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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服务咨询与期刊合作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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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的平台如下:

1.知网

这里所说的是知网,是清华大学和清华同方共同办的这个数据库。在前些年他也叫中国期刊网,由于后来有人自己建了个网站也叫中国期刊网,自己收录期刊,假李逵装真李逵。玩文字游戏,导致很多作者上当。

所以现在知网对外不称中国期刊网了,就是叫知网。从论文发表来说,知网是最权威的,最有说服力的数据库。

凡是知网收录的期刊,一定是正规的,可以放心大胆的发表的,但是最近这两年知网变得更严格,所以知网收录的期刊发表费用比较贵一些。

2.万方数据库

万方数据库,也是一个比较大的论文数据库,仅次于知网。其权威性和重要性就等于是一个弱化版的知网,但是也是比较大。

从期刊正规性来说,如果一个期刊,知网不收录,但是万方数据库收录,说明还是比较正规的,虽然不如知网收录的那么正规。但是对于一般单位来说够用。

对于大学这样的单位可能必须要求知网。而对于一些企业单位,只要万方数据库能检索到已经发表的论文,就算不错了。所以,万方数据库也是一个必须参考的标准。

3.维普网

维普网在前些年实际上假刊比较多,比较泛滥,这两年所说期刊审核严格,上面审核严格,但是维普网收录的期刊从正规性和权威性上来说,都是严重不如知网和万方数据库。

对于很多要求不高的单位,或者评一些初级职称的单位,只有维普网收录的期刊还能管点用。稍微严格一些的,就不大灵光了。

以下期刊论文好:

一、社科综合类

社科综合类直投一般不太容易,审稿周期长,很多期刊至少半年,而且很容易被拒稿。

这里给大家推荐几本质量高、好发表的社科综合类核心期刊:

1.《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北京工业大学主办的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南大双核,影响因子,主要刊发社会、经济、政治、高等教育与科学等领域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想要跳过全文不想耽误时间的同学,我把当时辅导我论文的老师联系方式放在下方卡片里了,有需要的同学自己领取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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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济南大学主办的综合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双月刊,影响因子,主要栏目:历史研究、文学研究、政治学研究、鲁迅研究、辞赋研究、社会学研究、经济学管理学研究、教育学研究等。

3.《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南昌大学主办的人文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期刊,双月刊,逢单月出版,主要刊登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史学、新闻、艺术、语言文字、图书情报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的最新科研成果。

社科综合类发表的期刊还有很多,比较容易过稿的正刊有《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等。

下面就不一一列举了,有需要期刊论文润色辅导的同学,可以点击下方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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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管类

经管类期刊是目前咨询最多的,这里也重点给大家推荐下经管类的核心期刊:

《财经论丛》《当代财经》《江西财经大学学报》《财经问题研究》《金融论坛》《经济学(季刊)》《经济与管理研究》

《管理评论》《科研管理》《社会保障评论》《审计研究》《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中国管理科学》《中国科技论坛》

1.《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大学主办,影响因子,对作者资质要求不高,一年12期,每期征收文章相对较多,审稿周期3-6个月;主要以理论经济、公共经济与管理、现代金融、工商管理、产业与贸易、现代会计等栏目文章为主。

2. 《金融论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现代金融学会主办,月刊,影响因子,主要栏目有:经营管理、理论探讨、改革探索、国际金融、金融法苑、业务创新、金融论坛、金融市场、发展战略、金融译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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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发表服务

中国建设信息化期刊发表文章一般需要200-500字,文章内容要求完整,不能出现重复的内容。在发表文章时,需要遵守期刊的要求,比如文章格式、参考文献格式等。此外,文章发表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稿流程,经过专家审查,确保文章质量。

您好,发表在中国建设信息化期刊的文章一般需要200-500字,但是要求文章内容完整,不能出现重复内容。另外,在回答您的问题时,我们要把您改成您,以示尊重。

一般发表中国建设信息化期刊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如下:1. 定价服务:按版面费1000元/版、印刷费按印刷价格标准收取;2. 发表服务:按文章页数收取,单页300元,最低收费标准为1000元;3. 宣传服务:按宣传时间收取,每周(七天)宣传1000元;4. 技术支持:按照期刊技术支持服务标准收取,每次技术支持服务费500元。

