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1.毕业生选题580202论文检测做毕业论文的学生对所研究的课题必须要有较浓厚的兴趣,才会积极主动地进行课题研究,才有可能产生创新的结果。目前国内很多大学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毕业生的选题,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题,然后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选题情况及学生的基本情况,落实题目到学生。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与学可以更好地互动。不足之处是好学生老师抢着要,成绩不好的学生找导师困难。而日本的一些大学采用单向选择的方式,即只有学生选择导师,导师无条件接受。而我们采用的选择方式介于这两者之间。考虑到这两个专业学生毕业论文的特点,都是在实验室做实验,占用实验室面积较多,条件受限,同时考虑到一个教师指导太多的学生精力有限,影响对学生的指导质量。因此限定每个老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不超过2名,个别情况有大课题的老师可以指导3名学生。按此要求指导教师提交题目,由系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初步的筛选审核。然后将课题公布,由学生进行选择,一人一题。个别选题有重复的,再和学生协商,进行适当的调整。实际结果是基本上是学生选课题、选老师,而老师选择学生的情况较少。也避免了好学生老师抢着要,成绩不好的学生找导师困难的问题。2.选题进行时间按照教学计划,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的时间安排在第8学期。根据以往的经验,这两个专业的学生都是在实验室完成毕业论文,实验工作量较大,花费的时间较多,而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的干扰,学生在实验室的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因此要保证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必须有一定的时间保障。提前进行选题,可以提高学生在实验室的有效时间。我们将选题的时间安排在第7学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首先由指导教师提交毕业论文选题,经审核后将题目落实到每一个学生,组织学生指导老师见面,由老师介绍课题的有关情况,研究内容,和学生进行协商,由老师提交毕业论文任务书。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毕业班学生的课程教学已基本上结束,利用这段时间,学生可以根据研究内容和毕业论文任务书的要求,进行文献调研,撰写文献综述,或进入实验室进行一些基本技能的训练,为下学期正式进行毕业论文工作提前做好准备。在下学期进入实验室时,可以较快地进入实验状态,提高了有效实验时间。3.选题的原则对于本科毕业论文一般不能要求过高,本科毕业论文的重点是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科学作风、严密的科学思维,引导学生动脑动手,加强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基本的科研素质和综合素质,适当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选题的要求是:要结合科研项目和生产实际,研究课题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课题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中,避免题目过大、过难,不能按期完成,也要避免题目太简单、工作量不饱满。选题的结果是,全部与科研和生产实际相结合,没有虚拟课题。不少课题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课题和973课题的一部分。有一些课题是目前研究热点或处于较前沿的研究课题,中国知网CNKI万方维普期刊论文检测系统免费毕业论文查重软件。二、毕业论文进行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在毕业论文研究期间,首先要求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由于化工类本科毕业论文都是在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且每个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限制在3人以内,学生和老师交流和见面的机会多,便于日常的监督管理。此外,我们每年都要派一部分学生到科学院化学所等外单位做毕业论文,对这部分学生,首先和外单位指导教师充分沟通,提出学校对毕业论文工作的要求。同时,为每个学生指定一名校内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之一,负责该学生的毕业论文的管理。校内教师除了和校外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外,还要按学校规定定期(学生每两周提交一次汇报)在网上查看学生提交的研究进展,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给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毕业论文的中期检查是过程控制的重要一环,按学校要求,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已制度化。具体做法是由指导教师汇报学生毕业论文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中期检查中通常会发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妥善解决。例如,由于客观原因课题进展不顺利,按原计划无法完成,这时需和指导教师协商,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把研究课题的范围内容缩减,或者更换题目。既然是科学研究,失败也是允许的,但没有实验结果就无法写毕业论文,因此及时调整也是必要的。还有一些学生进实验室的时间不能保证,有的是因为补考的课程多,忙于应付考试,有的是因为忙于找工作,参加各种各样的人才招聘会和面试,挤占毕业论文的时间,干扰了毕业论文的正常进行。但学生参加考试、找工作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不能用简单的规定进行限制。对于这部分学生需要做认真的思想工作,同时切实关心他们所面临的问题,要鼓励,给予尽可能的帮助。同时也要合理安排时间,保证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三、撰写毕业论文从往年情况看,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较多。