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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的利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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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的利弊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既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在公共健康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以刺激和促使更多更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更快地出现。 知识产权保护的利与弊在涉及公共健康的领域,国内外还有不少科学家对知识产权制度持不同的态度,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当渗透到医疗卫生领域,更不应当影响公共健康,因此,抗非典过程中产生的智力成果应当归全人类共享。1.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发明创造需要风险投资,尤其是治疗各种疾病用的药品类型的发明,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创造性的劳动,才能获得成功的可能。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一定时间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得到适当的回报,能够收回研究开发所付出的投入,并能够继续开展新的发明创造活动,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在此,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促进了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使得人们可以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研究开发更新更好的药品或工艺,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仿制。2.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影响当然,知识产权制度也有不利的方面,例如某些缺乏资金且创新能力不强的企业和国家不再能够无偿地使用别人先进的科研成果,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另外,由于知识产权独占性,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他人的自由竞争,造成某些与公共健康有关的产品例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间价格偏高,从而加重消费者的负担。然而,有利与不利既是相对的,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在公共健康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以刺激和促使更多更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更快地出现,人命关天,有比没有强,多比少强,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是值得的。总体考虑,权衡利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仍是利大于弊。 你可以作为参考。你已经提问过一次了。

电脑利大,还是弊大?这恐怕是全社会的一个超级大难题吧!或者说是人类一个永远争论不休的话题。我想说一下我的观点。 21世纪,科技发展得越来越快,可以说是到了日新月异的速度。电脑作为一个时代的产物也自然应运而生,成为时代的宠儿。当然,这个万千宠爱集于一身的Baby,也不负众望,为大家提供了很多便利,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它的“优点”我就不再唧唧歪歪、浪费口舌了。 但不可否认,电脑对一些小朋友的诱惑是被一些家长同仇敌忾、一直认为是拉他们的孩子下水的“罪魁祸首”,甚至说是眼中钉、肉中刺。一些网吧就成了电脑的赎罪羔羊。确实这些网吧老板是黑心棉花——从里到外都不是什么好东西。可不应该把“腐浊儿童心灵”这等“桂冠”加冕在电脑头上呀! 毕竟,电脑是不会动的。它不能去操控人类的思想,人类的行动完全不是电脑所可以主宰的。电脑只不过是一种工具罢了!还不至于可以颠覆人类的地步。“事在人为”,其实古人早就已经给出了答案。所有的事都是人所为,怎能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呢?我想:害孩子掉入泥潭的责任中,虽然网吧老板要负大部分责任,但是孩子的家长也难逃其咎吧!“子不教,父之过”,这恐怕算个理由吧! 写这篇文章我只是想发表下自己的看法,我也希望是站在最客观的角度去诠释、评论。嘿嘿,不知我帮电脑平反后,我家的电脑是不是会给我发个红包呢?

1.必要性。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和爆炸,未来的世界是网络的世界,要让我国在这个信息世界中跟上时代的步伐,作为21世纪主力军的我们,必然要能更快地适应这个高科技的社会,要具有从外界迅速、及时获取有效科学信息的能力,具有传播科学信息的能力,这就是科学素质。而因特网恰恰适应了这个要求。邓小平同志不是说:"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 2.实用性。网络世界资源共享,它就像一个聚宝盆,一座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富金山",谁勤于在这座金山上耕耘劳动,谁就会有所得。你可以从中最快地查找学习资料,可以学会更多课堂外的知识,并灵活地运用课内知识,促进思维的发展,培养中学生的创造力。上网还可以超越时空和经济的制约,在网上接受名校的教育,有什么问题,你也尽可以随时通过E-mail请求老师的指导。而且互联网上的交互式学习、丰富的三维图形展示、语言解说等多媒体内容,使得学习变得轻松、有趣,这是任何教科书都不可能具备的。 3.现实性。我省的曙光工程就是为了快速推进教育信息化,在我省每所中小学建立因特网教室,普及计算机因特网知识,推动中学生家庭上网,实现远程教育与知识共享为全省中小学生提供免费的网上课内外辅导培养中小学生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的兴趣与意识,培养学生获取、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再看看我们身边,学校的网站不正搞的红红火火,林寿桦书记、陈欣老师不也建议大家去学校的网站看一看吗?年段、班级的网页不也都在紧锣密鼓的制作吗? 的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网络存在着一些弊端,但中学生处在学校的教育之下,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对是非、美丑、善恶的判断能力,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在老师的正确引导和家长的指点下,必能使我们以一个正确的心态来应用网络这种工具。 21世纪将是计算机网络时代,今日的莘莘学子将担任未来社会的栋梁。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就是闯荡未来信息时代的最强有力的武器。让我们相信,我们今天所付出的一点一滴的努力,终将会聚沙汇塔,终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所以,上网利大于弊。 网络,给信息带来了强大而有力的传播途径,并且大大缩短了信息发布和接收的时间,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类似的远程教育在许多其他教学中也有应用。像我们现在大四的学习中,因为有部分同学已经出去参加工作,不能回校参加剩余课程的学习。但是无论在校上课还是在外工作,都必须进行毕业考试。老师为了方便缺课的同学,就把笔记放在网上,让同学们易于自学。 在人类发展史上,电子计算机的产生和发展已有一段相当长的历史。但是,以计算机为载体的互联网,不知从何时开始,悄悄地进入、并且融入我们的生活。现代的社会发展,对于互联网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依赖程度。 网络,给信息带来了强大而有力的传播途径,并且大大缩短了信息发布和接收的时间,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自从网络开始慢慢普及,各大公司纷纷在网上建立自己的网页和网站,介绍公司的情况、宣传公司的产品。更多的公司已经在网上公开征集订单,更好地推销自己的产品。类似的网站越开越多,许多不同种类的网上商城开业,并且标榜自己的产品比平常到市场中购买更便宜更合算。顷刻之间,信息在上网一族之间广泛地传播开来,致使供给和需求的信息得到充分交流。人们只要在网上输入自己想要的商品,搜索一下,大篇幅的供应商资料就会呈现眼前,而供应商也可以籍着网络的资料,查询哪些消费者对于自己的商品有最大的消费能力,统计数据,以便更好地针对性地宣传。足不出户,人们就可以在网上达成交易,大大促进了市场的供求两旺的局面。 在信息产业高度发展,并且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今天。网络成了最好的传播媒体。对于学生来说,许多大型的考试报名和分数查询,都可以在网上进行,而不用再像以前那样打永远繁忙而且昂贵的声讯电话去查询。近两年来,国家的统一公务员考试也在网络上公布详情,考生们只要打开所在地区的招考网页,招聘部门、招考人数、职位、要求等一系列详细情况就一目了然。连同报考需要带备的资料和报名地点也明确地在网上显示,使考生们能非常方便、非常容易地了解情况。对于发布信息的单位来说,不再需要逐个地点逐个地点派遣人员去宣传;对于想知道情况的考生来说,也不必千里迢迢、奔波劳碌地去到指定地点索取招生简章、了解招生情况,两方面都从网络信息的传播中获益匪浅。 网络,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大大拉近。 众所周知,网络上的游戏在不断发展壮大,游戏类别也越来越多。就拿我们最常接触的OICQ为例。许多朋友之间因为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没有办法常常在现实联系。QQ就为处于这些情况的朋友提供了良好的联络途径。在QQ中,不但可以和老朋友联络,还可以认识许多新朋友。在短短的聊天和沟通中,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心灵距离拉近。在其他不同的网络游戏中,人们也可以通过游戏中的相互合作、相互帮助,相识相知,成为肝胆相照的好朋友。人们也可以通过E-mail在网上进行书信来往,互相告知安好。 在SARS横行的最近两个月,各地区疫情不一。在疫情严重的香港和北京,就有为数繁多的中小学生停课。