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论文知识库

首页 期刊论文知识库 问题

公司制度改革论文格式

发布时间:

公司制度改革论文格式

论现代企业制度与会计改革 现代 企业 制度是以现代产权 理论 为依据,以公有制为基本形式的一种适应市场 经济 和 社会 化大生产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 科学 的企业法人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 会计 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涉及到企业内部的会计改革与企业外部改革两个方面,就企业内部的会计改革而言,应重视现代管理会计,拓展财务会计,完善内部审计,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与企业税务会计,实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机构的相分离等;而就企业外部改革而言则应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加快会计人才的培养与在职 教育 等。只有实行这些改革措施,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及其会计环境对会计的要求,因此我们就从这里 分析 企业内部的会计改革与外部改革来谈现代企业制度与会计关系。 (一)重视现代管理会计现代管理会计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产生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工作的基本特征。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人们的观念尚未转变,不少企业领导人还认识不到现代管理会计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缺乏现代决策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拍脑袋”决策的现象相当普遍。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完成受托责任,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现代管理会计的作用。 1-“管理的重大在经营、经营的重心在决策”。现代管理会计作为决策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为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可充分利用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运用一定的数学 方法 对其进行加工处理,为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的预策并提出备选方案,帮助受托人据以作出正确的判断,调控企业的经济活动。 2-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要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 发展 、就得千方百计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与经济效益,而现代管理会计在成本控制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其它专业管理所无法比拟的,在产品设计阶段,它通过对产品成本与功能关系的分析与 研究 ,开展价值工程分析,提出成本最低、功能最全的满意方案;在制定标准成本方面,除了依据严密的科学 计算 外,还实行广泛的参与制,使标准制订者与执行者面对面的沟通各自的外境与现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标准成本,在成本分析方面,强调经常、及时和具体,以便执行者能经常而又及时地了解到自己的成本标准执行情况,形成一种“自行调节、自行控制”的机制,充分调动执行者在标准执行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奖惩制度上,强调综合而又有效地运用各种激励因素,激励人们沿着局部与整体目标一致性方向卓有成效地开展自己的本职工作。 3-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与约束的经营机制。 (二)拓展财务会计 1-重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虽然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会计法》,但由于《会计法》是将所有企业、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合并为一个 法律 规范,而在现代企业制度及会计环境的变化要求转换与服务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财务会计理论,代之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能反映会计本质特性与揭示会计内在 规律 性,可用于指导现代企业财务会计的实践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它应该是由会计基本理论、会计概念结构框架与会计 应用 理论三个部分有机组成的一个首尾一致,浑然一体的具有一定结构层次与功能的理论系统。 2-现代企业制度 影响 着会计 内容 必须以真实地、公允地反映受托责任活动为主要内容,因此无论是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或报告,或是会计基本程序与方法,还是会计理论的研究,都必须以反映和监督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的各种受托责任活动为其基本内容,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反映受托责任的信息进行再加工,以提供决策者有用的信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的领域不断拓宽,对新的会计分支和新的会计热点 问题 ,如环境会计、合并会计、租赁会计,物价变动会计、现金流动会计、国际会计、通货膨胀会计、人力资源会计、宏观会计、电算化会计、预算会计以及衍生 金融 工具、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等,必须尽快展开研究,为会计实务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3-建立间接管理型的会计宏观管理模式,加快完善会计准则体系。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建立一套间接的会计宏观调控体系。对企业工作来说,政府的会计宏观调控体系应包括企业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有关会计人员的资格、监督机制和可能的全社会的奖惩机制等。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要求政府对会计管理必须由统一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控制,通过制订基本和具体会计准则对所有企业的会计行为加以规范。 (三)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也冲击了我国原有的以国家审计为主体、内部审计为基础、民间审计(社会审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要求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与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各项制度的规范化,使企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与执行机构之间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企业的内部审计也应转换职能,内部审计作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与自我调控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融多种产权主体为一体、多种所有制并存,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管理层次多,经营跨度大,场地分散,各种权力、义务、责任关系复杂,更需要发挥内部审计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作用,以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健康运行。为此应改变企业内部审计作为国家审计职能的延伸及事后审计的特征,使企业内部审计真正成为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协助高级管理当局完成受托责任为重点,将经常性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经济效益审计相结合,以抓好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参与企业决策过程为主要内容的涉及到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的内部监督系统,而国家审计的对象只能是政府机关,即使是国有独资企业也应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会计的社会监督体系必须由与各方利益无牵涉的、超然独立的社会公证机构实行,如果国有独资企业由与其有利益密切相关的、代表国家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那么它会否损害国有独资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吗?这就要求现代企业制度下必须建立以注册会计审计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

你好的! ⑴ 首先就不要有马上毕业,最后一次花点钱就得了的想法 ⑵ 只有自己写论文,做设计才能顺利的毕业 ⑶ 在这里我给出方法,以及相关资料寻找的网址,请认真阅读 ⑷ 否则,真的可能导致预想不到的后果!==================================================================== ❶ 中国知网也好、万方数据也好都有大量的原创论文! ❷ 并且,大部分的院校都有免费的接口! ❸ 如果真没有免费的接口,那就百度知道悬赏求助下载吧! ❹ 要是要外文的论文准备翻译的话,最好的办法就是【谷歌学术】 ❺ 需要什么语言的论文直接就用相应的语言搜索!100% 能找到类似的! ❻ 至于翻译,可以直接谷歌翻一下,弄完在自己弄通顺就可以了!【友情提示】==================论文写作方法=========================== ❶ 其实,原创的论文网上没有免费为你代谢的!谁愿意花时间给你写这个呢?难道你在空闲的时间原以为别人提供这种毫无意义的服务么?所以:还不如自己写。主要是网上的不可靠因素太多,万一碰到人的,就不上算了。 ❷ 写作论文的简单方法,首先大概确定自己的选题【这个很可能老师已经给你确定了】,然后在网上查找几份类似的文章。 ❸ 通读一些相关资料,对这方面的内容有个大概的了解!看看别人都从哪些方面写这个东西! ❹ 参照你们学校的论文的格式,列出提纲,接着要将提纲给你们老师看看,再修改。等老师同意你这个提纲之后,你就可以补充内容! ❺ 也可以把这几份论文综合一下,从每篇论文上复制一部分,组成一篇新的文章!然后把按自己的语言把每一部分换下句式或词,经过换词不换意的办法处理后,网上就查不到了! ❻ 最后,到万方等数据库进行检测【这里便宜啊,每一万字才1块钱】,将扫红部分进行再次修改! ❼ 祝你顺利完成论文!

