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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文献的检索的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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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文献的检索的论文3000字

《大学音乐鉴赏》论文摘要简介: 在选择课程时,不知道哪根神经被触动了一下,竟决定选了“大学音乐鉴赏”这样的课;谁知,竟由一开始的硬着头皮来上课,到盼着周二好上课,最后,课程将结束时,竟飘飘然,好象自己对音乐有了新的认识,似乎也可以尝试着去理解音乐,触摸音乐。我从小就喜欢唱歌,家里和同学们也都夸我唱得好,因此我自己便认为自己对音乐有独特的天赋。其实不然,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对音乐的观点有了新的改变。因为是鉴赏,所以我除了老师上课放的乐曲以外,我自己还特地买了几本著名作曲家的cd,课下的时候,自己听一下,加上老师上课所讲的,我自己开始对音乐有了更一步的认识。下面我谈一下自己对贝多芬和莫扎特两个人的作品的一点感受。听《命运》,它还是在最近第一次打动我。其实用打动不如震撼来得准确。也许是经历了一些事以后,有了那么一点沧桑感,离它的音乐意境近一些了吧。 命运,沧桑的词语;《命运》,沧桑的作品;贝多芬,历尽沧桑的人。他也是个极端高傲的人,看不惯世事的浑浊,力图在重重困境中保持自己的清高,同时也毫不犹豫的反抗,给社会看他桀骜不可征服的一面。甚至嘲笑最忠实于自己的朋友的庸俗。于是世界也残忍的对待他。钟爱的侄子在他百般呵护下最终走向堕落;身为音乐家却失去了最宝贵的听觉;严重的疾病威胁着他的身体,有时甚至使得他没有能力动笔。其实我私自认为不能给他的高傲与世界的残忍排个先后顺序——《命运》里那般的压迫,那般的反抗,始终交织成不可分割的一体,让人不得不怀疑只有这样的激烈冲突,才会有那样孤傲的人。 莫扎特也是个历尽沧桑的人。那主要是他后一段时期的贫困带来的种种磨难。奇怪的是他的音乐一直平静而安详,听不出一点点的愤慨或者不平。....

,《命运》代表着贝多芬;同样,在另外一些人的心目中,贝多芬代表着《命运》.我想,世界上再没有一首交响曲能够获得如此广阔的知名度以及接受度.贝多芬的伟大,则很大程度上也来自于这部代表作给他带去的声誉和敬仰.一开场那四声令人恐惧的有力音符,几乎让每个人只要一听到它就会永远无法忘却!真的,充满了震慑力的经典段落,如此简短却又如此令人挥之不去!当然,贝多芬对于这四个音符的解释最为权威——命运在敲门!是啊,开门见山,整部作品的主题一览无遗.或许这四个音符给所有人的影响真的太深刻了,所以音乐一开场就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恐怖感觉!我想,这正是贝多芬音乐才华与他个人精神最充分结合的表现!接下去,我们好似看到了一幅激烈战斗的场面,每一个音符,每一段旋律似乎都在舞刀弄剑、奋勇拚杀!你可以把主角想象成贝多芬乃至任何一个不屈不挠的战士或革命斗争史实.但我觉得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听众而言,主角应该是你自己!那么敌人是谁,很明了——命运!因为我想,每个人都有面对命运考验的时候.主题在重复着,恐怖的声音依然在回荡,似乎斗争者并没有征服这个强大的“命运对手”!我想很多听众在这里会感到一丝精神上的疲乏. 正在这时,第二乐章舒缓的旋律传来了,似乎是一位母亲伸出了双手来抚慰刚刚经历了一场恶战的儿子,也好像是几名携手斗争的勇士在大战之后对敌人、对未来进行交流、思索.虽然音乐是平缓的,但是内在含有一种催人奋进的默默力量,好像在不断的鼓动战士继续前进.在经历了第一乐章激烈的挣扎之后,听众们在这里得到了片刻的休息,好似是一剂疗伤药.第三乐章是快板谐谑曲,但是却听不到任何“幽默、谐谑的成分” .在这里战士重新拿起了武器,回到了阴云笼罩的战场,音乐的气氛也突然从平和转为阴暗.好像战士脚踏着牺牲者们的血迹在一步一步朝命运之神逼近,不断积累着力量和勇气. 《命运交响曲》的第三、第四乐章是连续演奏的,从第三乐章最后一部分那平静、忧郁的缓慢突然跳跃到第四乐章一开始那突如其来、如同山洪暴发一般的合奏.其实这个手法来自于《第四交响曲》的第一乐章——从引子转到正题的那一部分.正是由于成功写下了《第四》的首乐章,才给《命运》的终曲乐章带来了灵感.我想任何一个听众面对着如此汹涌而来的凯旋之声,心中应该无不感觉激荡——黑暗被打破了、命运被征服了、阳光重新照耀大地!战士在庆祝自己的胜利、人群在欢唱胜利的颂歌!听众也可以送一口气,甚至为作品的伟大而感到一丝快慰和激动.我想这正是为什么几百年来,有许多人可以从《命运交响曲》中获取力量、鼓起勇气面对生活压力、人生挑战的重要原因! 聆听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激扬的心仿佛被一只无形的手牵引.穿越岁月沧桑,破空而来,在一片深邃苍莽的林海中升腾,升腾.那些擎天的枝干亘古孑遗,那些震颤的叶片蓬勃顽强,那些繁茂的果实乐观坚忍,风撼不动,雷劈不倒,时而豪气干云,时而阴柔宛转,于百转千回中传递着不屈的精神和意志.是什么,能够像音乐一样如此畅通地沟通人类与自然?是哪种生命,能够点燃人内心抗争的欲望,铮铮铁骨,生生不息? 聆听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似乎就是人生命运的缩影.那激按昂的曲调,那富于变化的旋律,似乎把人的心境都带到了他曲折的命运之中.然而,再那听起来让人感觉困难重重的生活里,又有一种坚毅的精神,从绝望之中脱颖而出,扭转了局面,告诉人们:“只有坚定不移的信念,勇于向命运挑战的精神,才能突破困境,改变命运,让命运拜倒在自己的脚下.” 正如恩格斯听了《命运交响曲》的演出.他在写给妹妹的信中赞美这部作品说:“如果你不知道这奇妙的东西,那么你一生就算什么也没有听见.”他说,他在第一乐章里听到了“那种完全的绝望的悲哀,那种忧伤的痛苦”;在第二乐章里听到了“那种爱情的温柔的忧思”;而第三、第四乐章里“用小号表达出来的强劲有力、年轻的、自由的欢乐”,又是那么鼓舞人心.恩格斯用短短的几句话,揭示了《命运交响曲》的精髓. 而如今,当世人面对着一个物欲横流的商品社会,又人多少人能像贝多芬那样执着的追求自己的理想,“不到长城非好汉”呢?许多人无奈于生活,工作的压力,诱惑,物欲横流流尽了血汗,歌舞升平平息了壮志,最终把最初的理想长埋于岁月的流逝中,或平平淡淡走过一生,或碌碌无为迷失自我,有迷失的世界里无目的的继续漂流.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使我倍觉汗颜.遥想着在历史尘卦记忆的深处曾经有那么一个人战胜了命运的不公摆布,在天地间潇洒的走了一回,我常不敢仰望这份神圣的伟大,因为在他所营造的音乐世界里就是意味着教人如何挺着腰站着生存,教人向命运所带来的不公与苦痛挑战,生当人中杰,死也为鬼雄. 是的,不要因为生活的不公而放弃希望,生活需要希望长相依,人生需要理想来相伴,于是,我又重整一下了疲倦的心情,重新踏上追求理想,挑战命运的长征.

