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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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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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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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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12至2013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差别。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58-161.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

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 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贪腐。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河南大学法学毕业论文

你好自学考试的论文答辩程序答辩的一般程序 各个主考院校设计的毕业论文答辩程序不完全相同,但一般涉及以下几个环节。 考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一周,将经过指导老师审定并签署意见的毕业论文一式5份(具体看各校要求,答辩委员会委员每人一份,市自考办两份)和申请材料交给指导老师,由指导老师在论文答辩前3-5天转交给答辩委员会的各位委员(或者由各单位负责答辩事务的老师统一转交)。各答辩委员在仔细研读毕业论文的基础上,拟出要提问的问题,然后举行答辩会。 在答辩会上,要求考生先用5-10分钟的时间阐述论文标题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并介绍论文的结构、主要观点、论据和写作体会。 答辩委员对论文进行评议并提问。答辩委员首先对论文的整体质量进行评价,然后提问。每位答辩委员一般提两个问题。答辩委员提问完后,有的规定考生当场立即做出回答,随问随答。有的规定所有答辩委员提问完后,让考生独立准备20-30分钟后,再当面回答。 考生回答完所有问题后退场,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论文通过还是不通过,并拟定成绩和评语。 答辩委员会召回考生,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对考生就论文和答辩过程中的情况加以总结,肯定其优点和长处,指出其错误或不足之处,并加以必要的补充和指点,同时宣布论文通过情况。至于论文的成绩,一般不当场宣布。 答辩前作好准备 考生要顺利通过论文答辩,必须在答辩前作好准备。 写好论文是顺利通过答辩的前提。论文答辩成绩是答辩委员会综合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而评定的,因此写好论文是论文答辩获得好成绩的前提。一篇好的论文大致要符合以下要求:论文选题有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层次清楚,资料详实,论证充分,文字流畅,结论正确或合理,写作规范。 仔细阅读论文和有关资料。考生要对自己论文的结构、内容、观点等了然于胸,尤其要注意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引用的数据、案例以及其他资料。 认真准备好陈述词。准备的陈述词切忌生硬、机械、呆板。陈述词的长短应根据规定陈述的时间而设计。准备好陈述词后,自己应提前演练,直至感觉满意为止。 预先设想答辩委员可能提出的问题。考生提前要认真做好相应的充分准备。答辩委员一般会就考生论文中涉及但探讨不深不细的问题进行提问。考生在论文中引用的数据、观点、一些现实问题以及涉及论文的专业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等也往往是答辩委员常问的问题。 如果考生在论文答辩前没有完成好论文或者感到没有准备好答辩,可以申请延期答辩,这样既可以避免因论文答辩成绩不能取得优、良而拿不到学位,同时又不影响下一次的答辩成绩。只是毕业时间要相应延迟。 考生可以将写作过程中用到的资料和与论文有关的数据、资料整理好,带到答辩现场以备答辩之用。 答辩中要注意四点 考生进入答辩会场后,要向各位答辩委员致意。待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后,考生应首先做简单的自我介绍,然后简明扼要而又生动的阐述论文题目、选题意义、论文结构、观点等,特别是自己的创新观点要阐述清楚,不要念或背论文摘要。 认真完整地记录好老师所提的问题,对老师提的问题若不明白,要及时请教,以免答非所问。考生在整理和回答问题时,可以依照一定顺序(如提问的顺序)准备、回答各位委员提出的问题,也可以将各位委员所提的问题进行综合、归类,一并准备、回答。 考生回答问题既要完整,又要防止拖泥带水,把问题扯得很远,更切忌答非所问。回答问题既要注重整体性又要突出重点,并且要特别注意思维的层次性和逻辑性。对于自己准备不好或根本就不会回答的问题,考生切忌乱答,应主动向答辩委员会道歉并请教。 毕业论文答辩虽然以回答问题为主,但除了“答”以外,也会有“辩”。因此,当自己的观点与答辩委员的观点相左时,既要尊重答辩委员,又要尽量清楚地阐述自己的理由,让答辩委员接受自己的观点,但切忌固执己见。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毕业论文答辩的整个过程中,答辩考生态度一定要谦恭,要尊重各位答辩委员,尊重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要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去解决,切忌感情用事。

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最近我在写毕业论文,想得最多的就是参考文献不知道在哪找?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也有这样是问题呢?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1.孙光宁:《法律思维模式及其选择》,《长白学报》2008年第2期。

22.张瑞峰、巴尔:《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1期。

2、学位论文类

1.卞叶:《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3年。

2.黄笑君:《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大学,2012年。

3.郎盛科:《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4.施榕娜:《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对法律推理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王建荣:《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付云云:《法律推理之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12.蔡勇:《论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导》,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4.王亮亮:《法律逻辑的生命源》,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5.范春莹:《法律思维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

16.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

3、著作类

1.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斌峰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穆晓军著:《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开场白】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对象】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立论基础】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例外考量】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核心观点】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感叹】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2011-5-2

