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论文知识库

首页 期刊论文知识库 问题

北大直博生回应论文抄袭

发布时间:

北大直博生回应论文抄袭

免试直博生被指论文抄袭!事情的真相是:

1、网友举报一名南开的学生,涉嫌论文抄袭,并且获得了北大免试直博生的资格。此次证明举报的学生使用的是实名举报,因此也引起了校方的关注。举报者列出了自己的论文和直博生的论文共同的地方,说数据的相似度极高。完全是英文版的抄袭。这件事情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而抄袭者对这件事情也做了说明。表示论文是他委托辅导机构帮忙的,并不是自己写的。其实这种回答也间接说明了他的论文是抄袭的。

网友看后也直接是懵了,觉得这种情况是不容姑息的。论文抄袭引起了业界人士的重视,目前虽然仍在调查当中,但是论文不是自己写的而是抄袭的,另外还涉及到了培训机构。不管怎么说,论文不是自己写的,这部分就应该得到谴责,因为所有的论文都必须是学生自己独立完成,不能有其他人的辅助。代劳写论文这种机构确实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像这位北大直博生一样论文,不是自己写的,那也就是说明学术在作假。这对其他学生而言明显是不公平的。从提供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所有的解释都是徒劳,论文即便写得不好也不能够抄袭。

2、学生抄袭论文的结果是影响很大的,伴随其终身以后也会影响他自身的就业形势。学校一般也会给予不及格的打分。面临着纪律的处分,而且还会被学校开除,双重打击之下对学生的影响无疑是大的。因此学生应该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自己完成论文,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的方便而请别人写论文。这种做法是于己,于人都是有害的。而且就业当中很多知名企业和体制内的单位都不会录用这样的人。

目前这名学生表达自己也是受害者,而且北大目前正在展开积极的调查,还没有得出具体的结论,但是不管怎么说,抄袭论文是对他人学术成果的不尊重。

当事人说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而且是辅导机构自己私自干的这件事情。而且北大也回应了,已经接到举报,并且现在还在调查当中。

当事人回应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他觉得自己并没有涉嫌抄袭,时间上是错开的,没有什么关系。

免试直博生论文抄袭

事情的真相就是这是一起典型的论文买卖事件,而这次事件造成的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也可能会对这位学生未来的发展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

现在已经得到了一个很好的结果,而且北大也做出了明确的回应,可以说是实名举报。而且当事人说了是辅导机构干的,保研与此事无关。

目前这名学生表达自己也是受害者,而且北大目前正在展开积极的调查,还没有得出具体的结论,但是不管怎么说,抄袭论文是对他人学术成果的不尊重。

学位论文作假将记入信用记录,本科学位认定会变得更难一些的。

要知道,今年的在学研究生达到了300万人,而今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有874万,在校大学生约2831万人。普通大学生的数量之庞大,也意味着未来改革实施起来可能不会那么容易,但是,这个趋势还是在的。毕竟提高大学生的整体素质和学习能力,也是十分重要的。

所以,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大学生教育的改革,我们是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未来,不排除对本科生(包括专升本学生)毕业论文和学位认定上会有更加严格地把关。

由此,已经考上了普通专升本的考生们一定要珍惜自己在本科学院学习的机会,认真学习,力求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和学习能力,这不仅关乎于是否能够顺利毕业,更关乎于自己的未来就业。

扩展资料:

三部门发文:扩大直博生招生比例

9月22日,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总体目标方面,《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更加优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培养质量显著提升、服务需求贡献卓著、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的高水平研究生教育体系。到2035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强国。

《意见》指出,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水平。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结果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

同时,要求以服务需求为导向,合理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适度超前布局,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稳步扩大。稳步发展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一批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