公司法相关论文篇3 浅谈中小企业公司法的运用 一、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中的单方行为 公司法并没有对成立中小企业中发起人单方行为进行规定,例如慈善捐赠、政府捐赠等。实际上,发起人通过单方行为实施捐赠或者获得捐赠时,可能是用自己名义,也可能是用成立中中小企业名义,如果有关立法不进行约束管制,发起人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做出不良行为,造成成立中中小企业、债权人等有关主体利益受损。 在本人看来,公司法应增加以下规定内容,来弥补立法缺陷:发起人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用自己名义实施捐赠等行为从而让中小企业受益的,有关所有法律责任由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反之,发起人承担一切后果;而发起人出现接受捐赠等有关行为时,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对于在中小企业无法成立情况下,因为发起人过错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问题处理办法,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比如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 广告 宣传错误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抑或对交易方商业机密造成侵犯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法应进行以下规定来弥补立法缺陷:出现该情形的,按照侵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同发起人根据过错严重性承担具体赔偿份额。 二、《公司法》对成立中中小企业的责任规定不足与完善 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规定有利于保障其行为制度和人格制度有效落实。但是,对于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发起和清算内容,公司法规定不够具体全面。 (一)公司成立发起责任制度 责任发起主要针对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内容规定,“股份持有者不按之前规定额度出资的,应向已按规定额度按时出资的股份持有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第31条内容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作为公司成立资本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额度明显少于公司规定的价值额度,该资产出资方应当不足剩余差额;成立中公司其他股份持有者也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的这两条发起责任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包括:首先,规定没有明确提到货币资产出资问题。对于这点,立法机关看来可能是因为货币出资必然要经过验资程序,所以认为发起人出资一定是足额的。但实际上,发起人可以利用虚假出资等 方法 来混过验资环节,抑或和验资机构合伙取成功验资资格,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在本人看来,有关条款中应加入规定“发起人货币出资必须足额”。其次,针对发起人出资行为,我国法律是按中小企业成立前后进行分类的。中小企业成立前,发起人如果不按规定出资就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并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承担出资责任;中小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法第28条规定,如果发起人出资不足,应当负责补足额度,其他有关发起人也要承担责任。本人认为后一种责任规定太过简单。 (二)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 不管公司无法成立,还是成立公司无效,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或者成立后都失去了法人资格而要进行责任清算。但是关于怎样清算以及怎样承担责任问题,公司法并未进行具体规定。在本人看来,立法内容应加入以下规定,从而完善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第一,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不具备法人主体人格,相当于是一种合伙状态,所以可以按照合伙中小企业法来进行清算;第二,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有相应的清算规定,可以按照中小企业规定进行; 第三,清算成立中中小企业时,应把股资返还给非发起人股东,按照普通债权人进行处理。这不仅可以保护非发起人股东利益,也满足公司法中第95条对于发起人责任规定的处理要求。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由于发起人承担成立中中小企业债务连带责任,所以由发起人偿还。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应尽早弥补以上立法缺失,基于现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这样才能丰富理论内涵,并科学指导实践活动。只有成立中中小企业民事地位得到法律形式确立,对其性质进行合理解释,重新构建公司成立责任机制,才能协调处理好不同法律关系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相关论文篇4 浅谈公司法所面临的转变 1、现行公司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发生变革,而公司法1993年在制定实行之初至今的变动并不大,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状况难免会力有不逮。公司法的制定是秉持“法律内容应当较为完整,且具备大致的基本规范,拥有合理的法律框架”的基本理念。为了使公司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状况,下面我们就对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 以填补当前公司法中的部分空白。 第一,注重法律框架设计,缺乏具体的操作设计。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框架设计较为注重,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不能说是面面俱到,但也算是较为全面了。“坚持公司法内容较为完整,具备大体的法律基本规范,框架合理”它既是人们的意见,同时也是公司法草案的起草原则。公司法的制定顺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状况,具备公司设立及运营的基本架构规则,注意框架设计 然而在操作层面设计上,略显不足,表现为以下几点: 存在法律空白。例如在公司法中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规定,并将决定权交由其他法律法规或授权国务院,据统计,公司法约有8处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法律和法规中有8处另行规定,由国家做具有股东大会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是公司法赋予少数股东的权利。 但在公司法中却未明确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股份持有多久具备该项权利、哪种请求方式属于正当请求、请求不被采纳时应如何救济等等问题在公司法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一旦遇到股东大会困难,就会产生解决困难;某些“不作为”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规定;部分制度存在设计实施障碍和疑点。 第二,重视过程设计,忽略了“行为人”设计。过程是指公司法对办事程序及行为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行为实施者的具体的义务和责任并未设计。 第三,注重组织设计,轻视了机制与机理的条件设计。公司开展有效经营应当以完善的组织机构为前提,现行的公司法比较注重组织机构设计。在公司法中对公司业务执行、经营决策机关、权利机关以及监督机关的职权和组成均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组织机构的机制和机理方面就显得有些薄弱。 2、公司法修改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修改公司法时应当从公司法性质与公司性质两方面出发。公司法与公司具有怎样的性质?首先公司法是商法的~部分,它主要对公司内外关系加以调整,在一定程度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调整主体是平等的,因此,将公司法界定为私法领域是毋庸置疑的。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它是一个扩大的个人,并不是一个缩小的社会。 从民法通则中的第42条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是一种经营性组织,可将其看做商事主体。从公司与公司法性质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就是要增加其任意性规则,减少强行性的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都具有风险,责任自负和风险自担是公司的根本原则。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应对规则的充分性与相关当事人公正性加以强调。我们对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归纳如下: 适应世贸组织要求,借鉴成功的法律 经验 在我国公司法案起草时,公司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普遍的企业形式,因而世界各国在公司法案方面均有所涉猎,为了填补我国公司法的空白,我们应当借鉴过程成功的经验如股东共有限责任原则、股东平等原则等。我们可以从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授权制、设立公司准则主义和揭开公司神秘面纱的原则对我国现行公司草案进行修改,增强其实用性和全面性。 实施有限责任公司简化规则,突出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二者之间的区别。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其用意无非是将公司形式的决定权交到了投资者手里。而现行的公司法对这两种形式的差别明确的区分,虽然有部分规定了欧诺公司组织结构进行区分,但是仍较为复杂。为了使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简便易行特点更为突出,公司法是否可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制度。我国自1979年的7月以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实行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的制度,并未在董事会之上设立上位机关股东会。这种体制有别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由于其已运行了2O年,我们可进行该方面的相关经验总结,吸收对公司法修改有益之处。比方说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的决议表示同意,就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这一的特点,注意一些召集股东会与股东议决方式的设计。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适用范围缩小,对其进行限制。适当对现行公司法中只设执行董事及一两个监事的做法加以改动。 分别实行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和公司立法公司法制定之季,恰逢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实行阶段。 因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做出了一定的探索,又成为人们的~种共识。因此,公司法容纳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在当时的背景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不能不注意到。由于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混同进行,使公司法中出现了不少仅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投资主体规定的规则,导致规则之间的不协调,不利于公司法的实施。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自身特点很突出的问题,将其与其他立法一起进行,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相反,单独立法则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依此思路,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诸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财产保护、国有职工的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资产的运营体制、国有股股权的行使,等等,可以单独制定为一个立法文件,譬如命名为“国有企业改制法”。而公司法修改则不必再与国有企业改革扭在一起,而只需完善公司应遵循的共同规则,包括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遵循的规则。至于国有企业如何为成为公司创造条件,公司法则不必过问了。 应当充分体现我国公司法精神利用法律形式来塑造公司法律人格是我国公司法主要体现的精神,并以公司所有同公司经营分离为前提,通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来实现对公司法律人格的完善。 3、结束语: 公司法的健全和完善是对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保证,同时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表现。本文仅对公司法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行了浅要的描述,以为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猜你喜欢: 1. 公司法论文范文免费下载 2. 公司法论文范文 3. 公司法论文参考题目 4. 公司法论文题目 5.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格式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1.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5.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把民国成立以来建立起的司法制度全废了,把大学里的法律系全撤消了,从此几十年来中国是没有法的,法院是虚设,权在公安手里,一切定案都是公安说了算。

