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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客巴巴有我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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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客巴巴有我的毕业论文

无疑这确实是侵权行为,侵犯了你的著作权,如果对方通过某种途径牟利的话,你还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这是一种侵权行为。1.你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就是在网上删除你的论文。2.还可以要求返还给你他所有的利益。3.但你必须有证据证明谁是真正的侵权者,让侵权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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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客巴巴里怎么有我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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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是有授权的,在扉页处需要作者签字。学校有权提交或公布学位论文。《论文使用和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大学有关保留、使用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和论文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或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授权学校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遍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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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客巴巴的论文查重

你所不知道的论文查重六大误区!

论文查重是毕业设计中重要的一环,是即将毕业的小伙伴无法忽视的一道坎。但是很多同学并没有系统地了解论文查重的诀窍,从老师和毕业的学长学姐那里得知的信息也寥寥无几。这就导致很多同学在论文查重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坑中。那么论文查重究竟有多少误区呢?

第一,只要句子不重复就可以了。

很多同学都以为,知网查重的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只要每个句子不要重复就可以了。

但其实,知网系统采用的是语义级别检测技术。系统会结合上下文的内容,对达到一定语义级别的内容进行判断,并不是单纯根据一个句子来进行判断。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你不能光光调整一下参考文献的语序,比如把“翟某抄了别人的论文”改为“别人的论文被翟某抄了”就能蒙混过关的。更不用说整段抄袭,仅仅调整了段落句子的顺序了。

第二,参考常见的网络文献或者资源

很多同学在写论文的时候,喜欢通过网络搜索来寻找一些参考资料或者文献。但是知网查重系统在检测文章的时候,也会进行网络搜索。特别是一些网络学术资料比较多,也非常著名的网站,比如百度文库、道客巴巴、豆丁网、360文库、百度百科、维基百科、互动百科等,都是知网重点盯防的区域,谁用谁被查,一查一个准。

那么怎么避免?

其实可以尝试搜索国外的外文文献,并且将他们翻译为汉语。因为每个人语言习惯和英文水平不同,所以即使是同一文字,不同人翻译之后也会不同。下面,枚举几个国外较有名的期刊文献网站:

1、Science

2、Nature

3、Sci-Hub

第三,参考相关的书本知网检索不到

很多同学自作聪明地认为,那些没有电子版本的早期专业书籍,知网不可能查到。殊不知这本书之前被多少个人的论文引用过,并且在论文库和网络上都有存档。所以在引用书籍的时候,最好使用在线翻译工具将其翻译成小众语种(阿尔及利亚语、罗马尼亚语等),再把他们翻译回中文。然后再将语序改通顺即可。

这里提醒下大家,不要用常见的搜索引擎,比如google翻译等,因为在你们之前已经有很多论文都是用这些常见在线翻译来偷梁换柱的,还是找其他的在线翻译网站才比较保险。

这里介绍几个小众的在线翻译网站:

1、中国联通在线翻译(只支持中国联通宽带)

2、福昕翻译

第四,参考文献格式不注意

众所周知,知网会自动识别出参考文献,并且不进行正文检测。但是很多同学的参考文献在进行查重之后,依然会被当作正文重复标红。这就是因为查考文献的格式不正确,被知网系统当作正文来对待了。

敲黑板:格式完全规范的参考文献,在知网检测报告中应当显示为灰色字体。任何显示为红色、黄色、橙色的参考文献,都是因为格式不对。

第五,图片抄袭知网查不到

窃取他人有版权的原创图片,实验图像数据,图表等也算抄袭。但是很多这点不是小伙伴们没有意识到。而是大家公认知网没有扫描识别图片中引擎的能力。

包括网上很多论文查重的攻略,都教大家如何将文字转为图片再插入论文中,以期望逃过知网的检测。这在目前是没有问题,但是在OCR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笔者估计知网很快就会对图片查重下手。所以请写毕业论文的同学们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第六,自己纯手写的论文在知网查重前不需要预测

这也是不少同学会犯的低级错误。认为只要是自己纯手写的论文,查重一定没有问题。殊不知以现在知网检测系统的严格性,就算是纯手写的论文也可以阴差阳错地和网上其他论文有“撞车”。如果学校检测率严格一些,很可能就成就一桩冤假错案。所以在最终上知网检测前,先用查重引擎进行预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知网检测的单价原因,很多同学会选择一些定价合理的第三方查重网站进行预测。

比较著名的第三方查重网站有:

1、 百度学术

2、 维普论文检测系统(3元/千字)

3、 万方文献相似性检测(30元/篇)

4、 PaperPass(元/千字)

5、 福昕论文助手(元/千字)

为了查重的严谨性和保险起见,建议在最后送交知网前,先选择以上的2-3种进行预测查

这种是算重复的,需要注意。第一 找到资料文档,全部用自己的语言重组复述,这种一般是不能算抄袭的,但是你需要注意一个细节,不同的检测数据库结果不同,你复述文章的时候,不能是简单的同义词替换,位置替换等办法。你可以尝试多读几遍资料,等意思领悟了再背不看着资料写一遍,这种办法比较通顺,且不容易检测出问题。第二个问题 你直接复制加引号的办法,这种叫参考文献,是比较常见的论文格式。我个人对毕业论文,职称学术论文比较熟悉。以这两种论文为例,参考文献也不算抄袭,不过一般参考文献这就一两句话,如果是一整段,不推荐,而且会影响检测时候的引用率。不推荐这样做。

知网论文查重检测抄袭的标准为连续13个字符雷同,13个字符也就是6到7汉字。可能出现碰到开头不到6个字也算重复,主要是因为你和上一句的句尾连续13个字符相识。按照你举得例子的话,非常开心这个是原句没有的,不算重复字符,也不算是重复字数了。

(1)查重时,黄色的文字是“引用”,红色的文章是“涉嫌剽窃”。(2)查重时,只查文字部分,“图”、“mathtype编辑的公式”、“word域代码”是不查的(要想知道知网到底查那些部分,可以“全选”——“复制”——“选择性粘贴”——“只保留文字”)。建议公式用mathtype编辑,不要用word自带的公式编辑器。(3)word、excel编辑的“表”是可以在查重范围中的。 (4)文献的引用也是要算重复率的,所以引用人家文献的时候最好用自己的话改写一下。(5)查重的确是以“连续13个字与别的文章重复”做为判断依据。(6)但是,如果你有一处地方超过13个字与别的文章重复,服务器都对这处地方的前后进行模糊搜索,那些仅仅是简单的加了一些“的”、“在……时”、“但是”等词语来隔断13个字多数情况是会检测出来的。 (7)书、教材在知网的数据库里是没有的。但是,copy书的同学需要注意,你copy的那部分可能已经被别的文章抄过了,检测的时候就重复了。这样的情况经常出现,尤其是某些经典理论,用了上百年了,肯定有人写过了!(8)网络上的某些内容也是在查重数据库里的。比如:“百度文库”、“道客巴巴”、“豆丁网”、“互动百科”、“百度百科”。(9)外文文献,查重数据库里存储较少。鼓励大家多看外文文献,多学习国外的先进科学知识、工程技术,翻译过来,把它们应用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论文中来!

