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很多啊! 民法论文题目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4、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5、论一般人格权 6、论财团法人制度的完善7、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9、论诚实信用原则 10、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1、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2、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3、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4、论有限合伙15、论隐名合伙 16、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代理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1、论无权代理 22、论民事权利体系23、论人身权体系 24、论商法与民法的关系25、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7、论商法的独立性 28.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9、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0、论取得时效31、论占有 32、论善意取得33、论质权 3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35、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6、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37、论地役权 38、论我国典权制度39、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40、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41、论共有 42、论占有制度的意义43、论物权的效力 4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4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46、论物上请求权47、论物权法定原则 48、论一物一权原则4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0、论债的相对性51、论债权的相对性 52、论债权的效力53、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54、论债的转移制度55、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56、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7、论不安抗辩权 #/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58、论合同自由原则59、论缔约过失责任 60、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6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62、论继续履行63、论情势变更原则 64、论合同中的第三人65、论合同的解释 66、论预期违约67、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68、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内 #/ 论合同履行中的诚信义务69、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70、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研究71、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72、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7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74、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75、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 76、论特殊侵权责任77、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7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婚姻家庭与继承法1、 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2、论我国婚姻法律中的经济补偿制度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想 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5、代位继承比较研究(转继承比较研究) 6、夫妻财产制与立法思考7、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8、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9、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10.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1、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12、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13、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14、论遗嘱自由的限制15、配偶权探析 16、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监护制度之比较17、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18、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19、论遗赠扶养协议 20、论夫妻财产制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论亲权与监护23、论公民的生育权 2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2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26、论无效婚姻制度27、论探视权 28、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知识产权法部分1、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2、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3、商标淡化问题研究 4、论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5、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6、 论TRIPs协议的缺陷与修正7.