨,皆本言情之作,必托于闺襜之际,代有新声,而想穷拟议。”说明他并未跳出传统题材之外,但针对明词纤弱淫靡的弊端,强调寄托“风骚之旨”,体现其文学主张的复古倾向,在词的创作上他追求的是“直接唐人”从而“无惭宋辙”。同时,他也没有摆脱视词为小道末技的观念,《幽兰草·序》就说三子作词是“趣其班、张宏博之姿,枚、苏大雅之致,作为小词,以当博弈。”《三子诗余序》也说:“是则诗余者……虽曰小道,工之实难。”总之,陈子龙主张回归雅正婉约的词统,而意识深处仍然视词为艳科小道。然而,与那些经世致用的文章和那些壮怀激烈的诗歌相比,词确实是小道。问题在于陈子龙等人因为这个事实而在填词方面没有投入更多精力,使得词作偏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清代词人大多不善于写文作诗,因此致力于填词者多,使得清代词总数量上多于明代,但是在质量上却并不比陈子龙等人高明,直到清末,著名词学家、词人谭献仍然认为“有明以来,词家断推湘真第一”,湘真,就是陈子龙的代称。因此我们必须对云间词派复古以及“视词为小道”这两个事实予以客观分析,而不应作出一面倒和想当然的结论。清词号称中兴,但是本质上也是在复古,清词中有些人抬高词的地位,但是他们的词却仍被谭献认为是低于陈子龙。可见,是否重视词的地位以及是否复古都不重要,重要的在于填词的水平。当然,在一种回归前代的复古宗旨的指引下,新兴的词风也必然受到一些负面影响,其创作实践必然受到前人的一些限制。由于早期云间派追求的是晚唐北宋词的格调,忽视自身所处的时代现实,从而禁锢了思维也限制了自身的创作。如同李煜、李清照一样,云间三子也亲身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迁,然而他们却没能运用词的形式将自己的情感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陈子龙的诗不乏揭露社会现实之作,而他前期的词却很少涉及同样的内容。但是陈子龙后期词的内容有了较大变化,虽然天不假年,但是却已经凭借《湘真阁存稿》中的29首精美的词将云间词风推向一个新的境界。可惜历史没有为云间派留下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夏完淳英年早逝,与老师同于顺治四年(1647)殉难;李雯在这一年送父亲灵柩回乡,返京后病死;宋征舆则恰好在这年中了清廷的进士,冠冕堂皇地入仕。世事变迁,生死殊途,曾经盛极一时的云间派随着三子的离散而逐渐趋于沉寂,但是云间词派之影响却一直影响了之后三四十年,例如清初著名词人彭孙遹就说:“近人诗馀,云间独盛”,康熙初期,王士禛等人都是云间词派的忠实拥护者和追随者,云间派独尊南唐、花间、北宋且广泛影响清初词坛的局面直到后来的朱彝尊和陈维崧宗立派,分别以南宋格律派和豪放派为宗旨,才逐渐。有人认为后期云间派的发展,更加显示出云间派是不可能造就清词中兴的。陈子龙的中门生蒋平阶、沈亿年、周积贤等人合著词集《支机集》。沈亿年在《凡例》中说:“词虽小道,亦风人余事。吾党持论,颇极谨严。五代犹有唐风,入宋便开元曲。故专意小令,冀复古音,屏去宋调,庶防流失。”其观点既出于云间,又比早期云间派推尊晚唐北宋更加偏狭,甚至于“专意小令”“屏去宋调”,独取五代,这就使得词境更加逼仄,云间一派最终衰落。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说云间词派引发清词中兴,只是说该词派在清词中兴中的先锋作用,而不是说这个词派影响了整个清代的词。云间词派的领头作用是无法否认的,云间词派影响清初词坛三四十年,也足以说明云间词派在清词中兴中关键的领头作用,此后,朱彝尊为盟主的浙西词派推崇姜夔、张炎等人的清空骚雅一派,陈维崧为盟主的阳羡词派推崇苏轼、辛弃疾等人的豪放派,云间派推崇南唐北宋婉约词派的影响自然大大削弱。惟独以纳兰性德、曹贞吉、顾贞观等人为核心的京华词派仍然推崇南唐北宋风格,虽然不能算是被云间词派影响,但是在美学取向上却仍然是认同云间词派,这一点也可以从纳兰性德和顾贞观选辑的《今词初集》中看出,这部词集选云间词派盟主陈子龙的词二十九首,位居书中所有词人之冠,推崇云间词派之意甚为明显,而选朱彝尊和陈维崧二人词都未超过二十首,可以看得出纳兰性德等人对浙西词派和阳羡词派并不认可。