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近现代发展史,是一卷被鲜血浸满鲜血又惨遭蹂躏的长卷。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论中国近代史的3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中国近代史的3000字论文篇一 《近现代中国救国道路探索》 摘要: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其主流和本质是中国的儿女们为救国图存,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在这很长时期内,中国面临三种可供选择的建国方案,本文根据《中国近代史纲要》的历史理论与知识,通过对这段时期各个阶级对国家出路的探索的 总结 与分析,采用比较分析的 方法 ,从历史的客观性出发,结合作者对《中国近代史纲要》的学习与体会,研究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必然性的历史原因,并得出社会主义道路是当时中国的唯一出路。 关键字:中国历史 中国近代史 中国出路 历史必然性 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爆发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其主流和本质是中国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和中国人民群众为救国图存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尤其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伟大而艰苦的斗志,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赢得民主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我们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各条路线的主力军,通过对中国近现代史的学习,认识到现代中国社会发展和革命发展的艰辛历史进程及其简略的发展规律。越是了解国史、国情,我们越是深刻体会到历史和人民是在怎么是困境下经过怎么样的波折才最终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道路、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第一章 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前夜,国人探索救国道路的历程 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重大事变,中国社会从封建社会开始走向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近代历史就是以此为开端的。鸦片战争的爆发,引起了近代中国的主要矛盾和历史任务的改变。鸦片战争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战后,中国的社会矛盾变得复杂化了,又增加了外国资本--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间的一对矛盾,并且这种矛盾地位越来越突出。因此,中国人民除了继续遭受残酷的本国封建压迫以外,还遭到来自外国帝国主义势力的残暴的民族压迫。亡国灭种的阴影。笼着在中国人的心头。争取民主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强成了人民群众最迫切的渴望并成为中华民族的两大历史任务,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斗争都是围绕两大历史任务而展开的。鸦片战争后,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封建社会危机四伏。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前夜间,中国各个不同阶级对于国家的出路都做出了不同的选择。 农民阶级对国家出路的探索 随着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自1851年初开始,爆发了一场席卷半个中国的农民阶级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天国是一次反帝反封建的农民运动,是中国几千年来农民战争的最高峰,它沉重的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 但是,太平天国起义必定是会失败的,不过它也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和重大的历史意义。太平天国起义沉重打击了封建统治阶级,强烈撼动了清政府的根基。它把千百年来农民对拥有土地的渴望在《天朝田亩制度》中比较完整地表达了出来。《资政新篇》作为太平天国继续反封建反侵略的纲领,它有强烈的革命性。它是先进的中国人最早提出的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方案,具有鲜明的资本主义性质。因此,太平天国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农民战争的新的历史特点。 然而,农民阶级不是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他们无法克服小生产者所固有的阶级局限性。因此,太平天国对国家出路的探索,其本质只不过是以往朝代更替的老路,不可能是中国未来的出路。同时,太平天国起义表明,在半殖民半封建的中国,农民阶级具有革命性,却不具备先进性,是一支拥有巨大潜力的革命力量,是一支对历史产生巨大改变的力量。 地主阶级对国家出路的探索 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的统治阶级对如何解决一系列的内忧外患分裂称为「洋务派」与「顽固派」,洋务派主张利用西方先进生产技术,强兵富国,摆脱困境,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手段来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 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洋务派在全国各地掀起了“师夷长技”的运动洋务运动。洋务派想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来维护和巩固清政府的统治,试图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来对抗帝国主义的侵略。于是,洋务运动从中央到主要的地方发展洋务。通过办实业、建海军、创学堂来探索富国强兵的道路。 不过,与太平天国起义一样,洋务运动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也注定是要失败的。甲午战争,北洋海军的全军覆没标志着以“自强”、“求富”为目标的洋务运动的失败,究其根源是:一是洋务运动具有封建性。洋务运动本身是为了维护和巩固清政府的统治而兴起的,这就注定了它失败的命运。因为新的生产力是同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不相容的,是不可能在封建主义的压迫下充分地发展起来。二是洋务运动对外国具有依赖性。西方列强在中国的利益,是不可能让中国通过洋务运动变强的。三是洋务企业的管理具有腐朽性。清政府的腐败官僚的作风的普遍性连洋务企业也不能避免。 综上所述,可知洋务运动不可能为中国摆脱弱小找到出路。 资产阶级对国家出路的探索 《辛丑条约》签订后,中国人普遍感到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应当推翻;清政府的一些改革客观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资产主义民主革命准备了一些物质条件;新式学堂的勃兴和 留学 教育 的发展,革命知识分子的队伍不断壮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学说是不断传播;上海和东京成为中国革命知识分子宣传民主革命思想的重要阵地。