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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毕业论文选题豆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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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毕业论文选题豆丁

近些年金融科技得到了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目前关于金融科技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在学生界尚未形成统一明确认识,同时缺乏关于金融科技影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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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小企业资金紧缺、融资困难是我市工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已经成为困扰企业生产、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据市人行统计,2004年全市制造业贷款增幅占全部贷款比例呈“双下降”态势,分别比2003年下降3和个百分点。近来,市委、市 *** 提出了“再干三五年,实现新跨越”的战略目标,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要求三年实现“五个翻番”目标。其中,工业产销要增加1100亿元,若按投入产出比1:测算,需投入项目资金约440亿元,同时需配套500亿元左右的生产流动资金。由于现阶段我市工业经济的主体是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工业经济的加快发展势必需要中小企业更多的资金注入,因而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矛盾是当前工业经济组织工作的重要议题。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缺和融资困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融资体制、信用环境、企业自身及融资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需要综合协调、配套解决。通过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调查了解,我们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缺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要理顺资金关系,扩大融资渠道,企业、银行和 *** 三方联动,共同努力,化解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矛盾。首先,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力度,通过外来资金缓解资金紧缺矛盾。近几年来,我市银行资金存贷比一直偏低,但我市工业经济仍然取得了快速发展,其强大的资金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通过外资、民资等各种资本的进入,引进了一批以大连化工、川奇光电、科龙电器为代表的大项目,推进了亚星与格林柯尔、联环药业与上海联创和香港威尔曼等一批资产重组项目,激活了生产要素,打通了工业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增强了工业经济发展的动力。下一阶段,我们仍应强化这方面的工作,尤其要继续加大产业链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力度,发挥和发掘自身优势,扬长避短,推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扬州集聚,缓解资金紧缺矛盾,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再上台阶。其次,继续加大贷款推介和服务力度,积极促进银企合作。2004年,通过信息发布、贷款推介、银企座谈会及跟踪协调等方式,市经贸委协同相关部门共向市各商业银行推介项目86项,帮助工业企业申请贷款16亿元;促成71家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与银行签定《银企合作协议》,授信额度达123亿元;并帮助部分工业企业协调争取封闭贷款3000多万元。这一系列有效举措对我市部分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今后,我们应继续做好资金要素的协调,积极将一批有亮点、有产品、有市场的企业推介给银行,定期召开银企见面会,加强双方信息沟通,增强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了解,促进银企进一步合作。第三,引导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资金管理,是企业优化资金结构、改善资金运行、加快资金周转的重要途径。我们应积极引导企业以销定产和以销促产,大力压缩两项资金,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提高产销率和资金回笼率;引导企业在争取获得银行支持的同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股份制改造、积极争取上市等途径,尽快建立起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融资体制,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争取获得最佳的资金收益率;与此同时,还要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债转股、融资租赁、典当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最近,市委、市 *** 出台了扬发(2004)38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的意见》,下一阶段,我们应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 *** 的“双创”意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获得国家、省、市对技改、新品开发、做大做强等方面政策资金的支持,用好、用足、用活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多渠道解决资金矛盾,加快发展,做强做大。第四,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建设,继续推进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培育信用需求、规范信用市场、完善信用制度、营造信用环境,对于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建设: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中小企业诚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向银行等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表彰守信用的中小企业,树立信用典型,大力宣传和推广信用管理模式和经验,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制度及奖惩机制,增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的信心;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建设和普及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的合约管理、营销预警、财会管理和雇前调查等,对企业经营、管理、检测等人员开展信用和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信用调查分析、评价和监督等专业人才,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第五,充分发挥和发掘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近几年来,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资本金较少,担保能力有限,加之受到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的担保能力已有所下降。下一步,应在继续完善和强化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形成 *** 资本、商业资本、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格局,将一些 *** 主办的担保机构真正组建成独立的法人担保企业,实现商业化运作,改变目前我市担保机构规模不大、担保能力有限、运作效率不高的局面。为支持担保机构的发展,建议 *** 建立财政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所发生的坏帐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提高其担保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的管理,建立担保业自律组织,使担保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则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要逐步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努力疏通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有效投入的渠道,为中小企业能更多更快的获得信贷支持创造条件。第六,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 可以通过税收贴息支持、扩大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不同于大型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和贷款操作程序,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切实发挥银行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鼓励各商业银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展授信业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拓展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业务;放宽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支持开办融资租赁;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支持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使用国外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发挥典当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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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阶段的融资策略 一、创业早期阶段最好靠自有资金 很多中小企业创业伊始,就想到融资。其实,求人不如求己,融资需要花时间花精力,融资需要向别人披露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且引入外部股权资本同时很可能同时引进了矛盾。从另一方面来说,投资商都是尽量规避风险的,所以一般企业在起步或早期是很难融到资金的,而在企业已经成长起来,销售额和利润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很多投资商会主动找上门来。所以在创业的早期阶段必须依赖自己的资金,从销售入手,积极地寻找客户,有了营业收入就有了发展的动力。也有一小部分投资公司专门寻找创业早期的项目,以求获得高倍数的回报率。即使在这种创业早期就获得投资商关照的情况下,创业人也需要投入一部分自有资金。 二、努力挖掘内部资金资源 在寻求外部资金之前,先充分利用内部的资金资源:企业应该有一个很好的现金流预测系统,向顾客提供足够的激励条件鼓励他们及时付款,对客户要有严格的信用评估程序,做好给供应商付款的计划。,尽全力保证销售收入,控制库存量,完善质量控制体系,降低废品率,变现闲置资产。 三、积极寻求外部资金资源 如果内部资源都已经充分利用,那么再看有什么外部资源:股东的资金,企业的往来账户银行透支或贷款的可能,代理商应付款或票据的贴现,出售反租(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租用该项资产),商业银行贷款, *** 或公共机构的无偿资助或贴息贷款,最后才是风险投资基金。 四、银行融资 银行融资是现阶段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除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外,针对中小企业普遍缺少抵押品的特点,还有以下几种特殊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六至八成,申请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尽管商业承兑汇票无银行信用担保,只有出票人(相当于前述应收账款付款方)的信用担保,但对于销售商来讲,由于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认同与配合,而且操作规范,因此销售商仍乐于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实际也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一种形式。由于无银行的信用担保,因此贴现银行对销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资信要求较高,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此项业务。 应收账款信托贷款:应收账款信托贷款是指以申请企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将应收账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应收账款的收益归银行,同时银行和该企业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于这种操作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将应收账款安全隔离为信托财产,与前述应收账款质押相比,提高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而且对融资申请企业来讲,只是会增加一定的融资成本,因此,对银行与企业都会有较大的吸引力。 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对企业来讲,其实就是一种分期付款,可减轻短期内的现金流压力。对于那些需要大型机电设备、大宗原材料采购的中小企业来讲,融资租赁不失为一种好的融资方法。 动产质押贷款:企业可用于质押的动产主要包括产成品、原材料等。由于动产的流动性与不可控性,目前国内部分银行与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合作,推出了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这一新品种,操作要点是:申请企业将动产运至指定的物流、仓储公司的监管仓,物流、仓储公司向申请企业出具仓单,并交付银行,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 五、国外中小企业创业阶段融资手段 美国国际资本资源公司对480多家寻求资金的创业企业做了一项有关创业者利用何种方法来完成他们融资目标的调查。其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都把其中一种融资来源看作一个可行的和更佳的选择:私人权益投资者和私人放贷投资者。向投资银行寻求资金帮助的创业者中,有61%的人依靠直接参与性的投资,他们把目光主要投向于非正式的、高风险的风险投资家,并把这些人作为他们筹集资本的主要渠道。另外还有18%的创业者期望依靠他们个人的资金和家人、朋友的资金以及通过商业联系筹集的资金。在这些主要处于创业早期阶段和发展阶段的公司中,只有9%的创业者可以依靠利润和经营资本来为他们的发展计划提供资金。仅仅只有7%的人向银行进行了贷款融资,另有3%的创业者选择了共同经营和联合,只有2%的创业者表示对通过专业的风险投资公司来融资感兴趣。

