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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为主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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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为主题的论文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所以,伦理也就是道德.所谓伦理学,也就是讲道德的定义,道德的形成,道德的作用,道德的原则以及道德规范等伦理思想的学说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婚姻家庭是伦理性极强的,民事法律规范一般认为,所谓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次序以及事物的规矩和准则.简而言之,所谓伦理即指人与人之间相处的道德准则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以婚恋为主题的论文

一直以来,在校大学生谈恋爱都是一个让高校德育工作者颇感棘手的敏感问题。从最早“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的明文禁止到“不提倡、不反对”的普遍默许,卿卿我我,你侬我侬的校园情侣一直是大学里一道特有的风景,而由之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倾向日益凸现,成为高校德育工作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大学生恋爱中不良倾向的主要表现 1、功利色彩渐浓。人们常说,校园里的爱情是最纯洁、最真诚的,喜欢就是喜欢,爱就是爱,这种不搀杂任何物质利欲的真、纯是你走进社会后谈恋爱所无法拥有的。但曾几何时,社会上所谓的“唯物”、“拜金”、“实用”主义之风让这一方“净土”也开始变得浮躁和功利。“白手起家、共同打拼”的爱情被更多的大学生们视作一个美丽的童话,他们对未来生活的规划日趋现实。对方对于自己今后的发展是否有足够的“利用价值”,对方的家庭背景、钱财等等能否成为自己通向成功、享受安逸的捷径成为恋爱的首选条件,“因为我爱,所以我爱”的神圣而纯洁的校园爱情开始蒙上一层实际而功利的外衣。 2、虚荣心理膨胀。真正的爱情是心与心的碰撞、情与情的相悦。但在谈及为什么谈恋爱时,一些大学生们却认为能交上朋友是自身能力和魅力的体现,“没人爱”是让人瞧不起的。而且为了显示自己的本事,一味追求面容姣好、经济富裕的恋爱对象,而不关心彼此是否相互爱慕;为了要面子,博得旁人的艳羡也满足恋人的虚荣,不顾自身的经济能力和水平,花钱大手大脚,看电影、进舞厅、下馆子、送生日礼物,都要讲排场、摆阔气;更有甚者,以频繁更换恋人来充分展现自己的魅力“不可阻挡”,玩世不恭的“快餐式”恋爱成为一种炫耀的资本。 3、对“性”的轻视。西方“性自由、性解放”思想的影响以及当前社会中鱼龙混杂的性文化的泛滥和长期以来性知识教育的淡薄,使得大学生们的性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从最初“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羞涩到现在花前月下搂抱亲吻已构成不文明的校园“风景线”,默许赞同婚前性行为、预支性行为、主张“试婚”的大学生不在少数。一些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不以为然和无所顾忌令很多高校德育工作者莫名惊诧。什么时候还“遮着”、“藏着”的“性”在大学生看来已让人“脸不红、心不跳”,如此司空见惯? 二、大学生恋爱中不良倾向带来的消极影响 1、破坏了美好爱情和幸福生活的基础。著名作家雨果说,人生有两次出生,头一次是在开始生活的那一天,第二次则是在萌发爱情的那一天。可见,爱情是一种多么崇高的感情,两情相悦,心心相印,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美好的爱情是幸福生活的源泉。任何功利主义的私念都是对这种美好感情的亵渎,也破坏了恋爱者获得美好爱情和幸福生活的基础。建立在“实用”主义基础之上的“功利性”爱情是不会牢固和长久的,任何风吹草动和人生突来的变故都会使之顷刻间崩塌。而且,恋爱观其实也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折射,恋爱中的投机取巧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2、经济压力沉重,违法违纪现象增多。大多数在校大学生都还是纯消费者,学杂费、日常花销主要靠父母、家庭供给。但虚荣的“攀比”心理让很多大学生恋爱者花钱如流水,逢年过节礼物不能少还要上档次,平常聚会吃饭不能寒碜要翻花样,自己的女(男)朋友绝对不能比别人寒酸要时尚,而这些都需要“钱”来支撑。恋爱带来的沉重经济压力让“攀比”者不堪重负,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进行偷窃和。同时,校园中因恋爱争风吃醋而打架斗殴更是屡见不鲜。违法违纪现象的增多严重败坏了校风校纪,也给当事人造成了终生遗憾,因之被警告处分、勒令退学甚至绳之以法,“十年寒窗苦读”一朝化为乌有。 3、引发心理问题。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7~22岁左右,这个年龄段的学生经历逆境与磨难比较少,心理虽然正快速趋于成熟,但又尚未完全成熟,心理承受能力十分有限。恋爱中一旦感情受挫,自尊心和自信心将受到沉重打击,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郁郁寡欢、意志消沉或陷入纠缠与报复之中不能自拔,有的甚至看破红尘而轻生。 4、恋爱道德意识和法纪意识淡薄。校园垃圾里随处可见的安全套、大学生在校外非法租房子同居、有的女生因怀孕而被“勒令退学”,更多的大学生对“性”的轻视和错误认识,损害了爱情的尊严和圣洁,污染了校园文化环境,严重影响了大学生们身心健康正常发展。 三、加强对大学生恋爱问题的正确引导 1、积极帮助、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教育大学生增强恋爱的道德责任感。性生理和心理的发展,使大学生谈恋爱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作为高校教师,特别是高校的德育工作者必须要清醒认识和积极正视这一问题,并加以科学地教育和引导。要一改往日放任自流、“出了问题才处理”的被动工作局面,变被动解决为主动预防,可利用课堂教育或邀请恋爱、婚姻方面的专家来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讲座、举办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组织同学们就恋爱问题展开专题讨论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慎重选择恋爱时机,以纯洁的动机、高尚的情操、文明的行为审慎对待自己的爱情,用学业的目标去引导爱情的航向。要让大学生们明了任何从功利思想出发,把物质条件放在第一位,希望从恋爱中获得“靠山”,为日后就业和发展创造条件的行为,都是缺乏恋爱道德责任感的表现。 2、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引导大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要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高校教育的各项工作中,改变心理咨询工作坐等来访、流于形式的被动,积极主动地深入大学生之中,可通过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发放宣传手册、开辟宣传专栏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为学生提供恋爱心理方面的咨询机会和条件,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疏导大学生恋爱中的一些不良倾向和有害心理,倡导健康文明的恋爱方式和行为。 3、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性健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地认识“性”、理智地对待“性”。“谈性色变”的时代已经过去,与其提心吊胆害怕出问题,还不如换个角度主动出击、积极预防问题的出现。学校可通过开设性健康教育课程,把性知识、性道德、性法规结合起来,对大学生进行性知识教育,让大学生们了解两性性生理、性心理的差异,纠正大学生们在恋爱与性问题上存在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认识,引导大学生充分认识“预支性行为”对双方、对学校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学会自爱也学会爱人。 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成为当今大学校园里一个不可能回避也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而大学生恋爱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及带来的消极影响更是不容忽视。作为高校德育工作者,对此必须要给予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并加以正面教育与积极引导。认知如镜,照之则明;情感如水,导之则畅;理念如山,立之则稳。只有直面大学生的恋爱问题,正确加以引导,让没有涉足爱情的大学生全身心投入学业,已经拥有爱情的大学生把恋爱变成学习的动力,才能让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们妥善处理好爱情与学业、爱情与友谊、爱情与婚姻的相互关系,理智而健康地对待爱情和自己的未来。