音乐欣赏论文选经过上音乐欣赏选修课我 对音乐有了新的认识,以及音乐的发展史。马克思说过:“对于不懂音乐的耳朵,最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这说明,如果学生缺乏必要的音乐欣赏能力,那么,音乐的美感就不能为学生所感受,音乐本身也会黯然失色。我爱音乐,如果说书籍是人类精神食粮,那么音乐就是耳朵的食粮。激动时,它使你感到温馨;焦躁时,它使你安详,苦闷时,它使你豁达、开朗;悲伤时,它使你振作。我愿在音乐中成长,脱去一切的伪装,卸下繁重的行囊,洗尽铅华,依偎在她博大而温暖的怀抱中。往日,音乐使我远离孤独,摆脱空虚。每当一个人悠闲无事的时候,我喜欢安静地靠在椅子上,细细地聆听莫扎特的《小夜曲》、舒曼的《梦幻曲》……合上双眼,随着高高低低的音符放飞自己的思绪。每当一曲终了,心中早已填满了惬意和满足。我喜欢听古典的钢琴曲,那晶莹透亮的声音,清脆而又不单调,它饱含了人性的温暖和母性的慈爱,仿佛使我找到了心灵藉以避风的港湾。每一支精致的曲子,犹如山涧清溪潺潺流淌,总能令我感到心旷神怡,那种感受真能以“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来形容。在这繁忙的大学课程中我很有幸的报了《音乐欣赏》这门选修课程。能够听他上《音乐欣赏》可真是万分的荣幸。我们的课程是在浙江艺术学校上的,艺校本来就是以音乐为主的学校.而且我们在艺校最好的欣赏教室上,那有优秀的设备能让我们听到最好的音效。我真的感到很幸运有这次机会。以往我听音乐只是在那欣赏那乐器发出来的旋律和节奏,根本就不知道原来音乐里面还有着情节和感人的故事,听了张明老师的讲课后我才知道原来听一曲音乐里有这那么多的知识,上了几节课后我感觉自己现在听音乐和以前完全不一样了,就感觉自己好像也是学音乐的专业学生一样,在欣赏歌曲时有着和普通人不同的理念,比普通人高一层境界。就拿今天老师给我们听的《梁祝》来说吧,以前就如老师所说的就会听那段高潮部分根本就没在意那里面的内涵和动人的爱情故事。而现在就不一样了步入高等学府,继续着我的又一学习阶段,头一次接触了〈〈音乐欣赏〉〉,颇觉新鲜。竟脱离了一部分初中时的单调乐理知识,进入音乐欣赏的世界,倍感舒适,犹如置身于不同时代,不同环境中,使人的情绪也为之感染。热爱音乐,其实这是人类的通性,人们因音乐而产身产生共鸣。我一直在想,到底是谁发明了这神奇而又美妙的音乐呢?是谁奏出了第一个音符呢?他是最伟大的发明机发明家。无论你在何时何地,无论你是白种人,或是黑种人,只要你懂得音乐,世界是属于你的。当然,我也属于爱乐人的一分子。〈〈音乐欣赏〉〉的第一课是从中国民歌开始的,中国地大物博,中国的56个民族中,出现了不少民歌。民间音乐是人们在生活、劳动、节庆、娱乐中需要表情达意,随即产生了各种口头创作或即兴创作并广为流传的民间音乐。民间音乐作品在流传过程中不断得到演唱(奏)者的即兴加工,从而产生许多变体与体裁样式,使其巧妙的与本地域文化相适应,它是群体创造的成果。我对江南小调、内蒙古以及西藏等地的民歌较为欣赏,也许是与我喜欢那里的地域风情、文化有关吧!虽然两种民歌由截然不同的地域文化创造形成,却各具风味。例如:江南小调中的〈〈茉莉化〉〉,曲调优美,舒缓,听来细致,动听,符合江南人的生活色彩。而内蒙古以及西藏等地的民歌听来粗犷,神秘,让人联想到了蓝天白云,骑马驰骋一望无际的碧绿草原上,望着两旁星星点点分布着的羊群,真有“风吹草低见牛羊”的意境,宛如看到了大自然创造的一幅无与伦比的杰作。听着音乐,不仅感叹起音乐的伟大,造物主的神奇!在今后的学习中,我相信我会有更多机会欣赏到世界各地的音乐,能够通过音乐了解到更多地域文化知识,让我们一起来步入音乐的创造的奇妙世界,感受音乐的神奇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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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的3000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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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著者编者.书名章名。其他作者。出版地。出版射。出版时间。页码 press publsher bookcompany 期刊 著者姓名。文章名。期刊名。 期数。出版年月。页次 journal transaciton proceeding letterannual acta bulletin rewiew progress communiaction 会议文献? 著者名称。文章篇名。会议名称。会议召开事项。数。页次。 conference cgapter pdf convention workshop meeting congress assembly seminar 报告 作者。报告名。表示报告次。报告号。报告完成单位。报告完成时间 report 专利 发明人名。发明标题。国际专利号。转移申请日期。专利号:专利国代码-序号 patent'' 标准文献STANDARD 封面: 项目名称 检索单位 委托人 委托时间 完成时间 正文: 项目要点 检索情况:检索系统、选用数据库、检索年限、检索策略(这部分比较重要,体现检索的科学性,也直接影响到检索的查全率和查准率) 检索结果:结论 检索人 检索单位(盖章) 检索时间

