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字数那些,一般不分什么学校的,只是在要求上有不同罢了。一般的本科论文就在6000~~~12000左右。不过具体还是要看专业的,不同专业的论文字数都是不同的。
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有很多顺利通过的。在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学生们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研究方向进行深入的探究和研究,同时需要遵循吉林大学毕业论文规定,确保论文的质量和合法性。在指导教师和学院的帮助下,学生们努力完成毕业论文,为自己的求职和学术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有很多学生成功完成了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数学作为一门工具性的学科,是高中数学最基础的课程。相应的,数学课程的教学也是教育界一直在关注的重点内容。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数学毕业论文参考范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数学毕业论文参考范文下载篇1 浅析高中数学二次函数的教学方法 摘要:二次函数的学习是高中数学学习的重点,也是难点。师生要一起研究学习二次函数的基本方法,掌握其学习思路和规律,这样才能学好二次函数。 关键词:高中数学;二次函数;教学方法 在高中数学教学过程中,二次函数是非常重要的教学内容。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初中阶段的二次函数因为是理解内容,没有纳入到考试内容中去,使高中学生在学习二次函数时有难度。因此,教师在教学这部分内容时,必须注重巩固和复习初中二次函数的内容和知识点,同时采取有效的方法合理地进行二次函数教学,确保获得较高的效率和质量,达到提高高中生数学成绩的目的。 一、加强对二次函数定义的认识和理解 高中数学的二次函数教学主要建立在初中二次函数的知识和定义基础上。在定义和解释二次函数的内容和知识过程中,教师主要利用集合之间相互对应的关系来解释二次函数的定义。因此,高中数学的二次函数教学与初中二次函数教学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这就造成了在二次函数教学过程中,学生很难适应和接受二次函数的定义。在高中数学的二次函数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初中二次函数的内容和定义,引导学生全面透彻地理解二次函数的定义和相关知识,这样才能确保学生学习和掌握更多的函数知识。在二次函数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引导学生复习和回顾初中阶段掌握的二次函数知识点以及相关定义,并且与高中数学的二次函数内容相比较,这样学生就能对二次函数的定义、定义域、对应关系以及值域等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例如,在讲解例题:f(x)=x2+1,求解f(2)、f(a)、f(x+1)的过程中,若学生对于二次函数的定义以及概念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学生就可以看出该题是一个比较简单的代换问题,学生只需要将自变量进行替换,就能求解出问题的答案。但是,在解答这类问题的过程中,教师需要正确引导学生对二次函数的定义和概念加以认识和理解,如在f(x+1)=x2+2x+2中,学生需要认识到该函数值的自变量是x+1,而不是x=x+1。 二、采用数形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次函数教学 在高中数学的二次函数教学过程中,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就是数形结合教学法。在二次函数教学过程中,采用数形结合的教学方法,不仅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二次函数的性质以及图象,同时还有利于解决各种各样的二次函数问题,从而达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以及提高二次函数教学效率的目的。采用数形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次函数教学,所运用到的图像既能将二次函数的性质变化、奇偶性、对称性、最值问题以及变化趋势很好地反映出来,同时也是学习二次函数解题方法以及有效开展教学的重要载体。所以,教师在二次函数的教学过程中,需采用由浅至深的方式进行教学,合理把握和控制教学的难易程度,在学生了解和熟悉二次函数图像的前提下,帮助学生总结和认识其性质变化,从而达到顺利开展二次函数教学的目的。例如,教师在引导学生绘制二次函数图像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通过绘制简单的二次函数图像,帮助学生学习和理解图像性质。如采用描点法绘制二次函数图像f(x)=-x2、f(x)=x2、f(x)=x2+2x+1等。