论合同案件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一、合同案件民事审判中法官对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二、合同案件民事审判中法官对事实认定自由裁量的实然状况三、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审判中法官对事实认定自由裁量的思考最后要加强监督和对错案的纠正。你看这个题目和提纲可以么,我觉得还行,看看对你有帮助不,望采纳,祝好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二、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四)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六)坚持依法有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七)坚持统筹协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司法职业特点,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公务员制度改革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是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不值到你有没有用.

去学校图书馆(网上)的期刊论文数据库里检索吧,比如检索:公务员一大堆的论文可供参考,还愁“不知从何下手”吗?

从他的书目就可以知道可以从什么地方写了吧要是需要帮忙写,就咨询下 QQ 924347849第二章公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30) 一、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扩展……………………………(30) (一)西方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30) (二)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演进过程………………………………(35)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实施……………………………(46) (一)中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46)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过程………………………………(51)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与成效……………………………(56) 第三章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原则…………………………(62) 一、中西公务员制度共有的指导原则…………………………(62) (一)公开原则……………………………………………………(63) (二)公平原则……………………………………………………(66) (三)公正原则……………………………………………………(70) (四)法治原则……………………………………………………(72) 二、西方公务员制度特有的指导原则…………………………(74) (一)政治中立原则…………… ……………………………… (74) (二)两官分途原则………………………………………………(78) (三)分权制衡原则………………………………………………(81)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特有的指导原则……………………… (84) (一)四项基本原则………………………………………………(84) (二)党管干部原则………………………………………………(85) (三)民主参与原则………………………………………………(87) (四)德才兼备原则………………………………………………(88) 第四章公务员制度的制约因素…………………………(91) 一、政治行政生态环境的制约…………………………………(91) (一)政治与行政体制的制约……………………………………(92) (二)组织结构与行政运作的制约………………………………(96) 二、经济生态环境的制约………………………………………(100) (一)公务员规模受经济发展的制约…………………………(101) (二)公务员行为受经济条件的影响…………………………(103) (三)公务员待遇受经济条件的制约…………………………(105) 三、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的制约…………………………………(109) (一)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110) (二)文化生态环境的影响……………………………………(116) 第五章公务员的人事分类制度…………………………(121) 一、人事分类的类型划分………………………………………(121) (一)政事分类…………………………………………………(122) (二)品位分类…………………………………………………(126) (三)职位分类…………………………………………………(128) 二、西方公务员的人事分类制度………………………………(134) (一)英国………………………………………………………(134) (二)美国………………………………………………………(137) (三)法国………………………………………………………(139) (四)加拿大……………………………………………………(141) (五)日本………………………………………………………(143) 三、中国公务员的人事分类制度…………………………… (145) (一)分类的原则………………………………………………(145) (二)分类的特色………………………………………………(147) (三)分类的方法和内容………………………………………(151) 第六章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56) 一、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概述……………………………………(156) (一)权利与义务的内涵………………………………………(156)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61) (三)规范权利与义务的意义…………………………………(165) 二、西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67) (一)西方公务员的权利………………………………………(169) (二)西方公务员的义务……… …………………………… (173) 三、中国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175) (一)主要特色…………………………………………………(176) (二)中国公务员的权利………………………………………(177) (三)中国公务员的义务………………………………………(180) 第七章公务员的职务管理…………………………… (184) 一、公务员录用制度……………………………………………(184) (一)西方公务员的录用制度…………………………………(184) (二)中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194)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 (196) (一)西方公务员的考核制度…………………………………(196) (二)中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202) 三、公务员任免制度……………………………………………(204) (一)西方公务员的任免制度…………………………………(204) (二)中国公务员的任免制度…………………………………(210) 四、公务员培训制度………………………………………… (212) (一)西方公务员的培训制度…………………………………(212) (二)中国公务员的培训制度…………………………………(219) 五、公务员纪律与奖惩制度……………………………………(221) (一)西方公务员的纪律与奖惩制度…………………………(221) (二)中国公务员的纪律与奖惩制度…………………………(228) 第八章公务员的权益保障…………………………… (231) 一、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231) (一)西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233) (二)中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243) 二、公务员退休保障制度…………………………… (246) (一)西方公务员的退休保障制度……………………………(247) (二)中国公务员的退休保障制度……………………………(254) 三、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256) (一)申诉与控告的意义………………………………………(256) (二)西方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260) (三)中国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264) 第九章公务员的管理体制…………………………… (267) 一、公务员的管理体制概述…………………………………(267) (一)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类型划分……………………………(267)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原则……………………………(271) 二、西方公务员的管理体制………………………………… (274) (一)西方公务员管理体制的构成……………………………(274) (二)西方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276) 三、中国公务员的管理体制……………………………………(288) (一)中国公务员管理体制的构成……………………………(289) (二)中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291) 第十章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297) 一、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向………………………………(297) (一)指导原则趋向灵活………………………………………(298) (二)分类制度趋向融合………………………………………(304) (三)运作机制趋向适用………………………………………(308) (四)管理体制趋向混合………………………………………(317) (五)法律体系趋向完备………………………………………(320) 二、完善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构想………………………………(321) (一)完善分类制度的构想……………………………………(321) (二)完善竞争激励制度的构想………………………………(326) (三)完善新陈代谢制度的构想………………………………(336) (四)完善考核评价制度的构想………………………………(344) (五)完善工资保障制度的构想………………………………(356) (六)完善监督制度的构想……………………………………(367) (七)改善行政生态的构想……………………………………(375)