3000字左右的论文,可以检索相关的计算机资料,其中形成观念和主见,就可以顺利的写好论文;论文写作中文献的检索自从有了文献便有了文献检索。文件检索是在人们查找所需文件时应运而生的。只不过早期可检索的对象比较少,而且早期的文献检索主要是手工检索, 人们通过“心想、手翻、眼看”的方式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献量的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文献检索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现今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文献检索逐渐发展起来。一、文献检索概述文献可理解为古今一切社会史料的总称,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 。现在通常理解为图书、期刊等各种出版物的总和。文献是人类社会活动中获取情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交流传播情报的最基本手段,也是记录、积 累、传播和继承知识的最有效手段。根据载体把其分为印刷型、缩微型、机读型和声像型。根据不同出版形式及内容可以分为:图书、连续性出版物、特种文献 。文献检索,就是从文献信息集合中找出所需要的文献的过程,相当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料查寻。二、文件检索分类:1、纸质文献的检索纸质文献的检索一般分为两种:直接检索和间接检索。文献检索地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所需要的文献。直接文献检索是直接从报刊杂志中通过浏览的方法直接获得所需文献。它适用于浏览心道的书刊资料,是获得最新情报的方法。它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但同时又受到各种限制而漏查很多相关文献。因此,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检索方法。间接文献检索是一个利用检索工具并从中查出特定文献的过程。它可以比较系统地、全面地获得相关课题的文献信息。间接检索的方法是文献检索的主要方 式,我们必须掌握它。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一)分析研究课题,明确检索要求;(二)根据检索课题,选择检索工具或数据库;(三)确定检索策略;( 四)确定检索方法,使用检索工具;(五)通过馆藏文献或各类联合迷路获取原文;这样就完成了文献检索的全过程。文献检索方法主要有三种:(1)追溯法(亦称滚雪球法) 利用著者发表的文献,由近及远进行逐一追踪的查找办法追查原文,再从这些原文后所附的参考文献逐一检索,象滚雪球 似的获得一批批相关文献的方法。它是科研人员常用的一种获得文献的简便途径。(2)常用法 常用法也称工具法,就是直接利用各种文献检索工具查找文献的方法。由于检索工具的种类繁多,一般都是根据课题内容特点,利用综合的检索工具和专业检索工具相结合的半分,这样致于文献资料的漏检。常用法根据时间范围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3)循环法 循环法也称分段法、交替法或综合法,这是追溯法和常用法的结合。是发挥前两个方法的优势分期、分段交替使用,直到搜索到满意的文献为止。2、电子文献的检索电子化图书馆、文献资料网络化服务等正是我们学习、工作和科研的有力助手,也正成为我们获取文献资料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掌握好网络信息的搜索 和策略,利用好电子文献和检索工具,对于计算机、数据库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传统的图书检索手段和方法对电子信息的检索作用有限 。现代文献信息均能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获得,如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文献等等。电子文献检索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网络目录和搜索引擎网络目录是按等级排列的主题类目索引,类别目录按一定的主题分类体系组织,排列方法有字母顺序法、时序法、地序法、主题法等或是各种方法综合使用 。用户通过逐层浏览类别目录、逐步细化的方式来寻找合适的资源直至找到具体文献内容。搜索引擎是各种资源进行标引,并为检索者提供检索的工具。主要强调的是它的检索功能,能提供布尔逻辑检索、短语或邻近检索、模糊检索、自然语言检 索等方式查询信息。基于搜索引擎的检索方法接近于熟悉的检索方法。即输入检索词以及各检索词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检索软件根据输入信息在索引库中搜索 ,获取检索结果,并输出给用户。(2)联机馆藏目录网络上有许多机构提供的馆藏书目信息、中外文期刊联合目录信息。比如中国国家图书馆提供网上图书目录在线检索,有题名、责任者、出版者、关键词、 标准书刊号、分类号、出版地、出版国等10个检索途径。全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ALIS)提供61所高校的馆藏期刊、书目和学位论文联合查询。(3)网络数据库网络数据库由专门的信息机构或公司专业制作和维护,信息质量高,是专业领域内常用数据库。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期刊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信息资源。 这类信息资源可分为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数据库。非商业性数据库是免费给用户使用,用户以较低的成本可获得大量所需的信息,所以也有很高的吸引力。(4)电子出版物越来越多的出版商注重网上报刊发行,因为网上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目前国内外已有很多出版社和信息服务中介商介入电子出版行业。电子出版物有 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和电子报纸。(5)参考工具书网络中许多参考资料是可以免费使用的,如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大词典、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汉语词典、学校或企业名录、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等大型工具书已加入因特网。文献检索和使用的工作贯穿了论文写作的全过程。我们往往首先确定写作的大致内容,其次根据这个大致内容确定所要搜索的文献范围,然后在阅读了主要 的文献后确定研究写作的具体内容,最后根据具体内容全面检索原始文献,利用搜到的文献充实论文写作的基础。