法学毕业论文道客巴巴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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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李继红毕业论文道客巴巴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都写过作文吧,作文可分为小学作文、中学作文、大学作文(论文)。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作文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回忆初一作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六年的过山车坐到了尽头,这匆匆时间如蒙娜丽莎的微笑,转瞬即逝……那记忆犹新的校园里,有一串串活蹦乱跳的小脚印,有一个个天真无邪的笑语,更有一份份珍贵的师生情,同学谊……

那载歌载舞的校园里,处处布满了我的脚印……瞧!那在操场上和风儿玩耍的人是我;看水池边小鸭子尽情戏水的人是我;与同学笑语连连的是我;把自己想得变化莫测的是我;在课堂上羞羞答答的是我;在教室里做“笑话广播”的是我……校园里,有我的酸甜苦辣,有我的五味俱全的生活……

校园里,也充满了我与伙伴的欢歌笑语……瞧!俺给同学起外号了!我炯炯有神的眼睛灵机一动,给孙倩起了个“酸酸草莓”,张倩叫“珊瑚礁”,胡悦叫“丫丫奶糖”,黄静文叫“小辣椒”,张璐瑶叫“肥鲢鱼”……她们听了都情不自禁的笑得前俯后仰,为了这个希奇古怪的名字还想揍我一顿呢!还有一次捡石子,可我对此却一窍不通,每次这石子都被弄得在空中跳舞,每次落地都摔得四分五裂!有时石子落在伙伴的头上,惹得她们七窍生烟。可最后教室里沸腾的还是流光溢彩的笑声……我的小学生活就是这样快乐!

还有那如阳光雨露滋润我们的老师,在我们的心里播下学习的种子,慢慢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是老师让我们在挫折与成功中勇往直前;让我们一双双渴望知识的眼睛得到满足;让我们把一个个问号拉直变成感叹号!谢谢您老师!

我六年的小学生活多么难忘!

没有离开故乡的时候,故乡,是一幅铺在地上的画。我在画中走来走去,只看到天边遥远的云霞。远远地离开了故乡的时候,故乡,是一幅挂起的画。一抬头,便能看见。每当月下,透过一层薄薄的纱。每当我读到"悠悠天字旷,切切故乡情""落叶他乡树,寒灯独夜人""家在梦中何日到春生江上几人还"之类的句子,儿时故乡的人,景,事全部都从脑海中浮现出来。

儿时,最值得庆幸的事是摇桂花。桂花一开香飘十里,到那时,我总是缠着母亲问:"妈,怎么还不摇桂花呢?"母亲说:"还早呢,花开的时间太短,摇不下来的。"可是母亲一看天上布满乌云,就知道要来台风了,赶紧叫大家提前摇桂花。这下我可乐了,帮大人抱着桂花树,使劲地摇。摇啊摇,桂花纷纷落下来,我们满头满身都是桂花。我喊着:“啊,真像下雨,好香的雨啊!”

儿时,那一条通往茶山的小木桥,让我魂牵梦绕。我喜欢过桥,更高兴把采来的野花丢在桥下,让流水把它们送到远方。

儿时,在故乡有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是那一条终年潺潺的环绕着村庄的小溪。小溪的两边种着几棵垂柳,那长长的柔软的柳枝随风飘动,是那么美,那么自然。有两三枝特别长的,垂在水面上,划着粼粼的波纹。当水鸟站在它的腰上歌唱时,流水也唱和着,发出悦耳的声音。

在故乡时,总是想到外面看一看,闯一闯,可真正到了外面,才感到故乡的美。

一首动听的歌,一段优美的舞姿,一次欢快的旅行,都会勾起我跟她的一段难忘的记忆。

她是我的舞蹈老师。不仅会跳舞还会唱歌,会弹琴。在那几天里,老师时常念叨着到户外去练习舞蹈。很快,老师就把这个想法变成了现实,我们走在乡间的小路上,路边开着一处处铃铛花,微风缓缓吹来,里面掺杂着泥土的气息和花的香味。

走到了麦田中间的一条水泥路上时,小麦都长到了路边仅有的一点棕色的泥土上,使小路拥挤在麦田里。

我们就在这条小路上练习了很久,但让我最难忘的是我们回到舞蹈班后,老师对我说的一句话。

在回去的路上我们都很累,老师看到这一情景,带着期待的眼神对我们说谁先到家,给谁发一朵小红花。顿时有几位同学飞快地跑到了最前面,但我却冷冷的说了一句不要了。另外几位同学也随声附和。老师就那样狠狠的瞪了我一眼,头也不回的回去了。

等我们几个慢悠悠的到了舞蹈室时,老师把我们狠狠地批评了一顿,随后又给其他同学一人发了一朵小红花。当时看着那几位同学神气的样子,心里就有一阵酸酸的感觉。等到放学时老师专门把我单独留了下来,说不要让老师用看别人的眼光来看你。

在回家的路上我回味了今天发生的事,又把老师说的话结合起来。在心里暗暗决定,就为了自己的未来我要努力,不要等到以后回想起来自己再去后悔。

一天,我在无意间找到了一个包装精美的盒子。虽然它已经布满灰尘,但过去的情景依旧历历在目……

所有的小孩都喜欢圣诞老人,圣诞老人在小朋友心中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我们熟知这个美丽的传说:在平安夜里,圣诞老人将准备已久的礼物悄悄地放在小朋友的枕边。第二天,孩子就会看见期待已久的神奇礼物。这美丽的传说一直温暖着我的心。 小时候,每到了十二月,我就会格外乖巧。因为爸爸说过圣诞老人的礼物只会送给好孩子。好不容易圣诞节这天终于到了,在这一整天里我处于极度兴奋的状态之下。第二天一早,我的欢呼声几乎把房子给震塌了。我兴冲冲地跑到爸爸跟前说:“爸爸,爸爸,我收到礼物了!”爸爸故作惊奇说:“是吗?真棒。”“其实我做得还不够好,可是圣诞老人实在是太相信我了,所以明年我还要继续努力,让他知道这份礼物没有白送。”我天真地说。这美好的回忆一直温暖着我的心。 随着我一天天长大,我渐渐明白圣诞老人只是一个传说,是一个虚构的人物,而那个传说也只是一个童话。每年,也是爸爸“冒充”圣诞老人送我礼物的。我也明白爸爸的用心。在这社会上,还是须要有这种美丽的童话,还须要这种“美丽的慌言”,让我长大后,能感受到这里面满满的爱,使我成为一个充满爱心、善良的人。

圣诞节快到了,虽然我知道圣诞老人并不存在,可是我还是很期盼“圣诞老人”能在平安夜再次给我一份神圣的圣诞礼物。看着音乐盒中不断旋转的天鹅,听着这音乐盒里发出的美妙旋侓,我不禁地想:不知道这次会送我什么礼物呢?还真令人期待呢!

圣诞节就快到来,愿大家能够快快乐乐地渡过,愿所有的小朋友、大朋友都能收到圣诞老人送的圣诞礼物!接着就是,祝大家新年快乐!

从小,我便生活在外婆家。自然地,我的童年,我那充满着酸甜苦辣且丰富多彩的童年也是在那儿度过的。

砰--外婆家的门被推开了,原来是小伙伴们来了。我立即从那无聊的电视机前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出现在他们是身边。

今天我们玩什么?我充满着期待地问道。因为他们每次总能变出新花样。去爬山,爬一座又高又陡的山。其中一个小伙伴说。

哦!那么,让我们先吃点东西吧。我一边说一边提示他们去二楼。要知道,二楼可是外婆的储存室呀!尽管吃吧,别客气。随着我的一声令下,大家都开吃了。

呀!这是什么,好酸啊。哇!太辣了。当然由于二楼没开灯,有点暗,我们只能乱吃。所以时不时也会吃到一些不该吃的东西

走吧,爬山了,给他家留一点。不知谁说了一句。于是我们出发了。

小心,上面很滑。在爬山的途中,我们互帮互助。

终于,我们爬上了山顶。但是,此时的我们已经汗流浃背、气喘吁吁、又饿又渴了。

我们又在山上走了走,突然所有人的目光聚集在一处——一片瓜地。

还等什么,快吃呀。我发号了。

于是,一场偷瓜记便开始了。真好吃!真甜呀!我们纷纷赞叹道

可是,就在我们连半饱都还没有时,意外却发生了——瓜主人来了。

小兔崽子,敢偷我的`瓜。瓜主人怒气冲冲地叫道。我们一看情况不对,立即想出了一个办法——溜。

我们最终回到了村里,回忆着刚才发生的一幕幕,都露出了笑容

我爱我的童年,我更爱我的小伙伴们!