对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思考摘要: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作为一种全新的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思维,对公务员实现自我价值、解决职业危机以及增强个人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提高政府绩效和整体形象意义也十分重大,但是由于受传统行政文化和现行管理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推行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面临着许多困境。将职业发展规划引入到政府部门并使职业生涯规划的积极作用得到发挥,必须从转变公务员自身思维观念以及改革政府管理体制两个方面努力。关键词:职业生涯规划;公务员;自我实现;政府绩效职业生涯规划最初被广泛地用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它在充分发挥员工个人价值的同时,组织的整体竞争力也得到了提升,由此职业生涯规划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将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引入政府管理的过程中,无疑是一项有意义的尝试。一、推行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意义(一)职业生涯与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这个概念是由美国人事管理专家施恩(Edgar HSic Hein)在20世纪60年代首先提出,并系统研究的。他认为,职业生涯是指一个人一生从事工作经历的总称,特别包括其职位变迁、职务变化以及个人通过工作实现理想和愿望的发展历程,反映这个人在人生不同阶段的行为取向态度和价值观[1]。其中,个人工作期间从事的各种活动和表现出的各种行为,是一个人的“外在职业生涯”,而个人在工作中呈现的价值观、态度、兴趣、需求、动机和气质、能力,则形成一个人的“内在职业生涯”。职业生涯规划,是指员工工作及职业发展的设计,协调员工个人的需求和公共组织的需求,实现个人和组织的共同成长和发展。从制定者来区分,可以划分为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和组织生涯规划。简单来说,一个人的事业究竟向哪个方向发展,他一生要稳定从事哪种职业类型,扮演何种职业角色,都应该事先作出设想和规划,这便是职业生涯规划。(二)公务员的职业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业具有以下特征:(1)公务员服务于国家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因此公务员职业具有公共性;(2)公务员实行常任制,无失业之忧,法律规定,公务员无重大过失,不得随意开除公职;(3)公务员有国家公共财政作保障,职业风险比较小;(4)公务员职位晋升规范,法律对公务员的晋升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逐级晋升,导致其中的优秀公务员难以脱颖而出;(5)公务员工作较稳定,外部竞争压力较小,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很容易影响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从以上公务员的职业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公务员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十分必要。对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研究,在国内外的理论研究中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笔者认为,公务员的职业生涯规划就是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对决定个人职业发展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测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发展,并对其职业生涯发展阶段进行合理规划的过程。因此,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内容包括公务员个体的职业生涯规划和部门的职业生涯规划两个方面。职业生涯规划对公务员个人来说,是围绕自己的工作制定发展目标,并通过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去逐步实现目标。对政府组织来说,是帮助公务员找到个人目标和组织发展机会的结合点,特别是为初级公务员提供心理上的满足。职业生涯设计的本质就是基于组织价值基础上的个人实现。(三)推行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意义1.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是实现公务员从政抱负的基础(1)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履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主导力量,在保障政府稳定和高效运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公务员作为自然人,在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又有着与普通公民相同的权利,如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享受生活的权利以及自我实现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的享有要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作保障。而政府公务员的经济收入往往是和他的职级相一致的,我国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这说明公务员的职级越高,其薪酬待遇就越高。在现代社会,职级和薪酬的高低往往是判定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公务员如何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对于其实现人生价值意义重大,而公务员职业发展规划无疑是公务员实现职务发展的重要手段。(2)在职业生涯过程中,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员工一样也会面临许多问题,如对工作不感兴趣,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对工作无所适从,晋升得不到机会,个人才华得不到施展以及难以融入到组织生活中去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从本质上说,职业生涯规划是公务员个人在其工作经历中作出的自我角色定位[2]27-29。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可以帮助公务员全面地把握组织的环境,了解组织环境是开放民主型的还是封闭专制型的,以此来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分析其所在的职位特点,职位需要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面对自己所处的职位本身存在哪些优势和不足,需要补充哪些知识;知道自己在组织中处于什么地位,扮演何种角色;公务员职业生涯可以帮助公务员准确地把握这些情况,预测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困难和阻碍,使公务员提前做好准备,增强他们对工作环境的把握能力和对工作困难的控制能力,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克服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职业危机。(3)公务员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代表,其独特的身份决定了公务员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很大。面对不断发展的新环境、新形势,公务员要不断地调整自己,以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务员的要求,如果公务员队伍缺乏与时俱进的思维,只知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将面临着被淘汰的危险。特别是在政府机构改革这一背景下,公务员的职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职业环境对公务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对公务员素质要求的提高,无论是公务员本身还是其就职部门,都要根据新的需求调整公务员的职业生涯规划,可见,公务员的职业生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公务员及所属部门在不断调整职业生涯规划过程中,能够对自身的条件和能力进行重新认识,能够充分把握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各种机遇和威胁,从而确定合适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行之有效的安排。2.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是实现政府长远发展目标的保证(1)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有利于提高政府绩效。国家公务员是国家经济、社会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直接管理者,是政府职能得以实现的直接力量,也是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因此,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组织的办事效率以及政府在国民心中的形象,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政府改革乃至社会改革的成败[3]。将应用于企业管理中的职业生涯规划引入政府部门,可以说是政府进行现代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管理引入“人性化”的管理机制,使政府机构成为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通过对公务员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务员的价值观、个性和能力及其发展目标,从而进行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将公务员的职业生涯与其工作的部门密切联系,引导公务员的个人目标契合于组织的整体发展目标,通过个人职业生涯的成功促进部门绩效水平的提高,使部门获得长远的发展。(2)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有利于促进政府内部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建立,提升政府的社会形象。政府通过对公务员个性、技能和能力的分析研究,帮助公务员制定出符合其个体特点的职业生涯规划,并根据职业生涯规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激励办法,有利于密切政府部门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使整个公务员队伍保持一种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4]。政府帮助公务员制定职业生涯规划的过程,是双方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是双方相互调适的过程。在调适的过程中,组织与个人不断调整各自的价值观,双方可以加深彼此的了解和信任,既实现了政府组织的社会价值目标,也实现了公务员个人的价值,使政府利益与公务员自身的利益需求找到了契合点,使公务员与所属部门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从而有助于形成组织和谐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建立团结的组织气氛。二、影响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设计的因素公务员职业生涯设计是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新内容,它受到传统人文观念、现行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使公务员职业规划的推进面临阻碍。1.公务员的职业生涯规划理念尚未形成[5],对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一方面,受传统职业观念的影响,认为公务员是“旱涝保收”的职业,进入到政府部门工作就是捧上了“铁饭碗”,再加上由于外部竞争压力小,导致许多公务员不思进取,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尽管开展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但在政府部门,有关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工作尚未步入正轨,未能有意识地针对各部门自身的职能特点与发展规划开展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工作。