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互联网上搜索“浙大”,出现了很多有关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涉嫌论文造假的帖子,甚至有网友用了很极端的词语:“李连达院士的研究成果=剽窃+造假+一稿多投。”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昨天,记者就此事展开了调查。 浙大校长收到两封信 “李连达院士论文造假”第一封信:李连达署名的三篇论文学术造假11月18日,全欧中医药联合会中药特别专家小组的祝国光教授在芬兰给浙江大学的杨卫校长发去了一封题为《提倡严谨治学,反对学术造假》的信。信中祝国光告诉杨卫:有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署名的三篇论文有学术造假问题。经全欧中医药联合会中药特别专家小组认真研究认为,论文作者不仅一稿多投,而且还存在严重造假。曾经刊登该研究小组论文的德国《NSA药理学杂志》、荷兰《人种药理学杂志》、英国《本草疗法研究》、波兰《药理通报》等先后公开发表声明,称这是“科学的欺诈行为”,并将这些已发表“学术论文”删除,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目前,国际上深入调查正在进行中。祝国光教授在信中表示,“浙江大学一直以严格治学著称于世,我们一直引以为荣,想不到会发生这论文造假之事,并出于中国工程院院士之名下。”第二封信:一稿多投,损害我国中医药在欧洲声誉正当浙江大学对此事展开调查之际,12月6日晚,祝国光教授又给浙大杨卫校长发去一封信。信中说,我们又发现李连达院士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两篇文章,先以英文发表在国外期刊,然后隔数月或年余,又在国内以变换第一作者为李连达院士的名义发表,并且中文的论文没有提及任何该文已经用英文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甚至在其参考文献中也未列上。“说明作者是有意避开已经发表的相同文章!”祝国光教授表示,李连达院士研究组的造假论文一案,已经严重损害我国科学技术人员在欧洲的声誉,损坏了我们中医药产品在欧洲市场的形象,影响了我们的中医药市场。 论文造假是其所带的博士后所为浙江大学新闻发言人以书面的形式就此事对媒体公布了学校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称“论文造假事件”主要是李连达院士所带的博士后贺海波个人行为,其他作者并不知情。文中说,“2008年10月16日,浙江大学药学院常务副院长收到某教授的邮件,投诉他已经毕业的博士生、原浙大博士后、时任浙大副教授贺海波在论文中末经他本人同意使用了他的研究组的数据,属剽窃行为。浙江大学药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十分重视,当即开始了调查。贺海波已向学院承认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向他的博士导师当面作了检讨。“贺海波于2006年6月进入浙江大学药学博士后流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2008年7月被浙江大学聘为副教授。浙江大学药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查明:贺海波在浙大进行博士后研究期间,其论文存在剽窃、一稿二投、擅署他人名字,擅署基金支持、捏造知名专家帮助修改英文的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11月13日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依据《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撤销其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如发现任何与此相关的学术不道德的行为问题,都将一查到底。”浙大方面还表示,国外的这些期刊并没有刊登,只是录用。新闻发言人表示,抵御学术腐败,维护学术道德,是包括浙江大学在内的高等学校的共同责任。浙江大学一贯十分重视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学校把此事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反面教材,加强对博士后和新进教工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教育,采取进一步措施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调查结果有疑点不过,也有专家对该处理结果不满意。