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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新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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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新闻杂志

是法制日报主办的全国性法制月刊。根据查询资料显示法制与新闻杂志是法制日报主办的全国性法制月刊。

44、孙莉莉 邮编:100027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外斜街小关56号《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新世纪周刊》 办电:010-64663541 传真:010-64675393 45、邮编:200002 地址:上海市虎丘路《文汇生活导报》 46、李泓 邮编:710003 地址:西安市崇新里9号《爱人》杂志社 47、涂丽 邮编:330006 地址:南昌市阳明路139号《警察天地》 电话:0791-6825484 6815757-2523 48、孙昌建 邮编:310006 地址:杭州市平海路61号《今日青年》杂志社 49、任俊兵 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青年路新南昌四条43号《山西青年报》北方周末部 50、张靖 紫君 邮编:830002 地址:乌鲁木齐市民主路42号《伴侣》杂志社 办电:0991-2817917传真:0991-2834993 51、邮编:530022 地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4号《女性天地》杂志社 办电:0771-5853754 女性视野编辑:唐禄金 副总:黄小姗 52、蒋开华 邮编:510600 地址:广州市达道路12号影视大厦807室《飞霞》杂志社 广州通联处 电话:020-87676209 传真:020-87655877 53、邱小兵(李东) 邮编:100037 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科原大厦4层《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电话:010-88414138 传真:010-88414139 54、邮编:10000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103号《中国妇女报》家庭周末部 55、程瑞平 邮编:150040 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146号《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 编辑:0451-2621940 56、邱瑞丰 邮编:132013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黄山路3号《做人与处世》杂志社 编辑:0432-4678172 57、邮编:100102 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法制与新闻》杂志社编辑部 办电:010-64365187 58、练佩鸿 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西街甲2号《人生》杂志社 办电:010-62363133 59、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朝阳区忠新西街17号《中国劳动》杂志社 电话:010-64915745 60、邮编:100051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河沿甲215号《法庭内外》月刊 电话:010-65290368 61、邮编:030072 地址:山西太原市东街101号省政府3号楼《政府法制》新闻月刊 电话:0351-3041173 62、潘顺祺(主编) 邮编:200040 地址:上海市铜仁路88号(甲)《现代家庭》杂志社 电话:021-62790733 传真:021-62792001 63、邮编:710054 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号《三秦都市报》社 64、李泓 邮编:710003 地址:西安市崇新里9号《爱人》杂志社 电话:029-7223428 65、王伏虎(副总) 邮编:41001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号《今日女报》杂志社 电话:0731-2219223 66、尹最良主任 邮编:210024 地址:江苏南京市上海路156号《江苏工人报》 电话:025-3324589 67、邮编:610066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31号《四川工人报》社“周末专刊” 办电:028-4335050 68、韩永魁 邮编:250002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4号《山东青年》杂志社 电话:2055754 6903721 69、黄伟 邮编:230074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47号《安徽工人民报》社“周末·副刊”部 电话:0551-2675155 70、邮编:570206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航西路69号《海口晚报》周末部 