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和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清政府“新政”的破产,爆发了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的发生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矛盾激化和人民顽强斗争的必然结果。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起,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清王朝的腐朽统治,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屈服,进行了前仆后继、可歌可泣的抗争。中国人民从反抗斗争中逐渐认识到,要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必先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清王朝是中国反动封建势力的代表,同时已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不扫除这个障碍,要获得人民的解放和幸福是不可能的。辛亥革命集中反映了当时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振兴中华的深切愿望。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反动政府,结束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华民国。辛亥革命,极大地推动了中华民族的思想解放,为中国先进分子探索救国救民的道路打开了新的视野。 但是,从历史看,辛亥革命是失败的。首先,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帝国主义时代,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资本主义的建国方案是行不通的。帝国主义与袁世凯为代表的大地主、大买办以及旧官僚、立宪派一起勾结起来,从外部和内部绞杀了这场革命。其次,从主观方面来说,在于它的领导者中国资产阶级具有软弱性,妥协性:一是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二是不能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三是不能建立坚强的革命政党,作为团结一切革命力量的强有力的核心。辛亥革命的失败说明,在近代中国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 第二章 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成立,探索救国道路的新变化及历史意义 五四运动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中国革命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五四运动是中国革命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中国工人阶级从此登上了政治舞台,拉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显示了中华民族的进一步觉醒。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成立期间,在对中国探索救国道路的历史长河中活跃着三种政治力量,推动着中国朝着三条道路的徘徊。 以大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建国方案 在长时间里,地主阶级与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力量,他们主张继续实行地主阶级与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的军事独裁统治,使中国继续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道路。 地主资产阶级与买办资产阶级的建国方案违背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方案是祸国殃民,毁国害民的方案,它最终遭到了广大中国人民的唾弃,并且随着新中国的诞生,他们的反动统治也在根本上被推翻了。 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建国方案 在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始终没有占据统治地位。它们的基本政治主张,是建立一个名副其实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以便使资本主义得到自由的和充分的发展,使再过过成为一个独立的资本主义社会。 实际上,当时的中国基本国情从客观上决定了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建国方案在中国行不通。当时的中国工业极度落后,农村自然经济占主体,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只限于沿海和河口发达地区。而从主观上看,民族资产阶级革命不够彻底,软弱妥协性,大部分民族资产阶级属于小资产阶级也注定了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建国方案在中国行不通。同时,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建国方案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建国方案 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动力和主要依靠。他们的政治代表中国共产党主张,中国人民应当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下,首先进行一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新式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即新民主主义革命,以便建立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并且经过这个人民共和国,逐步到达社会主义共和国。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一成立就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第三章 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马克思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的唯一出路 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期间的历史背景 自鸦片战争爆发后,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开始了对中国人民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驱使中国人民走上反帝反封建的伟大革命斗争的历史道路。在辛亥革命以后的近代中国,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利益的,1927年前主要是北洋军阀,1927年以后,主要是国民党统治集团。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统治集团对外依靠帝国主义的支持,对内以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作为社会支柱,把自己置于中国人民的对立面。抗日战争后,蒋介石集团无视中国人民建设独立、民主、繁荣富强的新中国的强烈愿望,坚持独裁统治和内战政策,把全国各阶层人民推向饥饿和死亡,迫使他们奋起团结自救。所以中国人民革命的发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雄厚的群众基础。 