政府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发展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人事管理上往往注重公务员的使用与管理,追求人职匹配,却忽视公务员的经营与发展。2.未能针对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组织有关的培训。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实施,有助于发现公务员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失,针对这些不足和缺失,政府相关部门展开相应的培训,以弥补公务员的不足,促进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然而,在现实中,对公务员的培训存在很大问题:现行的公务员培训都是以整体公务员为对象,用同一个理念和指导思想来进行培训,而没有采用分级分类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法;培训内容针对性不足,实用性不强,培训内容往往是一些普及性的、政策宣传性的培训,严重偏离公务员本身的特点和组织发展的目标,而一些能够满足公务员未来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的培训少之又少[3];参与培训的公务员学习热情不高,缺乏学习主动性,把参与培训看成是应付上级的无奈之举。公务员培训所面临的问题大大影响了公务员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使公务员在职业发展道路上,受到发展目标不明确、自我认知不清和职业技能缺乏的巨大约束,从而阻碍了其职业生涯的发展。3.“政治光环”和政府陈旧的人事管理思想使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举步维艰。受传统“政治光环”的影响,使得公务员不敢公开追求自身的职业发展。期望事业上的成功本无可厚非,但人们往往把要求收入增加或职位晋升的公务员冠之以“官迷”之类的称呼,把这种正常的行为看成是公务员思想腐败的现象,这种想法忽视了公务员作为普通社会公民追求高质量生活的权利。另外,政府传统的人事行政管理也认为,人的能力是一定的,个人只是实现组织目标的工具,管理的目标就是在此条件下如何控制和使用人,这种人事管理思想主张压制公务员个性的张扬,这影响了公务员潜能的开发,否认公务员作为普通人的合法需求。公务员在这种传统社会行政观的影响下,职业生涯规划遭到压制。4.评估体系不完善,公务员对自我发展缺乏理性的认识。公务员评估是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是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不断调整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评估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目前政府的人力资源管理仍带有较强的人治色彩,常常用领导个人好恶、主观臆断来取代科学、客观的评估指标;另一方面对公务员绩效考核过于简单化,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公务员评估制度中规定的“德、能、勤、绩、廉”五项标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评估内容过于笼统和抽象,没有结合组织发展和职位特点对公务员进行考核,难以给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以帮助和指导,使公务员对自我发展缺乏理性的认识,往往看不到自我发展的潜力,使有能力的人长期得不到晋升,失去工作热情,造成人才外流或人才浪费,从而影响到组织的整体发展。三、进行公务员的职业生涯规划的建议(一)从公务员自身角度来讲1.转换观念。公务员要转变陈旧的观念,破除“大锅饭”“、铁饭碗”等腐朽观念,增强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明确未来发展的目标,并树立终身学习和继续教育的观念,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增强规划职业生涯的积极性[6]。要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环境的需求,在与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可实现的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实现自我价值的不断提升和超越,通过自身的不断进步,进而推动整个组织的不断发展。2.自我评估。作好自我评估是作好职业生涯规划的前提条件。自我评估是对自己作全面的、综合的、系统的分析和判定。一个有效的职业生涯设计必须是在充分认识自身条件与相关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务员制定个体职业生涯规划的第一步要审视自己,认识自己,弄清我想干什么,我能干什么[7],根据自我评估的结果及时调整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并培养职业需要的实践能力。3.实施策略。为实现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必须制定严谨、科学的职业生涯行动方案,尽可能地把自己的职业生涯管理与组织的人事管理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各种积极的具体行动去争取职业发展目标的达成。实施计划要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可以通过制定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使计划稳步实现,要坚定职业发展目标,明确每一步行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职业生涯发展目标。4.评估与反馈。整个职业生涯规划制定的正确与否要在实施中去检验,看实施的效果如何。这就需要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将评估的结果及时反馈给职业生涯规划者,诊断生涯规划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找出相应对策,并对规划进行调整与完善,在达成职业目标过程中自觉地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修正对自我的认知和最终的职业目标,使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得以顺利实现。(二)从政府组织角度来讲1.提供职业咨询和职业管理指南,建立职业发展的信息与预测系统[2]245-250。职业生涯有一定的发展规律,需要公务员对这些规律有深入的理解,并能结合自己的特点和工作实践进行判断和决策。而个人由于精力、认知能力以及机会的限制,其所掌握职业信息的来源和通道是有限的,而组织在这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优势。组织更有能力为公务员提供比较专业的职业生涯发展咨询[8]。组织可以通过面谈、问卷、讲授等多种形式,由组织的领导者、部门主管和职业研究专家,为所属的公务员进行职业咨询,解答其在职业问题上的困惑和难题,理清其职业发展的思路。2.制定职业生涯通路(career path)计划,拓宽职业生涯通路。职业生涯通路是对前后相继的工作岗位和经验所作的客观描述,是组织参与其成员职业生涯发展,实现职业管理的最重要部分。当一个人的工作职能和工作内容因组织内缺少晋升机会而保持不变时,职务就会发生停滞现象。这不仅对公职人员个人的职业发展,而且对组织的整体绩效都有严重的消极影响。这种以晋升为主要内容的单一职业生涯通路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政府应打破传统的单一职业发展通道,建立网状职业发展通路,拓宽人们的职业通路,减少堵塞的可能性,为公务员的晋升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3.回应和解决公务员在职业发展生涯发展中遇到的典型性问题,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各个阶段的公务员都可能面临一定的问题,如对新进公务员,有可能出现工作环境不适应、工作不感兴趣、职位长期得不到晋升而气馁等等问题,这时其所属部门应及时地帮助公务员调节心态,给予其职位发展的指导和情感关怀等;而对比较成熟的公务员来说,可能出现由于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跟不上组织发展的要求,而使他们工作能力下降,这时其所属部门应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包括强调终身学习,共同探讨技能发展问题,让公务员承担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任务、对创新活动予以奖励等;对即将退居二线的公务员,可以为他们开展退休咨询,通过建立弹性工作方式,继续发挥他们的经验优势,对年轻公务员结对帮带,让他们在指导年轻公务员成长的成功中体现自身的价值[4]。4.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计划。第一,组织应根据组织发展目标,结合公务员个体特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公务员的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公务员不但能够积极、有效地处理日常事务,而且能够驾轻就熟地处理一些复杂的、非常规的问题,从而不断提高公务员职业生涯成功的能力;第二,组织通过帮助他们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发现他们的优势和弱势,根据他们的优缺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依照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和工作需要,增加一些实用性强的行政管理知识与技能,以此丰富更新知识结构,适应社会和组织提出各种挑战,以符合公务员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资格要求;第三,打破政府部门对公务员培训的垄断,从“政府导向”向“市场导向”转变,将市场模式引入到公务员培训中来,使政府与高校、社会私营培训机构共同参与培训,实现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5.建立以职业发展为导向的工作绩效评估体系。组织建立绩效评估体系有利于保持公务员职业生涯设计时组织绩效导向,可以使公务员了解自己所设立的职业目标进展如何,根据组织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政府部门必须打破陈旧腐朽的“人为色彩”浓厚的绩效评估体系,推行科学的绩效评估方法,根据公务员的职位特点和组织目标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估,即不同部门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按照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10],并将评估的结果及时反映给被评估者,使其了解到自己的表现和组织期望之间的差距,及时地弥补自己的不足,以更好地促进自己的职业发展。将职业生涯规划运用于公务员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应按照“人事相宜、量才适用、用其所长”的原则,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在组织目标与公务员个人价值契合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工作设计和岗位锻炼,提升公务员的个人能力,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济管理型、社会管理型及流通管理型等各类公务员。参考文献:[1]埃德加·H·施恩.职业的有效管理[M].仇海清,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392.[2]孙柏英.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王伟华.机构改革背景下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研究[J].行政与法,2008,(1):75-79.[4]杨文锋.以职业生涯设计形态激发基层干部队伍活力[J].人才资源开发,2007,(12):112-116.[5]郭昌鸿,沈瑞明.开展员工职业生涯设计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J].金融队伍建设,2007,(2):46-49.[6]曾月征,程慧君.浅谈员工职业生涯规划[J].中国市场,2008,(14):47.[7]周敏.浅析职业生涯规划[J].现代保健:医学创新研究,2008,(5):25-27.[8]秦文华,杨延鲁.浅谈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设计[J].现代企业教育:卓越管理,2007,(4):17-19.[9]左霞辉.我国公务员绩效评估的问题及其改进[J].云梦学刊,2008,(8):43-45.

