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
近年来,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频繁发生,醉酒驾车的行为屡禁不止,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撞击着人们的心灵,这给整个国家的安全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相关法律的盲点与交通法规的“轻描淡写”,直接降低了酒驾、醉驾的犯罪成本,呼吁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喊声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因此国家立法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范畴也是合乎国情和现状的,是一种紧扣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表现,是一种保护民生的体现,只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普通路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快乐、便捷。
酒后驾驶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具有黑色的联系。“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适度饮酒能驱寒解乏延年益寿,增添喜庆气氛,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则是“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笔者试从酒后驾驶的含义、危害、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等方面对酒后驾驶现象进行检讨。 一、正名:何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要受处罚,但是酒至几巡才算酒后驾驶、醉后驾驶? 依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20mg/100ml≤BAC<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80mg/100ml≤BAC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换言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低于20mg/100ml时,驾驶人可以合法开车。 检测是否酒后驾驶、醉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是即时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当前世界各国家几乎都采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从而认定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驶、醉后驾驶。酒精呼气测试仪提供BAC的数据,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处罚证据。 二、反思:酒后驾驶之危害 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每年因车祸丧生的人数超过60万人,我国每天在车轮下丧生者达200余人,大约50%~60%的车祸与饮酒有关。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总的说来,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视觉能力变差。人们通常情况下的外围视界可覆盖180度。然而,酒后视域度将会缩减,而且喝得越多,视域度愈缩减,以至于无法看清周边的环境,对光的适应变差,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人们酒后,尤其是醉后,其判断力、自身感受能力下降,驾驶人自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实则反应迟钝,已慢了一两秒。在避让位移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3.神情亢奋、自我膨胀。饮酒后精神兴奋、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及对环境情况的确信程度、自我感觉良好,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情不自禁下压,易开英雄车、“斗气车”,尤其是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相当夸张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紧急情况出现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三、检讨:酒后驾驶何以禁而不止 相对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一)传统酒文化的浸润。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年节来临,亲朋聚会,酒是不能缺少的。人们无论在悲伤的时候还是在高兴的时候,都愿意借酒抒发自己的情怀【1】。从古到今关于喝酒的典故和诗句数不胜数,武松打虎、醉打金枝……“酒逢知己千杯少”,“酒不醉人人自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到了现代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趋势。 (二)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酒后驾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的警力无法实现对酒后驾驶的动态监管,其管理手段依赖于路面查处和处罚,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长效管理少的现象,交警在执勤中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经多次检测并经驾驶人确认无误后,才能依法给予处罚。程序过于繁琐,加之检测仪器价格昂贵,基层实际配备数量不足,致使执法人员积极性不高,制约了管理效能的发挥【2】。 (三)“酒后禁驾”社会声讨的缺失。由于传统酒文化的影响,社会民众并没有对酒后驾驶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民意、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舆论氛围,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对酒后驾驶采取默许态度,使得这种“社会公害”行为客观上没有遭到社会舆论的围剿与声讨,而游离于在“社会公害”之外。 (四)生活习惯的影响。现代人的朝九晚七的工作、生活习惯以及社会活动应酬的需要,早上想多睡会儿,中午的工间、闲暇时间太短,不够“扳倒井”,晚上则可以自由活动,人们于是把喝酒和宴请的时间大多放在晚上,导致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相应的事故起数也大幅增加,晚20-21时达到最高值,然后再逐渐减低。 (五)侥幸心理、虚荣心理的驱使。驾驶人明知酒后驾驶存在极大的危险,但还是在“没那么倒霉”侥幸、虚荣心理驱使下冒险酒后驾车,“大不了抓到了罚钱就是”。总之,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驾驶人如果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就很容易产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四、纷争: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该当何罪 关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做法。