中国走马克思主义道路的必然性 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这近八十年的时间里,由于没有一个像中国共产党那样的先进的革命政党作为领导核心,这些斗争都失败了;是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指明了斗争的目标,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找到了使革命走向胜利的道路,并且把被人视为“一盘散沙”的中国人民团结和凝聚成万众一心的不可战胜的力量。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二十八年艰苦曲折的英勇斗争,终于取得伟大的历史性胜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是历史客观决定的,也是人民的选择。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单凭任何人的愿望或意志就能造成的。在很长时期内,中国面临三种可供选择的建国方案:第一种方案先由北洋军阀后由国民党统治集团代表。他们主张实行地主买办阶级的专政,使中国社会继续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道路。第二种方案由某些中间派或中间人士代表。他们主张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使中国社会走上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第三种方案由共产党代表,主张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经过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这三种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实践中反复地受到检验。结果是:第一种方案被中国人民抛弃了,它的代表者的统治也被推翻了;第二种方案没有得到中国人民的赞同,它的代表者的多数后来也承认这个方案在中国无法实现;只有第三种方案最终赢得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内的拥护。 由此可见,中国人民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走上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道路,是他们郑重作出的历史性选择,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第四章 结论 本文根据《中国近代史纲要》的历史理论与知识,通过对这段时期各个阶级对国家出路的探索的总结与分析,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历史的客观性出发,结合作者对《中国近代史纲要》的学习与体会,研究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必然性的历史原因,并得出社会主义道路是当时中国的唯一出路。通过学校开设《中国近代史纲要》这一门课,对于国家的近现代历史,了解到很多的历史知识,让本人更深刻到中国近现代史风云变幻与厚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让本人更加热爱和珍惜现在的生活。
二十一世纪初,中国的基础 教育 注重借鉴发达国家的教育 经验 ,并结合中国的教育实际和 文化 背景,在基础教育领域进行了深彻的课程改革。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3000字的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
论文题目:试析如何加强资金集中管理
摘 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国债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以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建设、重大产业发展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关键词:政府 投资 管理
一、政府投融资平台产生背景
地方政府为加快投资项目建设,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实现城市基础建设建设目标。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建立务实高效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投资规模,加快重点项目建设;通过整合、配置和激活各种资源,实现资源向资产转化,资产向资金转化,突破资金瓶颈,扩大融资能力;将重点项目纳入投融资监管体系,加强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等关键环节的管理,防止政府债务危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由于1994年国家进行税收体制改革,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实行分别征税;建立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这样造成中央财力过度集中,地方政府财力相对薄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大量的资金投入,地方财政收入有限,没有更多的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国家禁止地方政府发债和贷款,这样就产生了公司制融资平台,通过其向社会融资满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
二、现阶段投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
政府的投融资平台成立初期,为发挥其投融资功能,扩大融资规模,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将土地资源等优良资产和未来需要资金推动的投资项目注入投融资平台,使投融资平台具备了一定的资产规模,基本满足初期融资的需求,为政府融资搭建了一个很好的投融资平台。投融资平台通过资产抵押、发行中票、信托计划等方式取得一定的社会资金,暂时满足了建设资金的需要,虽然投融资平台开局良好,但走势不强。因为举债到期是要偿还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大部分是公益性项目,盈利水平较低,投资回收期长,未来的现金流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只能举新还旧,这样制约了投融资平台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投融资平台在发展中就出现了严重瓶颈,通过分析产生瓶颈的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点。
1、通过投融资平台的建立背景及工作目标来看,投融资平台的性质就已经定位,主要是利用资产规模融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只是考虑如何将社会资金融进来,但没有充分考虑如何清偿债务问题,缺少长远的投融资规划,缺乏财务战略,因财务战略的缺失造成投融资平台资产结构不合理,盈利模式不科学,完全不适应公司长期融资的需要,导致投融资平台发展后劲不足,甚至丧失可持续经营能力,最后导致平台公司关闭。
2、通过资产构成来看,注入投融资平台优良资产主要是土地,土地只是一种资源,是非再生性资源,只能满足融资条件的暂时需要。土地资源不会产生持续的后期效益,投融资平台初期具有大量优良资产,平台公司利用土地抵押很容易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比较容易,但后期平台公司经营资产盈利水平低,平台公司没有良好效益和现金流,信用评级低,融资面临极大困难。