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开放,大学生们开始关注自己的精神世界,爱情也随之着进入到了心理学界的研究领域。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欢迎阅读。

摘要:爱情是大学校园经久不衰的话题。从恋爱的含义、大学生恋爱的动机以及恋爱的特点进行逐步分析,并提出正确对待大学生恋爱的对策,一是建立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二是引导大学生端正恋爱动机,三是增强大学生抗失恋挫折的承受能力。

关键词:大学生;恋爱;心理

古往今来,爱情都是亘古不变的话题,在大学校园里,爱情更是得到了社会、家庭、学校、老师和学生的十分关注。据不完全统计,在大学期间谈过恋爱的大学生占总人数的80%,而且女生的比例还要略高于男生。

莎士比亚曾经说过,爱情不是树荫下的甜言,不是桃花源中的蜜语,不是轻绵的眼泪,更不是死硬的强迫,而是建立在共同基础上的心灵沟通。婚姻家庭大辞典里对爱情是这样描述的:爱情是存在于人类两性之间的一种崇高的情感,是人类男女间基于生命繁衍的本能和确保身心最大快慰而产生的互相倾心和追求的生理和社会的综合现象。

本文认为,所谓爱情就是男女之间基于生理的、心理的需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形成的最强烈、最真挚、最持久的吸引和倾慕之情。首先,爱情是在男女之间产生;其次爱情是一种高级情感,包含认知成分,不等于低级情绪;第三爱情有其生理基础,包含性欲和性感在内,不等于纯粹的精神恋爱;第四爱情的基本倾向是奉献。恋爱心理,则是人们在生理成熟、心理发展的基础上和在一定社会环境的影响下,以自我意志为标志,表现出来的对异性的好奇、接近、恋爱等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心理现象的总和[1]。

一、大学生恋爱的动因

大学生的恋爱与社会上的一些恋爱不同,它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阶段、特定的人物之间产生的。大学生的恋爱相对于成人的恋爱来说显得更单纯、非功利化一些。但随着校园逐渐融入社会之中,大学生的恋爱动机也显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一)生理发育成熟