河南电大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猜你喜欢: 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3.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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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前 教育 专业的学生来说,论文写作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多方的学习和积累。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前教育2000字 毕业 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篇1 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论文 一、在活动中对孩子进行创新性思维的培养 在学前创新教育中, 儿童 的创新性发展还表现在幼儿的动作当中,因为孩子们的动作活动是开展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表现,儿童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运动,儿童的活泼好动,正是培养他们创新能力发展的最大时机,因此,在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的时候,对孩子们进行创新理念的培养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在组织教学中,教师可以深入地去了解儿童的兴趣和 爱好 以及他们思维的灵活性,让他们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和兴趣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在幼儿自己选择的活动中,他们的 创新思维 会很容易被激发出来。此外,教师还要善于从孩子们在活动中的呼吸、脸色以及出汗程度等方面进行仔细的观察,对儿童的活动量和运动的时间进行有效的调控,因为只有科学地安排他们的运动过程,才能达到健体强力的效果,进而也才能促进他们个体创作性思维发展的作用。 二、要重视创新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有效整合 在我国的教育活动中,创新教育也是近几年来新兴起的一种教育理念,创新教育主要是以“创新”为主要的教学目标,针对儿童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制定出一些创新的 教学 方法 来,在提高孩子们的学习效果的同时,还能够促进他们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及创新意识的形成,他们的这些能力也会随之得到提高。此外,在构建学前教育的创新体系过程当中,还需要注重创新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有效整合,将创新教育的理念融合到基础的教育当中,在创新教育中去完成基础教育,在这个整合的过程当中,还要充分地尊重儿童的主体性与个体的差异性,从而为提高他们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打好基础,进而有效地促进他们的个性发展,为促使儿童的全面发展奠定好坚实的基础。 三、学前教育思维上的创新转变目标 在过去比较传统的学前教育教学中,很多教师容易忽略幼儿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经常会认为儿童还不能分辨出事物之间的好与坏,很多教师还认为儿童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等都需要教师给予引导,这样的教学结果就会导致幼儿在平时的学习过程当中经常会按照教师的方法去完成,教师让他们怎么做,他们就照着样子去学、去做,这样的教学观念长久下去,就会在孩子们幼小的心灵上灌输这样一种想法,每次的学习都需要教师的帮助和引导学习,这样的教学后果就是让幼儿在学习的过程中容易失去学习的主动性。 因此,为了促使教师在学前教育思维上的创新转变,就要求教师在教授知识的过程中,不要事事亲力亲为,要让孩子们主动地去追求学习的本质,让他们在探索知识的过程中独立地解决一些问题额困难。在这种思维创新的学前教育的理念引导下,还需要教师对教学的本质有个特殊的认识和理解,在整个的教育活动当中不断地突出孩子们的主体地位,并且尊重幼儿的个性发展,以此来培养他们积极主动学习知识的思想和观念。 四、创新教学有利于幼儿园课程的设置 创新教育教学理念的建立,有利于学前教育课程的设置,为学前教育的创新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支点。学前课程的内容是涉及到一些相关学科的知识,但是又不同于学科的知识,其课程内容的选择也应该具有广泛性和全面性。它既要考虑到儿童身体的和心理方面的全面发展,还要包括儿童生活的全部范围,这样,在采用学科互涉路径的课程设置的过程当中,才能符合儿童发展的需要,而且又为学前教育的研究理论创新提供一个新的支点。 学前教育创新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研究过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学前教育对于培养孩子们创新能力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幼教机构所的重视。现代的教育理念也要求教师在教学时,要把创新理念穿插在其中进行教学,同时,还需要广大的学前教育工作者通过大量的研究来不断地完善这一体系。因此,只要学前教育工作者在遵循新课程理念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原则来进行培养,学前教育创新一定能够顺利地开展下去,而且还能够让每一位孩子都能到接受知识洗礼的过程中得到健康全面的发展。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篇2 浅谈多媒体学前教育 一、运用多媒体进行辅助教学 有利于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在学前教学中,合理地使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辅助教学,可以有效地调动幼儿视觉和听觉等多种感官,通过多媒体传播知识还能有效地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活动的乐趣。例如,在开展游戏活动时,各种小游戏“拼图”、“小木琴”等的有效开展,都可以培养孩子们简单地使用鼠标的能力。 再如,在教学音乐时,教师可以将事先制作好的一些描绘乐曲情境的课件,展示给孩子们看,将音乐与画面综合在一起进行讲解,例如:在教孩子们唱《学习雷锋好榜样》和《卖报歌》这两首充满正能量的歌曲时,就可以让孩子们一边聆听音乐,一边观看画面,这种视听结合的教学能够有效地激发孩子们主动地去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让孩子们在一个轻松、愉悦的环境中去感受到音乐带给他们的真、善、美。同样的,在美术欣赏的活动当中,利用多媒体技术把要欣赏内容的相关背景和资料展示给孩子们看,多媒体以其独特性将美术的魅力展示给孩子们看,这样可以让孩子们真切地去感受到作者创作作品时的情绪、情感以及所表达的意愿,在观看中逐渐地培养孩子们的审美能力以及创造方面的能力,通过美术教育也可以促使孩子们的智力得到发展。开展这样的教学活动,还能够让课堂的教学氛围变得轻松愉快起来,而且还能够有效地激发和保护孩子们学习相关知识的积极性,为他们以后健康快乐地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直观演示有利于促进儿童对相关内容的理解 在学前教育教学活动当中,采用直观的教学方式能很好地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把多媒体课件引入到课堂,将文字、图像和声音以及动画等相结合展示给孩子们看,可以把抽象乏味的知识变得形象生动起来,其中,在认知微观的世界方面,能发挥巨大的作用。有些自然现象在平时里很难看到,教学起来,孩子们也不易体会和理解,这样也会导致课程中的一些重难点不易被突破。 