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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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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期刊

法律分析:不享有无理由退货权商品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所谓定作的商品,是指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制作而成的商品。例如,按照某个消费者的身体尺寸和特定的款式制作的衣服、按照某个身体残疾的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制作的假肢。消费者定作的商品,符合该消费者所需,但很难符合其他消费者所需。如果消费者无理由将其定作的商品退货,经营者就很难将该商品销售出去,也就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消费者对其定作的商品,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鲜活易腐的商品。所谓鲜活易腐的商品,是指新鲜、有生命或者容易腐烂的商品,例如鲜花、活鱼等。如果允许消费者无理由将鲜活易腐的商品退货,这些商品在消费者作出退货决定和往返路途的时间内,就很可能死亡或者腐烂,即使没有死亡或者腐烂,其鲜活的程度也会大大下降,经营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消费者对鲜活易腐的商品,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所谓数字化商品,是指包括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在内的可数字化表示并可用计算机网络转输的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报纸、期刊刊登的内容主要是新闻、时事评论等,供人们了解当下或者短时间内发生的事件、舆论走向等。所以,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不仅报纸、期刊超过当日或者一定的时间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且在消费者阅读后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如果允许消费者无理由将交付的报纸、期刊退货,消费者就很容易滥用其权利,在阅读后将其退回,并收回所支付的价款。由此造成的结果是消费者可以免费阅读报纸、期刊,经营者却很难再将退货的报纸、期刊再售出。为此,消费者对交付的报纸、期刊,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在分工越来越细、科学技术发展越来越快的现代社会,商品的种类纷繁复杂,而且新产品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对不宜退货的商品一一列举。为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根据这一规定,除上述4种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衍生问题:消法对退换货是如何规定的?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协会进一步称,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证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是消费者定做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您介绍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因保障公民的物质、文化消费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广义地讲,凡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据不完全统计,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约有160多个。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以及地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经营者是指一切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科技编辑大辞典》中对经营者概念的定义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经济实体的经营人员亦为经营者。”;百度百科更干脆的解释为“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而王加春在《国有资产管理百科全书》中将经营者定义为“在经济领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才能,专门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人。”

经营管理者期刊

不是核心。半月刊,基本属于创收性的,文章较短,一般评职称凑数应急可以。

《经营管理者》创刊于1985年,20多年来每月连续出刊,已出刊300多期。是国内管理类期刊中创刊历史较长、 且仍然保持着创新活力与市场地位的杂志之一。《经营管理者》是一本面向企业中、高层主管的管理专业性杂志, 用朴实的语言为管理者提供务实的管理知识与体验;用专业的运作分析,提示最前沿的管理理念。《经营管理者》既有视野广阔的经济观察,又有注重实证分析的公司报道、运作研判,还特别关注大趋势,更近距离接触一线版本,致力于构筑获得解决之道的阶梯。《经营管理者》以传播高端理念、搭建商端平台、服务高端人群、打造高端品牌为宗旨,秉承求实创新的传统,追踪市场风向,解读财经热点,传递投资机会,倡导时尚生活。是广大学者、管理者、研究工作者以及研究生等各行各业的相关人士发表研究探讨的学术论文综合刊物。

经营者期刊含量在市场上来说,含量还是很高的。杂志简介:经营管理者杂志,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卷首语、国内新闻、公司头条、大家观点等。于1985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 经营管理者杂志是国内管理类期刊中创刊历史较长、且仍然保持着创新活力与市场地位的杂志之一。以专业专心的精神,打造全新的《经营管理者》,奉献给读者一份学习型杂志。也欢迎各位踊跃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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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期刊含金量

一、什么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又称为图书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性许可证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所涵盖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其办理对象是: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二、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只要是经营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以及展销的活动,就必须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总发行: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2、批发: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3、零售: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4、出租: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5、展销: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时限及有效期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各地办理时限均不同);有效期5年。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1、到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注明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者身份证明、工商税务等证明材料。2、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按照规定进行办证,期间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不需要相关费用。3、办理后,办证人领取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4、换证、年检时,需要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部门审批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1、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⑵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又可以称为图书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性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类为“出版物批发”和“出版物零售”。这两种许可证类型主要是业务经营范围不同。“出版物批发”可以做零售和批发业务,“出版物零售”只能做零售业务,不能做批发业务。

1、总发行: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2、批发: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3、零售: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4、出租: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5、展销: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

经营者是什么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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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查询显示,这2本并不是同一本期刊

注意:《经营者》《经验管理者》在网上显示有2个版本,一个是万方收录的  一个是龙源收录的

经营管理者期刊2010

刊名:经营管理者Manager Journal主办: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周期: 半月刊出版地:四川省成都市语种: 中文;开本: 大16开ISSN: 1003-6067CN: 51-1071/F邮发代号: 62-46每版字符:3000字符(含标点符号及空格)创刊时间:1985影响因子:未统计 该刊国家省级经济管理理论重点学术期刊,并被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期刊网、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等多家权威数据库收录 。本刊致力于经济领域研究与管理科学的探讨。在选题上要求突出前沿问题、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兼具学术的科学性和实践的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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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孙路弘. 销售管理高手的孕育摇篮——读《管理销售人员——一种关系管理方法》[J]. 销售与市场, 2005(28):95-96.[2] 李夏磊. 如何管理销售人员?[J]. 当代经理人, 2008(1):116-117.[3] 覃常员. 如何有效地管理销售人员[J]. 商场现代化, 2005(24):39.[4] 杨洋. 市场低迷期代理商如何管理销售人员[J]. 今日工程机械, 2012(19):98-100.[5] 吕木林. 如何管理销售人员及降低销售费用[J]. 经营管理者, 201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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