近几年我们加强了对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指导和规范要求,采取了一些措施,使毕业论文的撰写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实验室研究工作进入收尾阶段时,我们每年都要组织《如何撰写毕业论文》的专题讲座,请有经验的教师为做毕业论文的学生讲解毕业论文写作的格式、结构,国际单位制符号的使用,参考文献的引用,实验数据的整理,图、表的规范要求以及与上下文的关系,撰写毕业论文中常出现的错误、问题分析等。通过这样的专题讲座可以使学生掌握撰写毕业论文的基本要点和要求。另一项措施是对毕业论文质量实行三级把关制度。首先要求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指导,认真阅读学生的毕业论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或直接对论文进行修改,指导教师为一级把关,对学生的论文质量全程负责。评阅教师为二级把关,重点检查写作是否规范,有无重大错误,并提出修改意见。答辩委员会进行第三级把关,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对所有毕业论文进行全面严格审核,对有问题的论文要求再次修改。对毕业论文撰写质量进行把关是保证毕业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几乎所有的论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送到答辩委员会的论文返修率也几乎是百分之百。所以我们要求学生不装订毕业论文,而是经审查合格后,由系统一进行装订。知网CNKI论文检测系统万方相似度论文查重维普数据库期刊发表职称四、答辩和成绩评判为了能公平、客观地对学生毕业论文进行评分,制药工程专业和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分别组成专业答辩委员会,统一负责本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答辩,不论毕业论文工作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进行,统一回学校进行答辩。参加答辩的人员包括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指导教师以及评阅教师。在答辩前,按学生学号顺序预先制定出答辩日程安排表,学生按照时间安排来参加答辩。学生的报告限制在15分钟以内,提问限制在5分钟以内。在答辩前,要求学生作好PPT,在15分钟内清楚地阐述自己毕业论文的研究情况。学生必须认真地准备,提炼出主要的内容和研究的成果,并要反复练习,以便在报告时能有良好表现。在每个学生答辩完后,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按百分制初步评分,现场不公布评分结果,所有学生答辩结束后,再统一进行汇总和表决。首先对汇总评出的分数进行排队,大体按照优20%,良50%,中以下30%的比例按五级评分制确定成绩。
一、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论文环节存在的问题尽管本科毕业论文环节对于高校、教师和学生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但纵观近年来本科毕业论文发现其总体质量不尽如人意,有明显滑坡迹象,并暴露出一定的值得关注的问题。1、选题缺乏创新性与实用性。毕业论文环节的第一阶段就是选题,包括选题来源与评估,其中选题来源一般以指导教师推荐和学生认可或选择为主,以学生自主拟定与教师审定为辅。这主要是因为选题是以工程实践或理论研究中的问题为导向,而无论是基础知识还是实践经验,教师都远远优于学生。初步拟定的选题应由研究方向相近或相关的教师所组成的导师组进行有效评估。目前,本科毕业论文常常是对某个问题泛泛而谈,或对他人材料进行简单拼凑,或直接重复前人的成果,选题陈旧,缺乏创新。创新性是评价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因素之一。但是,由于受学生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限制,在毕业论文环节中期待本科生能开创新的学科领域、填补学科空白、提出新发现和新理论是绝对不现实的。因此,指导教师和学生可以从拓展深化他人所见、质疑或补充前人观点、选择新的视角看待问题的多样性等方面入手提高毕业论文的创新性。2、文献采集缺乏深度。课题相关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与归纳是毕业论文写作的一个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要提高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学生必须具备优良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能力。文献检索过程能促进学生对各方面知识融会贯通、总结归纳,促使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前沿,推动学生向更深更广的知识领域继续探究。但目前仍有大部分学生查阅资料、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差,仍需在毕业论文阶段着重加强培养。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通过图书馆、网络、调查访问等手段进行信息收集,了解本学科或所研究课题的基础知识或前沿技术,避免毕业论文出现参考献内容陈旧或数量较少的现象。3、研究深度不足。在本科教学计划中,毕业论文环节全部安排在第八学期。由于完成论文的时间限制,本科毕业论文的篇幅不会太长,研究范围和深度也应适当。如果一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过大,那么势必将蕴含多向度、多层次、多尺度的问题或论点,要想在有限的篇幅内讨论清楚不能实现,而且往往会造成头重脚轻的大题目小论文、条理紊乱的多主题论文或脱离实际不找边际等现象。因此,本科毕业论文的篇幅决定了一般只能讨论一个问题或论证一个观点。同时,很多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写作只不过是本科阶段必须走的一个过场,没有意识到毕业论文环节对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水平的重要作用,从而对毕业论文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同时,毕业论文环节对学生来说是完全崭新的,对科学研究也几乎没有认识,因此,缺乏对科学研究的热爱,缺乏对未知事物探索的热情。因此,在完成毕业论文期间,学生没有兴趣花费精力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常常是应付了事,最终达不到本专业基本技能训练的目的,也无法保证毕业论文质量。上学吧论文查重44、毕业论文经费不足。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承受着教学与科研资金不足的压力。一方面国家下拨资金或经费有限,学生欠缴学费情况又较为普遍;另一方面,学校有大量急需的基础设施需投入建设或更新。从而在毕业论文环节可投入专项资金有限,一般以满足基本教学需要为原则。