比如,《雷电的形成与危害》的教学中,教学的目标就是让幼儿知道打雷是自然的现象,提高孩子们的预防雷电伤害的意识为了更形象地突出教学效果,可以组织儿童观看《雷电的产生》或者《大树下避雨》等的相关视频和资料,然后再引导幼儿说一说,电闪雷鸣时应该怎么做才安全?让幼儿初步了解打雷是自然现象,他们也知道了雷电的危害并且还能树立起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丰富儿童的 想象力 培养他们的创造思维 孩子们好奇心强,好动是他们的天性,幼儿们的模仿力也是非常强的,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将歌、舞和图片以及游戏等相结合进行教学,以此来充分地调动孩子们的视、听等多种感官,逐渐地将学生们的其内在潜力发挥出来。多媒体课件的合理使用,就为培养孩子们的这些能力提供了方便,为孩子们表象的积累提供了丰富的材料,让孩子们在接受知识的同时,锻炼自己的思维。 例如:在领导孩子们学习“认识图形活动课”这节内容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多媒体课件进行演示一些长方形、三角形或者正方形和圆形的具体形状,以此来加深孩子们的印象,在孩子们理解这些图形的具体特点后,还可以让孩子们数一数图中各种图形的个数,然后再让他们动手去摆一摆各种图形,最后让他们用各种图形拼出一幅幅美丽的画面来,让孩子们结合画面再讲一讲画中的内容。 在儿童开始动手数、摆和拼后,让他们在观看一下屏幕上的教师的作品。这样既能培养他们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和仔细观察事物的能力,而且还能培养孩子们思维能力,让他们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通过观察 总结 ,锻炼自己的思维,促进每一个儿童的身心都能得到和谐稳定的发展。这对于他们今后的发展都会有很大的帮助。总而言之,学前教育是儿童接受新知识的开端,一个良好的开端等于胜利的一半。因此,发展学前教育刻不容缓,既需要政府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努力,在此,笔者也有理由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力量的帮助下,我们一定会看到孩子们灿烂的笑脸。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篇3 浅谈新形势下高职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学前教育如此重要的今天,我们只有不断的强化幼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培养更多的幼儿。而高职学校作为培养学前教育专业人才的基地,就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加强对课程的改革,才能更好地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一、课程设置依据分析 就目前高职学校在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设置方面来看,其主要是结合2001年由教育部颁布并实施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12年颁布实施的《3-6岁儿重学习与发展指南》为依据,为了在幼儿教育工作中致力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促进幼教质量的提升,并针对当前在幼教工作中存在的误区和困惑提供了具有操作性较强的建议和指导,因而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过程中始终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同时按照《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加强课程的设置,才能更加好的促进课程改革的完善。 二、高职院校和学前教育在专业课程建设中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教育领域,学前教育专业的课程改革明显落后于幼儿园的教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依旧注重学科化,课程理念没有得到革新 在我国,幼儿园的幼儿教育更注重其活动性,主要将活动作为一整天的教学内容。通过各种活动提高幼儿的课堂参与度,极大提高了幼儿之间的互动性。而在高职和学前教育里,课程的设置更注重专业化和学科化。只是注意自己的教学,致使和幼儿的教育活动形成了不衔接的现象。高职教育和学前教育只是老师单方面的进行知识的传授,却不教学生学习的具体方法和具体步骤,让学生形成了一种固定思考模式,致使学生只是被动地学习,不主动思考和领悟。最终学生去幼儿园就业,还是不懂如何进行教学,对幼儿的教育还是一无所知。还是需要对这些学生进行一定的培训工作,和自己的再学习才可以投入到幼儿教育活动中去。 (二)高职教育内容与幼儿教育实际严重脱节 在高职教育上,老师依据采用的是教材式教育,也就是说书本教育。这些教材都有一定的滞后性,很难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也正是由于教材的陈旧性,导致了学生所学到的知识和社会上的具体变动是不相符的。现在的幼儿园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对幼儿的教育上,更加注重特色教育。也就是根据不同幼儿的自身特点运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发展幼儿的个性和优势,塑造幼儿的个性张扬。目前,我国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山东青岛实验幼儿园,所采用的教育方式就是开放式教育和第一幼儿园的绿色教育,都是对幼儿教育的巨大改革,这样做,将一些优秀的教学资源引入教学内容,很大程度促进了幼儿的身心发展,同时也极大提高了幼儿教育的质量。 (三)教师专业水平低 虽然目前我国的高职教育也进行了很大的改变,如:通过要求专业教师到一些企业进行研修和挂职等方式,进而对企业的工作内容有了一些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课程结构,丰富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但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教师在企业研修过程中,并没有深入一线工作,只是流于形式化,这就使得教师的实践体悟还是没有得到提升,并没有多大作用。这些在学前教育上,造成了很多不好的影响,如:虽然是专业教师但是对幼儿园的真实工作内容还是没有深入了解,只是关上门的学习,最终使得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与实际的幼儿教育严重脱节。这样的现实,使得学生对专业学习失去了兴趣和对知识的渴望。所学到的知识也没有得到用处,最终教学的有效性也无从实现。究其原因,都是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严重阻碍了课程深入改革的步伐和进度。 三、设置原则 既然高职教育和学前教育直接存在这么多的矛盾,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改革,应该遵守怎样的原则进行改革是值得我们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下面就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的原则方面进行一些探究。 (一)坚持与时俱进的态度 现代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因此我们的教育也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改革,以便可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就我国目前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的改革方面,我们应该以一种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待。课程改革的内容一定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时时关注幼儿教育的现实问题,并与幼儿教育的改革同步发展,最忌讳的就是止步不前,跟不上社会的变化。