彭老师,不知到你还记得我吗?小时候我在班上是画画画的最好的一个了,你还经常带我们到鱼塘边写生直到现在我还记得有一次你带我们去写生的事。那一天,有一节你的美术课,你当时进来时,让我们准备好纸,说带我们去写生,我们全班就兴奋不已,我当时也是一蹦三尺。

准备充分以后,您就带我们走到那条踩满我们脚印的小路。到了那块熟悉的草地上坐了下来,架起工具,开始画了。

我又开始画那个背的滚瓜烂熟的小亭子。我先画出亭子的轮廓,又小心翼翼的把亭子的柱子画的比直。这时你走过来了,看了一眼我画的亭子说:"大致很好看,但“帽子”高了一点。"

这是高兴的我,在头上打了一个响雷。我马上把它的"帽子"擦掉,又重新画了一个,但看起来不怎么对称,就又画了一个"帽子",但还是不行,我又连续画了几次,但还是不好看。于是,我索性停下了笔,开始绞尽脑汁的想;怎样才可以把它的帽子画好呢?

在我对这个东西毫无办法的时候你走过来,为我画好了这个"帽子",我当时就觉得您就是雪中送炭,我当是非常的高兴。

回忆往事,想起自己的良师益友就是一件高兴的事,如果能相遇那就是一件美好的事。【】

六年的时光过完了,我即将步入初中,进入少年,踏出幼年的童年时光,那快乐的儿童节我也不再拥有,当学习开始紧张,我又开始回忆起那可笑的往事。

记得那一次,我刚上三年级,我刚结识了我的朋友们,我和她们玩,为了逗她们开心我捉了许多的蚯蚓逗她们,把她们吓得哇哇叫,同时又很开心,那是我们多傻,多纯真。记得那年冬天,雪下的也不小,校园里都结了冰,下课了我们疯狂的奔出去,结果谁知刚出了门口正要下楼梯,我们几个扑通摔了一跤,本来只是摔了一个人,结果把大家都扯倒了,就那我们还哈哈大笑呢,回忆起来,那是多么天真无邪的笑声。还有那次的星期天,我们几个伙伴约好出去玩,那天我的一个伙伴借了两辆电动车,我让一个伙伴带着,还有两个伙伴,一个带着,一个坐着,我们快乐的笑着,这时,后面传来一声扑通又传来一声‘啊’的叫声,我回头一看,原来是她们摔倒了,我连忙跑过去,一看,他们已是伤痕累累,我的一个伙伴差点哭了出来,但是又经过一段时间后,我们看了看那伤痕,一个伙伴的小脚趾头的肉掉了一小块,我们几个又笑喷了,后来她们又去弄一下伤口,感觉好多了。

回家的路上对没脸见人了,可我们还是笑颜以对。多么欢乐呀!回想往事,可笑的过去变成了美好的回忆。

我在地上挖一个小土坑,在上面撒一些小米,支上一根树枝在篮子上,再在篮子周围砌上一堵墙,就等鸟而上钩了。

在一个寒冷的冬天,我脑袋里忽然闪过一个想法,捉一只小鸟,我准备单独行动,好让家人觉得是个惊喜,一切准备就绪了,我搬了一个小木凳子,坐在我精心设计的陷阱边。手里攥着那根绳子,过了很久,没有一只鸟的影子,我心想:捉鸟是一件需要耐心的事,下午再来看看有没有吧!

到了下午,阳光温和,我到陷阱旁一看,啊,有一群鸟在吃我的小米呢!我小心翼翼,屏住呼吸,我用力一拉,咦?怎么拉不动,这时,鸟儿们似乎察觉到了危险就在周围,就都飞走了。我并没有灰心,又重新撒上小米,我还知道为什么刚才拉不动了,因为插的太紧了。

这一次,我不再走开,一直盯着那个陷阱看,可不知怎么了,因为天气温暖,提前犯了春困,就睡着了。等我醒来的时候,已经是傍晚了,鸟倒是没看见,小米到少了许多,我放弃了。

正要离开的时候,发现了一只羽毛并未长全的小雏鸟,而且身上有一些淤青,我便把它带回家,放在家里养。等好了,再让它飞走。

过了十来天,它的羽毛巳经好了,还可以冲上蓝天,我恋恋不舍地把它放回了大自然,希望它能和家人团聚。

童年就像一本书,记录着我们的成长;童年就像一幅画,画着我们美好的回忆;童年就像一朵花,尽情在阳光下绽放。

迷迭香是为了帮助人回忆的,亲爱的,请你牢记在心。——题记

人在刚刚面对这个世界的时候,记忆力几近没有,对于这个世界的留恋只有痛苦的放肆,母乳的芳香以及睡觉的惬意。所以无忧无虑,活泼天真。

慢慢的,我们长大了,记忆力也随之增长对于这个世界也增添了几分独特的印象,深深烙印在我们的心中,久而挥之不去。留下的只是回忆,痛苦、快乐、沮丧,尽在那小小的心里藏着。

鱼的记忆只有七秒,所以他的“鱼”生毫无意义,只有漫无目的的游来游去,一切为了生存,简单的生存。听天由命,任人宰割。

但我们不一样,我们有了记忆,才有出现了回忆。会议对我们来说,有着非凡的意义。回忆那些似水的年华,才知道哪些人值得去爱,哪些事值得去做,到底谁值得等待。这是因为有着一点的青涩,才有了那份永不磨灭的时光。

回忆那些屈辱的历史,更加懂得中国的伟大,华夏儿女的不屈,让自己的胸口燃气满腔热血,才明白“勿忘国耻,振兴中华”、“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真正含义。

能成为回忆的,大都是快乐之外的事,但也因为这份回忆,我们才产生了活下去的意义,对于时间,也多了一份不舍。

我喜欢这份会员,就像喜欢春天的新鲜,秋天的满足。我们不能停止回忆,好似蝴蝶不能放弃花蜜,因为在这些痛苦万分与追悔莫及之中,都有我们人生的目标。

抬头望望天空,耀眼的阳光很刺眼。我慢慢张开双手,试着去感受那阳光中的温暖。我边走边看,这时,我仿佛看见了小时候的我,好傻的样子,跟在妈妈的身后……

在我5岁的那一天,我蹲在外婆家的门口。我看见外公在弄床,我慢慢地走过去,拍拍外公的背,好奇的问:“外公,你在拆床吗?我来帮你哦。”说着说着,我吃力地爬上床,跳着跳着,那张床被我踩出了一个大洞。我马上钻到床地下,灰溜溜地逃走了。等外公反应过来,我早已逃之夭夭。

到了晚上,外公气冲冲地来到我的房间里,生气地说:“小鬼,你今天干了什么好事啊?”我摇摇头,马上钻进了被窝。在被窝里,我双手合并,心里在想:上帝啊,只要我过了这一关,不被外公骂,我就天天祷告,每天给你带好吃的。我想着想着,只听见电视机开了,我探出小脑瓜,东看看,西看看,我看见外公在沙发上睡着了。嘻嘻,我逃跑的机会来了,我赶紧穿好衣服,我一边小心翼翼地开门,一边转头看看外公醒了没。这时,外公好像听见我开门的声音了,他睁开眼睛,嘴角弯了起来。我见情况不妙,赶紧朝外婆的房间跑去。我迅速地钻进了外婆的被窝,外婆正在看电视,转过头,用手摸摸我的小脑瓜,说:“孩子,怎么了,大晚上,跑到我的房间干嘛呀?”我轻轻地说:“外婆,外公来追我了,我想在你这里躲一躲。”