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最普遍、最常见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时救治而残疾或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乃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诸如,汶上县一名司机邵某酒后驾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撞7人,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案【3】。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车、故意飙车这种明知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他人的安危,放任其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后果的,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体要件方面,即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重于交通肇事罪,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交通肇事罪,其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疗治:怎样防范、减少酒后驾驶 (一)完善酒类行业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鉴烟草行业的管理立法,强制要求在烈性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印制诸如“饮酒有害安全”的字样,警示公众酒后驾驶。二是要健全公务接待方面的立法,强制规定公务员接待活动不得饮酒或者驾车人员不得饮酒,从而封堵公车酒后驾驶。同时要将公务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饮酒”作为一项纪律要求,树公务接待之新风。 (二)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是酒后驾驶犯罪化,即在刑事立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一旦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体构成犯罪,从而增加其酒后驾驶的犯罪成本。二是加重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驶坚决实行“零宽容”、“零放行”。如规定,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第二次给予终生禁驾的处罚,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三是规定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无证驾驶或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做法,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此外,还可规定增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者的损害赔偿比例,赋予知情劝酒者的连带责任。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政府要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饮酒观,引导公众树立“酒后禁驾”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如在源头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定期播放“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酒后驾驶。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执勤民警上路应随身携带并正确使用。对嫌疑人随时进行随机测试,用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证明驾驶人是否饮酒,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使其心服口服,增强执法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汽车制造商研发酒后驾驶的防治装置,重视和加强人体酒精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研发适用简便、准确度高的新产品供执法部门使用。 (五)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如: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特别要对饭后从宾馆、酒店驶出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喝酒几率大的特点,将青年男性驾驶人员作为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重点。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对年轻驾驶人或刚获驾驶证的人员规定更低限值等。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防范酒后驾驶的新的管理途径。 (六)设立酒后驾驶随机纠正点,依法从严处罚酒驾、醉驾。设立酒后醉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对查处的酒后驾驶、醉后驾驶人员依法从严处罚。发现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者,应立即中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设立的纠正点待其清醒后才可以放行,切不可简单地罚款后即放行。区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拘留的要坚决拘留,该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暂扣、吊销驾驶证,形成严管重罚的管理态势。 (七)赋予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4】。设定酒类经营者生产商、销售商的告知义务,酒类生产商必须在其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上标示“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语。酒类销售商出售酒类产品时应主动告知酒后禁驾。在销售酒类产品以及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标牌。提倡和支持酒类销售商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并尽早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规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有关部门应督促销售商履行代驾服务的义务,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让酒驾不再发生。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的日子过得越来越好,家家户户都有了辆小车,这是好事。