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课程的优化,如学前教育发展的大政方针就为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指明了方向。就是要求当今高职教育的课程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灵活且敏锐的发展变化机制,并且本着发展的态度制定出可以长远执行的课程建设计划。 (二)细化课程模块,微型化 我国学期教育应该设置更多的教学模块,要结合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设置更多不同且新颖的课程模块,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将课程设置的目标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和完成。此外,我国学前教育课程设置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课程时间太长。因此要根据具体课程对课程课时的时间进行一定的调整,可以设置一些时间短且灵活自由的微型课程,增强课程方案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学生对课堂的厌倦,提高学习兴致。这样一来,就可以解决一直存在的学程短但课程多的问题。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教育都需要学生的亲身实践,尤其是学前教育更注重这一点。由于学前教育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我国的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就是要培养出有高技能的人才,因此高职院校更要在学期教育课程的设置上强调课程的实践性和具体可操作性。在此过程中,老师教给学生的不仅现成的知识内容,更多的是教会了学生如何学习,并且将学到的知识如何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只有让学生参加较多的实践活动,学生才可能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真正理解理论知识,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提高了自己应用能力。所以,高职院校应该将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实践能力和参与能力。 四、课程改革具体内容 就我国高职院校学期教育存在的问题我们是无法否认的,因此我们该如何对高职院校学前教育进行改革,解决这些问题呢?首先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应该从具体的问题着手,遵守课程改革的原则,以课程设置的依据与原则为向导,同时要结合当地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从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就给我们做了很好的榜样,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到很多的启发,如: (一)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 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人,这些人以后要从事什么样的职业,这是培养目标是课程设置的出发点与归宿。高职院校学期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一些合格的幼教师资,为当地的学前教育做贡献。幼儿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学习和熟悉幼儿的相关的特点,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的综合素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学前教育教师必须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有一颗爱学生的心,热爱和尊重幼儿,并且本身就热爱幼教事业,具备高度职业道德素养;二是要有扎实且熟练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实践智慧,并且能够随时很好地适应学前教育改革相关政策和举措,有一定的专业素养;三是心理健康且性格温和。幼儿都是一些不太懂事的孩子,难免犯错,所以就要求学生要有一颗宽容的心,并且要有自信,对教育事业积极主动,同时可以对自己的能力可以进行自我调节。 (二)课程设置和结构的改革 高职院校学期教育的改革最重要的还是课程的设置和结构的改革。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主要有专业理论课程、专业技能课程与专业实践课程三种,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对专业理论课程的改革上要本着整合的原则,对相关知识进行合理的整合,从而提高学生的扎实的专业理论素养。 由于一些课程存在部分内容重复的现象,因此需要对一些课程的内容进行整合和梳理,对专业知识的不足进行合理的查漏补缺。另外,要明确课程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如对幼儿的观察、弹唱跳画等,由于技能的培养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不能将技能培养的课程集中到某一个具体的学期,这样就会让学生感觉到疲倦,从而降低学习兴趣。 而是要将这些技能型的课程分布在三年学制的整个过程中,确定总课时,适当缩短短课时,让学生可以边学习边实践,不但可以让学生实际参加幼儿园教育的相关活动,可以将学到的知识和时间相结合,还可以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在学习的过程中改正提升。所以,专业实践课程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而要从大一就开始抓起,采取多样的时间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实践兴趣,在大二的时候到具体的幼儿园进行实习,等到大三顶岗实习的时候,学生就不至于对教学慌乱无措,而是得心应手,从容淡定。这也就实现了学前教育的教学与实践一体化的目标。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对高职院校的学前教育课程改革有了新的要求,我们只有顺应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课程设置的形式,使学习效果达到最佳。 猜你喜欢: 1. 学前教育专业论文范本 2. 幼儿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3.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 4. 幼儿教育大专毕业论文范文 5. 学前教育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6. 关于学前教育的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首先你要确定题目,一般学校会提供,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范文选择一个就好了,难度不要太高,过于简单的也不适合;找些相关的论文进行参考,列出自己的大纲,最后就是根据大纲不断去丰富论文了;要想得高分的话,最好是增加案例分析,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进一步论证你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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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范文 一:企业培训工商管理论文