办电:0898-6829831 71、王树彪 姚锋 邮编:250014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大众法制》杂志社 办电:2923104 72、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省委南院《公民与法》杂志社 73、邮编:310012 地址:浙江省杭州教工3号17号《浙江工人报》社周末部 74、黄建伟 邮编:300211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78号《天津工人报》“东方周末” 电话:022-28305575 75、刘文良 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1路1号《大河报》“新闻周刊” 电话:0371-5978742 76、刘丰 邮编:100037 地址:北京时间百万庄南街12号《中国新闻周刊》 办电:010-68994602 69329955-3773、3781、3782 77、邮编:100086 地址:北京海淀区皂君庙乙2号京利华写字楼《经济晚报》星期刊 电话:010-62215991 78、冯建国 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郑州市纬五路17号附1号《河南工人报》“太阳周刊” 79、胡月胜 邮编:330046 地址:江西南昌市文教路111号《妇女之声报》社 电话:0791-8515521 8514607 80、王延海 邮编:250001 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85号《警界》杂志社 电话:6914050-3288、3289 81、邱耀康 邮编:200092 地址:上海赤峰路323号《民主与法制报》社 电话:021-65544713 82、刘晓 邮编:10002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里屯南30楼南院《农村青年》杂志社 办电:010-64166613 83、徐建宏 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青年路新南四条43号《山西青年》编辑部 电话:0351-2022138 84、苗笛 邮编:450003 地址:郑州市顺河路黄委会综合楼12层《黄河·黄土·黄种人》杂志社 电话:0371-6302618 传真:0371-6302219 85、邮编:100040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方圆》杂志社 电话:010-68879303 总:68879312 86、邮编:730000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统办一号楼《现代妇女》杂志社 87、邮编:41000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192号《当代警察》杂志社 88、邮编:110000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8号《社会月刊》杂志社 89、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6号《人间方圆》杂志社 90、吉林省吉林市松江路69号 《家庭主妇报》社 电话:0432-2028220 91、邮编:710068 地址:西安市红缨路90号 《当代青年》杂志社 92、邮编:100005 地址:北京时间崇文门东顺城街10号 《金盾》杂志社 93、赵欢 邮编:30005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19号《人与法》杂志社 电话:022-23311969-5402 23304861 94、邮编:830003 地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2号《法制纵横》杂志社 95、邮编:518001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9号《深圳法制报》 电话:5591501 96、魏河源 邮编:130061 地址:长春市崇智胡同63号 《法制天地》杂志社 办电:0431-8941174 97、邮编:200030 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 《检察风云》杂志社 编辑:021-64741122-21288 传真:021-64741122-21248 98、吴束 邮编:330006 地址:南昌市《江西日报》社 《信息日报》早周刊 99、邮编:210016 地址:南京市解放路53号周末 100、白岚 邮编:510600 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99号《信息时报》社周末部 101、杨进 邮编:100013 地址:北京安宁门外和平里北街21号 《中国煤碳报》今天周刊 102、雨云 邮编:610016 地址:成都市新开街1号《蜀报》特稿部 103、邮编:510601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 104、邮编:100102 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法制与新闻》杂志社 办电:010-64365187 105、王比学 邮编:100733地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10号楼《时代潮》杂志社 电话:010-65092430 6509138 传真:010-65091630

