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论文知识库

首页 期刊论文知识库 问题

关于强制缔约论文的开题报告

发布时间:

关于强制缔约论文的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的写法示例如下:

选题目的:色彩在客观上是对人们的一种刺激和象征;在主观上又是一种反应与行为,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色彩心理透过视觉开始,从知觉、感情而到记忆、思想、意志、象征等,其反应与变化是极为复杂的。色彩的应用,很重视这种因果关系,即由对色彩的经验积累而变成对色彩的心理规范,当受到什么刺激后能产生什么反应,都是色彩心理所要探讨的内容。

选题意义:日常生活中观察的颜色在很大程度上受心理因素的影响,即形成心理颜色视觉。如今社会进入快节奏的时代,每个人都讲究快,而服装也顺应时代的潮流,在色彩方面更要注重这一点,色彩是最能冲击人们视野的东西,所以研究色彩更能直接快速的研究人们的心理。服装设计注重色彩更能突出每个人的个性,反过来辅助设计的发展。

研究现状:色彩在服装设计中十分重要,它是人类视觉中最响亮的符号,但如今在服装设计中色彩的心理的研究还是有待发展,人们对它们的认识还不足,而人们如今对服装设计的款式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可是色彩方面就比较欠缺一些,人们总是以自己的直觉来选择自己的服装的色彩,而没有觉得这能够代表什么,更不会更深入的了解心理的变化。

1、开题报告的大致内容有:课题名称、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起止年限、报名提纲。

2、报名提纲包括:

1)课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和有关文献资料;

2)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方法等;

3)准备工作的情况和目前已具备的条件(人员、仪器等),以及尚不完善的有哪些;

4)经费概算;

5)预期研究结果;

6)一个总体的时间表,各时间段具体事宜

3、如何撰写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判断你提出的问题是否有一定的研究价值,而你准备论证的方法是否奏效。因而,你需要明确:

1)论文准备研究解决的问题具体是什么?

2)找出国内外文献有关相关问题所发表的一些观点,采用的一些方法,得出的一些结论和成果有哪些?并在此基础上得出自己的见解。

3)尝试着提出你毕业论文所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并初步讲明理由。

4)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具体的研究进行论证,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你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避免一些情况的发生,

5)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该如何去研究解决。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关于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即将毕业的小伙伴们在论文写作上有所帮助,更多相关内容,欢迎关注本平台!

开题 报告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 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ppt格式模板,希望你们喜欢。 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 出国 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 方法 、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 范文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 发展 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 法律 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 企业 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 其它 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 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 实践中,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 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 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 经济 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 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 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 工业 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 历史 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 中国 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 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 现代 社会 经济 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 法律 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 计算 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 法律知识 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 企业 。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 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 买卖合同 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 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看了“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的人还看: 1.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2.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3.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以及范文 4.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5.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模板

论缔约过失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分析: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 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论文的参考文献

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2、论代位继承3、论无效婚姻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4、论上诉不加刑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29、债的抵销之处理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卖同一种商品,为不让对手卖出,故意与之洽谈,拖延时间,将自己的商品卖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或提供虚假资料;例如,明明没有专业承包资质,谎称有。 3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例如,卖保险箱,却泄露了密码!

