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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论文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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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论文带文献

相关资料:城市动物园不应消失 中国林业科学院环保所动物学家储教授说,目前,全国不少大城市都掀起动物园搬迁风,这是很有待商榷的,如果是出于商业的考虑,老百姓就更不会答应。 储教授说,城市里儿童、学生多,作为城市动物园,其宣教功能远大于野生动物的传承繁殖功能。若动物园迁到远郊,路途遥远和交通成本的增加,将不利于观 赏、教育;同时,公园的门票肯定也会涨,这是不利于普通百姓消费的。在国外,动物园一般定义为福利性公园,不售票或者收费极少。 储教授说,偌大一座动物园,搬迁一下也很不容易。即使搬到郊外,如果不加强建设,不注意和当地生态的和谐发展,效果不一定就理想,顶多是把(关动物的)笼子稍微放大些。 储教授指出,动物在城市园林集中饲养便于观察,展览方式肯定比郊区好,“放到郊区,小孩怎么找得到?”。他补充,根本上说,城市动物园是不应该消失的,注意动物园自身改造和与周围交通、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老百姓肯定会欢迎的。为什么不提倡参观动物园?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易中天《我们为什么不能虐待动物》初中议论①最近,反对虐待动物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呀?②当年,孟子讲“恻隐之心”,举出的例证,就是齐宣王对一头将死的牛表示“不忍其觳觫(吓得发抖),若无罪而就死地”。牛如此,狗和熊,也一样。③事实上,一个人,如果不把虐待当回事,下一步,就有可能以此为乐。这时,他就会完全丧失了人性。所以,必须反对虐待,反对虐杀。比方说,在不得不保留死刑时,坚决废止凌迟、腰斩、砍头等方式;在无法避免战争和执刑时,决不虐待俘虏和犯罪嫌疑人。当然,也不虐待动物,哪怕它丑恶如老鼠。④只有彻底到连老鼠都能同情,才真正是有恻隐之心。⑤我想起刘瑜的一篇文章,标题叫“老鼠,作为证据”。文章说,有一只老鼠,在厨房里被粘板粘住了,垂死挣扎。这让她想起了另一只也是被粘住的老鼠叫了两天才死去。她还想起自己小时候,有一只 老鼠被邻居老爷爷用开水烫死了。⑥这些事搁在任何地方,可能都稀松平常。灭鼠嘛,好像没什么不对,作者也没说不该。让她受不了的是:一、生而为鼠,并不是它的过错;二、如果一定要死的话,为什么不能让它死得痛快一点,不那么备受折磨呢?文章说:“即使龌龊如一只老鼠,也会痛,也会绝望,也会挣扎。更糟的是,它的痛,也会传染给你。”⑦说实话,这篇文章让我很感动。我没有想到,一个人的恻隐之心竟会及于一只老鼠。在许多人(也包括我)看来,老鼠是肮脏的、丑陋的、作恶多端和死有余辜的。不是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么?既然必须消灭,又何必管它怎么死呢?⑧但我们,不,就说我吧,从来没有想过,生而为鼠,并不是它的过错;也没有想过,即便它罪该万死,也不意味着就该折磨至死。然而刘瑜想到了,这让我感到惭愧。是的,惭愧!因为只有彻底到连老鼠都能同情,才真正是有“恻隐之心”。⑨的确,连老鼠的惨死都于心不忍的人,还会虐待人吗?是心足以王矣(《孟子�9�9梁惠王上》)!相反,一个人,今天能虐待老鼠,明天就能虐待狗,后天就可能虐待人。因此,为了保证人不受虐待,必须反对虐待动物。这不是什么动物福利或者狗权(动物权),反倒是人权,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社会问题。⑩事实上,不忍心其无罪而死,不忍心其折磨至死,正是现代社会法治与人权的心理基础和人性基础。比方说,国际社会一致公认不能虐待俘虏,不能虐待犯人,不能虐待动物。我永远不能忘记中央电视台的一期节目:医学院的学生带着担架,拎着兔子牵着狗,走向实验室。解说词说:担架是为狗准备的,兔子没有,这意味着兔子将不再生还。节目的结尾,是师生们为实验动物建立了纪念碑。每年清明,他们会去献上鲜花。这不是虚伪,而是人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生命尽可能的尊重。要知道,只有尊重一切生命,才能最后真正尊重人类自己。因此,恻隐之心要从善待动物做起。而且,只有当所有人都不再忍心虐待动物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否则,下一个被按倒在床,挖肝取肾抽胆汁的,没准儿就是我们自己。(选自2014年第4期《青年文摘》)1.选文的中心论点是什么?2.选文第①段起什么作用?3.选文第③段主要运用了哪种论证方法?起什么作用?4.针对结尾段,就内容或表达方面提出一个有思考价值的问题。5.在玉林,每年的夏至,吃狗肉品荔枝是20多年来的民间习俗,然而这一习俗受到很多爱狗人士和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质疑和抵制。今年6月21日,因某些“狗贩”虐狗逼爱狗人士高价买狗引发冲突,广西玉林“狗肉节”引发越来越多的争议。对于这一争议,你怎么看?参考答案:1.人要有恻隐之心,恻隐之心要从善待动物做起。2.从当前热点谈起,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引出议论的话题。3.举例论证;真实有力地证明了“必须反对虐待,反对虐杀”的观点。4.示例一:作者认为,构建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前提是什么?示例二:该段在文章结构上起什么作用?5.示例一:我们应该尊重各地的传统风俗习惯,但“狗肉节”这一习俗不宜宣扬。示例二:爱护动物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具体表现。(开放性题目,不设统一答案,言之成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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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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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行为与福利学论文文献