以下论文仅供参考: 《企业资金短缺成因及对策》 [关键词]商业企业财务;资金管理;资金短缺 [摘要]商业企业资金短缺,既有企业内部原因,也与市场的季节性变化、经济的波动导致消费能力的变化、通货膨胀及同一地区竞争对手的强弱等有关系。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商业企业必须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 目前,资金短缺是商业企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试图对商业企业资金短缺的原因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商业企业资金短缺的原因 企业在经营中出现资金短缺的原因多种多样。商业企业处于流通的中间环节,积压了大量的资金,经营中承担着很大的风险。从内部因素看,商业企业资金短缺的原因,一是企业原始资金投入不足,主要靠贷款维持,再加上企业快速扩张,抽出过多的流动资金用于扩张而发生资金流转困难,例如更新设备、增加新的连锁店等。二是经营中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某个环节资金周转受阻,例如大量存货积压、外欠货款增加等。三是企业经营发生亏损。当企业发生亏损尤其是亏损额大于企业的折旧提取额时,直接结果是企业的流动资金逐渐减少,引起资金短缺。此外存货的变质、财产的毁损、坏账损失等都会引起企业资金短缺。 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外,商业企业的资金短缺还与市场的季节性变化、经济的波动导致消费能力的变化、通货膨胀及同一地区竞争对手的强弱等有一定的关系。一是资本不足及盲目投资造成资金紧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业逐步由单一的百货业向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等多业态发展,它们分别以其独特的优势吸引着各自的消费群体。在由旧的经营方式向新方式转变时,许多企业由于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或者投资额过大,造成固定投入不足,没有达到预期的经营目的。即使固定投入充足,但由于挤占了大量流动资金,造成周转困难,效益下降。二是经营不善造成企业资金紧张。第一,库存商品粗放管理。商业企业的经营过程是购进商品、销售商品、实现货币积累,商品是商业企业正常经营后占用资金最大的一项资产,对于企业经营目的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现阶段我国企业面临两个问题。首先是不能及时、准确、科学预测进货量。如果一次进货量大,极易引起库存积压,一方面占用大量的资金,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存货的管理成本,同时其毁损的可能性也加大,承担着很大的跌价风险。其次是难以详细掌握库存商品情况,影响商品的定价决策。由于商品日渐增多,一个大型的商业企业品种多达数万种。如此庞大的数据靠手工管理,日常的核算只能估算,这就增加了用工量,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而且因无法掌握详细的库存量和存储期,很难及时进行商品价格调整,致使有的商品仍处在销售的成熟期却做了削价处理,而有的商品却早已超出保本期,仍在库存积压。第二,赊销政策不当。合理运用赊销政策有助于稳定销售渠道,开拓市场。但由于赊销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销售,它会直接产生应收账款,对赊销控制不当和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严,都会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应收账款增加不仅占用了大量资金,导致流通中资金沉淀,降低了资金周转速度,而且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坏账,导致资金彻底损失。第三,费用无预算或预算执行不力。当前商业企业普遍存在着无预算或预算执行不严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货费用无预算。科学的进货不仅要对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更应该对进货费用严格控制。二是日常经费支出无预算。目前多数商业企业的费用管理如日常维修费、对外采购费等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采购由于缺乏控制出现舍近求远、质次价高等现象。三是重大支出无预算。目前一些重大支出项目由于事前缺乏科学预测安排,事中缺乏严格控制,事后没有严密评价审计,造成项目资金浪费,中途追加投资,事后没有明确责任等现象。四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当造成资金紧张。目前多数商业企业由于管理体制的限制,实行二级核算,无法严格执行预算。核算单位之间资金不能互通有无,造成旱涝不均。 二、解决商业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对策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通过周而复始的运转给企业带来货币的增值。企业一旦出现贫血必须及时加以解决。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办法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从外部筹资。从外部筹资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选择不同的方式,主要有发行新股、发行债券等。二是从内部寻找所需要的资金,如加快存货的周转、加速收回应收账款、合理利用信用资金等。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优化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金筹集来源的构成和比例关系,通常企业资本结构是由长期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构成。合理的资本结构就是每股盈余最大的负债与权益结构。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思路有二,其一是在保持现有资本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尽可能提高企业的息税前利润,也就是通过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其二是在保持企业息税前利润不变的条件下,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实现结构优化。资产结构是指企业进行投资中各种资产的构成比例,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及流动资金投放的比例。资产结构管理的重点是确定一个既能维持企业正常进货周转等经营活动又能在减少或不增加风险的前提下给企业带来更多利润的流动资金水平。发展新店前不仅要考虑前期固定投入,也应该关注流动资金的充足性。 借助网络手段,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对于商业企业来说,财务集中管理主要包括统一开户、统一结算、统一购进、统一核算。首先要建立合理的财会体制,在总公司设立结算中心、核算中心和稽核中心。结算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内部往来资金的划拨和采购资金的偿付,核算中心主要对经济事项进行记录和处理,稽核中心主要负责资金运用和账簿记录的稽核工作。通过这三个部门的有效配合实现资金的良性运作。统一开户是指在同城的相关企业都要在公司结算中心开设内部账户,各款项均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结算中心对每项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按照银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保证支付、存款付息、借款收息、透支罚款等制度。这样既解决了个别部门资金闲置的问题,又解决了一些部门资金短缺的问题。在进货环节上设立配货中心,各项进货均由配送中心和公司货品部进行采购,由于采购批量大,在质量上容易把关,容易降低成本,而且还可以在不同门店进行调货,防止库存积压和脱销的出现,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对于非法人机构,一律在公司统一核算,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人力成本和核算成本;对于法人机构,可实行分散记账、集中稽核的方式,即由公司委派的会计人员在远程进行会计处理,稽核人员通过网络进行查账,这样既大大降低了成本耗费,又便于及时掌握信息及对整体资金进行安排。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实现公司资金的统一调度和安排,提高资金的运用能力。 加强日常管理。一要加强预算管理。预算调控包括预算协调、预算调整、预算监控、预算仲裁。二要加强库存管理。主要是加强对订货点的控制。三要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的管理主要包括赊销授权、赊销收益测算、客户资信调查、货款回收、处理坏账等内容。四要合理利用信用资金。商业信用的具体形式有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其中应付账款的比例最大。应付账款管理应侧重于衡量应付账款的成本,注意合理安排资金偿付,在结算时注意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2]赵新顺,姚晓民 论会计基础工作特征及协调[J] 生产力研究,2002,(6) [3]耿建新,戴德明 高级会计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论文写作,先不说内容,首先格式要正确,一篇完整的毕业论文,题目,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参考文献。学校规定的格式,字体,段落,页眉页脚,开始写之前,都得清楚的,你的论文算是写好了五分之一。 然后,选题,你的题目时间宽裕,那就好好考虑,选一个你思考最成熟的,可以比较多的阅读相关的参考文献,从里面获得思路,确定一个模板性质的东西,照着来,写出自己的东西。如果时间紧急,那就随便找一个参考文献,然后用和这个参考文献相关的文献,拼出一篇,再改改。 正文,语言必须是学术的语言。一定先列好提纲,这就是框定每一部分些什么,保证内容不乱,将内容放进去,写好了就。

我爱你!