3、通过投融资平台的盈利能力来看,注入投融资平台的企业大多是准公益性企业及传统行业,没有带动发展的先导型企业。注入投融资平台的企业盈利能力低,盈利水平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财务风险巨大。现投融资平台业绩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如果失去政府补贴,注入投融资平台将巨额亏损,未来信用评级下降,后期融资不可能实现。
范文二:
论文题目:儒家管理哲学的核心理念初探
摘要:儒家管理哲学在长期的封建政治管理实践中一直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管理思想。儒家管理哲学一贯强调以人为全部管理活动的中心,以实施道德教化作为管理活动的首务,以“修、齐、治、平”为实现管理职能的基本途径。正是这些构成了儒家管理哲学有别于其他管理流派的核心理念。
关键词:儒家;管理哲学;核心理念
关于儒家管理哲学在封建政治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学界人士普遍认为,自儒家取得独尊之势以来,“历代封建统治者,不管他们个人有什么偏好,或尊法,或好佛,或崇道,但在治国的指导思想上,基本上都是以儒家管理哲学为主流的”[1]317;“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从总体上看,还是‘治世’多于‘乱世’,‘稳态'。
多于’无序‘,’常态‘多于’变态‘。因而,反映农业社会常态(稳态)运行规律的’治国之道‘———儒家管理哲学,就无可争辩地成为社会管理的主导思想”[1]321。还有不少人认为,中国儒家管理思想在我国的管理史、哲学史、社会史、教育史和文化史中占有特殊地位,欲富国强兵,实非儒学莫能为。这些对儒家管理思想和管理哲学的评价,是符合中国两千多年封建政治管理实践的基本事实的。的确,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在治国安邦的指导思想上,基本上都是以儒家的管理哲学为主流;历朝历代的先贤,不管他们从什么立场和角度对儒家的管理思想作出选择、补充、阐释和发挥,基本上都是围绕儒家圣贤所提出的几个不变的中心理念来进行。正是这几个一以贯之的理念,规定并指导着儒家管理思想的发展方向,体现出儒家管理思想与其他学派管理思想的本质区别,代表了儒家管理哲学的核心理念。本文试图对儒家管理哲学的核心理念作一探讨,以期对当今的政治管理实践提供思想借鉴。
一、为政在人:以人为全部管理活动的中心
儒家认为,造成天下治乱的根本原因在人。正由于人心不古、人心不仁,故乱臣贼子纷起,整个社会陷入“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混乱之中。既然“天下无道”的根本原因在人,那么要使整个社会回复到“天下有道”,同样也离不开人。因此儒家十分重视人在政治管理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把人视为全部管理活动的中心,围绕人这个中心来展开他们的管理思想和管理实践。儒家学说的开创者孔子首倡以“仁”为中心观念的管理思想,主张“仁者爱人”。按《说文》解:“仁,亲也,从人从二。”可见“仁”实际上是“二人”的复合字。这表明孔子将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自己管理思想的出发点。这里的“人”,既包括管理者即统治者,也包括被管理者。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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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同的学校要求是不一样的,另外,职称、期刊也是有着不同的要求。一般本科重复率是30%内左右,硕博重复率是15%-5%之间。职称、期刊就要看级别了。
大学学术论文是最简单的。学校对本科生论文的要求很低,需要详细解释所选论文的主题。因此,一些学生不注意论文,导致随后的差检测非常麻烦。正常的论文查重率应该在多少?paperfree小编给大家讲解。 正常论文的查重率应在30%以内,但30%的查重率是论文查重检测的最低标准。大多数学院和大学,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硕士,都要求论文的查重率低于20%。如果是优秀的毕业论文,则查重率应低于10%。有许多论文查重检测系统可供本科论文选择。对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期刊论文的检测,需要使用高校系统进行查重检测。虽然许多本科学校会选择更准确的论文检测系统,但也有少数学校会选择其他查重检测系统。 高校作为一种通用的论文检测系统,具有绝对的地位。从重复超过13个连续字符的计算方法作为检测标准,这种计算方法非常合理。此外,高校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中文数据库。在本科阶段的查重检测已经足够,准确度也相当高。因此,许多高校的一些专业度很高,这意味着论文的质量要求非常高。 高利用率的检测系统。它使用空间向量余弦算法,可以检测文章中剽窃和不恰当引用的部分。这些数据库几乎涵盖了国家发表的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和期刊。
论文查重率具体的合格标准如下:
一、职称期刊论文
1、初级职称论文查重率﹤30%为合格;
2、中级/省级职称论文查重率﹤25%为合格;
3、高级/国家级职称论文查重率﹤20%为合格;
4、高级/核心期刊职称论文查重率﹤8%-15%为合格。
二、本科毕业论文
1、查重率≦30%,毕业论文合格,可以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2、查重率﹤10%,可以申请评定校级优秀论文;
3、查重率﹤15%,可以申请评定院级优秀论文;
4、30%﹤查重率﹤50%,查重检测不合格,给予修改时间至少为一周,修改后查重率﹤30%为通过,可申请答辩,若仍未通过,则取消答辩资格;
5、查重率≧50%,查重检测不合格,由学校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定,若认定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则取消答辩资格。
三、硕士学位论文
1、查重率﹤10%~15%,学位论文合格,直接送审或答辩;
2、15%≦查重率≦30%,去导师处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申请进行论文修改,时间不超过两天,再检测合格后可参与答辩;
3、查重率﹥30%,学位评定小组将结合核心章节的重复率等因素来确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和性质,必须认真修改论文并延期半年才能填写重新检测申请表,查重通过后申请答辩,严重的直接取消答辩资格。
四、博士学位论文
1、查重率﹤5%~10%,直接送审或答辩;
2、查重率﹥20%,由学位评定小组结合核心章节的重复率等处理意见,确定论文学术不端的类型和性质,延期半年至一年申请修改通过后才能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答辩资格。
注意事项
在查重检测之前,最好找出你学校的最终检测系统,并在最后一次查重之前使用该系统进行检测,以便结果是最正确的。不合适的查重检测系统的结果是不正确的,无论是高还是低。
论文的重复检查率是在原始的基础上从他人的信息和观点中学习的,所以首先在开始之前有自己的大框架和结构,然后找到合适的论文观点和文献,并在论文中进行描述和整合。
在论文降重的过程中,有许多技能,如中英文的多重翻译、图形的转换、句型之间的转换和同义词的替换。这些都是小范围的查重检测技能。同时,这些重复的内容也需要使用更多的技能,这使得查重检测更加自然和困难。简言之,无论如何降重,都需要删除、填写现有内容并在掌握关键字后重写。