外婆掀开被子,走到门前,把门锁了起来,她笑笑说:“这下,你外公就进不来了。”我看见外婆锁了门,我才坐起来。这时,我听见敲门的声音,肯定是外公来了,我看着外婆,小声地说:“外婆,千万别开门啊,不然,我就死定了。”

外公敲了半天,见没有人答应,只好无奈地走开了。

叮铃铃,叮铃铃上课。这个是个新的学期,我上了初中了。

记得在前几周,军训的日子,回忆起那时候还是很留恋那段日子。那是我第一次军训。那时候感觉每天都是体育课,帅帅的教官,友好的同学,大家都累并快乐着。

一开始同学们都互相不认识,每天锻炼完,休息的时候,都不怎么说话。感觉大家都挺无聊的。随着时间的大家也都打成了一片,包括我们的教官。大家都是由陌生到相识,到认知。促进了我们之间的感情。

记得后来军训结束的那天,教官离别的时候。我们大伙儿还哭了起来。人与人之间都是有感情的,教官虽然很严格,但是他教会了我们成长,军训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但我永远记在心里!

短短的军训生活让我学会了吃苦耐劳的军人精神,这样的精神对我的初中学习生活有很大的帮助,初中和小学区别还是很大的,小学的时候,课程很少,也就语文、数学、英语。这么几门课。感觉挺轻松的,这一到了初中,哇真是太多了,有点压的我喘不过来气了。我不断的告诉自己,我已经不是小学生了,我已经长大了,要好好学习了。虽然每天的课程很重,新老师,新同学都有点不习惯。但是每当我想起军训时教官鼓励我们的话,我就能打起十二分精神去面对新的生活和学习,我要加油!!

童年的回忆点点滴滴,就像金色沙滩上的贝壳一样多。我最美好的回忆,是我在小学快毕业的时候。

我记得那时还有两个星期就要考试了,大家都在那里埋头苦学,忽然我们李老师进来说让我们玩古诗文接龙,我们一下子全在那里愣住了。

都在想,还有两个星期就要考试了,不应该好好复习,准备迎接小升初的考试吗?班长忽然站起来说,老师,我们知道你是想让我们放松一下心情,在学习。但现在我们已经没有时间再玩了。但班里大部分同学都反对班长,班长也只好妥协了,同意跟我们一起玩。

老师说,规则是这样的从第一个开始,第一个可以随便找人问古诗文,对方必须回答,回答不出则发他说出四个四字成语。

开始了,首先是李明,李明找了李可背《石灰吟》,结果李可磕磕巴巴背了半天也没背出个所以然。于是大家罚他说出四个成语,结果很快便说了出来。我们就这样不亦说乎的玩了一节课,不知不觉的就知道了很多古诗文和词语。

小升初完了以后,老师发给了我们每人一个本子,说要给我们留作纪念,我们翻开了本子,每个本子上都写着一句不同的名言。王老师给我们说,这是李老师亲自写的,都把手磨出了泡。

我们听完以后都哭了,在这里,我想谢谢您,李老师。当您学生的这两年是我最美好的回忆。

春,是万物复苏的季节。

让我们跟着春天的脚步,去一探究竟。

伴随着细细绵绵的小雨,我们来到了树的世界,绿芽抽出柳树的枝条随风摇摆,像是在欢迎我们前来,开始欢快跳舞,地上没过鞋底的小草变成了嫩绿色,叶上还有着滴滴雨水。春天,在这场小雨中将更加生机盎然。

又是一天清晨,经过风雨的洗礼,昨天家里那盆名花还只是个花苞,今天却是百花齐放,万紫千红。路边不知名的小野花虽无人打扫,但开的仍是那么美丽,空气中蕴藏着小野花独特淡雅的芳香,墙角那株樱花树也是开的格外美丽,小朵小花簇成一团,在露水的渲染下成了朦胧的一片淡粉色,风一吹花瓣纷纷落下,空气中充满樱花优雅的气味,使人心旷神怡。

不知不觉的,自己走到了校门口,望了望曾经自己班级对应的窗户,嘴角竟露出一丝丝不易察觉的笑。这笑中有悲伤,有无助,也有欢喜,有回忆,看着校门口进进出出的同学,看着他们脸上纯真无邪的笑容,想起了当年的自己和同学,那些脸,突然变得陌生,变得模糊,但却从中找到了少许熟悉。是啊,岁月就在这美好的时光中悄悄溜走了。

我站在校门口,希望能看看曾经教自己的老师是否还在,学校有没有变化。仍是老样子,但墙脚多了几颗小幼苗,刚刚抽出芽,还记得三年级的时候,我们也在墙角种了树。我眼中流露出心酸,而这一切都已是回忆。

春天才刚刚开始,我们的记忆也只能埋藏在心里,毕竟,那只是过去,永远回不去,希望在向我们招手,我们也只能往前走,不回头。

上初二了,初一的老师我却并没有忘记,可能是感情太深了吧。周末的周记要写初一的老师,这让我想起了我初一的数学老师。

我的数学老师姓卢,是一位要求严格的女老师。小眼镜、大眼睛。长头发,高挺的个子,十分精神。大风衣、喇叭裤,尽显女王气质,女王风格。

可我最忘不了的,还是卢老师的眼睛。

真可谓:“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记得刚上初一的第一节数学课,老师迟了一点进教室,一些调皮的学生蠢蠢欲动,一些大胆的竟跑到讲台上模仿老师喊:“上课!”然后是一阵哄堂大笑。

说时迟,那时快,老师突然走进教室,人声鼎沸的教室瞬间变得鸦雀无声,那两个同学也火急火燎地跑下讲台。却听一声“站着!”于是他们乖乖地站在墙角。卢老师来到他们面前,睁大眼睛瞪着他们,他们似乎从她眼里看到了责备,便低下了头,说:“老师,对不起,下次不敢了。”果然,以后的每节课都非常认真。我们班的数学成绩一直是年级的数一数二。

还有一次,我考砸了。果然,卢老师请我“喝茶”。我忐忑不安地走进办公室。老师什么也没说,就一直看着我,我低着头,偶尔一抬头,撞见了卢老师的眼神。那眼神像一轮明月,又似潭水一般清澈明亮。我看出了她眼神中的关心与激励,便发誓一定要努力学好数学。

初一下期期中考试后的一堂课,老师突然感到头晕,我们本以为没有什么大事,可没想到老师住进了医院······

怀念我的卢老师啊······

“呀,好香啊!”经过火锅店时,那香味仿佛是要带你回到美好的童年,这使我不禁想起了以前在院子里烤烧烤。

这天下午,我们院子里的小伙伴们招集在一起,准备晚上大家来拷烧烤。经过全体同意后,就开始分配谁带油、盐、醋、味精等;谁带菜、火腿肠等。而我,就带一些可燃物和打火机。

漫长的晚饭终于完了,等天一黑,准时下楼集合。大家已差不多到齐了,我们来到后院,用我带的木柴,搭起一个架子,下面塞上报纸什么的。接着,我们洗了手,把白菜、土豆、火腿肠等用竹芊串好,升起火后,大家一人烤一串,等待美味大餐。