看我写的书《物流人员的自我修养》里面会有你要的答案。。。。。

相信市场,但也不能迷信市场。在民间借贷之外,还要建立一整套应急状态下的触发机制。一旦发生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组织等便应自觉响应 *** 干预,按照比例、降息让利、分类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切实落实支持发展中小企业的国家战略。 “民营经济成就了浙江,是浙江的瑰宝,我们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它们。”目有疾,自当医。而这种医治,不仅要给予其应急性的资金支持,更要着力约束资金流向,规避应急贷款再次流入资本市场的风险,引导中小企业走向实体繁荣的康庄大道。由此而论,根治温州企业近年来从房产到能源再到古董的炒作之风,才能矫正被扭曲了的经济结构,才能尽量减少无谓的行政干预,才能重新提振实业起家的勇气与辉煌。

感受文章的语言所表达的思想感情。 4.结合上下文理解词义和句义,领会词句在特定语言环境中的含义和作用。 5.找出文中感受最深的句子或段落,抓住一段文字的中心,找出关键语句,体会这些语句的深层含义。 6.欣赏文章中优美、精辟的语句,初步欣赏文学作品中的形象和描写,体会语言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金融专业论文选题

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二十个适合金融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从案例看团体保险市场的问题与法律适用2、金融发展对就业增长的影响关系检验3、基于异质信号的资产价格学习机制及均衡演化路径4、中国农产品期货主力及近月合约套期保值效果研究5、现货、股指期货与股指期权套期保值组合的Delta中性动态模拟6、基于判别分析法的房地产信贷风险评价7、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实现途径:生态资本运营8、宏观税率对国债依存度影响的实证分析9、商业银行股东关联贷款形成机制及其影响研究10、金融危机时期是产业创新的战略机遇期11、保险公司代销基金的前瞻性研究12、中国A股市场引入做空机制的市场风险分析13、新时期信托业务模式调整与风险控制1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影响15、我国商业银行并购信托业的动机及其经济后果16、中国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现状与思考17、宏观调控背景下中小城市房地产信贷风险问题研究18、对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推广难的实证研究19、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可持续创新研究20、P2P网络借贷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

都是比较好写的,如下:

一、国际金融问题

1、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危机

2、金融危机传染与发展中国家的防御

3、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危机的成因与风险防范

4、我国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及危机管理

5、货币危机预警机制

6、亚洲(欧洲)区域金融合作

7、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传导机制

8、国际金融并购及影响

9、金融全球化对中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10、国际金融的协调与合作

二、宏观金融调控问题

1、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调整

2、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与财政政策目标的协调

3、我国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选取

4、利率应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

5、货币供应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终结

6、我国应继续将货币供应量作为中间目标

7、再贴现政策的作用与宏观金融调控

8、进一步拓展我国公开市场业务的对策

9、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改革

10、衡量货币政策松紧程度的指标的选择

三、货币政策比较问题

1、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的特点

2、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确定

3、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

4、中国与美国(或其他国家)货币政策的区别

5、通货膨胀机制与通货紧缩的机制

6、通货紧缩的根源:有效需求不足

7、增加有效需求的途径初探

8、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效果、效率分析

9、银行流动性过剩及风险控制

10、开放经济下的我国货币政策工具分析

四、我国的利率政策问题研究

1、利率结构与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2、利率结构的调整与经济结构的调整

3、储蓄和投资的利率弹性研究

4、试论储蓄存款的利率弹性

5、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对银行业的影响与对策

6、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优化

7、提高商业银行在利率传导中的效果

8、现阶段我国利率政策的有效性

9、我国利率政策的经济运行效果分析

10、论通货膨胀压力下的利率政策选择

五、利率市场化问题研究

1、利率市场化势在必行

2、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与利率市场化

3、金融体制改革与利率市场化

4、我国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前提

5、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骤

6、我国利率市场化应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

7、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

8、利率市场化对国有商业银行(或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

9、利率市场化后企业投融资策略的调整

10、我国利率市场化后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

六、政策性银行问题研究

1、我国设置政策性银行的理论依据

2、我国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问题的解决

3、政策性银行如何配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实施

4、我国政策性银行外部关系的协调

5、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有效监管的实施

6、构建政策性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

7、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路径的比较分析

8、农业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贷款问题

9、政策性银行外部约束机制

10、政策性银行与我国产业政策的配合

七、货币市场问题

1、论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2、货币市场机制分析

3、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形成机制

4、论票据市场的功能和作用

5、证券回购市场的交易分析

6、国库券市场的投资分析

7、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运作及其特征

8、商业票据市场和银行承兑票据市场的关系分析

9、论大额存单市场

10、大额可转让定期价值分析

八、资本市场问题

1、试论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功能

2、投资银行组织模式比较与选择

3、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经纪人制度

4、企业并购的风险及防范

5、国内外企业投资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6、试论二级市场的基本功能

7、二板市场的特点、功能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8、公司在二板市场上市的标准、组织实现及主承销商保荐制度

9、开放式基金融资研究

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退出模式研究

九、银行不良资产研究

1、转化或清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法

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成因分析

3、资产证券化在处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时的可行性

4、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债转股的必要性和设想

5、论债转股的理论和政策问题

6、资产管理公司转型问题

7、债转股的风险与时机分析

8、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利弊

9、债转股在不良资产处理中的效果分析

10、如何杜绝不良资产的再生

十、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

2、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3、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4、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5、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机制

6、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生成机理

7、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及防范

8、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安全

9、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

10、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十一、分业经营与全能经营

1、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银证、银保合作

2、国际金融界混业经营的潮流

3、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研究

4、混业经营的风险分析

5、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的选择

6、分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

7、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安全性分析

8、我国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证合作分析

9、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10、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与监管对策

金融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国际金融与汇率问题

1、人民币自由兑换问题研究

2、当前人民币汇率问题研究

3、中国资本市场开放问题研究

4、中国资本外逃问题研究

5、银行股外资并购问题研究

6、中国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与调节机制

7、中国国际储备的规模管理与营运管理

8、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与香港联系汇率制问题

9、人民币汇率机制与香港的联系汇率制

10、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11、论内部经济均衡和外部经济均衡的政策搭配

12、人民币有效汇率与贸易收支数量关系研究

13、中国利用外资发展战略与策略

14、次贷危机下中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15、论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问题

16、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17、电子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

18、论金融机构自律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19、实施信贷风险分类方法的若干思考

20、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防范

金融二专毕业论文选题

金工方向1、美国次级债危机对我国的启示 2、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与改革问题的思考 3、区域金融合作对环渤海经济中心构建的支持 4、关于环渤海地区金融合作问题的研究 5、从紧的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6、我国央行货币政策操作与效果分析 7、电子货币发行对货币供给影响的实证研究 8、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与监管问题探析 9、****股票的价值分析; 10、****证卷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估; 11、****银行股份公司经营绩效评估; 12、中国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管理; 13、中国股指期货推出后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14、村镇银行经营模式研究; 15、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所要求的经营环境研究; 16、股权投资基金研究 17、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研究 18、认股权证定价的实证研究 19、股指期货交易策略研究 20、物流金融发展研究 21、黄金市场投资策略研究 22、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23、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研究 24、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关系研究 25、中国股票市场“政策市”表现及原因探析 26、股票发行制度创新研究 27、从紧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2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及发展趋势(创新) 29、资本市场理财产品现状及发展趋势 30、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缺陷及纠正 31、信托业务创新探析 32、私募基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33、金融支持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34、人民币汇率升值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37、中小企业融资难与商业银行贷款低效率 39、现金流量表与企业的并购业务(借助案例分析) 40、期权激励与中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银行方向 1、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2、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3、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4、我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及发展定位 5、中小商业银行贷款定价问题探讨 6、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及对策 7、从美国的次级住房贷款危机看中国银行业的住房贷款业务风险 8、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继续改革问题探讨 9、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10、中外银行信贷管理的比较与启示 11、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对策 12、我国银行监管与国际接轨问题研究 13、中国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问题 14、关于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15、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及启示 16、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17、构建农村信用社风险控制体系的研究 18、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19、发展农村消费信贷问题研究 20、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存在问题及对策 2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研究国际金融方向 1. 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机制研究 2. 金融业全方位开放后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问题研究 3. 论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及对策 4. 我国中小企业贷款的体制障碍及对策研究 5.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模式分析 6. 我国个人理财市场拓展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7.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效应的实证分析 8. 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负效应及对策研究 9. 人民币汇率与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分析 10. 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进展情况及推进对策研究 1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问题研究 12. 金融风险与防范问题的研究 13.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14. 央行加息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 15. 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启示 16.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利弊分析 17. 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时机分析 18. 规范民间金融政策研究 19. 民间金融的风险分析 20. 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实证研究金融保险方向 1. 河北农村住院医疗保险的实践及影响因素研究 2. 河北农村保险制度改革难点与对策调查研究 3. 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研究及对策分析 4. 保险公司的品牌战略研究 5. 大学生失业保险项目开发的可行性研究 6. 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防范方法研究 7.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8.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 9. 浅谈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0. 人寿保险保费分析方法研究 11. 保险产品创新研究 12. 保险组合产品及其规制问题探讨 13. 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模式探讨 14. 保险营销创新与监管研究 15. 保险业集团化经营模式探讨 16. 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指标体系研究 17. 影响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因素及政策建议 18.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研究