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论文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很多的,你到百度去查查法学热点问题分析就可以了,很多。商法和经济法的比较也可以写。写论文要写好存在3个突破点1,是别人没写过的或涉及很少的,你来写。2,是边缘法学的关系如两个法律部门的比较。3,就是要写出深度和广度。我推荐你在写商法和经济法时可采用历史和比较的写作方式。

人民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人民法院在个案判例中的观点及学理界的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应具备如下条件:(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包括主张者和被主张者。主张者即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的公司的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主张者即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一般指控股股东,而不是非股东身份的公司其他人员如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特定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也可能成为案件的被告。(2)行为要件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该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负有竞业禁止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当事人为规避该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者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后,再以原有的营业场所、董事会、公司职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控制股东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从而使法律规范的目的和实效性落空。例如,为防止公司业务的不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巨额赔偿,将本属于一体化的企业财产分散设立若干公司,使每一公司资产只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并只投保最低限额的保险,因而难以补偿受害人之损失;或者利用公司形式逃避税务责任、社会保险责任或其他法定义务等。第二类,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行为。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通常而言,公司形骸化的重要表征是人格、财产、业务等发生混同。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公司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均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况。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发生财产混同。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与股东或本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等,从而使股东自己即可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公司的。 业务混同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特别是公司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比较常见。例如,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以上种种足以使公司与股东之间或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在外观上几乎丧失了独立性。(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对于该要件,应当把握三个要点:其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如若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宗旨,但没有造成任何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没有影响到平衡的利益体系,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关系;其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请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诉讼请求;其三,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实现其不当目的,并且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但只要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弥补债权人损失,公司债权人就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由于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且相当隐蔽,因此以立法的形式来固定公司人格否定法理的适用要件和场合,已经远远超出了立法者之能力,即使在强调成文法和法律体系逻辑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亦是如此。中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属于衡平性规范,体现出原则性、模糊性和补充性的品质,未对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还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论文