因此,说云间词派引发清词中兴,是有很大依据,而不是出于选家和评家的一面之辞。 云间词派是词史上第一个词派,是在元明二代的词衰微近四百年之后出现的第一个接续南唐北宋词传统的词派。由于云间词派重要成员陈子龙、李雯、宋征舆、宋征璧、夏完淳等人都是在明末清初活动,他们在词方面的创作直接影响了清代词。陈子龙、李雯、宋征舆、宋征璧等人持续倡和填词,培养了一大批江南词人,使得清词中兴具备了人才方面的基本要求。因此后代均将陈子龙等人视为清词中兴的开风气者。著名词学家龙榆生说:“词学衰于明代,至子龙出,宗风大振,遂开三百年来词学中兴之盛。”由于陈子龙高尚的品格和精深的文学造诣,江浙才士都对他非常景仰,当他与李雯及宋征舆、宋征璧兄弟开创云间一派以后,松江府各县群起响应,门生遍及江南,形成“近人诗余,云间独盛”(彭孙遹《金粟词话》)的词坛景观。谢章铤《赌棋山庄词话》续编卷三云:“昔大樽以温、李为宗,自吴梅村以逮王阮亭翕然从之,当其时无人不晚唐。”毛先舒《白榆集·小传》云:“十子皆出卧子先生之门。国初,西泠派即云间派也。”从吴伟业、王士稹到“西泠十子”,可见云间影响之巨。其余韵缭绕,数十年不绝,同郡后生张渊懿、田茂遇合编《清平初选》,成为云间派的归结之集。云间派倡导雅正、回归晚唐北宋词的传统,对于纠正明词纤弱卑靡之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当时影响甚大,不可忽视。有人认为:“词体复兴的过程就是词的抒情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过程,在重新强调词的抒情功能方面,云间派无疑有开创之功,但是,由于主观认识和客观时世的局限,云间派未能完成复兴清词的重任。因此,只能说云间派奏响了词体复兴的序曲。此后,阳羡、浙西诸派先后崛起,陈维崧、朱彝尊、王士禛、纳兰性德等名家辈出,流派分呈、蔚为大观的中兴景象才最终得以出现。”此话看似正确,但是首先必须注意的是,前人说云间派开清词三百年中兴之盛,也只是强调其开风气之先的作用,而从未认为云间派可以影响清词三百年,持此论着首先就误读了“开三百年中兴之盛”的具体含义。其次,王士禛填词成就明显不如云间词派盟主陈子龙,陈维崧、朱彝尊虽然建立起各自的词派,但是陈维崧的词派影响只持续不到三十年,朱彝尊词派虽然影响了一百多年词坛,但是此派除朱彝尊、厉鹗之外,并无出色词人,末流词人更是落下“琐细饾饤”之恶名,受到后起之常州词派以及清末民初之王国维的严厉批评。所谓的流派纷呈背后,却只是身为盟主的几个词人的孤单身影。至于纳兰性德,本身不属于任何词派,所推崇的填词风格更是直接与云间词派契合,个人成就与陈子龙本身难分上下。因此,我们可以说云间词派的意义仅在于开启清词中兴之门,却无法认定此后出现的“流派纷呈”比明末清初的云间词派更高明。

清词五大派系:云间、阳羡、浙西、常州、强村,其中羡派:阳羡词派是清初词派,主要活动在顺治年间和康熙前期。此派的创始人是陈维崧,为江苏宜兴人,而宜兴古称阳羡,故世称阳羡派。阳羡词人崇尚苏轼、辛弃疾,词风提倡雄浑粗豪,悲慨健举,反对颓靡孱弱,推尊词体,存经存史,感物兴起,存而后发。浙派:浙派词,中国清代康熙、乾隆时期的词派之一。创始人是朱彝尊。浙派词致力纠正明词末流迂缓淫曼的毛病,崇尚清灵,学习南宋姜夔,张炎的词,不愿迫近北宋词人,不师秦观,黄庭坚,只学张炎。音律和文词更为工练。词作以记游、写景和咏物为多,擅长山光水色的描绘,表现幽隽清冷之美。写月夜富春江之游的《百字令》和描摹秋声的《齐天乐》是其代表作。其流蔽在于主清空而流于浮薄,主柔婉而流于纤巧。常州派:常州词派是清代嘉庆以后的重要词派。创始人常州词人张惠言常州派发轫于嘉庆初年,此时“盛世”已去,风光不再,各种社会矛盾趋于尖锐激烈,朝野上下产生“殆将有变”的预感,浓重的忧患意识使学者眼光重又转向于国计民生有用的实学。在词的领域,阳羡末流浅率叫嚣,浙派积重难返,一味追求清空醇雅﹐词的内容渐趋空虚﹑狭窄,把词引向淫鄙虚泛的死胡同。到了嘉庆初年﹐浙派的词人更是专在声律格调上著力﹐流弊益甚﹐曾致力经学研究的张惠言顺应变化了的学术空气和思想潮流,欲挽此颓风,“开山采铜,创常州一派”。大声疾呼词与《风》﹑《骚》同科﹐应该强调比兴寄托﹐反琐屑饤饾之习﹐攻无病呻吟之作。一时和者颇多﹐蔚然成风﹐遂有常州词派的兴起﹐后经周济的推阐﹑发展﹐理论更趋完善。所倡导的风格针砭时弊,反映现实生活﹐发挥其社会功能,更加切合当时内忧外患﹑社会急速变化的历史要求。其影响直至清末不衰。总结一下:清顺治之前,由于文化上和晚明的承接,词坛风格多偏向南唐、五代词风,哀婉为主,几个代表也都是愤青社团的领袖。随着这几个领袖或杀或俘或投降,出于政治和文化上的需要,出现了以豪放为风格的阳羡派,也符合顺治至康熙早期清朝的社会现状,南征北战,战功赫赫。至康乾盛世期间,社会安定,相对繁荣,此时辞藻华丽、纸醉金迷,描绘太平景象的浙派大有市场,至嘉庆后,盛世转衰,就需要常州派这样针砭时弊,贴近生活的词风来反映真实的社会现状。