1、未被修改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至今未进行一次修改。

新合同法的重要改进及其不足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与1998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合同法又作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动和修改,较之合同法草案更规范、更完善。同时也应该看到合同法的个别条款,不论是在行文措词上,还是在条款内容的安排上都存在可以商榷和需要改进之处。本文通过将合同法与合同法草案的若干具体条款的比较,指出了合同法的长处及不足,并就其完善化提出了建议。「关键词」合同法,合同法草案,合同形式,要约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合同法是一部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是一部既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又符合我国国情,既有现实可行性,又有超前预见性,既考虑通俗易行,又注意遵循科学立法技术的合同法。与去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合同法又作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动和修改,较之合同法草案更规范、更完善,许多条款更简洁、充实、具体,充分平衡了合同各方的利益。同时也应该看到合同法的个别条款,不论是在行文措词上,还是在条款内容的安排上都存在可以商榷和需要改进之处。本文主要通过将合同法与合同法草案的若干具体条款的比较,探究出它们的差异,指出了合同法的长处和其与合同法草案存在的不足,并就其不足提出了的具体看法和建议,以期能引起关注和进行深入研究。一、关于合同形式条款合同形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观。它是关系著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一个重要问题。订立合同的形式一般有3种,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内容以文字方式表达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表现为口头约定,而非书面文字。其他形式是指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外的任何形式,其中之一就是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来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我们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的成立。从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总体而论,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近代合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主张“不要式原则”,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型别的合同可以任何方式订立。例如法国法律把商事合同视为非要式合同,就是说这类合同的订立不受形式的限制,当事人为确定合同的成立可使用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在英国,汇票与本票、海上保险、担保、地产买卖、金钱借贷以及某些动产抵押等类合同须以书面订立,否则无效或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除此以外,对其他类别的合同并无形式上的要求。有鉴于此,作为目前国际贸易领域重要国际公约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适应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对作为主要合同型别之一的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也采取宽松的态度,明确规定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由此可见,合同的形式正朝着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草案第十条曾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酬十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草案该条第一款首先确定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三类合同,第二款说明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合同规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为了便于把握、判断和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合同,该条极具特色的一点,就是在第一款规定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和那些法律未特别规定的一般合同不包括涉外合同,规定了一个固定的经济上的判断标准。该限制性条件是不能“即时清结”,这里的“即时清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该规定的经济上的判断标准是价款或者酬为十万元以上。只要涉外合同、价款或者酬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合同不能“即时清结”者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其采取固定的经济上的判断标准而言,笔者认为显然是受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影响,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1条规定价款达到或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即不得通过诉讼或抗辩强制执行。但该条使用是否“即时清结”来对涉外合同或价款或者酬超过十万元的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加以限制,却给其带来了明显的不足,这样规定显得过于笼统,不切实际,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它的不当之处在于仅以“即时清结”与否作为涉外合同或价款或者酬超过十万元的合同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唯一标准,在于这种一刀切的法律规定,因为“即时清结”与书面合同没有任何必然联络。现以我们熟悉的、在商事交往中使用最为频繁的主要合同型别-买卖合同为例来加以说明。按照草案的这条规定,不论买卖合同的标的额多大,只要即时清结,都可以不订书面合同。这样显然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容易导致欺诈的出现,在有些情况下,使卖方有机可乘,特别是在买卖的标的物属于价格昂贵,结构复杂的高技术产品的情况下,尽管这类标的物多半都超过十万元,若是即时清结,依照本条就可以不订书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购买时因受专业知识和检测手段的限制,不易当时发现其存在的瑕疵或缺陷,而在购买使用一段时间后才有可能发现其瑕疵所在,这时买方由于缺乏书面合同举证,若要向卖方索赔就十分困难,卖方时常可以缺乏书面合同、没有具有 质量保证条款为由进行推脱,拒不认帐,导致争议的产生。这足以说明,买卖标的额十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即便即时清结,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为好。再者,按照该条规定,凡是不能即时清结的十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没有选择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的自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订有书面合同,仅有口头协议,即便双方当事人系长期业务中形成的交易伙伴,由于双方信赖度强,都对此加以承认并自愿认真履行,法律也不认可这种合同。当然如果这种合同发生纠纷,法律肯定是不会承认其效力的。这种规定显然缺乏灵活性,不便于买卖交易的迅速达成。而合同法第十条对合同法草案的该条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彻底摒弃了“即时清结”这一限制性条件,对合同形式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笔者认为合同法的该条这样规定适应了商事交易的不同情形,符合合同形式正朝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的客观规律,既借鉴了国外经验,又结合了中国国情,同时也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体现了下述三个有机的结合:灵活性与限制性的有机结合。该条首先在合同形式上采取开放性的态度,明确对当前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的,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各种合同形式加以确认,指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体现了其灵活性。同时,该条又规定,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办理,这又说明了其限制性。这样对那些确实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种类,立法机关就能运用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并要求当事人予以遵循,充分保证各类合同都能根据实际需要和各自不同的特点,以与其相适应的形式订立,从而便利于实际履行,防止争议的产生。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与促成交易的达成的有机结合。该条贯穿的一项原则就是凡是不违反法律,民事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这实际上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条款将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与书面形式一并进行规定,实质上是注重和承认了当代社会里商事交易是以讲速度而不注重形式这样一个现实,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范围与交易方式的增加以及人们对交易时间的迅速性要求越来越强烈,不要式合同尤其是口头合同的数量必然逐渐增加,并且会在买卖合同等类合同中显得更加突出,法律上明确对这些形式进行规定,承认其法律效力无疑会促成交易的达成,因而它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与促成交易达成的有机结合。现实可行性与超前预见性的有机结合。虽然目前在我国,人们的法律意识正处在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之中,但应予承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正受到愈来愈多人的重视,合同的严肃性亦在得到愈来愈多人的维护,基于这一情况,承认口头合同有效在当前是存在着一定的现实可行性的,而且未来社会商品生产愈发达,交换愈频繁,合同形式必然愈趋简单,条款这样规定就把现实可行性与超前预见性有机结合在一起。 二、关于要约失效条款要约与承诺是达成合同所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式,它们构成合同成立的轴心。在合同法制定之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包括三部合同法以及有关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关于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规定,这对鼓励交易、正确处理合同纠纷不利。因而在合同法中规定要约与承诺制度、要约与承诺的效力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缔约者的责任,就会使在经济交往中需要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所遵循。这对于分清各当事人的责任,正确恰当地确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鼓励交易,减少与解决纠纷,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合同法草案和合同法都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两者相比较,合同法更为完善和全面,这在要约失效的条款上反映得尤为明显。所谓要约的失效,也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通常要约失效的情况有:要约有效期届满。要约中若订明了要约有效期的,那么,在有效期内受要约人不作出承诺的,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中若没有订明有效期的,则经过合理期间受要约人未作承诺的,要约丧失效力。要约被拒绝。要约被拒绝指受要约人明确回绝或对要约人的订约条件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在前一种情况下,受要约人根本没有交易的意思,要约自然无效。在后一种情况下,视为受要约人对原要约人做了新的要约,原要约效力自然终止。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要约或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撤销要约,其目的在于排除要约对自己的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要约的效力自然终止。对于要约的失效,合同法草案在其第二十条规定:“要约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失效”显然这条对要约的失效采取了过于简单的处理方式,仅规定了要约失效的一种情况,未能将其他几种常见的要约失效的情况进行具体规定,这不利于全面地规范合同订立的行为,容易导致执行过程中的争议产生,达不到充分保护合法当事人目的。合同法第二十条则对合同法草案的该条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它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上述合同法该条规定的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里,值得注意的是第四种情形。它规定的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致使要约失效的情况。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束。这里关键是要准确理解何谓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为此,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现实生活里,还有一种可能使要约失效的情况是,在特定条件下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但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而归于无效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情况比较复杂,有鉴于此,合同法未对此加以规定。应该说合同法的第二十条既对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基本上涵盖了要约失效的几种常见情况,亦还存在着不足,这就是尚未穷尽所有要约失效的情况。笔者认为似还应补上第种情形“法律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致使要约失效的情形相当于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例如,甲向乙要约出售A产品,但在要约有效期内,甲因法律严禁A产品出口,那么,该要约即失去效力。三、关于预期违约条款预期违约是一种源于英美法的先进的合同制度。它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按照英美法预期违约的理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 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立法上明文对预期违约予以规定,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不仅会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预期违约诱发的违约危险,而且还可将预期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灭在萌芽状态或降低到最低限度。此外,建立预期违约制度还可以防止长期争讼,特别是合同成立至履行期长达数年的长期合同,如果一方预期违约,另一方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就可以使纠纷及时解决。合同法草案吸取和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在其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没有改变合同法草案的这一措词,而是将它与其他违约情况主要是实际违约归并在一起,其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合同法草案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条款的措词和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它既涉及预期违约里的明示预期违约,也涉及默示预期违约。在明示预期违约方面,它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基于明示预期违约有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明显的、确定的毁约,比较容易判断,因而条款这样规定明确可行,容易操作。但条款对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还有尚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其不足具体表现为:条款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完善的判断当事人一方默示预期违约的客观标准,不便于实际操作。因为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这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我们既可以从该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也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是仅限于从当事人的行为上判断。这里客观事实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当事人一方的经济状况、商业信用、履行能力等。而合同法草案和合同法的该条款都仅规定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这一方面去判断默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方面去判断默示预期违约,显然其判断的客观标准是不完善的,它容易导致对默示预期违约认定上的主观随意性。这里还需要注意的一个实际情况是默示预期违约在我国先前有关合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明文加以规定的并不多见,对绝大多数合同当事人来说相当陌生。鉴于这一实际情况我们更有理由认为在规定默示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的时候就必须慎重,应尽量将其规定得详细、全面,避免由于法律规定的缺漏导致的实际执行中的混乱,因而,条款在这方面显然尚待完善。救济方法不足。合同法草案和合同法的预期违约条款都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对方就可以直接采取解除合同这种救济方法。这未免赋予守约方的权利过大,严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笔者觉得守约方应在采取解除合同这种救济方法之前,作为一种必要步骤,首先应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履约担保,并同时采取中止履约这种救济方法。这是因为,在当事人一方预见到另一方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以后,他虽然已面临着不能履约的危险,但他还不能立即确定另一方默示预期违约,更不能马上就解除合同,因为这时当事人一方仅仅是根据另一方行为或客观事实所作的一种推断,这种推断并不能代替另一方的决定,并有可能与具体实际情况发生巨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轻易允许当事人一方以另一方默示预期违约为由而解除合同,对交易秩序的维护是不利的。所以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还是应该要求当事人一方首先应书面通知另一方,让另一方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并有权要求在另一方提供保证之前,采取中止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这一种救济方法。若另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履行保证,则证明其不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合同因而就不应该解除;若另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履约保证,这就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采取解除合同这种救济方法。应该看到这种分步骤采取不同救济方法的模式在西方许多国家的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并已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缺乏制约当事人一方滥用默示预期违约救济方法的规定。为了避免合同当事人一方滥用默示预期违约救济权,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必须预设一项责任,给该当事人必要的制约和牵制,这就是说,法律上应明文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确切证据时,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另外,合同法将合同法草案单列一条的预期违约与其他违约主要是实际违约归并在一起用一个条款进行规定,笔者觉得不恰当,因为预期违约与它们存在重大差异。就拿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差异来说,预期违约属于在履行前毁约,而不像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后的违约,它与实际违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不同,由此导致它们两者呈现不同的特点,预期违约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所侵害的只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因而,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准确判断和把握预期违约,宜将预期违约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单独用一个条款加以规定,而不应像目前这样,与其他违约统在一起加以规定。基于上面的分析,笔者试就合同法上应对预期违约作出的规定单独拟定条文如下:“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因其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应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方。若该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对方应履行合同;若该方自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未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若没有当事人一方默示预期违约的充分证据,对方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客观事实具体涵盖哪些内容,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中止履约之后提供了充分保证,对方需要继续履行义务的履约期限如何计算,笔者觉得应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此加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较为准确有效地贯彻执行。「参考文献」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徐炳:《买卖法》,经济日出版社,1991。隋彭生主编:《买卖合同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吴志忠:《美国商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txt全集小说附件已上传到百度网盘,点选免费下载:

需要别的再问

合同法不适用: (1) *** 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 *** 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4)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 (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法律,不属于作品。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档案,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担保法施行以前适用《合同法》,担保法施行后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题;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字订立合同。

民法的、要求是什么。任务是。

我自己写的可以吗《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扩大 》 我国民法体系中存在三大责任,第一是侵权责任,第二是违约责任,第三就是本文所讨论的缔约过失责任了。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这三大责任的承担方式各不相同,如,侵权责任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方式来进行救济。特别是人身侵权方面的,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是其它两个责任所不具有的特殊方式。对于违约责任来说,可以通过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来弥补。那么与其相适应的,三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大小又有着明显的不同。简单地说,侵权责任在于赔偿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有时可以扩大到可以预期的损失,精神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支持一定的赔偿。违约责任在于使守约方利益达到合同得到适当履行的状态。而缔约过失责任仅仅只是是损失恢复到未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扩大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论意思自治与信赖利益保护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按照西方法律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主张如果违约方在赔偿了对方可预期的利益损失以后,仍旧有盈余或者仍然收益,那么就应该违约。另有观点认为,不适宜将继续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我国的规定旨在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中心思想在于谋取利益,即为了获得更有益于自己的益处,可以基于自身意志不履行合同而不受法律责难。本文就主要通过对这两种观念的比较分析来探讨意思自治对于合同履行以及信赖利益保护的影响意义