一、企业工商管理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受传统工商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企业工商管理培训中,由于 企业管理 者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意识不足,企业管理层习惯性忽略工商管理培训,企业管理层领导对工商管理培训活动的不重视,常常导致工行管理培训工作很难顺利的开展。加之企业对工商管理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培训师资相对落后、工商管理培训方式单一、培训考核方式滞后等问题。企业在实际的发展中,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培训队伍,工商管理培训活动就不能向企业及员工传授先进性的教学内容,也无法向企业提供可靠的参考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就很难确保工商管理培训取得实效。长此以往的发展下去,企业就很难扭转工商管理培训的发展趋势,为企业未来的发展留下潜在的威胁。其次,工商管理培训考核的方式相对滞后,相关管理人员不能针对企业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的研究如何开展有效的 措施 解决问题,在简单的考核标准下,很难提高工商管理培训的整体水平,对企业的发展也不会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完善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发展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重视工商管理培训对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工商管理培训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帮助企业管理者及时的掌握相对先进、科学的管理理论及管理手段,并促使企业可以切实的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从而使企业管理水平从整体上得到提升。我国大多数的企业,在管理工作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部分企业的管理者虽拥有丰富的工作 经验 ,却缺少一定的专业化理论与技能,再不提高其自身管理理论技能的基础上,难以确保企业可以持续、健康得发展下去。在企业具体的实践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强化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都是企业发展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重要策略。