金融毕业论文篇1 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影响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这是由两个词语组合而来的,也就是互联网加金融。那么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定和互联网的发展息息相关。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基础的保障。并且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取代了传统的人工操作,使得互联网金融更加透明化、虚拟化、公开化,更是大大节约了人工成本,提高了效率。并且,在互联网上,金融信息得以资源化。互联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利用云计算技术来寻找我们生活、经济等各方面的信息,并且整合成可利用的资源。不管我们在互联网上的交易还是浏览情况,都会成为数据,被互联网分析,最终系统性的分类汇总成有用的信息。方便、快捷、而且数据大,可靠度高。 相对于传统金融业而言,互联网金融业更加快速地推动着我国金融业往前走。传统金融业大多是垄断机制,比如银行,银行大多服务于政府或是大企业,许多小微企业得不到融资机会,而现在国家大力推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多的小型企业应运而生,这时候,他们的需求就得不到满足,新兴行业的崛起和小企业的壮大希望能够得到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如果小微企业得不到融资机会,又怎么能够经营出更好的业绩,也就无法带动经济的发展,这样就与现在的政策期望相背离了。这样的机遇下,互联网金融顺风而起,迅速壮大,这样的金融改革使得金融产品效率更高,服务更加便捷,成本更加可控。 互联网金融现如今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传统金融网络化,比如说手机银行,今年2月25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银行一起做出了一个惠民 措施 ,即转账免费,虽说银行是受到第三方支付的压力下,稳住民心,减免手续费,但也有一部分来自于央行的推力,央行去年12月25日发布相关文件,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在一定金额以下办理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更何况减少了柜台人工的成本,所以对于这点小成本,银行还是有能力覆盖的。还有一个亮点是在2月25日,五家银行签约,使银行间账户信息互联互通,也就是说,客户只要在这五家银行中任意一间开立账户,就可以在这五家银行内任意选择产品和服务,这为客户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但也同时增大了风险,也给银行更大的压力。 第二种类型是互联网支付,也就是第三方支付,如微信、支付宝,这些支付方式已经渗透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了,只要有手机的人,百分之八十的概率都会安装它们,因为它们便捷,快速,并且免费,特别适合小额转账。虽然近段时间,也就是从3月1日起,微信支付对转账功能停止收取手续费,可对提现功能开始了收取手续费,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要承担它们自身的一个运营成本,免费也不可能是它们留住客户,维持业务的长期做法,不过,大家已经习惯于这种支付方式,并且手续费也并不高,所以这股浪潮依旧持续着,还要一方面是因为电商小平台拥有关于用户的大量数据,这一优势带来了契机。比如马云的淘宝、天猫,你要在上面购买商品,就要用支付宝,在刘强东先生创办的京东上买东西就有一个“京东白条”而且也算小额贷款,消费性金融,饱受大家追捧,在2015年,它的交易额也同比增加600%,消费金融用户同比增加700%。这样的发展令人惊叹,也让人不得不折服于互联网带来的影响。 第三种类型是网络融资,也就是通过网络平台贷款,这就满足了个人金融需求和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问题。这对于中国现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缺口,正好网络融资来弥补了这一缺口,比如P2P等。首先来谈谈关于解决个人金融需求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切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说现在房价居高不下,不少年轻人在外打拼买房难,租房难,于是搜狐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搜易贷”平台2014年推出“首付贷”项目,这个就解决了许多人买房子付首付的问题,因为它的费率比地产公司及一些小贷公司还要低很多,并且有很多种类选择,放贷时间也快,这给急需要有个住房但又暂时没有足够资金的人们来说,这是一个绝佳的选择。而且“搜易贷”开发了“赎楼贷”“卖房贷”“抵押消费贷”“租金贷”“购房贷”等创新产品。使得个人融资得到了极大的帮助,不仅是买产品,还有做贸易等,都解决了人们的资金缺口问题。 然后再来谈谈关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给微型企业解决的融资问题。近几年来P2P这个词也算是红遍中国的大江南北。在众多微型企业不断成长的过程中,借助于P2P网络借贷来实现自己的融资难问题的案例数不胜数。它将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再将这些资金直接借贷给小微企业,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并且P2P的 商业模式 非常符合现如今的新经济,所以增长速度迅速。 第四种类型是网络投资理财型,当然这里面也同样包含了P2P平台,并且还占据了很高的地位。对于许多投资者来说,网络投资理财,比如P2P平台、余额宝、理财通等。它们的投资门槛很低,就余额宝来说,它的投资门槛,甚至于说是100元以下都可以进行投资,并且风险很低,网购又方便,只要有手机,下载app后就能随时买进,也十分迅速,如果是提现到银行卡,只需2小时以内,如果是消费就能立即消费,节约时间,有了这一系列的特点,投资者们,哪怕是学生,也愿意将自己手中的闲钱放入余额宝,虽然也不能像买股票那样的收益高,但也不用每天担心它是涨还是跌,并且买股票也需要 经验 和专业知识,你才能盈利。对于没有投资经验手里有余钱和投资理念的人来说,这样的产品再好不过了。所以,这类网络理财产品对于各个年龄层次的人来说都是十分适用的,十分普及,使用率最高,根据数据显示达到76%,远远超过银行理财产品和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自身的安全问题 近几年来,互联网如藤蔓之势迅速占领全国的各家各户,带来的影响巨大,可是互联网本身却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技术漏洞,知识的不断更新,科技的不断进步,一旦没有及时更新和改进互联网防护,就有可能遭到黑客的入侵,互联网上泄露了客户信息,随意修改了关键数据,甚至还会导致互联网系统短时间瘫痪,安全漏洞让人防不胜防,这样导致的损失也不止几亿元那么简单。客户投资者觉得自己受到欺,不再相信互联网金融,导致的消极因素不断扩大。 2.互联网金融鱼龙混杂 互联网金融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发展的,所以它的准入门槛很低,注册资金不高,政府也在2015年才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所以在这个领域里可谓是鱼龙混杂,不仅技术上,风险把控也不好,对于进入这个行业的人也不过关,无法把握风险的人大在其中,所以一旦有什么小问题就会应风而倒,更可怕的是有许多人一开始就是为了欺投资者,故意拿出高利息来吸引投资者,最后就携款而逃,所以跑路的平台越来越多,还有许多没有经验的平台不知道如何定价,如何做出好的产品,最终无法收获效益,所以不得不倒闭的情况也不少。 3.互联网金融缺乏创新 最开始的互联网金融给整个金融业都带来了不错的影响,于是越来越多的人便效仿前者的模式,想要从中获利或是成长,但是,时代的变化是不允许你一直跟随别人一成不变的步伐,很难解决现如今面临的问题,反而会加重拖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也是由于创新太过于冒风险,怕一不小心就触碰了监管红线,而且创新这种东西就跟创业一样会耗费太多的时间跟精力,运营成本更是高得可怕,重点是即便投入了资金和力,技术也不一定会成功,所以这也是现在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一个困局。 4.互联网金融行业人才匮乏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相比国外的互联网金融实属太过年轻,稚嫩,所以在这方面的人才和人才培育也是十分缺乏的,不仅是营销人才,还是风险控制人才,技术人才,高管人才,需求程度都是很大的。如果没有这些人才的血液注入,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将面临难以预估的风险。没有好的产品设计,没有好的管理团队,没有好的营销策略,谈未来是否遥遥无期呢? 三、针对当前问题的对策研究 1.提高网络安全标准 由于网络安全 系统安全 问题严重,许多的平台都没有专业的技术团队,甚至有些平台都是从外边购买系统回来,所以要提高网络安全的标准,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自己建立一个独立的系统,即使依旧采用外购的手段,也要提高要求,并且培养团队里的人去研究这个系统,设立专门的职位定期检查系统是否有缺口,有风险,及时查漏补缺,及时把控风险。 2.强化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引导 互联网金融处在这样一个混杂的环境中,不仅是要政府出台更加细致的有关文件来规范约束互联网行业的内部情况,更是要提倡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可以让各个平台相互制约,如果发现彼此存在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同样投资者也有这样的权利,加大监督力度,完善体制。加强并规范平台披露信息的情况,平台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股东情况等,都要定期披露出来,让投资者自己衡量风险。还有信用体系的提高,投资者的征信情况也应该更加严格,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还有一点,可以适度提高行业的门槛,保证让参与者有更好的风险承担能力。 3.鼓励互联网金融多元化发展 一成不变的思维只会让社会退步,只有不断开拓新的领域,横向或者纵向不断地去发现,去尝试新的 渠道 ,才能更好地走向未来。国家也可以大力鼓励现有平台或将要踏上这个征途的新入者开展新的途径。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发挥出它全部的能量。 4.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 尽管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人才缺口问题严重影响互联网接下来的发展,只有大力培育人才,比如说在大学里开设相关联的课程,各级专业教授联合各平台共同制定企业内部人才培训计划,针对性地让他们学习,或是引进国外的优秀人才,学习他们的经验。培养好的人才给予他们相应的福利,留住人才,让互联网的未来更加明朗。 四、结语 综上所诉,互联网金融在政府和经济改革的推动下,有着可预见的未来。虽然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面临着许多挑战,但是只要针对这些问题,采取正确的措施,积极地去修补它的缺点,并且与各个行业深度融合,就能促进传统产业跨界融合、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对于中国的创新创业的发展也有着很深的影响和意义。在现在的外部监管部门的“洗牌”后,互联网金融也有了新的模样,相信在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会越来越多,数据也会越来越大。 金融毕业论文篇2 试论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一、前言 由于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我国的电子商务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时下流行的融资方式,也成为帮助小微企业进行融资的最好的方式。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不足,常见的问题会出现,平均的生存的时间很短,抗风险能力不足,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产生了不利影响,从而阻碍了小企业的进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进行大量的研究。近年来电子商务有了长足的进步,互联网金融也发展起来,小微企业融资也得到了应用与发展,形成了融资的新模式。与以往的仅仅依靠小微企业内部筹集资金的方式相比,通过互联网融资大大的提高了融资的局限性。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需要借助外力,能够实现快速的发展和壮大。特别对于一些新型产业的中小企业,通过行动方式融资,能够实现短期内的扩大再生产,增加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和自身的竞争力,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 二、国内外的研究 对于互联网金融和小微企业的融资的方式的探讨,研究这方面的学者主要是关注在互联网的金融和小微企业的融资这两个重要的方面进行探讨的。 首先,在关于研究互联网的金融的融资的这一方面。在国外主流的思想是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化生产的需要产生的,是由于信息的传播需要与各项运行机制的配合应运而生的。