法律与生活杂志大白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将导致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楼主显然是王京辉的枪手。鄙视你~~~通讯员只是提供新闻线索,但没有任何采访权。记者才有采访权。王京辉就是利用通讯员的身份,利用人们对“通讯员”、“记者”身份的分辨不清,利用人们想要播出节目或者曝光报道的心理,取钱财。此前生活帮曾有署名为通讯员王京辉的新闻,此后却不见任何报道,这也正是他的手段之一。他要告知人们他的“节目”播出过,进而间接证明自己是“台里”的人,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生活帮》栏目是山东地区很有影响力的新闻节目。去年生活帮获得了"全国青年文明号",据说这是全国唯一一个获此殊荣的电视栏目。《生活帮》的报道力度观众有目共睹。观众为什么喜欢生活帮,因为敢说真话。所谓树大招风,王京辉之流正是利用了生活帮的影响力,冒充工作人员。王京辉之流该打!12月18日山东电视生活频道《生活帮》栏目播出节目。视频地址:这几天《生活帮》节目中连续报道了,王京辉等人冒充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烟台站和生活帮烟台新闻联络处的事情。自打这个事情被栏目曝光以后,王京辉就联系不上了。原本主动和帮办约见面,却屡屡爽约。昨天帮办又调查得知,王京辉竟然还曾经自己给自己封了官。叫《法制与生活》杂志社胶东采访中心专题部主任,经帮办核实,这个也是假冒的。就在我们为王京辉的胆量而佩服的时候,昨天晚上一夜之间,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帖子,大体内容是,王京辉是被冤枉的,这究竟是谁在替他喊冤,他又是喊的什么冤呢? 从昨天晚上10点开始,网络的各大论坛上出现了标题为“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真记者变假记者”的帖子。帖子中称,王京辉本人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栏目组烟台站的负责人,是栏目的一名记者,并且还贴出了一个名为山东电视台新闻中心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的采访证。文章中称,这几天的新闻报道已经对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工作站内的工作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名誉及精神损失。帮办搜索了一下发现,同样的帖子出现了一下子在全国各地两三百个论坛上出现。为了核实清楚,王京辉到底是不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工作站的负责人”,帮办联系上了《银龄金秋》栏目的制片人徐虎。他跟帮办说,他们栏目组确实曾经有一个叫王京辉的人。 王京辉 四个月前被《银龄金秋》除名 徐制片告诉帮办,王京辉在他们栏目组待了没几个月的时间,后来由于王京辉本人违反了栏目组的相关规定,栏目组就和他解除了合作关系。当时他冒充公共频道的工作人员在外面拉广告,后来栏目组就在今年8月份的时候和他解除了合作关系。 据徐制片人介绍,他们在和王京辉合作的时候,明确告知了王京辉本人,什么事情是他能做的,而什么事情是他不可以去做的。而王京辉在帖子上所登出的采访证件,原本在离开《银龄金秋》栏目的时候,是要上交的。 在网上所发的帖子中帮办看到,王京辉还自称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工作站的负责人。而徐制片告诉帮办,自始至终他们都没有允许王京辉成立这样的站点。经过几天来的走访调查帮办发现,王京辉最终能成为所谓的“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胶东采访中心主任”“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站负责人以及生活帮烟台的新闻联络处”,他都是利用了这样的一个手法。第一,王京辉会找机会成为报纸、杂志社或者是电视台的通讯员;第二,在成为通讯员后,他会利用通讯员的身份冒充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第三,他会建立所谓的办事处或烟台站或者新闻联络处,公然光明正大的进行所谓的新闻报道。在发现了这样的规律之后,帮办发现,王京辉在今年的10月16号确实曾经在生活帮栏目署名发表过一篇简短的节目。但这也是王京辉在生活帮唯一发表的一个节目。至今为止,他都没有取得生活帮栏目授权的通讯员证件。生活帮也从来没有授意他在烟台成立所谓的新闻联络处。 王京辉,警察喊你到派出所问话 在掌握了这些情况之后,今天上午帮办再一次来到了受理这起案件的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派出所,找到了办案的民警。但是由于王京辉的电话这两天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民警一时也找不到他,随后,民警拨通了王京辉手下一个叫“郭颖俊”的工作人员电话。 没等民警把话说完,对方就把电话扣掉了,再打过去电话就已经关机了。警方希望,王京辉能到派出所和帮办坐下来,把这件事情解释清楚。 一年多的时间,王京辉先后被法制与生活杂志社,以及山东电视台《银龄金秋》栏目组先后除名,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山东电视台新闻中心,公共频道,生活频道都没有授权王京辉在烟台成立所谓的站点新闻联络处。事情发生以后,栏目组一直在呼吁,王京辉能露面站出来,面对面的把这件事情解释解释,但是帮办一直都没能见到王京辉本人,反而是,网络上一夜之间出现了这么多喊冤的帖子。到今天,《生活帮》还是有足够的诚意,希望王京辉本人能够露面,和栏目组解释这件事,而不要躲在幕后,发这样不负责任的帖子。同时,还是希望有被王京辉采访过的当事人,与《生活帮》栏目取得联系,对于这件事情,《生活帮》将持续关注。