中国有个风俗:“夫酒不成席”。因而为了应酬,喝酒的事务也越来越多。于是大家都习惯用酒来办事,这样就形成了喝酒能办事,酒桌上推杯斟饮,一杯又一杯,让人们只想着眼前事务,但失去理智,忘却了自己还是一位司机,正是如此,酒驾就不由得产生了,酿成了许多不可弥补的损失。每年被酒驾夺去宝贵生命的人数以万计。他们之中,有天真无邪的孩童,有健壮的成年代,有正在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他们有的生机勃勃,有的正花季年少作文 你也可以投稿,有的正在努力追寻理想,还有的……但是因为酒驾让他们失去了一切,难道我们不会感到痛心疾首吗?同时酒驾本人也本该拥有着光明的前程,却因酒驾闯了大祸,难道我们不为之感到惋惜吗?在酒驾的悲剧后面,得来的是无限的悲痛和哀伤,因此而推动生命的人们,他们的损失谁来偿还,又如何能偿还,谁能让生命重回?财产的损失估且不提,心灵的创伤谁来修复?那些酒驾的人们可否想过发生这样事情是多么糊涂,多么令人厌恶、憎恨!我曾看到这样的一则漫画:一个喝得烂醉的驾驶都被交警拦下,当交警开下罚单时,他不以然的产:“红酒还是白酒?”这则漫画引人深思。人们喝酒时,常常抱着“喝一杯没关系”的心理,不自觉地一杯又一杯的下了肚,于是慢慢的就喝昏了头,以致头脑不清,就产生了一桩桩的惨案。为了避免发生这样的事,首先请大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其次,当你是作为一名司机的时候,别人向你端来酒杯时,你应当义正严词的说:“对不起,为了他人幸福和自己幸福,我不能喝!”让我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在此我要呼吁司机朋友们,请你们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好习惯,请你们要对自己负责,对社会,家庭负责。生命微小,却宝贵,酒虽好,却不能贪杯。请你们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可以针对李白的《将进酒》展开讨论下啊~呵呵,有酒有诗,把酒言欢。李白的诗大多透着浓浓的酒香,有时是凛冽的白干,干脆利索;有时是醇厚的茅台,荡气回肠;有时是清新的花雕,精致典雅……他的诗中酒的出场率很高呢!你可以去找来看看哦~
这个问题本身就有争议。我本来不想回答,但看以楼上答的,忍不住要说几句。楼上抄袭的文章中的主要观点,是认为醉驾入刑受了公众舆论的影响,所以,醉驾入刑是错误的,或是不合理的。那么这个人考虑没有考虑到醉驾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多大?它使多少不应该发生的人间惨剧一幕幕的发生?在中国这个地域宽广的国度,有法尚且不依,那无法不就更无法无天了吗?这种纯粹属于学者自认为理性的观点,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这种观点就象取消死刑一样,就算将来中国要取消死刑,也可能是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后的事情了。因此,你写论文不可违背民意,国家代表的是民意,不是那少数人。
如果一篇文章象一张网,则题目就是纲,纲举目张,就是说看了论文题目,就能窥见全篇论文的实质和精华所在,也可以说题目对论文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一) 1. 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 2. 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 3.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 4. 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 5.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6. 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7.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8. 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 9. 假释听证制度改革 10. “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 11. 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 12. 浮出水面的窝案 13. 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 14.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 15. 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 16. 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 17. 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18. 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二) 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 2. 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 4.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5. 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 6. 论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 7.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8.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9.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10. 爱钱如命的贪官 11. 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 13. 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14.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15. 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 16. 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 17. 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 18. 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某某网络造谣案”为例 19. 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 20. 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 21. 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三) 1. “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 2. 非法拘禁案中案 3. 女企业家智斗绑匪 4. 就这样“被酒驾” 5. 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 6. 中银巨贪亡命泰国 7. 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 8. 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 9. 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 10.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 11. 