在国内的主流的思想是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和服务产生了很大冲击,传统金融机构需要积极的采用应对措施,拓展金融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融资业务风险的控制和征信体系的完善,从而提高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通过分析不难发现限制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大难题是信息的不对称,互联网金融是以大数据应用为基础的,从而能够让小微企业内部的信息能够让外界所知晓,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小微企业的正常的经营状况,从而能够得到投资者的信任,以便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资金和 其它 方面的支持。 其次,主要是小微企业的内部运营不合理的探讨。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生产的规模普遍较小,管理的规范普遍存在很大问题,各个环节的生产的标准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让小微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经常面临资金短缺和技术不足的现象。但是当小微企业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常常依靠企业内部筹措资金的方式进行解决,就造成问题可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影响企业内部的发展和壮大。 小微型企业的内部信息不完善的状况,导致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寻求外部的帮助的时候,由于投资人缺乏对小微企业的内部信息的了解,以及缺乏对企业内部真实情况的了解,无法对小微企业产生信任感。由此小微企业的外部融资很难实现被迫进行内部融资和整改。如果向银行进行融资,由于中小企业的内部状况的信息披露的不完整,加上银行实施严格的信贷政策和风险控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很难得到实现。 通过上述的研究表明其中最显著的问题就是缺乏深入的探索。目前主要的研究是在小微企业的融资方面,不是互联网金融支持下的小微企业的融资,社会对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关系,方法,形式,机制和模型的基本问题,如不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同一时间,它也显示缺乏建设性的研究。因此调查小微型企业融资的金额、融资期限从而能够得到大量的数据,通过资料进一步证明互联网金融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供需匹配关系。 三、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意义 1.融资模式创新是国家战略需求与政策扶持的双重推动 中国金融的创新的一个重要战略方式就是小微型企业融资的模式的创新。首先,小型和微型企业需要通过融资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小微型企业融资的模式,能够完善和创新传统的小微型企业融资模式,小微型企业能够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金融包容、创新;其次,小型和微型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仅影响就业,而且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型和微型企业在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的方面需要提高,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都有很多的作用。 中国的金融的改革和创新的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于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和财政的支持有了很大的提高。对金融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供了政策的肯定和支持,基于整体风险控制,确保实现小微型的企业的贷款的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增加值的平均水平。 互联网金融的快捷便利的服务方式,能够给长期处在贷款难、融资难、面对困境的小微企业带来新的机遇,使得小微企业能够在遇到风险的时候积极寻求到外部的资金援助。与以往的仅仅依靠小微企业内部筹集资金的方式相比,通过互联网融资大大的提高了融资的局限性。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需要借助外力,能够实现快速的发展和壮大。特别对于一些新型产业的中小企业,通过行动方式融资,能够实现短期内的扩大再生产,增加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和自身的竞争力,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 2.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的优势 对于小微企业内部出现了资金的困难,产生强烈的融资需求,但融资困难,短时间内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然而,由于小规模的小微型企业固定资产抵押比率较低,金融体系并不完善,其他内部因素的制约,导致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的现象,长此以往,小微企业在面对资金困难的时候如何的筹措资金就变成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影响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小微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难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伴随着新的融资的方式产生包容性,更加的高效便捷。首先,互联网金融有很大的包容性。小微型企业融资的模式,能够完善和创新传统的小微型企业融资模式,小微型企业能够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金融包容、创新;其次更加的便利。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加快捷的获得资金和其它方面的支持,互联网金融的融资的渠道和方式更加的便捷和快速,对于贷款批准流程的快捷、低成本的特点,减少了小微型企业融资门槛;再次,客户的不同需求,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提供客户针对性的服务,小微型企业能够针对自身的需要,选择合适的融资的产品,对于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四、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 传统的融资的方式,对企业的要求很高,手续繁琐,对于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来说,传统的融资的方式就很难能够达到这样的标准。现在的资本市场的融资的高门槛,新开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商业部门也只有在短期内解决融资的问题,所以小微型企业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的比例很高。 互联网的融资模式通过资金融资的供给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供应链金融模式等融资的模式。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个有用的补充现有的金融系统的有效的方式,可以解决传统的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的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问题。 从资金供给和需求的角度来看,随着资本的供给和需求的增加,互联网金融应该配备两个供需对接融资的模式作为标准,互联网金融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分为以下四种: 1.点对点融资模式 通过点对点的融资的方式能够同时使得多个贷款的融资的需求得到满足,它的特点就是通过降低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控制的方式,网络的快速传播,涉及范围广泛,用户可以提高小微型企业的积累和贷款人的信息透明度和对称,小型和微型企业融资可以通过这种模式独自选择贷款利率,减少交易成本。 融资模式的过程主要包括:首先,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适合的融资的企业进行合作,双方进行合作的协商,可以达成一个最初的合作的意向。其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身份验证,通过对合作双方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和验证,保证了合作双方的合作的风险的控制,和合作的正常进行。最后,贷款方和借款对信用风险预防和控制进行量化。 2.基于大数据的小额贷款融资模式 对于大数据的微型的信贷的融资的方式来说,主要是指电力供应商成立的小额贷款的公司,能够满足电子商务的领域和小微型的企业对于筹集资金的需要。对于这样的一种融资的方式在阿里巴巴的小额贷款的公司的服务中中表现显著。新型的融资模式的特点是:融资的门槛很低,灵活贷款、特别的方便和快捷。小微型企业申请贷款的整个过程中,能够实现一个系统化的过程。 小额贷款融资模式基于大数据的过程:首先,在对小微型企业贷款偿还能力进行研究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引入网络的数据的模型和在线的视频的信贷的调查,能够对电子商务的经营的小微型的企业的三方的大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进而对小微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以及他们偿还贷款的能力进行评估。其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贷款监控情况进行研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监控小微型企业的贷款业务活动的现金流和其他金融的条件下,小微企业能够在网络数据的转换过程中进而进行信用的评估,最后能够达到控制贷款的风险的目的。 3.大众筹资融资模式 小型和微型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的新型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自身的扩大再生产,是一种公共融资的新方式。这两种的类型的具体的方式,即小微型企业提高公众持股模式和一个新项目来提高公共模式,这是一个过程的特点。公众提高股权融资模式,小微型企业融资平台,提高公众股权融资信息发布,这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本质。除了传统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可以通过网络金融对小微型企业融资方式的进行创新。小微型企业融资的市场推广平台对产品创新或预售平台的都产生很大的影响。 4.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融资的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的金融的门户的服务的平台,能够使用搜索功能和评价的功能,来进行各种金融机构和信贷产品的对比,然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来提供各种服务,包括融资服务和技术支持的服务以及其它的服务等。首先,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来说,传统的金融融资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通过互联网金融门户平台可以满足小微型企业的不同的需要。其次,提供电力信贷融资对其产品以及确定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提供门户平台的对比。最后,小微型的企业通过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能够实现电子银行系统金融机构能够进行快速的浏览。 五、结论 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的主要的结论:首先,互联网金融的融资的方式是一种普遍的、创新的、快捷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了小微型企业融资的简单、便捷、高效、迅速。其次,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通过传统的融资的方式很难满足企业自身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内部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供需匹配产生很大的作用的。对于以后的研究方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进行剖析:在互联网的融资方面支持企业资金困难的方面的现状来进行探讨,并提供案例参考国内研究的以往的经验,有针对性的进行探讨和研究。定量研究互联网金融和小微型企业融资合作伙伴关系进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比较。 猜你喜欢: 1. 金融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2. 有关金融的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3. 金融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有关金融的毕业论文范文