动物福利概念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福利,即无饥渴之忧虑;环境福利,也就是要让动物有适当的居所;卫生福利,主要是减少动物的伤病;行为福利,应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的心情。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本次会议中,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尤其强调了农场动物的福利,指出农场动物是供人吃的,但在成为食品之前,它们在饲养和运输过程中,或者因卫生原因遭到宰杀时,其福利都不容忽视。1822年,被称为“人道的迪克”的理查德•马丁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两年后,在伦敦一家咖啡屋里,牧师亚瑟•布鲁姆召集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 PSPCA)。协会里的专职监察员领取很少的薪水,却工作得非常认真,他们不停地向公众宣传动物福利知识,向学校提供教材,对虐待动物的人提起公诉。1840年,英国女王维多利亚给协会冠以“皇家”头衔。英国爱丁堡大学应用动物行为与动物福利高级讲师纳塔丽•沃伦博士介绍:英国最早的动物福利法案,也是把动物仅仅看作是财产,而没考虑动物本身应该享有的“权利”。1776年,一个叫劳伦斯的人从法律角度提出:没有人因为残忍地虐待动物而受过处罚,他唯一的罪行是侵犯了另一个人的财产。1800年,英国第一个确保动物免受虐待的立法《牛饵法案》被通过。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目前英国正在修改这部法律。除了1911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之外,英国还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运输法案等。这些法律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规定得非常细致,鼓励养动物的人以最好的措施对待动物,对于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别人可以用这些标准起诉你。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1869年的鸟类保护法、1911年的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法律不仅对残忍地虐待动物的人判处刑罚,也不允许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动物额外的痛苦——构成“允许残忍”,也要被判监禁。甚至对饲养以供食用的动物,法律还规定要由专职人员实行“无痛感的”宰杀。在国内法之外,还有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比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后者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屠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缔约各国的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配。这也对欧洲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有相当大的促进。一般来说,欧美发达国家较早开始注重动物福利立法,并能够因时代变化在法律上作相应的调整。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起步较早。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香港就有了法律公告禁止残酷虐待动物,并有针对动物和禽鸟的公共卫生规例。随后,又公布动物饲养规例、猫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直到1999年,港府还颁布了新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律公告,增加修订条款。这些成文法规形成完整的管理之网。台湾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值得借鉴。而中国大陆的相关条例包括: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园条例》(在公园中惊吓、殴打、伤害动物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近年连续出现的“给活猪注水”、“毒死宠物狗”、“宣扬敌对动物混养导致狒狒被老虎咬死”、“硫酸伤熊”等等动物受虐待的事件,频频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人们发现,我们生活的世界竟是这么多动物的苦难场。于是,人们渴望能有一套理念和机制阻止这类事件再次发生。于是,“动物福利”这个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上。人类与动物应当是平等的吗?人类应该满足动物们维持基本生命和健康的需求吗?在人类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是否该以法律约束自己,不给动物带来痛苦?对虐待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人,该不该用法律给予处罚?这些问题在180多年前的英国已明确地写进法律,在今天,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已制定了明确的法律,切实保障动物免受不必要的伤害。现在,“动物福利”成为中国法制化建设中需要引起重视的新问题。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所保护的范围过于狭隘,而且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欠缺。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动物立法已是刻不容缓。人类和自然界的动植物以及其他各种资源构成了我们生活的环境。自然创造了一个物种如此丰富多彩的世界,但是在近40年里,地球上动物种类灭绝的速度已是自然灭绝速度的100—1000倍。而人类的活动是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物种的不断灭绝是环境恶化的表现。人类对待动物的态度体现了人类对于自然环境的态度。不难想象,当我们身边的各种动物变得越来越稀有、最后不断走向灭绝的时候,我们赖以发展经济的基础是不是如同空中楼阁一样变得毫无意义?环境对于人类,如同水之于鱼、阳光之于绿草、翅膀之于飞鸟,恶化了的环境势必显示出它强大的破坏力量,而人类已经在遭到自然的报复。人类发展史不断地从野蛮走向文明。当我们以极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与我们一样具有悲喜感受的动物时,文明仅仅是一个遥远的目标。有人用活生生的牛来喂食铁笼中的猛虎,这种血腥的捕食场面并非自然界中适者生存的法则,这样的喂养方式也是不可取的。调查表明,孩子们对于保护动物理解的程度高于成人,孩子更容易接受人性化的教育方式。一旦随意虐待动物的不良观念在幼小的心灵中扎根,要重新唤起他的爱心,改变暴力对他的影响是很困难的。美国犯罪学家的研究表明,儿童时期虐待动物与成人后犯罪这二者之间有极大的相关性。动物福利同时也关系到经济问题。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出口越来越多。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如果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不按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检验指标就会出问题,而影响肉食品的出口。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不久前欧盟销毁的我国进口的肉食品就是出于这样的原因。过度保护人类自身的眼前利益是一种缺乏长远目光的表现,动物福利立法是人类对于自然界观念的更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翻译The concept of animal welfare by the five basic elements: physical well-being, that is not disturbed by the lack of hunger and thirst; environmental benefits, that is, let the animals have adequate housing; Health and Welfare, the main injury is to reduce the animals; acts of welfare, should ensure that animal nature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psychological well-being, a reduction of animal fear and anxiety.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ly accepted standards, animals were divided into farm animals, laboratory animals, companion animals, working animals, entertainment, six types of animals and wildlife. This meeting, the 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 in particular, stress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welfare of farm animals that the farm animals for human food, but the food before feeding and transport them in the course of, or been culled because of health reasons, the benefits can not be , referred to as "humane Dick" Richard • Martin made "no abuse, and inappropriate treatment of cattle behavior" bill Congress pass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Two years later, a coffee house in London, the Reverend Arthur Broome convened •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world's first animal welfare organization "Association of anti-cruelty to animals" (PSPCA). The association of full-time ombudsman to receive a small salary, but work very seriously, they kept informing the public of knowledge of animal welfare, to provide schools with teaching materials, the people of cruelty to animals prosecution. In 1840, Britain's Queen Victoria to the association of the word "Royal" of Edinburgh, UK Application of animal behavior and animal welfare Natalie Senior Lecturer沃伦博士• Introduction: Britain's first animal welfare bill, but also the animals only as property, and did not consider the animal itself, should enjoy the "rights." In 1776, a man named Lawrence made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no one because of the brutal punishment of cruelty to animals who have been, his only offense was a violation of another person's property. In 1800, the United Kingdom the first animal from abuse to ensure that the legislation "cattle bait bill" was passed. The United Kingdom the current animal protection law was adopted in 1911, the United Kingdom in the process of amending the current law. In addition to the adoption in 1911 of the Animal Protection Act, the United Kingdom have also introduced a number of special laws, such as the Wild Animal Protection Law,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zoo animals, laboratory animal protection law, the Bill of dog breeding, animal transport bills. These laws guarantee against ill-treatment of animals very detailed requirements to encourage those who raise animals to the best measures to deal with animals, who do not meet the legal requirements, and others of these standards can be used to prosecute you. British animal protection laws of more than 10, such as the 1869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Birds, in 1911 the Animal Protection Law, Law on Wild Fauna and Flora and villages, pet law, cockfighting law,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anesthesia, animal abandonment of the bill, animal bill boarding, veterinary law ... ... not only exhaustive, but have been amended. Law not only of cruelty to animals cruel to impose the penalty, nor will we allow the owner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not causing additional suffering of animals - constitute "cruel allow" as well as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Even to the keeping of animals for food, the law also provides full-time staff by the implementation of "no pain a" domestic law, there are a number of international animal protection conventions of the States Parties are bound by a considerable role. For example, in 1976 adopted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vestock," enacted in 1979, "Protection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slaughtering animals" and so on. The latter provides that "Each State Party shall ensure that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laughterhouse equipment and its operation in lin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so that animals from unnecessary pain and to stimulate."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must be matched. This is also on the European animal welfare legislation to promote considerable. In general, European and American developed countries started to pay more attention earlier animal welfare legislation, and respond to the changes of the times in the law would be adjusted to special historical background, China's Hong Kong region, an early start in animal welfare legislation. As early as the 30s of last century, Hong Kong will have a Legal Notice to prohibit the cruel abuse of animals and birds for animal and public health regulations. Subsequently, the animals also announced regulations, Dogs and Cats Ordinance and the Wild Animals Protection Ordinance. Until 1999, the Government also issued a new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Legal Notice, increasing the revised terms. These written rules form a complete network management. Taiwan in 1998, promulgated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This is a comprehensive animal protection laws, with a new clarity of vision and provides a sound, is worth learning from. An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in China include: 1 January, 2003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eijing Municipal Parks Ordinance" (in the park in shock, beatings, harm to animals more than 50 punishable by a fine 100, which constitute a crime according to law be held criminally responsible) and so recent years, a row of "live to the water", "dog poison," "to promote a result of hostile baboons Polyculture animals killed by tigers," "Bear sulfate injury," and so on by the abuse of animals, frequently caused by society and the media attention. It has been found that the world we live in was the suffering of so many game animals. So, people are anxious to have a set of concepts and mechanisms to prevent such incidents from happening again. Thus, "animal welfare" of the word increasingly appear in the beings and animals should be equal right? Should meet the needs of human animals to maintain a basic life and health needs? In humans to meet their own interests, whether or not bound by the law itself does not bring suffering to the animals? Abuse farm animals, laboratory animals, companion animals, working animals, entertainment, animals and wild animals, and that should not be punished by law?These issues in more than 180 years ago, the United Kingdom has clearly written into the law, today,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s been the development of a clear legal,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animals from unnecessary harm. Now, the "animal welfar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legal system needs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new problems. China's existing animal protection laws are too narrow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and the terms of principle, and the lack of development from an environmental point of view, it is imperative animal legislation. Human beings and the natural flora and fauna and other resources which form part of our living environment. Nature has created a species of the world so rich and varied, but in the last 40 years, the extinction of animal species on Earth is the natural rate of extinction rates of 100-1000 times. And human activities are the root causes of this phenomenon. The continuous extinction of species is the performance of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of animals reflects the attitude of the attitude of human beings for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It is not difficult to imagine, when all kinds of animals around us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rare, and finally towards extinction, we rely on the basi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like a castle in the air as to be meaningless? Environment for human beings, like water in the fish, the sun is in the green, the wings of the birds,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shows that it is bound to a strong destructive force, but human nature has been history of human development from barbarism to civilization. When we deal with a very uncivilized way as we do with the resurrection of the animals feel when civilization is merely a distant goal. It was used to feed cattle living in the tiger cages, the bloody scenes of predation in the survival of the fittest is not the law of nature, so that feeding is not an acceptable way. Survey shows that children understand the ext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is higher than adults, children more receptive to humane education. Once free of the bad concept of cruelty to animals in the hearts and minds of young roots, it is necessary to re-draw his love, to change the impact of violence against him is very difficult. . criminologist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childhood abuse and adult animals between the two after the crime that has great welfare at the same time is also related to economic issues. China is a large agricultural country, more and more agricultural exports.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Australia and other countries have animal welfare laws, the rules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lso has a clear terms of animal welfare. If the meat of animals in farming, transportation, slaughtering process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ndards of animal welfare, testing of indicators will be a problem, and the impact on the export of meat products. Such a situation has occurred not long ago destroyed the European Union imports of meat products in China is for this protective of its own immediate interests of mankind is a lack of long-term vision of the performance of animal welfare legislation is the concept of human nature for the update, is a symbol of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progr