真假记者之争 到底孰对孰错?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栏目,爆出生活帮办到烟台采访冒充生活帮的假记者以来,网上又爆出《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真记者变假记者》的文章,到底谁对谁错?我们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客观的来做个剖析,也许能给看官带来一些启示。《生活帮》的视频中,主持人阿速,拍着胸脯说过这样一句话:这个王某某,跟我们生活帮,是一丁点关系都没有!而我在《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的文章中,看到一个视频截图,是《生活帮》播出的关于“世界丛氏宗亲联谊会”的报道中,赫然写着:通讯员王某某,从这点来看,阿速拍着大腿保证的“这个王某某跟我们生活帮是一丁点关系也没有”这句话,好像站不住脚吧?那么,王某某到底是什么身份?跟生活帮到底有没有关系?在《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的文章里提到,王某某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栏目组记者,并有采访证截图为证,我想,这个肯定是事实,也就是说,王某某肯定是真记者,但不见得是《生活帮》的记者,如果确实不是《生活帮》的记者,那么,从《生活帮》的角度上看,王某某是假记者,似乎是可以成立的,不过,是《生活帮》的假记者,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假记者,视频中可以看到:烟台《银龄金秋》工作站的办公室里,确实挂着《生活帮新闻联络处》的牌子,这块牌子是什么意思?是新闻联络处,据我所知,很多新闻媒体之间,经常会有个资源共享,相互提供新闻有价值的新闻线索,这个好像已经是一种习惯,或者可以叫潜规则了。《银龄金秋》和《生活帮》,同属于山东电视台,如果他们之间有资源共享的约定,谁都不会觉得奇怪,而且,从事实中已经看出,他们已经共享了,因为王某某已经证明了这点,给《生活帮》提供过《世界丛氏宗亲联谊会》的新闻题材。《生活帮新闻联络处》的牌子,到底是怎么挂的?在《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的文章里,提到一位《生活帮》的王某,并称,是这位王某授权在烟台挂的这个牌子,不知道这是否是事实,如果不是事实,我想,需要的是王某出来澄清的时候了。如果是事实,王某也没有什么大错,或者说,根本就没有错误,因为他找个人提供新闻线索,也是很正常的,何况,找的人又本身是自己台里的记者呢?视频中反复播出《生活帮新闻联络处》的牌子,但似乎这个屋子里不止一块牌子,屋子里还有其他的相关资料,《生活帮》的记者们,为什么就没有提到这点?没有查询到王某某的真实身份?是王某某有意隐瞒他在山东电视台的身份吗?我看站不住脚。由此可以推断,在《生活帮》栏目播出之前,生活帮办们已经知道了王某某的真实身份,但节目中,又信誓旦旦的说没有任何关系,似乎这位‘假记者’,是一个江湖。这里面是否会有隐情?《生活帮》,曾经是一个让观众信赖的栏目,希望以后也是一个令人信赖的栏目,这期间的隐情,是否可以公布出来?内部之争,如果扩大化,造成网络大战,必将成为一个笑话。