我们刚上完这门课,论文才写完,上面附我们的要求题目以及答案作业:手工检索:1. 简述按照出版形式不同可将文献划分为哪几种?利用你所了解的图书馆找出各种类型的实例。答:11种。图书:《高分子化学和工艺的研究》期刊:《中国纺织》、《中国化纤》。报纸:《科学时报》、《科技日报》。年鉴:《中国哲学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专利文献:《中国专利索引》会议文献:《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于社会发展学术研究会议论文》标准文献:《中国国家标准汇编》学位论文:《北服纺织机械精细化工研究生论文》科技报告:《中国城市报告》政府出版物:《北京人民政府公报》产品样本:《纺织品产品标准汇编》《石油化工产品大全》2. 根据自己选定的论文题目,找出检索词,将其译成英文,利用外文期刊索引、卷索引或积累索引进行检索,列出结果,给出文摘号、文章题目、文献种类、文献所在刊物名称及发表时间。答:Journal of Applied Polymer ScienceVolume 105 Issue 6, Pages 3748 - 3756Published Online: 11 Jun 2007Copyright �0�8 2008 Wiley Periodicals, Inc., A Wiley CompanyDevelopment of flame retardancy properties of new halogen-free phosphorous doped SiO2 thin films on fabricsAysun Cireli 1 *, Nurhan Onar 1, M. Faruk Ebeoglugil 2, Isil Kayatekin 2, Bengi Kutlu 1, Osman Culha 2, Erdal Celik 21Textile Engineering Department, Faculty of Engineering, Dokuz Eylul University, Bornova 35100, Izmir, Turkey2Material and Metallurgy Engineering Department, Faculty of Engineering, Dokuz Eylul University, Buca 35160, Izmir, Turkeyemail: Aysun Cireli ()*Correspondence to Aysun Cireli, Textile Engineering Department, Faculty of Engineering, Dokuz Eylul University, Bornova 35100, Izmir, TurkeyKEYWORDSthin films �6�1 sol-gel �6�1 flame retardancy �6�1 nanolayers �6�1 thermal propertiesReceived: 18 July 2006; Accepted: 7 March 2007 3. 利用76卷以后化学物质索引查出有关“从溴苯制备苯酚的方法”的文献,列出结果,给出文摘号、文章题目、文献种类、文献所在刊物名称及发表时间。答:from bromo benzene. 86: . 利用分子式索引,检索有关“对苯二甲酸的精制方法”的专利文献,列出结果,给出文摘号、文章题目、文献种类、文献所在刊物名称及发表时间。答:文摘号:213180e文章题目:Production of terephthallic acid文献种类:EP专利文献所在刊物名称:Imperial chemical Industies PLC发表时间:12 Aug 19925. 利用CA的的关键词所引查找风味化合物食品分析的综述文献,列出结果,给出文摘号、文章题目、文献所在刊物名称及发表时间。答:文摘号:53916p 文章题目:New developments in methods for analysis of volatile flavor compounds and their precursors 文献所在刊物名称:Charact Food 发表时间:19956. 利用CA的普通主题索引查找应用气相色谱测定多糖的结构,列出结果,给出文摘号、文章题目、文献种类、文献所在刊物名称及发表时间。答:文摘号:V138:57370t 文章题目:Morphologies control for PA6/PE matrix-fribril blend fiber by adding compatibilizer 文献种类:专利文献 文献所在刊物名称:GaoFenZi CaiLiao kexue Yu Gongcheng 发表时间:. 利用CA的的化学物质索引查找关于阿司匹林毒性的评论文献。答:AspirinBrain circulation carbon dioxide reactivity 2456872Pharmacol toxicity book 2462661Benefical and Toxic Exffects and Aspirin Feinman,susan E; Editor(ORC: Fla)..(Eug)()计算机检索:1. 利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确定服装标准与检验的中图分类号?答:TS941、79 2、检索纺织品中甲醛的测定国家标准:列出标准号,标准名称?答:GB/T 2912、1-1998 游离水解的甲醛 GB/T 2912、2-1998 释放甲醛(蒸汽吸收法)3、请查出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号? 答 GB/T 18885-2002 水萃取法4、了解和浏览我校网上图书馆的电子资源情况,根据选定的论文题目,利用不同资源(如中国知网,国内外专利标准等)进行实际检索,列出相应的结果各一篇(5篇以上,列出每一篇文献的检索途径,检索流程方法,包括作者、论文题目、刊物名称、发表时间等)答:(1)利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 输入“水性聚氨酯合成”点跨库检索,搜索出7条结果,例如《自交联型阳离子水性聚氨酯的合成与表征》【作者中文名】易运红; 张力; 刘意;【作者英文名】Yi Yunhong1; Zhang Li2; Liu Yi1(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006; China;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China);【文献出处】涂料工业, Paint & Coatings Industry, 编辑部邮箱 2008年 01期 期刊荣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SPT来源刊 中国期刊方阵 CJFD收录刊(2)利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 输入“水性聚氨酯合成”点跨库检索,搜索出7条结果,例如《不同结构的水性聚氨酯的合成及其性能研究》【英文篇名】Study of preparation and performance for waterborne polyurethane with different structure【作者中文名】袁月兰; 钟达飞;【文献出处】中国胶粘剂, China Adhesives, 编辑部邮箱 2008年 04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3)利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 输入“水性聚氨酯合成”点跨库检索,搜索出7条结果,例如《阳离子水性聚氨酯的合成与性能》 【英文篇名】Preparation and Properties of Water-borne Cationic Polyurethane【作者中文名】钟倪; 袁荞龙;【文献出处】过程工程学报, The Chinese Journal of Process Engineering, 编辑部邮箱 2008年 02期 期刊荣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SPT来源刊 中国期刊方阵 CJFD收录刊(4)利用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重庆维普) 输入“水性聚氨酯合成”点跨库检索,搜索出8条结果,例如《高固含量水性聚氨酯合成进展》 作者:孔丽芬 林华玉 梁晖 卢江 分类号:[著者标引]文章编号:1001-0017(2007)06-0423-05 文献出处:化学与粘合-2007年6期

音乐的毕业论文3000字

我爱摇滚~ 重复写800次左右就有3000字了

音乐表演课程,提高的不仅是学生的音乐理论知识,而且能够提高学生的音乐表演专业技能,同时还能使学生具备教学、音乐组织能力,综合知识、技能、实践三者为一体。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音乐表演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 音乐表演教学论文 》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当今时代急需培养适应社会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这就给 教育 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继承优良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因此,探索音乐表演的多元化教学,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密切联系实际,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为社会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文章 对如何采用多元化教学以及采用多元化教学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音乐表演多元化教学

音乐表演的种类有很多,其中包括声乐、器乐、舞蹈、钢琴等专业的人才培养。多元化教学是指多种 渠道 、多种形式的教学,在音乐表演中,如舞台演出、教学实践、举办音乐会、参加录音录像,包括欣赏、观看录音录像等,都属于多元化教学范畴。当然舞台的演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仅以器乐演奏形式为例,就有很多种,如独奏、重奏、合奏、伴奏等,这些都属于多元化教学中的一部分,都可以称之为多元化教学。实践证明,在音乐表演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在以传统教学为主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对学生有计划地、弹性地采用多元化教学,具有良好的效果。这一教学方式受到学生的普遍认可和欢迎,学生普遍感到受益匪浅。笔者认为科学地采用多元化教学,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多元化教学的几种形式

1.舞台演出

这是音乐表演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最终要达到的目的。舞台的演出形式繁多,这里重点例举器乐演奏的舞台形式。器乐演奏的舞台形式包括独奏、重奏、合奏、伴奏。

(1)独奏

只要具备演奏基础,有一定的基本功训练,具备一定数量的演奏曲目,老师就应尽可能地创造机会让学生上舞台进行表演,让学生多参加独奏的演出。独奏也需要 经验 的积累和心理素质的调试、培养。首先要把上台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例如,检查一下乐器的状态如何,音准调试得是否准确等。调整放松自己的心情,有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在舞台上才能充分发挥并展示自己的技术水平。一般音乐表演的考试大都以此种形式出现。笔者抓住考试前的机会,给学生上公开点评课,也就是每个学生上舞台演奏准备要参加的考试曲目,其他同学进行点评。同时寻找不足,当场改进。能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下去反复练习,下次必须解决。通过公开点评课的训练,学生进步很快,而且在考试过程中,每个学生的进步幅度都非常明显,收效极佳。

(2)重奏

重奏不同于独奏。它讲究相互配合。因此双方的互相配合十分关键,二者是一体,在演奏自己声部的同时,也能倾听到或感受到对方的演奏声部的进行,要使两个声部有条不紊地结合,这样才能够配合好。要倾听和声的整体效果,积极主动、和谐合作、默契配合。在短学期教学期间,笔者采用多元化教学,给学生布置两首器乐重奏作品,要他们亲自演奏,体会音乐感觉。虽然刚开始对于没有过合奏经历的学生来讲,挺有难度,但最终还是坚持下来了,而且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和提高。学生热情很高,都主动找老师给他们安排重奏训练。

(3)合奏

合奏是器乐演奏最常见的一种演奏形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平时要多积累这方面的经验,会对将来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和影响,很多人就缺少合奏意识及合奏经验,最终无法胜任合奏。除了依靠学院的合奏课,还要寻找各种机会多参加合奏训练,及时 总结 ,不断积累经验。

(4)伴奏

伴奏是音乐表演中的另一种形式,如独奏伴奏、独唱伴奏、舞蹈伴奏等,是大家非常熟悉多见的一种形式。伴奏所处的地位不同,它处于辅助地位,起配合和烘托、衬托的作用。伴奏时要突出主旋律,要做好陪衬和铺垫工作。学生要多参加 社会实践 ,克服困难,多参加伴奏,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服务意识。