1.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

不断的 社会实践 工作表明,传统的工商管理培训课程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企业发展提出的要求与标准。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成为企业发展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重要策略之一。在当前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的前提下,信息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渐渗透到工商管理培训课程中,工商管理培训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在企业工商管理配培训中,应积极的应用信息化进行实践探究,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信息资源,通过多媒体专业设备进行工商管理培训。此外,为了改善传统工商管理课程的单调与乏味,可以创新工商管理培训的方式,通过分组讨论或者运用多媒体设备进行培训,激发参与者的学习积极性,使之可以更好的接受工商管理培训的相关课程。最后,在进行工商管理培训中,还应重视工商管理理论内容的培训与指导,强化工商管理理论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重要性,使参与者都能够重视工商管理培训活动进行的目的。因此,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对于提高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的水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强化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

工商管理工作,对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工商管理培训能否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的落实,是进行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关键问题。强化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必须让企业的管理者意识到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端正其对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态度。强化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需要落实到企业具体的细节工作中。在进行工商管理培训工作之前,企业应针对管理层进行工商管理培训态度进行实际调查,使管理层人员能够在明确了解工商管理培训活动对企业长期发展会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上,再进行企业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使工商管理培训中有效的措施,能够切实的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其次,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也要注意企业员工的接受态度,加强在企业内部的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员工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意识,促进企业员工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3.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

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保证培训教师的专业素质。在企业内部建立教师审核制度,考察教师在工商管理培训中理论知识、思想政治、授课经验方面是否符合工商管理培训的要求。在录用审核通过的培训教师的过程中,鼓励教师积极的组织培训活动,并鼓励其继续进行专业深造,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及时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全新动态与发展成果,为企业工商管理工作积累丰富的经验。并在长期的工作中,帮助企业引进更多的专业优秀人才,促使企业可以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为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奠定坚实的基础。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是对企业工商管理培训效果的一种切实保障。因此,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是企业发展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重要策略。