在学习绘制函数图像的过程中,教师还可以设置一些例题,如“假设函数f(x)=x2-2x-1,在区间[a,+∞]中,呈单调递增的变化,求解实数a的取值范围”,或者“已知函数f(x)=2x2-4x+1,且-2 三、采用开发式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在高中数学的二次函数教学过程中,涉及的内容范围广,所占的比例也相对较大。因此,教师在开展二次函数教学的过程中,其涉及的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思路也非常多,教师需要合理选用教学思路和方法,这样才能有效培养和提升学生的数学能力以及思维能力。例如,在二次函数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引导学生求解下列例题,让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二次函数的定义以及外延,并思考和总结出求解二次函数的思路和方法,以培养和提升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如已知函数y=mx2+nx+c,其中a>0,且f(x)-x=0的两个根,x1与x2满足0 参考文献: [1]高红霞.高中数学二次函数教学方法的探讨[J].数理化解题研究,2015(11). [2]郗红梅.例析求二次函数解析式的方法[J].甘肃教育,2015(19). 数学毕业论文参考范文下载篇2 浅谈高中数学教学对信息技术的应用 摘要:为了提高高中数学的教学质量与丰富数学教学内容,将原有的知识点进行整合,使得学生更容易接受相关知识,文章提出了信息技术在高中数学教学中的应用策略: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丰富课堂教学内容;以信息技术为支点,优化教学过程;利用信息技术,让学生养成探索的习惯。 关键词:信息技术;高中数学;教学 信息技术在当下社会的发展给教学带来了许多改变,不仅使得教学变得更为高效,同时还令教学的内容变得丰富多彩。因此,随着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教师就要对于这种教学模式进行探究,让教材与信息技术可以在进行授课的时候有效结合。只要是做好了以上的内容,就可以将高中数学与信息技术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以此推动数学教学的全面发展。从另一方面来说,信息技术也从另一个角度丰富了课堂内容,让学生可以从更多的方面来接触并了解数学中相关的知识与内容。从而使得学生可以养成多方面思考的习惯,让创新精神在他们的心底萌芽。 一、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丰富课堂教学内容 学习是一件非常枯燥的事情,驱使学生进行学习的动力是对于未知事物探索的兴趣。高中数学尤为如此,因为数学是一门理论性的学科,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一些比较抽象的知识。对于这些抽象的知识,学生在学习起来多少都会有点困难,并且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那么面对高中数学的学习,教师如何缓解并改变这一现状呢?目前比较好的办法就是将数学教学与信息技术进行结合,利用信息技术的多样化以及对丰富内容的获取能力,来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内容,供学生理解与学习。多媒体可以将声音、图片、甚至是视频都集中整合起来,立体直观地将数学中的抽象知识展现给学生。并且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除此之外,教师利用信息技术可以让课程变得更有层次感,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减少疲劳的感觉。比如,教师在讲解各种函数曲线及其特性的时候,就可以利用多媒体动画的方式,向学生展现相关的函数知识。通过直观的表现,学生可以轻松地理解各种函数对应的图像以及相关的变化,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会更为熟练地运用这些知识。 二、以信息技术为支点,优化教学过程 数学是一门自然科学,它的理论都是源自我们身边的生活。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根据知识不断地引入实例,让学生可以更好地了解所学的知识。在高中的教材中,对于知识来说,理论知识已经非常丰富,但是对于实例的列举就显得不足。那么学生在学习的时候,理解起这些枯燥的定理与公式就显得非常吃力。这就是因为教材忽略学生的学习能力,编写得太过于理论化,因此就需要教师利用多媒体的优势,来为学生搜集一些关于实际应用数学知识的例子,来让学生了解并掌握其中的规律。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与抽象能力,有助于他们今后解决问题时具有明确的思路。比如,在学习概率这一部分的知识时,学生很难联想到生活中相关的事情,教师可以搜集一些类似于老虎机、彩票甚至是其他的一些生活中博彩类性质的事情让学生进行了解。然后带领学生根据其规则进行计算,让学生了解到概率知识在生活中的运用,使学生认识到赌博的坏处。 三、利用信息技术,让学生养成探索的习惯 学习对于学生来说,不是教师的任务,而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人,应当对学习具有一定的主导性。在日常的学习中,由于枯燥的内容以及过于逻辑性的思考,会使得学生丧失对于学习的乐趣与动力。正确的教学应当是教师进行适当的引导,让学生可以在他们的好奇心以及兴趣的驱使下自由地进行学习,充分地满足他们的爱好。