参考资料来源:半岛网-三部门发文:扩大直博生招生比例 学位论文作假将作为信用记录

北理工回应研究生论文涉抄袭

我觉得可能是他们的研究成果有一些相似,毕竟大家都是研究一些东西的,有的时候难免会出现雷同的现象。

考上研究生是一件非常让人骄傲的事情,但是总有一些想捡漏的人存在于考研人群中,前不久发生的论文抄袭事件让大家都看到了整个社会的笑话,也真正看到了社会最为真实的场面,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会发现曾经在各种报纸还有杂志上可以看到很多双一流的大学都会录取一些特招生,他们仿佛有各种各样的才能和天赋,甚至还有非常优异的成绩,在小的时候经常会被当作别人家的孩子,每一次我们看到这种类似的话题时总会觉得人比人会气死人,但是前不久有一名网友说南开大学的一名学生抄袭了自己的论文,并且他还获得了保送北大的资格,“保研北大学生被曝论文抄袭”,这种话题一听起来就非常爆炸,涉嫌抄袭者发表了自己的受害论,他究竟是怎么说的呢?小编给大家讲一讲。

这件事情在网上被发酵之后也让很多网友议论纷纷,但是被指责抄袭的人却说这篇论文是自己找论文机构代写的,并且论文和保研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也是一个受害者,他当时找了论文机构,但是论文机构没有说这一篇论文是从哪里的英文进行翻译的,对于此事北京大学的教务处也决定对此事进行调查,毕竟抄袭论文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一旦认定其抄袭,这个学生在人品上就可能有一些问题。

可是大家如果上过大学都会知道论文无论是方向还是所研究的课题,只要是自己写的,可能会在过程中有一些相似的地方,但不可能全部都一样,毕竟有查重,如果他连自己的论文涉嫌了抄袭问题都不太清楚,就说明他是一个什么都不知道的人。

这一件事情在不断发酵之后也有网友提出应该严查他和北大一些教务人员的关系,毕竟他连本科论文都是靠辅导机构完成的,自己应该没有太大的能力,他的论文和保研没有任何关系大家是没办法相信的。

撤销了这个人的学士位置,取消导师资格,惩罚对于他来说非常的严重,毁了他的一辈子。

论文抄袭可以说明其智商在线,却缺少了中华传统美德,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校方已撤销其硕士学位并取消导师指导资格。

复旦回应博士毕业论文抄袭

2020年新冠疫情突然来临,让许多人措手不及。在这个危难时刻,许多人都选择逃出武汉,但是有一些人却逆向而行,这其中就包括大量志愿者和医护人员。他们在祖国最危难的时刻献出自己的热血,更是献出自己的生命,为全国人民保驾护航,最终疫情被牢牢控制。钟南山院士就不必多说,无论是非典还是新冠,都冲在第1线。还有一位上海医生名为张文宏在疫情时期大胆发言,给网友进行解惑,做出卓越贡献。

具体的事情经过是。

人怕出名猪怕壮,这句话说的太对了。自从新冠疫情控制住以后,张文宏医生就一直活跃在社交媒体之中。对于一些网友不懂的问题进行解惑,而且参加许多活动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网红医生。在我看来很有可能是有些人看不惯张文宏如此火的境地,因此查找张医生发过的所有论文,吹毛求疵,想找到其中问题。我想很有可能读不懂正文,因此在论文综述里挑毛病,认为张医生的综述和他人论文十分相似,有抄袭的嫌疑,并且发布到网络中,引起网友热议。毕竟学术造假是非常严重的行为,这也让张医生承受很大的舆论压力。

复旦是如何回应的?

因为张文宏医生在复旦读的博士学位,因此在发生此次事件以后,复旦大学研究生院也立马作出回应,表示已经收到举报,也十分关注网络中关于张文宏博士学位论文综述部分问题的反应。学校也已经启动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将及时进行公布。学校的回应也有理有据,毕竟发生这种事情一定要立即查明。如果拖拖拉拉很有可能对学校和张医生产生很大困扰,从而让引起这场骚乱的始作俑者得利。

人们不能忘记英雄。

其实在我看来,许多网友都把重点放错的位置。张医生和所有支援武汉的医护人员都是英雄,在疫情期间,他们抛头颅洒热血。有多少位医护人员因为照顾病人而感染新冠疫情,又有多少位医生因为在劳累和病毒中去世。有时候我不禁深思这些在网上传播张文宏医生论文造假的人在疫情期间做出怎样的贡献?他们都是一群被英雄所保护的人现在灾难已经过去,反而想咬英雄一口,我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但是我希望还这些英雄一个公道,人们不能忘记英雄。