在学生停课期间,教育部门就是利用网络在网上开办“空中教室”,为学生们提供基本的学术问题解答和习题演练,使得学生们在家也能如常学习,并且学习方式的新颖更加吸引学生们的注意、更提高学生们的学习兴趣。 类似的远程教育在许多其他教学中也有应用。像我们现在大四的学习中,因为有部分同学已经出去参加工作,不能回校参加剩余课程的学习。但是无论在校上课还是在外工作,都必须进行毕业考试。老师为了方便缺课的同学,就把笔记放在网上,让同学们易于自学。 不但是教育和学习,贸易会议等也可以在网上进行。“net meetting”一词在网络上广泛流行起来。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商家、公司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网络会议,协调和讨论商业上的重要问题,省却了召集与会人员、商定会议时间、地点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步骤,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是,网络给我们带来种种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弊端。 首先,网络的迅速发展,给不法商人带来了可钻的空子。不少的色情、暴力、赌博等不良网站应运而生。这些不法商人为了牟取暴利,不顾网站的信息对于青少年的思想健康有多大的危害性,不断在网站上传播色情暴利信息。更有甚者制造不同的色情小电影,要求浏览者先付款后浏览。除了色情暴利网站,还有一些网站在里面设置了电话的收费系统,一旦浏览者打开其网页浏览,就会被收取及其昂贵不合理的长途电话费用,令浏览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网络上还有许多介绍工作、征友、征婚的中介网站,但是其中也不乏人钱财、没有履行义务的网站。网民们如果一不小心,就会踩进这些精心布置的陷阱里。 其次,网络带来了人与人之间的许多纷争。因为对于网络,政府出台的政策不够完善,所以有许多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在源源不断地产生。例如一些文章在网上发布后,被人多次复制、修改,纳为己有后重新发布,严重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版权。但是由于网络的繁复、不确定性,常常找不到抄袭改编的源头。又如我们在网络游戏中所拥有的帐户,有时会被非法盗用,这其实也是一种刑事责任,但是我们却常常因为找不到偷窃者而使事情不了了之。游戏的帐号还是小事,如果被盗的是重要的商业资料,相关的商业机密被泄露,那被盗窃的公司企业就会因此损失严重。如果被盗窃是国家机密,那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整个国家的军事、防御系统有可能遭到极大破坏,甚至要花难以估量的人力物力重新建立关于军事方面的数据。 网络带给人们的不仅是思想上无形的伤害,对于许多网民的健康也造成不可忽视的伤害。在电视上我们就曾经多次看到这样的报道:某某青少年由于上网玩游戏时间过长,造成下身忽然瘫痪、不能动弹,严重的还有休克昏迷的例子。由于电脑对于人体的辐射,如果人长时间地坐在电脑前不活动,就极容易造成种种难以预期的身体上的伤害。最显著的就是对于视力的损害。经数据统计,从事长时间电脑工作的人总体视力是比很少接触电脑的人的视力差很多的。 网络,给人们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便利、机遇、财富,也给人们带来了无法预期的许多潜在危机。网络,真是个让人又爱又恨的地方。 今天我所要讲述的是一个沉迷于网游的孩子。2005年11月16日,这个孩子--2005年12月25日黄哲灯是湖南省汉寿县的一名高三学生.在学校旁边的网吧里打了一通宵游戏,而他因为这一夜断掉了手指,付出了悔恨终生的代价。同时家里对他的期望值是远远超出了他的实际能力 所以在每次考不好的情况下 更多的时候就是选择了一种逃避 就是有时候去上网.现实与期望的差距让黄哲灯无所适从,埋在他心底,成为了他心中沉重的负担,这时的黄哲灯重又开始迷恋上网,在网络游戏中,寻找胜利的优越感。黄哲灯:就是往往在那些心里很烦躁的时候 就不由自主 控制不住自己要出去 要出去上网.现实世界中的失落与虚拟世界中的幻影,让这个高中生渐渐感到不堪重负.现实和网络在时刻交替着 我天天生活在这两个世界里 我很累.在信心逐渐消退的同时,另一种决心在黄哲灯心里越来越坚定,他想要断掉一根手指,他在网上看到过赌徒断指戒赌的故事。一个高中生断指戒网的经历,让我们再次感受到那些想要摆脱网瘾的少年内心的矛盾与痛苦,帮助孩子戒除网瘾需要家长老师的理解和引导,现在在北京、上海、湖南等很多地方,都成了家长交流中心,网瘾少年的父母们可以通过这个组织互相沟通与交流,帮助孩子戒除网瘾。我们祝愿黄哲灯能够取得好成绩,在接好断指之后继续亲手打造自己的求学之梦。 网络语言流行的利 网络语言目前深受到广大学生和网民的欢迎,也就说明它是有强大生命力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时代的进步。它的存在和流行因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标新立异 具有革命意义的创新性是网络语言最大的特点。网络是一个在推崇个性、追求方面走得有点极端的世界,它为网民们提供了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性的最自由的空间,这种空间因缺少了传统社会生活中无所不在的“监督”而显得更加自由、更加珍贵。大部分网民都是受过教育且有着创新意识和好奇心的年轻人。他们往往在构思上更为巧妙,往往语出惊人、令人遐想无限,从而最大限度地反映出每个人在语言上的创造力。 这种创新性主要体现在词汇和语法两个方面:一是对已有词语的变异使用及新词新语的创造;一是对常规语法的突破。前者如 “东东”意指“东西”;“偶”是“我”的一种比较调皮的说法,并由此推衍出“偶们”。这些词语在网络中已司空见惯了。后者如“难过得死掉了”、“累死掉了”、“走先(先走)”, 常采用港式语法的说法。 2、经济简练 网络语言除用字节俭外,还尽量突破原有书写符号的局限、改变现有语言中某些词语形音义方面的约定俗成,创制了新的形音义的结合体,如前面提到的字母词、数字词、图形符号等,其丰富性远远超过了传统的语言模式,并且靠这些简单的符号传达丰富的思想感情和内涵。网络语言对现有语言成分的改变主要体现在“形”上,它是用最简洁的“形”来巧设言语交际的跨度,缩短信息交际的宝贵时间,并且这种跨度的设置,在一定的语境中,人们凭借自己的知识储备,完全可以逾越,而一旦跨越,便会带来一种愉悦,具有一定的刺激性。� 此外,从句式的选用上也可以看出网络语言的经济性,网民们为了提高交流速度、节约时间和上网费用或是在打字时没有耐性,他们很少运用长句子、复杂句子,而多用短句。句子的省略现象也很普遍。经常上网聊天的人对这一点是深有体会的。我们在某聊天室随机选取了10句聊天记录,其中字数低于5个字的有9句,超过5个字低于10个字的有一句;标点符号1个;有修饰成分的3句;没有复句。虽然这不能代表网上聊天的所有记录,但也可窥一般,透露出网络语言经济性的特点。 3、形象传神 在网络中,网民们还充分利用键盘上的符号,象形创制了许多极为生动形象且风趣幽默的表情和动作的图形,用以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来模拟现实交际。 这些网络符号在电脑屏幕上构成了一张张卡通式的脸庞,不仅形象传神,而且使网络聊天具有了“可互视、可互听”的近距离交际效果。网络符号是一种特殊的语言成分:它没有语音形式,书写形体也不同于文字形式,但可以表达一定的意义内容。它给虚拟的网络生活增添了许多生气和实在感、即时感。例如:圣诞节到了,网友间都会互相问好,这时,发个“*<|:- )”过去(表示圣诞老人、圣诞快乐),可以让对方很容易明白你的意思,而且比单纯问声“圣诞快乐”要幽默诙谐得多。对方则发了个“^-^”(表示咪着眼睛笑)过来,又让这边感到一种很舒服的感觉,因为你也许笑了但人家还不知道。这样一来,网络的即时性和乐趣也发挥到了很高的阶段。 网络语言的形象性还表现在一些形象的网络词语上。如把网民称为“网虫”,于是初级网民是“爬虫”,高级网民是“飞虫”等。再如,把“这样子”连续为“酱紫”(多少受到了风靡于网民中的卡通片《蜡笔小新》的影响),既有视觉效果,又隐含了味觉效果。 4、幽默诙谐 诙谐性是网络语言更为吸引人主动使用并进行传播的又一特点。 网民的相对年轻化使网络语言充满活力,他们苦心构思出许多生动有趣且反主流的网络语言、营造出轻松幽默的阅读氛围。如“菌男”、“霉女”是指相貌丑陋的男女。这两个词一方面与“俊男、美女”谐音,反其义而用之;另一方面“菌”“霉”能立刻使人想到过期、变质的食物,都具有很强的反讽效果。充分体现了网络语言的诙谐性的特点。 网络语言流行的弊端 正是因为网络语言有上述所说的各项优点它才可以如此流行。当然,网络语言在给人们带来新奇感觉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交流带来不便,尤其是它对规范汉语的运用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概括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粗俗泛滥 在网络语言不断追求个性、不断创新的洪流中,语言的粗俗化也是确实成为了一帮人的低级趣味。中国的语言文字博大精深,造就了许多优美的词句。但网络语言如此简单草率,不就糟蹋了中国文字的内涵和美感了吗?青少年正在接受教育的阶段,如果长期使用网络语言,会使自己对语言的感悟能力和运用能力下降。如今的网络可以说充斥着粗俗、轻佻的语言,像“TMD(他妈的)、WBD(王八蛋)、P(屁)、NQS(你去死)、SHIET(狗屎)”等随处可见。我们通过Google进行搜索,发现包含“TMD(他妈的)”字眼的中文网页有521个,而这被鲁迅先生当年讥讽为“国骂”。虚拟世界心烦意乱的生活,网络空间一次性的人际关系,全球范围内城市文化的色情暴力倾向都是网络粗俗语言泛滥的原因。 2、过度流行 流行当然是一件好事,但什么事情总得有个度吧。网络上的新兴词语层出不穷,这就难免会产生大量的超出汉语言规范的词语。网络语言已不甘心只有网络上生存,开始走出虚拟的网络,有进入现实生活中的倾向。现在的孩子开口“286”,闭口“7456”的,甚至在其作文、日记、周记中也使用类似的语言。这些语言夹杂着大量的错字、别字、怪字、甚至是语法和结构上的错误,有很多根本就没有遵循汉语规范。例如,气死我乐——气死我了;“气疯” ——“弃轰”等等。对于正处于学习汉语言规范、打语言基础阶段的孩子及青少年而言,汉语规范只是刚刚接触,根本无法清楚地辨别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不符合规范的,这样就会混淆他们对汉语规范的正确认识。 3、语意模糊 网络语言给网民们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出现了让我们这些以汉语为母语的人看不懂的现象。不是所有人都能完全了解网络语言,网络语言对于从未接触过电脑或电脑初学者,简直就像密码那样难以弄懂。比如,在聊天时为了方便,发了个“Y(Why?为什么?)”你明白这是什么意思,但你知道对方是否也和你一样弄懂了呢?也许,对方会发一大堆问号回来,问:“这是什么意思?” 4、过度求新 网络语言在求新度方面有些过头,例如E-mail有电子邮件、电子函件、伊妹儿之称;BBS有电子公告板、电子公告牌、电脑告示牌、在线公告牌多种说法;版主也被写成“班主、版猪、斑竹、版竹”等等。常常是一种创意还未定型又有一种创意又出现了。这些问题不能不日益引起人们的担忧。 5、代沟影响 网络语言网络符号不但在网络中流行,而且在校园里在生活中,学生也以用网络语言说话为时髦,许多老师和家长说,现在孩子们写的东西是越来越看不懂了。孩子的日记,家长是不应该看的,特别是在大力倡导要尊重孩子隐私权的今天,很多家长也愿意给他们一点隐私空间。可孩子写东西自己看不懂,确实让不少家长着急上火。