关于会计控制的论文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题目 2所选论题的背景情况,包括该研究领域的发展概况 3本论题的现实指导意义 4本论题的主要论点或预期得出的结论、主要论据及研究(论证)的基本思路 5本论文主要内容的基本结构安排 6进度安排 文献综述 1 资本运营运作模式国内外研究现状、结论 资本运营的涵义 资本运营相关理论综合 资本集中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交易费用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产权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规模经济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资本运营的核心——并购 概念 西方并购理论的发展 并购方式 研究课题的意义 2目前研究阶段的不足 参考文献 1论文题目 资本运营及某某企业资本运营的案例分析 2所选论题的背景情况,包括该研究领域的发展概况 企业资本运营是实现资本增值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纵观当今世界各大企业的发展历程,资本运营都起到过相当关键的作用,并且往往成为它们实现重大跨越的跳板和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在我国,近年来不少企业也将资本运营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并获得了成功。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了重视生产经营、忽视资本运营的瓶颈,认识到资本运营同生产经营一起,构成了企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可以预见,资本运营在我国企业发展进程中所起的作用特会越来越大。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 WTO为背景,比较全面描述了国内外资本运营的现状,深入地剖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路和对策,以及对于国外资本运营经验的借鉴和教训的吸取。 在研究领域发展方面,国外对资本运营的研究和运用都多于我国。在中国,资本运营是一个经济学新概念,它是在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背景下产生的,也是投资管理学科基础的理论学科。资本运营是多学科交叉、综合的一门课程。它是将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战略管理、技术经济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综合起来,依托资本市场相关工具,以并购和重组为核心,以企业资本最大限度增值为目标,通过资本的有效运作,来促使企业快速发展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资本运营概念虽然产生时间短,但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广泛地进行资本运营。事实证明,如何有效依托资本市场进行资本运营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正因为如此,资本运营课程在我国研究也比较热门。 3本论题的现实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资本运营观念在不断影响着企业管理者们。在资本运营的大潮面前,许多企业也在跃跃欲试。但从我国资本运营的实际来看,进行资本运营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同时,国内企业也要面对跨国企业的挑战。要搞好资本运营,必须先去了解和认识资本运营。 本文就是针对上述现实,充分考虑到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资本运营的内涵、形式、核心、企业并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对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供依据和参考,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本论题的主要论点或预期得出的结论、主要论据及研究(论证)的基本思路 本文主要介绍资本运营国内外发展、趋势,以及资本运营的相关理论内容综述。重点分析和探讨资本运营核心——并购的模式、动因、效应分析,并通过国内外资本运营历程分析我国资本运营发展趋势。最后通过企业并购案例说明资本运营的过程及总结资本运营重点把握的要点和技巧。预期通过本文对整个资本运营在企业管理运营中的重要性、特点、操作、评价过程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同时对资本运营中的发展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文理论部分主要参考金融投资类、经济类报刊杂志;以及图书馆中大量有关资本运营与企业并购方面的书籍;投资学教材与参考书和教学中老师对资本运营模式的总结与案例分析;另外,指导老师在研究过程中会提供较大量的参考资料。 5本论文主要内容的基本结构安排 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三块:第一部分为理论部分,主要介绍资本运营及其相关的概念、资本运营的特点、形式、国内外发展状况及重组、并购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重点介绍资本运营的核心——M&A,并通过一个案例分析说明资本运营的全过程、特点和技巧。最后一部分主要总结全文,对资本运营的发展趋势、特点做一分析和总结。文章在阐述理论问题紧扣what—how—why,并加以背景的介绍,使文章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性。 6进度安排 本文从去年11月份确定研究题目后,12月到今年3月份主要进行相关理论、文献和案例的收集、整理。从3月到4月初完成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和前期正文的编写。计划到4月底完成初稿,并交给指导老师审核、修改。争取5月中旬完稿,并进行论文答辩的准备。 开题报告范文 ·英语开题报告范文 ·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会计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摘要:从理论上讲,企业都在进行两种经营:一种是所谓产品经营;而另一种为资本经营。一般说来,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不可能没有资本运营,只是程度大小的问题。所谓产品经营,就是企业围绕产品与服务等主要业务,进行生产(含服务)管理、产品改进、质量提高、市场开发等一系列活动。而企业的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通过对资本大街够、融资和投资的运筹,以谋求实现在风险与赢利之间的特定平衡,争取企业资本增值最大化。 关键词:资本运营;并购 1 资本运营运作模式国内外研究现状、结论 资本运营的涵义 在论述资本运营前,有必要把产品运营说一下。从理论上讲,企业都在进行两种经营:一种是所谓产品经营;而另一种为资本经营。资本运营与产品经营就有联系也有区别。一般学术界定义产品经营(生产经营)是以物化为基础,通过不断强化物化资本,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获取最大利润的商品生产与经营活动。(张铁男,企业投资决策与资本运营,,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有关资本运营的概念表述各有不同,综合起来可以大体上划分为广义资本运营和狭义资本运营。广义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通过对可以支配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组织、管理、运筹、谋划和优化配置,以实现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广义资本运营的最终目标是要通过资本的运行,在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本增值和获取最大收益。广义资本运营内涵广泛.从资本的运动过程来看,资本运营涵盖整个生产、流通过程,既包括金融资本运营(证券、货币)、产权资本运营与无形资本运营,又包括产品的生产与经营。从资本的运动状态来看,既包括存量资本运营,又包括增量资本运营。存量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股份制改造等产权转移方式促进资本存量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增量资本运营是指企业的投资。 狭义资本运营是指以资本急剧增值和市场控制力最大化为目标,以产权买卖和“以少控多”为策略,对企业和企业外部资本进行兼并、收购、重组、增值等一系列资本营运活动的总称。资本运营的总体目标是实现资本增值和市场控制力最大化。具体目标是加快资本增值,扩大资本规模,获取投资回报。提高企业的市场控制力和影响力,优化经营方向。狭义资本运营主要研究的是存量资本的配置,具体运营方式包括股票上市、企业、企业联合、资本互换、产权转让等。 资本运营相关理论综合 在资本运营理论研究过程中,有许多学者将它与其他经济学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深刻分析资本运营产生的原因和作用的原理,从理论的高度掌握资本运营的精髓,有助于增强我们进行资本运营的自觉性,提高资本运营的技巧。 资本集中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在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世界还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企业并购浪潮:但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发展规模的深入分析,马克思非常敏锐地抓住了资本集中这一重大问题,并且建立了资本集中型论。在《资本沦》中.马克思首先论述了生产集中,并指出生产集中包括了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在文中,他还提到了“规模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马克思关于资本集中的机制的理论论述,是完整的、有力的。即使在今天,这个由商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所形成的竞争制度、股份公司制度、金融信用制度和股票市场等几个方面所形成的整体,也的确是资本得以流动、重组乃至集中的最重要的机制。 马克思的资本循环与周转理论强调资本的流动性,指出资本的生命在于运动,这正是资本运营的核心所在,资本运营是建立在资本充分流动的基础之上的,企业资本只有流动才能增值,资产闲置是资本最大的流失。因此,一方面,企业要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的产权重组.盘活沉淀、闲置、利用效率低下的资本存量,使资本不断流动到报酬率高的产品和产业上,通过流动获得增值的契机。另一方面,企业要缩短资本流动过程,加快资本由货币资本到生产资本,由生产资本到商品资本,再由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形态转换过程,以实现资本的快速增值。同时在资本运动总公式中,也相应地反映了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的关系。 交易费用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1937 年,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采取不问的组织方式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洽谈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答约成本,监督成本构成。企业运用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可以将市场内部化,消除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理论与垂直兼并、混合兼并有着密切的关系。它很好地解释了企业垂直兼并、混合兼并的内在原因,并对原有理论作了补充和调整。 产权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产权理论认为,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明晰的产权界限是企业资本运营的客观基础。