动物行为学的论文挺好写的,前年在学校还写过。上网找几篇,有个重点就行了

动物行为学的形成与发展 贾秀英 20世纪60年代以来,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就受到各国科学家的关注。欧洲的一些动物行为学家对动物行为研究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7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动物行为研究重要性的认识,有关的科研项目日益增多,动物行为学已成为生物学中极为活跃和重要的一个分支学科。它除了研究动物行为本身外,还把研究内容从行为维系群体的作用,扩展到行为的个体发育进化史、行为的控制及社会性组织等方面。通过这些研究,使动物行为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已逐渐发展为一门不仅涉及行为学,而且涉及到生态学、生理学、心理学、遗传学、进化论、社会学和经济学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一、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历史20世纪以前是动物行为学的萌芽时期,是动物行为学经历的一个缓慢发展的阶段。早在旧石器时代(34000~10500年前),人们开始注意观察周围的动物,随着动物家养的开始,人类也需要了解动物的生活周期和行为。在文明时代的早期,古埃及人开始尝试人工孵卵。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384~322BC)开始了观察、描述动物行为的新纪元。在他的论著中,记录了540种动物的生活史和行为,对后人关于生命的认识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7、18世纪,研究动物行为的人更多了,开始了比较不同物种行为的研究和行为的理论探讨。如德国人约翰(Johunn Pernaller)研究了不同鸟的行为差异,涉及取食地、社会行为、筑巢、领地、季节性羽毛色彩变化、迁徙、鸣叫和育雏等方面。法国的勒雷(Chorles George Lereg)对狼、狐的捕食行为及野兔的恐惧表现有过生动的描述,提出了动物依靠它们的记忆和生活经验能够聪明地生活。1859年,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的发表,对动物行为学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人类的由来》(1871)一书研究比较了人与动物,及本能行为。19世纪末,人们使用述宫,研究老鼠的学习行为。劳埃德( MOrgun)研究鸡的本能、学习、模拟行为。现代行为学中许多术语,如Behaviour(行为)、Animod Behaviour(动物行为),都首次出现在他的论著中。20世纪是动物行为学迅速发展和真正延伸的世纪。霍布豪斯(Hobhouse)在1901年发现了猴及其它动物能使用一定的工具(棍、箱子)得到食物。1906年,动物学家詹宁斯()对原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研究,写出了《原生动物的行为》一书,这是第一本专门论述动物行为的著作。柏林的海因罗特(Oskar Heinorth)在1871年至1945年间,详尽研究了多种鸭、鹅,比较了它们的运动方式、解剖学特征、社会行为、鸣叫及繁殖行为,并且发现了灰雁从孵卵箱中孵出后的印记行为。他独自阐述的同源性学说,现在还被许多人认为是行为学真正诞生的标志之一。动物学家罗曼内斯( Reimarus)发展了达尔文的思想,并正式建立了比较行为学这一学科,为现代的行为生物学奠定了基础。随后摩尔根()和杰姆斯(),以及劳埃波()等都在方法、概念上对行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1931年至1941年,欧洲著名的行为生物学家廷伯根和劳伦兹在自然和半自然条件下对动物进行了长期的观察,发表了诸如“社会性鸦的行为学”、“鸟类环境世界中的伙伴”、“关于本能的概念”、“对雁鸭类行为的比较研究”等论文,建立了物种的行为图谱,发现了所研究的行为型的功能。提出了显示、位移、仪式化等等新概念和新的研究课题。特别是劳伦兹提出的“印记”这一术语,极好地说明了先天性和后天获得性行为的结合问题。在行为分析、行为生态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二、动物行为学的现代进展近年来,动物行为学的研究获得了蓬勃的发展,主要是把动物行为与生命科学中许多其它的许多分支学科相互渗透在一起,形成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完整、系统地阐述动物行为的原因、机制、发生或发育。进化与适应功能等问题。动物行为学的分支很多,不可能在此全面论述,本文仅以行为遗传学和行为生态学为中心,作一简要介绍。1.行为遗传学 行为遗传学是用遗传学方法研究行为的遗传基础。自1960年,美国学者Thompson第一个总结了有关资料,写成《行为遗传学》一书,从而宣布这一新学科的诞生。其后,相关研究大量涌现。10年以后,一份专业期刊,《行为遗传学》问世。1967年,Benzer第一个通过人工诱导和选择的方法得到了果蝇的行为突变体,从而为行为遗传学的研究开辟了道路。从此以后,行为突变体的研究很快在果蝇、线虫、草履虫、细菌及其他生物的研究中大量开展起来。目前,已在分子水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作行为基因的分离、克隆和转移的研究。行为遗传学为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天地,对于阐明行为遗传的规律和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2.行为生态学行为生态学主要是研究生态学中的行为机制、动物行为的生态学意义和进化意义,在理论及方法论方面是动物行为学中发展最快、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行为生态学主要涉及到取食行为生态学。防御行为生态学、繁殖行为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时空行为生态学(如栖息地的选择、定向和导航、巢域和领域现象等),以及行为生态学预测等内容。其中,在社会生态学或社会生物学方面,近年来取得了突出的进展。对鸟类社会行为的研究、(1974)对人类社会行为的研究,以及 Frisch对蜜蜂社会行为的研究,奠定了社会生物学的基础。1975年, Wilson出版了《社会生物学》一书,系统地介绍了这门学科的观点、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社会生物学把达尔文自然选择的概念应用于社会行为的研究,又把生态学、行为学、遗传学和进化沦加以综合,提出了内在适合度和亲缘选择的新概念。这些新概念把社会行为的研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目前,这一领域所展示的迷人前景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尤其是关于行为经济学和进化稳定对策(ESS)的研究,正显示着强大的生命力。尽管在我国这一领域还几乎是个空白,但随着这一学科的迅猛发展,也必将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巨大兴趣。动物行为的研究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描述性的,在理论研究方面,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与国外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到目前为止,国内仍没有形成专门的动物行为学教材、期刊。但据已公开发表的有关论文和资料显示,我国在动物行为某些领域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我们的世界因动物而丰富多彩,满足我们情感的需要。我整理了动物科学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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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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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畜牧兽医领域有着长足的进步。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畜牧兽医专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畜牧兽医专业论文题目(一) 1. 外种猪配种技术初探 2. 浅谈猪的发情鉴定(配种或分娩)技术 3. 提高猪的人工授精受胎率的方法研究 4. 浅谈家畜的配种繁殖技术 5. 家畜精液保存技术的应用 6. 四川畜禽品种资源调查 7. XX地区畜禽改良现状的思考 8. 畜禽引种的注意事项 9. 电子计算机在配合饲料生产中的应用 10. 饲料安全及控制措施 11. 反刍动物(牛)饲喂尿素的效果分析 12. 饲料霉变的危害及控制技术 13. 如何控制动物生长中的钙、磷营养 14. 试述单胃动物蛋白质营养调控技术 15. 新型蛋白源饲料研究进展 16. 中草药添加剂在饲料中的应用 17. 城乡统筹和农村建设发展对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影响 18. 传统养殖与现代养殖的比较研究 19. 粮、果(草)间、套、轮作模式探讨 20. 栽培苜蓿对土壤中氮含量的影响 畜牧兽医专业论文题目(二) 1. 有机酸在畜禽生产中的应用 2. 益生菌的营养和免疫特性及应用 3. 饲料酶制剂在饲料工业中的应用 4. 营养保健添加剂在畜禽生产中的应用 5. 浅谈饲料转化率及影响因素 6. 我省饲料业的生产现状与发展趋势调查报告 7.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及防制对策 8. 禽流感的现状及预防 9. 鸡马立克病的流行现状及对策 10. 鸡球虫病的防治 11.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的防治 12. 我国养兔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13. 如何加快养兔业产业化进程 14. 我国兔病流行状况及防制对策 15. 浅析农村散养肉兔的利弊 16. 肉兔发情鉴定及配种技术分析 17. 夏季预防家兔中暑的技术措施探讨 18. 兔产品开发与利用现状 19. 提高獭兔养殖效益的综合措施 20. 冬季影响家兔生产的因素及对策 21. 兔常见脱毛症的预防与治疗 畜牧兽医专业论文题目(三) 1. 菌糠饲料深加工利用研究 2. 宰前使用不同饲料添加剂对猪肉质性能参数的影响) 3. 能量和赖氨酸水平对妊娠母猪性能的影响 4. 粗纤维的营养作用及在生产中的应用研究进展 5. 导致动物贫血的营养因素及其防治措施 6. 佝偻病和软骨病的诱因和防治措施 7. 高铜在养猪生产中的应用现状分析 8. 断奶仔猪的日粮配制技术 9. 农村种植优质牧草与养畜情况调查 10. 青贮饲料的制作及应用 11. 酒糟在饲料配合中的应用 12. 动物饲料与禽产品安全关系 13. 饲料加工对畜禽产品营养价值的影响 14. 浅谈中国饲料行业的状况 15. 浅谈当前饲料市场营销创新 16. 农村饲料配合技术的应用及效果。 17.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料或添加剂)在农村畜禽生产中的应用。 猜你喜欢: 1. 畜牧兽医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2. 有关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论文 3. 畜牧兽医毕业论文题目 4. 专科畜牧兽医毕业论文 5. 关于畜牧兽医论文范文