李秀平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法律出版社工作。当时的《法律与生活》杂志刚刚创刊两年,但在全国已经较有影响力。《法律与生活》编辑部的记者、编辑几乎全是法律专业出身,为了提升编辑部文字表达的柔韧性,决定从当年那批新人中遴选两名中文系毕业生,李秀平幸运地入选,并于1987年正式入职《法律与生活》编辑部,成为一名法治新闻记者。

新闻与写作杂志

有需要清廉。专业和编辑部保持长期联系的看名字招呼我

新闻专业的研究生应该发表什么杂志比较好?找一个机构不难,注意以下几点就可以了,找谁都一样第一,先考虑你发表论文的用途,评中职,还是高职。中职一般发表省级以上就可以,高职就需要有国家级的了,甚至核心期刊毕业论文的话,还是根据学校的要求了。第二,考虑价格方面,省级 国家级 核心价格都不一样,但是咱们也不能一再追求低价格,网上假刊太多,小心占小便宜吃大亏,了几百快无所谓,主要是耽搁了事情,评职称一年就一次。第三,时间问题,刊物确定好了 一定要确定下(新闻出版总署)是否能查到。然后就是时间,一般杂志从定稿到出刊都得需要1个月,赶上高峰期3月都有可能,如果对方什么都答应你,今天给稿子明天邮递给你刊物,这个肯定是假刊的。第四,价格方面,这个不好说,杂志种类太多,没法完全根据省级 国家级来判断价格,核心期刊的话 悬殊很大。最后祝你成功,这是我发表论文的经验,我帮我同事也发表了一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知网系统计算标准详细说明:1.看了一下这个系统的介绍,有个疑问,这套系统对于文字复制鉴别还是不错的,但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呢,比如数据,图表,能检出来吗?检不出来的话不还是没什么用吗?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中,文字复制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目前本检测系统对文字复制的检测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对于图表、公式、数据的抄袭和篡改等行为的检测,目前正在研发当中,且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本检测系统的进展并多提批评性及建设性意见和建议。2.按照这个系统39%以下的都是显示黄色,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呢?最近看到对上海大学某教师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被撤消的消息,原因是其发表的两篇论文有抄袭行为,分别占到25%和30%.请明示超过多少算是警戒线?百分比只是描述检测文献中重合文字所占的比例大小程度,并不是指该文献的抄袭严重程度。只能这么说,百分比越大,重合字数越多,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越大。是否属于抄袭及抄袭的严重程度需由专家审查后决定。3.如何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成为个人报复的平台?这也是我们在认真考虑的事情,目前这套检测系统还只是在机构一级用户使用。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同时,在技术上,我们也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最大可能的防止恶意行为,包括一系列严格的身份认证,日志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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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闻类核心期刊名单序号 期刊刊名 ISSN号 统一刊号 1 编辑学刊 1007-3884 31-1116 2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1002-8552 11-1746 3 中国记者 1003-1146 11-1275 E-mail: 编辑部信箱:zgjz@总编信箱: 4 新闻战线 0257-5930 11-1337 E-mail: 5 中国出版 1002-4166 11-2807 6 中国图书评论 1002-235X 21-1035 7 新闻大学 1006-1460 31-1157 地址: 上海市邯郸路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内<新闻大学>杂志编辑部 200433021-65643630 8 新闻与写作 1002-2295 11-1109 地址: 北京日报报业集团<新闻与写作>编辑部 北京市和平里西街21号 100013 9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1001-7143 11-2684 10 新闻界 1007-2438 51-1046 11 当代传播 1005-1945 65-1090 12 编辑之友 1003-6687 14-1066 E-mail: @ 13 出版发行研究 1001-9316 11-1537 14 新闻与成才 1002-4468 11-1495 15 编辑学报 1001-4314 11-2493 16 新闻与传播研究 1005-2577 11-3320 17 国际新闻界 1002-5685 11-1523 地址: 北京市中关村大街59号 <国际新闻界>杂志社 100872010-62514412 18 现代传播 1002-7149 11-3614 19 新闻爱好者 1003-1286 41-1025 E-mail: 20 新闻实践 1004-9029 33-1163 21 新闻知识 1003-3629 61-1022 22 新闻记者 E-mail: 23 收藏家 1005-0655 11-3222 24 图书发行研究 1003-8442 34-1088

新闻与杂志的区别

刊物是指杂志,杂志和报纸的区别在于他们的邮发代号报纸开头肯定是单数像1-几 3-几 5-几;杂志的邮发代号都是双数像2-几 4-几 6-几

前者类别多样,无时间规定,后者一般来说讲的是实时发生的时间报道

杂志和新闻的区别主要在于他们的内容杂志的内容通常来说有可能包含区别,但更多的则是一些一家之言,不一定是事实,但却有一定的娱乐性,而新闻报道则必定是事实,充满了官方性。

报刊 bào kān 基本解释: 报纸和杂志的总称。 杂志 基本解释: 有固定刊名,定期或不定期的连续出版物。用卷、期、号或年、月为序编号出版。定期出版的又叫“期刊”。 ————摘自新华字典

公权与法制杂志

学法律的 把法条看好就行了!