2.录音

录音和平时演奏不同,一说到录音学生就都会有一种紧张感,不过这样他们会更加认真对待,必要的紧张还是要有的,但不能失控。在没有录像的条件下,笔者就组织学生录音,每次的考试都要录下来,反复听,帮助学生查找不足之处。这对学生的提高非常有帮助。录音时演奏者本身所用的力度和平时也有所区别,因为麦克风的灵敏度极高,它所处的位置、角度的不同都会产生不同的音响效果,包括演奏者的松弛度和紧张度等,都会对录音产生影响。所以在录音时,要多讲究音色和音质。这样对录音的效果有益。在录音时,往往不用平时舞台演出时的力度,则会有更好的音响效果。否则,麦克风的灵敏度大,用平时的力度来演奏带来的噪音大,效果极差。录音时,应该多在演奏技巧上下工夫,例如,在进行琵琶演奏时左手要多加些“吟”弦的技巧,这会使声音更加有润性,音色柔美好听,获得很好的效果。

有时笔者把学生带进录音棚,进行多元化教学,表面上看给人比较松散的感觉,其实更接近于现实。实际上更接近实际,这就是实践,是学生在一对一的课堂上所学不到的知识,也是超前实现目标的良好途径。如果没有实际操作,就没有以上经验的积累。

就像学生在学校学习,只有理论基础,没有社会实践是不完美的。年轻时应抓住大好时光,勇于创造,拼搏进取,我们就会有收获,就会有成绩。如果在学校时就积累经验,等到走上社会后就能够很快地适应社会,满足社会需求。采用多元化教学,能解决这一难题。

3.录像

录制音乐要讲究声情并茂,这是表演的进一步升华,必须自然松弛,美观大方。这是听觉艺术和视觉艺术的完美结合,不可紧张或松懈。有的演奏员,一录制作品就很假,很做作,或录制不好反复地接录,这些都会对录制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学校学习期间就要定时安排录像,可以在学期的期末考试时给学生录制。先讲录制的要求,然后再由有经验的老师进行点评,找出每个学生存在的不同问题进行总结,不断积累提高录制效率。这也是多元化教学的体现。

4.举办演奏会

定期组织学生举办演奏会,对积累舞台经验大有好处。有的学生基础不好,弹奏几首曲子就没劲了,弹不动了,基本功匮乏。这样的同学就要求多练习基本功,练习力度、速度、耐力等,这些提高后,方可上台演奏。有的学生怯场,无法控制自己紧张的情绪,导致不能正常发挥和演奏。所以要多为他们创造演出机会,多锻炼从而缓解紧张度。对于特别爱紧张的同学,刚开始可以安排和其他同学一起演奏,经过锻炼逐渐适应后,再让他自己进行表演。这样就逐渐缓解了学生的紧张心理,让他们更加松弛,从而达到自由发挥的境地。5.参加教学实践

要有计划地让学生亲自参加教学实践。在短学期教学工作期间,笔者安排了两名大一年级的学生,来给两名小学生授课。课的内容是一首短小的琵琶复调二重奏作品,这些内容笔者事先并没有教过他们。对他们来说都是刚刚接触的新作品,笔者在旁边现场指导,学生们换位了,现在他们不是学生,是老师。老师在教学时,就要有迅速试奏的能力,科学安排指序、把位,还要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这时他们的注意力是绝对的高度集中,这时他们的试谱、安排指序指法等就显得更加积极主动了。当遇到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他们解决起来有难度时,就会主动有意识地引导学生一起分析解决。这样他们在小学生面前既不失去自尊,又可以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当发现他们的演奏姿势懈怠时,笔者就在旁边提醒他们,注意自己的演奏形态,学生会学你们的。小同学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小同学,积极主动配合老师的思维,主动试奏,很快可以学会。有的小同学试奏本来就不快,也不主动配合老师,就等着老师一句一句地教,这就考验老师的耐力和耐心了。等到笔者送两位同学离开课堂的时候,他们异口同声地说:“老师,其实你当老师也挺不容易啊!”笔者开心地笑了。通过实践,首先,让他们懂得了老师的辛苦和用心。这样回到他们自己的课堂,他们会更加积极地配合老师的教学。其次,他们得到了教学上的训练,也为将来教学积累了经验,为他们逐渐适应社会做准备。这就是多元化教学带来的益处。所以,有计划地采用多元化教学,结合多媒体进行教学,多看、多听大师及演奏家的演奏和表演,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声情并茂,更有助于学生的学习和进步。

二、如何采用多元化教学

要做好多元化教学,教与学是相互的。无论是对老师的专业素质还是对学生的本身素质要求都是较高的。

1.多元化教学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要具备较好的基础和音乐素质。人人知道,无论做什么,基本功都是最重要的。然而基本功的训练往往是一些学生的弱项。如何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苦练基本功,提高学生练功的积极性。对于这个问题,笔者采取了集体练功的形式,互相勉励、互相促进的 方法 ,一起练功,从而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他们听到同学在练功,马上放下手里的工作,主动要求参加到练功的行列,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基本功训练往往很枯燥,还需要一定的体力、毅力。有的传统乐曲很长,不好背谱。这需要有能吃苦耐劳的精神,任劳任怨,不厌其烦地反复训练才能达到要求。

(3)德艺双馨。学生不但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而且要有严禁谦虚的学风,品学兼优,德才兼备。要培养人情、人格、人性等全面发展的人才,要以此为积淀培养合格的人才。

2.多元化教学对教师的要求

教师在多元化教学中主要应实现以下方面的内容。

(1)引导启发。音乐表演本身就是对音乐作品的艺术再创造,要求学生有创新,有自己的构思和想法,教师不要过多干涉其思路,关键在于引导。在不违背音乐规律和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学生尽情发挥,给学生充分展示自己的空间。

(2)归纳重点。教师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有计划地学习、复习学过的乐曲,预习不同时代的新作品,分析它们的结构和特点。老师可以归纳重点,鼓励学生改编创作。通过实践,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由浅入深。音乐表演是综合性的艺术,教师要把握难度和进度,做到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有了老师的正确引导,学生的积极配合,多元化教学才会取得好的效果。

当今社会需要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就应采用多元化教学的培养方式,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更有效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合格人才。

三、实行多元化教学带来的社会效益

1.自食其力,信心倍增。笔者在多年的音乐表演的实际教学中,尝试着采用多元化教学的方式。有的学生在校期间就不断地实践,逐渐积累经验,自食其力。通过多种形式的锻炼学习,学生增强了学习热情和自信心。多元化教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理论密切联系实际。在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对学生采用多元化教学,可使教学更加灵活、切合实际。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