有专家认为:几篇论文中,其科研设计、思路、检测方法及项目,实验选择及搭配都有一定水平、英文水平也很好,不像出自博士后学生一人之手。而且,一个如此多项目的药学试验,并非一个人所能完成。而且,论文立项必须通过层层审批,其他作者不可能不知道,所获科研经费也不可能被某个人所用。而前三篇论文的中心课题,是李院士近几年最核心、最重要的课题,“不知情”有点说不过去。不少专家认为,从学术规范来说,只要论文的作者对用自己的署名没有异议,一旦论文出问题任何人都难逃其责,而非一人承担。 与高校教授考核体系有关事实上,有知情人士称,之所以造成这样的不良后果,是高校对旗下老师的考核体系造成的,老师发表论文数量直接跟收入、晋升等有关。在浙江某高校的考核体系上看见,申报正教授要求的论文基数是:文科8篇以上,理工科6篇以上,其中权威核心刊物2篇以上。其中,每一类刊物的发表都被分别记分。此外,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省、部级科研课题等也被分别记分。最后的总分将决定该教授在学校里的升迁。因此,国内高校的普遍做法是,学生在一些核心期刊上刊登论文,老师会要求学生带上自己的名字,有时候还是第一作者。“每学年论文数量这么多,教授根本无法仔细查看每篇论文,涉及一些试验数据等更无法短时间内核实真伪。”浙江某高校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说,也正因为如此,国内高校有不成文的规定,如果论文主要是学生完成的,无论指导教授名字放在什么位置,出了问题均只处理学生不处理教授。
在前几天的时候Science 发布了一个历时6个月的调查报告指出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神经学家发表的20多篇论文当中,可能存在学术不端的行为,这些论文当中就包括了Nature 发表的这篇开创性的论文。
并没有对科学家造成误导,因为这些理论是有事实支撑的,只不过这个事情很恶劣,是一种学术不端的行为,为业界所不耻。
论文作者用假的实验数据,证明自己的实验结果对阿兹海默症有效果,害得引用的人都在站在他研究基础上继续探索的。
在校研究生发假论文,后果会有多可怕?
这个也不能这么说,有些的是很水,但是也得有自己的创新点才行,而有的确实是写的有水平。
当然有了,要不回出来那么多禽兽导师的新闻,别说研究生了,大学生毕业论文不也是很多摘抄的么
引导语:紫鑫药业因人参业务创造了惊人的业绩,后经上海证券报调研结果披露。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紫鑫药业财务造假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背景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药用动植物种养殖为一体的高科技股份制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以现代中药和中药现代化为目标,在致力于药品研究与新产品开发的同时,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并在采购供应、组织生产、药品检验、技术创新、 营销 网络和 人力资源 开发等方面实现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的中药制药价值链。
2007年上市之初紫鑫药业本来经营中成药,在2010年吉林推出人参产业规划时,它转而经营人参生意。当其携三十余亿元巨资进入人参收购市场后,当地人参价格应声而涨。2010年,紫鑫药业因其涉足人参业务创造了惊人的业绩。2010年实现营收亿元,同比增长151%,实现净利亿元,同比大增184%。2011年上半年,紫鑫药业半年报披露,实现营收亿元,净利亿元,同比增长226% 和325%,相应的是其股价一路飙升。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一年多时间暴涨了300%,其间,公司成功高价增发股票,再融资10亿元。与此同时,从2011年8月份至今,紫鑫药业被媒体广泛报道造假问题,各种举报材料被送至地方至中央的十多个部门,实际控制人郭春生也因此心脏病突发,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位置上退到幕后,省人大代表资格被罢免,并被实施监视居住。紫鑫药业究竟怎么了?