清代词的中兴不是起源于清代,而是起源于明代。历史上政治史断代与文学史断代往往并不符合。明末清初的文学就是一个例子。词在经历元明二代近四百年的衰微之后,在明末突然焕发出耀眼光芒。以陈子龙、宋征舆、李雯、宋征璧、夏完淳等优秀词人为代表的云间词派扭转了明代词衰微的局面,为清词中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况周颐在《蕙风词话》中说“明词不尽纤靡伤格”:“世讥明词纤靡伤格,未为允协之论。明词专家少,粗浅,芜率之失多,诚不足当宋元之续。唯是纤靡伤格,若祝希哲、汤义仍、〔义仍工曲,词则敝甚。〕施子野辈,偻指不过数家,何至为全体诟病。洎乎晚季,夏节愍(夏完淳)、陈忠裕(陈子龙)、彭茗斋(彭孙贻)、王姜斋(王夫之)诸贤,含婀娜於刚健,有风骚之遗则,庶几纤靡者之药石矣。国初曾王孙、聂先辑百名家词,多沈著浓厚之作,明贤之流风馀韵犹有存者。词格纤靡,实始於康熙中。倚声一集,有以启之。集中所录小慧侧艳之词,十居八九。王阮亭(王士禛)、邹程村(邹祇谟)同操选政,程村实主之,引阮亭为重云尔。而为当代钜公,遂足转移风气。世知阮亭论诗以神韵为宗,明清之间,计格为之一变。而词格之变,亦自阮亭之名始,则罕知之。而执明人为之任咎,讵不诬乎。 ”点明云间词派在明末清初的重要地位,并认为词格堕落始于康熙中叶,而不是始于明代。著名词学家龙榆生说:“词学衰于明代,至子龙出,宗风大振,遂开三百年来词学中兴之盛。”因此,清词中兴的历史,实由明末开始。明末词人以陈子龙为核心。云间派早期词人中尤以陈子龙、宋征舆、夏完淳为杰出。 陈子龙(1608-1647),字卧子,晚号大樽。明末杰出的诗人、词人、散文家、骈文家。陈子龙是明代杰出的婉约词名家。词在南宋灭亡之后的四百年左右时间内,逐渐进入衰微。陈子龙扭转了这个局面,开创云间词派,成为当时影响力最大的词派,奠定了他在词史上的地位。陈子龙词在词史上的重要地位与其词境的成功创造是密不可分的。他的词在意境方面分别表现出了情韵生动、浑融自然、含蓄婉约等特征和风貌。这些风貌大大提升并增强了其词的内涵及价值,使得其词在明代词坛上熠熠生辉,并为清代词的中兴开辟了道路。他的词风影响了他去世后近半个世纪,对词坛回归南唐、花间、北宋风格作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二十世纪三大词学家之一的龙榆生先生说:“词学衰于明代,至子龙出,宗风大振,遂开三百年来词学中兴之盛。”著名学者钱基博在《中国文学史》评价:“子龙之词,则直造唐人之奥宇。……陈子龙之《湘真阁》、《江篱槛》诸词,风流婉丽,足继南唐后主,则得于天者独优也。观其所作,神韵天然,风味不尽,如瑶台仙子,独立却扇时;而《湘真》一刻,晚年所作,寄意更绵邈凄恻,言内意外,已无遗议。”清末著名词人、词评家谭献更是对陈子龙倍加推崇,认为他是明清两代第一词人:“有明以来,词家断推湘真(陈子龙)第一。”这个说法难免过誉之嫌(因为清词尚有其他名家可与陈子龙抗衡,而未必是陈子龙第一),却也可以看出其词成就之大。陈子龙词集有两部,分别为《江蓠槛》和《湘真阁存稿》,后世以“湘真”代称陈子龙,即因此而来。 宋征舆(1618—1667),字辕文,号直方,上海松江人,词人。与陈子龙、李雯并称“云间三子”。明末诸生,明亡后先后考中清朝举人、进士,开始仕清。官至副都御使。著有《林屋诗文稿》(含《海闾香词》等等)。《四库全书提要》云: “征舆为诸生时,与陈子龙、李雯等以古学相砥砺,所作以博赡见长,其才气睥睨一世 ,而精练不及子龙 ,故声誉亦稍亚之云。”。宋征舆词作也有不少精品,如《踏莎行》:“ 锦幄销香,翠屏生雾,妆成漫倚纱窗住。 一双青雀到空庭,梅花自落无人处。 回首天涯,归期又误。 