我们调查中一位家长董女士抱怨地说:“我家孩子回家就上网,和我们说话的时间越来越少了,好不容易在一起聊天,却时不时不自觉地蹦出一个令人听不懂的词,说两句听不懂的话。”她还发现女儿的日记中有这样的文字:“……没想到我最要好的朋友竟欺我,TMD(他妈的),7456,我恨不得一脚TST(踢死她)。” 董女士看后不知所云,直到女儿放学回家一翻解释她才明白过来。董女士无奈地对我们说:“这是什么话呀,根本看不明白!看来我和孩子之间已经有了新的代沟。” 曾有一篇报道:“中国上网的人数居于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尽管如此,网络在家长中还不能完全普及,使家长无法对网络语言进行监督。由于网络语言的盛行,因此也被搬到生活中。什么“MM(美眉)”、“GG(哥哥)”、“520( 我爱你)”等都能经常见到。但,就算上述语言清清楚楚地摆在家长面前,他们看得懂吗?!青少年缺乏自控能力,来者不拒,辨别善恶的能力较低。就这样,他们可以明目张胆地在家长面前上演一出出“网络式恋爱”。一旦陷入这虚伪的爱情,就无法自拔。就在他们经营这份爱情的同时,他们也荒废了学业,这样还有能力成为祖国的栋梁吗?但对与此,家长也无能为力,不可能抱着网络语言的词典一个个地查吧。 研究结论: 正确地看待及运用网络语言 对于网络语言这种特殊的文化景观,我们究竟应该怎样认识,怎样对待?撇开其他的条件不说,单从语言发展的角度来探讨,这种现象其实很正常。因为语言不是试管里的试剂,而是汪洋大海,汪洋大海并不纯洁,有泥有沙,是有龙有鱼的,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妨害语言的交际职能。 对待网络语言,我们也应该像对待一般的新词新语一样,不急着对它进行这样那样的规范,更不应该敌视,应该对它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毕竟网络兴起的时间还很短,随着时间的推移,符合语言规范的词语会留下来,成为经典语言,而那些不符合规范的,则会在“约定俗成”中自然而然地淘汰掉。对于一些体现网民聪明才智、有创造性、网友之间都能心领神会的特色语言,不但不应禁止,还要鼓励其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汉语网络用语的发展,以此形成一个良好的、符合网络社区特定规律的语言环境。 规范不等于纯洁,语言纯洁是理想化的,社会的多样化,语言同样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规范是把负面影响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不是阻止语言的发展演变和摒弃出现一些奇奇怪怪的语言现象。规范也不是保证出现的新词新语新说法人人都懂得,所谓规范,即是引导。 网络语言作为一种灵活变通的表达方式与常规语言相比具有新奇、简单、有幽默感的特点。在网络这种特殊媒介起到有效交流工具的作用,属于在一定范围内约定俗成的语言现象,应当报以一种宽容的态度。现在词典室正在编纂一部《新词词典》,一些网络语言,比如“菜鸟”、“大虾”、“灌水”之类能够反映出新事物,又能被大家所接受,使用频率较高的词,将被收录进来。同时,我们应当加强对网络语言的研究,分清楚哪些是健康的,哪些是不健康的,并加强正面引导,不应逃避而应学会面对网络语言,学会扬弃;提倡自律,不盲从逐流,自觉学好规范的语言、用好规范的语言。 事都是双方面的当然网络也有利也有弊 就看你自己怎么对待 其实网络你合理利用了那么你会收益无穷若没有那么你害了自己毁了自己没关系但同时也令老师,家长痛不欲生 那么请你在伤害你自己同时也为亲人想想自己这样做对么? 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电视机已迈入了千家万户,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提高,电脑在二十一世纪成了人们的新宠儿。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充满着竞争的信息时代,电脑使人们的学习和信息交流变得更加得丰富多彩,使知识的获得更加便捷。 有一次老师让我查找一位历史人物的资料,我翻阅了许多的书籍,但还是没有找到所要的资料,真是心急如焚。可是后来上网一查,不出一会,便找到了资料。这次能找到资料,真是多亏了电脑网络呀! 我上一次在电视上看到,有一个村的几十户农民开发资源,种植了好几亩的绿色蔬菜,但是一直没有人来订购出去。一个学电脑的人帮助他们想了个办法,上网找客户。一下子,许多客户都在网上下了定单。没过几天,便把这成堆的蔬菜销售一空。这些蔬菜被放在家中腐烂的命运,被一台小小的电脑所改变了,这是多么的神奇呀! 像上面一样的电脑“事迹”举不胜举。它在公司企业中,在人们的生活中渐渐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而必不可缺的工具。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网络在给我们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的负面影响。 一些青少年不能正确认识网络,上网白文明不健康,通宵达旦打游戏、聊天,浏览不良信息,沉迷于上网,甚至不顾身体健康,无节制上网。我曾听到过一条消息:一个男生在网吧打游戏,不吃不喝也不休息,可到了第三天早上,因为体力不支而昏倒在地,送到医院抢救。可为时已晚。死因是累死的。我听到这里时候,觉得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事。一个好好的人,却为一个虚幻的世界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看到这里,许多人自然而然地觉得网络真是坏呀!可在我看来网络是无法区分好与坏的,重要得是你怎样看待与利用网络了。如果没有正确看待网络便会像那个少年一样,沉迷于上网而无法自拔;如果你能正确利用网络,它便不是一把无形的剑,而是一位好助手。 但是要使每一个人都正确认识网络,我认为教育、管理是关键。一些网吧、游戏室阳奉阴违,明明标有“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醒目字样,可还是有一大批中小学生进出来往。像这样的现象,有关部门可以定期抽查。学校与家长也要对沉迷于网络的少年进行教育和劝戒。还有一些网上的不良信息的发布要加以杜绝和制止。 希望未来的人们上网能看到一个没有不良信息,没有暴力和血腥的游戏,成为一个真正的“健康绿色的网络”。

说:"嘿,伙计,此物非礼勿视。"可事实又告诉我们中学生往往会出于好奇或冲动,刻意去寻找一些色情,努力信息进而引发诸如性犯罪等社会问题。此时此刻对方辩友猜猜上帝会怎么想?他只会说:"Sorry!不是我的心太软,只是我很无奈。" 第三、只有认识到中学生上网弊大利,才能调动社会的各方面力量和各种手段来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我们是五月的花朵,但花朵有被害虫侵蚀的时候,只有摆脱网络的束缚才能用青春拥抱时代,我们是初升的太阳,但太阳也有被乌云蒙敝的时候,只有该下网时就下网,才能用生命点燃未来!"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我们有一个梦想:在新世纪的一个清晨,当我向度尽劫波的人类精神家园投去最后一瞥时,我们广大中学生正以新面貌新状态,迎接新挑战!谢谢!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谢谢主席!对方辩友、老师、同学大家好!首先,我想针对对方辩词做一些分析。不可否认,对方辩词精彩睿智,但真理不是修饰而成的,对方辩词中的漏洞依旧清晰可见:刚才对方辩友指出一部分学生上网是为了浏览一些不健康网站或进行犯罪行为。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不妨作些大胆假设。如果没有网络,那些缺乏自制能力的中学生难道不会阅读一些不健康的书籍或从事其他犯罪吗?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心态问题而不是网络本质问题。其次,我想针对此次辩题做如下分析: 一、关于中学生,是指13-19周岁在校学生。这类人群有以下特点:①他们年龄注定他们将成为明天的建设者,他们肩上担负的是托起未来的重任。他们的任务是跟上时代的脚步。及时掌握科学技术;②中学生的年龄也使他们对新生事物既充满好奇,又缺乏自制力;③因此,他们的生活离不开老师、家长的领导,他们的世界时时处处受到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的保护。 二、关于上网。什么是网络呢?网络是指信息处理应孕而生的一种集学习、通讯及适当时候放松的娱乐工具。而它又不是一种普通的工具,它有着其他事物所不可替代的优势:1、可以打破时空界限,使人们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能进行相互交流,可使信息处理更系统,全面;2、使信息流通更及时、便捷,所以教育选择了上网,世界选择上网。这是一个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人才竞争成为世界竞争的主流,教育在千呼万唤中面临改革。而网络的出现,无疑成了教育改革的好帮手。面对网络这个五彩缤纷的空间,我们可以轻松自由地听名师讲座,可以身临其境地畅游奇妙太空,我们学习不再仅限于书本,我们也逐渐拥有了科学素质。 当然,我方也不否认网络存在弊端。因为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有利有弊,但正如我方辩友所证明的,如果人们更广泛接触到的是事物有利的一面,我们又怎能说是弊大于利呢?这就像吃鱼一样,我们有时会被鱼刺卡住喉咙,但我们能仅因为这几根骨头就说吃?quot;弊大于利"吗?不行。因为鱼刺卡喉咙只是偶尔,如果小心,安全可以避免;但只要我们吃鱼,就一定能得到营养。中学生上网也一样;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也有信心地说: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谢谢!