3.积累经验,符合社会发展。采用多元化教学,有助于帮助学生在校期间就不断地摸索和积累实践经验,将来他们就能够很快地适应社会发展,满足社会的需求。通过不断地探索并采用多元化教学,学生能够迅速成长,这是技术能力的培养,符合市场要求,学生从中受益匪浅。

总之,音乐表演的多元化教学,灵活多样,积极有效。它补充了传统教学方式的不足,是传统教学与现代化教学的完美结合体。多元化教学有助于理论与实际的密切配合,使学生迅速有效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这点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要有 文化 ,更要有能力。

《 音乐表演中创造性分析论文 》

内容摘要:音乐表演不仅仅是一种再现的艺术,更重要的是将音乐赋予创造性,以丰富音乐的内涵,并赋予音乐新的生命,这样才能保持艺术的不断发展。如何加强在表演中的创造性是众多的音乐教师和演奏者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文章试从创造性在音乐表演中的地位及创造性与原作风格、个人风格、情感表现等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词:创造性原创风格个人风格情感表现

音乐作为一种表演艺术,它必须通过表演者的参与才能将其中的乐音、思想、内涵等加以传达。它不同于绘画、文学等艺术形式能够直接地展示在人们面前,使人们能够感受到它的思想内涵。音乐可以说是一时一刻都不能离开表演的艺术,单独的乐谱是不能够给人以听觉上的享受的,只有和表演一起,才使得音乐具有了不断发展的生命力。

一、创造性在音乐表演中的地位

对于一首音乐作品来说,它的形成应该由三个环节组成——作曲家的创作、演奏(唱)家的表演、听众的欣赏,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只有在这三个部分完整的情况下,一首作品才能完整地被人们感知,获得审美上的一种享受。作曲家的创作,毋庸置疑是作品的本源,没有这个环节的完成就根本谈不上后两个环节的存在。而演奏(唱)家的表演处于中间环节,有着重要的作用,他对于能否正确表达音乐思想,能否使作品与听众之间达到情感的共鸣,能否为听者带来美感……都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音乐表演作为“二度创作”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科普兰曾经有这么一段话:“如果了解作曲家的作品风格对聆听者来说是重要的话,对演绎者来说更是如此,因为演绎者是音乐的中间人。聆听者更多地听到的是演绎者对作曲家的想法,而不是作曲家。”①所以,对音乐作品的再创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比原作品更为重要,因此科普兰还有这样一个观点:“在作完曲之后,可怜的作曲家必须把它交给演绎艺术家,任其摆布——而我们又必须记住,后者是有自己的音乐风格和个性的人。”②英国著名的指挥家亨利·伍德在《论指挥》一书中也说道:“音乐是写下来没有生命的音符,需要通过表演来给予它生命。”③而在表演的过程中,演奏(唱)者作为“执行者”势必将音乐打上自己的“烙印”。音乐表演是赋予音乐作品生命力的创造性行为,它不仅仅是原样地再现,而是通过演奏(唱)者富于创造性、独特的表演,使音乐作品焕发新的光彩。从表演艺术美学的历史来看,表演美学主要有浪漫主义音乐表演、新古典主义音乐表演、原样主义音乐表演、当代音乐表演的综合倾向这几个流派,而钢琴表演也被包含其中。在这几种表演美学的观点中,演奏者对于同一首作品都有着不同的创造性表现,这样表现出的音乐就被打上了自己的或者不同流派的“烙印”。

二、音乐表演中的创造性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音乐表演是由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执行的,因此在表演过程中音乐作品必然要被蒙上表演者的个性与创造性。但是,这种个性与创造性的表现并不是没有“度”的随意表现,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演奏的音乐就会“面目全非”。笔者认为,在钢琴表演中至少要注意创造性与原作风格、个人风格、情感表现之间的关系,才能使自己的表演更能为作曲家和听众之间做好“桥梁”。

1.创造性与原作风格

任何一首音乐作品都是产生于一定的历史年代,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因此,这些作品自一出现就带有了当时历史时代的风格与审美特征,它主要表现于乐谱上,这就是原作的真实性。在音乐表演中首先应处理好的一对关系,就是创造性与原作风格的关系。真正的表演艺术家都努力从历史的角度把握作品的音乐风格,并且力求将这种风格真实、完美地加以再现。他们尽可能地使自己去熟悉、体会作曲者生活的时代环境,努力体验作者当时的心理活动及思想,以便能够真切地表现作品的历史风格。著名的罗马尼亚作曲家、小提琴家埃涅斯库曾经说过:“我觉得我在演奏巴赫的一部奏鸣曲时,不置身于18世纪,那么我恐怕就不能很好地把作品表达出来了。”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盛行的原样主义音乐表演不仅仅要求要严格按照原版乐谱演奏,而且还努力“还原”原来的演奏乐器、方法等等,努力恢复作品的原貌,这也是一种对作品风格的再现。当然,这样的演奏在今天看来也并不是我们大力提倡的,这毕竟是历史中的一个分支。

在表演中,除了要对原作风格进行较深入的了解,在保持原作风格不被破坏的情况下,还应该对作品进行创造性的表现。毕竟,表演者所处的时代已经与作曲家所处的时代不能完全等同,他们总是不自觉地站在自己时代的立场上,对音乐作品进行处理和创造。这样的音乐作品才更具有时代精神和美感,所以,表演者应该在自我创造性与原作风格之间找到更好的切入点,使自己的表演既能体现作曲家的原作风格,又具有自己的创造性,还能给听众以美的享受。

2.创造性与个人风格

音乐演奏是由演奏的执行者——人通过自己的认知活动而产生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表演者必然体现自己长期形成的演奏风格。比如,在听美籍俄国钢琴演奏家霍洛维茨和阿根廷女钢琴演奏家阿格里希对同一首作品的诠释,应该有不同的感受。因为霍洛维茨更注重于技巧的表现,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创造个性。而阿格里希对音乐的表现更加“自我”,她综合了浪漫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的表演美学观念,使她的表演焕发出新的光彩。因此相对来说,霍洛维茨的表演要稍微严谨一些。这些个人的风格就来自于演奏者长期的经验积累、知识积累,并且与自身的文化修养、阅历等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达尼埃利·玖尔克说:“表现个性是演奏者的主要任务。他应当致力于全身心地浸透乐曲的情绪,并通过如诉的音响将自己的感觉传达给听众。”⑤在音乐表演中也特别要求表演者艺术个性的自觉发挥。正是由于不同个性的存在,才使得音乐作为一种表演艺术在历史的发展中大放光彩。而表演者也将个性作为自己表演走向成熟的标志,表演者根据自身的条件,找到适合于自己的表演方式,从而形成自己的表演风格。所以,在表演过程中我们应该将创造性与个人风格结合起来,使音乐具有鲜明的个性,在表演中能够“独树一帜”。但是,在充分表现个人风格的同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切莫将所有作曲家的作品都表演成一种风格,或者说这个也似乎有点像,那个似乎也有点感觉,这也是在表演中应该忌讳的。