住房公积金总结范文

住房公积金屡遭诟病 贷款程序复杂被开发商拒绝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缓解普通老百姓应对巨大购房压力的重要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社会福利的体现。

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惠民政策却因为它的实施环节冗长复杂、监管不力、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而遭到诸多诟病。

公积金病灶多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申请公积金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是阻碍购房者进行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原因。申请者往往在繁杂的申请过程面前望而却步,放弃本来是体现社会公平和福利的惠民政策,而选择商业贷款。

从申请贷款这一方面来说,目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者除需要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当完整的能够证明个人户籍、婚姻、收入、购房合同、抵押担保等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所购住房房屋开发商的“五证一书”(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选址意见书)。

除此之外,申请者需要接受住房管理中心和银行的双重审查,审查和评估程序也是一个漫长的时间过程。

在记者采访中,被访者均表示公积金贷款的手续过于复杂,耗时过长,多数被访者选择的做法是:“选择商业贷款,而把公积金取出来用于还款。”

同时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也严重削弱了公积金的福利意义。

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不外乎两条原因,其一是回款慢,其二是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商业协议,这似乎已成了房地产商业圈的潜规则,银行发放贷款给开发商,银行得到更多的贷款客户。

很多人都在批判开发商剥夺了他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分析,开发商、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扮演了什么角色?为什么公积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难道作为一种福利政策就必然处于被动势态,而被需求者追逐索求?

开发商和商业银行所进行的所谓“不正当协议”只是一种市场环境下的正常选择,他们是在市场竞争中选择了一种更有时效和利润的手段,公积金更应该反省自己的服务态度和存在意义。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的楼盘销售现场都有商业银行在做现场的贷款服务,购房者可以直接在销售现场办好所有手续,所花时间甚短,而且享受着顾客的身份和权利。但购房者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抛开冗长和繁杂的程序不谈,办理中的感受也有很强的反差。

这种差距形成的根源就是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自身的定位存在问题,把一种服务定位成了一种权力,这种定位显然不适应目前的社会需求和市场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定位上而言应该是一个金融管理机构,当前公积金管理中心角色与职能的不相符是导致当前公积金问题的根源所在。

另外,公积金的监管不力和所受益群体失衡也是社会诟病重点,贪污和挪用案件不时浮出水面,公积金成为变相福利被高收入者群体所享受,公积金大量资金闲置没有发挥作用等等,因为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种种病灶严重侵害了这一福利政策的肌体,公积金制度的修正之路还很漫长。

“创造性模仿”的变革

不少学者在思考公积金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有学者甚至认为公积金的不足之处已经掩盖了它本身存在的意义,当它的劣根得不到铲除时应该以一种新的政策取而代之。

但立刻有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不能因噎废食,社会关注公积金说明社会需要这种惠民政策,当公积金问题严重爆发的时候更是解决这些病灶的好时机,不能以不足之处全盘否定它的意义。

公积金问题在社会的关注和驳斥之下也正在进行改革和反省。记者了解到,2007年国家将着力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将提高5%。同时对公积金贷款根据各地情况作了适当调整。

有专家认为我国公积金管理可以借鉴外国的一些管理手段。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使我国的公积金制度在系统建立上在很多方面都借鉴了新加坡的成功经验。

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乔依德认为,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和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两个关键的区别。首先,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所归集的个人储蓄用于偿付住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及分期还款,而不是用于发放补贴贷款。其次,住房贷款只占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投资的一少部分,所以,中央公积金可以依据精算式的稳健原则为公积金的参加人提供最高的回报率,符合养老基金管理的国际标准。另外新加坡的房屋开发署负责为特定的人群开发住房、为其住房提供融资以及管理。新加坡财政部按照政府借款的利率向房屋开发署提供贷款,然后房屋开发署按照需要向家庭提供贴息贷款。在新加坡,从事贴息贷款和市场利率贷款的部门是截然分开的,他们之间不存在争抢客户的矛盾。

据了解,公积金存在银行的利息,以及个人还款利息均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中心只是拿出利息的5%给托管银行作为手续费,而相比之下,银行用自有资金做出的每笔商业贷款可以获得全部利息。两种收益相较之下,银行肯定会把商业贷款作为生财之道,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形成了畸形的“合作的竞争关系”。

中国的公积金制度是在借鉴外国经验上进行的“创造性模仿”,现阶段的改革要有符合国情和市场环境的举措。

乔依德认为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在评价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将其放到金融体系中来考虑。如何让中国的公积金制度融入金融体系中来,是一个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有专家认为中国的公积金制度应分为管理和运作两个机构,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一个称职的监管者,而公积金的运作和经营交给金融公司来操作,引入公司化治理结构,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化的原则运作。

李大进:对诈捐捐者应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

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王溪)“有的人打着天灾的幌子,捐数额能达到数百万元甚至更多,我认为慈善法草案中提到对违法者处于‘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的罚款不足以震慑违法者。”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对慈善法草案提出三点建议。

建议一:通过审查和备案 完善监管方面的相关内容

“以往经常看到有人在互联网上发帖,说自己或自己的的亲人遇到了哪些不幸的经历,事后就能收到少则几万元,多则数百万元的捐赠。更恶劣的,甚至有人打着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旗号进行募捐,但是善款却落入了个人的口袋。”李大进说,慈善法的出台将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界定,是有很大现实意义的。