网络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①盗版猖獗是网络知识产权侵犯的主流;②互联网:从“免费”到“版权保护”;③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仍在继续;④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⑤法律权威在网络上的弱势化。(2)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①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具体做到:学会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保护自己,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的意识,创造、运用、管理好知识产权;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地运用知识产权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②向全社会普法。向全社会普及网络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使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上升至社会层面,引起社会各阶层的重视,加快建立民间监督组织,做好相关咨询工作,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加大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③完善有关法律体系,加强司法保护。针对网络的特点专门立法,填补原有法律漏洞;明确并重新界定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照国际法规和惯例出台新的司法解释;采取相应的措施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对行为的严重后果采取全面赔偿原则;使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当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运用有力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制裁网络侵权行为,使网络知识产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④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国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使我国相关法规与国际接轨。在处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时,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有效打击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为世界范围内的网络知识产权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 Patterson,Stanley :“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腾讯安全灵鲲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已经在监管部门得到深度应用对于网络假冒伪劣产品、影视音乐文学作品等重点对象的著作权侵权等行为打击现已与知识产权、版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地部门形成了合作,帮助各级部门发现侵权违规活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推动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网络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 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 流通“隐形化”。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 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问题才会引起WIPO的高度关注。关键词: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依赖的是全新的计算机和电子数据通信手段即Internet,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已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 着全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网 络的应用上。正是由于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 导致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 具有的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 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到知识 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也很难受 到权利人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 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 目前为解决这些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 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 性”的保护。1996年12月在日内瓦,WIPO组织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 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 化中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在商标保护上,大多 数国家则采取了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及服务而加 以专门保护;以适应强化商标专有性的趋势。在 实践中,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侵权 复制品一上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 行为的发生地;因而企图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 性是根本做不到的。实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正 采取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加速各国知识产权 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进程,来解决这个矛盾。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需要有一个共 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 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 际 “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 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 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 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 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 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在 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 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 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 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 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 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 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使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开放 式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难以认定,而信息网络作 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 ,使作品的分类带来困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 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其次使出版、传播行为 得到扩展。在网络环境下,传统意义出版的环节 是不存在的,承担作用的是信息内容提供者和网 络服务者以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家;由于出 版地域的不确定性,给地域的确定带来困难;因 此必须要研究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内容提 供者以及电子商务的商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网 络环境下,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使 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第四,用户合法 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极可能使用户 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 利人的利益,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 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不断增加 调整力度。 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 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 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 ,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可感知”去认定,比起 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 发展的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 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 5 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 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 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 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 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受到了保护 ,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目前国际上的一些 条约中,也仅仅规定“国际知名的商标”所有人 ,有权禁止他人以自己的商标抢注域名;而非驰 名商标及商号与“域名”矛盾的焦点之一则是在 权利产生的程序上。