3.创造性与情感表现

音乐如同其他艺术形态一样,通过音符、节奏、织体等表现手段,表达人的感情和对社会、生活的感受。音乐以其乐音的运动这种特殊的表达方式,以隐讳的手法(相对于文学作品来说)表现作曲家蕴含在作品中的感情。如果从乐曲中抽掉感情内容,乐曲就会沦为毫无意义的零碎的音响。⑥而在音乐表演中,演奏者不仅仅需要把谱面上应有的东西表达出来,还应该根据自己对乐曲的理解(这种理解包括作曲家的个性、创作时的心理、演奏者的生活阅历等)进行创造性地表演。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应该完全进入该作品的情绪、内容,才能比较充分地表达出作曲家的本意。匈牙利伊施特万·加提写道:“如果我们想正确地演奏某一首乐曲,那么就应该在我们自身首先唤醒支配那首乐曲的热情。如果我们不适于产生这种热情,我们就不应演奏这首乐曲。”⑦比如在巴赫的赋格曲和贝多芬晚期的钢琴奏鸣曲中表达的是深刻寓意和哲理性的思想,只有演奏者自己真切体会和融入其中才能使听众产生同样的感受,使听众似乎回到了那个时代。因此,表演者永远都不要做转述者,只有在我们内心唤醒对乐曲中的某一华彩乐段、某一颤音的感情时,我们才能够很好地演奏它们,那么听众也会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所以,真正富有天才的演奏家绝不会满足于那种自我陶醉的音响美,他更多的是在发音中追求一种内容上的深度和真谛,从而达到艺术的最高层次。就如同现今存在的一种现象:掌握了高超的钢琴表演技巧的青少年大有人在,但是真正能够成为钢琴演奏家的却并不是很多。浪漫时期著名的作曲家和钢琴演奏家李斯特已经给我们指出了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在音之诗人和普通的音乐家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前者力求表达自己的感受,把这些感受再现于音乐中,后者循着传统的陈规,将音符排列、组合,轻巧地超越种种障碍,得到的至多是一些新奇而任意复杂的音响配合。”⑧但是,我们也不应该有这样的想法:既然钢琴表演中需要“我”的情感表现,那么“我”就可以没有限制地随意发挥。这样的观点无疑是走入了另外一个情感表现的极端。在音乐表演的过程中,表演者应该以作品原有的情感表现为基础,糅和自我的、有节制的感情表达,这样的表演才能做到“感人至深”,使自己的艺术追求逐渐走向“真、善、美”的境界。

结语

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现代释义学认为,音乐表演不仅仅要追寻音乐的历史视界,即对音乐的历史意义做出解释;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解释者必须有自己的视界。从这个意义上说,音乐表演就不仅仅是一种再现的艺术,更重要的应该是将音乐赋予创造性,以丰富音乐的内涵,并赋予音乐新的生命,这样才能保持艺术的不断发展。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创造力,不同的人也具有不同的理解力,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也会有不同的音乐体验。因此,音乐就随着不同表演者不同的创造性而具有不同的姿态,而这些也恰恰构成了音乐的多样性,也体现出了演奏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所以,创造性在音乐中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

注释:

①②艾伦·科普兰.怎样欣赏音乐,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版.

③闫妍.浅议钢琴教学中音乐表演能力的培养,《宿州师专学报》,2002年6月.

④引自《音乐译文》,1959年第4辑.

⑤⑥⑦(匈牙利)约瑟夫·迦特.钢琴演奏技巧,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

⑧引自《音乐的哲学与演奏者的创造》,《国外音乐资料》,人民音乐出版社编,第14辑.

参考文献:

[1]张前.音乐表演艺术论稿,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11月.

[2](匈牙利)约瑟夫·迦特.钢琴演奏技巧,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

[3]魏廷格.钢琴学习指南,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年1月.

[4]艾伦·科普兰.怎样欣赏音乐,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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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音乐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高雅音乐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二者之间既要相互联系,服务于教书育人这一共同目标,又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要让大学生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把普及高雅音乐作为加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抓手。因此,要用高雅音乐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通过让高雅音乐走进校园和与校园文化的融合,发挥高雅音乐在高校思想教育中的作用。

关键词:高雅音乐 高校思想教育 作用

大学生担负着中华民族崛起的重任,是现代化建设的脊梁,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到大学生健康成长,更关系到中国未来的繁荣。高雅音乐以其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所倾注和渗透的思想情感、政治态度、伦理道德,可以极大地增强思想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潜移默化地激发大学生追求正义事业、美好事物和进步思想,在润物细无声中不知不觉教育大学生。高雅音乐教育由于有着丰富细腻感情、增强心理健康以及他学科所不能比拟的特殊功能,以古今中外优秀声乐、器乐曲目进行高校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顺应了大学生主体性的发展特点,同时也为思想政治教育找到了新的立足点。音乐毕业论文范文因此,高雅音乐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能起到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高雅音乐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是通过“晓之以理”来实现的,即通过逻辑严密、有说服力的观点,生动形象的恰当举证,使大学生明白善恶正邪,是非曲直。而高雅音乐教育属于美育的范畴,是一个“动之以情”的教育过程,是通过具体感性的审美对象诱发受教育者的审美能力,使受教育者在自由自在的审美体验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情感共鸣中获得个体心灵的满足与升华。如,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它抒发着贝多芬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渴望和追求,显示出人民战胜黑暗的坚强意志和必胜信念。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象《命运交响曲》这样具体可感的形象以及生动活泼的艺术形式、情感的感染都是服务于思想政治观念的确立的,即“动之以情”是方法和手段,“晓之以理”才是目的和意义,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而美育过程始终体现着强烈的情感活动和具体可感的艺术形象,在审美感受中,受教育者获得审美体验、感动、顿悟的时候,也获得了收益,“动之以情”既是美育的过程,也是美育的目的。

二、高雅音乐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现状及困境

三、发挥高雅音乐在高校思想教育中作用的措施与对策

1.用高雅音乐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

2.让高雅音乐走进校园

3.让高雅音乐融入校园文化

高雅音乐教育的功能效应与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存在一致性。高雅音乐教育的普及和加强,不仅能够有效地活跃高校校园文化气氛,增强其凝聚力、感染力,而且还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内驱力,能够把学校发展目标转化为个体自觉行动,从而有效地发挥校园文化育人功能。

在校园文化中促成完善的价值体系形成不仅是高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发展校园文化的基本要求。高雅音乐教育的影响有很强的潜存性,我们应努力创造一个优美的客观环境,使学生在美好的生活环境中,不断接受陶冶和滋养,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打下良好基础。音乐毕业论文比如,学校通过建立各类师生文艺团体,在校园舞台上展示艺术成果;组建大学生艺术团合唱队、铜管乐队、交响乐团等使学生提高技能,提升身心素养;组建各类文艺社团,如吉他协会等,广泛吸收有兴趣爱好的同学,各类活动都在潜移默化地提升着大学生的音乐审美能力。作为审美教育的高雅音乐教育启发审美主体对自身存在价值和生命意义的思考,把审美主体的生命热情调动到极致,自觉追求生命的自由,追求更高的人生理想和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