我是金融学专业学生,如果你没有思路,只想写一篇随便过了的话,我建议你不要写实证分析,写一些现状问题描述,做一些数据的统计和简单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和改进办法就可以了。题目给你一些参考:一、中国金融改革与金融深化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现状、困境、对策3.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与中国的现行企业制度改革4.利率市场化问题探讨5.我国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再造6.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方向7.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问题8.中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与建设9.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问题和对策10.中国政策性金融的理论与实践11.论建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12.中国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趋势与问题13.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方向与模式探讨14.非银行金融机构问题研究二、国际金融与汇率问题1.人民币自由兑换问题研究2.当前人民币汇率问题研究3.中国资本市场开放问题研究4.中国资本外逃问题研究5.银行股外资并购问题研究;6.中国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与调节机制7.中国国际储备的规模管理与营运管理8.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与香港联系汇率制问题9.人民币汇率机制与香港的联系汇率制10.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11.论内部经济均衡和外部经济均衡的政策搭配12.人民币有效汇率与贸易收支数量关系研究13. 中国利用外资发展战略与策略三、金融风险与监管问题1.次贷危机下中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挑战及对策2.论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问题3.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4.电子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5.论金融机构自律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6.实施信贷风险分类方法的若干思考7.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防范8.实施资产负债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9. 我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10.开放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11.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12.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13.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研究14.银行信用风险评估中的非财务分析15.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及管理方法的研究.16,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四、投资制度与资本市场1.中国证券市场问题研究2.开发金融创新产品与完善金融市场3.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4.QFII与QDII制度研究5.中国票据市场发展与完善6.各类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发展研究7.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实证分析8.CAPM的实用性分析9.认股权证( 或可转债)定价理论的实证研究10.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功能11.投资银行组织模式比较与选择12.中国衍生证券市场建立与发展13.银行上市后股权结构与绩效的相关关系研究五、信托、资产证券化与投资基金1.我国信托投资业的改革与发展2.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分析3.我国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探讨4.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问题研究5.我国理财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6.证券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研究7.中国投资基金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8.投资基金发展趋势研究;9.主权基金运作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10.开放式基金融资研究11.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问题探讨六、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1.当前货币当局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选择2.虚拟货币对货币流通秩序的影响分析3.通货膨胀对当前投资领域的影响4.利率调整与央行的宏观金融政策5.当前我国货币流通状况研究6.公开市场业务与我国国债市场的完善7.论利率在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8.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调整与选择9.通货膨胀的表现与对策10.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与财政政策目标的协调11.我国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选取12.利率结构的调整与经济结构的调整13.我国的利率弹性问题研究14.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优化15.提高商业银行在利率传导中的效果16.久期模型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运用17.通缩问题的原因及对策研究18.利率工具和汇率工具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应用七、国际货币与汇率制度1.欧元在今后国际储备中的地位分析世纪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探讨3.欧元;美元;日元的汇率走势及对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的影响4.加强IMF在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作用5.全球货币体系与亚洲货币合作前景6.日本金融自由化及启示7.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评析八、国际金融市场1.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2.跨国并购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3.美元汇率波动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4.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新思路5.国际金融危机的预警与防范机制6. 当前世界金融发展的形势与动态研究这些都是我当初学校给的题目参考和范围