龟的影像学和血液学研究摘要:龟鳖以颈和四肢的伸缩运动而产生呼吸,先呼气,后吸气,这种特殊的呼吸方式叫做“咽气式”呼吸,简称龟吸。应用现代先进的医疗诊断技术,我们对1只缅甸陆龟进行螺旋CT、磁共振成像(MRI)和磁共振血管造影(MRA)检查,发现龟背甲下方左右各有1个大气囊,腹甲上面的软组织有胸主血管和腹主血管。影像学研究和解剖对比分析,我们发现龟肺发育不良是咽气式龟吸的基础,不健全的龟肺决定了龟的新陈代谢必然缓慢。对龟的血液成份进行定性定量测定,发现龟的红细胞大而有核,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缺如,这是龟血的奇异现象,我们获得的宝贵资料,对探索乌龟新陈代谢缓慢和长寿机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关键词:龟螺旋CT MRI 医学检验 应有螺旋CT、磁共振成像(MRI)和磁共振血管造影(MRA)的先进医疗诊断技术,我们对1只缅甸陆龟进行影像学检查,龟的呼吸系统做了影像学研究和解剖对比分析,并对龟的血液成份进行了测定,资料报道如下,供同道们参考分析。 1、科研目的: 了解龟体软组织结构,对龟的呼吸系统进行影像学研究和解剖对比分析,探索乌龟新陈代谢缓慢的机理。 2、实验材料: 缅甸陆龟又名象龟,俗名Elongated tortoise(拉丁学名Indotestudo elongata),属龟鳖目、曲颈龟亚目、陆龟科、缅甸陆龟属。实验象龟体重3000g,头项部淡黄色,有对称鳞片,吻印,上喙略勾曲,鼻孔粉红色,背腹甲被覆角质盾片完整无损。背甲隆起光滑平坦……

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1.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转让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3.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二)扩大并明确《物权法》对动物资源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动物资源保护范围规定狭窄、混乱,历来为环境资源法学者所诟病,《物权法》在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同样存在缺陷。首先,《物权法》对其所保的动物资源的概念及范畴语焉不详。其次,《物权法》沿袭了我国对于动物资源一贯的等级保护,并无进步可言。事实上,处于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明显侧重保护“濒危物种”,而不能满足全面保护动物资源的需要。第三,《物权法》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动物资源缺乏所有权规定,却在其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于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不能为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及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动物资源的权属包括以下几类: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动物明确属国家所有;2.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国家所有;3.水生非保护动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权属,实践中将水生非保护动物作为其所生活的水域、滩涂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取得承包权或行政许可以后,通过养殖、捕捞等手段取得水生动物的所有权;4.对除上述动物以外的非保护动物,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物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这种极端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实践中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有所冲突,不利实现保护动物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资源权属体系是凌乱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物权法》应扩大对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而不落等级保护制度的窠臼,改变动物资源所有权规定不周全的现状。同时,《物权法》应当注重对非保护动物的权属设置,现有的非保护动物如果保护不力就会成为未来的濒危动物,必须在保护其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强调合理有限地利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础。我们建议按对非保护动物的利用途径将其分为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 (三)扩充与动物相关的用益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且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物权法》中确立的动物资源用益物权方式只有养殖权、捕捞权两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养殖权、捕捞权针对的都是水生动物,对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方式完全没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没有涵盖已有法律中规定的动物资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权法》不承认以上权利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获得上述活动许可的权利人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又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应当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水生、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种类,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野猪、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我国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甚理想。据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规定了因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是,对于“三有动物”、非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数,仅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多数地区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之后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赔偿主体不明。法条中规定的“当地政府”到底指哪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级政府对索赔的当事人推诿搪塞的现象。《物权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第一,确认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管领下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理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给以足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第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就不能只由少数地方、少数人来承担。因此,赔偿应以中央财政支付为主,以地方财政为辅。我国现实情况是,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实力差异,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也存在明显差距。国家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水平具体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赔偿比例。