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 12. 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3. 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 14. 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 15. 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 16. 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 17. 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 18. 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 19.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 20. “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 猜你喜欢: 1.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2. 刑法学硕士论文 3.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 5.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醉驾入罪”之我见 醉驾入罪” “醉驾入罪”之我见 醉驾入罪” 8 月 23 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马路杀手”硬起了手腕,醉驾、飙车等行为拟 入刑定罪。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 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月 25 日《新华网》 (8 ) 由此引发了关于“醉驾入罪”的大范围讨论。笔者在查阅了不少关于此类的 文章、讨论之后发现大多数的民众对于此事持支持态度。但也正是因此,笔者认 为“醉驾入罪”还当三思而后“刑” 。 o 强烈支持!明知道喝酒害人害自己,还硬要开车,一旦出事故这与故意杀人有何区 别! [ 看山山不高 2010-08-17 09:09:39 ] 0 字 [ 0/29/1 ] [ 中南海里的云 2010-08-17 09:12:40 ] 0 o 同意~这不仅关系到自己更关系到别人的生命!字 [ 0/9/0 ] o 坚决支持!要安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0 字 [ 0/7/0 ] [ 强国国王 2010-08-17 09:17:26 ] o 醉酒驾驶应判死刑,这种行为属于用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09:22:57 ] 0 字 [ 0/10/0 ] [ laosiren 2010-08-17 o 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非但应该,而且很有必要。 [ 仁文主] 以上是从某论坛随机摘录下来的文字, 从这些话语中我们可以看普通出民众 对于“醉驾入罪”所持的态度。我浏览了几个比较大型的论坛,绝大多数民众对 于此事的态度为认同,认为这是一件绝好的事,只有少数人持反对并大多属于从 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更少数是纯粹认为醉驾入罪是欠妥的。 而我之所以认为醉驾入罪欠妥,正是由于大多数民众的反应而引起的。民众 的反应究其缘由还要推到已经解体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 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其 最主要的特点为: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 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 ,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 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 20 世纪 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然而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严刑峻法已经逐渐濒临消亡,在崇尚人权、民主 的发展潮流中,重刑轻民无疑是一种法治的倒退。中华法系的建立是由统治者便 于统治民众而逐渐形成的,是种自上而下的形成方式,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甚至 其中许多条款以刑代罚, 几千年来中华法系统治下国人的思想也受这种法律的约 束变得重刑而轻民。中国人总觉得“惩恶扬善”重点在“惩恶” ,但笔者认为且 不提西方思潮,就中国传统思想,就中国国情来说也应当把重点放在“扬善”而 非“惩恶” 。 欧洲自古有句法律谚语: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欧洲的法律体系早 在建成时就和中国的法律体系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 欧洲早期的法律是从民法 开始的,是建立在民众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上的,是因为民众有了这样的要求 而建立了这样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重刑则是和欧洲的全然相反。 中国人的惯性思维就是主张用重刑来约束人的行为, 我个人认为这并不是一 个好的习惯, 我认为国家的立法应致力于从宏观的角度渐渐改变这种不符合法律 精神的惯性,而非“顺应民意”的将这种传统思想扩大下去。 并且,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酒驾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之前,法律就不 应处罚过重,给与适当的行政处罚足以。如今对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醉驾者处以 拘役,实际上就是“酷刑”了。而这次的立法草案可以说是对于此前频发“醉驾” 和飙车案的回应,笔者认为还是受了一定的舆论影响。正如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 员会副主任陈有西所主张的,法律人还是冷静行事、用法律理性去分析判断一种 社会情绪为好,不应成为这种情绪的弄潮儿。
糟粕中的菁华-酒
酒文化的研究论文提纲 一、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目的和意义: 本次课题研究中西方酒文化差异,主要研究对象为中、西方的果酒,本论文内容包括酒的历史,酒的构成,酒的品种及喝酒的礼仪等。其目的在于了解中西方酒的文化差异。加深人们对酒的了解,以及饮用的乐趣。 许多人常说,“喝酒伤身”,但这只是他们片面的理解。在古代就已经产生了所谓的药酒,以治疗疾病与调理身体机能闻名于当时的中国社会,但这并没有改变中国人对酒的`那种根深蒂固的负面想法,而对于葡萄酒更是如此。虽然在我国古代的医学家很早就认识到葡萄酒的优异和对于疾病防治重要作用,但这并没有替葡萄酒洗清“冤屈”. 本次论文的主角就为葡萄酒,介绍中、西方各个国家从古到今,葡萄酒的发展、变化、文化以及葡萄酒对于人们的益处等等。 三、毕业论文详细提纲: 提 纲 一、 绪论 (一)酒的主要种类: (二)饮酒的益处: (三)酒的传说(葡萄酒) 本文主要介绍葡萄酒。 二、葡萄酒 (一)葡萄酒的分类 (二)葡萄酒质量等级和品牌 (三)葡萄酒的储藏方法 (四)品尝与饮用葡萄酒的酒杯的选择 (五)解酒的方式 三、 中西方比较说明 (一)传说 (二)原料 (三)酿制工艺 (四)分类品牌 (五)鉴赏方式 (六)储藏方法 (七)酒杯的选择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从酒文化的误区"三品"酒文化从酒文化的误区"三品"酒文化----访百年制酒有限公司经理潘好龙近年来,随着白酒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和中国加入WTO步伐的逐步推进,作为中国传统行业代表白酒如何直面挑战,参与竟争。