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而将信息技术应用于高中数学,正是给学生搭建了一个这样的平台,让学生可以更好地接触到大量的数学知识以及数学理念。同时,在网络上,各种优质的教学录像比比皆是,学生如果对于某个知识点有疑问,可以随时在网络上进行查看。这对于知识的探索与掌握有着很大的帮助。此外,利用信息技术与网络的优势,还可以让学生在进行资料与问题查询的过程中,养成良好的动手与动脑习惯,不再单单地依靠教师来进行解答,而是学会尝试用自己的方式来找到答案,这对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产生了一种提升作用。同时,由于结论是学生自己得到的,那么印象自然非常深刻。总之,信息技术在高中数学教学中的应用,是一件一举多得的事情,不仅可以改变高中数学枯燥的教学环境,而且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学习的同时还能了解到更为广泛的信息与其他知识,并且可以激励学生对于疑难问题进行自主探索,提高了他们动手动脑的能力,并且也提高了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唐冬梅,陈志伟.信息技术在高中数学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研究文献综述[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6(18):106-108. [2]傅焕霞,张鑫.浅议信息技术与高中数学教学有效整合的必要性[J].科技创新导报,2011(35):163. [3]王继春.跨越时空整合资源:信息技术与高中数学教学的有效整合[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1(31):135-136. [4]崔志.浅析新课程标准的背景下信息技术在高中数学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校外教育,2014(10):93. 猜你喜欢: 1. 关于数学的论文范文免费下载 2. 数学系毕业论文范文 3. 数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4. 数学文化的论文免费下载 5. 大学数学毕业论文范文
这个我们刚写过的。论文的格式很老套、也别写得太有花样。和一般的报告差不多的。
吉林大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格式,指官吏处事的规则法度。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吉林大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欢迎阅读。
1.毕业论文(设计)编写的要求
论文应采用汉语撰写(英语专业除外),毕业论文(设计)的排序依次为:(1)封皮 (2)中文摘要及关键词(3)目录(4)正文 (5)参考文献(6)致谢(7)附录(8)论文申报表 (9)指导教师评语表
2. 毕业论文(设计)各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封皮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封皮要统一使用学院发放的封皮。
题目: ☆☆☆☆☆(二号字、黑体、加粗);姓名等用四号字、宋体、加粗。
中文摘要(内容提要)
毕业论文(设计)的中文摘要字数为200~300字左右,简要介绍研究的课题内容、主要结论及创新之处,语言力求精炼。中文摘要要有关键词,关键词另起一行,一般为35个。格式如下:
摘 要(“摘要”二字中间空两格、小二号字、黑体、居中)
本文…(内容为四号字、宋体)
关键词: (“关键词”三字加粗,各关键词之间要有空格)
目录的要求
“目录”二字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目”与“录”之间空一格。目录的各章节应简明扼要,内容用小四号字、宋体。目录里包括正文层次的标题序号、参考文献、致谢、附录(必要时)等标题和页码。
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前言、主体说明和论述、结语三个部分,各个部分之间连续排印,不需重新起页。正文文字一般不少于8000字。应用型论文章前空一行,层次采用格式按各专业具体要求执行。一级标题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上下各空一行;二级及以下标题用小四号字黑体;正文用小四号字宋体。
正文章节、段落之间排版按各专业范文要求。
参考文献
只列出作者直接阅读过或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资料。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不得放在各章之后。参考文献作者最多写到第三位,余者写“等”。
参考文献(五号、黑体、顶格)格式:[1] 作者. 文题. 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仿宋体、五号)
例:
参考文献
[1] 王传昌. 高分子化工的研究对象. 天津大学学报,1997,53(3):1-7
致谢
“致谢”二字中间空一格、三号字、黑体、居中。内容限1页,采用小四号宋体。
附录