、论作品的构成要件 8、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9、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10、论商标的显著性 11、 论申请在先原则12、论商标权的内容 13、 论商标的许可使用1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5、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16、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7、浅析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18、论专利权的内容 19、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20、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21、 论域名的法律保护22、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23、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5、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2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27、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28、“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 29、浅谈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30、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创新机制31、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 32、论未注册
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冲突与解决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配偶身份权的行使与界限 多看看一些学术专著,也许就能找到你所兴趣的论文方向。
债与合同法:1: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2:论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两个比较好写,债权的东西资料好找
唉,连找都懒得去找!
《试论遗嘱在继承中的地位》纵横法律网 刘传仓律师
你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 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富有爱国传统的民族。爱国是一个合格的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品质。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祖国都不热爱的话,又谈何爱家、爱亲人呢? 爱国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古代社会,爱国意味着以天下为己任,用自己的所学为天下人造福。虽然因为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一点愚忠的成分,但是其矢志不渝的爱国激情却是谁都无法抹杀的。 说起爱国的第一人,非屈原莫数。为了楚国兢兢业业,勇进谏言,出谋划策,最后被流放也未放弃自己的爱国心。“众人皆醉我独醒。”他的内心是痛苦的,但他并未因此而沉沦。他宁愿纵身跳入汨罗江,也不愿被现实浇灭自己一颗拳拳的爱国之心。屈原虽然葬身江中,但是他的精神却随着江水流传至千秋万代。 后世之人也跟随着屈原的脚步,在中国的历史画卷上留下了人生精彩的一笔。从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到陆游的“位卑未敢忘忧国”,再到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句句豪言壮语,凸显了他们无怨无悔的鲜明立场。他们都怀抱着对国家的热爱欲为国家真真正正地做些事,丝毫未考虑自己的利益。可是他们却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但即使如此,他们仍为后世留下了他们的爱国心。 在中国的近代史中,也许更能看出中国人的爱国精神。中国的近代史是一部屈辱的遭迫害的历史,却也是一部民族反抗的历史。面对家破人亡,面对山河沦陷,有多少人自觉自愿地拿起武器,保家卫国。他们不争名不为利,只是不愿自己的祖国沦为别国的附属品,不愿自己的同胞成为他人的奴隶。 一场抗日战争持续了八年之久。如果没有坚定的爱国信念,没有为国家牺牲的觉悟和勇气,是不可能撑过这艰辛而痛苦的八年的。在这八年中,有多少英勇牺牲的战士,有多少为掩护战士而受到牵连的百姓,又有多少饱受妻离子散之苦的人们。那些为了我们今天更好的生活而受尽折磨甚至付出生命的英雄的名字大多已经湮没在历史之中了,但是他们不屈不挠的爱国精神却永远留在人们的记忆之中。 我们当代大学生所处的环境极其优越。我们从未遭受过战争之苦,也未遇到过文革那样动荡的经历。我们是幸福的一代,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只要享受现在的一切而不需要付出了。爱国并不局限在战争年代,在和平年代同样需要爱国。不一定要轰轰烈烈,不一定要抛头颅洒热血,只要在心中真真正正地尊重我们的祖国、尊重我们的人民、愿意以自己的所学为国家做点事、承诺不会只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已经不愧为一个中国人了,一个由先辈们用鲜血换来的生命。 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并不只是口号而已。即使我们现在并不能做一些涉及利益的事情,但还是有很多实际的事情等着我们去做。祖国有如此美丽的大好山河,但现在却面临环境污染。我们可以为保护环境出一分力。还有现在有青年志愿者活动,为需要关怀的人们送去一份爱心,这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总之,我们仍然有很多机会来表现我们的爱国心,而并不局限在口号上,只看是不是有这份心。 爱国行动无处不在,让我们大家携起手为社会献上我们的爱心!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冲突与解决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配偶身份权的行使与界限 多看看一些学术专著,也许就能找到你所兴趣的论文方向。
2008关于婚姻家庭继承问题的选题 1.论婚姻家庭的伦理本质 2.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3.论婚姻财产契约 4.论共同遗嘱 5.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参考文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冲突与解决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配偶身份权的行使与界限 多看看一些学术专著,也许就能找到你所兴趣的论文方向。