二、舞弊动机
在2010年进军人参产业之前,紫鑫药业主营产品为四妙丸、活血通脉片、醒脑再造胶囊等医药产品。而在业内分析人士看来,紫鑫药业虽然产品丰富,但
单品种的销售规模较小,没有具有绝对优势的拳头产品,大部分产品都面临着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公司上市后的2008年、2009年业绩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态势,净利润大多在五六千万左右徘徊。然而,就在2010年通过大规模人参贸易后,人参业务旋即成为公司核心产业。2010年人参系列产品收入高达亿元,成为第一大营收来源,公司全年净利润也因人参业务而骤增至亿元,人参业务贡献79%的净利润。而在身披“人参”概念之后,紫鑫药业股价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一路上扬。在此背景下,郭氏家族所持紫鑫药业股权的账面财富也呈几何方式倍增,而这或是郭氏家族运作人参概念的最直接动力。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郭春生,在股价上涨之下也获得了数千万的浮盈。
综上,为实现顺利定向增发、大股东高价解禁、股权高价套现等目标,郭氏家族选择在2010年运作紫鑫药业人参概念,虚构业绩。
三、紫鑫药业财务舞弊手段
1、虚拟资产——人参购入价存疑
表1 总资产表
根据紫鑫药业2011年年报中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指出:“报告期内紫鑫药业购入野山参克,财务报表列报金额元,其中91439000元的野山参未取得采购发票,占期末资产总额的,由于此部分野山参未获取合规入账凭证,加之野山参货品的特殊性,目前尚未形成公开的令人信服的市场交易报价体系,亦无价值认定权威机构或部门,因此我们无法判定公司对该等存货认定的恰当性。”
按照紫鑫药业财报列报的采购数量和金额,该公司采购的野山参均价为16439元/克。而据全国最大的山参交易市场吉林省集安市清河人参交易市场提供的信息,经过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过的一等野山参成交价基本为:
表2 野山参成交价
而在清河人参交易市场上交易的普遍为10~20年的移山参、林下参和30~40年的野山参。80~90年野山参极为稀有,基本上是处于“无价无市”的状况。其中,15年左右的移山参成交价一般仅为200元/克。因此,接近2万元/克的野山参是非常罕见的,紫鑫公司一下子就能购进8000多克,这部分野山参存货的真实性有待商榷。
由此看来紫鑫药业有在2011年年报中虚增存货,虚拟资产之嫌。
2、虚增收入,降低成本
报道中称公司存货和应收账款畸高,公司连续正增长的净利润背后,却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
2009~2013年,公司的净利润和现金流量分别为:
表3 净利润和经营性现金流量
如果仅从净利润情况来看,紫鑫药业可算得上一家发展良好的公司。然而,在连续正增长的净利润背后,却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 与此同时,则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畸高。
表4 应收账款与存货
由此可见,紫鑫药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的经营活动现金
净流量为负,而净利润为正。导致亏了现金却赚了利润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大幅度增加,存在高估赊销收入而低估销售成本的可能性。
3、利润的随意操纵
据紫鑫药业2012年2月23日201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预计201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亿元。然而,两个月之后的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11年年报显示,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亿元。两份报表同一项目前后竟然出现了近5000万的差额。5月16日,紫鑫药业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深交所认定紫鑫药业2011年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说明:(1)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在对公司销售客户走访过程中,注意到其中一个客户尚未完成公司对其销售的产品验收的工作,而根据公司与该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规定对方完成产品的验收入库,才能确认产品归属权的转移。根据上述情况,公司在2011年未确认该笔收入,此笔收入已确认到2012年第二季度。此项差异导致调减利润2,267万元。(2)根据会计师的意见将全资子公司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收到的财政基建项目补助款从“营业外收入”科目调整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影响2011年度利润500万元。(3)其他差异为会计师与公司财务部门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确认时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
表5 利润表数据摘要
由此看来紫鑫药业的这种行为就是对利润的随意操纵,在业绩快报中增加利润目的是可能为了提升股价等。
4、纳税额与利润的非对应
2009~2013年,紫鑫药业利润总额和相应各期所得税费用分别为:
表6 利润总额与所得税费用
据此计算,2009~2013年,紫鑫药业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比率分别为、、、、、。而同行业的康美药业这一数据分别则为、、、、。
据紫鑫药业年报披露,公司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并曾获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然而紫鑫药业2010年进军人参产业后,跟同行业的康美药业相比,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比率明显偏低,正常情况下不应该出现这么大的差异。因为康美药业也是人参“药食同源”试点企业,也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另外,将绿大地、超大现代、紫鑫药业的财报放在一起比较,就会发现这些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营业收入很高,利润很好,但是纳税额和所得税费用占利润总额比都比同行业其他企业低很多。并且,都存在税务数据变化幅度惊人、现金流量表不太好看的特点。
至于纳税额和所得税费用占利润总额比偏低的合理解释是目前制造业的利润率普遍偏低,但也有些企业通过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来转移利润。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关联企业存在的两大意义就是相互开票虚增收入和转移利润少纳税。
四、紫鑫药业关联交易
讲到关联企业,这就不得不说一说紫鑫药业的一些关联方内部交易了,所有上述的四项财务舞弊现象背后是巨大的自买自卖和虚假交易。