文化行销已成为竞争的重要手段,所以有关酒文化的话题逐渐多了起来,各种酒类促销活动常冠以“文化酒”的名称出现在消费者面前,专家学者和普通公众也对酒文化表现出浓厚兴趣,酒文化这一中国传统文化似有被发扬光大之势。但究竟什么是酒文化,酒文化又有哪些特征,尤其是在新世纪的今天,如何把酒文化赋予新的内容各方面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带着这一问题,记者日前走访了以出产文化名酒“百年孤独”和“百年喜庆"酒闻名的百年制酒有限公司经理潘好龙先生。得知记者来意后,潘先生开门见山,侃侃而谈:“目前,酒类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种促销活动花样繁多,其中以酒文化切入的活动不在少数,这本是件好事,无可厚非。但问题是,由于对酒文化狭义的理解或指鹿为马者有之,张冠李戴者有之,牵强附会者更有之,使酒文化失去了本来的含意,陷入商业炒作的误区,也使公众对酒文化的认知出现很大偏差。今年年初爆发的传统白酒与新型白酒之争,表面上看是酒的生产工艺之争,背后反映的却是对酒文化理解的不同。这种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心。”潘先生强调,每个时代、每个国家、每个地区乃至每个企业都有独具特色的酒文化。但酒文化作为一个文化概念,其基本含义应该是特定和统一的。酒文化因酒而生,酒是酒文化的物质载体和产生土壤,没有酒谈不上酒文化,仅有酒也不成其为酒文化,既有酒又具文化属性才能称之为酒文化。但酒文化并不是酒和文化的简单相加,而是酒与文化的有机结合,是在生产、销售、消费酒的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酒文化的主体是人,是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正是由于人的不断创造,酒文化才得以丰富和发展。没有人,酒文化既没有产生的可能,更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是说,酒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是和人的创造性劳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酒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存在的,体现着对人的文化关怀。据此,并考虑到人们在生产、销售和消费等阶段对于酒的文化需要之不同(生产阶段强调品质,销售阶段强调品牌,消费阶段强调品位),我们不妨用“品质、品牌、品位”作为酒文化的内在“指标”。其中品质是核心,品牌是灵魂,品位是层次。只有符合这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实现了三者的有机统一,才称得上是完整意义上的酒文化(即品质+品牌+品位=酒文化)。一、“品质”误区首先是“品质”误区。酒的“品质”是指酒的色、香、味、质地等,所有这些虽与酒产地和酒的生产历史有关,但主要与技术和工艺的先进程度有关,与生产过程中蕴涵的科技和知识含量有关。但有的人过分强调所谓“好山好水出好酒”,把酒产地的某些物质条件如水质、空气等因素绝对化。也有人把酒厂或酒窖的历史拿来作为酒质的证据,甚至为此不惜从故纸堆里、从民间故事里“寻根求源”,或请一些“文物专家”和“权威部门”来“考古”、“挖掘”和“鉴定”,以与死去百年、千年的古人攀上亲戚,拉上关系,并名之曰酒文化源源流长。酒的发展早已经过“作坊酒”和“工业酒”阶段,进入“科技酒”阶段,一些物质条件完全可以依靠科技手段创造出来,大可不必一切靠天。神化“好山好水出好酒”,与所谓"穷山恶水出刁民”一样不理智和缺少现实依据,除表明其思想意识仍停留在农业经济时代外,还可能对酒行业的发展产生方向性误导。如果说“地理决定论”还有一定道理,“历史决定论"显然没有依据。美国的历史短,但现在很发达,中国的历史长,目前却明显落后,就足以说明问题。当然,这里丝毫没有否定历史之于酒文化的重要性,而是说,在知识经济时代,抱着历史不放,甚至沾沾自喜,自鸣得意,是没有任何前途的。只有不断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才能真正提高酒的内在品质。新型酒是如此,传统酒也是如此。不把精力用到提高酒的科技含量上,而是埋头于寻找所谓“风水宝地”和“吃历史”,最终结果是不难想象的。二、“品牌”误区其次是“品牌”误区。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品牌”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品牌就是形象,品牌就是旗帜,品牌就是利润。但如何经营品牌文化,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严格说来,品牌是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结合,两者不可偏废。过去,企业多以提高质量为主要发展手段,信守所谓“好酒不怕巷子深”,忽视了广告宣传的功效。现在许多企业不惜斥巨资进行广告宣传,而对酒的内在品质注意不够。还有人将名字、包装等当作品牌本身,刻意求新、求奇甚至求感官刺激,什么披金戴银、妖怪出洞、神仙下凡之类的品牌满天飞,包装和外观也越来越花哨和离谱。所有这些都是对品牌的片面理解。就实质而言,品牌是个产品市场定位问题。只有找准市场,正确定位,才能确定品牌的文化取向,赋予产品更多的文化内涵,也才能树立起真正的品牌形象。一个品牌的形成,必须建立在加强市场调研,充分研究消费者心理和消费习惯,准确细分市场,正确定价的基础上。否则品牌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现在一些企业不是在市场调研上下功夫,而是热衷于一夜成名,做一些表面文章,结果适得其反。这方面的教训很多,值得认真汲取。无可否认,品牌也有个外在形式问题,比如名字、包装等。但形式要有内容来决定,必须以对产品准确定位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赋予名字、包装等更多的文化底蕴和精神内涵。总之,经营品牌文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切不可顾此失彼,更不能投放失当。三、“品位”误区最后是“品位”误区。“品位”不同于“品味”,前者是指某事达到的人文高度和水准,主要侧重其社会价值,如“某节目的艺术品位很高”,而后者是指“尝试滋味”,主要强调个体感受,如“经专家品味,认为酒质优良”。酒作为情感交流、精神表达和文化张扬的介质,体现的是人的价值取向。饮酒时,每个人的品味可以也应该有所不同,但品位却有高有低。“借酒消愁”和“借酒撒疯”不在一个档次上,“把酒抒怀”与“划拳行令”也不在一个水平上,“以酒会友”与“以酒行贿”更不可同日而语!可见,生活中许多人错把“品位”当“品味”了,结果造成酒文化整体品位不高。应当指出是,企业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企业则在引导消费方面存在明显的市场化色彩。如过分宣扬酒的社会功利性,所谓送礼佳品云云,或强调高档、至尊,把一种帝王之气、等级观念强加给消费者,好像喝XO就高贵,喝二锅头就贫贱,对人们的消费心理产生误导。我们认为,在当前人们对酒文化还知之不多、不深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承担起宣传酒文化,进一步提升公众酒文化品位的责任,为发展和繁荣酒文化做出应有的贡献。潘先生最后指出,上述误区之所以出现,一方面与人们对酒文化的认识水平不高有关,另一方面也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关。中国的酒文化要获得发展,必须正视并努力克服这些误区,把增加酒的科技含量,明确酒的市场定位,提升公众的文化品位作为主要任务来抓。只有这样,中国酒才有希望,才能从容应对即将到来的洋酒冲击和挑战。