李大进同时建议,慈善法草案中应完善监管方面的相关内容。比如,慈善组织和个人以广告推介、媒体宣传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方式进行募捐的时候,主管机关应该建立必要的审查或者备案制度,以便监督。同时,让这些活动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同时用这种审查和备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建议二:根据犯罪所得额或者受害人情况进行处罚

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1万以上、10万以下”,李大进认为,这样的金额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和犯罪之人。他告诉记者,以的方法诈捐和捐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都在几十万、数百万元,对于这些人,仅罚款1-10万,成本过低,建议可以考虑根据犯罪所得额或者根据受害人的受害情况进行处罚。

此外,“1-10万元的罚款”幅度过广、空间过大,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条能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多少额度的罚款列得更详细些,将大大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建议三:对与现行法律有交叉、重合的地方 应尽快修订

李大进提出,目前审议中的.慈善法草案,和现行的至少5部法律有交叉、重合、甚至个别相抵触之处。这些法律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信托法、合同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现在的慈善法草案,无论是总则还是附则中,都没对这些情况给予充分的说明。比如说,慈善法出台后,执法依据是从旧还是从新?应给予明确。为了避免在这部法律的执行和实操过程中,发生法律上的冲突和界定上的模糊,以及最终认定事项上的混淆,应当将与这部法律相冲突的法律修改尽早提上日程。

汤素兰:将有益的书送到农村师生手上

中国教育报讯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汤素兰提出,应当完善图书采购配送机制,把高质量的、对师生真正有益的书送到他们手上。逐步健全师生、家长和专家学者等多方参与的图书采购机制。

“可以组织专家在《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基础上,结合全国各地农村中学的实际情况,每年推荐应该采购的图书目录。把这份目录事先交由师生选择和增补,再由教育部门汇总拿出图书拟选购清单,由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最终让学校师生对公开招标采购的图书从质量到价格进行综合打分,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汤素兰建议。

刘永富:贫困人口信息会进一步精准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16日说,精准扶贫首先要搞清楚哪些是贫困人口、怎么帮扶。2015年,全国范围动员了200多万人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再次进行了排查,目前贫困人口信息基本准确,今后信息会进一步精准。

刘永富在列席当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前经过“部长通道”时说,代表和委员们在两会期间为脱贫攻坚提出了广泛的建议和意见,将有益推动改进扶贫工作。对于脱贫攻坚工作,各级政府都立了军令状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都会带着感情和责任认真落实好中央部署,并将着力于整合资金、精准扶贫、创新扶贫,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

刘永富介绍,为了摸清贫困人口,2014年全国动员了100多万基层干部进行了建档立卡,但因为实际困难大,这个建档立卡当时只能说是“基本准确”,能把网建起来已经很不容易了。“2015年我们在全国基层再动员了200多万人进行回头看,把不该进去的、该进去没有进去的,进行了调整,应该说现在基本准确,但是我们还将进一步改进这项工作,做到更加精准。”

芮跃华: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芮跃华14日表示,可以借鉴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推动建立我国证券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他建议,通过推动修改相关立法或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证券公益诉讼,探索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新机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芮跃华是在参加湖北代表团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作上述表示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披违法违规等传统类型案件持续呈高发态势,各类新型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涌现,侵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工作报告显示,20XX年审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对此,芮跃华认为,建立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权益有效救济制度的需求迫切。

中小投资者占较大比重是我国资本市场市场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未来几年主体结构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于中小投资者相对比较分散,力量较为薄弱,受损的投资者主要通过自发提起诉讼来进行个人维权。从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通过自发诉讼维权面临诉讼期间长、成本高、成效低、取证难、担风险等难点,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因诉讼成本过高、专业能力不够、诉讼预期不明确等原因,维权动力不足,往往主动放弃维权,从而客观上降低了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震慑。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12日的记者会上指出,“只有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才能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芮跃华说,为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针对当前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可以借鉴我国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积极推动在证券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个人,针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为维护公益目的而提起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明确了特定专门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进行了积极实践。20XX年福建法院审结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证券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境外资本市场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

芮跃华建议,在证券法修改中加入专门条款,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有权作为原告,针对侵害众多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以投资者服务保护机构的名义提起证券公益诉讼。通过发起证券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避免个人起诉时的“集体行动”困境,为众多受损投资者积极维权提供示范和引导,充分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而提高投资者权益救济效率,及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针对在目前现状下如何实现公益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芮跃华认为,与证券公益诉讼类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诉讼也可以起到实现投资者权益及时有效救济的效果。公益诉讼一般是由专门机构作为原告发起诉讼,而支持诉讼则是专门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支持投资者开展诉讼。

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专司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的机构,目前投资者服务中心正研究探索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支持诉讼,通过公职律师或者组织证券公益律师,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支持中小投资者发起维权诉讼,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和理解

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和理解,说到住房公积金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住房公积金是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般公司都会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下面我带你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和理解。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一、公积金的定义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其他涵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谈谈住房公积金,你对它了解多少?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组成上面,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五险是国家规定单位必须缴纳的,公积金就没有要求。其实不是,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

为在职职工缴纳公积金是单位强制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能以经营不好,效益不好,作为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理由。

但是根据笔叔的了解,现在也有很多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哦,很多单位只是给员工买了“五险”,没有“一金”。

了解了基本的概念之后,再来看看公积金的用途,除了大家都知道的购房之外,还有其它的用处吗?

所谓住房公积金,自然而然,它的'主要用途就是购房时使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一般的商业贷款的利率要低,可以让你买房时省下一笔钱,降低你的购房成本。

一、购房

当你在购买住房的时候,可以拿着买房证明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你账户里面的公积金。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当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也可凭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还贷款利息

当你办了购房贷款,在还款期间,可以凭有关资料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四、补贴房租

如果你的住房是租的,每月的房租费用超出家庭工资收入并影响正常支出开销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来补贴房租。

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一定要与住房有关,否则不能提取(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是有一些前提条件的,不能“任性”。

具体的条件,整理如下、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8、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以上条件并不是“死规矩”,每个地方的政策可能不尽相同,要以当地政策为准。比如有些城市为了抢夺人才,会降低要求。

楼市啊!现在多热门的话题呀,年底春节的物价也是。有好多的。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