这是因为,商标权多是经官 方行政批准注册产生;商号权却是依实际使用产 生;而域名专用权则多经非官方组织登记产生。 由于现在技术上仍没有找到解决冲突的出路,使 “域名”与在先商标权、在先商号权的冲突的真 正解决,要待下世纪去研究解决了。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将成为 21世纪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随着知识产权保 护国际化的进程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也越来越 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问题的解决。首先是 要解决网上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双 方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使其利益得到保护。因 而,对我国《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 要关注在电子合同签约、承诺履行、变更和转让 、终止、违约等方面出现的法律纠纷的研究工作 ,以利在法律实践一段时间后,再对其加以完善 和修订补充,以使电子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其 次要投入较大的成本,集中力量修订好我国现有 的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 订工作。 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由于数字化后的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 性”等特征,因而已有作品数字化应属于著作权 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将作品数字化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应受 “复制权”的制约。因此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 案)第十条财产权中的第(一)项“复制权”应 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 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转换等数字化或者 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品的网络传播,既不完全是作品的发行,也不 完全是作品的播放,它是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方 式。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将作品上 载到互联网络上向公众发送是对作品的使用,它 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由于我国对有形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欠缺。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产品可以数字化,适合全数字电子商务;二是如何保护这些数字产品,防止“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联系得更为紧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能够尽快转化为数字产品。而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尽快创造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经济环境,尽快促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使得电子商务有更多的可交易的产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2、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4、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5、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6、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7、试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8、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9、黑龙江省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研究10、论“新丝路”背景下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11、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12、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原因与对策13、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选择及策略研究14、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15、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期立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何其难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课题,比如基于云存储的新技术为广大用户快速便捷地提供大量内容,但也由此引发诸多视频内容版权纠纷;新技术新应用在创新过程中引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讨论。本文从版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热点案件进行分析,特别对不正当竞争案件,从技术、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探索解决路径,希望能为互联网环境下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一些思路。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百度、快播因聚合平台纷争再起,腾讯、金山与360公司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影响产业界探索发展新模式的拦路虎,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疑难问题。近日,在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举办的“第五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产业界代表与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制聚合平台问题”“有关法律的适用将向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减轻和减少对权利人的利益分流、促进各方利益分享模式的创新方向发展”等设想。规制聚合平台问题多所谓聚合平台,其核心是第三方应用平台通过链接汇聚整合多种资源,以实现快速、准确地服务用户的目标。最常见的聚合平台是对视频网站的聚合,有些网络电视客户用户端或者播放器向用户提供播放下载的功能,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嵌套链接等方式,将第三方拥有版权的内容通过播放器提供给用户,在业内也被称为聚合类视频网站。此前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百度、快播之间的争议也就在此。据介绍,嵌套链接是随着云存储发展而来的新技术,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还在探讨中。关于聚合平台与用户、链接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巫霁认为,对于普通用户而言,通过聚合平台可以快速、准确、简便地找到自己想要的内容,对于平台而言,用户的点击量意味着其经济利益,所以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对于权利人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分为不同情况。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的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本身就是侵权的,聚合平台设置的链接也是未经许可的链接。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起诉聚合平台,也可以起诉被链接的网站。因为聚合平台的侵权事实与被链网站的侵权事实不是同一事实。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是获得授权的,被链网站与聚合平台之间也签署了合作协议,但该合作范围超出了被链网站从权利人处所获得的授权范围,聚合平台的链接行为致使网络用户直接从平台上获得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链网站来说,其与聚合平台的关系也分为两种情况:在许可链接的情况下,如果聚合平台的链接未超出许可范围,可能不涉及侵权问题,如果链接超出了被链网站的许可范围,被链网站可以基于合同或者侵权来起诉聚合平台;在未经许可链接的情况下,被链网站获得了相关版权内容的权利,而聚合平台未经许可链接就直接获得了相关信息,被链网站可以直接起诉聚合平台。据介绍,目前权利人起诉聚合平台时,大部分是用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有观点认为,从本质上分析,聚合平台的基础是链接。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以过错为前提的间接侵权责任。如果链接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没有过错的,适用“避风港原则”,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聚合类视频网站打开之后直接播放内容,并不显示链接的实际地址,也没有跳转页面,没有非常明显的来源显示,其链接的特质并不是非常明显。如果在不能证明它是链接的情况下,能不能就此认定其属于直接侵权?另外,聚合平台可能对被链对象进行分类、整理,以达到使用户更便捷地获得信息的目的。