企业资本运营是建立在规范化的公司产权基础上,没有界定清晰的产权、规范的股权结构和合理有效的股权流动机制,真正的公司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行为是难以产生和发展的。在清晰的产权界定基础上,企业资本运营行为有助于推动产权的合理流动,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的价值型管理和优化重组,进而促进资源的科学配置与有效流动,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同时,企业运用兼并、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推动公司产权的聚合与裂变,可以进一步促使公司产权明晰化。 产权理论要求产权必须明确.必须能够白由流动.这将从如下方面对资本运营产生推动作用。首先,产权的自由流动可以推动公司并购的社会化。其次,产权的自由流动可以推进企业资本运营市场化进程。第三,产权的白由流动有助于推动企业资本运营国际化。 规模经济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有助于推动企业获取规模经济效益,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有关资料的研究成果表明,一个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其他企业而形成的规模经济效应是非常明显的。 西方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的成长经历表明:运用资本运营方式,有助于谋求规模经济效益.推动企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进而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通过企业的联合与兼并,日本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实现了产业结构的优化与重组,获取了规模经济效益。在我国,企业小型化、分散化的特点极为明显.通过兼并、收购重组扩大企业规模,谋求规模经济效益对于我国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 资本运营的核心——并购 概念 所谓并购,即兼并与收购的总称,是一种通过转移公司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方式实现企业资本扩张和业务发展的经营手段,是企业资本运营的重要方式。 并购的实质是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财产、经营权或股份,并使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的影响。并购是企业利用自身的各种有利条件,比如品牌、市场、资金、管理、文化等优势,让存量资产变成增量资产,使呆滞的资本运动起来,实现资本的增值。 并购的具体方式包括企业的合并、托管、兼并、收购、产权重组、产权交易、企业联合、企业拍卖、企业出售等具体方式。 西方并购理论的发展 并购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推动并购实践的发展;在研究西方公司并购史时,学者们从各种角度对并购活动进行了不同层面的 经济学分析,从而形成多种并购理论。 (一) 效率理论(Efficiency Theory): 效率理论认为:公司有助十促使公司管理层效率改进,产生 协同效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潜在效益。效率理论可以细分为 管理协同效应理论、营运协同效应理论、财务协同效应理论、多 角化经营理论与价值低估理论。 (二)代理问题及管理主义者(Agency Problem and Managerism) 代理问题是由詹森和麦克林于1976年提出的,他们认为在代理过程中,由于存在着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不确定性等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代理成本,这种成本主要包括:所有者与代理人订立契约成本、监督与控制代理人成本、限定代理人执行最佳或次佳决策所需的额外成本、剩余利润的损失。这一理论可以归纳为三点:并购可以减少代理成本;经理主义;负假说主义。 (三)现金流量假说(Free Cash Flow Hypothesis ) 自由现金流量假说源于代理问题。在公司并购活动中,自由现金流量酌减少可以缓解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所谓自由现金流量是指公司现金在支付了所有净现值(NPV) 为目的投资计划后所剩余的现金量。詹森(Jensen,1986年)认为,自由现金流量应完全交付股东,这将降低代理人的权力,同时再度进行投资计划所需的资金在资本市场上更新筹集将受到控制,由此可以降低代理成本,避免代理问题的产生。 (四)市场势力理论(Market Power) 市场势力理论认为,并购活动的主要动因在于并购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企业长期潜在获利的能力。但是,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并不代表规模经济或协向效应的实现。只有通过水平或垂直式收购整合,使市场占有份额上升的同时又能实现规模经济或协同效应,这一假说才能成立;反之如果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建立在不经济的规模上,则收购可能会带来负效应。 (五)财富再分配理论 财富再分配理论的核心观点为,由于公司兼并会引起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再分配,兼并利益从债权人手中转到股东身上,或者由一般员工于中转到般东及消费者身上,所以公司股东会赞成这种对其有利的兼并活动。 (六)市场垄断理论 由于企业购并等资本运营本身的特点所在,就是在产权理论形成 以后,关于购并对市场力量影响的讨论依然在进行。从经济有益的一 面来看,购并带来的好处也许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对此我们前面 已作了很多的说明。从对社会经济不利的一面来看,购并活动有可能 带来垄断。但是现在关于垄断也有人认为其有好的一面,或至少是不 可避免的一面。因为垄断集中本身是竞争的产物。在现代经济中,由 于竞争己从简单的价格竞争发展成为质量、技术、服务、产品类别等 诸多方面立体的竞争,因此即使是大公司之间也很难就垄断达成什么 共谋。此外,大公司和大企业在现代科技中的作用日益增大,这也是 购并等资本运营活动对现代经济发展贡献之一。 除了以上各种理论之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购并中获利一方的收益来源是对企业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剥夺。如股东为企业内部人,而债权人为企业外部人,在信息方面股东有优势,因此股东有可能通过企业购并来提高股票的价值,而降低债券的价值,由此来对债券持有人进行剥夺。这就是所谓的再分配理论。另外,按照并购的分类不同,早期的理论还包括横向兼并理论、纵向兼并理论、混合兼并理论等,此后再做阐述。 购并活动是导致企业规模扩大的经济行为。在实际的资本运营活动中,也存在着通过出售和分立等方式来减小企业规模的活动。在分析这方面的活动时,也形成了关于公司分立的理论。几从分析中所使用的工具和方法来看,可以说都是我们在上面讲述企业购并理论时已经使用过,因此这里不打算对关于分立的理论进行论述。 基本上可以说,在产权进论形成以后,直到它在50年代 — 60年代兴起,它与同时代兴起的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结合在一起,对开阔人们的视野,提供新的分析工具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作用。由此资本运营理论也大量地涌现出来。但总体上看,现代的资本运营理论大都还是一种假设或假说,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理论体系。 并购效应 并购的效应包括:(1)佯量资产的优化组合效应;(2)资产与经营者的结合效应;(3)经营机制的转换效应;(4)劣质资产淘汰效应;(5)产品升级换代效应;(6)进入利润水平更高的行业。 并购方式 1、按被并购对象所在行业分: (1)横向购并,是指为了提高规模效益和市场占有率而在同一类产品的产销部门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2)纵向购并,是指为了业务的前向或后问的扩展而在生产或经营的各个相互衔接和密切联系的公司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3)混合购并,是指为了经营多元化和市场份额而发生的横向与纵问相结合的并购行为。 2、按并购的动因分: (1)规模型购并,通过扩大规模,减少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 (2)功能型购并,通过购并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市场份额。 (3)组合型购并,通过并购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风险。 (4)产业型购并,通过购并实现生产经营一体化,扩大整体利润。 (5)成就型购并,通过并购实现企业家的成就欲。 3、按并购双方意愿分: (1)协商型,又称善意型,即通过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手段取得并购意思的一致。 (2)强迫型,又可分为敌意型和恶意型,即一方通过非协商性的手段强行收购另一方。 4、按并购后被并一方的法律状态分: (1)新设法人型,即并购双方都解散后成立一个新的法人。 (2)吸收型,即其中一个法人解散而为另一个法人所吸收。 (3)控股型,即并购双方都不解散,但一方为另一方所控股。 研究课题的意义 企业作为运用资本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是资本生存、增值和获取收益的客观载体。企业对生产经营进行组织与管理,实质上是对资本进行运筹与规划,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都是根植于资本运作的基础之上,都必须借助于资本形式转换。在某种意义上,企业生产经营可以视为资本经营的实现形式。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资本运营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有着战略意义。 首先,资本运营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实质是要由行政机制配制资源转向市场配置资源,使资本机制得以生产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其次,资本运营将推动想带企业制度的完善。 另外,资本运营思想的确立将推动企业家队伍的建设,促进企业经营理论的发展,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最后,资本运营为政府宏观调空提出了新的课题。 2目前研究阶段的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界一直重视生产经营,忽视资本运营。重视增量投资,忽视存量资本。重视内部交易型战略的运用,忽视外部交易型战略的实施,这些误区已经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企业的发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是离不开资本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本是经济活动得以持续运行的标志,资本就像一块巨大的礁石,将社会各种生产要素吸引到它的周围。资本流向何处,何处的经济运行就会活跃起来,资本聚集在何处,何处的经济就会不断地走向繁荣。 在强调资本运营的同时,我们并不否认产品经营的重要性。事实上,资本经营并不排斥生产经营。在生产领域内的资本运营,必须通过生产经营进行转换。只有通过生产经营的途径,资本经营的目标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正是产品运营如此重要,有关生产经营的研究成果比较多,而对资本运营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却很少,也正基于以上原因,笔者才将资本运营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主要介绍资本运营国内外发展、趋势,以及资本运营的相关理论内容综述。重点分析和探讨资本运营过程中问题的解决途径。最 后通过企业并购案例说明资本运营的过程及总结资本运营重点把握的要点和技巧。预期通过本文对整个资本运营在企业管理运营中的重要性、特点、操作、评价过程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同时对企业资本运营的发展趋势做一展望。