高等院校基本图书资料建设滞后、实验室基础仪器验设备不足、网络信息检索手段的落后等都严重地影响了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热情,并限制了毕业论文的质量,尤其是需要实地考查和调研、需要实验器材和药品等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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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围绕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担负研究生教育的大学都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现有的管理制度一般也体现了过程管理的精神,大部分学校主要是对研究生课题研究阶段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前随机抽查和论文答辩等三个不同的主要环节进行质量管理。但是,研究生培养的实践证明,仅仅关注研究生课题研究的这三个大的环节并不能完全保障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而且现有管理制度不完善和管理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也会导致硕士研究生在课题研究阶段的质量缺乏有效保障。
1.开题报告把关不严开题报告是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的总结,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但是,一些学校和导师对做好开题报告的意义认识不够,重视不足,没有认真抓好开题报告工作,存在着对论文开题工作敷衍了事的现象。一是研究生管理部门对开题报告缺乏统一的规范,许多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内容不完整,缺乏应有的学术规范,为今后课题的研究和论文的撰写埋下隐患;二是开题报告会往往由导师自行组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和相关院系少有介入,使相当一部分开题报告会流于形式,走过场,并没有真正发挥开题报告会的作用,使得开题阶段论文设
一、选题1.毕业生选题580202论文检测做毕业论文的学生对所研究的课题必须要有较浓厚的兴趣,才会积极主动地进行课题研究,才有可能产生创新的结果。目前国内很多大学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毕业生的选题,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题,然后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选题情况及学生的基本情况,落实题目到学生。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与学可以更好地互动。不足之处是好学生老师抢着要,成绩不好的学生找导师困难。而日本的一些大学采用单向选择的方式,即只有学生选择导师,导师无条件接受。而我们采用的选择方式介于这两者之间。考虑到这两个专业学生毕业论文的特点,都是在实验室做实验,占用实验室面积较多,条件受限,同时考虑到一个教师指导太多的学生精力有限,影响对学生的指导质量。因此限定每个老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不超过2名,个别情况有大课题的老师可以指导3名学生。按此要求指导教师提交题目,由系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初步的筛选审核。然后将课题公布,由学生进行选择,一人一题。个别选题有重复的,再和学生协商,进行适当的调整。实际结果是基本上是学生选课题、选老师,而老师选择学生的情况较少。也避免了好学生老师抢着要,成绩不好的学生找导师困难的问题。2.选题进行时间按照教学计划,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的时间安排在第8学期。根据以往的经验,这两个专业的学生都是在实验室完成毕业论文,实验工作量较大,花费的时间较多,而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的干扰,学生在实验室的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因此要保证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必须有一定的时间保障。提前进行选题,可以提高学生在实验室的有效时间。我们将选题的时间安排在第7学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首先由指导教师提交毕业论文选题,经审核后将题目落实到每一个学生,组织学生指导老师见面,由老师介绍课题的有关情况,研究内容,和学生进行协商,由老师提交毕业论文任务书。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毕业班学生的课程教学已基本上结束,利用这段时间,学生可以根据研究内容和毕业论文任务书的要求,进行文献调研,撰写文献综述,或进入实验室进行一些基本技能的训练,为下学期正式进行毕业论文工作提前做好准备。在下学期进入实验室时,可以较快地进入实验状态,提高了有效实验时间。3.选题的原则对于本科毕业论文一般不能要求过高,本科毕业论文的重点是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科学作风、严密的科学思维,引导学生动脑动手,加强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基本的科研素质和综合素质,适当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选题的要求是:要结合科研项目和生产实际,研究课题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课题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中,避免题目过大、过难,不能按期完成,也要避免题目太简单、工作量不饱满。选题的结果是,全部与科研和生产实际相结合,没有虚拟课题。不少课题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课题和973课题的一部分。有一些课题是目前研究热点或处于较前沿的研究课题,中国知网CNKI万方维普期刊论文检测系统免费毕业论文查重软件。二、毕业论文进行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在毕业论文研究期间,首先要求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由于化工类本科毕业论文都是在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且每个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限制在3人以内,学生和老师交流和见面的机会多,便于日常的监督管理。此外,我们每年都要派一部分学生到科学院化学所等外单位做毕业论文,对这部分学生,首先和外单位指导教师充分沟通,提出学校对毕业论文工作的要求。同时,为每个学生指定一名校内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之一,负责该学生的毕业论文的管理。