正好是冬天,我们边烤边刷点油,还可以烤火。一会儿,曾燕婷说:“哎呀,口水都流出来了,我先把这根火腿肠吃了!”说完,她一口进去:“恩,味道不错!”老大陈柯说:“哼,我的还没熟呢,说不定我的比你好吃。”

说着,他的竹芊“咔”地一声烧断了,菜也掉进了火炕。陈柯愣了,又咽了咽口水,只好再烤。而我的呢,已熟了,而且竹芊没有断,我心里暗自高兴了好久,结果拿起来一看,发现已经烤焦了一块了“哎哟我的妈呀!”伙伴们也笑了好一阵。

经过多次失败后,我们尝了不少好吃的,而且,我们还手牵着手,围着火堆跳起了舞。火光映在我们一个个开心的脸上,闪烁着,照着我们闪闪发光的眼睛,眼睛里充满了欢乐。

现在,大家已为了自己的学习,再没有时间来烤烧烤。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们的香味还会十里飘香……

红楼梦读后感2000字范文(5篇)

《红楼梦》被誉为我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其中可不只是“五味”俱全。开卷便可见曹公的诗:“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合眼一想,既能“看”到作者以血和泪,字字深情,十年删改;下面是我整理的红楼梦读后感2000字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女子无才便是德,这一点曹雪芹绝对不同意。

红楼女子个个美丽,这不是他们的特别动人之处,个个有才华,这才是曹雪芹要讲的重点。

大观园里起诗社,颇有兰亭雅集之韵,这里面最耀眼的是林黛玉和薛宝钗,论文采,二人不分伯仲,不同在于林黛玉的生命里,诗是万万不可缺少的,于薛宝钗却不尽然。黛玉的文字全部是个人生命的表达,宝钗的诗作无一例外是经世致用的指导。黛玉夺菊花诗魁,宝钗就来一首咏螃蟹绝唱。黛玉的《葬花吟》一字一滴血,宝钗的《海棠诗》几乎可以作为人生坐标。林黛玉重建桃花社,薛宝钗的柳絮词就是她个人价值观的直白表达。二人合体共用一词一曲,双双登顶女主宝座。论外貌神韵、综合素质实力,其它的人物都要逊色一筹了。这里面的核心支撑就是二人在文化上和众人的距离。

红楼女子第一梯队的林黛玉和薛宝钗,之所以是第一梯队,恐怕二人文化上的优势是重中之重的。

再看第二梯队,这里面的人物包括贾元春、贾探春、史湘云和妙玉。

元春同样才华横溢,血缘上,她是宝玉的大姐,文化上,她是宝玉的启蒙老师。大观园试才题对额,贾宝玉的文采把靠文化吃饭的那些个酸腐相公们秒成了渣。小说老是在讲宝玉不喜欢读书,不求上进,一副草囊饭袋的样子,这一回算是贾宝玉的正传,给他平反了,是曹雪芹的春秋笔法罢了。读者正叫好,元春省亲夸完宝玉果然是进步了之后,就将他的题联一一作了修改。这里至少有一个用意就是为了表现元春的文采是高于宝玉的,如此也就呼应了小说开篇说:“忽念及当日所有之女子,一一细考较去,觉其行止见识,皆出于我之上。何我堂堂须眉,诚不若彼裙钗哉?”

小说虽然没有突出探春的文学才华,但她在书法上的造诣在众姐妹里是最好的,尤其是她的理家之才还有家国情怀,那个年代对于女子的称谓加个“小”是很正常的,但探春显然不属于这一类,她是实实在在的“大女子”。探春赢得人的敬重,就得益于她的“才具”。

史湘云在文学水平上是可以比肩林黛玉和薛宝钗的,她得曹雪芹偏爱,实在没有给她什么像样的缺点,十二钗里,她的读者缘极好,几乎没有谁讨厌甚至不喜欢这个姑娘。海棠诗,探春做得稍有吃力,宝玉干脆弄了个磕磕巴巴,湘云一来轻松两首,把宝玉都惊呆了。每次诗会,史湘云都是最积极的那个,她和黛玉中秋联诗,黛玉每有奇句,她必定要压一头才罢,读者却不会认为她要强,只会觉得她太爱作诗还有这样的活动,而且更突显她性格的可爱。湘云最出彩的几处无疑都是她大展才华之时。

妙玉是十二钗里的异数,妙玉是黛玉的一个分身,高洁孤僻比黛玉更甚,文采上,她只有一次展示,就是76回的中秋夜联诗,她对黛玉湘云的联诗给予了认可,却认为太过悲戚,于是妙玉续诗将此诗气氛来了一个大反转,由悲戚转为岁月静好了。妙玉面对黛湘完全是长姐对待小妹的态度,很有长者训导幼者之感,而且黛玉湘云对妙玉十分的佩服,说我们守着这样的诗仙却不自知。妙玉列十二钗第六位,是因为她完全不是四大家族之人,感情上,她与宝玉的关系比前几位也远得多。

十二钗里的第三梯队是迎春、惜春,迎春善弈,惜春的笔墨丹青是最好的。虽说二人在诗词上比不上姐妹们,也没有什么大才干,但是每次诗社,迎春惜春定韵做裁判,没有一定的鉴赏能力是不行的,加上黛钗湘探等人太过光芒万丈,显不出罢了。

巧姐从头至尾都是一个小孩子不细说,凤姐不识字,曹雪芹写她所费笔墨超过黛玉宝钗,而且她的出类拔萃的治家能力哪一个不佩服,就因为不识字,她就落到了第十位。李纨是能作诗的,只不过文采略逊,李纨孀居能入列十二钗,她出身书香绝对是她的加分项。论美丽和头脑清醒,秦可卿在十二钗里都是佼佼者,但对于她文化学识,根据她的出身,大概率和凤姐差不多,而且秦家也谈不上书香。秦可卿在私德上有失,对于她的学识曹雪芹一字不提,甚至不给于她文化上的认可。

金陵十二钗的排位遵守一个原则,就是和宝玉感情纠葛以及血缘的远近为标准。可是曹雪芹可能是潜意识,更可能是故意,让贾宝玉用心的程度,就是这个女子的文化水平的高低为依据。金陵十二钗的排位可以看作是一个文化水平的排座次。这在《红楼梦》所处的那个物化女子的时代是极其不容易的。

读者读红楼,对于读书爱书和不读书不爱书的女子,曹雪芹所给的待遇截然不同,延展到小说里,体现在贾宝玉所敬所爱的程度与之一脉相承。

君如陌上尘。我用我的眼睛翻阅着书,固执、浮华的尘埃早在时光的流逝中被抹去,昨天的梦朦胧地露出了红楼。

看完后心中有一丝悲哀,忽觉秦氏对凤姐说的那番言语,实是有理:“月圆则亏,水满则溢。”世上无事可“永保无虞”。就像这朝朝代代,总是从初期到全盛再到衰败。身边的小事亦是如此,一生中总有顺心与阴暗的时期,所以人生给予的感觉就饶有滋味。有人时常觉得人生凄苦,可没有这苦,又怎会感受到成功到来时的快乐?若纨绔子弟只知玩乐,终老一生,死前才去遗憾,“人生何其短,吾还碌碌无为终老此生。”家道中落,未尝不是好事,死前至少可以说,“因曾度此落魄生活,故吾此生没有白活。”