聚合平台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推荐,能否就此认定它构成“应知”情况下的间接侵权?这些问题都还有待深入探讨。虽然现有案例多是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讨论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但也有学者提出,能否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聚合平台的行为?他们认为,聚合平台事实上利用了其他网站可能投入巨资引入的内容资源,汇聚整合到自己的网站上,吸引用户的点击量,同时也吸引广告的投入,而用户的点击量和广告的投入,正是现在大部分视频网站的盈利来源。聚合平台和视频网站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前者的行为侵占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是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问题的答案还需要明确。聚合平台一方面不断革新技术,汇聚整合其他网站的内容,满足了用户更便捷获取信息的需求,获得了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聚合平台利用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挤占了其他网站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导致这些网站降低技术投入,更愿意趋向链接,而不愿意趋向内容本身。长此以往,互联网将失去创造更多更新内容的动力和机制。法律专家认为,在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和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面前,利益和技术应成为推动双方彼此促进、妥协的动力,以实现各方的合作共赢。对于聚合平台,是进行收费,形成有价值的产业链,还是通过向权利人一次性收费,获得一揽子的授权,或者使用其他模式,有待业界共同探索。反不正当竞争难度大近年来,网络著作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且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同样出现明显增长的还有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来看,虽然这类案件的绝对数量目前还不是很大,但是增长很快,争议比较大,审判难度高,调解难度大。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曹丽萍介绍,目前不正当竞争主要有四大类型:第一类是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纠纷,这类案件占网络不正当竞争数量的一半以上。第二类是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有关的纠纷,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互联网是一个传播高效的媒体平台,因此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问题在互联网领域也非常突出。第三类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引发纠纷。第四类是围绕商业模式引发的纠纷,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这类纠纷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技术措施破坏他人的商业模式,二是因为复制他人的商业模式引发的诉讼。法律专家分析,目前这些案件审理难度比较大主要有3个层面的原因:对技术的认识、市场的把握以及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问题。从对技术的认识层面来看,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但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往往缺乏相应的技术背景,对新技术的认识和理解不足,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浏览器过滤广告、竞价排名等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时,通常非常谨慎。从对市场发展的把握来看,大多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之所以告到法院,是因为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区分竞争手段的高低优劣,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对此做出规则的引领。可见,司法规则对市场发展方向、竞争规则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法官来说,要凭借自身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评价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是非常困难的。从法律适用来看,目前法律适用单一。因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远远超出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预设的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目前一半以上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还是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即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然而,在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时,往往不是特别清晰。此外,赔偿数额也是不正当竞争相关案件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争议双方往往无法通过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最后只能由法官进行酌定。法官介绍,目前法院在审判不正当竞争案件时,首先会审查原告是否有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模式本身不具有法律的可保护性,如家乐福与沃尔玛,肯德基和麦当劳,他们采用基本相同的商业模式各自经营,这种同业竞争有利于向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但商业模式所带来的正当利益属于法律可保护的范畴,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主张。其次,法院会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竞争已经不限于同业竞争关系,应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考虑两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此外,法院会审查行为正当性,并注重考虑被诉不正当竞争一方是否具有主观上的错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纳入民事侵权的范畴。实践中,主观过错一般体现为故意做出夸大虚伪的宣传,行为对原告具有针对性、歧视性,或者为迎合部分用户短期需求做出破坏他人商业模式的开发设计等。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认为,加强司法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的交流互动,有利于人民法院立足网络环境、企业实际,共同探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斌表示,作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执行机构,在日常纠纷调解工作中力求通过各种形式提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并愿与产业内各环节企业进行交流,以特色服务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1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网络知识产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就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权。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削弱。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出现了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复杂化。例如2014年6月1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索赔金额1100万元;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在2014年第10次“剑网”行动中公布了如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着作权案等30余起案件。可见,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虽然我国先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10多个国际条约,但这些条约都缺乏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规定。国内在立法方面已有相应规定,2005年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只是着作权方面的立法,但作为全国首部网络知识产权法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起了一定协调作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专门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意见》,出台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认定标准。