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二十个适合金融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从案例看团体保险市场的问题与法律适用2、金融发展对就业增长的影响关系检验3、基于异质信号的资产价格学习机制及均衡演化路径4、中国农产品期货主力及近月合约套期保值效果研究5、现货、股指期货与股指期权套期保值组合的Delta中性动态模拟6、基于判别分析法的房地产信贷风险评价7、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实现途径:生态资本运营8、宏观税率对国债依存度影响的实证分析9、商业银行股东关联贷款形成机制及其影响研究10、金融危机时期是产业创新的战略机遇期11、保险公司代销基金的前瞻性研究12、中国A股市场引入做空机制的市场风险分析13、新时期信托业务模式调整与风险控制1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影响15、我国商业银行并购信托业的动机及其经济后果16、中国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现状与思考17、宏观调控背景下中小城市房地产信贷风险问题研究18、对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推广难的实证研究19、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可持续创新研究20、P2P网络借贷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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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商务英语专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关于中国职业高等院校商务英语课程设计中一些重要问题的思考2、研究性学习在中职商务英语口语教学中的应用3、商务合同语篇中的语法隐喻研究4、英语广告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个案应用5、教师反馈对提高商务英语写作准确性作用的研究6、论任务型教学法在商务英语写作教学中的运用7、建构主义指导下的商务英语课程设计研究8、高职生商务英语词汇学习策略实证研究9、商务英语新词构词研究10、剑桥商务英语口语考试的构念效度分析11、独立学院商务英语专业课程设置初探12、任务导向的高职商务课程开发研究13、商务英语笔译试题设计研究14、商务英语写作能力量表研究15、词组方法在商务英语词汇学习中的有效性研究