酒文化的研究论文提纲 一、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目的和意义: 本次课题研究中西方酒文化差异,主要研究对象为中、西方的果酒,本论文内容包括酒的历史,酒的构成,酒的品种及喝酒的礼仪等。其目的在于了解中西方酒的文化差异。加深人们对酒的了解,以及饮用的乐趣。 许多人常说,“喝酒伤身”,但这只是他们片面的理解。在古代就已经产生了所谓的药酒,以治疗疾病与调理身体机能闻名于当时的中国社会,但这并没有改变中国人对酒的`那种根深蒂固的负面想法,而对于葡萄酒更是如此。虽然在我国古代的医学家很早就认识到葡萄酒的优异和对于疾病防治重要作用,但这并没有替葡萄酒洗清“冤屈”. 本次论文的主角就为葡萄酒,介绍中、西方各个国家从古到今,葡萄酒的发展、变化、文化以及葡萄酒对于人们的益处等等。 三、毕业论文详细提纲: 提 纲 一、 绪论 (一)酒的主要种类: (二)饮酒的益处: (三)酒的传说(葡萄酒) 本文主要介绍葡萄酒。 二、葡萄酒 (一)葡萄酒的分类 (二)葡萄酒质量等级和品牌 (三)葡萄酒的储藏方法 (四)品尝与饮用葡萄酒的酒杯的选择 (五)解酒的方式 三、 中西方比较说明 (一)传说 (二)原料 (三)酿制工艺 (四)分类品牌 (五)鉴赏方式 (六)储藏方法 (七)酒杯的选择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那你就写个葡萄酒的药用价值完事了呗
酒 文化 是指在酒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文化成果。在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长河中,酒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有其独特的地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酒文化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酒文化的论文篇1 浅析中西酒文化 摘要:文化是人类在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在酒文化方面,中国和西方的酒文化有明显差异。西方酒文化一般指葡萄酒文化,而中国酒文化则是白酒文化。本文从酒的起源,酒与宗教的关系,酒器的使用,饮酒礼仪以及酒的社会功能几个方面,简单介绍中西方酒文化的区别以及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 关键词:酒文化 文化差异 文化 酒文化作为文化系统的一个方面,跟其他方面一样,其形成过程以及在地域上造成的差异,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的。社会以及历史的不同因素形成了文化的最终不同。只有从各个方面把握中西文化的不同才能促进中西方的文化交流。 1.酒的起源 从酿酒所使用的原料方面来说,在中国早期的文化起源地黄河流域,气候温和并且农作物发展较为先进,人们便用粮食酿造就有中国特色的黄酒以及白酒。而在被称为西方文明摇篮的巴尔干半岛古希腊地区,境内多山,土壤贫瘠,不适合农作物生长,反而很适合葡萄的生长,因此葡萄酒的酿造就成为西方酒文化的代表。对于酒神崇拜,从神话 传说 方面来说,西方的葡萄酒最早起源于希腊神话中的酒神狄奥尼索斯(Dionysus)据说他是最早 种植 葡萄并且酿造葡萄酒的。而在中国,中国历史上没有明确的酒神,而又普遍地将仪狄或是杜康认为是中国的酒祖。 2.宗教与酒文化的关系 从宗教方面来讲,____是西方的主流宗教,在圣经中多次提到葡萄酒。耶稣知道了自己的命运后在最后的晚餐上说,面包是我的肉,葡萄酒是我的血,并且让人们记住自己是为人类赎罪而死的。因此基督____萄酒视为圣血,而且葡萄的种植以及葡萄酒的酿造被教会人员视为工作,在这种背景情况下,人们对于葡萄酒是一种敬仰与喜爱的心情。在中国佛教的影响较为广泛,而佛教的教义是反对饮酒的,无论是在家还是出家,在戒律上都一律禁止饮酒。人们很多听信佛的教戒,尽可能的控制饮酒。加之中国的白酒多是粮食酒,因此人们对于饮酒是一种比较谨慎的态度。 3.酒器的使用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人们对酒器的重视都是略见一斑的:酒器制造所用的材质,最终的形状以及做工的精美都有不同的讲究。在中国的 传统文化 中,依据材质,使用者和时代等因素的不同,酒器的名称很多,比如有尊、壶、爵、角、觥、杯、卮、彝、卣、?、瓿等,不胜枚举。中国酒器的繁多,不仅是因为时代变迁从而生产力所带来的材质改革,更是因为在封建等级社会的中国,酒器的使用更是印上了等级制度的烙印,不同的酒器代表了不同的身份。西方国家的酒器也有很多种,但是一定程度上来说西方国家的酒器基本上以透明的玻璃杯为主而又形状各异。透明的高脚杯是西方饮酒时所使用酒器的典型代表,但是根据各种不同的酒所适用的不同的酒杯,这种高脚杯的形状又有很大差别,如郁金香型的细高型的香槟杯,矮脚的梨形的白兰地酒杯等等。西方人对酒器的讲究毫不逊于中国。但是中国的酒器更多的反映使用者的身份,西方的酒器则更多的是为了衬托酒本身的艺术性。 4.喝酒的礼仪 中西方在酒文化中都存在饮酒的礼仪,但是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中国的酒文化中更善于劝酒。同是饮酒的场面,必定中国人一起饮酒的场面更为热闹。劝酒是敬酒的一种方式,是中国人在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习俗。封建社会中等级分明,很多人一同饮酒时,卑者、少者须向尊者、长者敬酒。一顿饭下来,敬酒的次数是不好计算的。单是敬酒,在敬酒词,敬酒姿势,自己饮多少别人饮多少,敬别人,被敬等方面就有很大的学问。在西方国家,民主与自我意识占主导,在饮酒方面也有体现。首先,因为各种高脚杯形状的不同,手持酒杯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正确的姿势也是礼仪的一个方面。在西方餐桌上,饮酒的人也会彼此举杯,但是一次喝多少,完全是个人意愿。在一次正式的西餐中,敬酒(toast propose)的次数也一般一次,这一次一般也是面向所有在座宾客,祝酒词是必不可少的。 5.酒的社会功能 而西方人把葡萄酒看为艺术品:把葡萄酒的酿造看成制造艺术品;把饮酒也看成一种欣赏与品味艺术的行为,饮酒的兴致就在酒本身,因此可以常常看见西方人在不就餐的情况下而仅仅品味葡萄酒的场景。中国人把酒当做交流或是表达感情的工具,常为“醉翁之意不在酒”,饮酒的兴致不在酒本身,而在乎与谁饮酒以及以什么样的心情饮酒,一般情况下中国人饮酒是离不开饭桌的。中国人就餐时相比较而言更讲究的是菜肴,酒则从始到终都是一种酒。但是在西餐中,他们吃一道菜换一种酒, 一般吃沙拉和冷拼小吃时喝干白葡萄酒,吃头道序菜时喝干白、干红或玫瑰葡萄酒,吃海鲜类正菜时喝高度干白葡萄酒,吃肉禽类正菜时喝高度干红葡萄酒,吃甜食时喝甜食酒或香槟酒。正式的宴会要上三五道莱,而每一道菜对应一种葡萄酒。除此之外饭前还有开胃酒,餐后还有鸡尾酒或威士忌、白兰地一类的蒸馏酒。这样一顿餐下来总得需要五六种酒。 总的来说,中国和西方的酒文化差异体现在各个方面,而各个方面的差异又是由不同的因素造成的。探索形成差异的原因,有助于对酒文化更好的理解,从而有助于更好的理解中西文化差异并且促进中西交流。 参考文献: [1]米歇尔?爱德华.红葡萄酒鉴赏手册[M].上海科技出版社,2000. [2]侯淑琴.形象礼仪[M].北京联合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0. [3]杨乃济.中西酒文化比较[A].北京联合大学学报,1994. 酒文化的论文篇2 浅谈水族酒文化 水族自称“虽”,汉语译称“水”,是全国少数民族之一,也是我国古骆越人的后裔,ol(r}s})有着古老的文字《水书》、历法《水历》。水族现有人口40余万,主要分布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三都、荔波、都匀、独山以及黔东南自治州的榕江、丹寨、雷山、从江、剑河等县,以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最为集中。(zlcr}3)水族人民喜食糯米,除一部分做成糯米饭,大多都是用来酿制糯米酒。水族的酒味美甘醇,特别是三都水族自治县九吁地区的九吁酒,更是远近驰名。在水族地区,不论是丰富多彩的民族风情,还是各种各样的独特风俗中,酒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甚至在人生历程中,水族已经把酒当作一种标志,用以象征人的生命从一个阶段步人另一阶段。酒伴随着水族人走过出生、婚嫁、死亡的各个阶段,贯穿了水族的历史进程。 一、水族端节和卯节中的饮酒习俗 (一)酒与水族端节 端节,水语称为“借端”。“端”,意为“岁首”或端节“新年”;“借”,意为“吃”。因此,端节亦可直译为“吃年”,意为“过年”。水族端节的日期以水历为准,水历把九月作岁首,端节就定在九月初九日,通称“水年’,。