一、对于选题“主题”是一篇论文的精髓,是眼睛,透过它不仅能读懂论文,更能窥探作者内心的思想。以下是我的一些思考:1、选题一定要“新”。所谓“新”,不是为了“新”而“新”,去凭空创造一个童话般的东西来研究,这只是在建造空中楼阁,根本找不到坚固的支撑。我认为,新颖就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即视角新。暂且不谈其他领域和专业,仅就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而言,我国的研究成果就数不胜数,放眼望去,似乎找不到一块处女地来开发。恰恰是这些烟雾弹蒙蔽了我们的双眼,世界上最创新、最独特的不就是我们自己吗?有谁可以完全复制我们吗?没有的,所以站在自己的视角,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思考问题,不要试图从别人身上挖掘漏洞来研究,自己的思想永远是别人不可复制的创新点。今天几位导师反复提到,说我们是教育硕士,有机会在一线教学,这是学术型研究生所不具备的条件,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在自身教学实践中发现问题。我国教育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仅仅站在理论层面去探讨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自己在教学中发现的问题才是真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我们的专业是培养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课老师,这就是一个限定,我们专注于本学科,就应该在选题上突出学科特点,不能泛泛地谈论所有学科都出现的问题。因此,关于我的论文选题,我认为需要经历一段教学实践才能提出更有价值、更新颖的观点。2、选题一定要“精”。所谓“精”是指把主题的范围缩小至精华,找准一个核心点来深入探究,就好像抛进水中一块石头,我们不能只研究水面泛起的波纹多么美丽,重点应该是石头进入水中的状况。俗话说,面面俱到就是面面不到。选题也是如此,作为一名研究生,我们的能力有限,国家、社会层面的问题是我们力所不能及的,太过宽泛就是“假、大、空”,因此只要做好眼前就行了,针对自己所教学科、年级甚至班级、某一节课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范围越小就越出新,越能深入挖掘,越能触及本质问题。例如有篇论文是《当代中学生孝道问题研究》,导师们说选题很好,“孝道”问题是个新问题,但是界定的太过宽泛,可以缩小为“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课中孝道问题研究”,这样就提高了研究的深度。再如,论文《探究式教学在<文化生活>中的应用研究》,导师指出,并不是《文化生活》中的每一节课都需要运用探究式教学,最好是细化到具体某一节课来研究。当然,“精”也要把握好一定的尺度,要确保在精准的前提下有话可说,有东西可挖。3、选题一定要“准”。所谓“准”就是界定准确。一般理科类研究力求精准,用数字说话,不能有半点误差。人文科学虽然不能数量化,但是许多概念很类似,多一字少一字就会改变原意,如果在选题上界定不准就容易在今后的研究中走错方向。例如,有篇论文是《中职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现状、问题、策略研究》,导师提出,心理健康教育”在这里是指狭义的“心理健康教育课”还是广义的“心理健康教育”,这两者是差别迥异的,如果不界定清楚就会使读者误解。因此,搞学术研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4、选题一定要“真”。所谓“真”就是真实发生的、真切存在的。在选题时我们往往为了追求创新点而无病呻吟,本来微不足道的问题也可以放大去谈,只因为这个问题没人研究过。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其弊端将是学术越来越偏离其实效性。前面已经提到,教育硕士在撰写论文时一定要侧重实践研究,这是我们的特点,更是优势。所以要想选题真”,唯有实践,实践才能出真知。一篇论文就是一段教学经历的总结,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第一手资料绝对比书上看来的更有价值、更有说服力。因此,我们该摒弃眼高低的坏习惯,低下头去身体力行,用行动做学问,用真心解决问题。5、关于选题的其他问题除了以上详细论述的问题之外,我认为选题还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实际性、科学性、可行性、合适性。导师没有重点讲解,我通过查阅课堂笔记整理了这么几点,认为也是值得借鉴的。二、对于文献综述文献综述是写作前期进行大量准备工作的总结性报告,不仅要整理所读文献,还要提出自己的见解。文献综述反映了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我们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文献尽量全面。我们说,老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就要有一桶水,写论文亦是如此,只有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文献我们才能全面地了解选题的发展动态,包括国外的和国内的,胸中没有足够的墨水是难以写出有理有据的论文的。这就启示我要多读书、读好书,充分利用图书馆以及网络资源,拓宽知识面。2、选用较新的文献。我们的选题要推陈出新,参考文献也要与时俱进,紧跟学术发展潮流,筛选出最新最近的文献,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时代特点,更容易我们结合实际。3、选用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可靠性的文献。老话说的好,病急乱投医。我们在写作时常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凡是与选题相关的文献通通阅读,以至于找不到重点,甚至不考虑文献的可靠性,结果就是“乱花渐欲迷人眼”,根本分不清楚孰好孰坏了。所以,选择文献要去权威机构搜索,注意筛选,不可尽信。4、要忠实于参考文献。我们常常有这样一种心理,就是所选资料都是为论文服务的,所以当出现与论文观点不符的内容时,会选择性地篡改一些资料以满足论文。我自己也出现这样的错误。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应尊重科学,保持严谨的科研态度,实事求是。三、对于论文框架框架是整篇论文的骨架,是作者思路的反映。我认为在写论文框架时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要思路清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大标题的关联度。也就是说论文标题要有一定的顺序性,比如常见的“目的-意义-现状-问题-策略”式,要符合逻辑,这个方面一般没有问题。二是某一标题下内容的契合度。我们的论文会涉及三级标题甚至四级标题,层次越多就越容易混乱,本应属于这一个标题的内容却写到了别的标题下,内容与标题的吻合度不高,似乎适合于这个标题,又适合于那个标题。所以还是上文提到的,选题要准确,进而思路紧扣主题,都有极强的针对性,这样就不容易混乱。2、要分清主次。这一点还是要和选题结合起来。在今天的开题报告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本末倒置。大家都是基于自身实践提出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在行文时先介绍这个问题的相关理论知识,比如目的、意义、原则等,然后开始谈论实践意义。思路是对的,只是在论述理论时篇幅过长,这些理论都是前人总结好载入书籍的,没有必要再拿出来长篇大论,使人看不到新意,好像是观点堆砌一样,实践部分本应是重点,却被忽视。这个现象在我们做论文时普遍存在,当我们搜集到大量相关信息时就希望全都写到论文里面以显示自己多有水平,其实不然,这样会让读者敬佩你的阅读量时认为你没有自我。所以搞研究还是要脚踏实地,多思考,多创造。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题目