一、纸型、页面设置、版式和用字。毕业论文一律用国际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页面分图文区与白边区两部分,所有的文字、图形、其他符号只能出现在图文区内。白边区的尺寸(页边距)为:天头(上)25mm,地脚(下)20mm,订口(左)25mm,翻口(右)20mm。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除非必要,不使用繁体字。忌用异体字、复合字及其他不规范的汉字。二、论文封面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年级、学号、指导教师、答辩组成员、答辩日期、申请学位等项目组成。文头:封面顶部居中,占两行。上一行内容为“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用小三号宋体;下一行内容为“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3号宋体加粗。文头上下各空一行。论文标题:2号黑体加粗,文头下居中,上下各空两行。论文副题:小2号黑体加粗,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作者、学校(市级电大)、年级、学号、指导教师、答辩组成员、答辩日期、申请学位等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内容用3号楷体,在正副标题下适当居中左对齐依次排列。占行格式为:作者:XXX学校:XXX 年级:XXX 学号:XXX指导教师:XXX 职称:XXX答辩组成员:XXX(主持人) 职称:XXXXXX 职称:XXX……答辩日期:X年X月X日申请学位:学士(不申请可省略此项)由于论文副题可有可无,学位可申请可不申请,答辩组成员可以是3、5、7人,封面内容占行具有不确定性,为保持封面的整体美观,可对行距做适当调整。三、论文论文由论文目录(提纲)和题目、作者姓名、完成日期、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附录等项目组成。需要列目录的论文,目录要独占一页。“目录”二字用3号黑体,顶部居中;以下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及参考文献、附录等项及其对应页码。用小4号宋体。论文题目用3号黑体,顶部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作者姓名:题目下方居中,用四号楷体。完成时间:作者姓名下方居中,字样为“X年X月”,用四号楷体。摘要:作者姓名下空一行,左起顶头,写明“摘要”字样加粗,点冒号,接排摘要内容。一般用五号字,字体用楷体。关键词:摘要下方,左起顶头,写明“关键词”字样加粗,点冒号,接排关键词。词间空一字。字型字体同摘要。正文:关键词下空一行开始。正文文字一般用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正文文中标题: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4号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如果居中,上下各空一行。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三、四、五级序号分别为“1.”、“(1)”和“①”,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一般不独占行,末尾加句号。如果独占行,则不使用标点。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注释:注释采用脚注形式。加注符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标在须加注之处最后一个字的右上角后,用带圈或括弧的阿拉伯数字依次标示。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左起空两字后写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
①标题(Title)②署名(Authors)(包括单位及合作者)③摘要(Abstract)(包括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等)④引言(Introduction)⑤材料与方法(Materials and Methods)⑥结果(Results)(包括图表及其注解等)⑦讨论(Discussion)(包括结论)⑧致谢(Acknowledgements)⑨参考文献(References)摘 要为方便读者概略了解论文内容,在论文的正文之前,用醒目字体刊印约200~250字左右的摘要,简述研究工作的目的、方法、结果及结论等摘要力求精练,应反映全文的主要内容在摘要之下,根据内容选写3~8个关键词(Keywords),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编制或纳入电子计算机检索,尽可能用标准的 “主题词表”中的术语引 言亦称前言、导言或序言,是文章开头的一段短文,简要说明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指出研究方法和途径,亦包括这一研究的历史、现状、前人的方法、结果及见解,对自己的启发等引言对读者起到一定的定向作用,写引言切忌离题或公式化。在正文内首次出现不常用的英语术语缩写词时,应写明全称,并要有中文注释材料与方法材料部分应说明具体的实验观察对象,所用仪器和试剂的产地、型号及规格等,实验动物的来源、名称、种系、性别、体重及健康状况等在方法部分要着重介绍研究的对象与数据如何获得,使读者了解样本的代表性、组间可比性、指标与观测方法的精确性。详细写明实验步骤的细节,以便他人重复验证。生物学实验必须设立对照组结 果结果部分是论文的实质和精华,描述必须如实、具体和准确。把经过审核以后用统计学处理过的实验检测数据资料按照逻辑顺序在正文及图表中表达科学研究论文的结果多用3种形式,即表格、图及文字说明。表格应做到有表序和表题。图下应有图号图注,图中重要部位应有标志,应用原始的实验记录图或照片,不宜用复印件或影印件文字、数据和符号是表达科研成果和结论的重要手段。文字应简明、清楚和明确,多用数学式表达成果,正确运用各种符号,对不符合主观设想的数据和结论,应作客观的分析,不宜作过多的文字说明讨 论是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理论上对实验和观察结果进行分析比较、解释、推论或预测等,或者应用自己和定论的实验根据进行讨论,阐述实验结果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指出今后的研究方向。讨论中要避免与实验结果无关的主观推断或不成熟的结论谢 词一部论著的写成,必然要得到多方面的帮助。对于在工作中给予帮助的人员(如参加过部分工作,承担过某些任务、提出过有益的建议或给予过某些指导的同志与集体等)。应在文章的开始或结尾部分书面致谢。致谢的言辞应该恳切,实事求是,而不是单纯的客套参考文献列出参考文献的作用:①论证作者的论点,启发作者的思维;②同作者的实验结果相比较;③反映严肃的科学研究工作态度,亦为读者深入研究提供有关文献的线索所引用的参考文献篇数不宜过多,论著类论文要求在10篇左右,综述类文章以20篇左右为宜所引文献均应是作者亲自查阅过的,并注意多引用权威性、专业性杂志近年发表的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列出时要按文献在文章中出现的先后,编数码,依次列出完整的参考文献(书籍)写法应列出文献的作者(译文注明译者)、书名、页数、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等完整的参考文献(论文)写法应列出文献的作者、文章标题、期刊名称、年/卷/期、起讫页数等、毕业论文格式的写作顺序是:标题、作者班级、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中文摘要及关键词、英文摘要及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2、毕业论文中附表的表头应写在表的上面,居中;论文附图的图题应写在图的下面,居中。按表、图、公式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3、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严格按以下顺序:序号、作者姓名、书名(或文章名)、出版社(或期刊名)、出版或发表时间。 4、论文格式的字体:各类标题(包括“参考文献”标题)用粗宋体;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摘要、关键词、图表名、参考文献内容用楷体;正文、图表、页眉、页脚中的文字用宋体;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5、论文格式的字号:论文题目用三号字体,居中;一级标题用四号字体;二级标题、三级标题用小四号字体;页眉、页脚用小五号字体;其它用五号字体;图、表名居中。 6、格式正文打印页码,下面居中。 7、论文打印纸张规格:A4 210×297毫米。 8、在文件选项下的页面设置选项中,“字符数/行数”选使用默认字符数;页边距设为 上:3厘米;下:厘米;左:厘米;右:厘米;装订线:厘米;装订线位置:左侧;页眉:厘米;页脚厘米。 9、在格式选项下的段落设置选项中,“缩进”选0厘米,“间距”选0磅,“行距”选倍,“特殊格式”选(无),“调整右缩进”选项为空,“根据页面设置确定行高格线”选项为空。 10、页眉用小五号字体打印“xx大学xx学院xx级XX专业学年论文”字样,并左对齐。