动物福利相关的论文题目

Jill Robinson女士所创立的亚洲动物基金是一家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的基金会。而全球的动物福利组织(以及更加激进的动物权利组织)与动物园的斗争由来已久。 其原因主要是动物园本身对动物福利的影响的巨大争议。这里并不仅仅是把动物关起来不自然这么简单。 从下面这篇报告的节选中你便可以理解这种争议。 动物园的真相 人们在态度上,对于将动物关在动物园里这件事情的看法已经有了改变。无庸置疑,这种态度上 的转变,已使人们得以重新评估传统展览式的动物园--它们早已过时,却仍可在世界各国经常 见到。 已经有相当多的文章讨论和反对动物的人工圈养,动物福利团体试图改善传统动物园的状况,有 些动物园的经营者亦做如此尝试--至少表面上是如此。为了要替动物园的存在做包装,动物园 经营者企图说服大众,宣称「动物园真的是一个保育中心,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拯救濒临绝种动 物」。 英国世界动物保护协会(The World 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WSPA)和生而自 由基金会(The Born Free Foundation;BFF)决定检验动物园经营者此种说法的可信度究竟有多 高。我们将检视现代动物园的所有议题,他们可以被接受的情况是如何?并且我们要问,难道动 物园宣称自己具有「娱乐、教育、和保育」功能,就足以认定让数目多达500万,被囚养的野生动 物忍受巨大痛苦是应该的吗? 这份报告揭示许多令人不安的现象,说明即使全世界各地的主要动物园,都能够百分之九百的改 善它们在保育濒临绝种野生动物的表现(这当然很不切实际),也只能对我们已知濒临绝种动物 数量的三分之一有所帮助而已。 我们的结论是: 即使「真的」是为了「物种的保护与复育」这个值得做的目的,保育类野生动物的人工圈养,最 多也不过是扮演一个稍微捱上边的角色而已。绝大部份的动物园在教育大众如何帮助保护和复育 野生动物这件事上所做的,可说是微乎其微,但却造成圈养动物生理与心理上极大的痛苦。 我们相信每一个关心动物福利与保育的人,对于动物园议题的相关论辩,都能有所贡献。希望这 份报告能对这样的论辩有所帮助,并且有助于我们为未来寻求一套可行,可持续,以及充满同情 与慈悲的保育策略。 Andrew Dickson(1994) Will Travers(1994) 英国世界动物保护协会(WSPA)总裁 生而自由基金会(BFF)总裁 BFF与WSPA的建议摘要 有关动物福利的建议 立法改善动物园,以便: 1.设定实际可行的最低动物福利标准。 2.设立证照制度,包括营业执照,繁殖执照,及具强制性且可受公众信赖的员工训练计 画。 3.设置「动物护照」制度,让动物园内每一个体野生动物的转让、交易、交换或淘汰都 能「有稽可征」。 4.订立「善后基金」条款--每一个动物园都必须缴纳,以便在动物园关闭后的一定期 限内,确保善后工作与动物照护能持续运作,避免动物园的关闭造成园内动物不必要的痛苦。 5.成立全国性的顾问咨询委员会--由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或人道团体代表、动物 园管理专家、动物行为及心理学家组成--针对紧急状况,拟定动物伦理纲领、管理程序与运作 准则(Code of Conduct)等,以保护被囚养的野生动物。 有关动物保育的建议 1.拟定一套计划,采取预防性措施,以支持及「培力」在地住民,共同投入保育工作和重视当地 野生动物资源,作为全球保育策略的主要动力。 2.世界各国和国际间应将--重视的对象与与资源的投入--转向野生动物栖地的保育工作上, 如果适当的话,应包括「栖地域内(in-situ,以下例此)」的人工繁殖与复育工作。 有关教育的建议 1.动物园的教育,不应建立在野生动物的囚禁上,而应着重于生态体系的保护。 2.动物园的教育,应发展成为与野生动物保育及保护动物栖地环境有实际的连结。 3.动物园的教育,必须对未来能够「未雨绸缪」,鼓励民众实际参与「问题的解决」, 而不是教他们「袖手旁观」。 BFF与WSPA的理念与挑战 理念 最适合野生动物保育之处为动物原来的自然栖地,BFF与WSPA倡导将囚养动物的资源移转至「栖地 域内」的保育工作上。 绝大部份动物园内的动物只是提供人类娱乐而已,BFF与WSPA反对将动物囚禁以提供人类娱乐。 大部份动物园内被囚养的动物几乎没有动物福利可言,BFF与WSPA完全反对此种不必要的动物凌 虐。 以动物园为保育动物的手段,就算倾全力而为,对于动物物种保育的成效也是微乎其微。 现行动物园的教育价值,只是更强化人们对于野生动物加以囚禁、支配与控制、玩弄与戏耍的态 度,以及贬抑野生动物生来具有的价值。BFF与WSPA支持发展「无动物教育」(non-animal education),且应专注于野外保育和对生态系的全面了解。 对动物园园长的侃σ膳c挑战 将动物关在动物园里,真的有助于保护生态体系,以及栖息其中的动物吗? 1.你用了多少资源在「栖息地内」野生动物的复育和保育工作上? 2.你有什么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支持你将动物囚禁在动物园内? 3.动物没有适当的生理、社交与环境条件,还应该被囚禁吗?你提供给那些被囚禁动物 应有的条件了吗? 4.如果你的动物园圈养了许多并未濒临绝种的动物,或是不属于「人工繁殖以及复育」 计划内的动物。请说明你的动物园内有多少这类动物? 5.展示这些「被活生生囚禁」的动物,对于你的动物园而言,比去保育物种和生态环境 还要重要? 6.对于每一动物个体的生命和福利,你的动物园有加以重视和推吗如果你不能充份、具 体地回答这些问题,那么你的动物园完成了什么样的工作? 概述 这份由WSPA与BFF所作的报告,是为了检验那些支持囚养野生动物的理由,衡量那些动物被圈养的 环境状况,与囚养动物福利相关的保育与教育议题;并将动物园、狩猎公园、野生动物园、和动 物庇护所自己所宣称的角色功能作一比较。 WSPA与BFF所关切的是: ‧每一个体动物的生命品侃Α? ‧野生动物及其栖地的保育。 ‧灌输尊重所有生命的观念。 WSPA与BFF坚信,动物园是: ‧每一个体动物的生命品侃Γ�驯粻奚�阶屃薯o法接受的程度。 ‧对动物物种的保育成效微乎其微。 ‧就实际来说,只是个提供娱乐的场所。 而动物园: ‧圈养动物的环境连最基本的动物福利或自由都无法提供,例如动物得以寻求隐密性的 机会,或是表现正常行为的能力。 ‧对于保育濒临绝种的动物与保护野外自然环境,没有任何重要的贡献。 ‧以误导社会大众的方式持续展示各种动物,导致人们对于每一个体生命需求的敏感度 降低。 WSPA与BFF反对为了娱乐目的囚养野生动物。 只有在下列因素成立时,才能接受动物被圈养,当: ‧动物的生理与心理健康被当作是最优先,最重要的事。 ‧纯粹是为了保持濒临绝种野生动物的数量; ‧或当动物丧失了在野外求生的能力,圈养在动物庇护所内是人们所能提供的唯一选 择。 帮助有问题之动物园内的动物 英国世界动物保护协会(WSPA)和生而自由基金会(BFF)已经直接投入了救助动物园内动物与使 其恢复身心健康的工作,对于这些困难重重的工作,我们都有第一手的经验。 1991年,波湾战争(the Gulf War)结束之后,科威特(Kuwait)动物园内的动物又病又饿,由 John Walsh 带领的WSPA小组,提供食物、医疗、和技术上的支持,并发现许多动物被伊拉克 (Iraqi)军队吃掉或当靶练习射击,Azizor是一只唯一幸存的大象,它的肩膀受到枪伤,在兽医 的照料下已完全康复。 1993年,WSPA在地人员揭发扎伊尔共和国(Zaire)Kinshasa动物园已完全荒废的消息,相当多的动 物包括熊、猩猩、和狮子全身布满发炎的伤口,且睡在自己的粪尿上。WSPA设立了一个兽医诊 所,提供动物园医疗需求、动物照护、及清洁所有动物笼舍。 同年,WSPA接获有关乔治亚共和国(Georgia)Tbilisi动物园内老虎命运的报告。当WSPA的救援 小组到达动物园时,这只名为Masiya的老虎身体仅有六英吋宽,就像动物园内其他大多数的动物 一样,她正因为饥饿而慢慢地步向死亡。Masiya和园内其他动物都因及时得到救援食物,而渐渐 恢复健康。