紫鑫药业是通过一套完整的内部交易链条,在人参交易的上中下各个环节均被董事长郭春生家族及其关联方所牢牢把控,上市公司以及大股东可以自由调节紫鑫药业的营收规模以及利润分成情况,支撑其业绩高增长的背后是巨大的自买自卖和虚假交易。
1、紫鑫药业的控制权
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郭春生通过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康平投资) 持有紫鑫药业的股份,市值 亿元,第二大流通股股东仲维光持股,市值4245万元,此人与郭春生为表兄弟关系。如图所示,郭春生通过其妻子关立影、母亲仲桂兰、妹妹郭春红、侄儿郭权等亲属关系持有了第一控股股东康平投资 的股份,实际直接控制了紫鑫药业。时至今日,这也成为紫鑫药业涉嫌关联交易的历史因素。
隐瞒关联交易,进行体内自买自卖。以下揭示前三大客户的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客户——四川平大生物:已是紫鑫药业影子公司,采购能力与经营情况严重不匹配。紫鑫药业2010 年年报显示,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大客户,共采购了 万元产品,占全部营收的11%。同时,从应收账款余额披露情况看,平大生物没有上榜,说明其7000 多万元采购款应基本全额付清。作为2010 年突然现身的第一大客户,平大生物到底采购了紫鑫药业什么产品?如此大宗采购,平大生物是否有能力支付?有没有能力加工?截止2010
年12 月31 日,平大生物总资产9716 万元,所有者权益4604 万元,2010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011 万元,净利润 万元。且主营产品为何首乌茶,无需购买7000 多万元人参作为原材料。据记者调查,四川平大生物原负责人谢永林已退居二位,该公司已由长春资本名义控股,实际受控于紫鑫药业。
第二大客户——千草药业:被紫鑫药业隐匿的孙公司。2010 年年报披露,亳州千草药业饮品厂是紫鑫药业第二大客户,为其贡献营收 万元,占总营收。多方调查核实后发现,这家公司第一大股东竟是紫鑫药业全资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也就是说,亳州千草药业饮品厂实际上是紫鑫药业孙公司。将孙公司列为第二大客户,且刻意隐瞒如此赤裸的关联关系,紫鑫药业可谓用心良苦。
第三大客户——吉林正德药业:紫鑫药业大股东隐现其中。吉林正德药业作为紫鑫药业第三大客户,贡献6113 万元营业收入。前身为“延边格润日化”,设立时股东是吉林紫鑫图们药业和日本自然人岩佐丽子。资料显示,延边格润日化所有高管均与紫鑫药业存在一定关联。成立之初,其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为仲维光, 2007 年紫鑫药业上市招股书所述,仲维光为紫鑫药业股东,与其董事长郭春生为表兄弟关系,后变更为郭春林,与郭春生同一家族。此外,延边格润日化董事崔正哲和总经理孙培刚均来自吉林紫鑫图们药业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郭学伟则来自紫鑫药业大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由此可见,吉林正德药业当时的实际控制人正是郭春生。
除上述前三大客户之外,通化立发人参贸易有限公司( 第四大客户) 、通化文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 第五大客户) 等紫鑫药业多家客户公司的注册时间、地点、注册资本甚至员工人数均惊人相似。
3、上游客户—延边系
除下游客户外,给紫鑫药业提供参源的上游客户———“延边嘉益”、“延边耀宇”、“延边欣鑫”、“延边劲辉”这4 家人参贸易公司也具有高度相关性: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公司住所都相同,甚至连集中迁址的时间也出奇统一, 均成立于2010 年4 月23 日,经营范围同为“人参及人参粗加工”,最初的住所也均在延边州新兴工业集中区。巧合的是,在2010年11 月24 日,延边耀宇、延边欣鑫、延边劲辉同一时间将住所由延边州新兴工业集中区集体外迁散至外地,形式上成为各自独立的贸易企业。
五、舞弊方法分析
紫鑫药业通过延边系、通化系公司控制公司上下游交易。仅通过杨录军、郭春辉所掌控的“延边系”、“通化系”,便可简单还原其中的操作路径。参照紫鑫药业2010 年年报,公司去年曾提前预付延边嘉益、延边耀宇、延边欣鑫、延边劲辉合计高达2 亿元的采购款,由于上述四公司与通化系公司均由同一集团控制,那么其便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可将钱款通过各种渠道转至通化系公司,再由通化系公司收购紫鑫药业人参产品,相关款项也再度流入由郭春生掌控的紫鑫药业,一条完整的内部交易链条就此形成。由于上、中、下游均为郭氏家族控制,那么其可以自由调节营收规模乃至盈利大小。
图2紫鑫药业业务循环图
一言蔽之,紫鑫药业的舞弊手法为:注册空壳公司、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虚构业绩,实质为进行体内自买自卖。
六、我国会计财务做假的解决对策
1、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会计人员不能单单有超强的会计技能水平,而没有职业道德。若会计人员诚实、谨慎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就会如实向相关的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本单位的财务信息。虚假的会计信息会让市场变得混乱,经济业务也复杂。在巩固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的同时,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从而提高会计人员在技能方面的进步,以及诚实守信方面加强认识。
2、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础,要严禁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的发生,让投资者融入到企业管理中去,同时董事会人员要行使自己的权利,真实的了解公司的运作及经营、财务状况。股东们有权利通过董事会,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做出对公司有利并且合法的决定。同时,不能忽视公司的规章制度,要人人遵守,否则就会使得公司的管理很混乱,没有一个标准。股东们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互相配合,充分交流,共同实现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3、加强 注册会计师 的审计监督
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受委托的企业进行公正、客观、真实、依法的审计,对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应该负责任的,并真实的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在遇到虚假的财务报告的时候,应该坚持自己的立场。我们应该加强对会计师审计的监督,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4、加强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