1.《民法学教程》(教材。参编)1987年9月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 。2.《企业破产法论》(专著。与顾培东、张卫平合著)1988年10月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3.《诉讼法大辞典》(工具书。合著)1989年10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4.《破产法教程》(法学统编教材。参编)1990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5.《中国民法学》(教材。参编)1990年10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6.《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主编)1991年5月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7.《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适度分离研究》(国家教委课题。专著。合著)1991年6月兰州大学出版社出版。8.《证券法的理论与实务》(独著。专著)1991年6月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总字数为万字。9.《中国房产法的理论与实务》(主编。专著)1992年5月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10.《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专著。合著。国家社科基金“七。五”重点规划课题)1992年11月重庆出版社出版。11.《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专著。合著)1993年4月重庆出版社出版。12.《商法原理》(教材。合著)1993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3. 《香港法要论》(主编。专著)1994年12月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14.《证券交易法教程》(法学统编教材。参编)1995年7月法律出版社出版。15.《破产法教程》(法学统编教材。参编)1995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16.《中国竞争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独著。专著)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出版,万字。17.《证券法学》(副主编)广东经济出版社1996年10月出版。18.《竞争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系列。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参编并统稿。)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19.《民法原理》(司法部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20.《中国民法学教程》(教材。参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21.《法学大辞典》(国家“七五”“八五”出版规划项目),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12月出版。担任辞书副主编、民商法学分卷主编,撰写约30万字。22.《商法学》(主编。司法部法学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23.《证券法学》(主编。司法部法学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8月出版。24.《商法学》(副主编。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25.《精编法学辞典》(编委)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26.《证券法学》(主编),西南政法大学成人教育系列教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27.《商法学》(主编。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出版。28.《竞争法》(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参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29.《商法学》(主编。教育部全国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教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30.《商法基本问题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出版。字数34万字。31.《商法学》(主编。司法部法学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32.《商法学学习指导》(合著。教育部全国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教材辅导资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33.《中国民法学》(教材、参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34.《商法》(主编。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35.《现代法治理念与中国法律制度》(专著。合著)重庆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36.《民法的伦理分析》(专著、独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29万3千字。该书为西南政法大学建校50周年而推出的“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之一种。中国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在台湾出版了繁体字本。37.《商法学》(合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该书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种。38.《商法案例》(主编。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案例教学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出版。39. 《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专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出版。撰写两章万字。40.《公司法:国际经验与理论架构》(论文集、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出版。41.《商法》(合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用书。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42.《淡薄明志——我的成长历程》载于《山之魂海之韵——山东大学校友创业风采录》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43.《商法课程随堂测试》(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44.《证券法学》(主编)现代法学教材,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45.《独立设置的政法院校综合改革问题研究与实践》(合著),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46.《商法学》(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 1.《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与金平等合写)《法学研究》1985年第1期。2.《论所有权的权能》《法学季刊》1985年第2期。3.《英国普通法上的留置权》《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4.《重庆市股份公司的现状与趋势》《经济体制改革探索》1986年第1期。5.《试论社会集资的法律调整》《中国法制报》1986年2月3日。6.《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家庭职能的发展变化》《中国社会科学未定稿》1986年第6期。7.《建立适合我们经济发展的新型法律观》《法学季刊》1986年第4期。8.《民法与社会进步》《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4期。9.《区分收益权与受益权没有必要》《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5期。10. 《论委托经营权》(全文约20000字。载于佟柔教授主编的《论国家所有权》一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4月出版。)11.《我国民法中应确立物权制度》《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12.《政治体制改革刍议》《探索》1987年第2期。13.《人民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3期。14.《试论技术引进的法律调整》《当代经济》1989年第2期。15.《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初探》《河北法学》1987年第5期。16.《法律手段在经济运行综合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6期。17.《浅析破产法实施的文化—心理环境》《学习与探索》1988年第6期。18.《对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全文约2万字)《四川法学》1989年第3期。19.《无价证券透视》《中国社会科学未定稿》1989年第6期。20.《<证券法>:让股市有法可依》《西南经济日报》1998年12月29日第1版。21.《聚焦市场经济中热点法律问题》《重庆商报》1999年6月13日第2版。22.《“法”缘解人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赵万一教授访谈》《中外交流》1999年第6期。23.《法制之路任重道远》《广西日报。法制周刊》2000年9月20第5版。24.《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6日。25.《经济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约18500字。(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12期作为首篇文章全文转载。)26.《中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基本问题研究》(合著)《中国商法年刊》(第二卷)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27.《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合著)《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约18770字。(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9期全文转载。)28.《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伦理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约17000字。29.《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约14000字。30.《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约20000字。31.《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32.《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利益保护》载王保树主编《21世纪商法论坛—投资者利益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约29000字。33.《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完善问题研究》(合著)《现代法学》2003年民商法学专刊。34.《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日本广岛修道大学《修道法学》第26卷第2号。2004年2月27日发行。约27600字。35.