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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论文与学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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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论文与学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文献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硕士学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中原中一般应当由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和相当值撑的专家担任。

法律依据: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学位条例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该委员会成立于1981年,是负责全国统一管理和颁发各类学位证书的主管部门。学位条例于1986年首次颁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第十七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第二十三条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学位授权制度的实施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旨在引导高等教育机构遵循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人才培养导向,促进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全面发展。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中国第一部关于学位的法规是1954年9月17日发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条例》,该条例由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起草制定,并最终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和颁布。此后,中国政府多次出台有关学位授权制度的法规文件,逐步完善和强化了对高等教育质量、人才培养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监管与支持。该条例规定了中国普通高等教育机构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明确了学位论文答辩、评审、颁发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为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和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时代演变和社会需求变化,中国政府先后发布多部有关学位授权制度的法规文件,逐步完善和强化对高等教育质量、人才培养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监管与支持。

教育部学位论文造假处理规定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 B)。

A.地方教育规章

B.部门教育规章

C.教育行政法规

D.单行法

学位论文是作者为获得某种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一般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个级别。其中尤以博士论文质量最高,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科学研究著作,是收集和利用的重点。学位论文代表不同的学识水平,是重要的文献情报源之一。

它一般不在刊物上公开发表,只能通过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收藏单位和私人途径获得。查找国外学位论文的检索工具有《国际学位论文文摘》(Dissertation Ab-stracts International),由美国大学缩微品公司(University Micro-films Incorporation)编辑出版。

收录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的450余所大学的学位论文文摘和其它各国著名大学的学位论文目录,分A(人文与社会科学)、B(科学和工程)、C(欧洲学位论文文摘)3辑出版。

我国于1979年恢复实行学位制度。北京图书馆、中国科技情报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是指定的博士论文收藏单位。

对于学生来说,视情节严重性会给予处分或者会取消其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对于教师来说,就会取消其导师资格。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终于出“重典”整治学位论文造假:一旦查实3年内可能将不得再申请学位,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受到相应处罚。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论文作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除造假学生受处罚外,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论文造假进行调查认定。如果一个学位授予单位出现多起学位论文或连续出现作假情形的,要受到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核减招生名额等处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受到问责。 文章涉嫌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飞卖或组织论文论文买卖; (二)由别人写为别人写论文或论文代组织写道; (三)切盗取他人的工作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欺诈论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教育部对造假行为绝不姑息,未取得学位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取得学位的,撤销其资格。在职的给予纪律处分。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杜绝这一现象。

教育部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规定

本科论文抽查很严格。

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通知,其中这样写到: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对于本科大学生的毕业论文,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固定比例的论文抽检,且抽检比例不得低于总数量的2%。

这样的决定充分体现出对于教育的重视,也体现出教育部“宽进严出,严进严出”的标准和规范,其目的不言而喻,加强监测力度,提升论文水平。

论文考察内容:

论文的写作就像是一本书一样,有引言有题目还有论证过程,一个论文大概有20多页。这么长的论文主要考察哪些内容,主要有一下几点选题的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这些内容进行综合考察。

本科论文的考察和博士论文考察的方向不一样,博士论文主要考察学生的研究性和创新能力,但是本科论文考察的是学生的基本学习素养和学习能力。

时光的流逝总是让人猝不及防,四年前许多高中毕业生还兴高采烈地踏进大学校园,对未来充满了憧憬,转眼他们就快毕业了,就要开始面临找工作等问题,想要按时顺利毕业,必须先通过毕业论文撰与答辩这一环节。说起毕业论文,想必大家都忘了被毕业论文查重搞得头晕目眩的那段日子了。由于本科毕业生越来越多,高校对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要求也越来越高,那么到底高校对本科生毕业论文查重率的要求是多少呢?

对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查重率,教育部并无统一规定,高校对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查重率应控制在多少以下,由高校自行确定。各学院、系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查重要求各不相同,但对大多数学院、系来说,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查重要求都不会超过30%,只要毕业生交上的论文查重超过30%,无论论文内容如何,都是要求直接退回修改的。还有一些院校和专业要求比较严格,会要求其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查重率低于20%甚至15%。

所有本科毕业生必须特别重视自己的毕业论文查重,查重是检验论文质量的一个最基本的门槛,如果把毕业论文的查重交到学校后却因查重不合格而被退回,很可能会对以后的答辩时间甚至是毕业时间产生影响,建议大家在上交毕业论文前找一个论文查重系统,比如papertime论文查重系统,可以自己先进行查重,直到将毕业论文的查重率降到符合院校要求。

毕业论文查重率标准是怎样的呢?这个问题相信在校大学生都想了解。大家提前对论文查重进行一个了解是十分有必要的,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分别介绍下毕业论文的查重率。第一类:大多数本科论文查重率≤30%即算合格,大多数硕士论文查重率≤20%即算合格。第二类:大多数本科论文查重率超过了30%,但是在50%之内表示有轻度抄袭行为,不能合格;大多数硕士论文查重率如果超过了20%,但是在40%之内表示有轻度抄袭行为,不算合格。第三类:大多数本科论文查重率超过了50%表示有重度抄袭行为,需要着重修改降重;大多数硕士论文超出40% 表示有严重抄袭行为,需要着重修改降重。

肯定是对的,打击学术作假和抄袭是应该得到支持的。关于考察,我觉得更重要的应该是培养能力,通过毕业设计自己去了解如何做研究,从立项到实验到调查再到最后的总结,可以去模仿现有的项目,去提出相应的项目,真正考察的是整个研究和付出的过程,而不是后面那一本几百页的文章。