造假与处理的工作力度不能相平衡,使得企业没有更多的重视,导致众多企业仍不断地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相关部门应该提高处罚力度、把控企业在市场中的进出等更能够使得各大企业对会计信息失真提高警惕性。同时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法律,让企业在会计信息的处理方面能够重视,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5、加强会计法规,法律的完善
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存在过多真空地带,这都成为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的切入点。因此,对于这些有漏洞的真空地带,相关部门要尽快调整和完善相关的会计准则制度,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把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原则作为首要目标。此外我们应当随时关注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及时更新现有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目前,我国颁布了统一的会计制度,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也有相关的政策法规,这对上市公司对外公示会计信息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同时,企业及上市会计准则体系要加速构建。因为,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具有特殊的意义。在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产生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会计实务,在公司的日常会计实务中,如何通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一套程序去处理会计信息,都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去执行。同时,会计准则提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调整与变化,全新的财务造假行为屡屡出现。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财务造假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财务造假的原因和手段
【摘要】会计信息是财务 报告 的外部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企业主,政府部门进行经济决策的主要依据。同时,对于研究宏观经济,调控市场、发展经济等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分析财务造假的动因和危害,以及财务造假的主要手段。
【关键词】财务造假 盈余管理
随着国内外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财务造假。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财务造假的方式也出现了推陈出新的现象。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说,还存在着财务造假的驱动因素,造假成本偏低,监管不利,所欲无法完全禁止这一现象的发生的。
一、财务造假的主要动因
财务造假的动因虽然有很多种,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无外乎就是两类原因,内部因素和环境因素。
(一)企业内部因素
1.融资动机。企业需要融资,一种方式是通过上市,从股票市场上吸纳资金;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借贷,这里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借贷。但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企业有一个良好健康的财务状况。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有严格的要求,因为如果企业因连续亏损而扣上了ST的帽子,投资者对它的信任度就会大大减低。再说向金融机构贷款,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要求企业提供能够反映其信用能力的各种会计报表和财务指标。因此,这也促使有些公司在财务状况不佳时,会用盈余管理对其会计报表粉饰,从而应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贷审查,也达到投资者的期望。
2.保市动机。上市公司一旦发生亏损,为了保持上市流通状态,就急需摆脱财务困境。如果终止上市,不但融资能力大大下降,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会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公司破产倒闭。正是因为ST政策的规定,上市公司尽量规避连续几年亏损,为了做到这点,会有意加大某年的亏损,从而为以后年度扭亏为盈打好基础。
另外,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特殊性使得许多企业难以获得上市资格,企业为了获得上市资格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使得想要上市的公司和想保住上市资格的公司,在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又不理想时,有着强烈的财务造假动机。
3.税收压力。和某些上市公司极力维持在公众面前的盈利能力相反,有些企业出于规避税款的考虑,通过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等方式,偷逃税款,这又是另外一种财务造假的动因。
(二)环境因素
1.会计行为环境差。相信大多数会计人员并不愿意主动违反职业道德,不坚持会计准则的。但是,目前会计人员的地位是尴尬的,虽然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地位有明确的规范,但是在绝大多数企业中,会计并非是独立的。会计也是企业内部员工,对企业和单位具有从属性,缺乏独立性。当企业领导为特定的目的,如进行盈余管理,或隐瞒真相,或追求报酬和晋升,或为达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逼迫会计人员粉饰财务报表,调节利润,会计人员就会陷入了一个两难境遇中。为了生存和生计,很多会计人员不得不妥协,服从领导,助纣为虐。
2.行政监督管理不到位。中国目前的企业会计信息监管部门主要是财政,审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他们都有自己的明确规定监管范围。各部委在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上有分工但缺乏配合协作,使得某些应该监管到的地方出现空窗,监管不到位。同时,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财务造假成本偏低。相比财务造假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某些企业更愿意铤而走险。
二、财务造假的危害
(一)危害市场经济