官方表示已经在核查当中了,这件事情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而且学校也引起了足够的重视。

已经开展了检查的工作,正在调查的过程中,具体情况会对外进行公布的。

复旦的回应是,已经接到举报,而且现在已经在调查核实当中,详细的信息会在之后公布。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

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为以下六项具体原则:1.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包括行政过程的公开和行政决定的公开。2. 顺序原则,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的顺序进行活动,具体的规则是:行政程序不得颠倒,行政程序不得跳跃。3. 效率原则,是指设定行政程序应当确保行政职权在行使时具有一定的行政效率,因此应当确立时限、代理、不停止执行、紧急处置、排除行政障碍以及行政协助等制度来保障效率的实现。4.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活动的机会,从而使行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制度包括听证、相对人的申辩权等制度。5. 程序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程序应当合乎法律尤其是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的基本规定。6. 程序合理原则,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尤其是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滥用行政程序权利,任何自由裁量的行为都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并接受法律的控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主体所选择的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必须符合客观规律或常规,具有科学性;必须符合社会的一般公平心态,具有公正性。[

女博士涉抄袭学位被撤北大败诉了。

1月25日,北京市高院与新京报联合评选的2017年度十大媒体关注案例揭晓,从中选取6个社会关注度及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推送,通过回访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专家学者,将每个案件背后所披露的最为显著的社会问题,作出深度剖析。

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北大撤销,于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但没有支持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诉求。

主审法官解读,北大撤销于某学位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这是败诉的主要原因;但在学位考量问题上,北大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可以在程序合法情况下,对是否应撤销于某博士学位一事,再次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判断。

女博士学位被撤起诉北大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某发表在该刊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随后,北大开展调查,并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其学位证书。

▲北大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

于某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不予支持。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北大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北大认为,于某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发布的文章,并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大相关规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是根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做出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大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该《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2017年1月17日,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

宣判后,北大上诉,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大败于“正当程序原则”

案件一审法官王茜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北大撤销学位的决定,是在“没有给于某陈述和辩解机会”前提下做出的,“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问题。”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决定时,应事先告知对方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王茜说,这是行政诉讼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即“程序正义原则”。

▲于某在海淀法院接受采访。

“或许有没有这道申辩程序,并不会对结果产生什么影响,但对于被处罚(处理)者而言,意义重大。”王茜说,这是很多个人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处理)决定前,唯一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这个程序保障个体在行政诉讼中相对平等的权利。

北大败诉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撤销于某的决定中,没有援引所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教育法规更侧重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保障,特别是程序性权利”。王茜说,立法的完善需要时间,所以需要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基本的法律原则,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北大上诉后,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再次强调正当程序的价值与意义,该判决也入选了2017年北京法院的经典判词。

▲该案判决入选2017年北京法院经典判词。

是否恢复学位由高校判断

案件宣判后,也有声音表示,法院为何没有对于某论文是否抄袭、是否应恢复于某博士学位等问题进行审查?

对此,王茜表示,法院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高校的“初次判断权”。北大虽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但于某论文是否构成抄袭、学位是否因抄袭被撤销,这都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一部分,在学术认定方面,应留待高校依法定程序自主判断。

此外,该案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也将间接导致于某丧失陈述、申辩及申诉等权利。“法院没有对学位作出最终的判断,就是让学校依法对这个事件,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再次给出判断。”王茜说。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扩展资料: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的要求

(1)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

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如程序主持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制约等。

(2)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要求:程序主持者阐明决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3)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程序主持的行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一的决定过程。

(4)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百度百科-正当程序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我国的行政法中无不渗透和体现着“正当程序”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这就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赋予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明确了违反正当程序的救济途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一度热议的“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且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同时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该案判决结果,赢得了不少人尤其是诸多法学专家的认同。

纵观此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循和强调,是赢得认同的重要原因。

北大作出撤销决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并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北大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相反法院认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会对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大并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恪守“正当程序”也是依法行政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