1.论文格式——题目:题目应当简明、具体、确切地反映出本文的特定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0字,如果题目语意未尽,用副题补充说明。2.论文格式——作者:署名的作者只限于那些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研究工作、做出主要贡献,并了解论文报告的全部内容,能对全部内容负责解答的人。其他参加工作的人员,可列入附注或致谢部分。3.论文格式——摘要: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有数据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摘要一般200-300字.摘要中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4.论文格式——正文:论文中的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等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如图1,图2-1;表2,表3-2;附注:1);文献[4];式(5),式(3-5)等.具体要求如下;论文格式——图:曲线图的纵.横坐标必须标注量、标准规定符号、单位(无量纲可以省略),坐标上采用的缩略词或符号必须与正文中一致。论文格式——表:表应有表题,表内附注序号标注于右上角,如“XXX1)”(读者注意:前面“”引号中的实际排版表示方式应该是“1)”在“XXX”的右上角),不用“﹡”号作附注序码,表内数据,空白代表未测,“一”代表无此项或未发现,"0"代表实测结果确为零。论文格式——数学、物理和化学式:一律用“.”表示小数点符号,大于999的整数和多于三位的小数,一律用半个阿拉伯数字符的小间隔分开,不用千位擞“,”,小于1的数应将0列于小数点之前。例如94,652应写成94 652;.319,325应写成 325。应特别注意区分拉丁文、希腊文、俄文、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标明字符的正体、斜体、黑体及大小写、上下角,以免混同。论文格式——计量单位:论文中使用的各种量、单位和符号,必须遵循国家标准GB3100-82, GB3101-82,GB3102/1-13-82等的规定.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符号。没有相应符号的非物理量单位可使用中文(如“件”、“台”、“人”等),它们可以与其他单位的符号构成组合单位(如“件每秒”的符号为“件/S”)。参考文献格式参考文献的格式:论文参考文献的写法应按下列次序——著者/题名/出版事项,由于论文的参考文献品种繁多,择其主要示例如下:谭炳煌,1982.怎徉撰写科学论文.辽宁人民出版社,59
当前,我国的基础教育正在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在这个转轨的过程中,所有的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广大教师都需要转变教育思想,加入到教育改革的研究和实践中。参与教育科研活动,不仅有助于先进的教学思想的传播,新的教学方法的推广,教学质量的提高。而且也有助于教师自身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论文和科研报告是反映教育科研成果的两种主要形式。广大教师无论参加何种规模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最后都要以论文、实验报告等形式把成果发表出来,让同行评判、分享、借鉴。因此,了解撰写教育论文、教育科研报告的一般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论文(或称学术论文)是对科学领域中的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和描述学科研究成果的文章。也就是说,论文既是科研人员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 一、论文种类和作用 从论文的内容形式来看,一般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否定某一学科领域中的某些旧观点,提出新见解。例如,指出应试教育的缺点;提倡素质教育,论述它的优点及重要意义。又如,批评传统教学方法的满堂灌、机械训练等不足之处,倡导启发式教学,强调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收集、整理一些分散的材料,使之系统化,用新观点、新方法加以论证,得出新结论。例如,关于比较教育研究的文章,在收集各国当前小学数学教学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得出共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第三,在某一学科领域中,经过自己悉心研究、观察和实践,有所发现和创造,陈述新见解。例如,在实际教学中,分析学生在掌握几何概念过程中产生思维障碍的原因,探讨排除思维障碍的方法,提出改进几何教学的建议。 论文的应用很广泛,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论文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优秀的论文往往影响人们的思想,是社会进步发展的文化基础。 第二,论文是以文字为媒介表述研究成果的形式。作者经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分析综合、理论论证等,得出一个结论或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以便解决一个实际或理论问题。而这些必须要以文字为媒介把研究成果固定、表述出来,让读者评判、借鉴或运用之解决问题。 第三,论文是测量作者研究能力的手段。论文的水平能反应作者的知识理论水平、思想方法、研究能力、文字能力等。 第四,论文是培养研究人才的重要途径。论文的写作过程是作者学习、研究的过程,也是能力得到锻炼、提高的途径。 二、选择论文的课题 (一)选择课题(简称选题)的含义 从教育科研所探讨的问题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课题。 第一类是基础理论性的课题。在这里主要探讨什么是教育的问题。如:“教育应当具有什么功能”、“教育的目的是什么”等。 第二类是应用性的课题。在这里主要探讨怎样教育的问题。如:“教学什么样的内容”、“选用什么样的教材”、“采用什么的教法”等。 这两类研究课题都非常重要,并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但是,作为小学教师和教研人员,我们一般应当把自己研究的重点放在应用性研究的课题上。 从课题选择本身的含义来看有两种。 第一种是广义的含义。研究课题的选择,即选择、确定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例如,是选择教育基础理论方面的课题,还是选择应用性方面的课题。 第二种是狭义的含义。在自己的研究范围内,确定论文的中心论题。也就是在小学教育、教学的范围内,确定研究什么问题。 我们这里主要指的是第二种含义。 (二)选题的最佳考虑 现实教育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成为论文研究的课题。有些问题的指向非常广泛,带有很大的普遍性,问题的解决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大的精力。对于普通的研究者来说,限于自身的素养和客观的研究条件,并无能力来承担。有的又太过具体,缺乏普遍价值。所以,我们必须兼顾各种条件,发现那些既是必要,有新意,又有可能研究的问题。 课题选择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育科研的目的是推动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选题要着眼于社会效能和价值,要研究能解决教育实践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因此,作者应密切关注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现状和动向。