今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在这个时候,回眸中国一路走来的历程,还是很有意义的。
当中国还处在帝国主义列强和封建主义两座大山压迫,在夹缝中求生存的时候,以孙中山为领导的反帝反封建团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他们在借鉴外国革命的基础上,力主中国革命有所超越,以摒除外国资本主义初期带来的弊端。虽然他们的革命没有完全胜利,但这种打破思想桎梏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我想,这是我们应该继承的。不管是民主革命,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亦或是改革开放,科学发展观,都不是生搬硬套,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出来的。也正是因为这种精神的继承和创新,中国共产党才会成立,才能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
时至今日,在中国正在不断向前迈进的同时,学习各种国学经典,又成为一股新的文化热潮。重要的是,在这些国学经典中,我们要学些什么,我们要继承什么,我们要发扬什么,我们要创新什么。很多国学经典是不变的真理,但在这些国学经典中,也不鲜有不适合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的。对于国学经典的学习,我们应该抱有一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而不是生搬硬套。对于学习经典,重要的不是学,而是用。弟子规、三字经张口便是,生活中却丝毫未见,这样的学习又有什么意义?古人云半部论语治天下,但你也要会在生活中用到。满脑袋之乎者也,满嘴的仁义道德,到头来未见真才实学,不得不说是十分可笑的。当继承已经成为一个问题的时候,如何创新更是无从谈起。经典之所以被称为经典,就是因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体现。当经典走进生活,创新便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了。
继承与创新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继承,创新无从谈起;没有创新,继承也不过尔尔。五千年的中华文明,继承和创新,正是我们前进的路标和源源不断的动力。
相信大家在学习、工作中总少不了接触作文吧,尤其是占有重要地位的议论文,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那要怎么写好这类型的作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继承与创新议论文(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如果说继承是一个文明社会不断进步的源泉,那么创新就应是这个社会走向未来的,打开新世界大门的钥匙。如今,继承与创新的任务已逐渐转移到了年轻的我们的肩上,我们谁都不愿缺席,更不愿轻言放弃。
追溯往昔,从先贤身上继承下来的思想与生活技能,无不体现出优秀的品质,推动社会的进步,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正如“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所写的一样,正因继承了法家的精华,商鞅的变法才显得那么得心应手,恰逢创新变法的及时,才使得身处地图西陲的秦国变得强盛。我们继承先辈们的优秀的品质与技艺,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在前人的精神遗产中予以创新,继承与创新共同作用,使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屹立不倒。
继承与创新,是每一个中华儿女所必不可少的品质。如果说创新是船帆,那么若想驾着小船前往梦想的彼岸,继承便是那必不可少的风。一个人迷失在荒漠中,他所继承的东西早已决定了他是否能走出去,有创新精神的人会去创造,通过有的材料去创造自己需要的物品,去利用。继承与创新紧密相连,在开创新世界的征途中,必不可少。
继承与创新见证了一个民族的兴起。二十世纪五六是年代,祖国科技发展处于低谷,一大批科学工作者积极响应,依靠所继承的坚韧不拔的品质,用其所具有的创新精神,为祖国的科技事业添砖加瓦。继承是一个民族进步的承载者,是创新的基础,是创新意识的来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推动者,是文明进步的动力。没有继承和创新,整个民族死水一滩,没有了活力与朝气;没有了继承与创新,整个民族步履维艰,难以继续前行;没有了继承与创新,整个民族都将被历史所遗弃。一个文明就像一座塔,需要坚石承载他的博大,需要塔顶的创新之火去证明文明仍在继续。
对于当代的我们来说,在开创新世界的征途中,继承和发扬尤为重要,创新亦必不可少。创新是茫茫沙漠中的绿洲,给徘徊不前的人注入前进的动力;创新是无边黑夜中的星辰,给探寻求知的人以前进的方向;创新是茫茫大海中的灯塔,予以疲惫的人心灵的慰藉。
新世界的大门已经开启,集结的号角激荡着我们的心灵,未知的秘密等待着我们前去探寻,我们谁都不愿缺席,实现我们的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仍需努力!
在我们很多人看来,继承与创新是两条平行线。它们互不相交,两则始终处于泾渭分明,相互对峙的状态。然而,在现实中,我们需要继承,更需要在继承中创新。
继承是要有的,就像我们要一代代延续我们祖辈的习俗,文化。这种继承,在一定范围内限定了我们的思维。就好比,大人习惯于竖直切苹果。而一些年幼未经受教育的孩童,偏爱于横切苹果。就如同,我们的理念中,裙子高更鞋属于女性的,若男性穿上,那便会贻笑大方。曾读过一篇名叫《穿裙子的少年》的文章。文中讲述的是几个少年离家出走,从而来到一个全新的国都。在哪儿,男人都穿着裙子。当少年嘲笑那些当地人时,孰不知那些男人也笑话着他们。那些当地人甚至一味逼迫少年穿上裙子。在那些当地人的思维里,男人穿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相反若穿着裤子那便是怪物。当地人与少年所继承的文化不同,两则的习性也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因此,若我们摈弃继承,一味的发展,就会使文化垄断。那么,男人穿裙子等怪事也就比比皆是了。
在继承中创新,是延续和发展文化的基础。一个国家若只传承,不创新,那么便是时代的退步。一个停滞不前的国家,终会在时代的潮流中被淘汰,成为一段作为反面教材的历史。
往往一些伟人的发明与发现,都是以创新,幻想为基础。著名作家,凡尔纳被世人称为“科学幻想小说之父”。他笔下的杰作——《海底两万里》更是对后人影响深远。书中幻想了许多东西。现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大都成为了现实。这些发明之所以能成为现实,基于一种创新,一种遐想。
继承与创新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促进的。从古至今,一些理论的确凿皆是总结前人的思想,并以此有所创新。正如牛顿曾说:“我只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化学上,原子结构模型的演变,就是通过一步步的传承与延伸。历史上的伟人,皆不能脱开前人的理论与知识,独创一门学术。他们都是先受时代影响,因前人思想的沉淀这一基础,才得以有了新的观念,独特的创新。
因此传承与创新皆是极为重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年轻的我们是新时代的主人。在这段漫长而又深远的征途中,我们又怎会缺席?