《对独立董事制度功能的重新思考》(合著)《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159-166页)。17000字。36.《论公司经营权及其行使》《西南法律评论》2004年卷第一辑。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第1-18页)。约2万字。3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从商法价值取向的视角进行解读、评判和重构》(合著)《中国商法年刊》(第3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38.《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重庆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39.《财产权制度存在的基础》(刘坤 赵万一)《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第133-141页。约22500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5 年第2期(第58—67页)全文转载。40.《商主体法律制度研究》(赵万一 叶艳)《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5年第3期(第74-80页)全文转载。41.《论有限公司出资转让的条件》《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42.《关于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43.《论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44.《中国大陆公司法完善问题的理论思考》(台湾)《全国律师》2004年11月号(第32-47页)。约12000字。45. 《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与排除》《法制日报》2005年3月3日第9版<理论专刊.法学前沿>。1600字。46.《公司取得自由股份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113-118)。约1100字。47.《论民法的商法化与商法的民法化——兼谈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28-33页) 约11100字。48.《医疗伦理范式的现实选择》)《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19-22页)约6000字。49.《美国法的排挤式公司合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7期(44-50页)约1300字。50.《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17-23页)。约1100字。51.《借款担保中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法制日报》理论版《法律人专刊》2005年10月19日第9版。52.《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的有效保护》《法制日报》“法学前沿.实务”2005年12月8日第10版。约3000字。5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辩证思考》《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年第7期,第21卷。第502—503页。54.《“转制”的关键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当代党员》2005年第11期。第48页。55.《论公司的司法解散》《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23—28页。56.《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合著)《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108—112页。57.《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角度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第117—127页。约2万字。58.《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合著)《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51-58页。约11500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2006年第六期第37—43页全文转载。)59.《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基本理念和思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年第3期第41—45页。约6800字。60.《民法与现代文明》《法制日报》2006。4。13(11)之文化随笔。约2000字。61.《反垄断法中的合并控制法律问题研究》(合著)《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第184—189页。62.《冷静而理性地看待物权法中的争议》《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三期第21-26页。63.《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反思》(合著)《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83—90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6年第8期第32—39页全文转载。)64.《证券市场的“新老划断”—专家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法制日报》2006年5月22日第3版。65.《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重构》(合著)《法学家》2006年第2期第86-92页。66.《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游劝荣主编《反垄断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71-79页。67《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中国资本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合著)。载于高晋康 谈李荣主编的《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金融法制建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118——134页。68.《对完善我国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法律思考》(合著)《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第67—72页。69.《公司经理权的界定及其在我国的法律完善》(合著)《商业经济与管理》(中文核心期刊、人文社科核心CASS、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2006年第9期第68—73页。70.《法律为什么会受到非议》《法学家茶座》第1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出版。第12-16页。71.《未成年人不宜作为公司股东》《法制日报》(周末)“公司法务”2006年12月31日第10版。72.《论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特殊地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99—106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7年第4期第21-28页全部文转载)。73.《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合著)《公司法评论》2006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74.《从烟花爆竹的禁改限谈法律对民俗的尊重》《法制日报》2007。2。27(第三版)2100字。75.《物权法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法制日报》2007。3。21(3)76.《法科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知识》《法制日报》2007。4。1(13)77.《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合著)《公安法治研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2007年第1期第23-29页。78.《从公权与私权关系的角度解读国家征收征用制度》(合著)《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全国百强社科学报,CSSCI来源期刊)2007年第2期第10-23页。 (已完成课题)1.《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七五”重点规划项目;2.《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适度分离问题研究》国家教委“七五“规划课题;3.《中国竞争保护立法问题研究》(已独立完成)国家青年社科基金项目。(正在进行的课题)1.独立设置的政法院校综合改革问题研究(国家教育部规划课题);2.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课题主持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02BFX010;项目类别:一般项目)。2002年立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如下: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一)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使得民事诉讼与具有民间性质的调解和仲裁有所不同。

(二)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公权性,决定了其在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等方面具有强制性。(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

但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此外,民间的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法院的裁判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法院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依法强制执行。

(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相比,民间调解通常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要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进行,但相对灵活,当事人的选择权也较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仲裁委作出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说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在此,问题的实质还是在于调审合一模式中,没有区分审判和调解属于不同的思维逻辑和方法。作为审判的前提则必须查明事实,在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而调解恰恰则适用事实不清的情形,因为调解是一种模糊处理方法。法院调解包含了公权裁决和私权合意处分,因此也就导致法院调解制度必然产生矛盾。例如,一方面,作为合意处分,允许调解对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公权的运用,调解又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程序上合法与实体上合法。程序上合法,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程序规定。实体上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即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仲裁调解书的法律后果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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