面向21世纪,我国基础教育研究的重点是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的现代化。因此,在小学数学教学领域,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如何通过数学教学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素质。教育科研人员应重点研究如何改革现行的数学课程、教材及教学方法,建立面向21世纪的素质教育的数学课程、教材、教学体系。对于教研人员和广大的教师来说,一般应从素质教育的观念出发,侧重研究数学教学的过程,改进教学方法,使学生能主动参与数学学习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2、选择自己有浓厚研究兴趣的题目。 对研究课题有浓厚的兴趣,会表现出更大的毅力和主观能动性。兴趣会产生热情,使人克服困难,集中精力去研究。 3、选择能够发挥自己业务特长的题目。 研究者应从个人的条件、能力出发来选择和确立论题。有些题目值得写,但自己能否写好却是另一回事。在选题时,自己要考虑一下,你对本专业领域中的哪一部分最熟悉,最有把握,出成果最快,你就选择哪个论题。 4、选择自己占有资料较为充分的的题目。 从外因方面来说,资料是研究的基础,要充分掌握在题目限定范围内的材料,尽可能搜集必要的、新鲜的、典型的材料。因此,选择自己已占有较为充分资料的论题,会使工作的难度降低一些。 5、寻找空白点和薄弱环节。 目前,教育科研的内容非常丰富,对热点问题的研究也很唷6杂诟崭掌鸩降难芯空呃此担?詈檬遣灰??硕嗟牡胤郊罚??茄≡衲切┥形从腥搜芯炕蛩淙灰丫?腥俗攀盅芯康?杏行矶辔侍饣姑挥械玫浇饩龅穆厶狻T谡飧龇段?谌パ√猓?倘挥幸欢ǖ哪讯龋??灰?鹿し颍?鸵欢ɑ嵊惺栈瘛?/p> (三)选择课题的失当 选择课题的恰当与否,常常关系到整个研究的成功与否。在广大教研人员和教师的来稿中,常常会碰到一些论文由于选题的失当而无法发表。选题的失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选题过大。 题目过大,是普通作者在选题时常常出现的问题。例如,题目“试论小学数学教学中非智力因素的培养”。由于“非智力因素”的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它的定义、构成、作用、测定等方面均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作深入的探讨。这样的课题往往是一种研究方向,而对于一般的个体作者来说,把它当作为一个具体论题是不合适的。 2、选题过难。 选题太难,矢完成题目的可能性不大,或者是题目含混不清、多重化等。例如:“数学教学与开发儿童的智力”,这样的论题使人无从下手,最后演变成,有多少资料就用多少资料,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可能,研究到哪里是那里。 3、选题陈旧。 选题陈旧,老生常谈,没有创见,没有新意,论文写的再多也是没有什么价值的。有些题目,别人写了多次,如自己又提不出新观点、新见解,就没有必要再写了。 三、论文的写作 (一)作好准备--收集资料 选题确定之后,论文有了中心思想,在写作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是,要写好一篇论文,作者还必须占有丰富、准确、全面、典型、生动具体的材料。从中研究提炼出自己的观点,并用具有说服力的题材(论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些材料必须是有根有据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它们或是通过自己亲身实践研究的出的,或是他人以前研究总结的可靠成果。因此,资料的收集对论文的写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收集资料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1、阅读有关的理论书籍。 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撰写论文,必须掌握必要的教育教学理论和科研方法。对于教育、教学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要理解掌握。 2、调查研究,收集有关的论据。 论文的中心思想确定后,作者明确了所要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就要着手拟订调查提纲。列出调查研究从何入手,了解哪些方面的情况,每个方面包括哪些项目和具体内容,需要哪些典型的材料和数据,取材的数量和质量上的要求应达到的深度和广度,等等。 3、查阅有关的文献资料 作者不仅要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对于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社会科学知识也要有所涉猎。因此,要注意多阅读教育书刊、报纸,收集有关研究信息,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开阔自己的思路,完善自己的设想。 (二)安排好论文的结构 论文的一般结构是:提出论点,进行论证,概括结论。 1、题目--体现内容。论文的题目是论文的眼睛,也是论文总体内容的体现。 一个好的题目能吸引读者阅读文中的内容,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好的题目应是用精辟的语言来阐明作者打算探索和解决的问题,要明确、精练、易懂,要能正确地表达论文的中心内容,恰当地反映此研究的范围的所达到的深度。同时要使内行人看得明白,外行人也能有所理解。例如,”浅谈应用题教学中学习的激发”和”问题意识与数学教学”。前一个题目明确的反映了论文的中心内容和研究范围,即在应用题教学中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后一个题目明确而精练,读者一看便知研究的中心内容,即在数学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 2、绪论--提出观点。对本论内容加以简要介绍,把中心论点准确地概括出来。绪论要求写得精炼、明确,字数不宜多。 常见的绪论写法有: -直接申明自己的主张和见解,开门见山地提出中心论点。 -提示内容要点。 -因事发问,启人思考。 -从日常生活现象写起。 -引经据典,说古道今。 3、本论--进行论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论点作分析说明。以事实、数据和有关理论作为论据,按思辨的规则进行推理,展开论证。 这一部分是论文展开论题、分析问题的部分,论证即阐明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必然联系,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以帮助读者了解结论的产生及其正确性。因此,这部分内容应当丰富、充实,观点要与材料一致,有理有据。论述的先后次序,推理的层次,都要根据事理的内在联系来安排,做到有条不紊。所以这部分要求结构的层次性、论证的逻辑性和论据的丰富性。 一般结构复杂的论文,在中心论点提出后,还要将其分解,在不同的方面设置若干分论点或小论点。在内容结构的安排上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并列式,将中心论点分成几个彼此并列的分论点,然后分别论证求得综合。 例如,论文“浅谈小学数学教学难点”的并列式结构是这样安排的: 小学数学教学难点的涵义; 小学数学教学难点的成因; 小学数学教学难点的特点; 小学数学教学难点的解决方法。 另一种是递进式,将总论点分成几个不同层次的小论点,逐步深入地分析论证,最后得出结论。 例如,论文“数形结合,促进两种思维的和谐发展”的递进式结构是这样安排的: 充分感知,积累表象,发展形象思维; 语言参与,表现概括,引发抽象思维; 数形结合,促进两种思维相辅相成。 4、结论--概括结论。在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作为文章的总概括,得出或重申自己的见解。 写结论的目的是加强读者对全篇文章的印象,所以要简明扼要,精确有力。结论的位置一般写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但也有的文章因每层各段的意见已交代清楚,不需另作结论。 5、注释和参考文献。 注释是对文章中的词语、内容或引文的出处所做的说明。 