2所选论题的背景情况,包括该研究领域的发展概况

3本论题的现实指导意义

4本论题的主要论点或预期得出的结论、主要论据及研究(论证)的基本思路

5本论文主要内容的基本结构安排

6进度安排

文献综述

1 资本运营运作模式国内外研究现状、结论

资本运营的涵义

资本运营相关理论综合

资本集中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交易费用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产权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规模经济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资本运营的核心——并购

概念

西方并购理论的发展

并购方式

研究课题的意义

2目前研究阶段的不足

参考文献

1论文题目

资本运营及某某企业资本运营的案例分析

2所选论题的背景情况,包括该研究领域的发展概况

企业资本运营是实现资本增值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纵观当今世界各大企业的发展历程,资本运营都起到过相当关键的作用,并且往往成为它们实现重大跨越的跳板和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在我国,近年来不少企业也将资本运营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并获得了成功。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了重视生产经营、忽视资本运营的瓶颈,认识到资本运营同生产经营一起,构成了企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可以预见,资本运营在我国企业发展进程中所起的作用特会越来越大。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 WTO为背景,比较全面描述了国内外资本运营的现状,深入地剖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路和对策,以及对于国外资本运营经验的借鉴和教训的吸取。

在研究领域发展方面,国外对资本运营的研究和运用都多于我国。在中国,资本运营是一个经济学新概念,它是在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背景下产生的,也是投资管理学科基础的理论学科。资本运营是多学科交叉、综合的一门课程。它是将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战略管理、技术经济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综合起来,依托资本市场相关工具,以并购和重组为核心,以企业资本最大限度增值为目标,通过资本的有效运作,来促使企业快速发展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资本运营概念虽然产生时间短,但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广泛地进行资本运营。事实证明,如何有效依托资本市场进行资本运营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正因为如此,资本运营课程在我国研究也比较热门。

3本论题的现实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资本运营观念在不断影响着企业管理者们。在资本运营的大潮面前,许多企业也在跃跃欲试。但从我国资本运营的实际来看,进行资本运营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同时,国内企业也要面对跨国企业的挑战。要搞好资本运营,必须先去了解和认识资本运营。

本文就是针对上述现实,充分考虑到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资本运营的内涵、形式、核心、企业并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对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供依据和参考,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本论题的主要论点或预期得出的结论、主要论据及研究(论证)的基本思路

本文主要介绍资本运营国内外发展、趋势,以及资本运营的相关理论内容综述。重点分析和探讨资本运营核心——并购的模式、动因、效应分析,并通过国内外资本运营历程分析我国资本运营发展趋势。最后通过企业并购案例说明资本运营的过程及总结资本运营重点把握的要点和技巧。预期通过本文对整个资本运营在企业管理运营中的重要性、特点、操作、评价过程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同时对资本运营中的发展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文理论部分主要参考金融投资类、经济类报刊杂志;以及图书馆中大量有关资本运营与企业并购方面的书籍;投资学教材与参考书和教学中老师对资本运营模式的总结与案例分析;另外,指导老师在研究过程中会提供较大量的参考资料。

5本论文主要内容的基本结构安排

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三块:第一部分为理论部分,主要介绍资本运营及其相关的概念、资本运营的特点、形式、国内外发展状况及重组、并购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重点介绍资本运营的核心——M&A,并通过一个案例分析说明资本运营的全过程、特点和技巧。最后一部分主要总结全文,对资本运营的发展趋势、特点做一分析和总结。文章在阐述理论问题紧扣what—how—why,并加以背景的介绍,使文章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性。

6进度安排

本文从去年11月份确定研究题目后,12月到今年3月份主要进行相关理论、文献和案例的收集、整理。从3月到4月初完成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和前期正文的编写。计划到4月底完成初稿,并交给指导老师审核、修改。争取5月中旬完稿,并进行论文答辩的准备。

开题报告范文 ·英语开题报告范文 ·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会计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摘要:从理论上讲,企业都在进行两种经营:一种是所谓产品经营;而另一种为资本经营。一般说来,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不可能没有资本运营,只是程度大小的问题。所谓产品经营,就是企业围绕产品与服务等主要业务,进行生产(含服务)管理、产品改进、质量提高、市场开发等一系列活动。而企业的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通过对资本大街够、融资和投资的运筹,以谋求实现在风险与赢利之间的特定平衡,争取企业资本增值最大化。

关键词:资本运营;并购

1 资本运营运作模式国内外研究现状、结论

资本运营的涵义

在论述资本运营前,有必要把产品运营说一下。从理论上讲,企业都在进行两种经营:一种是所谓产品经营;而另一种为资本经营。资本运营与产品经营就有联系也有区别。一般学术界定义产品经营(生产经营)是以物化为基础,通过不断强化物化资本,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获取最大利润的商品生产与经营活动。(张铁男,企业投资决策与资本运营,,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有关资本运营的概念表述各有不同,综合起来可以大体上划分为广义资本运营和狭义资本运营。广义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通过对可以支配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组织、管理、运筹、谋划和优化配置,以实现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广义资本运营的最终目标是要通过资本的运行,在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本增值和获取最大收益。广义资本运营内涵广泛.从资本的运动过程来看,资本运营涵盖整个生产、流通过程,既包括金融资本运营(证券、货币)、产权资本运营与无形资本运营,又包括产品的生产与经营。从资本的运动状态来看,既包括存量资本运营,又包括增量资本运营。存量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股份制改造等产权转移方式促进资本存量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增量资本运营是指企业的投资。

狭义资本运营是指以资本急剧增值和市场控制力最大化为目标,以产权买卖和“以少控多”为策略,对企业和企业外部资本进行兼并、收购、重组、增值等一系列资本营运活动的总称。资本运营的总体目标是实现资本增值和市场控制力最大化。具体目标是加快资本增值,扩大资本规模,获取投资回报。提高企业的市场控制力和影响力,优化经营方向。狭义资本运营主要研究的是存量资本的配置,具体运营方式包括股票上市、企业、企业联合、资本互换、产权转让等。

资本运营相关理论综合

在资本运营理论研究过程中,有许多学者将它与其他经济学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深刻分析资本运营产生的原因和作用的原理,从理论的高度掌握资本运营的精髓,有助于增强我们进行资本运营的自觉性,提高资本运营的技巧。

资本集中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在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世界还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企业并购浪潮:但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发展规模的深入分析,马克思非常敏锐地抓住了资本集中这一重大问题,并且建立了资本集中型论。在《资本沦》中.马克思首先论述了生产集中,并指出生产集中包括了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在文中,他还提到了“规模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马克思关于资本集中的机制的理论论述,是完整的、有力的。即使在今天,这个由商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所形成的竞争制度、股份公司制度、金融信用制度和股票市场等几个方面所形成的整体,也的确是资本得以流动、重组乃至集中的最重要的机制。

马克思的资本循环与周转理论强调资本的流动性,指出资本的生命在于运动,这正是资本运营的核心所在,资本运营是建立在资本充分流动的基础之上的,企业资本只有流动才能增值,资产闲置是资本最大的流失。因此,一方面,企业要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的产权重组.盘活沉淀、闲置、利用效率低下的资本存量,使资本不断流动到报酬率高的产品和产业上,通过流动获得增值的契机。另一方面,企业要缩短资本流动过程,加快资本由货币资本到生产资本,由生产资本到商品资本,再由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形态转换过程,以实现资本的快速增值。同时在资本运动总公式中,也相应地反映了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的关系。

交易费用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1937 年,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采取不问的组织方式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洽谈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答约成本,监督成本构成。企业运用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可以将市场内部化,消除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理论与垂直兼并、混合兼并有着密切的关系。它很好地解释了企业垂直兼并、混合兼并的内在原因,并对原有理论作了补充和调整。

产权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产权理论认为,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明晰的产权界限是企业资本运营的客观基础。企业资本运营是建立在规范化的公司产权基础上,没有界定清晰的产权、规范的股权结构和合理有效的股权流动机制,真正的公司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行为是难以产生和发展的。在清晰的产权界定基础上,企业资本运营行为有助于推动产权的合理流动,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的价值型管理和优化重组,进而促进资源的科学配置与有效流动,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同时,企业运用兼并、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推动公司产权的聚合与裂变,可以进一步促使公司产权明晰化。

产权理论要求产权必须明确.必须能够白由流动.这将从如下方面对资本运营产生推动作用。首先,产权的自由流动可以推动公司并购的社会化。其次,产权的自由流动可以推进企业资本运营市场化进程。第三,产权的白由流动有助于推动企业资本运营国际化。

规模经济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有助于推动企业获取规模经济效益,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有关资料的研究成果表明,一个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其他企业而形成的规模经济效应是非常明显的。 西方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的成长经历表明:运用资本运营方式,有助于谋求规模经济效益.推动企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进而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通过企业的联合与兼并,日本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实现了产业结构的优化与重组,获取了规模经济效益。在我国,企业小型化、分散化的特点极为明显.通过兼并、收购重组扩大企业规模,谋求规模经济效益对于我国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

资本运营的核心——并购

概念

所谓并购,即兼并与收购的总称,是一种通过转移公司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方式实现企业资本扩张和业务发展的经营手段,是企业资本运营的重要方式。

并购的实质是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财产、经营权或股份,并使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的影响。并购是企业利用自身的各种有利条件,比如品牌、市场、资金、管理、文化等优势,让存量资产变成增量资产,使呆滞的资本运动起来,实现资本的增值。