穿越时空,回首那漫长而凄惨的爱情历史,一个孤独的大家庭的历史,也是无法过去的。宝玉和黛玉相遇了。命运已经注定在那一刻。正是在这个大花园里,宝黛的感情开始酝酿。一个是阆苑仙葩,一个是美玉无瑕,天命注定,但与贾母的心意不同。书中所有的故事,不论是家族的衰败还是男女的情爱,他们都在谈论真理。人生就像扁舟,浩瀚的大海像世界一样宽广。在这片大海中,小船应该如何航行穿过有风浪的大海,我认为只有积极地迎接浪涛的冲刷,稳步地迈出每一步,才能让自己的小船变成一艘大船,经受住更大的波浪。有一句名言说过:“生活是一面镜子,你对它笑,它就对你笑;你对它哭,它就对你哭。”如果我们心情豁达,乐观,我们就能够看到生活中光明的一面,即使在漆黑的夜晚,我们也知道星星仍在闪烁。

书中还有对道德、对人性的深层领悟。贾瑞,一个有着很大的淫心的人,情欲令他一步步堕落,直至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大事件爆发。有时我们打开报纸,看到许多荒谬的新闻,各式各样的犯罪与事件,常会在心里说怎么会有这样禽兽不如的人。可是当你看了《红楼梦》贾瑞这一章,我们就能体会到人的脆弱与无奈。平常我们有很多道德、法律、礼教的学习,我们也很认真的用这些法则,禁止自己做违法和不道德的事情。但我想说的是,我也许有那个犯罪的欲望,只是我的理性控制了我的感性,获得了内心的平衡。正是因为如此,你会对那个控制不住感性冲动的人,有一种悲悯。

我一直不太相信平常给一个人灌输太多的法律规则、道德教训,他就不会做有违理性的事情。贾瑞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平常教训的太严,反而让它一碰到这样的事情就一发不可收拾。所以我一直觉得,美德教育是最重要的东西。因为你对人性有所了解以后,会有一种人性上的开放与活泼。在严格的教育里,当一切都变成了道德、法律的时候,一个孩子在认识人性的时候,其实是很难把握的。可是如果他读了很多的小说,他对小说里的人性和各方面事情有了解后,它在整个成长的过程中就不会孤单,因为他看到小说里的人也遇到或发生过同样的问题,发生在自己身上就不会太慌张。

也是这样的原因,我觉得像《红楼梦》这样的小说,或者描写人性的电影,对人的一生有重要的影响。一个社会里如果只有道德和法律,是管束不住人性的,人性最好的管束方法不是教训、处罚,而是了解、知情,当你对人性本身有一个全面认知以后,你会会心一笑。

在这一回里,你看到了贾瑞的真实状况,你对人性有了深层的领悟。也许贾瑞是用一种赎罪的方式,把他的情欲带到了死亡。人世间每一个的生命,都自有其贵贱贫富,可在曹雪芹的眼中,已经毫无差别了。每个人在受他自己命运的苦。不同命运的苦,都是不自知,同贾瑞的不自知一样,王熙凤也不知。

我也记得秦可卿的死,大概在第十三回,王熙凤对她是很疼爱的。作者在写完贾瑞的死后就写到她,让我们看清了王熙凤这个人的好恶。这一次是关于葬礼的奢侈和送葬行列的浩大,四大郡王全部到齐,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古代封建社会丧礼不是个别人、个别家族的事,而是整个家族在社会里的社交跟门面。曹雪芹在家破人亡后写这部小说时,回忆当年的繁华富贵,这其中包括丧礼的风光,他有一点茫然,感觉到认识的空幻,所以在他笔下,死亡也好像一部戏一样。

同时红楼梦中的现代管理元素也堪比现在,就像秦可卿很聪明的想到,应该趁家里还有能力的时候,多在祖坟旁边购置一些田产,因为一旦有人犯罪,家产全部充公时,祖坟上的田产是不能充公的,因为孝道不可以伤害。这样会让自己以后有退路。曹雪芹没有想到这一点,所以他在被抄家时根本没有一个归宿。所以他把所有的感情都放在了红楼梦里。他很遗憾,当家庭富裕时,没人想到这一点,所以他在困难时没有地方可去。秦可卿出生时名声不好,她会为自己想退路,会让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过得完日子。

这样的一本书,写了各个阶段的不同,各个地方的勾心斗角,人心的叵测,都会超出其它书的吸引人。曹雪芹在写这本书的时候,倾入了许多自己的感悟与悔恨,他悔恨在家富人兴为什么没有想到很多,为什么只有在日子都过不下去的时候才想到周全一时的办法。但我希望人生会像这样,像他这样,大起大落都蚕食而尽。毕竟人生不会风顺,走的每一步,也许都是对下一秒的全盘付出。

红楼一梦,梦的是谁的良辰美景,荣辱兴衰?

一、颂歌,颂歌!

红楼梦的是伟大的,在它里面,女性是伟大的。

《红楼梦》又名《金陵十二钗》,清曹雪芹著前八十回,现流传的版本有高鹗续全的一百二十回。其中描述了封建大家族的繁荣与衰落,但曹公塑造最为成功、吸引人眼球的是里面的女性形象。莺莺燕燕,她们不仅美丽、聪明,还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意志有独立人格的人。在那时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曹公的用意是多么深沉而伟大!

黛玉的气质与才情、宝钗的大家闺秀风范、史湘云的机灵可爱、妙云的清丽脱俗,等等,无疑是全书中最精彩美丽的姹紫嫣红。《红楼梦》中,丫鬟不是卑贱的,她们也有独一无二的个性与自由,晴雯、袭人、鸳鸯、平儿……她们是一群有思想有感情的人,一个一个鲜明可爱的女性形象生动地跃然纸上。

曹公本人与曾说过:“今风尘碌碌,一事无成,勿念及当日所有之女子,一一细考较去,觉其行止见识皆出于我之上,我堂堂须眉,诚不若彼裙钗!”他怀着“传闺阁昭传”的目的写成红楼一梦,梦是光彩陆离、姹紫嫣红的,梦中不仅有行止见识不凡的众多女子,还有一个爱她们、尊重她们的男子——贾宝玉,他真心相信“凡山川日月之精秀之钟于女儿”,这个贾宝玉,到真正是“通灵宝玉”之化身,真正的“山川日月之精秀”,连他于如此爱护女孩儿们,又将女子的地位提高一个层次。

纵观中国古代文学作品,无论是《三言二拍》中杜十娘、玉堂春,《牡丹亭》中的杜丽娘,《水浒传》里德扈三娘、潘金莲,女性总是作为低眉顺眼的弱势群体,顶多得到的是同情可怜。《红楼梦》确实女性的大舞台,一曲曲颂歌为她们吟唱。

二、悲剧,悲剧!

整曲《红楼梦》其实是场悲剧,所谓“千红一窟(哭),万艳同杯(悲)”。

《红楼梦》的结构是如此精妙而严谨,千丝万缕的字眼中,密密扎扎地织成一张庞大的网,这等空间,这群人物中看似庞杂的故事却在曹公的笔下事无巨细。分明清晰地娓娓道来。读时是深沉的悲哀,更有憾人心弦的震撼。

《红楼梦》其实是笔算不明的糊涂账!世间情爱本是最复杂的东西,偏偏成了书中最重的一块。宝玉、黛玉试试浊世的一对知己,相伴相依早已心中暗定“木石之缘”,怎奈封建社会中,确实身不由己,黛玉虽好,气质中却有着叛逆性,而宝钗方是贾家上下认为最好的少奶奶人选。悲剧产生于两个选择的权威性大相悬殊:宝玉可以选择自己爱的人,却无法选择相伴一生的妻子,一切取决于父母之命。于是,悲剧终究成为无可避免的结局。

鲁迅先生说:“悲剧就是将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女人如果只是花鸟,是玩物,她们的毁灭,顶多博得一声惆怅,几声叹息。《红楼梦》的悲剧之所以特别震撼人心,就因为它充分表现出被毁灭的女性不仅外形是没的,而内心,更是美的。

那些悲剧中,史湘云、李纨青春守寡;贾迎春出嫁便被丈夫折磨而死;探春远嫁,惜春绝望出家,金钏儿投井而死,秦可卿与鸳鸯含冤而死,妙云被强盗掠去……她们注定是“薄命司”册子上没有好结局的人物。

书中最让我怜爱的是黛玉,她高洁美好,在不该做梦的是日子里偏偏做了一个美得让人痛心的梦。“花柳繁华地,温柔富贵乡”的大观园,于她言是“一年三百六十日,风刀严相逼”的场所,潇湘馆里,她过的是“青灯照壁人初醒,冷雨敲窗被未温”,直到“不知风雨几时休,已教泪洒纱窗湿”的凄凉长夜。孤标傲世偕谁隐,一样花开为底迟!宝玉于她言,不是“男才女貌”的“如意郎君”,更是可以“偕隐”的知心者。若没有知道这一切,就无法体会黛玉含恨而死之时那句“宝玉,宝玉,你好……”的惨痛哀凉。呜呼!可叹香魂一缕随风散,愁绪三更入梦遥!