f3J(r}s}0)为方便互相走访,水族地区是分期分批轮流过端节。水族端节中,酒是不可或缺的。 端节当天凌晨五点左右,水族村民就开始煮韭菜包鱼和糯米饭,煮熟后端到祖宗灵位前的酒桌上祭祖。 酒桌的四面都要摆满酒杯,酒杯比来贺新年的人数只能多不许少,意为讨个好兆头。天亮后,整个族人就挨家挨户去贺新年,水语叫“幼端”。每到一家,大伙按辈分依序在酒桌前围成圆圈,每人都用右手把自己的酒杯或酒碗举到右边族人的嘴旁,大家同时喊一声“秀”,便从主人家开始喝,而且喝酒的人必须干杯,然后在大家“秀”的喊声中把自己酒杯的酒倾入下一个人嘴里。这就是水族的“转转酒”。 有些少数民族也有喝“转转酒”的习俗,一般是一个人只喝一VI就把已喝过的酒杯传递给下一位。水族的“转转酒”则不同,虽然也是以传递的方式饮酒,但是每个人的手上都必须有一杯酒,左侧的人将右手所持的酒杯送到右边的人的嘴边,杯到酒干。水族人挨家挨户喝完贺年酒后才回家接待客人。在水族的端节中,这种“转转酒”不仅仅限于族人内,迎接远方的客人进家门后也会以最能表达心中热情的“转转酒”相待。 水族端节中喝“转转酒”这种习俗是水族先民们“一人获取、众人共有”这种氏族社会公有分配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可增强民族的亲和力;这还与水族先民们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共同抵御 自然 灾害和外族侵略的生活方式有着直接的承继关系,也是一种追忆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方式。今天,水族端节中的饮酒习俗已成为一种聚合民族和凝结人心的重要方式。 (二)酒与水族卯节 水族“卯节”和“端节”事实上都是过年,按传统一向是过端节的地区不过卯节,过卯节的地区不过端节。卯节,水语称“借卯”,意为吃卯。水族卯节的日期也是依据水族历法来推算的,具体的日期是以水历九、十月(即阴历的五、六月)内的卯日分四批过节。水历十月,水书中称为“绿色生命最旺盛的时节”,辛卯日则被称为“最顺遂的日子”。卯节的分批是约定俗成。头三批卯节在荔波境内,第四批卯节,除三都水族自治县的九阡、水各、周覃外,荔波的岜鲜、水维、永康等乡的水族人,也在这最后一批卯日过节。 卯日那天,各村寨的人们都会在村寨门El隆重接待亲朋好友,在村寨门VI都设有“拦门酒”。水族的“拦门酒”由三到五个年轻的姑娘主持,客人一到寨门口,姑娘们立即为远方来的每个贵客敬上一碗“拦门酒”,然后再由青壮年上前把客人迎进家中。水族待客一向有“以酒为尚,以醉为乐,以醉为荣”的观念,所以在卯节中,也会像端节一样,用最热情的“转转酒”待客,总之都要让客人尽兴,醉酒的越多,主人越觉得光彩。 酒足饭饱后,各村寨的人们身着盛装从四面八方赶往卯坡对歌。这一天,不仅过卯节的水族村寨青年人要上卯坡对歌,就是不过卯节的外寨的男女老幼也会赶来参加盛会。在卯坡的树丛中、草地上、山石旁,青年男女各自寻找自己中意的人对歌,歌词均为即兴演唱,主要内容是青年男女互相倾诉爱慕之情,若情投意合,即可相约成婚。这是卯节受到水族青年男女欢迎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酒与水族丧葬习俗 水族是一个非常崇拜祖先的民族,存在灵魂不死的观念。生前好酒、喜酒乃至嗜酒如命的亲人去世后,仍要让他一如其生地在另一个世界里也能畅饮美酒。因此,水族在老人去世后,祭品中酒是必备之物,而且都是自家酿制的米酒。在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地区,无论家庭是富或穷,老人在60岁左右就特地亲手酿制一坛酒,然后以土坛密封窖藏,直到老人离世的那一天才由子孙取出让亲人和近邻品尝。 老人活得越久,酒窖藏的时间越长也就越甘醇香冽。这不仅仅是单纯的一种物质享受,还包含着水族人希望延年益寿的文化 心理。 出殡之日,亲戚朋友来奔丧所携带的物品中,最重要的也是酒。酒的数量多寡不等,依据奔丧人与丧主的亲疏关系而定,多至数十斤,少至一两斤。奔丧人把酒瓶或酒罐放在棺材前的桌上,若酒太多,则倒人一个大缸中,以便取酒招待客人。但亲戚带来的酒不能全都倒完,在酒罐或酒瓶里至少要留一点酒。因为在免除生者对死者的惧怕心理和寄托对死者的美好愿望的祭悼仪式中,水族人意识上的酒已经具有超现实的幻化功能,奔丧携酒既是出于避邪逐煞的心理,也是对主家的一种祝福,在酒罐里留点酒也是一种祝福,是丧主对亲戚的一种祝福,祝他们年年余酒。可以说,强烈的群体意识是水族的心理特质之一,这一心理特质在丧事活动中表现尤于明显。 在出殡之日水族还有一个特别的风俗,那就是在唱祭歌时给歌手倒酒。这种倒酒方式也很讲究。 在所有亲戚奔丧结束后,丧主从家中搬出一张四方桌,摆放在选好的宽阔的场地上。酒桌中间摆放爆米糖一斤、白糖两包、豆腐两块、橘子和苹果各一盘。男女歌手各坐一边后,丧主在歌手面前各置五杯酒后,又在桌子边空缺的位置全都摆上酒杯,并倒满酒,以供听众饮酒。待吉辰一到,孝家立即倒酒,倒酒的同时歌手开始唱水族祭歌。倒酒的顺序非常讲究,孝子先倒第一杯酒,之后是孝女及孝主的儿媳妇、孙子,最后轮到血亲的表哥。水族丧事中的这一种习俗也反映一种文化心理,他们很重视孝道,请歌手唱祭歌一方面表明尊重长者,另一方面也是用歌声来寄托心中的哀思。 三、酒与水族婚姻习俗 在婚姻中,酒作为许多民族倾心 爱好 的特殊饮料,体现出重要的媒介功能。作为拥有悠久的酿酒历史的水族,酒更是贯穿婚姻的整个过程。 (一)提亲酒和定亲酒 水族青年有恋爱的充分自由,但不论是否自由恋爱,想要结婚的时候,都必须察告父母,由男方父母请媒人到女家去提亲。L61(})水族的提亲过程很复杂,就算是双方都已经中意,至少也要去提亲三次。 第一次提亲时媒人所带礼品是四个红糖,第二次提亲所带的礼品是:四个红糖、五斤酒、五斤肉。前两次提亲都会遭到委婉的拒绝,而媒人一般都会预料到这样的情况,所以还需要精心准备第三次提亲。第三次提亲所带礼品有:全新的一个篮子(内装红糖10斤、糯米五斤、手镯一对、银项圈一个,摆放的顺序是糯米在底层,手镯和银项圈第二层,红糖在最上层)酒(至少10斤)、肉(至少五斤)。 按照水族习俗,第三次提亲议定婚约之后就吃定亲酒,主要是约定吃大酒的日子。吃定亲酒的时候,女方会明确交代男方须准备的礼品:手镯一双、银项圈一根、红糖至少50斤、糯米30斤、酒一坛(100斤)。 可见,无论是在水族的提亲还是定亲中,酒都是必不可少的。 (二)迎亲中的酒 按水族婚姻习俗是结婚前一天晚上男方就要派迎亲队伍到姑娘家去,而且出门的时间还要请懂得《水历》的水书先生选择吉时。 迎亲时男方所带聘礼:一坛酒(约100斤)、一头猪(约200斤)、红糖(约80斤)、糯米(约80斤)、手镯一双、银项圈一根。结婚时,男方所带礼物中,最重要的就是酒,无酒不成礼。 迎亲队伍到了新娘家家后,新娘家立即杀猪,第一次酒席正式开始,喝酒吃肉都很随意,没有人来劝酒。等到女方把猪杀好,第二次酒席开始了。这是正席,水族婚姻中的正席跟许多民族都不同,双方的男女必须分桌。 按水族婚姻习俗,酒席至一半的时候,新娘还要到酒桌旁敬酒。新娘首先献给自己的父亲,这叫“感恩酒”。然后媒人会上前来介绍新郎的父亲,聪明的新娘会立即接话:“父亲,从今天起我就是你的孩子了,孩子在这里给父亲倒一杯酒。”这叫“认父酒”。男方父亲干杯后,一般都要把准备好的红包放在酒杯里,然后才把酒杯递过去,表示大红大喜。新娘倒酒的过程中,凡是男方来的客人都会在喝酒后送红包,但新娘的同村兄弟喝酒后不送红包。 次日早晨,新娘家用红糖拌糯米稀饭招待客人,然后才开酒席,开席的同时女方把要送的嫁妆全部拿到祖宗的灵位祭祖。女方嫁妆一般有:水族婚礼服装一件、猪腿一只、糯米20斤、布两匹、布鞋至少巧双、棉10床、衣柜一个、马一匹或牛一头。 到了双方预定的吉时,双方男人齐聚祖宗灵位前祭祖,然后新郎家派代表上前领新娘的嫁妆,代表人一般都是双方的哥哥。在领取嫁妆之前,双方的男人必须在祖宗灵位前履行一系列庄严复杂的程序,并由此表现出各种各样的饮酒习俗。 1.誓婚酒。首先是双方的哥哥上前来代替新娘新郎喝“誓婚酒”,而且还有一段精彩的对话。 女方哥哥:“你现在把妹娶走,祝愿你们福如东海,寿比南山。不要把她当晒米的木板,不要把她当洗脸帕,不要玩耍她。”(水语汉译,下同。) 男方哥哥:“现在你放心,我接她回去,到我家就如神仙般,一定好好善待她,不会玩耍她。” 然后媒人递上两杯酒,说:“现在你们俩代替新郎新娘发誓了,说话算数,请喝了这杯‘誓婚酒’。” 2.甜酒。喝完“誓婚酒”后,新娘家最有威望的寨老上前问新郎的哥哥饮的这杯酒是甜还是苦,这时候若误答为“苦”,婚事就会立即被取消,对方会认为你嫌弃他家女儿,若答“甜”又得喝一杯酒。这是因为说“甜”便是祝福新郎新娘婚姻甜美,所以不少人戏称为“甜酒”。 3.媒人酒。寨老接着会想方设法给媒人喝上一杯“媒人酒”,口才稍差的媒人喝了一杯又有一杯,所以水族的媒人除了会说还要能喝。 4.舅爷酒。媒人喝干酒之后,寨老又倒酒,面对众人说:“追本溯源,先有祖后有宗,不忘祖恩。有你舅爷才有这些儿女,请舅爷上前喝一杯。”舅爷上前来接酒杯,一般都要谦虚一番之后才喝。 