当前大学生的年龄大多处在18岁~22岁之间。生理学认为,这一年龄段的青年人生理各方面变化仍处在迅速发展阶段。这一年龄段的大学生在生理的各方面都基本发育成熟或趋于成熟。生理上的成熟,特别是性器官的成熟和第二性特征的发育,必然导致性意识的萌发和觉醒,导致对异性向往、追求和爱慕的情感产生。这是人类的自然属性,也是爱情萌生的原始契机,是大学生恋爱的内驱动力。

(二)情感需要

大学生进入大学后,一方面他们渴望与人交往、渴望他人理解,另一方面又存在非常强烈的表现欲望,渴望展示自己。尤其在有异性的场合,会千方百计地展示自己的优点和能力,表现得会更加出色,在与异性交往时会出现一种愉悦感,提高心理兴奋程度。所以,当他们遇到理想的恋爱对象时,就寻找机会进行试探与追求。有调查显示[2],在恋爱的主要目的上,有的大学生选择了“感情寄托”,说明情感的需要是导致大学生恋爱的主要因素之一。

有研究表明[3],恋爱并不完全是出于对美好爱情的追求和向往,也有其他非感情因素,如“孤独”、“空虚”、“寻求享乐”、“功利”等动机。另外,大学生在恋爱方式上也逐渐多元化,开始出现“快餐式”的恋爱、功利式的恋爱、网恋等。在处理失恋的方式上,也存在很多不理智的方式,有些甚至采取极端的方式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三)心理因素

导致大学生恋爱的心理因素非常多。首先,渴望与好奇是导致大学生恋爱的首要因素。未知的事物对人来说总是神秘的,充满了诱惑力。再加上许多影视作品对爱情故事的渲染,对于许多没有恋爱经历的大学生来讲,尤其具有诱惑力。所以当爱情来敲门时,他们就会去尝试一番,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好奇。

其次,从众和攀比心理。个人在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被称为从众心理。有的学生本来没有谈恋爱的念头,但是看到周围的同学谈,就会激起恋爱的动机和行为。尤其是同宿舍的几位同学,一旦有人开始谈恋爱,其他人也会陆续谈起来。另外,有的学生谈恋爱则是为了攀比,满足虚荣心。比如,有的学生看到同班同学找了一个经济实力雄厚的对象,其他人也会想找一个超越别人的对象,以此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却不多考虑双方的兴趣、性格、背景是否合得来,是否有共同语言、目标和理想等。

最后,摆脱孤独与寂寞也是导致大学生恋爱的因素之一。现在大学生大多是远离父母亲人来异地求学,来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常常会产生一种无助、孤寂的感觉。另外,大学生还常常面临人际交往、择业就业、学习考试的压力,使他们产生压抑感。而只有恋爱,与异性建立一种比较亲密的关系,可以转移注意力,也可以借助恋爱来摆脱孤独感。

(四)外来文化的影响和价值观念的变化

网络时代为信息的传递创造了最快捷简便的渠道,加之大学生对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的参加,他们正逐渐融入到这个社会中去,并受其影响。如西方的恋爱、婚姻价值观念正逐步通过其影视作品、网络媒体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使价值观念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部分大学生价值观中的消极因素影响了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如一味追求享乐、没有责任心、游戏人生等。中国人婚念观的改变、家庭矛盾的冲突对大学生也是个冲击,因此,他们既渴望婚姻,要建立在符合个人意愿的感情基础上,又不免受到西方婚恋观的影响,导致大学生在是否恋爱、如何恋爱等问题上产生诸多疑问,难以抉择。此外,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和分层化,使得人格还不完善的大学生在面对恋爱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偏差[4]。

二、大学生的恋爱特点

(一)恋爱行为公开化、恋爱年纪低龄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的恋爱也呈现出了随社会变化而变化的特点。首先,大学生的恋爱时间前移,出现低龄化。很多大学生在刚进入大学很短的时间内,如一两周的时间里就开始了恋爱,这种恋爱常常是盲目的,一见钟情式的,没有感情基础的恋爱。其次,大学校园里恋爱的'人数增多。在大学谈恋爱被认为是一种很时尚的行为和潮流,有的寝室甚至多达三分之二的学生处于恋爱或即将要恋爱的状态。第三,恋爱的行为公开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开放,大学生的恋爱已经司空见惯,已经被学校、学生和家长所接受,因此,大学生的恋爱已不再是遮遮掩掩,见不得光的行为,大学校园随处可见情侣一起吃饭、上学。