健康的社会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如果会计信息失真,不仅给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带来影响,而且会给社会、企业和单位造成了危害。虚假会计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不仅影响政府的税收收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决策与实际情况的偏差。
(二)危害社会利益
持续的财务造假和诚信缺失,使得投资者对投资市场逐渐失去信心,无法形成健康的证券市场环境,进而对整个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三)危害个人利益
财务会计人员的生存环境恶劣,被逼做假账、却因东床事发而受到责任追究和处理。有的被吊销资格证书,更有甚者,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三、财务造假的主要手段
(一)虚构交易
虚构交易是指捏造不真实存在的交易,令公司销售收入和资产虚增。这是一种常见且性质恶劣的财务造假手段。虚构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利用假合同、假单证、假发票等,虚增收入,成本以及虚增相应的资产负债。这就使得财务报表与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大相径庭。财务报告上所中反映的经济事项全部或部分不存在。
(二)提前确认收入
虽然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已经对销售收入的确认有严格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基于判断成分仍然很大。由于收入确认的弹性大,所以也成为财务造假手段之一。有的上市公司为了掩饰公司当期业绩不理想,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把本来还是存货的产品、或者未进行的服务也确认为当期收入,更有甚者在以后的会计期间直接作为销售退回而冲销收入,实际上产品压根没有出库,或者服务根本不会进行。
(三)一次性所得调节利润
依赖一次性所得操纵利润,这些所得并不是持续性的,而是一次性的,并不会有持续的盈利进入。当这部分所得带来的利润和收入消失,企业不仅达不到市场基于其前期盈利能力预测的目标,也导致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不可比。可以操纵的一次性所得包括投资收益、让渡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出卖实物资产,转让股权、关联方交易等。
(四)操纵关联交易
另一个企业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操作利润的 方法 主要有:关联方占用资金使用费;收取关联 企业管理 费;特许权使用费;特殊购销业务;内部转移定价,高买低卖或高卖低买等。 (五)将费用资本化来调节利润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费用需要符合配比原则,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才可以资本化,企业不可以随意改变。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不能直接在当期会计期间摊销,必须在受益的多个会计期间进行摊销。如果把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资本化,会将本来该在当期摊销掉的费用,变成在以后的多个会计期间摊销,因此虚增了当期利润。用于费用资本化来调节利润的费用包括借款费用、 广告 费用、研究与开发经费等。尽管企业会计准则对资本化费用有严格规定,可是企业在确定资本化费用的时候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弹性,从而可能操纵利润。
(六)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可选择性操纵会计利润
对于会计政策,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在符合准则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企业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进行选择,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一旦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可是有的企业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操纵利润,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会计政策。
常见的用于调节会计利润的会计政策:
1.收入的确认原则;
2.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
3.存货的计价方法;
4.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5.外币折算方法;
6.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7.合并报表原则。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依靠企业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判断,既然是判断就无法完全避免操纵会计利润。
常见的用于调节会计利润的会计估计:
1.估计坏账;
2.存货估计;
3.长期待摊费用和摊销期限;
4.估计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净残值;
5.无形资产受益期限估计;
6.根据预计使用年限进行估计。
综上所述,由于财务造假的动因的存在,财务造假成本偏低,而财务造假的方式有呈现多样化和隐蔽性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市场经济,乃至会计人员本身都深受其害。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加强各部委的协作,完善会计准则,逐步规范证券市场。
试论如何防范财务造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调整与变化,全新的财务造假行为屡屡出现,其造假花样繁多,几乎到了防不胜防的地步,严重地危害了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因此,针对财务造假事件,如何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案打击造假行为,遏制财务会计造假的产生,早已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笔者就防范财务造假提出几点个人建议,以供参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环境日益复杂,其经济事项也日益增多,会计制度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与完善。然而在会计制度改革过程中,部分单位或个人为了一己之私利,利用自身便利条件,进行财务会计造假行为,不仅给国家、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甚至造成国家宏观调控失误,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因此,防范和治理财务造假刻不容缓。以下笔者根据个人多年从事 财务管理 工作的 经验 ,提出几点防范财务造假的个人建议,以供参考。