WSPA的代表后来与乔治亚总统Eduard Shevardnadze会晤,以确保动物园腐败、贪污的 职员已因挪用公款而被解雇。 1993年严冬,在亚美尼亚共和国(Armenia)的Yerevan动物园内,有不少动物被冻死,而大象的 尸体被拿去喂给其他动物,在亚美尼亚内战与经济萧条之时,WSPA提供燃料给动物园,使园内一 息尚存的动物能保持温暖。 Gaya是罗马尼亚(Romania)的最后一只大象,被链子锁住好多年,孤单的在砖造的房舍内度过长 达数月的严冬。BFF顾问劝服了政府和动物园管理当局,解开锁着它的铁链,改善它的食物,装置 温水冲洗设备,最后打开房舍的门,让它在围栏里自由自在地在房舍内外走动。 1988年BFF出版欧洲最完整的动物园索引,包含了欧洲所有的动物园,同时另有一系列的研究案例 与建议,都被用于拟订欧盟动物园法草案(the Draft EC Zoo Directive)。此一法规若能落实 执行,将会为动物园内动物的福利带来极大的影响。 BFF与WSPA都是在为减少全球动物园内的动物受苦而努力,不过很显然的,许多动物生命品侃Φ母? 善是极有限的,我们相信这对绝大多数动物园内的野生动物而言,也是如此。 WSPA与BFF积极保护动物园内动物的这个事实,并不表示我们支持或包庇动物园,刚好相反,我们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动物园内动物的苦难。 透视历史 动物园的发展 野生动物的展示,最早可以追溯到埃及法老王时代。而动物园(Zoo)的概念则是十九世纪初期才 真正开始出现,当时仅有少数欧洲城市设立动物园。巴黎、维也纳、都柏林、和伦敦,被普遍认 为是最早开始有「现代」动物园的城市。伦敦动物园协会成立于1826年,其「宗旨」(mission statement)将设立动物园的目的简化为:「动物学和动物生理学的进展,以及引介动物王国中新 而令人好奇的课题(Subjects)」。 此后动物园断续设立,但以1950和1960年代的数量最多。当各地市政当局要求「政绩」,或是商 人想要追求利润时,动物园就成了大量金钱投入的对象。 曾经是国家、城市和少数有钱人禁脔的动物园,现在成了全球已开发和许多开发中国家不可或缺 的一部份。 在数量不断增加的那几年间,动物园基本上只是休闲设施--展示动物以满足大众的好奇心;即 使是那些历史悠久、号称以科学为基础所建立的动物园,亦极少关心较为严肃的议题。例如光是 研究如何在人工圈养环境中,更为成功的繁殖或是维持野生动物物种;却几乎没有一个动物园, 能将眼光放到他们的小圈圈之外,而注意到他们对野外自然环境的责任。 在1970-80年代间,有三个因素与人们对抗和挑战动物园的省思态度有关: (a) 拍摄精致的自然史电视纪录片,传达了对自然较为正确的诠释。 (b) 旅游延伸至全球,使得许多人较过去有更多的机会,能够观察、了解与欣赏生活在自然栖地 中的野生动物。 (c) 研究造成动物园内动物刻板行为的资料越多,对圈养动物福利的认知越增加。 这些与动物福利、保育与教育相关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侃σ蓜游饭@是否可以被接受(见表 一)。 【表一】 * 1994年英国民意调查(Grossbow Research) Grossbow 研究公司于1993年进行一项独立的民意调查,以下为抽样访查1,009位民众的结果。 88%的人同意:去动物园的主要目的是娱乐。 82%的人同意:现在比十年前有更多的人关心动物被囚养在动物园里。 62%的人同意:动物园内动物在生理与心理上皆承受痛苦。 51%的人同意:如果他们知道动物园对于野生动物保育只有微乎其微的作用,他们将不再去动物 园。 并且: 去国家公园(National Trust properties)的人数为去动物园人数的三倍。 去主题公园(Theme Parks)的人数为去动物园人数的两倍。 在过去十年里,有许多团体以伦理和实际的考虑来批判动物园。表现卓越的团体包括Zoo Check (动物园检查组织,当时隶属BFF)和WSPA。在众多指责之下,动物园业的策略家和一些动物园, 曾试图重新评价动物园的角色,以及重新界定它们的目标。这些新的评估结果都已收录在1993年9 月出版的《世界动物园保育策略(the World Zoo Conservation Strategy)》中。 动物保育和全球环境 1992年被当作是保育分水岭--全世界在政治上认同动物保育和需要可持续性的经营自然资源。 1992年6月在里约召开的地球高峰会议(Earth Summit),第一次将此议题放入国际政治的议程 上。此议程的关键在于,有超过150个国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上,承诺将率先从事动物保育、保护、和维护世界生物物种歧异度的工作 (见表二)。 【表二】 生物多样性公约 签定:1992年6月 主要目的:阻止全世界动植物物种,和基因资源的丧失 有超过150个国家签署协议 签署义务:拯救和加强各签署国在其辖区内的生物物种歧异度,并拟定全国性的相关计划和程 序,与分享资源,以协助计划的实施 开放签署时间为1992年6月5~14日;签署国有157国 (世界动物保育监测中心World Conservation Monitoring Centre , 1994) 动物园的保育目标 「跟一向被虚构的说法相反的是,大多数在动物园内工作的人,都认为那些野生动物应该生活在 野外,除非将它们囚禁在人工圈养环境的作法,可以合理显现出动物灭亡与存续的不同。在这个 专业圈子里的人已能认知到,在动物自然生态体系外的繁殖计划,最多也只不过是『花钱买时 间』」而已。」(Lindburg , 1993) 世界动物园组织--国际动物园园长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Directors of Zoological Gardens--IUDZG)和国际自然保育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的圈养繁殖专家小组(the Captive Breeding Specialist Group--CBSG),于1993年9月出版《世界动物园保育策略》。这份文件被当作是一个基础,替 未来的动物园设立了一套议程与架构。它尝试从量和侃Φ慕嵌龋瑸楝F行全球动物园的状况下定 义。它所呈现的数据显示动物园为世界的潮流,它强调以动物园现行和潜在的保育角色为中心主 题,以作为未来工作的策略。这份《世界动物园保育策略》可以说是动物园产业的公开宣言。 然而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确定动物园业者们所展现的有意义、很重要、且适当的方式,确实符 合全球生物物种歧异度的保育工作。(见表三、四、五)【表三】 《世界动物园保育策略》的保育目标 (i)积极透过各种协调合作方案,支持濒临绝种动物的保育工作,透过栖息地域外(ex- situ,以下例此)与域内保育方式,保育自然栖地、生态平衡(biotopes)及生态系。 (ii)提供支持和设备,以求增加有助于动物保育的科学知识,并提供相关知识与经验给保 育小区。 (iii)促进政治与社会大众对于保育的需求、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以及创造人与自然间的 平衡有所认知。 【表四】 《世界动物园保育策略》的相关资料 估计全球有10,000个动物园。 估计有1,200个「core」动物园。 估计有3,000种脊椎动物圈养在「core」动物园中。 估计有619,000,000人次去过「core」动物园。 注:「core」动物园被定义为--受到认可的动物园联盟或协会会员,或是有潜力加入联盟的动 物园。 如果我们根据《世界动物园保育策略》的表面价值,就轻易的接受了它和它所宣称的目标,将会 是一个错误。本报告的部份目的就在于评估其所提出的说法和愿望,以了解其可行性和务实性, 并藉以确定它真的能够「呈现」未来动物园的蓝图。以下就是我们评估与分析《世界动物园保育 策略》的立论基础: ‧生物物种因为人类的活动而加速消逝。 ‧有一项全球性的承诺--原则上--维护地球上的生物物种歧异度。 ‧动物园宣称可以拯救数千种生物物种。 ‧以这样的「宣称」为基础,动物园将需要,而且将消耗大量的资源。 社会大众和他们所选出的民意代表,必须决定是否应该继续支持动物园「产业」,或必须发展和 实施其他替代方案。在国际动物园新闻(International Zoo News)的社论中John Aspinall说: 「唯一在伦理上可为今日动物园辩护的理由是,以复育的观点来繁殖濒临绝种动物物种。」 (Aspinall , 1991 , Director/Owner Howletts & Port Lympne 动物园园主兼园长) 动物园内动物福利的考虑 动物园适合被囚养的动物吗? 在里兹的橡树路上(Oakwood Road,Leeds)仍旧保留的熊坑(bear-pit),是一个令人伤痛的记 忆,象征过去所有动物园用来囚养动物的极度简陋的设施。当动物园的动物增加时,即依种类分 类囚养,诸如猴园(the monkey house)、鸟园(the bird house)、爬虫类动物房(the reptile house )等,都是我们所熟悉且仍为全世界动物园通用的圈养方式。 民众到了动物园不喜欢透过笼子观看动物,园方就将栅栏改为玻璃幕或是壕沟,而为了满足建筑 师的野心或降低管理成本,动物的需求就被放在其次。这种发展趋势所引发的问题,通常也意味 着动物园对于圈养动物缺乏足够相关知识。 前伦敦动物园总建筑师约翰‧图维(John Toovey,1994)即曾建议: 「动物园的管理品侃Γ�捎善涮峁┙o动物的设施标准来衡量,而这类设施对动物来说,最好也只 不过是个展示台,但最坏则是个炼狱。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任何一时期的动物园,对于动物的需 求取决与否,皆以人类的观点作标准,此点由其矫饰的建筑设计便可得知。例如,一度在西方国 家动物园内流行的印地安式,或古埃及式的”神殿”,或者是今日的”非洲”印象,则被用来代 表外来种动物。甚且更为不幸的是,动物园建筑常被市政府或国家当作炫耀的工具,其原来真正 应有的功能却被忽视。」 动物园造成圈养动物刻板且不正常行为的原因逐渐被认知后,在不同的程度上,促使了圈养环境 的丰富化:例如放置可让动物攀爬的物体,可让动物游泳戏耍的水池,或是可供动物把玩嬉戏的 玩具。 环境和行为上的丰富化,意谓动物对于自己的日常生活,能够有较多的掌握。这可不是动物园的 选择之一,而是动物园必备的条件。这既不是一个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答案,也不表示动物园因 此就有足够理由可以圈养动物。 经过完善设计的丰富化环境,可以降低动物无聊的感觉,减少动物不正常的行为,但若缺乏妥善 完整的计划,这种效果也只是暂时的。 大自然本身自是丰富多变,但笼子、围篱、和栏舍等设施,无论如何「天然化」,都很快就会出 现生态「停滞」现象(ecologically stagnant)。因此大部份环境的丰富化必须持续进行,也需 要引进具有想象力的技术--蚁丘、树脂枝干、可采蜜的树、叶子、树枝、以及将食物藏起来让 动物自行觅食等等。然而这些措施或方法是否有效,端赖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的动机及其投入程 度。有时候,「丰富化」也需要重新考虑、重新安排、重新设计,以免失去作用。行为和环境的 丰富,只能被视为一项减低囚养环境人工化程度的尝试,其或可能改善动物的生活品侃Γ�欢�@ 些技术的功能仍然有限。 Toovey(1994)即曾表示:「在已开发国家中,大部份游客可以在电视上--甚或一些人可以在 野生动物保护区--见识真正的『野外』,而现在则期待和想要一个『自然的』动物园。但是动 物园却是一个全然人工化的地方,就算创造了一些『野外』的效果,也只是表面装饰而已,它完 全不可能顾及那些被圈养动物的需求,更别说提供一个『自然』栖地和生态环境了。」 即使在欧洲动物园里,属于社群性动物却被单独圈养的情况已降低,大多数动物仍与自然隔绝, 被限制于大部分是人工化的环境里,排除了不同物种动物之间的互动。 部分动物园动物圈养空间的改善,有助于减轻动物的痛苦,但是大部份的栏舍依然忽略了基本的 动物福利原则,以致造成动物的不舒服、紧迫和生病。原因是: ‧游客对动物的各种侵犯和骚扰。 ‧栏舍的型式和大小显示不尊重动物也需要有隐密性、不尊重动物的社群性行为,以及 安全防卫距离与空间。 ‧栏舍是了无生趣的设施,导致动物不自然的刻板行为;并且 ‧动物被迫与同类动物、或他种动物、或自然环境隔离;甚至无法接萤π迈r的空气。 空间的品侃��稇魞然骅敉獾膭游镎故径际潜匾獥l件,能够防止日晒雨淋,有足够休息的地方是 最基本的需求。对于树栖和飞行动物而言,则必须有足够的空间,不论是在地面上或离开地面, 它们都要能够充份垂直和平行地移动;对有蹄动物而言,它们则需要较多平坦树少的空地;鸟类 则需要较多的枯树,以满足它们适度的自然行为和生活品侃Α? 任何宣称以「栖地域外(ex-situ)」圈养繁殖方式支持濒临绝种动物保育工作的动物园,都必须 对每一种动物在野外环境的自然生态、栖地、与社群性作全盘考虑。只有如此,动物园才能了解 如何满足被圈养动物的基本需求,游客的需要则在其次,并要求设计师和建筑师依此原则规划或 施工。 这些原则并非新创,但大部份动物园都只是嘴巴说说而已。动物园根本无法满足动物对于足够的 空间和其品侃Φ男枰�? 虽然有足够空间的动物可能足以发展社会行为,或建立属于自己的领地;但是单从「量」的角度 来看圈养动物的生活空间绝对是不够的;圈养空间的「品侃Α挂庵^提供多样的地域型态、组成特 性、有趣且多样性的活动选择等,以鼓励动物与环境的互动,使其能表现出较为自然的社会行 为。 近年来动物园表面上的「绿化」工作,其动机主要是粉饰形象以增加民众的接受度,同时增加 「收入」,而不是因为对动物的关怀。 在动物园内,有太多所谓的「自然」景观,都是为了取悦大众,而不是为了要满足动物所需要的 自然环境。 这可由所谓「自然主义」的圈养设施看出,其囚禁动物的方式和十九世纪马戏团的兽笼没有两 样,典型的栅栏和光秃无趣的水泥砖块,除了用来围堵动物外,没有其他任何意义。至于工作人 员喂食用的走道,则只有沉重的铁链与枷锁相互撞击时的声音回响其间而已。 对于大多数的动物而言,动物园里毫无生趣且疏离的环境不会有何改变,「动物展示」这个字眼 已指明动物在动物园里令人侃σ傻慕巧�? 除非动物园能得到更多的土地,不然他们只能以减少园内动物,或减少游客服务区域的方式来增 加圈养动物的空间。动物园必须决定那些动物可以正当地保留,而以依照动物对福利的需求,来 分配空间资源的先后顺序,作为最重要的工作目标。 动物福利,不正常行为和人工圈养的影响 「为使被圈养的任何动物获得妥善的照顾,我们必须承认这些生物不仅仅只是血肉和骨头而已- -它们一样有自然欲望与感觉。」(Jordan and Ormrod , 1978) 有些人辩驳道:动物园提供动物营养均衡的饮食、温暖的笼舍、和兽医的照顾,比它们在野外的 生活要好的多。他们也举例指出,长时间生活在动物园内的动物比它们在野外的同类长寿,以支 持上述说法。但是,大自然最强大的「选择」力量,却能减少显现异常行为、具有不正常显性基 因,甚至有缺陷或生病动物繁殖的可能性,以确保自然物种的适应性。 不论是来自人工繁殖或是野外捕捉,从野生动物进入动物园牢笼的那一刻起,行动限制就已加诸 在动物的本能行为上,也许最大的剥削就在于它们丧失了最重要的自由--可以做「有意义的选 择」之自由。而动物园内的动物也常会陷入一种「学习而来的绝望状态」中。 科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显示,动物有很强的支配欲望。旧金山州立大学生物学教授Hal Markowitz,曾担任奥勒冈动物学研究中心主任,以及波特兰动物园副主任,他指出: 「当食物完全相同,而且垂手可得时,动物仍然会做出某些不必要的动作,以『努力』获得食物 的这项发现,说明我们对于动物行为的有些诠释多么肤浅。当一名学生进入实验室,因观察一只 老鼠推压一枝杠杆,或是一只鸽子叼起一把钥匙,他可能轻易地就会认为,动物是因为口渴和饥 饿才做这些努力以得到食物和水。但是如果这些动物身边就有一大堆食物,却仍然会去做相同的 动作,那么这个解释就行不通了。」 「相反地,我们必须正视另一种看法,那就是除了我们人类自?/ca>

