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抄袭肯定是错的,但如果多次出现问题的话,那么就要思考是不是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在,随着时间发展,未来会改进的。
论文抄袭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有些国家,无论你是谁都难逃重罚,并且当事人都不好意思继续“混下去”。2012年4月,匈牙利总统施米特·帕尔因20多年前的博士论文被证实为抄袭而宣布辞职;2012年5月,雅虎CEO汤普森因其学历陷入“造假门”而辞职;德国前国防部长古腾贝格、前教育与科研部部长沙宛,均因论文抄袭而被剥夺博士学位,两人也都因之引咎辞职。
国人对于抄袭的态度一向暧昧不清,所谓“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以至于学术界抄袭、剽窃之风甚隆,很多人并不以为耻,只要没被抓住。就算被抓住了,往往也会因为“法不责众”而放一马。对于论文抄袭,我们几乎从来没有“量刑过重”的时候,从来都是“失之于宽”。
但愿京大博士生金晶女士可以为今后查处抄袭事件树立一个样本,警醒后来者,若有学术不端行为是要承担严重后果的。唯有对学术造假“零容忍”,方有望看到一个气正风清的学术界。
金晶被撤销博士学位事件:
2021年5月26日,日本京都大学撤销了 2012年9月24日授予人类・环境学研究科原研究生金晶的博士学位论文, 原因是认定金晶的论文存在多处抄袭。这也是京都大学首次因为学术不端而取消博士学位。
据了解, 金静博士现在供职于上海电力大学。2021年5月26日下午,上海电力大学党委宣传部表示,学校第一时间成立了工作专班,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调查结果会第一时间在官方渠道公布。
2021年5月28日,上海电力大学官博发布通报称, 金晶现为该校外国语学院教师,日本京都大学确已取消金某博士学位。 学校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解除金某的聘任。
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这所大学他们明白很多的博士学位,可能并不会有多大的用处,反而会带来更大的影响。
个人原因造成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京都大学。这个京都大学不是北京首都的大学,而是日本一所历史悠久的大学。京都大学的金融专业应该算得上是学校的王牌专业,每年这个学校都为金融界输送无数的金融才子,如果对金融感兴趣的、也想去日本留学的学生,可以考虑这个学校。
一.京都大学设有博士学位
京都大学在日本是一所老牌大学,我们知道博士是最高的学历。所以对于博士学位的设立也是有要求的,不是说所有的大学都可以设立博士学位,只有那些有实力大学才可以培养博士。
二.博士学位也可以取消
博士学位和本科学历一样,不要以为你进了学校就一定可以拿到最后的学位证。读书期间,如果你不努力或者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你的学位就可以被取消,博士学位也不特殊。
三.博士学位并不是你追求的所有
学校一般是不会轻易取消博士学位,因为他们也很尊重你这些年对于学业的付出。能读到博士说明这个人的学识方面和智力方面都非常的优秀,但是我认为博士学位并不是你人生的最高追求,拿到学位证书,只是人生的一部分。
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这个学生在论文中存在着多次的抄袭行为,所以最后这个人被取消了博士学位。
合理。万宏伟硕士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被湖北大学撤销其硕士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知,撤销万宏伟的硕士学位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高校对抄袭、剽窃等不端学术行为零容忍。硕士学位就是在学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之间的一个研究生学位,并且拥有基础独立思考能力,一共有两种研究生学位,分别是修课式和研究式。
论文存在严重逻辑错误的,涉嫌抄袭的会被撤销学位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主要检查重复率
硕士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具体范围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聘请3位外省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硕士学位授予规模情况,按3-5%的抽检比例,确定抽检论文的数量。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的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中出现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该篇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扩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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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学生真的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那么是会被取消学位的。
论文存在严重逻辑错误的,涉嫌抄袭的会被撤销学位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主要检查重复率
硕士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具体范围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聘请3位外省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硕士学位授予规模情况,按3-5%的抽检比例,确定抽检论文的数量。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的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中出现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该篇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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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
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
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
硕士论文承认抄袭后果如下:
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抄袭会有取消硕士学位的风险。
学术论文,即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其作用不仅仅是作为探讨问题和进行科学研究的手段之一,还是用来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有效工具。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同时加上自己的观点分析。
在程序方面,于某认为,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她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始终未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其申辩,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
论文抄袭的后果:不符合规范的毕业论文将被退还,要求重写,同时毕业生的毕业时间将会延迟。这也会对之后的就业造成某些不良影响和后果。学士学位将被撤销。如果毕业论文_容的查重率超出60%,那么确实会被判断为严重剽窃。侵犯著作权,尽管该参考文献是能够用以参照的,但如果抄袭过多,将被称作抄袭别人的论文,可以说成对创作者的著作权的侵害。
我觉得这个处罚特别合理。任何大学都不应该容忍学术造假,更不应该容忍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非常不诚信的行为,也是违背道德品质的。任何一个学生都应该脚踏实地,诚实守信,这样学生才能在社会上立足。硕士生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也要从实际出发。因为他们学历更高,能学到更多的专业知识。他们应该是道德与学历相符的人,不应该是道德不配的人。
湖南大学一名硕士被举报涉嫌抄袭,大学撤销了他的硕士学位。这种惩罚是合理的。原因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博士学位者在科学或者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者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发表的著作、鉴定或者发明证书等材料。
经两名具有同等职称的教授或专家推荐,经《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学位问题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不允许任何偏袒和抄袭。很多人可能觉得大学之前需要好好学习,但是一旦进了大学大门就不需要学习了。有些人会在这个时候荒废学业,有些人则会专注于其他事情。在我个人看来,这样的行为是学术不端,甚至有点浪费大学生活。
我认为这种惩罚确实是合理的,因为一个学生应该努力学习,不应该用不正当的手段欺学校。这个硕士学位因为抄袭被撤销,特别合理,因为没有侵犯他的合法权益,他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三种情况主要集中在所谓的抄袭和剽窃上。如果一个人的学位论文是抄袭和剽窃的,那么这个人可能会被撤销学位。另外两种情况是所谓的冒名顶替和学习期间不当违规。以上三种行为都是非常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这样的行为也是对学风的侮辱,是一种不良风气。