祖宗灵位前的复杂程序结束后,在领取新娘嫁妆的过程中,又涌现出各种各样名称的酒,显现出水族酒 文化的浓重色彩。例如在领取衣柜时,衣柜的钥匙在新娘的哥哥手里,去接钥匙的人就要喝一杯酒,名为“钥匙酒”;在领取棉被时,捆棉被的绳子在新娘的哥哥手里,去接绳子的人也要喝一杯酒,名为“棉绳酒”。 5.马料酒和汤锅酒。在酒席结束后,众人一起把嫁妆抬出来,男方的人作好抬嫁妆的准备。这时候,新娘家会派一个口才好的人去拴马的地方等候,而男方也会派出早就安排好的能说会辩的代表前去牵马。马匹旁边会摆上几个四方桌,上面都摆上三个大碗,并倒满酒。男方代表前去牵马的时候,女方代表会以忘记喂马料来为难,并要求男方代表代替马喝下桌上的酒。男方不能拒绝,一旦不愿代替马喝酒就无法把马牵走。这就是“马料酒”。 喝完“马料酒”后,女方代表又以马想上汤锅行去吃汤锅为由带男方代表到预设的汤锅行饮一碗酒,这碗酒名为“汤锅酒”。 水族婚事中前去的牵马的人不是那么容易牵马走的,其中有许多道酒拦着,最有名的莫过于上述的“马料酒”和“汤锅酒”。当然,能说会辩的人代马喝的酒便少点,口才差的人几碗进肚后就牵不了马了,就会闹笑话。水族喝“接马酒”的过程既幽默又能生动,增添了婚事中的喜气,其独特的民族文化氛围使人赏心悦目。 (三)喜酒与酒歌 到新郎家后的酒宴,也分有晌午饭和正席。晌午饭也很随意,并不劝酒。傍晚时分正席开始。在新郎家里,最热闹的莫过于唱酒歌,主要是女人那一桌的对歌。 正席开始后,男方的女歌手先唱第一支歌:“我们三家叫我倒酒,我们四家叫我倒茶,我倒酒也是倒给你们,我倒茶也是倒给你们。提起这杯酒,不知姨娘是否接受?姐与妹共庆哈喂哈喂!”(意译)女方歌手对唱:“坐在你身边应该喝两碗,坐在伯母身边应该喝五碗,喝不得双方都不开心。跟妈学酒学不成,不知哪天才学会。到奶奶身边却让我讲,如果我能讲,我们一起笑。坐在桌边,哪个吝啬?大家一起来干杯!”(意译)众人举杯一饮而尽,然后再接着唱下去。水族婚姻中非常重视唱酒歌,一般都要唱整整一个晚上,而有的地区则连续唱三个晚上,例如三都水族自治县的廷牌乡就有这样的风俗。 四、结语 中国 有5000年以上的悠久 历史 ,在几千年的文明史中,酒几乎渗透到 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酒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已经拥有独特的地位。神州到处酒飘香,饮酒习俗自古蔚然成风。中国的56个民族中,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酒文化,而水族的酒文化更是独树一帜。 水族端节和卯节中的“转转酒”、“拦门酒”别有风味,丧事中丧主一家大小轮流为唱祭歌的歌手倒酒的习俗让人对水族的孝道赞叹不已,而水族婚姻中花样百出的酒习俗更是让人开怀大笑。由于特定的生存 环境、社会历史背景和 心理文化积淀的影响,酒不仅在水族独特的习俗中得以体现,在水族人的Et常生活中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甚至在接待朋友时,“酒重于肉”,如果客人来到,桌上没有酒,主人就有“不成敬意”之憾,可以说酒无处不在。 拜访 以酒为礼,迎客以酒为敬,感激以酒为谢,报恩以酒示情。酒在水族人的交往中所显示的不仅是物质赠馈上的多寡,而且可以借以表达 人际交往 和精神需求。可见水族丰富多彩的饮酒习俗与民族风情相得益彰,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酒文化氛围,很值得我们探究。猜你喜欢: 1. 中国酒文化与宴请礼仪论文 2. 中日酒文化对比论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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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相关文章参考下吧千古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你懂得!!一、绍兴酒的起源 陈瑞苗副研究员说,研究绍兴酿酒的起源,既要以古代的文献记载作为依据,更要重视新发现的考古资料。余姚河姆渡文化遗址中出土的酒器陶�,是当时越族先民聚居地已经酿酒饮酒的重要物证。河姆渡虽不属于今天的绍兴市范围,但当时的绍兴属于河姆渡文化圈却是确凿无疑的。不论陶�所盛之酒与勾践激励将士之酒是否相同,也不论春秋时期於越所酿之酒与以后的绍兴老酒是否相同,都不能否认绍兴在河姆渡文化时代已经开始酿酒的史实。 林文彪先生也认为,源自河姆渡文化的水稻大面积种植,为绍兴黄酒业的崛起提供了充足的原料,绍兴酿酒业发端于7000年以前的河姆渡文化时代。古越先民继承了这一酿酒传统,绍兴黄酒与河姆渡米酒是一脉相承的。虽然《国语》、《吕氏春秋》、《颜氏家训》等古籍中提到的绍兴酒与今天流行的绍兴酒不同,即“都不是黄酒”,但它们无疑都是绍兴酒的滥觞。二、酒与文人 酒与文人的关系,一直是酒文化研究中的热门话题。刘亦冰先生的《绍兴名士与绍兴老酒》一文,从“劳军犒士,激励斗志”、“以文会友,借酒助兴”、“壮志未酬,以酒遣愁”、“修身养性,颐养天年”、“酒德若人,饮而有节”等5个方面历数了绍兴名士的酒典故,并总结说:“名士之成就,并非仰赖于老酒坛子;而酒之积极功能,在其人生价值的追求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钱茂竹副教授在《试论兰亭流觞的历史影响》一文中,对东晋永和九年王羲之等人的兰亭之会作了三个方面的探讨,认为这次活动除了在中国书法史和中国文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外,客观上还起到了交流学术思想观点的作用,因此在中国思想史上也有重大意义。这一观点,受到与会学者的关注。 邹志方教授的《镜湖之畔两酒仙》一文,以材料取长,搜集了贺知章和陆游在镜湖之畔创作的大量酒诗,从而凸现出他们作为“酒仙”的身份,受到与会学者的好评。王致涌的《文人尚酒深层原因剖析》一文,既深入探讨了文人活动在中国酒文化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又详细地叙述了中国酒文化对文人生活的各种影响,并认为:“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正是中国的酒文化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酒文化,而且内涵尤其丰富深广的原因之所在。”三、酒与“三市”建设如何使绍兴黄酒和绍兴酒文化成为推进绍兴“三市”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与会学者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陈华建先生认为,绍兴有着悠久的酿酒历史和丰富的酒文化资源,这是绍兴城市品位和文化个性的重要体现。今天的绍兴酿酒业,已经成为绍兴最重要的经济支撑点之一,有相当的产品数量和独特质量。现在我们要把绍兴建设成为经济强市、文化名市和旅游大市,绍兴酿酒业就必须有更大的发展,同时还要大力开发酒文化产业,让绍兴的酒文化有更多更好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张嘉兴先生认为,绍兴丰富的旅游资源,当然包括了享誉海内外的“绍兴老酒”在内,在绍兴众多的旅游商品中,“绍兴老酒”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在绍兴旅游业20余年的发展历史中,“绍兴老酒”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酒都之旅”、“水乡风情游”、“书道之旅”这三个最具生命力的绍兴专题旅游项目中,都有“绍兴老酒”的参与。但是,“绍兴老酒”的旅游功能还远远没有释放出来。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加强绍兴酒文化的研究,加强对“绍兴老酒”旅游商品的开发,努力创造“绍兴老酒”旅游利用的载体。如果我们有了比较完整的酒文化旅游系列,有了充满情趣的“酒道”,相信绍兴的旅游活动将会更加丰富多彩。关于“酒道”,戴尔康先生提交了专题论文。他认为,所谓“酒道”,就是正式宴会、习俗宴会和家庭宴会上的礼仪行为,是一套约定俗成的吃喝规范,也是饮食本身的专类研究,其目的是创导文明饮酒,礼仪吃喝。戴先生把绍兴酒道分为“正规道”、“休闲道”和“习俗道”三种,他认为,这些酒道,不仅是绍兴酒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一个民族地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