一、提高会计诚信,美化社会环境
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的基本道德素质,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特别是21世纪的今天,诚信在会计行业中尤为重要。有效的提高会计诚信,不仅能够为防范财务造假提供一道有力屏障,还能有效美化社会环境,净化社会风气。提高会计诚信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打造诚信政府官员。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掌控者、调控者,在一定程度上领导和支配着国民经济,即与纳税人产生了契约关系,而诚信既是维持契约关系的基础。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会计法律 规章制度 ,规范和保护诚信,杜绝“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浮夸风,提高政府诚信度。
同时,强化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监管职能,维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竞争环境,为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加强全民诚信 教育 ,打造诚信社会风气。诚信不仅是对财务会计人员的道德要求,也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诚信是身处在市场经济中的全体公民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游戏规则。因此要想有效防范财务造假,加强全民诚信教育,使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形成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受鄙视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才能使会计人员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彻底消除财务造假的主观意识,从根本上抑制财务造假现象的发生。
二、提高财务造假的成本与风险,加大处罚力度
单位或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一切经济行为都遵循着成本效益原则。财务造假行为亦如此,特别是当单位或个人发现,其财务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的预期收益,很难不产生财务造假的冲动。因此,要想有效防范财务造假,提高财务造假的成本与风险,加大对财务造假单位或个人的处罚力度,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无疑是遏制财务造假的重要 措施 之一。
特别是目前我国,守信者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也未能受到严厉的制裁的种种现象,极大的促进了财务造假行为的产生,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已成为部分中介机构的“公开的秘密”。而在这样一种失信成本过低的社会环境下,“守信者亦会变成失信者”。而要想改变这一局面,加大对财务造假单位或个人的处罚力度,提高财务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让造假者无利可图,得不偿失,势必成为防范财务造假的有力保障。
三、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作为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框架,时刻保护着单位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因此,健全和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仅能够有效保证单位的经济活动在会计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之下贯彻执行,还能有效的控制会计随意操作空间,防范财务造假。所以,为了更好的贯彻与落实《会计法》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为防范财务会计造假提供一道重要的“法律屏障”,我国财政部、证监会自2001年6月起,针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的内部会计控制法规、规范以及其他配套规定。并以控制单位经济管理为内控导向,以控制单位经济业务流程为内控基础进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实施与建立。以此全面、统一的内控管理,明确会计职权,控制会计操作空间,将财务造假行为控制在最低点。
四、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21世纪的我们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是支撑国家发展的命脉。因此,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维护 财经 法律法规秩序,防范财务造假行为的产生等工作日益重要、突出。特别是审计工作,作为解决经济矛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切实有效的提高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强化其经济监督作用,尤为重要。首先,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提高社会监督作用。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行业自律色彩。
因此,目前我国应该做的是理顺中注协、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职能与分工,建立起政府行政监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有机结合,分工合理、监管全面的行业监管体系;其次,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确保公正、公平。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只有形式独立的会计师才能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做到勤勉尽责。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建立对会计师独立性的法律法规保护条例,确保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屈从于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此,为防范财务造假提供一道“人工屏障”。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本文笔者对防范财务造假的具体分析,使我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财务造假行为的发展与蔓延,不仅会给单位、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破坏经济发展秩序。因此,强化财务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单位的内在监督职能,对防范财务造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鹿小楠,傅浩.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研究[J].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