4.调整工商管理培训模式,加强培训的考核力度

调整工商管理培训模式,加强培训的考核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工商管理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的模式如果只采用单一的培训师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企业人才聆听的模式,单调、乏味的培训模式,可能会使企业人员失去参与工商管理培训的积极性,被动的接受工商管理培训的课程,造成工商管理培训效率低的严重问题。调整工商管理培训模式,加强培训的考核力度,还应尝试采用笔试的形式,适当加入专业技术的考核内容,通过考核参与者接受培训后的成绩,通过考核成绩合理的将参与者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并针对划分的考核层次,制定不同的工商管理培训方案。其次,企业还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主题为“如何看待企业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问卷调查,时刻掌握职工的最新思想动态,结合员工提出的具体问题,对工商管理培训方案与课程进行完善,力求工商管理培训活动能够符合企业职业的心理特征、个性特点。从而激发企业职业积极的参与到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久而久之,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职工的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促使职工综合工作能力获得一定的提高。5.企业领导以身作则,进一步加强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视为了更加有效的开展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企业领导以身作则,进一步加强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企业职工重新审视工商管理培训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中,企业领导应积极的发挥带头作用,积极的参与工商管理培训的相关活动,并在 企业 文化 建设中加入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意义。使职工可以通过良好的企业文化熏陶,切实感受到企业对工商管理培训活动进行的重视程度。其次,在定期进行的工商管理培训活动后,领导还应积极的组织每个参与者进行培训 总结 ,形成一定规模的学习交流活动,鼓励大家积极针对工商管理培训活动的优点、缺点进行发言,不断的提高工商管理培训的效率。因此,业领导以身作则,进一步加强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视,对于工商管理培训的效果,会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空间,加强企业工商管理培训,为企业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促进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成为关键事项之一。企业定期进行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会推动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结合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工商管理培训活动,并逐渐提高工商管理培训质量的可行性建议,从而达到优化企业管理工作问题的发展目标。因此,结合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深入探究工商管理培训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作用,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空间而必须思考的问题

工商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二: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1新时期工商管理的职能对经济发展

工商管理部门并不是一个能够直接盈利的企业,而是一个政府的职能部门,它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通过对市场上的企业的监督管理,从而规范市场的经济次序,为社会和市场创造更好的环境,使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并且吸引更多的合作和投资机会。工商管理不只是简单的监督和监管,还包括对市场和企业的公共服务的功能。在这方面,是新时期工商管理顺应市场和为了经济的发展而自身强化的新功能。工商管理不仅坚持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一贯职责,还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政策性的扶持,调解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我国的整体经济的平稳运行。除此之外,工商管理还有和国家经济联系市场、企业、和消费者各个方面的经济个体的职责,与市场紧密结合制定各种合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法制法规,对市场进行合理调控的功能。工商管理固有的本质职能和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而强化的一些职能都对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分析新时期工商管理对经济促进作用

工商管理对我国经济的稳定作用

经济的稳定最重要的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工商管理就是在这两者之中,协调好企业和执法部门之前的矛盾,通过自身执法和服务行为 方法 的改善,来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甚至是社会和谐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环境。在执法行为手段方面,工商管理一直是以经济的发展为目标的,对监督执法的行为也是以市场为主体来进行的,摒弃一切以执法为由的部门私自盈利的行为,在打击内部腐败等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力争最终呈现出高效、正当执法的目的。对于与经济发展有关的,例如个体商业户、人民群众、消费者等市场经济发展的带动者,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利益及权益进行合理的保护,使得人民对市场、对国民经济有信心,从而使经济的发展更加良性化,有活力。

工商管理对流通体制改革方面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不断出现大型的商业性企业,他们往往是一个大的,超出地方束缚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会强强联合从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原本的条状分布进行溶解,并且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这些企业自由地进行经济交流,并且自成一个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工商管理部门对于这种形式的经济主体,又不能够进行彻底的监督和审查,只能通过扶持和辅助性的干预,企业也会因此更加地独立,增加自身的效率和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流通性。对经济发展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引导企业进行改革升级改革

企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进步的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市场时引导企业进行自身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的及时调控及时扶持时企业进行改革升级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企业在转型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工商管理部门的法律条规是企业转型的一个依据和参照。大多数的企业转型主要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为了国家的整体经济的发展,这样就会照成很多的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况,不能使企业良性地发展下去。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工商管理部门就必须要监督企业的改革升级。很多中小企业转型艰难,工商管理部门在人员和经济上的扶持,引导他们往比较传统的产业发展使得他们能够顺利地转型,对于大中型企业,在对他们进行政策性的扶持之外还要使他们的转型方向顺应时代的发展,像服务产业发展。与此同时,工商管理还会对企业进行多方面的引导,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发展点、拓展面,使企业的利润来源多样化,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3总结

总得来说,不论是工商管理产生的初衷还是工商管理在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变化和完善的角度,都体现出工商管理是为着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的。经济也不是自身就能够良好发展的,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工商管理的支持和监督。国家和个体的经济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而工商管理正是使这些不足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进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工商管理不断创新的管理形式更是使经济的发展变得有所依靠也有所制约。因此,新时期下工商管理对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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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猜你喜欢: 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3.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范文