我们似乎都在认为继承是在盲目守旧,创新是对传统的扬弃。但在我看来,正是因为想要创新,所以去继承;想要继承,所以去创新。继承与创新,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共同发展的。只有这样,人类的文化生活世界才会更加灿烂与精彩。
掀开历史的篇章,我们随处可见继承与创新相互影响的身影。稷下学宫在继承西周官学的办学形式上,又在当时的国家形式上发展出一些新的内容,为先秦的教育史和学术史揭开了新的一页。儒学复兴运动孕育了理学,谭维维与华阴老腔在舞台上的创新使最老摇滚乐得以延续。可见,创新需要从继承中来,继承需要从创新中过。只有使传统变成现在人能够接受的东西,传统才能继承,继承才能创新,只有这样,人类文化才会生生不息。
反之,如果只是继承,而不去创新的,必定会被社会所排挤。文艺片《百鸟朝凤》中的.唢呐老艺人艰难苦寻徒弟去继承自己的唢呐绝技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试问一下,若是老艺人能够主动去创新,如同华阴老腔一样去创新一种被社会所接纳的东西,使唢呐与时代相结合,何尝不怕没有继承呢?所以由此可见,继承不是你希望怎样就能达到多么好的效果,而是与创新共同发展,共同影响的。
近段时间爆红与网络的二十四节气美食图,以手绘的方式来表达中国的传统文化,使人们重新感受到这一文化,继承的目的不就达到了吗?用新的方式去表达旧的内容,都不是创新吗?可见,继承与创新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并且使人类生活变得更精彩。
我们只有在继承中去创新,在创新中去继承,从传统文化中得到新生事物,传统文化才能生生不息地繁衍下去,人类的文化生活才能更加精彩。
继承是积累,创新是发展。
所谓继承就是将历史中值得我们后辈所歌颂,所学习的精神保留下来,加以传承与弘扬。
继承礼仪文化。
中国是“礼仪之邦”对礼仪文化非常重视,从古至今礼仪文明从未断过。
北宋时期,有个叫杨时的进士,前去向程颐请求学问,却赶上程颐正在屋中小憩。于是杨时便静立门口,等待老师醒来,即使外面下起鹅毛大雪,他也不肯离去,依旧立在雪中。等到程颐一觉醒来时,才发现门外的杨时已经成了雪人。
程门立雪告诉了我们要尊敬老师。
现代作家鲁迅对启蒙老师寿镜吾先生也十分的尊敬。在日本留学期间,鲁迅经常给老师写信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回家期间也经常探望老师。
从杨时到鲁迅直至我们,这就是继承!
所谓创新就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增添一些更加丰富的新内容,加以发展。
创新科技发展。
说起四大发明,人民都感叹不已。在人类文明史上四大发明占有重要地位。印刷术、指南针、火药和造纸术这些都是我国古代的科学技术,在当时都是居于世界前列的。这些伟大的发明曾经影响了全世界,也推动了人类历史的前进。
从2008年的神舟7号再到前不久刚发射的天宫二号。这无一不体现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航天领域已走在世界的前列。就像高尔基所说的:“如果学习只在模仿,那么我们就不会有科学,也不会有技术。”
从四大发明到天宫二号直至现在,这就是创新!
在开创新世界的征途中,我们应该继承中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发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华美德。我们应该在继承的基础上勇于创新科技,发展科技,年轻的我们朝气蓬勃,谁都不应该缺席!
继承是积累,创新是发展,惟有继承与创新才能让中华民族永葆生命力!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对于继承与创新,亦是如此,我们要学会正确看待他们的关系。
以继承之水,浇灌成功之花。朝阳与落日总是令人感动的,只是因为那一刻把正午的锋芒熔成了光润的辉光。在历史的海岸上,慢溯着一道道厚重的沟渠。楚大夫沉吟泽畔,九死不悔;魏武帝扬鞭东指壮心不已;陶渊明悠然南山,饮酒采菊。他们执著、坚毅、豪壮、遵其本心……这些优秀的品质流传至今,让我们得以继承和发扬。
以创新之光,照亮成功之路。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每个人都可以发光。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创造出水晶教堂,但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设计自己的梦想。我国近代铁路专家、有“中国铁路之父”之称的詹天佑在修筑京张铁路时,面对铁路横过八达岭这一难题,他亲自勘察,选定路线,创设了“竖井开凿法”和“人”字形线路,震惊中外。他大胆创新,不畏艰难,成功地修建了京张铁路,创造了奇迹,有力地回击了藐视中国的帝国主义者。