参考文献是作者在撰写论文时,曾经借鉴、引用过的重要文章和著作。论文写好之后,要将这些文章或著作编目,附在论文后面。 任何人的科学研究都有一定的继承性,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的发展和提高。所以,论文中常常引用他人著作或论文中的观点、材料、方法作为自己论述的根据,对于这些被引用的内容,在论文中一定要给以明确的标记。这样可以反映出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和自己论证的根据,同时也为读者继续研究提供查阅文献的方便。 (三)论文的写作 1、拟订写作提纲。 拟订写作提纲是论文写作的开始。提纲是论文的雏形,通过它把论文的主要观点和结构用文字固定、明确下来,使论文构思更完善,起到组织材料、思考缜密、防止遗漏的作用。在提纲的拟订的过程中,要完成下面几项工作。 (1)明确文章的中心论点和分论点。 中心论点也叫总论点。它是作者将要在文章中阐述的核心观点。文章里的全部材料都是为它服务的。中心论点在文章中就像血脉一样贯通全篇。但是,要想把中心论点阐述得具体、切实,就得分解成若干个分论点。分解中心论点的根据一定要明确、统一,前后一致。分解出的分论点,既要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又要有外在的序列形式。每个分论点都是中心论点的构成部分,几个分论点的综合就是中心论点。全文就是根据分论点的序列展开的。 (2)安排分论点的的序列。 明确了有几个分论点以后,要把它们排列起来。安排时,要根据中心论点的需要和分论点的内在关系作全面分析。可以分成几个方面一一论述,也可以由主到次,由大到小,由轻到重地论述。这也就是前面所讲的两种情况,并列关系和递进关系。 (3)材料对号入座。 把将要写到文章里的材料,根据分论点的需要分组,属于同一分论点的材料放在一组。有几个分论点,就有几组材料。到撰写时,写到哪个分论点,就自然用到哪个材料。 进行了上述工作之后,要形成具体的写作提纲。常用的提纲类型有两种: 第一,列项式提纲:粗线条地搭起全文的框架。用简洁、概括的词组、句子、材料序号,把中心论点、分论点、材料一一排开,制成一个草图。例如论文“浅析学生掌握几何概念过程中的思维障碍及其对策”的列项式提纲如下: 分析产生障碍的原因,探讨排除障碍的方法(中心论点) 1.思维障碍分析 日常概念的干扰---材料①、材料② 非本质属性的干扰---材料①、材料② 认识水平的限制----材料①、材料② 2.排除障碍的方法 重视直观-----材料①、材料② 重视变式-----材料①、材料② 重视同化-----材料①、材料② 重视练习-----材料①、材料② 第二,陈述式提纲:用不加修饰的陈述句,把分论点和材料、分段、分层地表示出来。谁在前,谁在后,怎样衔接都考虑得十分严密。(举例略。) 写出提纲以后,要以审视的目光去复检,力求结构和谐。重要的部分要给以显要的位置,占的篇幅大些;次要的材料要就位得当,占的篇幅小些。 2、论述的展开 论文的结构安排好了,材料也准备充分了。这时就需要集中精力展开论述。进行论述,需要作者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写作技巧,会采用一些修辞方法,以增加文章的可读性。在论述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下面几点。 (1)论点要鲜明、突出,能使读者很快领悟,但要保证论点的同一性,不能中途转换、扩大或缩小。 (2)表述论据要详略得当,对支撑论点的主要材料要表述的细腻,用笔多些,对非主要材料要表述的概括些。 (3)论证要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论证是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联系。有了论点和论据以后,并不是把它们简单地拼凑在一起就成为文章了。作者必须根据论点的需要,把论据组织起来,使论点和论据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常用的逻辑论证的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这些方法在一篇文章中往往交织运用。 在论证的过程中要注意:第一,不要以偏盖全,要分析透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再得出结论。第二,不能省略必要的推理过程,要一环扣一环地阐述,但也要详略得当。第三,不要循环论证,说车轱辘话。 (四)论文的修改 论文的初稿写出来以后,还要以极大的耐心进行三番五次的修改,提高论文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修改。 1、重审论点,是否表述得正确、清楚。 看文章中的论点表述得怎么样,写出来的和设想的是否相同,读者读了以后,是不是与自己的想法一致。文章中的每一个分论点是否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中心论点。 2、核实论据是否正确、充分。 对所使用的每一个论据加以核实,看观点与材料是否相符,论据有没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用的是否恰当、准确、有力。可有可无的材料要去掉。文章的质量不在于材料的数量,关键是材料本身的性质、特点和对论点的直接论证效果。 3、斟酌布局,修改论文的结构。 文章写出初稿之后,要进一步根据中心论点对文章的结构的需要作合理的调整。对于诸如顺序颠倒、详略不均、前后重复、层次不清、缺乏条理性等等,需要进行具体的修改。 4、推敲语言是否通顺、规范、精练。 论点、材料、布局等方面的内容,归根到底都要落实到文字上。读者借助语言来评判、接受作者的观点。为了使语言不罗嗦、不凌乱,修改时就要一字一词的推敲,寻找最合适的字词来表述内容。使文字通顺、流畅、准确。 四、投稿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深入开展,广大的教育工作者积极参与教改实践,踊跃地为杂志投稿,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着宝贵的财富。但是,并不是每一篇稿件都能被采用。究其原因,往往是由于来稿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除了前面所讲的选题不当以外,还有以下这样几个问题是投稿中经常存在的。 1、论点与论据不符。 有的文章只有论点,缺少论据,内容空泛,结论不能令人信服;也有的文章只罗列材料、现象,缺乏观点,没有分析和概括。 2、层次不清,没有严密的论证过程。 有的文章虽然有论点也有论据,但是没有层次分明的论证过程,想到那里就写到那里,使读者无法对文章所要阐述的问题有清晰、明确的认识。 3、语言不规范。 有的文章使用一些非常用的专业术语或一些自纂的词汇,使普通读者不易理解,有时也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有的文章词不达意,不能把观点表达清楚;还有的作者讲话的语气过于自信,用词比较强硬或比较绝对,使读者产生不舒服的感觉而影响阅读。
英文论文的话15到20个吧
8到15个参考文献 我们在文献与写作课时,老师说过····也可以是中文的文献 但是不能太多 最多2-3篇,而且必须有外国文献 也就是外国人写的发表在外国期刊上的文献 可以去ebsco上下载
没有具体要求,如果是毕业论文自己学校会有要求,一般都在10-20篇左右
本科毕业论文一般要求参考文献近5年15到20篇,其中要有不少于7篇的外文文献。一篇论文引用多少参考文献还是要根据所在单位或者目标刊物的具体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应不少于40篇,其中外文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数一般应不少于100篇,其中外文文献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2;参考文献中近五年的文献数一般应不少于总数的1/3,并应有近两年的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根据自己的文章实际情况去标注参考文献,如果标注的过多过少都会对自己的文章有影响,所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量去标注是最好的。
不要去引用那些来源不明、不知出处的参考文献。虽然一篇文章并不是以参考文献的数量来确定它的实用价值,但是如果参考文献越多,特别是参考那些很有价值的文献,越能够更好的体现文章所用的功夫及厚积薄发的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