可以通过杂志社发表你的论文。一般来说,杂志会提供发表论文的服务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发表。虽然你可以通过杂志发表你的论文,但是杂志发表论文也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论文中有抄袭,杂志不会允许发表。因为如果发表了抄袭,杂志也会受到影响,所以杂志会有这样的规定。期刊投稿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直接与杂志社联系,或者给编辑发邮箱,或找专业期刊网站进行投稿。通常大家想到的第一方式就是直接和杂志社联系,但是个人与杂志社联系,若遇到杂志社稿件太多的情况,尤其是期刊投稿的旺季,很容易导致迟迟等不到杂志社的回信而错过投稿时间。随着我国学术研究的发展,在期刊上投稿发表文章,成为我国学者学术交流研究的重要方式,研究工作者数量极其庞大,而期刊的数量和版面都是有限的,没有专业人士的协助,期刊投稿还是有一难度的。即使是认识杂志社编辑,直接给编辑发邮箱,也会遇到编辑无法及时回复的情况,如果时间充足,且对期刊投稿又比较熟悉的朋友,可以考虑选择这两种。有其他情况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朋友,可以找专业的期刊投稿网站进行投稿发表,专业的期刊代理一般都与杂志社有合作,可以开启绿色投稿通道,但是这里就要注意鉴别期刊网站的正规性了。

咨询与鉴证服务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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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评职称发表论文期刊咨询

一、期刊的级别要求

职称论文发表的刊物级别一般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刊物以及核心刊物。通常情况下,高级职称论文发表一般是会选择核心刊物进行发表。

因为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会对评审更有优势,所以很多评高工的人才认为选核心期刊去发表是最好的。然而情况却并不是如此,盲目投稿可能会适得其反。作者最好是根据职称文件里的级别要求或者咨询单位的意见后去选择最适合的期刊级别进行发表。

二、期刊的正规性

评高级职称论文的期刊要求中,正规性是一项很重要的标准,要知道论文可不是随便找本期刊发表就完事了,如果投递到假刊、套刊上发表是无效的,一定要记住了。

如果说你不确定自己发表的期刊是否正规,建议作者去新闻总署的官网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其网站首页左部开辟有“新闻机构查询”窗口。在该窗口输入期刊名称,选择“媒体类别”为“期刊”,如查询不到任何信息的,那么一般为非法期刊,面对这种期刊就要多留个心眼,慎重进行选择。

三、期刊的刊号

刊号也是评高级职称论文的期刊要求之一,一般高级职称评审的论文是要发表在刊号为CN、ISSN的专业期刊上。什么是CN、ISSN刊号呢?不熟悉论文发表的人员可能对这个方面不是很清楚。其实ISSN、CN刊号就是国际刊号、国内刊号的意思,这两种刊号缺一不可。

国内统一刊号: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CN号”,它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有了这个刊号,这本刊物才算是在国内公开发表的正规刊物。国际刊号:是“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ISSN号”。有这个刊号,这本刊物就是国外公开发表的正规刊物。

虽说正规的期刊都具备这两个刊号的,但是一些套刊、假刊有的也是具备双刊号的,与正规期刊一样,很多这样的期刊用自己的刊号弄一些其它的期刊,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正因为这样很多作者在选择期刊投稿的时候可能会入这个坑里面,因此在选择期刊方面一定要擦亮双眼去辨别清楚。

评职称很多人会选择发表职称论文,这就涉及到了期刊的选择,作者们在学术领域可能非常权威,但是对于发表论文来说,很多人可能还是个小白,有些作者文章是发表了,评职称时却不能用,白白浪费了时间,具体我们说一说以下几种情况~1、单位对期刊发表的要求先了解清楚自己所在单位的评定细则,根据职称文件的加分细则,再去找相关的期刊投稿。比如有些单位评中级职称要求至少发表2篇省级期刊论文。那我们就只满足“省级2篇”这个要求就好。不同的要求,期刊属性都是不同的,如果你不清楚如何自己适合发哪种期刊,可以找小刊详细咨询!评职要想顺利,首选肯定是知网、万方或者维普收录的期刊,如果要求没那么高,像龙源、期刊网的期刊也可以。(具体还是要看当地的评审文件要求)2、过于追求核心期刊,错过评职核心期刊大家也都了解,确实是学术质量更权威,所以有很多作者也是奔着发表核心期刊准备的,但是小刊在这里跟大家说清楚,不一定你发表的论文就一定要选择核心期刊,如果你的文章水平没够到,你投稿也是会被拒的,完全就是浪费时间,所以发表文章符合单位评审要求,有适合自己才是最好的,普刊也有很多优秀的期刊,不一定非追求核心期刊。(如果有要求必须发核心,大家一定要提前至少一年去准备,核心的评审周期长,审核也较为严格。)3、综合期刊和专业期刊的区别?综合刊是对论文专业没有太多限制的刊物,许多专业的论文都能安排发表,而专业期刊只能发表相应专业领域的论文,所以相比较来说,发表在专业期刊的论文是要比发表在综合期刊上的论文更有价值的,能够更好的起到指导学术的作用。(如果没有写明必须要本专业的期刊,可选择综合期刊,出刊较快,价格也更合适。)4、假刊、套刊一定要清楚大家一定要提起注意,避免发到假刊、套刊上,建议大家可以在新闻出版总署查询,能查出的肯定就是正规期刊,没有信息的那就是假刊,大家要警惕,文章发表在这样的期刊上,毫无价值,浪费精力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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