[2]李金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控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 (10).
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论文抄袭造假行为,社会进行舆论监督。
写论文依靠的是严谨的学术精神与深入其中的专业技能,没有任何其他捷径。论文造假迟早有一天会被扒出来。
想要正确写论文,首先就是要端正学术态度,不做投机讨巧、弄虚作假之事,其次就是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多看文献,认真学习写论文的方法。
虽然论文造假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学术界可以放松自我要求。日本“学术女神”萧春子因为博士论文失败而辞职。韩国生殖专家黄禹锡因伪造论文被开除公职,并被判处两年和三年处理。可以看出,国外学术界在处理欺诈方面是严格而有力的。可以借鉴相关做法,整顿学风,杜绝欺诈行为。
防止假文件的关键仍有待检查。霍顿先生认为,编辑和评论《柳叶刀》有两个特点。首先,他们有很好的专业能力,足以对评判论文给出权威的意见。第二,法官来自世界各地,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官的多样性。如果这两种模式能在中国学术期刊上推广,我相信它们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此外,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即审稿人不会被告知作者的真实身份,作者也不会得到审稿人的真实身份,这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审稿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首先,评论者和作者之间产生厌烦情绪的可能性被最小化了。其次,审稿人在审核论文的原创性不会有任何顾虑。
目前,新闻中揭露的大多数假文件都是偶然的。如果高校依法设立学术权威机构,接受各方举报并处理相关案件,造假者在日常工作中也会感受到相应的压力,从而将造假行为堵在摇篮中。试想,如果梁颖在早期学术生涯中的造假行为能被期刊及时制止,也许她不会在漫长的岁月中误入歧途。
恐怕这也与当前的学术评价体系有关,即很难解决假论文的问题。盲目地以发表论文的数量来评价人才,使得许多研究者过分追求论文的数量而不是质量。近日,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联合发布通知,联合开展“四清”专项行动。这一举措是为了改变“短而快”的项目容易产生论文和产生成果成为热点。
本人在网上查到了2015年1月22日公布的《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大家可以对照一下,就会知道本人所言不虚。
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东大学科字〔20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东北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所提交的 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主要学术观点、实验(调查)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或篡改实验(调查)数据、实验结果、研究成果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评判等工作。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本部门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院、有关学院(部)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须具实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生院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相关举报或证据材料等。由秘书处向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会同相关学院(部)共同研究讨论,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需调查,则责成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须就所举报、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作假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应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议,维持或变更认定意见。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转交研究生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师生、亲属等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东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中学位相关问题处理的决策机构。行政和纪律处分等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有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要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中为我校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我校教职工的,将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作为对学院(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其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计划、暂停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学位授权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由相关部门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30天内,学校将处理情况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