最多50分。理由如下:第一小题参考答案五个点,你全部答到,但如何组织是关键,这关系到逻辑和层次,况且语言精练度也不能忽视。光要点得分不超过一半。第二小题:“答案全部答中,但是也多加了几点上去。同时忽略了写出现的问题”,综上分析,更不会超过一半的分。第三题作文非常老道,无新意;论题中心:加强法制建设与 提高动物福利关联度不够,也就是入题不准确,中心有点偏。不过,不要灰心,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说不定也有可能胜出;至少我看出,你有一定的申论基础,只是缺乏真正的锻炼

相关资料:城市动物园不应消失 中国林业科学院环保所动物学家储教授说,目前,全国不少大城市都掀起动物园搬迁风,这是很有待商榷的,如果是出于商业的考虑,老百姓就更不会答应。 储教授说,城市里儿童、学生多,作为城市动物园,其宣教功能远大于野生动物的传承繁殖功能。若动物园迁到远郊,路途遥远和交通成本的增加,将不利于观 赏、教育;同时,公园的门票肯定也会涨,这是不利于普通百姓消费的。在国外,动物园一般定义为福利性公园,不售票或者收费极少。 储教授说,偌大一座动物园,搬迁一下也很不容易。即使搬到郊外,如果不加强建设,不注意和当地生态的和谐发展,效果不一定就理想,顶多是把(关动物的)笼子稍微放大些。 储教授指出,动物在城市园林集中饲养便于观察,展览方式肯定比郊区好,“放到郊区,小孩怎么找得到?”。他补充,根本上说,城市动物园是不应该消失的,注意动物园自身改造和与周围交通、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老百姓肯定会欢迎的。为什么不提倡参观动物园?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储教授说,城市里儿童、学生多,作为城市动物园,其宣教功能远大于野生动物的传承繁殖功能。若动物园迁到远郊,路途遥远和交通成本的增加,将不利于观 赏、教育;同时,公园的门票肯定也会涨,这是不利于普通百姓消费的。在国外,动物园一般定义为福利性公园,不售票或者收费极少。 储教授说,偌大一座动物园,搬迁一下也很不容易。即使搬到郊外,如果不加强建设,不注意和当地生态的和谐发展,效果不一定就理想,顶多是把(关动物的)笼子稍微放大些。 储教授指出,动物在城市园林集中饲养便于观察,展览方式肯定比郊区好,“放到郊区,小孩怎么找得到?”。他补充,根本上说,城市动物园是不应该消失的,注意动物园自身改造和与周围交通、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老百姓肯定会欢迎的。 为什么不提倡参观动物园?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某种农场动物福利研究的论文

2010年5月5日,欧盟议会确定了下一个欧盟动物福利行动计划将会加强动物福利调查,以及对于损害动物福利的人会加重处罚。同时,欧盟议会表示,高标准的动物福利能够提升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可以使欧盟所有的消费者从中受益,动物福利应该成为欧盟相关政策法规的主流。从2013年起,欧盟所有国家都将禁止用独立畜栏饲养繁殖母猪。在美国,目前已有超过94%的压倒性比例美国人支持实施仁道对待农场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目前,全世界大约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全世界有几千个动物保护团体[1]。不少欧美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没有收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美国于2002年启动了“仁道养殖认证”标签,欧盟新规定,从2004年开始出售的鸡蛋必须用标签表明是“自由放养母鸡所生”还是“笼养母鸡所生”。我国目前为止,尚未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出台。一、物福利与我们自身利益关系密切2009年初瑞典电视四台:“冷酷的事实”栏目播放了“活拔绒”节目,点名披露了34家世界各地羽绒制品生产企业使用残忍而非人道的“活拔绒”技术,其中16家为中国企业。此节目在欧洲掀起了轩然大波,一些消费者因“活拔绒”存在虐待动物的可能性开始抵制羽绒制品;且众多国际采购商和经营商纷纷表示,要重新考虑未来的采购计划。2009年1至6月,我国羽绒行业出口总额约为4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6%。此次“活拔绒”报道事件对于正在遭受国际金融危机难关的中国羽绒行业的出口来说,真是雪上加霜。更为严峻的是,在此事件发生后,一道新的贸易壁垒横在了中国出口行业面前——动物福利壁垒。中国入世后,西方国家纷纷采取非关税措施阻止中国农产品大举进入,绿色壁垒已经使中国农产品出口损失严重。近些年,国际上又发生了一系列养殖产品出口遭退货甚至抵制事件。而动物福利壁垒主要指发达国家通过动物福利立法或制定苛刻动物福利标准,限制发展中国家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进而遏制其对本国动物源性产品的冲击。发达国家打着关爱动物、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旗号,其实质目的却是要阻碍外国动物源性产品输入,保护本国市场。动物福利壁垒竟然起到了关税配额的作用。在我国,动物福利理念尚未被广大公众所接受,国人尚没有从意识上将该问题上升到一定高度,但国际大环境和发展趋势一次又一次告诫我们,动物福利问题关乎重大。我国畜牧业国内需求基本饱和,急需拓展国外市场,但动物福利却成为一道新的壁垒,严重阻碍我国畜牧业的外向型发展。另一个方面来说,提倡动物福利,不仅为了打破西方国家对我国设置的贸易壁垒,更对本国畜产品有诸多裨益。例如之前屡见不鲜的给生猪、活鸡注水,不仅违反动物福利宗旨,且严重影响肉品品质。再以动物福利在屠宰行业中的应用举例,非人道的宰前处置导致的应激可以造成肉品出现白肌肉(PSE)和黑干肉(DFD)。白肌肉使肉的口感下降,较之前发干,而黑肌肉加工价值很低,腐败变质几率增高。不恰当的屠宰方式会降低肉品品质,而改善屠宰过程的动物福利即采用人道屠宰,却可以使肉质更加鲜美。再例如,医学试验中经常会用到各种实验动物,为了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必须使用“身心健康”的标准化的实验动物来完成,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维护实验动物的福利[2-4]。否则,动物处在不良的生活环境中,处于应激、痛苦的状态下,根本无法达到”身心健康“的要求,会极大地影响科学实验的客观性。由此可见,提倡动物福利与我们自身利益关系密切。二、提倡动物福利符合人类自然情感道德的需要抛开贸易壁垒等功利性社会因素不谈,单从自然因素探讨动物福利的重要性也很有意义。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观点,很多动物有基本的概念能力,有基本的道德感和复杂情绪。动物和人类有着相似的感觉器官和神经,他们也有感觉痛苦与高兴的能力,动物和人类源于一个生命体,人类的源头和其他生物源头有着紧密联系,尽管人类与动物之间存在差别,但人类和动物之间却有着重要的相似之处,即人与动物都能感知痛苦,因此也可以说,动物具有感知痛苦的能力使人类对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

保护动物福利,体现了动物对于人类的精神价值。达尔文就认为,关心动物是一个人真正有教养的标志;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其道德关怀的范围就越宽广。提倡维护动物福利和善待动物,正是创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的需要,在现代社会的公共评价尺度内,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对待动物的态度直接反映出人们对待生命的基本态度。

我们的世界因动物而丰富多彩,满足我们情感的需要。我整理了动物科学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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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动物福利,就是让农场动物在健康快乐的状态下生存,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农场动物福利的定义是1965年英国农场动物福利协会提出的五大自由:

不受饥渴的自由。

生活舒适的自由。

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

不受恐惧和忧虑紧张的自由。

表达天性的自由。

除了满足动物最基本的生理、卫生、行为和心理需求以外,动物福利另一个重要因素——积极的情绪体验,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纽卡斯尔大学的研究证明,动物的情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被对待的方式。

在舒适安逸的环境中,猪会更加开心乐观,而在狭窄拥挤的空间里,猪的表现更为烦躁悲观。因此,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认为第六个自由同样值得重视:体验积极情绪的自由。

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尤其强调了农场动物的福利,指出农场动物是供人吃的,但在成为食品之前,它们在饲养和运输过程中,或者因卫生原因遭到宰杀时,其福利都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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