并购的具体方式包括企业的合并、托管、兼并、收购、产权重组、产权交易、企业联合、企业拍卖、企业出售等具体方式。

西方并购理论的发展

并购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推动并购实践的发展;在研究西方公司并购史时,学者们从各种角度对并购活动进行了不同层面的

经济学分析,从而形成多种并购理论。

(一) 效率理论(Efficiency Theory):

效率理论认为:公司有助十促使公司管理层效率改进,产生

协同效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潜在效益。效率理论可以细分为

管理协同效应理论、营运协同效应理论、财务协同效应理论、多

角化经营理论与价值低估理论。

(二)代理问题及管理主义者(Agency Problem and Managerism)

代理问题是由詹森和麦克林于1976年提出的,他们认为在代理过程中,由于存在着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不确定性等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代理成本,这种成本主要包括:所有者与代理人订立契约成本、监督与控制代理人成本、限定代理人执行最佳或次佳决策所需的额外成本、剩余利润的损失。这一理论可以归纳为三点:并购可以减少代理成本;经理主义;负假说主义。

(三)现金流量假说(Free Cash Flow Hypothesis )

自由现金流量假说源于代理问题。在公司并购活动中,自由现金流量酌减少可以缓解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所谓自由现金流量是指公司现金在支付了所有净现值(NPV) 为目的投资计划后所剩余的现金量。詹森(Jensen,1986年)认为,自由现金流量应完全交付股东,这将降低代理人的权力,同时再度进行投资计划所需的资金在资本市场上更新筹集将受到控制,由此可以降低代理成本,避免代理问题的产生。

(四)市场势力理论(Market Power)

市场势力理论认为,并购活动的主要动因在于并购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企业长期潜在获利的能力。但是,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并不代表规模经济或协向效应的实现。只有通过水平或垂直式收购整合,使市场占有份额上升的同时又能实现规模经济或协同效应,这一假说才能成立;反之如果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建立在不经济的规模上,则收购可能会带来负效应。

(五)财富再分配理论

财富再分配理论的核心观点为,由于公司兼并会引起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再分配,兼并利益从债权人手中转到股东身上,或者由一般员工于中转到般东及消费者身上,所以公司股东会赞成这种对其有利的兼并活动。

(六)市场垄断理论

由于企业购并等资本运营本身的特点所在,就是在产权理论形成

以后,关于购并对市场力量影响的讨论依然在进行。从经济有益的一

面来看,购并带来的好处也许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对此我们前面

已作了很多的说明。从对社会经济不利的一面来看,购并活动有可能

带来垄断。但是现在关于垄断也有人认为其有好的一面,或至少是不

可避免的一面。因为垄断集中本身是竞争的产物。在现代经济中,由

于竞争己从简单的价格竞争发展成为质量、技术、服务、产品类别等

诸多方面立体的竞争,因此即使是大公司之间也很难就垄断达成什么

共谋。此外,大公司和大企业在现代科技中的作用日益增大,这也是

购并等资本运营活动对现代经济发展贡献之一。

除了以上各种理论之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购并中获利一方的收益来源是对企业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剥夺。如股东为企业内部人,而债权人为企业外部人,在信息方面股东有优势,因此股东有可能通过企业购并来提高股票的价值,而降低债券的价值,由此来对债券持有人进行剥夺。这就是所谓的再分配理论。另外,按照并购的分类不同,早期的理论还包括横向兼并理论、纵向兼并理论、混合兼并理论等,此后再做阐述。

购并活动是导致企业规模扩大的经济行为。在实际的资本运营活动中,也存在着通过出售和分立等方式来减小企业规模的活动。在分析这方面的活动时,也形成了关于公司分立的理论。几从分析中所使用的工具和方法来看,可以说都是我们在上面讲述企业购并理论时已经使用过,因此这里不打算对关于分立的理论进行论述。

基本上可以说,在产权进论形成以后,直到它在50年代 — 60年代兴起,它与同时代兴起的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结合在一起,对开阔人们的视野,提供新的分析工具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作用。由此资本运营理论也大量地涌现出来。但总体上看,现代的资本运营理论大都还是一种假设或假说,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理论体系。

并购效应

并购的效应包括:(1)佯量资产的优化组合效应;(2)资产与经营者的结合效应;(3)经营机制的转换效应;(4)劣质资产淘汰效应;(5)产品升级换代效应;(6)进入利润水平更高的行业。

并购方式

1、按被并购对象所在行业分:

(1)横向购并,是指为了提高规模效益和市场占有率而在同一类产品的产销部门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2)纵向购并,是指为了业务的前向或后问的扩展而在生产或经营的各个相互衔接和密切联系的公司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3)混合购并,是指为了经营多元化和市场份额而发生的横向与纵问相结合的并购行为。

2、按并购的动因分:

(1)规模型购并,通过扩大规模,减少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

(2)功能型购并,通过购并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市场份额。

(3)组合型购并,通过并购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风险。

(4)产业型购并,通过购并实现生产经营一体化,扩大整体利润。

(5)成就型购并,通过并购实现企业家的成就欲。

3、按并购双方意愿分:

(1)协商型,又称善意型,即通过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手段取得并购意思的一致。

(2)强迫型,又可分为敌意型和恶意型,即一方通过非协商性的手段强行收购另一方。

4、按并购后被并一方的法律状态分:

(1)新设法人型,即并购双方都解散后成立一个新的法人。

(2)吸收型,即其中一个法人解散而为另一个法人所吸收。

(3)控股型,即并购双方都不解散,但一方为另一方所控股。

研究课题的意义

企业作为运用资本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是资本生存、增值和获取收益的客观载体。企业对生产经营进行组织与管理,实质上是对资本进行运筹与规划,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都是根植于资本运作的基础之上,都必须借助于资本形式转换。在某种意义上,企业生产经营可以视为资本经营的实现形式。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资本运营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有着战略意义。

首先,资本运营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实质是要由行政机制配制资源转向市场配置资源,使资本机制得以生产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其次,资本运营将推动想带企业制度的完善。

另外,资本运营思想的确立将推动企业家队伍的建设,促进企业经营理论的发展,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最后,资本运营为政府宏观调空提出了新的课题。

2目前研究阶段的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界一直重视生产经营,忽视资本运营。重视增量投资,忽视存量资本。重视内部交易型战略的运用,忽视外部交易型战略的实施,这些误区已经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企业的发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是离不开资本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本是经济活动得以持续运行的标志,资本就像一块巨大的礁石,将社会各种生产要素吸引到它的周围。资本流向何处,何处的经济运行就会活跃起来,资本聚集在何处,何处的经济就会不断地走向繁荣。

在强调资本运营的同时,我们并不否认产品经营的重要性。事实上,资本经营并不排斥生产经营。在生产领域内的资本运营,必须通过生产经营进行转换。只有通过生产经营的途径,资本经营的目标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正是产品运营如此重要,有关生产经营的研究成果比较多,而对资本运营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却很少,也正基于以上原因,笔者才将资本运营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主要介绍资本运营国内外发展、趋势,以及资本运营的相关理论内容综述。重点分析和探讨资本运营过程中问题的解决途径。最

后通过企业并购案例说明资本运营的过程及总结资本运营重点把握的要点和技巧。预期通过本文对整个资本运营在企业管理运营中的重要性、特点、操作、评价过程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同时对企业资本运营的发展趋势做一展望。

实证会计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要对别人的研究进行阐述、归纳和概括,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研究课题同时揭示自己课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以下是我整理的实证会计论文开题报告,欢迎阅读。

一、课题的目的意义:

资产重组对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并进一步改善企业经营业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在企业资产重组中还存在着部分企业利用资产重组来给自己虚增资产和资本以达到操纵利润等目的。

为保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应当对资产重组中的无形资产进行规范评估和保护。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式,很容易被人们所忽略,评估也很难公正客观,不是低估就是高估。如果低估则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如是高估则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因此,正确分析和界定企业无形资产,科学、准确地评估无形资产,合法公正地处置无形资产,对推动和保障企业的顺利实现,是十分必要的。

二、课题在国内外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资产重组过程中无形资产的评估与处置问题有了充分的认识和广泛的研究。