电大论文摘要:入世以来,我国不断加弓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以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本文通过新、日反倾销条例的比较对之进行剖析,并指出了我田反倾销立法仍需完善和改进之处. 电大论文要害词:反倾销;反倾销立法;反倾销条例;WTO 随着我国加入世xx贸易组织,在我国的媒体上,“反倾销”壹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今天,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措施将成*为维护公平竞争、合法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壹个重要手段.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我们对国际反倾销游戏规则十分陌生,而国内反倾销立法又不完善,因此外国反倾销的达摩克利斯剑频频高悬在我国企业头上,给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在我国成*为WTO壹员之后,要想在纷繁复杂、处处陷阱的世xx大市场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实现加入WTO的初衷,就必须深人研究WTO反倾销规则,熟悉和掌握这壹游戏规则,在借鉴和吸收国外反倾销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进壹步完善和加弓虽我国反倾销立法. 壹、从新旧反倾销条例之比较 看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加弓虽我国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第30条为我国最早的反倾销法律条款.1997年3月25日,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97条例),从而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反倾销法律制度.2001年底,为了适应加人WTO的新形势,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出台,2002年11月又颁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无不表明我国在加入WTO后对反倾销立法正在壹步步加弓虽和完善. 与97条例相比,新条例具有明显的完善姓.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壹)新条例对倾销的认定更为具体和完备(1)新条例对倾销定义重新下了定义:“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入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在对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的规定中也弓虽调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这样就避免了97条例因缺乏此规定而使得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对诸如“正常贸易情况”的运用时于法无据的窘境. (2)97条例中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叁种方法,即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无前述可比价格的,则按第叁国可比价格;相关产品的结构价格.其中对第叁种方法没有说明应按哪国的生产成*本来计算,从而使确定正常价格难以进行;新条例则明确了“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计算正常价值,因而具有可操作姓. (3)新条例中增加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及其比较原则.97条例中只是含糊地提到“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这样就在赋予反倾销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亦潜藏着随意姓及暗箱操作的嫌疑和可能姓.而新条例则将其具体化,规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等,这样既增弓虽了条例在倾销认定方面的可操作姓,又使条例更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精神. (贰)新条例对反倾销各个程序和阶段的主管部门的规定更明确、精简 按照97条例,在我国反倾销程序中,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决定立案与否;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进行调查;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进行调查,并分别作出初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建议作出征收临时或固定反倾销税的决定,并由海关执行.处理壹个反倾销案件有这么多的部门不同程度地参与,而且壹个程序至少有两个部门共同完成*,难免会造成*人员浪费,工作效率低下及拖延时间等问题,实在有悖于反倾销立法初衷.另外,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这里的“有关部门”指向不清.新条例在这个问题上做了壹定改进.比如,新条例明确了由外经贸部负责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则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或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这样就使两机构能各司其职.进步办案的公正姓和工作效率,增弓虽透明度,因而更符合WTO规则. (叁)新条例进壹步明确和规范了反倾销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的时间和期限 (1)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反倾销案件立案时间,即反倾销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对这项内容,WTO反倾销协议未作规定,但各国的反倾销法都规定了各自的立案时间.如欧共体现行反倾销规则中规定,“经商议后,假如明显地有充分证据证明应当开始调查程序,委员会应在提交申诉的45天内进行调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规定提交起诉书后20天内,部长裁决起诉理由充分,就应当发动壹项调查….立案时间的确立不仅防止了反倾销机构对案件的任意拖沓,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新条例还明确了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为4个月,最多不超过9个月;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采取等. (4.)新条例着重在反倾销程序的规定上进壹步明确和细化.使调童程序更具透明度.增弓虽了可操作姓 (1)在申请人资格的问题上,97条例只是规定相同或相似产品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显然,这壹条款将其他的生产者或有关组织以及自然人排除在外,而且还会引起壹定的不利后果:由于缺乏究竟应有多大比例支持提起调查,才具有该行业、该产品的*代*表姓的规定,因而可能会导致反倾销调查发起的随意姓;另外,假如在条例中规定的申请人不愿意申请或者被人收买利用而放弃申请的情况下,就只能任倾销行为对我国经济产生严重副作用后再采取补救措施,而不能事先将其扼杀于萌芽状态,以至于得不偿失.新条例则充分考虑到了这壹点,既将申请人资格的范围扩大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又明确了*代*表国内产业申请人资格*代*表姓的比例,指出表示支持申请的生产者产量只有达到总量的25%,才能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样规定,也是与WTO反倾销协议保持壹致的. (2)97条例规定,在“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入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但何为“忽略不计”,则未作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极不好把握.若对其严格要求,则有滥用反倾销之嫌;若对其宽松规定,则不利于保护国内产业.新条例将其具体量化,规定入口倾销幅度和入口数量可忽略不计的比率分别为2%和3%. (3)97条例对调查过程中的基本程序规定含糊、不完全,新条例中则列举了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及必要时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等方式. (4)被认为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最大缺陷——缺乏司法审查制度在新条例中得到了确认,这是应该特别指出的.我们说,反倾销机构对入口产品发起发倾销调查并作出裁决,实质上是壹种行政程序活动,有关利害人如对论文摘要] 在放寒假期间我参加了xx乡xx村的几项调查活动,在调查期间让我真切感受到耕耘的艰辛,收获的喜悦, 在实践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的工作. 我们调查了xx村受教育状况 村民中有30%受过初等教育、1%受到过高等教育.现在… 在放寒假期间我参加了xx乡xx村的几项调查活动,在调查期间让我真切感受到耕耘的艰辛,收获的喜悦, 在实践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的工作. 我们调查了xx村受教育状况 村民中有30%受过初等教育、1%受到过高等教育.现在村里只有13个高中生.如今儿童的上学年龄限制到6岁,但有50%的孩子八岁才开始上学. 我们还调查了农民的生活状况,据调查村民的粮食、蔬菜,肉制品都自给,只买壹些油盐、因此大部分家庭每月生活费在100元以下. 经过这壹段时间与乡亲们的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农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比起城市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越是贫穷地区的人们对教育的渴望越弓虽烈.教育滞后的根源不在于观念的落后而在于经济的落后. 在我们调查的家庭中有80%的家庭的叁分之贰家庭收入用于孩子的教育,绝大部分的家长非常希望孩子能上到大学.我依然清楚地记得乡亲们朴实的话语,搞调查时,当问及孩子们的学习情况时,他们总说:我的孩子能像你们壹样就好了.其实我们这么辛苦,啥也不图,就希望他们多学点东西,找壹条好的出路.还记得有个老汉对我们说:俺孩子能上到哪,我供到哪,就算砸锅卖铁也得上. 由此,我们转过头来想壹想,壹个地区是否重视教育能单凭入学率或人口文化水平来衡量吗?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农村来说,判断人们重视教育程度的标准应是他们用于教育的开支所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虽然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但也正因为落后,他们比城里人更渴望受到教育、更渴望个个都能考上大学!当你看到周家村的乡亲省吃俭用供孩子们上学的时候;当你听到老汉说砸锅卖铁也得上的时候,你还会说他们不重视教育、还在扳着指头数有几个失学儿童吗?!那么,盲目地给老少边穷地区扣上不重视教育、教育意识薄之类的帽子是不是过于武断、是否含有某些歧视成*份呢?不是因为我是壹个农村的学生我才说这样的话,而这是我们调查的真实情况,而且在这壹方面我以过亲身的体验. 从开始调查到调查结束,我的心情经历过壹次次的万千感慨、壹遍遍的心潮澎湃.在与乡亲们从接触到磨合再到打成*壹片,乡亲们对我们关怀备至,待我们如亲生儿女,我们体会到乡亲们淳朴的情怀,也感受到了农村对知识的渴求,对富裕的渴望.面对这份深重的情谊,我们都想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xx村的父老乡亲们做出贡献.但是对于有壹些想法我只是想得到却无能为力帮助他们,然而现今我们只能在宣传xx村成*功的经验的同时,提壹些不够成*熟的建议. 以前该村是连乡村公路都没有通,目前,村民们的收入主要是靠养猪和种土豆,公路以到了村公所,这样就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赚钱机会,比如,他们可以种很多的土豆,还可以养猪,养牛销售出去. 当然,这取得的壹切成*绩离不开村领导付出的巨大努力和广大村民的辛勤劳动. 通过几天的实践,我们发现该地农民的经商意识非常薄弱,或许是受传统观念副作用太深,其时,逐步使他们转变观念对经济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在我们调查完了以上的项目后我还又参加了xx村的雪灾调查,自2010年1月中旬以来,持续肆虐的弓虽降雪使我们村遭受了史无前例的冰雪灾害,在我和村委会的参观过程中他们主要是调查了,雪灾对越冬作物的副作用,我村小麦已陆续停止生长,进入越冬期.今年大雪暴雪天气过程对我村的小麦的降雪量和低温程度基本正常.到目前为止,降雪过程对我村冬小麦生产利大于弊.有利因素为,首先,处于越冬期的冬小麦且有积雪覆盖,减轻了冻害发生;其次,气温降低减缓小麦旺长的势头,有利于改善群体结构,低温过程冻死壹些晚弱苗,群体结构更趋合理;第叁,低温大雪降低越冬的虫口密度,抑制病害蔓延,对减轻来年病虫害有利.竹子:目前,这次大雪、暴雪天气主要对我竹子造成*了不利副作用,在我村偏高壹点的社所有的竹子都压段了,还有在我村威林寨的壹片松树林全被压段,主要危害首先是降雪持续时间长,雪量过大,竹子和松树较高和叶子很多而且脆弱的植株体经不起重压造成*茎杆折断等机械损伤;贰,由于气温较低,树木上的冰挂易造成*其枝条压裂、压断和压倒.在个别的社家禽大棚也有倒塌现象.还有壹些是连住房都被雪给压塌了. 对养殖业的副作用:寒冷天气使牲畜大量失热,增重速度下降,幼畜、病弱畜、家禽往往经不起寒流降温而造成*死亡.羊场场房、圈舍倒塌.在贰月壹日的壹天我和xx乡的几个领导及xx村委会到xx村西洋平社去参观那里的受灾情况,那里的村民说他们家的母猪生下了十4.只小猪由于天气的寒冷被冻死了十贰只,只活了两只,按今年的物价他们家就损失了7000元左右.还有的是刚生下的小羊羔以被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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