我们可喜地看到,最高院2012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6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作出了界定,更加细致地划分了网络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较为清晰地界定,但该规定只是司法解释。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够完善,体现为分散式立法,即分散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多体现为多部门联合发布或司法解释,而缺失专项立法。2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薄弱基于历史和文化等种种原因,大多数公民已经习惯免费使用网络资源,如QQ、微信、各种影视视频软件等,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淡漠,在使用免费网络资源时根本不注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媒体往往更倾向于对侵权人侵权技术的赞赏,这无疑对网络侵权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那些侵权者也只洋洋得意于自己的技术成就,沉迷于植入他人程序产生的快感中,根本不知或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而且网络侵权和犯罪不够直观,使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认知不到位,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权,能真正扞权的却是少数。[1]“让侵权人以为在网上找到了为所欲为的自由天堂。”[2]网络在不断更新发展,目前我国仅有的些许立法,公众无法理解也无从得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不够,起步也晚,再加上公众的法律意识淡漠,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新型化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3],使得网络侵权形式日益多样化,网络侵权行为新型化,涉及领域愈加广泛,从原先着作权侵权发展到涉及网络域名权纠纷等。网络侵权案同时涉及技术和法律等多层次因素,不断挑战着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实践[4],中国互联网发展有史以来最为激烈的2010年“3Q大战事件”很能说明这一点。我国目前虽已制定了相关法规,但由于法律本身的保守性和稳定性,立法较网络技术的发展还有相当的滞后性。传统三部法对网络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认定并没有作出规定,立法的严重滞后容易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也会阻碍权利人正当权益在网络侵权中得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认定难度加强网络侵权行为的无国界性、隐蔽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被发现难、法律关系认定难、证据留存难、最终责任落实难、法律赔偿难上难。利用网络工具实施犯罪的衍生与泛滥,给相关司法认定带来种种难题。[5]无纸化、新型化、多样化等特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模糊。证据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经常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所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对侵权行为、索赔数额出具有力证据,但证明侵权的证据一旦被删除,便不会留下任何蛛丝马迹。网络技术更新使得信息传播的时间和空间距离缩短,也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复杂化。“3Q大战”使得网络消费者感到不安,从360和QQ两公司的口水大战中,我们明显的感觉到了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权利受到侵犯,却无法界定网络侵权行为,也无法进行取证,只待两大公司和解后,才又同时享有使用二者的权利。3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困境的突破路径提升网络使用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及网络的普及,使得网络犯罪比现实犯罪显得更容易和轻松,这成为网络知识产权被侵频发的一大原因。人们对网络侵权行为表现得有些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故亟需普及全民网络知识产权知识和提升法律保护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及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通过多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积极倡导和鼓励全民自觉维护网络秩序,提升全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意识。法只是一种外在约束,自觉遵守法律需内心意识的提高及自律,能够做到发现侵权时自觉维护、抵制和打击。全民自我防范意识提升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才会减少。设立专项立法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目前,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较分散,缺少专项立法,且立法级别低,均体现出现有立法调节力度不够,因而,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法》是必要和必须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应包括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包括立法宗旨和原则,通过分则确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对界定网络知识产权的内涵、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定义、明晰责任主体、确定侵权类型、规定侵权范畴、厘清侵权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如果出台专门立法时机还不够成熟,目前也可以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门立法,在北上广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专业化,也使认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专业程度提高。具体完善措施如在电子证据方面,可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电子证据收集主体;在证明责任上,可在一定情况下要求网络经营商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知识产权权利人证明“违法所得”和“实际损失”的难度较大时,还可立足本国国情,汲取国际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先进经验,寻求与国际接轨的保护体系。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和行业自律同我国现阶段很多问题一样,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执法监督机制。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同样能起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作用。国家版权局已开展了多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使我们看到了政府打击网络侵权案件的态度和做法。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新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断涌现,在严厉打击这些行为的同时[9],还需要注重规范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网站对作品的使用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长效网络知识产权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Q大战”使得上亿网络用户受损,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企业就会丧失起码的商业公德。企业必须自律,在作家维权联盟状告百度文库案件中,百度清空了一些非授权作品。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业内充分合作,只有行业自律,才能取得网络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胜利。参考文献[1]许子薇.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D].长春:吉林大学,2008.[2]崔立红.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及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3]王迁.论着作权意义上的“发行”[J].知识产权,2008(1):25-27.[4]蔺巍.由3Q大战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3):69-72.[5]苏江丽.挑战与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从“谷歌事件”说起[J].新闻界,2010(1):13-15.[6]刘丹丹.论网络着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7]郭素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4):234-235.[8]周植明.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与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2012.[9]雷山漫.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刑法保护研究[J].法学评论,2010(6):12-14.