罗衣不耐东风舞。 垂杨枝上月华明,可怜独上银床去!清末著名词人、词学家谭献在《箧中词》中评曰:“何减冯(冯延巳)、韦(韦庄)?”宋征舆是云间词派中最先填词者,对促进云间词派形成有重大影响,虽然此后陈子龙的填词成就超过他而成为盟主,但是宋征舆的开创之功却不容忽视。 夏完淳 (1631~1647),原名复,字存古,号小隐、灵首(一作灵胥),乳名端哥,是陈子龙的弟子,抗清事败殉难于南京,年仅十七岁。他在国变之前的词作也不外“晓风重楼人未归”“东风轻薄误多情”之类,而一旦国难家仇当前,他的词便勃发出沉郁凄清之气,如《一剪梅·咏柳》:“无限伤心夕照中,故国凄凉,剩粉余红。金沟御水自西东。昨岁陈宫,今岁隋宫。 往事思量一晌空。飞絮无情,依旧烟笼。长条短叶翠蒙蒙。才过西风,又过东风。”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西周时期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黄册制度明太祖朱元璋建立的户籍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建立。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令在全国范围内普查人口。洪武十四年推行里甲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全国人口按所从事职业,主要分为民、军、匠三类,进行造册登记。以户为单位,每户详列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等,逐一登记在册。因送给户部的一册,封面用黄纸,故称黄册。按规定,黄册10年一造,每册一式4份,分别上报中央户部及省、府、县有关机构。

秦代:外出住店须官方介绍信 中国的户籍制度至迟可以追溯到二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没有之一。赋税、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秦国在商鞅的主持下,率先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登记制度,并禁止民众自由迁徒,人民不得已外出住店,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介绍信,否则客人与店家一块治罪。汉代:从私民到公民 大汉王朝的某年仲秋(八月),西北,万里晴空。张掖郡居延县的县衙门口,排了长长一大溜人,那是居延县的居民,按照国家的法令,扶老携幼,前来县衙登记户口,并接受官府的验查。这个过程叫做“案比”。 居延县西道里的一名燧长(边疆哨所所长)徐宗,也夹在人群中。他今年五十岁,家有七口人,家产(包括住宅、田产及耕牛)共值一万三千钱。这些户籍信息,他必须如实报告衙门,由衙门登记造册。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的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从法律意义上说,所谓“编户齐民”,是指所有编入户籍的大汉居民,不论东西南北,不分男女老幼,都是国家的公民(请注意,“公民”一词,早在先秦时已经出现了,意为“国家的人”,与隶属于贵族的“私民”相对),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徐宗所担任的燧长,应该就属于“戍边”的徭役。汉代也限制自由迁徙,人户要迁移户籍,须经“乡啬夫”批准。脱籍流亡是触犯法律的。唐代:若穿越回去,请先祈祷,别降生为贱民 如果徐宗生活在唐朝,那他在申报户籍信息的时候,还必须接受一道叫做“团貌”的程序。“团貌”,继承自隋朝的“貌阅”制度,意思是说,县衙门在居民登记户籍时,要验查户籍上所有人的年貌,以防止有人虚报年龄或假冒残疾来逃避赋役。 包括“团貌”在内的户籍登记,每三年举行一次。因为有了“团貌”的程序,唐代的户籍档案通常还记录有人户的体貌特征,如肤色、身高、面部有何特点。