因为这个院长背后有人,所以即使被撤销的学位之后,他仍然可以在岗上班,应该好好的严查。
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规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学位证书的相关要求规定:
1、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2、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继网上曝光“史上最牛硕士论文”事件之后,昨天,东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院长蒋萍透露,学院已经得知相关报道,正在开会讨论最终处理结果。该校宣传部门表示,校方正在核实,如果袁新抄袭行为属实,学位可能被撤销。被抄袭者“很震惊”“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者”,抄的到底是谁的论文?记者了解到,这篇论文作者是南京财经大学04级统计专业的研究生曾康宁。目前他在上海一家公司从事市场分析调查工作。“我昨天才知道这件事,是听同学说的,很震惊,马上去网上看了。”曾康宁告诉记者,抄袭程度真的很严重。曾康宁回忆说,当时写这篇论文花了大半年时间,指导老师评价也不错。对于硕士生来说,不能指望他能创造新的理论,但至少应在理论指导下有自己分析,而直接抄袭,拿个替换键就搞定太过分,影响很不好。将继续观望事态发展,再做决定,“可能对方学校也会调查核实”。随后,记者联系上曾康宁硕士生导师,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统计系教授胡荣华。胡教授告诉记者,很久以前有学生反映说写论文查资料发现有人抄袭师兄论文,当时没在意。现在对论文抄袭界限不太明确,到底抄多少字才算抄袭。对硕士研究生而言,搞研究才刚开始,参考借鉴在所难免,不可能都是自己创新。但不能不消化就去抄袭,至少要搞懂,用这个方法去解决问题,找到别人薄弱地方,这就是你的创新。撤销学位证有先例1981年,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对上述规定未作修改。研究生毕业后因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证,在我国已有先例。2006年年底,南开大学发现2004年一篇博士论文存在剽窃行为,该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撤销已授予博士学位,并通知抄袭学生归还学位证书。昨天,记者追问东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院长涉嫌抄袭学生导师如何处理,蒋院长以开会为由挂断电话。统计学院的网站显示,涉嫌抄袭者袁新的指导教师杨仲山还担任该院的副院长。据《新闻晨报》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我国的行政法中无不渗透和体现着“正当程序”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这就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赋予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明确了违反正当程序的救济途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一度热议的“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且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同时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该案判决结果,赢得了不少人尤其是诸多法学专家的认同。
纵观此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循和强调,是赢得认同的重要原因。
北大作出撤销决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并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北大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相反法院认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会对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大并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恪守“正当程序”也是依法行政
北京大学10日通报称,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承认抄袭事实。2014年8月,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曝光曾为北大历史系博士生的于艳茹所发论文大篇幅抄袭国外专著。《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23日告诉记者,今年暑假前,有读者举报:2013年第7期发表、署名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一本英文专著的部分章节。接到举报后,编辑部请来外语专家与原著进行核对和确认。经仔细对比后发现,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国外作者的专著,甚至直接采用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已构成抄袭。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刊登了《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了反对此类学术不端行为,该刊决定采取三点措施:第一,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本刊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第三,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记者在《国际新闻界》网站上看到,公告附录中用黄色标注出于艳茹抄袭的内容。除了摘要和结语部分,于艳茹几乎全文“翻译”了国外作者的专著,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抄。陈力丹认为,对剽窃抄袭的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肃处理。同时,他表示,此次抄袭事件警示他们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他代表编辑部为工作疏漏向读者致以真诚的道歉,同时呼吁大家共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北大历史系有关负责人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于艳茹是该系的博士生,现已毕业离校。对于于艳茹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论文涉嫌抄袭问题,该系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为以下六项具体原则:1.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包括行政过程的公开和行政决定的公开。2. 顺序原则,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的顺序进行活动,具体的规则是:行政程序不得颠倒,行政程序不得跳跃。3. 效率原则,是指设定行政程序应当确保行政职权在行使时具有一定的行政效率,因此应当确立时限、代理、不停止执行、紧急处置、排除行政障碍以及行政协助等制度来保障效率的实现。4.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活动的机会,从而使行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制度包括听证、相对人的申辩权等制度。5. 程序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程序应当合乎法律尤其是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的基本规定。6. 程序合理原则,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尤其是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滥用行政程序权利,任何自由裁量的行为都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并接受法律的控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主体所选择的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必须符合客观规律或常规,具有科学性;必须符合社会的一般公平心态,具有公正性。[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扩展资料: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的要求
(1)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
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如程序主持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制约等。
(2)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要求:程序主持者阐明决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3)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程序主持的行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一的决定过程。
(4)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百度百科-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