另起一页。附录的`有无根据说明书(设计)情况而定。内容一般包括正文内不便列出的冗长公式推导、符号说明(含缩写)、计算机程序等。“附录”二字中间空两格,用四号字、黑体、居中。内容用小四号字宋体。
附表
(8)和(9)附表《毕业论文申报表》、《指导教师评语表》的内容可以打印输出,但指导教师签名必须本人手写。
3.几点具体要求
语言表述
要做到数据可靠、推理严谨、立论正确,确切地阐明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见解。论述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对同行专业人员已熟知的常识性内容,尽量减少叙述。
论文中如出现一些非通用性的新名词、术语或概念,需做出解释。
标题和层次
标题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层次要清楚。
页眉和页码
页眉从摘要开始,采用宋体五号字居中书写。
页码放在页脚中(插入自动图文集中的:第X页 共X页)(宋体小五号),从正文开始,连续编排,居中书写。
图、表、公式
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连续)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
打印规格
编辑文字统一使用Windows平台下的Word字处理软件打印,一律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默认形式(上下,左右,页眉,页脚),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1. 5);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论文封皮内容最好打印,没有打印条件的,书写一定要工整、清晰。
印刷
毕业论文必须打印并装订成册。论文选择单面印刷,左侧装订成册。
4.其它说明
《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机电一体化》专业正文各章要单独起页;《经济管理》、《法学》正文各个部分之间连续排印,不需重新起页。
各专业论文格式要求如与上有差异,以该专业指导教师要求或范文为准。
Ⅰ 吉林大学研究生毕业要求 我也是吉大和平的!哈哈 这个你在这问不准,找教务,他们可能也没先例,跟他们商量看能不能争取呗 Ⅱ 吉大研究生毕业之前一定要拿到英语六级吗 你必须要过了,不管吉大怎么要求。因为找工作时,更是如此,硕士没有六级证,第一轮就会打下来甚至报名的资格都没有。 Ⅲ 吉大博士可以先毕业后拿学位证吗 博士的毕业条件都是统一的,目前一般达到毕业条件就可以作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通过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没有达到毕业条件肯定不会允许做学位论文,也不可能降低要求给你毕业证,所以你的想法是不可能的 Ⅳ 吉林大学毕业的学生怎么样 一个毕业的吉大老校友飘过~~~你要是进国企 进机关工作 出国考研 都非常认同你的学历。。你要是去私企 去外企 哪里全看你的个人能力 和什么学校没什么关系。 至于学习怎么样 基本全国都一样 浙大打游戏还出了个09。。所以学习全看个人能力了,吉大毕业的学生一般活动能力比较强 社交能力比较好 ,也看什么系的。 Ⅳ 吉林大学本硕连读多久能毕业,我考的不好,高考成绩要求多少 七年。不过,不清楚楼主是哪个省的,327分似乎不大可能。一般重点线上五十分左右可以。 Ⅵ 吉林大学毕业要求过计算机二级吗 计算机课的期末考试过了就行!!上机操作,挺难的!!我们挺多人都考了好几次才过的!!不过一直没过也没事,毕业前还统一组织一次考试,没过的都给过了!! Ⅶ 吉林大学 研究生论文要求多少页 吉林大学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字数要求每个学院不一样,一般为3万左右,最高不要超过回4万,大约为答50至80页。 在职研究生论文要求和全日制的不一样,一般在职的字数要少些。 研究生论文通常是指硕士论文,即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 Ⅷ 吉林大学必须要求毕业实习吗 要实习的,这也是为找工作做准备,最后推荐表里会有实习成绩的 Ⅸ 吉林大学结业证换毕业证,具体是哪几个时间段 如果成抄绩登入系统就是今年7月补发,如果没有就要等到明年6月,按我在校时学校的风格,考试一周左右就会出成绩,现在应该登录上了。领取毕业证带你原来的结业证和身份证,最好自己回学校一趟去换证。具体情况问院里的教务处, Ⅹ 吉林大学修满多少分可以毕业 吉林大学每个专业都不一样,所修学分也不一样。分几大模块块,每大模块都有需要的学分,具体的参照开学时你们系的培养计划,上面会有详细说明。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药学学科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和实验技能,能在药品生产、检验、流通、 使用和研究与开发领域从事鉴定、药物设计、 一般药物剂及临床合理用药等方面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药学各主要分支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受到药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药物制备、 质量控制评价及指导合理用药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化学和药物分析等学科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 2.