(二)恋爱关系过程化、恋爱结果脆弱化

大学生毕竟还没有迈出校园,尤其在经济上、事业上没有独立,因此,对双方的爱情并不会有真正的物质基础保障和承诺。在一项以“大学期间谈恋爱的主要目的”的调查中发现:的大学生选择“体验爱情的幸福”,选择“充实大学阶段的生活”,11%选择“将来结婚成家”,由此可见,大学生注重恋爱的过程,而不注重恋爱的结果。因此,大学生的恋爱常常强调的是爱的“现在进行时”,把恋爱与婚姻相分离,不考虑爱的“将未完成时”;谈恋爱不以婚姻为目的,常常只是寻求感情寄托,恋爱成功率很低;“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毕业就分手”等口号在大学生中逐渐被接受。

(三)恋爱动机多样化,婚恋观念开放化

有研究表明,大学期间有过恋爱经历的占70%,其中的大学生谈恋爱的动机在于消除寂寞,的大学生认为恋爱的目的是“体验爱情的幸福”、“充实大学阶段的生活”、“赶恋爱的时髦”等,追求的是“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将爱情进行到底”仅仅是校园爱情童话。

三、大学生恋爱的教育对策

大学生恋爱在大学校园里是不可能杜绝也杜绝不了的现象,对于学校和老师来说,对大学生的恋爱问题要对症下药,正确引导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建立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积极健康向上的、丰富多彩的、充满乐趣的校园文化氛围对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至关重要,并且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学校应该采取各种活动,如定期开展讲座为学生传授恋爱相关知识,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业、生活和恋爱之间的关系;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来培养学生高尚的情趣和情操,吸引和转移学生的注意力、目光和兴趣,让学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校园活动中,降低学生恋爱的几率。

其次,引导大学生端正恋爱动机。爱情是一种高尚的感情,是人类的一种高级精神生活,在人生中占有重要地位,没有爱情的人生是不完整的,但是,爱情也不是人生的最终目的。学生应树立“只有拥有正确的爱情观,才能寻求到和建立起美好爱情”的观念。学校、社会、教师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动机,树立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对待恋爱。如在正确的时间谈恋爱,恋爱时不要以貌取人,不要以经济基础、家庭背景、门第等条件来判断人,而应该将“情投意合”和“志同道合”结合起来,注重恋爱对象的性格、内在品质、个性特征和兴趣爱好,防止恋爱过程中的各种不良动机,使大学生能够克服消极因素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正确认识和把握恋爱、学业、生活之间的关系。

最后,增强大学生失恋抗挫折的承受能力。失恋是恋爱过程中常常不可避免的,很多失恋学生不愿面对失恋的现实,痛苦万分,大学生应作做好接受失恋并承受失恋所带来的痛苦的准备。大学生应该认识到,事物总是有两面性的,应理智地认识到爱情既然有成功的、甜蜜的,那么也有失恋后的痛苦和苦涩。何况人生的挫折有很多,恋爱挫折只不过是其中之一,要以积极的心态去接受。学校和教师方面,应该对失恋的学生多加关心和引导,帮助其找出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分析在此次恋爱过程中的得失,从中总结经验教训,让学生学会在挫折中成长,不断改造自己,磨炼学生的人格和品质,增强挫折的承受能力,迎接更美好的人生。

参考文献:

[1]王俊燕.“90后”女大学生爱情观探究[J].德育与学生工作,高教论坛,2010,(6).

[2]袁立.当代大学生恋爱态度调查与分析[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5,(4).

[3]方小年.当代大学生恋爱现状及对策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5).

[4]许金杏.“90后”女大学生恋爱心理探析[J].社会学研究,2011,(5).