用继承与创新之美,点缀斑斓人生。古往今来,历史总是推陈出新中不断发展前进的。我们不仅要像山一样的在坚守自我中巍峨不动,也要像水一样在山穷水复之时另辟柳暗花明之径。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教会了我们对理想要不断追求并为之努力;“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让我们懂得了以史为鉴,敢于拼搏;“苦其心智,劳其筋骨”让我们明白在逆境中开拓创新的重要性。
大树之所以高大,是因为它有落红无私的哺育;大海之所以深邃,是因为它有无数条小溪汇合;花儿之所以明艳,是因为它有清晨雨露的滋养。因此,我们在继承古典文化的同时也要学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进步。
如果你歌颂黎明,那么请不要忘记拥抱黑暗。
如果你赞美太阳,那么请不要忘记欣赏月亮。
如果你敢于继承,那么请不要忘记开拓创新。
在生活中,要想获得成功,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缺少了继承,创新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创新,不是靠自己的主观臆造去随意地瞎编乱造,而是要注意继承前人优秀的成果,在别人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创新才会显得更有意义。英国17世纪的科学巨匠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和运动的三大定律,创新不可谓不丰富。可当别人问及他为什么会取得如此的成绩时,他说:“如果说我看得更远一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虽然这只是一时谦虚之词,但细细想来,如果没有伽利略夜观星空,如果没有第谷数十年如一日研究天体的运行规律,牛顿想要总结出物体运行的三大定律,似乎要大费周折了。可见,继承和创新是不可分的,只有在取得其精髓去其糟粕的继承中创新才是可取的。
马克思的创新精神鼓舞和造就了一大批的仁人志士为社会的进步而奋斗。诚然,大英博物馆的一桌一椅见证了他的冥思苦想之后的豁然开朗,之后的奋笔疾书,见证了他那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理论。但是如果没有他翻前人之作时的专注,摘抄资料时的认真,没有圣西门、傅立叶他们的空想理论出现,他也不会成功的。甚至可以断言,如果没有他们,《资本论》也许不会这么快地完成,我们也许还要在黑暗中摸索着前进。可见,在继承中创新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盲目的创新往往会弄巧成拙,让人传为笑谈。君不见那“邯郸学步”的郑国人,总想学习别人的步法,以便自己跟本国的人走路不一样,似乎是创新了,但是动机不纯,方法不对,不知继承本国传统,落了个爬回去的下场。前几年的小品《如此包装》也是说的这个道理,本来评剧便是一门值得继承的艺术,可是那个“总监”非要进行“创新”,将原来风马牛不相及的流行音乐与民族艺术强行配伍,结果是可想而知的。那“创新”出来的“四不像”让我们津津乐道了好些年。若不得要领,便很容易犯同样的错误。
继承和创新是雨与水的关系,没有了继承如同只有鱼没有水,再好的创新也会成为空中楼阁,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而只有水没有鱼似乎更表现出只有继承没有创新的死寂,毫无生气。只有鱼和水统一在一起,才会变得有生气。
创新是重要的,继承同样是重要的。你要想获得成功,继承和创新是必不可少的。“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才会有“清如许”的成果。
中华名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辉煌历史的国家,做为中华儿女,我们应该把这属于炎黄子孙的传统美德传承下去并发扬光大,这正是我们代代相传的传统使命。 古往今来,一个又一个历史故事教给我们一个又一个中华美德:从孔融让梨到一字千金。曾子是孔子的学生,有一次,曾子的妻子准备去赶集,由于孩子哭闹不已,曾子的妻子许诺孩子回来后杀猪他吃,后来曾子的妻子从集市回来后,曾子便捉猪来杀,妻子阻止道:“我不过是跟孩子闹着玩的,你别当真。”可曾子说:“和孩子是不是说着玩,小孩不懂事,凡事跟父母学,听父母的教导,现在你哄他,就是教孩子人啊!”于是,曾子把猪给杀了。事后他告诉妻子:“许诺过的话就一定要做到,这就是诚信。” 古人孔子的弟子子路小时候家里穷,有一次,年老的父母想吃米饭,可是家里一点米也没有怎麽办?子路想到要是翻过几座山到亲戚家借点米不就可以了吗?于是,小小的子路翻山越岭走了十几里路,从亲戚家背回来一小袋米,看父母吃上香喷喷的米饭,子路忘记了疲劳。邻居们都夸子路是个孝顺的好孩子。这个故事让我明白了:“百事孝为先”。 所以,让我们向着传承中华美德这个目标一起努力吧!让我们从诚信、孝顺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让中华传统美德在我们身上继续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