掌握主要药物制备、质量控制、药物与生物体相互作用、 药效学和药物安全性评价等基本方法和技术; 3.具有药物制剂的初步设计能力、选择药物分析方法的能力、 新药药理实验与评价的能力、参与临床合理用药的能力; 4.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营销的基本知识; 5.了解现代药学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药学、化学、生物学 主要课程: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药物化学、 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学、药事管理学、临床医学概论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一般安排22周左右。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医学或理学学士 相近专业:药物制剂 开设院校: 贵阳医学院 昆明医学院 大理医学院 兰州大学 新疆医科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大学 河北医科大学 山西医科大学 内蒙古医学院 大连医科大学(五年) 延边大学 佳木斯大学 江苏大学 安徽中医学院 江西中医学院 河南医科大学 湖北医科大学 咸宁医学院(五年) 湖南中医学院 广东药学院 桂林医学院 石河子大学 北京大学 吉林大学 复旦大学(四年或五年) 山东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南大学 四川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沈阳药科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苏州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华北煤炭医学院(五年) 重庆医科大学 安徽医科大学(五年) 天津大学 山西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扬州大学 温州医学院(五年) 浙江中医院 蚌埠医学院 南昌大学 烟台大学 济宁医学院 河南中医学院 河南大学 暨南大学 海南医学院 成都中医药大学 泸州医学院 首都医科大学 南开大学 河北科技大学 河北北方学院 长春中医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 徐州医学院 绍兴文理学院 青岛大学 新乡医学院 湖北中医学院 郧阳医学院 湘潭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宁夏医学院等。
吉林大学最牛的专业是化学。
吉林大学化学学科拥有雄厚实力。在教育部全国学科评估中,2007年吉林大学化学学科被评为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2012年吉林大学化学学科排名第四。
2017年吉林大学化学学科被评为A级学科,并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2019年1月全球ESI化学学科排名中,吉林大学位列第35位(全球前1‰学科)。
近四年学院本科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种竞赛奖项54项,其中国际级化学相关类大赛金奖2项(团队)、银奖3项(团队);国家级化学相关类竞赛特等奖1项,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
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化学学院的本科毕业生以"基础知识扎实、实验技能全面、科研作风踏实"而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人才培养质量始终处于国家一流水平。
吉林大学学科建设:
截至2022年5月,吉林大学共有化学、材料科学、物理学、临床医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地球科学、工程学、分子生物学与遗传学、药理学与毒理学、免疫学、农业科学、动物学与植物学、数学、环境与生态学等18个学科的ESI排名进入全球前1%。
其中,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药理学与毒理学4个学科排名进入全球前1‰;ESI综合排名中国大陆第13位。
吉林大学基础医学院药理学专业的研究方向的选择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研究生阶段的特点是由接受知识到创造知识,所有的精力、所研究的内容、科研时间、所看的书籍都应该有一个关注的焦点,而不像本科生那样漫无目的,而这个焦点就是你所选择的研究方向,在你选择的研究方向里的造诣高深也直接关乎着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质量。您看完这段话肯定就会明白吉林大学基础医学院药理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的重要性了吧,应该也知道该如何选择了吧。选择考研研究方向最重要的还是自己的兴趣,其次也要考虑到社会的需求以及价值取向。