当代大学生谈恋爱是很普遍的现象,认识爱情的本质,认识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是正确恋爱观建立的基础,也是当代大学生谨慎驾驶爱情之舟的前提。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 范文 ,希望大家喜欢!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范文篇一 《浅析当代大学生的恋爱问题》 摘要:当代大学生谈恋爱是很普遍的现象,认识爱情的本质,认识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是正确恋爱观建立的基础,也是当代大学生谨慎驾驶爱情之舟的前提。笔者从当代大学生恋爱的驱动力、心理特征、类型以及培养健康的恋爱心理与行为四个方面当代大学生的恋爱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当代大学生 恋爱问题 一、当代大学生恋爱的驱动力 恋爱是异性之间在生理和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下互相倾慕和培养爱情的过程。恋爱不是生来就有的,一个人对爱情的追求,只有当他的生理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能产生,并且受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生理成熟 在校大学生的平均年龄在20岁左右,处于性生理发育的成熟期。绝大多数大学生在中学时代就完成了性成熟的关键一步。性生理的成熟为大学生恋爱提供了生理基础。 (二)环境因素 大学生入学前后环境的变化,对大学生恋爱有着特别的影响。入学前,男女之间由于学业的压力和学校、家庭等因素的干涉,青春的悸动被压抑着不能释放。入学后,学校没有禁令,家长无法直接干涉,处在自由状态下的异性,在共同的学习生活中相处以及享乐的需要和虚荣心等因素,为大学生的恋爱提供了客观环境。 二、当代大学生恋爱的心理特征 (一)相互美化 男女之间相互美化、互相吸引,双方都感到舒服。往往将对方的一切都赋予爱情的印记,把自己所希望出现的特征赋予对方。 (二)排他性 组成一个具有特殊共享物和亲密感的系统,本能地抗拒他人亲近自己的恋爱对象。表现出对介入他们系统的人非常敏感,充满敌意,并且很容易因此而出现矛盾。 (三)波动性 恋爱的时候,思想上容易出现“我的世界里只有你“的想法。经常因对方的情绪变动而出现波动。这种大起大落的情绪变化易影响到身心健康。 (四)冲动性 热恋时人的认识活动范围容易出现缩小现象,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习惯行为受到破坏,自控能力受到减弱,易出现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与后果等现象。 三、大学生恋爱的类型 (一)比翼双飞型。他们基本上具备成熟的人格,正确的恋爱观,可以理性引导爱情,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习、感情与爱情、情爱与性爱的关系。 (二)生活实惠型。基本上这种类型的恋人都有确定的生活目标。这种爱情是理智的,现实的,确定恋爱关系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少。 (三)时尚攀比型。在一些高校,恋爱成为一种时尚,这种恋爱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多数同学为了证明自己的魅力而谈恋爱,由于目的性不强,缺乏认真的态度,把谈恋爱看成是精神上的一种补偿,常以“没想那么多”为借口分开。 (四)玩伴消费型。这种类型的同学经常会说:“我其实不是真的在谈恋爱,只是生活太乏味了,又没有知己,想找个伴畅快畅快。”他们在精神上常感到孤寂,为了弥补精神上的空虚,急欲与异性朋友交往,“恋爱”成为一种近景性的精神需求。 (五)追求浪漫型。这类学生情感丰富,对爱情浪漫色彩的追逐和窥探心理日趋强烈。罗曼蒂克的爱情对他们有很强的吸引力,他们普遍认为出没于花前月下的刺激比爱情的责任和义务更富有色彩和韵味。彼此沉浸在两人的世界里,忘却了集体,甚至忘却了学业。 (六)功利世俗型。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往往以对方的家产、地位、名誉、处所、职业、社交能力、驯服度等为恋爱的前提条件。 四、培养健康的恋爱心理与行为 (一)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莎士比亚曾经说过:“爱情不是树荫下的甜言,不是桃花源中的蜜语,不是轻绵的眼泪,更不是死硬的强迫,而是建立在共同基础上的心灵沟通”。因此,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方面上的大体一致;其次,大学生应该把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爱而放松了学习;同时,要懂得爱情是一种相互理解,是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 (二)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在当今大学校园中,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恋爱言谈要文雅,语言要文明,行为大方得体;善于控制感情,理智行事;要避免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三)培养爱的能力与责任 前苏联著名 教育 家马卡连柯说:“爱的力量只能在人类非性欲的爱情素养中存在。他的非性欲的爱情范围愈广,他的性爱也就愈为高尚”。发展爱的能力,培养爱的责任。要注重培养无私的品格和奉献精神以及于处理矛盾的能力,只有做到为恋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才能创造出幸福美满的婚恋。 (四)提高恋爱承受挫折能力 提高恋爱挫折承受能力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大学生的恋爱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波折。当爱情受挫后,用理智来驾驭感情,通过理智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 方法 和途径;通过适当的情绪调节、宣泄和转移,来减轻痛苦。 参考文献: [1]朱永平,王亚南.当前大学生恋爱观念与恋爱心理探析[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18(4):40-43 [2]张颖.大学生恋爱观及其伦理审思[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 [3]肖晓鸿.当代大学生恋爱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6 [4]李微.高等医学院大学生恋爱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D].太原:山西医科大学,2009 [5]丁喜龙.大学生婚恋观的现状分析与应对性教育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7 [6]周海涛.