世外仙姝寂寞林,山中高士晶莹雪,霁日风光耀玉堂……一曲曲颂歌,是高度的尊敬,是满腔的同情!唯有如此美好,最后的悲剧才如此令人痛惜!

三、韶华,韶华!

究竟是韶华易逝,难奈得闲情几许。红楼里的痴儿,纵情撼天地,一切却是没落至终。当所有繁荣烟消云散,雾霭深处萧瑟的身影,勾起人们怎样的感慨千万,思绪万千!

韶华易逝,从兴盛至衰没,不过过眼一瞬,闲情几许,只作了叹息罢。

少年衰乐过于人,歌泣无端字字真。

既壮周旋杂出黠,童心来复梦中身。

少年时的痴,黠,化作了凄丽温柔的红楼一梦。

臧克家曾说过:读一本好书,像交了一个益友,诚不我欺矣。当我随着纷至沓来的村民走进崭新的农家书屋,看着爱不释手的摩挲着书架上的每一本图书,寻找着自己心仪已久的精神食粮的乡亲们,在这散发着淡淡的清香的氛围里,忍不住激动起来,我又重逢了我的良师益友———《红楼梦》。

妇孺皆知的她,伴随着一代又一代人的成长,年少的我首先接触的名著就是她,此后,她就常伴在我的身边,塑造了我的人格,教会了我为人处世的方式和方法,使我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得平凡、充实、快乐、自然。陪我度过人生最失意的几年,又见证我一步步从低谷走出,以致于成为我本科毕业论文的首选。

也许有人会烦于《红楼梦》只不过是些家长里短的日常琐事。为报答三生石畔神瑛使者的灌溉之恩,下世为人的绛珠仙子决定把一生的眼泪偿还给他。这一感人至深的引子,使得字里行间洋溢着古典美的哀婉和感伤。华丽唯美的描情绘景、工整严谨的诗词行文,无边的现实主义的写作规范……不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曹翁都将古典文学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潮。

“开谈不说《红楼梦》,纵读诗书也枉然。”诞生伊始,她就以强大的魅力征服了无数的心,而宝玉无疑是曹翁寄托最深,塑造最成功的艺术典型。出生于“钟鸣鼎食之家,翰墨诗书之族”的他,“聪明灵慧,略可望成”,是女娲补天的“通灵宝玉”,是日趋衰亡的贾府希望之所在,但却走上了与封建家长期望截然相反的叛逆之路。

无论棍棒相加,还是温情规劝,都不能使他回头。是他,在礼教几千年囚禁和虐杀女性的牢狱中,第一次发出“我见了女儿便清爽,见了男儿便觉浊臭逼人”的呐喊,又是何等振聋发聩。

关于他的结局,很多人都说是当了和尚。其实不然,原因有四:其一曹翁多次点出了他的结局,第一回写到空空道人访道求仙,在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初见通灵宝玉,更有诗为证“无才可去补苍天,枉入红尘若许年”,百二十回,士隐更明确对雨村说出了宝玉的下落“前经茫茫大士、渺渺真人携带下凡,如今尘缘已满,仍是此二人携归本处,这便是宝玉的下落”。

这归本处,就是他真正的结局。他又说“仙草归真,焉有通灵不复原之理?”绛珠仙子已归太虚幻境,通灵宝玉自当复原为顽石。同一回又说“空空道人见那补天未用之石仍在那里”,这都说明他最后又回到青埂峰复原为无用的顽石,出家当和尚只是高鹗安排的结局,不是曹翁原意。

其二,高鹗在结尾也多处含蓄的点出了宝玉的结局。他没有经历曹翁“举家食粥酒常赊”的艰难窘迫,自然达不到曹翁的思想高度,但他又无法违背残酷的社会现实。思想上的矛盾反映在书中,就造就了宝玉结局的矛盾。一方面“兰桂齐芳“,让宝玉被封“文庙真人”,成为宝玉自己痛恨的“禄蠹”;他又无法左右宝玉按自己的性格发展,他含蓄的指出了宝玉的真正结局,百二十回士隐对雨村说的“宝玉下落”和空空道人青埂峰下再遇宝玉的描写都说明了这点,而且通过宝玉最后装束的描写我们也可看出他的结局,“光着头,赤着脚,身上披着一领大红猩猩毡的斗篷”,我们不能见了光头就骂秃驴,如是和尚,他应身着袈裟才对,而不应是这样不伦不类的装束,他的结局应该是归彼大荒才符合实际。

其三,众所周知,宗教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出家为僧与他留在贾府振兴家业有何区别?都是“禄蠹”。更何况这与他性格是相悖的,他历来对和尚道士深恶痛绝,冷嘲热讽,甚至嫌和尚们脏,恐气味熏了尤三姐,又岂会自己当和尚?虽然他称和尚为师,多次求和尚带了他去,也只是求带他回太虚幻境,而不是进庙出家。

其四,宝玉结局无非两种,即“真宝玉”还是“假宝玉”,曹翁塑造了一个面貌、身材、思想、举止甚至脾气言语都一样的甄宝玉,他最终“浪子回头”未辜负“天恩祖德”,成为日趋没落的统治阶级补天的“真宝玉”,宝玉口中的“禄蠹”,以致于“有了他,我竟要连我这个相貌都不要了”,从心仪已久到深恶痛绝,他对甄宝玉失望透顶。

曹翁为什么要塑造两个完全一样但结局不同的宝玉呢?很显然,是为了真假对照。这个统治阶级寄予厚望的补天宝玉,始终是块“假宝玉”,“于国于家无望”、“天下无能第一,古今不肖无双”的“无材补天”的真顽石。因而,作为“真宝玉”对立面的“假宝玉”,结局也必然是迥异的,他不可能出家当和尚,因为和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块可以补天的“真宝玉”。

但是,他是真正的“山川日月之精秀”。

千红一哭,万艳同悲,曹翁用美丽女性的泪水酿出了芳醇甘冽的艺术之酒,剔除时代的局限,其艺术性和思想性即使在几百年后的今天,细品起,仍是熠熠生辉。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这样,读着《红楼梦》一路走来,只觉顿悟颇深: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侬今葬花人笑痴,他年葬侬知是谁?”红楼梦中林黛玉低吟的悲凉诗句一直被独孤人士吟唱至今,出自曹雪芹手笔的诗句,似乎已暗示了《红楼梦》这部小说的悲凉结局。在小学的时候就开始读《红楼梦》呢,当时并不懂其中的含义,那印象中大喧闹而繁华的大观园仿佛就是童年对《红楼梦》的的理解。这本书只是记录了晚中清时一户人家的兴衰史,童年的我是这么理解的。

再次仔细品读之后,随着视野的渐渐开阔,似乎《红楼梦》不仅是一个古人所描述的黯然,它开始有了更深远的寓意,随着哀伤的语调所描述的悲伤与凄惨,我,亦领略到了曹雪芹这个怀才不遇的文学者的深刻思想和反叛观念。

《红楼梦》中感触最深的则属黛玉了,亦许黛玉死了是最好的结局,我并不是一个喜欢看悲剧的人。但是,不是有句话说吗?塞翁失马,焉之非福?对于黛玉这样一个脆弱的封建少女来说,死,是她的解脱,是她所有悲剧的终结,是她的幸福。当她喝下孟婆汤,忘记了前世的是是非非,亦许,黛玉的脸上会重新绽放出笑容,亦说不定?