Ⅰ 之前有人到我店里给我推吉林大学学历提升,想问一下吉林大学药学专业怎么样啊 药学专业导师不错,但是小心上当。如果想提升,就去函授或者自考,不要相信所谓的买证。 Ⅱ 我想知道吉林大学的药学好不好 排名什么的在全国范围看还不错,不过好或不好是看就业的,那些排名的版东西都是虚的;不知权道你的期待是什么,如果你想以后有个工作就行,能温饱就好的话,这里还不错;你要是理想比较高的话,说实话,这里一般,不过不是没有机会,看你的造化了~祝你好运~ Ⅲ 想考吉林大学药学院的研究生,专业选择有些迷茫,希望有过来人指点一下。 这几个复专业其实差不多,到时候制你到研究生你就知道了的,这几个只是一个招生的目录,有这个东东来招生而已的,其实生药估计会少一些毒性 吧!听讲接触的少些,但是这个要看导师的项目的,老师的项目放在那,你还是要去做的,所以差不多的。还有考吉大的还是有些难度的哦,要有恒心哦! Ⅳ 吉林大学的药学怎么样 就是原白求恩医大的药学,还不错。但绝对不是最好水平的。 Ⅳ 吉林大学的药学怎么样 不错的,分数也蛮高。能进得去自然最好,985,211的学校,进不去的话,可以尝试沈阳药科大学,那个药学不错,就是学校级别低 Ⅵ 吉林大学药学院怎么样 身为吉大药学院学生,我想说,吉大是一个曾经的985院校,可是并不代表每个院都非常好,药学院属于白求恩医科大,白求恩医科大在吉林大学属于后娘养的,而药学院在白求恩医科大属于后娘养的,各种不受重视。。。而且药学院有药学,生物医学工程和临床药学专业,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可以找到工作,其他两个都需要考研甚至考到博士才可以找到不错的工作,而且吉大药学院的生物医学工程是一个偏医偏药偏生物的学科,说好听是交叉学科,说不好听就是四不像。而临床药学是新开设的,也不理想。药学院的学生如果要考研能往外考基本都会往外考,这里真的很坑。但是这里学习氛围很好,属于医大,大家都很刻苦,而且有一些老师也是很不错的。但是,说真的,我觉得北方的学校,科研态度以及办事态度真的很差,如果真的想学药学专业,不如去其他的专业性强一些的院校。据我所知,中国药科大学虽高考分数要求不高,可是毕业就业率可以达到百分之90,吉大药学院就不行了,至少生工和临药很差,药学专业的同学也基本都会去考研,考研没过才会去找工作,工资水平也不是特别好,当然,这个跟个人能力也有关系了。还有槽点就是保研的事,吉大药学院保研率之前是很高的,可以保送到清华北大等,可是这几年为了保证人才不流失,保研的很多名额规定只能保送本校,而且还要直博,这个真的是很坑。。。真是很坑啊。所以,药学院苦命的孩子们就拼命考研,能不在吉大就不在吉大了。但是,吉大毕竟是母校,我还是承认吉大药学院的老师是好的,可是我觉得如果各位能去更好的学校,还是不要来吉大药学院了 Ⅶ 我是吉林大学药学专业的,准备考研!!!!!! 中科院药物所 或北京大学 别的什么南药 北药 没必要考虑 Ⅷ 吉大药学院怎么样就业情况 药学不大清楚,倒是化学学院很强,其实药学和化学联系挺紧密的,化学学院也有做药物的导师,还是考化学吧,推荐柏旭,刘俊秋两位导师,祝考研成功 Ⅸ 药学专业考吉大研究生 觉得不好考,该怎么做能考上呢 我同学今年copy考的,说实话,我不建议他报吉大,因为专业课太多,如果你查了还会发现,吉大用的教材版本和一般学校都不太一样,而且白求恩学院的药学专业和校本部的考的还不一样。 如果你一心想考的话,我建议你重点要放在专业课上,吉大旁边有个卖真题的店,也有专业课的笔记(我不是打广告,只是听说过,具体店名我也不清楚),那的题都是真的,要知道考研最重要的就是研究明白要报学校真题。 既然选择了考研,就要做好一切准备来面对这枯燥有难熬的一年,只要努力就一定会有收获,加油吧,会成功的。 Ⅹ 吉林大学药学院的药理怎么样 排名 等级 校 名 1 A++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2 A++ 北京大学 3 A++ 复旦大学 4 A+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5 A+ 中山大学 6 A 华中科技大学 7 A 四川大学 8 A 中南大学 9 A 首都医科大学 10 A 中国医科大学 11 B+ 浙江大学 12 B+ 吉林大学 13 B+ 山东大学 14 B+ 哈尔滨医科大学 15 B+ 武汉大学 16 B+ 中国药科大学 17 B+ 天津医科大学 18 B+ 南京医科大学 19 B+ 河北医科大学 20 B 重庆医科大学 21 B 苏州大学 22 B 北京中医药大学 23 B 暨南大学 24 B 南京大学 25 B 西安交通大学 26 B 沈阳药科大学 27 B 福建医科大学 28 B 山西医科大学 29 B 郑州大学 30 C+ 青岛大学 31 C+ 广州医学院 32 C+ 上海中医药大学 33 C+ 广西医科大学 34 C+ 广州中医药大学 35 C+ 安徽医科大学 36 C+ 广东医学院 37 C+ 大连医科大学 38 C+ 上海交通大学 39 C+ 东南大学 40 C+ 南京中医药大学 41 C+ 昆明医学院 42 C 汕头大学 43 C 徐州医学院 44 C 温州医学院 45 C 兰州医学院 46 C 同济大学 47 C 江西医学院 48 C 贵阳医学院 49 C 山东中医药大学 50 C 天津中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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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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