大学生恋爱态度及其与性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7 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范文篇二 《当代大学生正确恋爱观的教育与培养》 摘要:大学生恋爱已经由过去的饱受争议发展到现在校园里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帮助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摆正爱情在人生道路上的位置,进而使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便成为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大学生;正确;恋爱观;教育 在人一生的社会生活中,“爱情”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和高校教育方式的改变,“爱情”也自然成为大学生活的一部分,同过去不同的是:当代大学生思想独立,个性比较强。在此情况下,作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增强责任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具有正确的恋爱观也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一、目前大学生恋爱的现状 近年来,通过对在校大学生恋爱现状的调查分析,和与恋爱大学生的交流,目前恋爱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大学生恋爱人数众多且恋爱开始时间较早。 当代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已经有了恋爱经历,人数较多,占有一定比例,甚至有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过恋爱史。在这些有恋爱关系的学生情侣中,有些学生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双方家长的认同。 (二)大学生恋爱关系公开化且恋爱关系自由化。 如今大学生恋爱已由过去的躲躲藏藏转为现状的光明正大,更多的是公开化、自由化。教室、食堂、操场、小路上等都可见男女学生表达爱意的情景,这也俨然成为众多高校里一道“风景线”。所谓自由化,目前大学生恋爱已经得到家长的认同,恋爱自由观念已经在大学生心中形成。 (三)大学生的恋爱观过于简单化且责任意识淡化。 当前大学生对于恋爱观缺乏正确的引导,有的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产生“从众”心理;有的受身边朋友的调侃、讥讽下产生恋爱关系;有的是与朋友打赌追友与异性产生恋爱关系。这些在大学生眼里是“轰轰烈烈的恋爱”,是大学里的“必修课”,还有的学生对于他们之间的恋爱关系持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从这些大学生对恋爱观过于简单化的想法中可知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也是比较淡化的。恋爱责任由恋爱关系产生,责任对象是多方的、直观的,这种责任意识的淡化无论是对大学生的身心还是其他方面都会照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四)大学生恋爱持续短且 毕业 后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的较少。 大学生的恋爱时间往往较短,这些时间基本都是在校读书阶段,而毕业后能够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的情侣并不多,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大学生欠缺社会阅历,思想单一,缺少人生奋斗目标,这促使很多大学生产生对待恋爱问题的简单、幼稚和不成熟态度,再加上大学生活经济上的限制、心理不成熟所产生的虚荣心理、就业的压力,这些都成为毕业后大学生携手走进婚姻殿堂较少的原因。 二、大学生恋爱观成因分析: (一)大学生的恋爱观念受环境的影响。 现代的大学生很容易被身边的事物影响,爱情剧、言情小说无处不在的伴随着学生成长。无可厚非,二十几岁的年龄充满着对爱情的幻想、对世界的认知,但是不得不注意的是:在众多的影视剧、爱情小说中,更多的出现“三角恋”、“多角恋”,有多少在不经意间扭曲了大学生的思想及恋爱的态度。 (二)传统道德淡化,性观念开放。 由于当今社会极度开放,人们的思想早就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当代大学生对婚前同居、婚前性行为习以为常。大学时期学生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阶段,很多大学生迫切渴望他们眼中的“爱情”,但是不能正确理解恋爱的含义,错把“性”与“爱情”联系在一起。 (三)个人虚荣心攀比影响。 许多在校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个性比较强,看到自己身边的同学成双成对,自己的虚荣心深受打击,再加上许多学生是背井离乡在外求学,心灵空虚,认为恋爱可以弥补精神上的空虚,也能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三、正确引导大学生恋爱观,做好大学生恋爱观的教育与培养 (一)充分认识到恋爱的责任,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不得不说,恋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必然会产生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恋爱任何一方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而且要为对方、对社会负责,达到道德情感与道德责任的统一。一旦双方有了爱,就应担当起恋爱的道德责任,要知道“爱情”不是建立在对彼此的占有之上,而是建立在为对方谋求幸福的基础之上,尊重恋人的人格和感情,平等履行道德义务。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相互间的交往,可以对双方起到学习上互助、情感上互慰、个性上互补、活动中互激的作用,对自我的发展是十分有益的。 (二)处理好恋爱和学业的关系,制定积极向上的人生目标。 在很多学生眼里,爱情与学业是不相矛盾的,爱情能促进学习,作为学习的动力。过去的 经验 证明在大学生中,存在着爱情与事业“双赢”的例子,但是很少,原因是很多恋爱的大学生心智不够成熟,不能把握好正确的方向,往往是顾此即彼,最后的结果不是双赢,却是两者都失去。 我们应该引导大学生充分利用自己的“黄金时期”多积累知识,培养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不能因为好奇而过早涉入爱情,更不能以爱情为托词,来满足自己寻求刺激的心理。当爱情真的降临时,要进行理智的思考,摆正爱情与学业之间的关系。 (三)加强大学生心理疏导,增强大学生自我教育意识。 大学生正处于认知时期,个人的想法过于简单,对人生、对生活、对社会并没有很深的了解,只是把两人简单的爱情包裹在一个温室里,一旦毕业,彼此迈向社会大潮中时,会因为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烦恼而重新审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 爱情 故事 ,进而认识到什么是真正的爱情。