网络知识产权论文题目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ti-diluted trademark and its significance in China[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fo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of a complex situation, "confusion" is no longer the only form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rademark to dilute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in particular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The United States is the world's anti-trademark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downplay the most advanced countries, the paper to weaken against the . trademark protection system as the entry point of the Island of the . law and federal anti-dilute the anti-dilute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Bill, and faded in the form of Finds that the . trademark system weakened against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on the EU's trademark anti-desalination system and China's trademark protection against dilute the status quo on the international art trade mark weakened against the Chinese system of reference. Key words: well-known trademarks, trade faded, the Federal Anti-diluted bill我改了,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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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ti-diluted trademark and its significance in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fo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of a complex situation, "confusion" is no longer the only form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rademark to dilute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in particular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The United States is the world's anti-trademark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downplay the most advanced countries, the paper to weaken against the . trademark protection system as the entry point of the Island of the . law and federal anti-dilute the anti-dilute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Bill, and faded in the form of Finds that the . trademark system weakened against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on the EU's trademark anti-desalination system and China's trademark protection against dilute the status quo on the international art trade mark weakened against the Chinese system of reference. Key words: well-known trademarks, trade faded, the Federal Anti-diluted bill

临时复制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孤儿作品(作者找不到,但是作品未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的保护等等

原创网络知识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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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 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 流通“隐形化”。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 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问题才会引起WIPO的高度关注。关键词: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依赖的是全新的计算机和电子数据通信手段即Internet,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已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 着全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网 络的应用上。正是由于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 导致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 具有的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 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到知识 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也很难受 到权利人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 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 目前为解决这些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 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 性”的保护。1996年12月在日内瓦,WIPO组织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 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 化中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在商标保护上,大多 数国家则采取了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及服务而加 以专门保护;以适应强化商标专有性的趋势。在 实践中,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侵权 复制品一上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 行为的发生地;因而企图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 性是根本做不到的。实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正 采取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加速各国知识产权 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进程,来解决这个矛盾。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需要有一个共 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 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 际 “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 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 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 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 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 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在 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 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 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 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 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 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 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使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开放 式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难以认定,而信息网络作 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 ,使作品的分类带来困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 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其次使出版、传播行为 得到扩展。在网络环境下,传统意义出版的环节 是不存在的,承担作用的是信息内容提供者和网 络服务者以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家;由于出 版地域的不确定性,给地域的确定带来困难;因 此必须要研究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内容提 供者以及电子商务的商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网 络环境下,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使 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第四,用户合法 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极可能使用户 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 利人的利益,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 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不断增加 调整力度。 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 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 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 ,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可感知”去认定,比起 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 发展的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 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 5 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 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 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 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 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受到了保护 ,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目前国际上的一些 条约中,也仅仅规定“国际知名的商标”所有人 ,有权禁止他人以自己的商标抢注域名;而非驰 名商标及商号与“域名”矛盾的焦点之一则是在 权利产生的程序上。这是因为,商标权多是经官 方行政批准注册产生;商号权却是依实际使用产 生;而域名专用权则多经非官方组织登记产生。 由于现在技术上仍没有找到解决冲突的出路,使 “域名”与在先商标权、在先商号权的冲突的真 正解决,要待下世纪去研究解决了。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将成为 21世纪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随着知识产权保 护国际化的进程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也越来越 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问题的解决。首先是 要解决网上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双 方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使其利益得到保护。因 而,对我国《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 要关注在电子合同签约、承诺履行、变更和转让 、终止、违约等方面出现的法律纠纷的研究工作 ,以利在法律实践一段时间后,再对其加以完善 和修订补充,以使电子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其 次要投入较大的成本,集中力量修订好我国现有 的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 订工作。 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由于数字化后的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 性”等特征,因而已有作品数字化应属于著作权 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将作品数字化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应受 “复制权”的制约。因此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 案)第十条财产权中的第(一)项“复制权”应 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 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转换等数字化或者 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品的网络传播,既不完全是作品的发行,也不 完全是作品的播放,它是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方 式。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将作品上 载到互联网络上向公众发送是对作品的使用,它 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由于我国对有形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欠缺。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产品可以数字化,适合全数字电子商务;二是如何保护这些数字产品,防止“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联系得更为紧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能够尽快转化为数字产品。而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尽快创造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经济环境,尽快促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使得电子商务有更多的可交易的产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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