教育部论文答辩费规定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论文评审费是100元。

今年学校第一年上教育部平台进行学位论文盲审,如果和之前师兄一样的盲审机制,本应是毫无担心,因为之前没有不过的,但是就在送审前一个多月,研究生院通知今年全部送教育部平台进行学位论文盲审,顿时心情不愉快,感到紧张,毕竟没有参考,不知道严格程度,好在结果还好,顺利进入答辩,但也听说我们学院有一二十个没过,要进行二次送审,明显感觉教育部平台严格一点。所以论文一定要自己好好地认真写,格式和排版一定要规范,不要出现错别字,全文逻辑最重要,逻辑最重要。

代笔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一般代写网站上的写手都有共同的套路,也有可能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所以找代笔时最好找到专业机构。

本科毕业论文一般在每千字70元左右,有的甚至能达到150元。硕士论文每千字则高达200-300元, 一篇4万到5万字的硕士论文基本要上万元。

除此之外,自考毕业论文写作都需要缴纳指导费用。

自考答辩,需要缴纳指导费用或者论文答辩评审费无论是在学校报考参加还是通过培训机构,大多数省份是180-240元之间。如果是你要缴纳的答辩费用为指导费,那么这个费用可能是助学自考里的学校收费。除了论文答辩指导费田有些院校将还将竺辩费-般早 200元到600元之间,且体收费根据学院来决定

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1)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 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 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

(2)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 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教育部规定本科论文查重

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查重率要达到多少才算合格?每年都有大量的大学生从大学毕业,因此,这一问题引起了许多大学毕业生的关注。

由于本科院校会规定本科生在毕业时要写毕业论文,学校会对这些毕业论文进行严格的审核,而论文查重就是其中一个关键环节。大学毕业论文达到大学毕业论文查重标准,是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必要条件之一,对大学毕业生来说非常重要。

大多数本科院校都会要求本科毕业生写好的毕业论文的查重率在30%以内,通常这也是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率的最低标准,有些学校设置的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率自然也在30%以内,比如有些学校设置的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率需要在20%之内。

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查重率是多少

要想尽快通过毕业论文查重,本科毕业生在进行毕业论文查重前,必须事先熟悉自己所在学校制定的本科论文检查率合格标准,而且最好提前对自己的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所写的论文重复率情况。

为避免毕业论文查重时不通过,本科毕业生一定要对毕业论文中的重复部分进行修改,以降低重复部分的查重率,从而使整个毕业论文查重的比例降低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论文查重标准范围之内。

但由于不同大学不同专业本科论文的查重率标准存在着差异,为了顺利通过毕业论文的查重率标准,本科毕业生必须根据自己大学的查重率标准来参考。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由于现在全国的高校非常之多,所以对于本科毕业论文的查重率也就没有一个准确的要求来概括,不同的高校对于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率的要求标准是各不一样的,只能说是大多数的高校对于本科论文查重率要求是要低于30%的,如果查重后论文的重复率超过30%的话,那么就会被定位不合格只能返修,如果多次返修依然不合格的话,那么是不能参加论文答辩的,甚至就可能会有被延期毕业的可能。如果论文的查重率低于了30%,那么就可以去申请进行论文答辩了,如果低于15%的毕业论文也可以申请学校的优秀论文评选,这对我们日后进行社会也会有很大的帮助。毕业论文的重复率关系到我们能否顺利毕业,所以我们一定要去认真对待,在刚开始进行论文写作的时候就要去认真写,写完后要提前去查重系统检测下,然后根据查重报告去将论文的重复率降到最低,这样才会加大我们通过学校查重的可能。但要注意的是,当我们在去进行论文查重的时候,要选择一个正规且查重准确的网站。因为我们都是根据查重报告去对论文进行修改的,所以如果我们查重得到的结果不够准确的话,那么势必就会浪费我们宝贵的论文修改时间,可能还会将论文越改越乱导致重复率变得更高。

大学本科论文的查重率需要低于30%。教育部以30%的本科学术重复检查作为最低通过标准。然而,目前,大多数高校要求本科论文的重复率为20%,甚至优秀专业也要求论文的重复率低于15%。在整个论文查重检测阶段,论文初稿是论文重复率最高的部分。一般来说,他们选择性价比高的系统进行查重检测,并通过获得详细的论文检测报告来修改后续的格式和内容。本科毕业生在进行论文定稿查重时,首先要选择与高校一致的论文查重系统,因为不同的论文查重系统由于论文数据不同,论文查重结果会有一点偏差,因此,在进行论文查重时,首先要选择与高校要求一致的论文查重系统。

在当今社会,论文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的主要方法。当学生接受教育时,他们也会有写论文的要求。在论文考核中,查重标准也非常严格。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率是多少? 本科论文的查重相对不是很严格。本科院校的查重要求一般在30%以内。如果论文重复率在30%到50%之间,则应在一周内修改。高校在撰写论文时往往有较长的修改时间。我们可以使用适当的降重方法来减少论文的重复,高校也将为学生提供查重的机会。我们可以向高校申请使用内部查重系统进行查重。 论文查重价格比较高,我们可以用免费查重系统进行检测,比如paperfree、papertime等平台查重,也方便修改。总的来说更划算。修改论文时,一般平台会提供机器降重功能。我们可以使用机器降重来降低论文的重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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