我们应该引导学生培养积极向上、健康的心理,少一些虚荣心和孤僻感,多一些满足感和集体感。 (四)加强校园 文化 的建设,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 1.加强学风、校风建设。学风、校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才质量的高低,教学水平的优劣。良好校风一旦形成,将对学生起到重大的影响作用,积极营造学校的学习氛围,为学生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 2.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丰富、充实大学生的业余生活时间,消除大学生孤独感,通过活动锻炼学生的社交能力,培养良好的情操,为学生营造积极向上的环境,让学生之间成为彼此的知已、朋友,使学生从心理上明白恋爱不再是他们精神寄托的唯一方式。 3.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课,使学生思想觉悟有所提升。思想政治教育课是教育和培养学生道德情操的理论阵地,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的课堂教学来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通过课堂话题讨论来倾述自己对大学生恋爱观的看法,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4.改进高校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方式,探索辅导员老师工作模式。辅导员老师与学生接触较多,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通过辅导员的教育,可以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增强社会责任感。这需要辅导员老师探索自己的工作思路,了解一定的思想教育理论,同时采用学生易接受的工作方法,来教育与培养大学生的恋爱观。 在充满美丽幻想的大学校园里,很多学生都开始了属于自己的爱情序曲。但由于社会的经历、生活阅历的缺少,人生观、价值观都尚未成熟,加之受到外界因素、周围环境影响等,很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和想法。所以我们必须从教育与培养学生自身道德出发,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引导学生寻求自我真正的爱情,取得“双赢”的教育目的! 参考文献: [1]张芝荣.大学生恋爱观的调查与分析[J].现代 企业文化 ,2009(32). [2]程静.浅析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3(1). [3]邓桂兰.大学生恋爱问题及教育引导探析[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9). 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范文篇三 《试谈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 【摘 要】针对恋爱现状、恋爱认知与态度、恋爱相关问题、恋爱教育等问题自编问卷针进行了调查,以调查数据为依据分析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择偶标准、恋爱观形成、恋爱与学习、同居与亲昵行为产生原因,对如何进行有效的恋爱心理教育提出了应对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 大学生恋爱是校园中一个现实而又敏感的话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由恋爱引发的各种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恋爱观教育是高校思想品德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许多高校还将其纳入心理健康课教学体系中。为了更好地了解我校大学生恋爱的现状,了解群体文化对大学生恋爱教育有何影响,以期有针对性地开展恋爱心理教育、辅导、咨询工作。 1 调查内容与方法 调查于2012年3月-5月进行。采取分层抽样方式在湖南某理工学院13322名二本在校学生(其中女生6521)中抽取了365名学生作为被试,样本涵盖该校文、理、工等十五个院,其中男生201名,女生164名;大一92名,大二90名,大三83名,大四90名,大五10名。采用自编的《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问卷调查 S版》作为问卷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365份,回收问卷341份,有效回收率为。在参考了百度文库公布的相关问卷,结合心理健康课程教学内容,并与若干在校学生座谈的基础上,研究者经过反复修改编制成该问卷。 2 调查分析与结论 (1)恋爱的基本情况:所有被试中从没谈过恋爱的占,所有被试中正在谈恋爱的占;这与《当前大学生成人依恋与恋爱现状调查研究》(欧阳宇2011年《毕节学院学报》)调查得出的比例高度一致。曾经谈恋爱,现在没谈的占;二者相加有过恋爱经历的比例为,这与《大学生成人依恋与恋爱行为关系研究》(林玲2008年第3期《思想理论教育》)所调查出有过恋爱经历的为也相差不大 。调查显示在所有正在谈恋爱及曾经谈恋爱的学生中,恋爱平均持续时间在2年以上的占,1-3个月的占,4-6个月的占,7-12个月的占,1年以上,2年以下的占.。从恋爱次数来看,在校学生恋爱过1次的,2次的,恋爱3次及3次以上的占。在谈恋爱的学生中大二的最多,占,其次为大一、大三,均为,大四与大五合计。总体来看,大学生谈恋爱的现象比较普遍,并基本处于尝试恋爱阶段。 (2)对恋爱的认知与态度:对 “是什么原因促使大学生恋爱”问题,选择“生活枯燥,排遣寂寞”的占,选择“积累经验,体验人生”的占,选择“受他人影响,看着许多人恋爱,所以也恋爱”的占。选择恋爱对象的标准排前五位的分别是,道德品质占,才华能力占,个性与性格占,与自己志同道合占,外表漂亮占。可见大学生的选择恋爱对象更侧重于精神性因素。这表明大学生重视双方关系融洽,双方心理的相容。有 文章 提出“90后大学生择偶观更现实,趋向于恋爱对象的优越物质条件”。那到底是调查有误,抑或在校大学主观择偶标准与实际选择有出入,或者还有什么其他原因,则需在以后进一步研究了。 所有被试中认为谈恋爱有利于学业成绩提高的占,认为谈恋爱对学业成绩基本无影响的占,认为谈恋爱对学业成绩有轻微影响的占,认为谈恋爱对学业成绩有严重影响的仅占。而在“恋爱与学业发生冲突怎么办”中,所有被试中选择以学业为重的占;而的被试回答没想过这个问题。这表明在校大学生对学业是比较看重的。因此教育工作者在此方面对学生引导时可以更多的着重于学生的成长成才,从学生终生发展上着手,而不能习惯性地认为其对学业有负面影响,否则思想教育工作只能流于说教。 在关于恋爱与婚姻关系中,的被试选择了“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在对恋爱的理解中,的被试选择了“为了选择终生伴侣,是婚姻的前奏”,选择“不必考虑太多,跟着感觉走”的占,另有的被试选择了“为了排解空虚和寂寞,没有过多考虑将来”。此处与“什么原因促使大学生恋爱”中的选择看似矛盾。表明一方面大多数学生主观上认同恋爱是“为了选择终生伴侣,是婚姻的前奏”,而不会赞同“为了排解空虚和寂寞”。