在敦煌出土的唐代籍账残卷中,就发现不少户籍资料都注明了诸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类的文字。古代没有照像技术,这些对体貌特征的描述相当于照片,可以防止作伪,也可作为民户脱籍逃亡后的追捕线索。这也显示唐代的户籍制度已发展得更加严密了。 但唐代户籍制度跟秦汉时期的最大差异,并不是增加了“团貌”的程序,而是形成了“编户”与“非编户”两个不平等的阶级,编户为良民(自由民),非编户为贱民(非自由民)。换言之,国家的编户齐民只覆盖一部分人——良民,另一部分人则属于贱民,没有资格编户,只能附籍于主家。唐代的贱民主要包括给官府服役的官贱民,如工户、乐户、杂户;以及依附于门阀世族的私贱民,即部曲、奴婢,他们是属于私人的财产,可以像货物畜产一样交易。如果我们想穿越到唐朝,那请先祈祷:别降生在贱户之家。宋代:最早的城市户口 宋朝的户籍制度也不再将国民区分为“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户口,意味着城市人口的扩张,市民阶层已然形成。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更多——宋代城市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商人、佣工、流民,如建康府曾为“留都之地,四方失所流徙之民,往往多聚于此,皆无作业”。 户籍对于老百姓的人身束缚,也正在减弱中。宋代商品经济发达,来自商业的税收与征榷收入超过了农业税,这是史无前例的。 宋朝的户籍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一个人移居到一个地方生活一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口。今日在京城流浪多年仍未能取得一纸户籍的“北漂族”,看后会不会生出几分“羡慕嫉妒恨”呢?明代:请在户籍地一里之内活动 宋朝时,农民抛弃田产,外出经商,地方政府提出将这些田产收回,而受到户部的批评和拒绝。也就是说,农民的产权与经商权利,得到朝廷的承认。到了明朝初期,农民就没有这种择业的自由了,朱元璋严禁农人弃耕从商,令民专守田业,“市村绝不许有逸夫”,否则,“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 开创明王朝的朱元璋重建了一个以小农为本的宁静秩序。体现在户籍制度上,明政府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民户务农,并向国家纳农业税、服徭役;军户的义务是服兵役;匠户则必须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农民的子弟世代务农,工匠的子孙世代做工,军户的子孙世代从军。 朱元璋下令进行全国人口普查,登记造册,一册两份,户籍保存于官府,类似于今日的户籍档案;户帖交给居民,类似于今日的户口簿。同时,建立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控制也进一步加强,明政府规定农民的活动范围限于户籍所在地的一里之间,做到“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即验文引”;商人外出经商,也必须领取官府颁发的“路引”(类似于介绍信),否则按游民处置,“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商人户籍所在地的邻里被要求务必知道外出经商之人的归期,若两载不归,要向官方报告。清代:户口不再作为征税依据 清代时,朝廷宣布“摊丁入亩”,户口不再作为征税的依据。但户籍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还是一直保留着。

明朝的户籍制度是在元朝的户籍制度上发展起来的,非常细致,而且户籍制度非常严格,比如有“军户”、“民户”、“阴阳户”、“乐户”等等。各有各的户籍,不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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