汪海粟《无形资产评估实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刘玉平《资产评估教程》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陈仲《无形资产评估导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

朱秦丰《收益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风险及防范》合作经济与科学2007

三、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和预期目标:

可行性:

无形资产是体现重组方对被重组方对技术项目的科技含量、新颖性、成长性成、成熟性、风险性等都很关注,然而他们更关注的是技术项目的市场获得能力。但如果拿着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技术无形资产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去找投资机构,一定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国内对资产重组中无形资产的界定和评估存在如下缺陷:

偏重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计量研究,而对无形资产的权利属性、无形资产价值运动规律、无形资产资本化的约束条件等基础理论研究较少。无形资产范围局限于传统认识,对现实中新型无形资产及其营运方法缺乏研究,尤其是关于组织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研究存在理论落后于实践的问题。偏重对国外无形资产评估技术方法的介绍,缺少针对我国具体国情的评估技术创新。缺少对无形资产创造价值的经验证据研究,无法为无形资产创造价值理论提供可信的实证支持。忽视无形资产相关利益主体已经呈现的多元化和复杂化态势,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规则和方法研究不力。

预期目标:

通过调查研究,规避企业资产重组中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界定的`黑洞,明确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对资产重组中的无形资产进行规范评估和保护。

提高资产重组中的企业各方和有关管理、评估、审计监督等多方对无形资产的充分重视,有效地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无形资产运营的效率效益。

四、课题研究的内容:

1.什么是无形资产

2.企业资产重组中对无形资产评估和界定存在的问题

3.无形资产在企业重组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4.如何规避企业资产重组中出现的问题

5.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作用

6.总结

一、论文选题的动因(背景或意义)

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企业集团作为若干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体,最重要的联结纽带是资金。在企业集团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理财目标的情况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具有较为充分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由于企业各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效果都可以综合地反映在资金运动中,有效合理地组织资金活动,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只有加强资金管理,合理组织资金供应、降低资金成本、加快资金周转、优化资金控制和监督机制,才能促进企业现金流的良性循环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现代企业集团在资金管理方面选择适当的资金管理模式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现实问题。

二、论文拟阐明的主要问题

本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索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问题与模式,以提高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论文的构思建立在现代企业理论和财务管理理论的理解基础上,论文研究的基本思路是探讨企业资金管理的内容和作用,指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再着重分析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多种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模式,并对它们的适用性和现实中优缺点进行分析比较,从而试图提出作者自己对于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建议。

本论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逻辑方法,同时结合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图表分析进行了论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选择合适的资金管理模式有利于企业集团的资金配置效率,有利于解决企业集团在资金管理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

三、论文提纲

1.企业集团的概念与特征;

2.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内容;

3.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目标;

4.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原则。

四、解决企业集团资金管理问题的对策

1.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现金池先进管理技术介绍

2.探索多种监督方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3.以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为手段,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减少人为因素,实现高效率的信息化管理。

五、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序号论文各阶段内容时间节点

选题

确定论文题目

开始写开题报告

开始写论文初稿

完成论文初稿

论文定稿

论文答辩

六、主要参考文献及相关资料

[2]伍柏麟。中国企业集团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

[3]袁琳。论企业集团化与财务管理集中化。[J],《会计之友》,2000年第9期。

[4]马学然。树立资金管理的三个理念。[M],《经济师》,2006年第1期。

[5]赵东方。集团结算中心结算系统的构建。[J],《财会月刊》,2005年第19期。

[6]任勇。财务结算中心: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内部资金的有效方式。[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4年第13期。

[7]于增彪、梁文涛。现代公司预算编制起点。[J],《会计研究》,2002年第8期。

[8]张芳。论企业集团的未来财务管理模式。[J],《上海会计》,2001年第4期。

[9]陆正飞。论企业集团化与财务管理集中化。[J],《财会通讯》,2000年第9期。

有关制度的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论文名称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主要内容包括: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三) 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五) 论文写作的目标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六)论文的基本内容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基本内容一般包括:⑴对论文名称的界说。应尽可能明确三点:研究的对象、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⑵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七)论文写作的方法具体的写作方法可从下面选定: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 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八)论文写作的步骤论文写作的步骤,也就是论文写作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论文写作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

XXXXXX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设计(论文)名称 设计(论文)类型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学院、专业、班级 一、选题依据:(简述研究现状或生产需求情况,说明该设计(论文)目的意义。)二、设计(论文研究)思路及工作方法三、设计(论文研究)任务完成的阶段内容及时间安排1.选题,完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2008年11月5日-12月28日2.继续进行文献、实践材料搜集 2008年12月29日-2009年3月20日3.撰 写 论 文 2009年3月21日-5月31日4.完成答辩准备及答辩 2009年6月1日—6月20日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教研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审核意见 难度 分量 综合训练程度 教研室主任: 年 月 日设计(论文)类型:A—理论研究;B—应用研究;C—软件设计;D-其它等。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工商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制定和内部行为管理两个方面。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题目:论内部控制理论创新研究

一、课题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是:就新环境下,信息技术对企业内部控制要素的影响,分析企业内部控制的特点,探讨内部控制理念的创新,以期达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提高内部控制质量。

二、课题研究意义

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现代企业理论和管理实践表明,企业一切管理工作,都是从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开始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与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虚拟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提高起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势必要强化其内部控制。现如今,信息技术在日常生活中日益广泛和深入,在企业中也是如此,利用信息技术来管理企业已变成主流,因此,对内部控制的理念创新研究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研究背景

XX年7月,财政部相关部门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着手建设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同时,证监会、国资委、上交所、深交所、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也纷纷着手内部控制标准的制定及研究工作。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被置于一个空前的高度。但是,我国对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与国外相比,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有较大差距。

近年来我国信息产业发展迅速,手工管理方式在企业管理等需要大量事务处理的应用中已显得不相适应,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势在必行。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传统的内部控制理念中的控制活动由对人控制转变为对人、机共同控制。这就要求我们在控制理念中有所创新。

四、课题研究内容

(一) 研究的主要内容

1.内部控制理念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展望;

2.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分析;

3.内部控制理念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

4.内部控制理念创新:

(1)企业内部的观念创新:包括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重要性、注重企业人员的素质培养、注重企业文化的灌注、创造开发思维的学习环境等等。

(2)企业内部的制度创新:如因环境的改变对原有不和谐的制度加以删除、改革,在原有的制度上加以创新等。

(3)企业内部的管理创新:如管理层次、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等等。

(4)科学技术的创新:系统开发的控制、系统安全的'控制、系统维护的控制、防治病毒的控制等等。

5.内部控制观念创新之后对企业的影响。

五、论文提纲

前言

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和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在企业发展壮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的好坏,是企业生产经营成败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面临的机遇与风险剧增,单纯依赖原有的内部控制理念已难以应对激烈多变的市场经济,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内部控制的理念需要得到创新。

一、内部控制的内涵与构成要素

(一)内部控制的内涵

(二)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1.控制环境

2.风险评估

3.控制活动

4.信息与沟通

5.监控

二、内部控制的发展简史

三、我国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信息技术对企业内部控制要素的影响

(一)控制环境得到改善

(二)控制风险加大

(三)控制活动发生变化

(四)信息与沟通方便快捷

(五)监控任务增加

五、内部控制理念的创新

(一)企业内部的观念创新

(二)企业内部的制度创新

(三)企业内部的管理创新

(四)科学技术的创新

六、创新点

1.建立信息技术运用到内部控制的理论体系与方法。

2.针对信息技术,建立新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参考文献

1.王利彦、张继东 《企业内部控制》 机械工业出版社 XX年年8月出版;

2.示嫣红 《企业内部控制》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年1月出版;

3.颜梦玉 《浅谈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家天地》XX年年第11期;

4.李连华 《企业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的链接与互动》 《会计研究》 XX年第2期;

5.张岳麓 《企业内部控制的创新》 《企业改革与管理》 XX年10月;

6.邹 歆 贤 《浅谈企业内部控制》 《大众科学》 XX年年第16期。

开题报告内容很简单,别找人代写,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题目,挑战一下自己,要不然这个大学岂不是白念了。倒是开题报告的格式略显复杂,要求也多,建议没有耐心的小伙伴,就用求道无忧论文系统就行了,3分钟输出标准格式的开题报告,专心搞内容即可。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