[1]吴国玲.在高校积极倡导高雅音乐[J].大家,2010,(10)

[2]杨晶.对当代大学生加强高雅音乐教育的必要性思考[J].出国与就业,2011,(8)

[3]林雄文.生活因为你而更精彩——大学生《交响音乐赏析》课程的价值与意义[J].大舞台,2010,(8)

[4]李婵.浅谈音乐教学中的德育渗透[J].南方论刊,2010,(z1)

文献检索的结课论文3000字

科技文献是科技知识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科技情报源。而科技文献检索是获得科技情报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途径和手段,主要包括检索工具和检索方法两方面的主要内容。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和最后亲自上网查阅科技文献期刊,让我受益匪浅。我所查阅的三篇文献来自《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让我对文献的检索有了一定的了解,甚至对文献的检索方式都有一定的了解。通过什么方式查询会查到什么样的结果。 科技文献的作用毋庸置疑,对我们学生的学习有着莫大的帮助,无论是拓宽知识面还是巩固所学的知识,我们都能找到一定的文献,阅读并参透别人的思想。对自己的文献的发表,对学生的论文都有一定的助力。而且他的作用并不是如此简单的,你可以通过不同时间的文献可以知道计算机或者通信发展的历程。了解最近发表的文献和明白将来的发展趋势。对自己以后的方向的定位提供了很好很实用的方向标。让我们在以后的学习里,朝着这个方向提供动力,提供一些专业的基础。不仅仅如此,他可以让你的英语水平得到一定的提高,一些国外的文献不仅有科研价值,而且还具备了最前沿的潜质。因此,通过读一些简单的英文文献,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只有自己的英语水平提高了,我们才能读的懂一些大型甚至是高深的文献。赞同2| 评论

3000字左右的论文,可以检索相关的计算机资料,其中形成观念和主见,就可以顺利的写好论文;论文写作中文献的检索自从有了文献便有了文献检索。文件检索是在人们查找所需文件时应运而生的。只不过早期可检索的对象比较少,而且早期的文献检索主要是手工检索, 人们通过“心想、手翻、眼看”的方式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献量的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文献检索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现今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文献检索逐渐发展起来。一、文献检索概述文献可理解为古今一切社会史料的总称,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 。现在通常理解为图书、期刊等各种出版物的总和。文献是人类社会活动中获取情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交流传播情报的最基本手段,也是记录、积 累、传播和继承知识的最有效手段。根据载体把其分为印刷型、缩微型、机读型和声像型。根据不同出版形式及内容可以分为:图书、连续性出版物、特种文献 。文献检索,就是从文献信息集合中找出所需要的文献的过程,相当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料查寻。二、文件检索分类:1、纸质文献的检索纸质文献的检索一般分为两种:直接检索和间接检索。文献检索地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所需要的文献。直接文献检索是直接从报刊杂志中通过浏览的方法直接获得所需文献。它适用于浏览心道的书刊资料,是获得最新情报的方法。它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但同时又受到各种限制而漏查很多相关文献。因此,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检索方法。间接文献检索是一个利用检索工具并从中查出特定文献的过程。它可以比较系统地、全面地获得相关课题的文献信息。间接检索的方法是文献检索的主要方 式,我们必须掌握它。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一)分析研究课题,明确检索要求;(二)根据检索课题,选择检索工具或数据库;(三)确定检索策略;( 四)确定检索方法,使用检索工具;(五)通过馆藏文献或各类联合迷路获取原文;这样就完成了文献检索的全过程。文献检索方法主要有三种:(1)追溯法(亦称滚雪球法) 利用著者发表的文献,由近及远进行逐一追踪的查找办法追查原文,再从这些原文后所附的参考文献逐一检索,象滚雪球 似的获得一批批相关文献的方法。它是科研人员常用的一种获得文献的简便途径。(2)常用法 常用法也称工具法,就是直接利用各种文献检索工具查找文献的方法。由于检索工具的种类繁多,一般都是根据课题内容特点,利用综合的检索工具和专业检索工具相结合的半分,这样致于文献资料的漏检。常用法根据时间范围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3)循环法 循环法也称分段法、交替法或综合法,这是追溯法和常用法的结合。是发挥前两个方法的优势分期、分段交替使用,直到搜索到满意的文献为止。2、电子文献的检索电子化图书馆、文献资料网络化服务等正是我们学习、工作和科研的有力助手,也正成为我们获取文献资料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掌握好网络信息的搜索 和策略,利用好电子文献和检索工具,对于计算机、数据库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传统的图书检索手段和方法对电子信息的检索作用有限 。现代文献信息均能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获得,如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文献等等。电子文献检索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网络目录和搜索引擎网络目录是按等级排列的主题类目索引,类别目录按一定的主题分类体系组织,排列方法有字母顺序法、时序法、地序法、主题法等或是各种方法综合使用 。用户通过逐层浏览类别目录、逐步细化的方式来寻找合适的资源直至找到具体文献内容。搜索引擎是各种资源进行标引,并为检索者提供检索的工具。主要强调的是它的检索功能,能提供布尔逻辑检索、短语或邻近检索、模糊检索、自然语言检 索等方式查询信息。基于搜索引擎的检索方法接近于熟悉的检索方法。即输入检索词以及各检索词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检索软件根据输入信息在索引库中搜索 ,获取检索结果,并输出给用户。(2)联机馆藏目录网络上有许多机构提供的馆藏书目信息、中外文期刊联合目录信息。比如中国国家图书馆提供网上图书目录在线检索,有题名、责任者、出版者、关键词、 标准书刊号、分类号、出版地、出版国等10个检索途径。全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ALIS)提供61所高校的馆藏期刊、书目和学位论文联合查询。(3)网络数据库网络数据库由专门的信息机构或公司专业制作和维护,信息质量高,是专业领域内常用数据库。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期刊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信息资源。 这类信息资源可分为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数据库。非商业性数据库是免费给用户使用,用户以较低的成本可获得大量所需的信息,所以也有很高的吸引力。(4)电子出版物越来越多的出版商注重网上报刊发行,因为网上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目前国内外已有很多出版社和信息服务中介商介入电子出版行业。电子出版物有 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和电子报纸。(5)参考工具书网络中许多参考资料是可以免费使用的,如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大词典、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汉语词典、学校或企业名录、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等大型工具书已加入因特网。文献检索和使用的工作贯穿了论文写作的全过程。我们往往首先确定写作的大致内容,其次根据这个大致内容确定所要搜索的文献范围,然后在阅读了主要 的文献后确定研究写作的具体内容,最后根据具体内容全面检索原始文献,利用搜到的文献充实论文写作的基础。

你是哪个学校的 = = 我要写3000字的 快写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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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检索的论文3000字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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