高鄂的续书的,他最终让黛玉很庸俗的指天愤恨,气极而亡。这不象我们认识的那个高傲自赏的黛玉,反而象个自哀自怨的凡俗女子。可是,她还是在贾府垮倒前离开这是非之地的,否则以她的脆弱,恐怕受不了那么大的刺激。宝玉是个纨绔子弟,不是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他能给予黛玉的其实很少,谈不上保护与安慰,他自己尚且是需要别人保护的弱者,我觉得黛玉若是得不到幸福,还不如离开,罢了。

《红楼梦》中她葬花的一段情节,是她的个性体现的焦点所在。她的自卑、自尊、自怜在她的《葬花词》中袒露无遗:“花谢花飞飞满天,红消香断有谁怜?”“一年三百六十日,风刀霜剑严相逼,明媚鲜妍能几时,一朝漂泊难寻觅。花开易见落难寻,阶前愁煞葬花人,独把花锄偷洒泪,洒上空枝见血痕。”

亦许很多人无法明白她的思绪,“尔今死去侬收葬,未卜侬身何日丧?侬今葬花人笑痴,他年葬侬知是谁?”面对落花,她想到自己死后的情景,无法释怀,又潸潸泪下。在封建礼教前,她的自卑激发了她的自尊,当宝玉挨打后,精于世故的薛宝钗送来了药丸,而且还用训教的口气规劝宝玉改邪归正。但作为封建礼教的叛逆者宝玉的支持人——善良孤傲的林黛玉却只是一味地哭,把眼睛都哭成了桃儿一般,她的哭不是软弱,她以哭这种独特的情感来声援宝玉,默默对抗封建礼教。

“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假假真真,让人琢磨不透林黛玉,她与常人不同,她就是她,一丛清高孤傲的、孤芳自赏的空谷幽兰。

黛玉是叛逆的,亦是孤独的,对世俗的不屑一顾,令她处处显得特立独行,卓尔不群。花前痴读西厢,毫无避讳;不喜巧言令色,言随心至;崇尚真情真意,淡泊名利?种种这般,都使得她宛如一丛清高孤傲的、孤芳自赏的空谷幽兰。始终执著着自己的那份信念,质本洁来还洁去,一如碧玉般盈澈,黛玉富不仅有西施式的清瘦之美,更有绝世的姿容;富有西施“捧心而蹙”、袅娜风流的外形之美,这些都突出了她的悲剧性格之美。曹雪芹而且为了突出林黛玉的悲剧性格,还在她出世之前,曹雪芹就用奇特的想象和诗意,创造了亘古未有的“还泪”之说,以象征林黛玉是带着宿根、宿情、宿恨来到人世的。她一生下来,就有“先天不足之症”;会吃饭时便吃药,而且不许哭,不能见外人。命运对她太残酷,太不公平了。少年丧母,不久又丧父,只有孤苦伶仃地长期寄居在贾府。我们第一次见到林黛玉,是她刚刚来到贾府。作者通过凤姐语言,描绘了她天仙似的人品。凤姐一见就惊叹道:“天下竟有这样标致人儿!我今日才算看见了!”然而,使她动人心魄、更具艺术魅力的则是她无与伦比的丰富而优美的精神世界。最欣赏的还是黛玉的诗情画意,灵秀慧黠。黛玉饮酒赏花吟诗作对,总是才气逼人,艺压群芳。无论是少年听雨歌楼上的诗情,清寒入骨我欲仙的画意;还是草木黄落雁南归的凄凉,花气温柔能解语的幽情;无不体现出她娟雅脱俗的诗人气质。最叹息的是黛玉的多愁善感,红颜薄命。黛玉的身世,注定了她的孤独无依,而她的性格,又注定了她的寥落忧伤。纵使大观园里人来人往好不热闹,可是这里没有她可以依靠的亲人,没有她可以倾诉的知己。于是她无奈着“天尽头,何处有香丘”悲哀着“三月香巢已垒成,梁间燕子套无情”,伤感着“花谢花飞飞满天,红消香断有谁怜”,终落得“一缕香魂随风散,三更不曾入梦来”的结局。

《红楼梦》,一部含笑的悲剧。

靠在书架上的《红楼梦》静静地散发着淡淡的清香,是喜,是忧,是聚,是散,它,孕育着狂热的内涵;它,传承着深刻的思想;它,透散着醉人的感伤……

今天是开学第一天。春节刚过,窗外依旧寒风凛冽,人们都把衣服裹得紧紧的,生怕受到冷空气的袭击。就在这滴水成冰的日子里,我们六(4)班的教室里却充满了关爱与温暖。思品课上,同学们正准备翻开书本,突然吴老师像变魔术似的从背后拿出一个红包,这可把大家激动坏了。教室里顿时炸开了锅:“哇,红包!里面装的是什么?”“吴老师,这是给我们的压岁钱吗?有多少哇?”正在大家疑惑之际,吴老师打开了红包,小心翼翼地从里面取出了许多张10元、20元的纸币,随后细细地向我们道来:“这钱说起来还有一段故事呢。这里一共有186元钱,是二(5)班的施辰钰小朋友通过自己的劳动所换来的钱。这位小朋友在寒假期间批发了许多荧光棒去义卖,并把所得的钱全部捐给我们班的徐逸焜同学。你们看,我们对徐逸焜同学的关爱已经传递到了整个校园,大家都把徐逸焜作为自己的榜样,二(5)班这位连徐逸焜都没见过的小朋友都会做出如此有意义的事,多值得我们学习呀!”听着吴老师的这番话,我的眼前似乎出现了小朋友卖荧光棒的场景:过年了,家家户户都张灯结彩,走亲访友,而施辰钰小朋友却冒着寒风,拿着一捆荧光棒,正在怯生生地叫卖。刺骨的寒风将他的小手冻得通红,可是他却没有退缩,没有放弃,继续坚持自己的善举。当天渐渐黑了,最后一根荧光棒也被买走时,他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叮铃铃!”小课的铃声响了,教室门口出现了一个小小的身影。二(5)班的施辰钰小朋友出现在了我们面前。只见他个子不高,眼睛也不大,站在那儿显得十分腼腆。他不好意思地告诉我们,这是他远在南京乡下的好伙伴想出的金点子。他觉得主意不错,就在妈妈的陪同下去批发市场买了许多荧光棒,去乡下义卖,结果不到一天就卖完了。这位小朋友似乎有些害羞,说话的声音很小,时不时的还会脸红,而同学们却十分欢迎这位小朋友,方昊翀还傻傻地问了句:“还有货吗?”,令大家捧腹大笑。最后,同学们用掌声送走了这位善良的小天使。望着施辰钰越来越小的背影,我不禁感慨道:赠人玫瑰,收留余香。一个普通的红包,一笔小小的善款,背后却是一份浓浓的关爱。二(5)班的施辰钰同学用自己的行动验证了一句话: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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