但另一方面,在实际的学校生活中引发恋爱的机缘更多地是“生活枯燥,排遣寂寞”、“受他人影响,看着许多人恋爱,所以也恋爱”。这表明大学生的恋爱观较不稳定,易受环境因素、社会因素和朋辈群体的影响。 (3)对于大学生恋爱相关问题的看法:对于“看到热恋中的大学生在公共场合里拥抱、接吻、亲热时”的态度,有的选择了“很正常,那才是恋爱”,的被试选择了“无可厚非,如果是我,也会欣然接受的”,说明共有的属主动接受。另有的被试选择了“不太能理解,要有所收敛”,的选择了“那样不好,但没办法,只当没看见”,的被试选择了“欣赏他们的勇气,但自己是不会去做的”,说明共有的被试是被动接受这一现象的,二者相加对此持接受态度的为。有的被试选择了“反对”,并认为这些行为是不文明行为。可见大多数人面对此现象时更多只是一种无可奈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在进行课程教育可适当引入投射心理、反投射心理、群体意识等理论,让学生认识到自己行为对公众的影响后再反观其是否得体。 对大学生恋爱同居的看法中,的被试选择了“坚决反对”,选择“是感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很自然,”的占40%,选择“虽不支持,但包容”的占。这说明的被试对大学生恋爱同居现象持不否定的态度。而有部分研究者基于各种理论对大学生恋爱同居现象持赞同态度, 也有研究者认为恋爱同居带来的不良后果究竟有哪些方面,以及这些不良后果的程度如何,在现实中可能具有很大的个体差异和群体性差异。教育工作者的任务应从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再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教育。 (4)对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的看法:被试中认为“非常有必要进行大学生恋爱教育,因为同学们心中有很多困惑”,被试中的认为“非常有必要,但要改进方式、方法”,只有的被试认为“不必要,那是学生自己的事”,另有认为“不必要,教育了没有什么效果”。在关于我校大学生中因恋爱问题而产生的不良问题,40%的被试认为问题较多,比较严重,另有的被试认为不清楚。仅有的被试选择了“学校老师教诲”。这说明一方面学生渴望得到帮助,另一方面学生在这方面的帮助因种种原因得不到学校教师的帮助。这不能不说是学校教育的严重缺失。研究者认为应从人的终生发展的角度,对大学生的恋爱心理与行为进行指导,让学生认识到恋爱、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法纪意识教育。不可简单直白地要求学生“树立正确恋爱观”,那样只会是教育工作者理想化的一厢情愿。 参考文献: [1]李艳文,贺伟. 大学生婚恋观现状研究,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09(6). [2]贺晶,黄琳庆,刘列夫.90后女大学生择偶标准浅议.《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3]卿大咏.怎样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企业家天地,2007(4). [4]蔡宜旦.大学生婚恋观变化比较研究.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 2003(4). 猜你喜欢: 1. 关于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 2. 大学生恋爱心理参考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 4. 大学恋爱心理论文2000字 5. 浅谈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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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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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权与“包二奶”。新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问题也是个焦点问题。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过去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提及这种权利,因而此次将配偶权正式纳入法律之中是必要的。而配偶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任何人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对其配偶权的一种侵害。“包二奶”的现象就是对配偶权的一种莫大侵害。2,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指夫妻关系,也指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设立此项,意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当然,也可保护某些“家庭”地位低下的男性。3,夫妻财产的规范现阶段在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下,还应有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为补充,这样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绝大多数国人没有婚前财产约定的习惯,认为刚结婚就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是不吉利的。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都有财产纠纷。可在结婚登记时一并进行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双方婚前既不用找律师也不用公证,可以直接选择一种约定夫妻财产制,不选择的则适用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这样使新婚夫妻在感情上更易接受。另外还有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子女探视权如果想写论文的话推荐配偶权与探视权可以参照德国法国等民法典的规定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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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婚姻法可写的东西并不太多,如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婚姻法制度的改革等.我曾经写过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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