金融毕业论文篇1 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影响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这是由两个词语组合而来的,也就是互联网加金融。那么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定和互联网的发展息息相关。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基础的保障。并且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取代了传统的人工操作,使得互联网金融更加透明化、虚拟化、公开化,更是大大节约了人工成本,提高了效率。并且,在互联网上,金融信息得以资源化。互联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利用云计算技术来寻找我们生活、经济等各方面的信息,并且整合成可利用的资源。不管我们在互联网上的交易还是浏览情况,都会成为数据,被互联网分析,最终系统性的分类汇总成有用的信息。方便、快捷、而且数据大,可靠度高。 相对于传统金融业而言,互联网金融业更加快速地推动着我国金融业往前走。传统金融业大多是垄断机制,比如银行,银行大多服务于政府或是大企业,许多小微企业得不到融资机会,而现在国家大力推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多的小型企业应运而生,这时候,他们的需求就得不到满足,新兴行业的崛起和小企业的壮大希望能够得到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如果小微企业得不到融资机会,又怎么能够经营出更好的业绩,也就无法带动经济的发展,这样就与现在的政策期望相背离了。这样的机遇下,互联网金融顺风而起,迅速壮大,这样的金融改革使得金融产品效率更高,服务更加便捷,成本更加可控。 互联网金融现如今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传统金融网络化,比如说手机银行,今年2月25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银行一起做出了一个惠民 措施 ,即转账免费,虽说银行是受到第三方支付的压力下,稳住民心,减免手续费,但也有一部分来自于央行的推力,央行去年12月25日发布相关文件,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在一定金额以下办理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更何况减少了柜台人工的成本,所以对于这点小成本,银行还是有能力覆盖的。还有一个亮点是在2月25日,五家银行签约,使银行间账户信息互联互通,也就是说,客户只要在这五家银行中任意一间开立账户,就可以在这五家银行内任意选择产品和服务,这为客户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但也同时增大了风险,也给银行更大的压力。 第二种类型是互联网支付,也就是第三方支付,如微信、支付宝,这些支付方式已经渗透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了,只要有手机的人,百分之八十的概率都会安装它们,因为它们便捷,快速,并且免费,特别适合小额转账。虽然近段时间,也就是从3月1日起,微信支付对转账功能停止收取手续费,可对提现功能开始了收取手续费,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要承担它们自身的一个运营成本,免费也不可能是它们留住客户,维持业务的长期做法,不过,大家已经习惯于这种支付方式,并且手续费也并不高,所以这股浪潮依旧持续着,还要一方面是因为电商小平台拥有关于用户的大量数据,这一优势带来了契机。比如马云的淘宝、天猫,你要在上面购买商品,就要用支付宝,在刘强东先生创办的京东上买东西就有一个“京东白条”而且也算小额贷款,消费性金融,饱受大家追捧,在2015年,它的交易额也同比增加600%,消费金融用户同比增加700%。这样的发展令人惊叹,也让人不得不折服于互联网带来的影响。 第三种类型是网络融资,也就是通过网络平台贷款,这就满足了个人金融需求和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问题。这对于中国现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缺口,正好网络融资来弥补了这一缺口,比如P2P等。首先来谈谈关于解决个人金融需求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切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说现在房价居高不下,不少年轻人在外打拼买房难,租房难,于是搜狐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搜易贷”平台2014年推出“首付贷”项目,这个就解决了许多人买房子付首付的问题,因为它的费率比地产公司及一些小贷公司还要低很多,并且有很多种类选择,放贷时间也快,这给急需要有个住房但又暂时没有足够资金的人们来说,这是一个绝佳的选择。而且“搜易贷”开发了“赎楼贷”“卖房贷”“抵押消费贷”“租金贷”“购房贷”等创新产品。使得个人融资得到了极大的帮助,不仅是买产品,还有做贸易等,都解决了人们的资金缺口问题。 然后再来谈谈关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给微型企业解决的融资问题。近几年来P2P这个词也算是红遍中国的大江南北。在众多微型企业不断成长的过程中,借助于P2P网络借贷来实现自己的融资难问题的案例数不胜数。它将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再将这些资金直接借贷给小微企业,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并且P2P的 商业模式 非常符合现如今的新经济,所以增长速度迅速。 第四种类型是网络投资理财型,当然这里面也同样包含了P2P平台,并且还占据了很高的地位。对于许多投资者来说,网络投资理财,比如P2P平台、余额宝、理财通等。它们的投资门槛很低,就余额宝来说,它的投资门槛,甚至于说是100元以下都可以进行投资,并且风险很低,网购又方便,只要有手机,下载app后就能随时买进,也十分迅速,如果是提现到银行卡,只需2小时以内,如果是消费就能立即消费,节约时间,有了这一系列的特点,投资者们,哪怕是学生,也愿意将自己手中的闲钱放入余额宝,虽然也不能像买股票那样的收益高,但也不用每天担心它是涨还是跌,并且买股票也需要 经验 和专业知识,你才能盈利。对于没有投资经验手里有余钱和投资理念的人来说,这样的产品再好不过了。所以,这类网络理财产品对于各个年龄层次的人来说都是十分适用的,十分普及,使用率最高,根据数据显示达到76%,远远超过银行理财产品和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自身的安全问题 近几年来,互联网如藤蔓之势迅速占领全国的各家各户,带来的影响巨大,可是互联网本身却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技术漏洞,知识的不断更新,科技的不断进步,一旦没有及时更新和改进互联网防护,就有可能遭到黑客的入侵,互联网上泄露了客户信息,随意修改了关键数据,甚至还会导致互联网系统短时间瘫痪,安全漏洞让人防不胜防,这样导致的损失也不止几亿元那么简单。客户投资者觉得自己受到欺,不再相信互联网金融,导致的消极因素不断扩大。 2.互联网金融鱼龙混杂 互联网金融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发展的,所以它的准入门槛很低,注册资金不高,政府也在2015年才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所以在这个领域里可谓是鱼龙混杂,不仅技术上,风险把控也不好,对于进入这个行业的人也不过关,无法把握风险的人大在其中,所以一旦有什么小问题就会应风而倒,更可怕的是有许多人一开始就是为了欺投资者,故意拿出高利息来吸引投资者,最后就携款而逃,所以跑路的平台越来越多,还有许多没有经验的平台不知道如何定价,如何做出好的产品,最终无法收获效益,所以不得不倒闭的情况也不少。 3.互联网金融缺乏创新 最开始的互联网金融给整个金融业都带来了不错的影响,于是越来越多的人便效仿前者的模式,想要从中获利或是成长,但是,时代的变化是不允许你一直跟随别人一成不变的步伐,很难解决现如今面临的问题,反而会加重拖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也是由于创新太过于冒风险,怕一不小心就触碰了监管红线,而且创新这种东西就跟创业一样会耗费太多的时间跟精力,运营成本更是高得可怕,重点是即便投入了资金和力,技术也不一定会成功,所以这也是现在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一个困局。 4.互联网金融行业人才匮乏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相比国外的互联网金融实属太过年轻,稚嫩,所以在这方面的人才和人才培育也是十分缺乏的,不仅是营销人才,还是风险控制人才,技术人才,高管人才,需求程度都是很大的。如果没有这些人才的血液注入,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将面临难以预估的风险。没有好的产品设计,没有好的管理团队,没有好的营销策略,谈未来是否遥遥无期呢? 三、针对当前问题的对策研究 1.提高网络安全标准 由于网络安全 系统安全 问题严重,许多的平台都没有专业的技术团队,甚至有些平台都是从外边购买系统回来,所以要提高网络安全的标准,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自己建立一个独立的系统,即使依旧采用外购的手段,也要提高要求,并且培养团队里的人去研究这个系统,设立专门的职位定期检查系统是否有缺口,有风险,及时查漏补缺,及时把控风险。 2.强化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引导 互联网金融处在这样一个混杂的环境中,不仅是要政府出台更加细致的有关文件来规范约束互联网行业的内部情况,更是要提倡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可以让各个平台相互制约,如果发现彼此存在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同样投资者也有这样的权利,加大监督力度,完善体制。加强并规范平台披露信息的情况,平台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股东情况等,都要定期披露出来,让投资者自己衡量风险。还有信用体系的提高,投资者的征信情况也应该更加严格,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还有一点,可以适度提高行业的门槛,保证让参与者有更好的风险承担能力。 3.鼓励互联网金融多元化发展 一成不变的思维只会让社会退步,只有不断开拓新的领域,横向或者纵向不断地去发现,去尝试新的 渠道 ,才能更好地走向未来。国家也可以大力鼓励现有平台或将要踏上这个征途的新入者开展新的途径。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发挥出它全部的能量。 4.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 尽管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人才缺口问题严重影响互联网接下来的发展,只有大力培育人才,比如说在大学里开设相关联的课程,各级专业教授联合各平台共同制定企业内部人才培训计划,针对性地让他们学习,或是引进国外的优秀人才,学习他们的经验。培养好的人才给予他们相应的福利,留住人才,让互联网的未来更加明朗。 四、结语 综上所诉,互联网金融在政府和经济改革的推动下,有着可预见的未来。虽然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面临着许多挑战,但是只要针对这些问题,采取正确的措施,积极地去修补它的缺点,并且与各个行业深度融合,就能促进传统产业跨界融合、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对于中国的创新创业的发展也有着很深的影响和意义。在现在的外部监管部门的“洗牌”后,互联网金融也有了新的模样,相信在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会越来越多,数据也会越来越大。 金融毕业论文篇2 试论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一、前言 由于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我国的电子商务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时下流行的融资方式,也成为帮助小微企业进行融资的最好的方式。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不足,常见的问题会出现,平均的生存的时间很短,抗风险能力不足,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产生了不利影响,从而阻碍了小企业的进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进行大量的研究。近年来电子商务有了长足的进步,互联网金融也发展起来,小微企业融资也得到了应用与发展,形成了融资的新模式。与以往的仅仅依靠小微企业内部筹集资金的方式相比,通过互联网融资大大的提高了融资的局限性。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需要借助外力,能够实现快速的发展和壮大。特别对于一些新型产业的中小企业,通过行动方式融资,能够实现短期内的扩大再生产,增加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和自身的竞争力,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 二、国内外的研究 对于互联网金融和小微企业的融资的方式的探讨,研究这方面的学者主要是关注在互联网的金融和小微企业的融资这两个重要的方面进行探讨的。 首先,在关于研究互联网的金融的融资的这一方面。在国外主流的思想是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化生产的需要产生的,是由于信息的传播需要与各项运行机制的配合应运而生的。在国内的主流的思想是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和服务产生了很大冲击,传统金融机构需要积极的采用应对措施,拓展金融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融资业务风险的控制和征信体系的完善,从而提高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通过分析不难发现限制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大难题是信息的不对称,互联网金融是以大数据应用为基础的,从而能够让小微企业内部的信息能够让外界所知晓,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小微企业的正常的经营状况,从而能够得到投资者的信任,以便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资金和 其它 方面的支持。 其次,主要是小微企业的内部运营不合理的探讨。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生产的规模普遍较小,管理的规范普遍存在很大问题,各个环节的生产的标准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让小微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经常面临资金短缺和技术不足的现象。但是当小微企业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常常依靠企业内部筹措资金的方式进行解决,就造成问题可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影响企业内部的发展和壮大。 小微型企业的内部信息不完善的状况,导致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寻求外部的帮助的时候,由于投资人缺乏对小微企业的内部信息的了解,以及缺乏对企业内部真实情况的了解,无法对小微企业产生信任感。由此小微企业的外部融资很难实现被迫进行内部融资和整改。如果向银行进行融资,由于中小企业的内部状况的信息披露的不完整,加上银行实施严格的信贷政策和风险控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很难得到实现。 通过上述的研究表明其中最显著的问题就是缺乏深入的探索。目前主要的研究是在小微企业的融资方面,不是互联网金融支持下的小微企业的融资,社会对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关系,方法,形式,机制和模型的基本问题,如不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同一时间,它也显示缺乏建设性的研究。因此调查小微型企业融资的金额、融资期限从而能够得到大量的数据,通过资料进一步证明互联网金融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供需匹配关系。 三、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意义 1.融资模式创新是国家战略需求与政策扶持的双重推动 中国金融的创新的一个重要战略方式就是小微型企业融资的模式的创新。首先,小型和微型企业需要通过融资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小微型企业融资的模式,能够完善和创新传统的小微型企业融资模式,小微型企业能够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金融包容、创新;其次,小型和微型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仅影响就业,而且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型和微型企业在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的方面需要提高,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都有很多的作用。 中国的金融的改革和创新的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于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和财政的支持有了很大的提高。对金融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供了政策的肯定和支持,基于整体风险控制,确保实现小微型的企业的贷款的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增加值的平均水平。 互联网金融的快捷便利的服务方式,能够给长期处在贷款难、融资难、面对困境的小微企业带来新的机遇,使得小微企业能够在遇到风险的时候积极寻求到外部的资金援助。与以往的仅仅依靠小微企业内部筹集资金的方式相比,通过互联网融资大大的提高了融资的局限性。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需要借助外力,能够实现快速的发展和壮大。特别对于一些新型产业的中小企业,通过行动方式融资,能够实现短期内的扩大再生产,增加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和自身的竞争力,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 2.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的优势 对于小微企业内部出现了资金的困难,产生强烈的融资需求,但融资困难,短时间内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然而,由于小规模的小微型企业固定资产抵押比率较低,金融体系并不完善,其他内部因素的制约,导致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的现象,长此以往,小微企业在面对资金困难的时候如何的筹措资金就变成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影响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小微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难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伴随着新的融资的方式产生包容性,更加的高效便捷。首先,互联网金融有很大的包容性。小微型企业融资的模式,能够完善和创新传统的小微型企业融资模式,小微型企业能够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金融包容、创新;其次更加的便利。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加快捷的获得资金和其它方面的支持,互联网金融的融资的渠道和方式更加的便捷和快速,对于贷款批准流程的快捷、低成本的特点,减少了小微型企业融资门槛;再次,客户的不同需求,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提供客户针对性的服务,小微型企业能够针对自身的需要,选择合适的融资的产品,对于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四、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 传统的融资的方式,对企业的要求很高,手续繁琐,对于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来说,传统的融资的方式就很难能够达到这样的标准。现在的资本市场的融资的高门槛,新开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商业部门也只有在短期内解决融资的问题,所以小微型企业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的比例很高。 互联网的融资模式通过资金融资的供给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供应链金融模式等融资的模式。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个有用的补充现有的金融系统的有效的方式,可以解决传统的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的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问题。 从资金供给和需求的角度来看,随着资本的供给和需求的增加,互联网金融应该配备两个供需对接融资的模式作为标准,互联网金融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分为以下四种: 1.点对点融资模式 通过点对点的融资的方式能够同时使得多个贷款的融资的需求得到满足,它的特点就是通过降低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控制的方式,网络的快速传播,涉及范围广泛,用户可以提高小微型企业的积累和贷款人的信息透明度和对称,小型和微型企业融资可以通过这种模式独自选择贷款利率,减少交易成本。 融资模式的过程主要包括:首先,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适合的融资的企业进行合作,双方进行合作的协商,可以达成一个最初的合作的意向。其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身份验证,通过对合作双方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和验证,保证了合作双方的合作的风险的控制,和合作的正常进行。最后,贷款方和借款对信用风险预防和控制进行量化。 2.基于大数据的小额贷款融资模式 对于大数据的微型的信贷的融资的方式来说,主要是指电力供应商成立的小额贷款的公司,能够满足电子商务的领域和小微型的企业对于筹集资金的需要。对于这样的一种融资的方式在阿里巴巴的小额贷款的公司的服务中中表现显著。新型的融资模式的特点是:融资的门槛很低,灵活贷款、特别的方便和快捷。小微型企业申请贷款的整个过程中,能够实现一个系统化的过程。 小额贷款融资模式基于大数据的过程:首先,在对小微型企业贷款偿还能力进行研究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引入网络的数据的模型和在线的视频的信贷的调查,能够对电子商务的经营的小微型的企业的三方的大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进而对小微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以及他们偿还贷款的能力进行评估。其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贷款监控情况进行研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监控小微型企业的贷款业务活动的现金流和其他金融的条件下,小微企业能够在网络数据的转换过程中进而进行信用的评估,最后能够达到控制贷款的风险的目的。 3.大众筹资融资模式 小型和微型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的新型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自身的扩大再生产,是一种公共融资的新方式。这两种的类型的具体的方式,即小微型企业提高公众持股模式和一个新项目来提高公共模式,这是一个过程的特点。公众提高股权融资模式,小微型企业融资平台,提高公众股权融资信息发布,这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本质。除了传统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可以通过网络金融对小微型企业融资方式的进行创新。小微型企业融资的市场推广平台对产品创新或预售平台的都产生很大的影响。 4.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融资的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的金融的门户的服务的平台,能够使用搜索功能和评价的功能,来进行各种金融机构和信贷产品的对比,然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来提供各种服务,包括融资服务和技术支持的服务以及其它的服务等。首先,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来说,传统的金融融资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通过互联网金融门户平台可以满足小微型企业的不同的需要。其次,提供电力信贷融资对其产品以及确定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提供门户平台的对比。最后,小微型的企业通过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能够实现电子银行系统金融机构能够进行快速的浏览。 五、结论 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的主要的结论:首先,互联网金融的融资的方式是一种普遍的、创新的、快捷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了小微型企业融资的简单、便捷、高效、迅速。其次,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通过传统的融资的方式很难满足企业自身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内部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供需匹配产生很大的作用的。对于以后的研究方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进行剖析:在互联网的融资方面支持企业资金困难的方面的现状来进行探讨,并提供案例参考国内研究的以往的经验,有针对性的进行探讨和研究。定量研究互联网金融和小微型企业融资合作伙伴关系进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比较。 猜你喜欢: 1. 金融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2. 有关金融的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3. 金融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有关金融的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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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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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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