校内教师除了和校外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外,还要按学校规定定期(学生每两周提交一次汇报)在网上查看学生提交的研究进展,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给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毕业论文的中期检查是过程控制的重要一环,按学校要求,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已制度化。具体做法是由指导教师汇报学生毕业论文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中期检查中通常会发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妥善解决。例如,由于客观原因课题进展不顺利,按原计划无法完成,这时需和指导教师协商,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把研究课题的范围内容缩减,或者更换题目。既然是科学研究,失败也是允许的,但没有实验结果就无法写毕业论文,因此及时调整也是必要的。还有一些学生进实验室的时间不能保证,有的是因为补考的课程多,忙于应付考试,有的是因为忙于找工作,参加各种各样的人才招聘会和面试,挤占毕业论文的时间,干扰了毕业论文的正常进行。但学生参加考试、找工作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不能用简单的规定进行限制。对于这部分学生需要做认真的思想工作,同时切实关心他们所面临的问题,要鼓励,给予尽可能的帮助。同时也要合理安排时间,保证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三、撰写毕业论文从往年情况看,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较多。近几年我们加强了对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指导和规范要求,采取了一些措施,使毕业论文的撰写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实验室研究工作进入收尾阶段时,我们每年都要组织《如何撰写毕业论文》的专题讲座,请有经验的教师为做毕业论文的学生讲解毕业论文写作的格式、结构,国际单位制符号的使用,参考文献的引用,实验数据的整理,图、表的规范要求以及与上下文的关系,撰写毕业论文中常出现的错误、问题分析等。通过这样的专题讲座可以使学生掌握撰写毕业论文的基本要点和要求。另一项措施是对毕业论文质量实行三级把关制度。首先要求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指导,认真阅读学生的毕业论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或直接对论文进行修改,指导教师为一级把关,对学生的论文质量全程负责。评阅教师为二级把关,重点检查写作是否规范,有无重大错误,并提出修改意见。答辩委员会进行第三级把关,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对所有毕业论文进行全面严格审核,对有问题的论文要求再次修改。对毕业论文撰写质量进行把关是保证毕业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几乎所有的论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送到答辩委员会的论文返修率也几乎是百分之百。所以我们要求学生不装订毕业论文,而是经审查合格后,由系统一进行装订。知网CNKI论文检测系统万方相似度论文查重维普数据库期刊发表职称四、答辩和成绩评判为了能公平、客观地对学生毕业论文进行评分,制药工程专业和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分别组成专业答辩委员会,统一负责本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答辩,不论毕业论文工作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进行,统一回学校进行答辩。参加答辩的人员包括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指导教师以及评阅教师。在答辩前,按学生学号顺序预先制定出答辩日程安排表,学生按照时间安排来参加答辩。学生的报告限制在15分钟以内,提问限制在5分钟以内。在答辩前,要求学生作好PPT,在15分钟内清楚地阐述自己毕业论文的研究情况。学生必须认真地准备,提炼出主要的内容和研究的成果,并要反复练习,以便在报告时能有良好表现。在每个学生答辩完后,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按百分制初步评分,现场不公布评分结果,所有学生答辩结束后,再统一进行汇总和表决。首先对汇总评出的分数进行排队,大体按照优20%,良50%,中以下30%的比例按五级评分制确定成绩。
地方高校机械类研究生硕士论文质量的探讨
(4)学校因素。在实验设备、学习氛围方面,地方高校与重点高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研究生动手能力相对较弱,并直接影响了论文质量。此外,学科融合不够也是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因素,在综合性重点大学,物理、数学等基础课往往面向全校研究生开放,会形成一个整体的开放的交流平台,其他学院教师与学生、研究生之间实现信息交流,而地方院校往往学术视野较为狭窄,知识面有待扩展,学术讲座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高。
(5)教育管理因素。大多数地方高校机械类研究生数量不多,“80后”研究生的自制能力、独立思考能力较弱,而目前绝大多数地方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实行的是(研究生)院、(机械、机电)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分工不明确、管理环节不衔接现象,因此,对研究生培养前期(课程学习阶段)、中期(学位论文课题研究阶段)、后期(学位论文写作及答辩阶段)三个阶段的检查、监督、管理应进一步加强。
四、提高研究生论文质量的措施
针对地方高校特点,结合机械学科现状,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1.严把研究生招生关,确保生源质量提高地方高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需从“源头”抓起。因此,要加大招生宣传的力度,建立本硕连读制度,确保生源质量。改革研究生复试内容,以往研究生复试内容倾向于考察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则涉及很少,只有对复试内容改革,采用多样化的考试形式来考察学生专业理论程度及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才能从中择优录取创新型人才,为今后的深入研究学习奠定基础。
2.加强学术道德教育,遏制浮 躁 之风一方面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正面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学风和科学道德教育,同时营造有利于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品质的育人环境。另一方面,制定严格处罚条例,加强学位论文检查监督力度,学术不端一经发现就严肃处理,维护学术尊严。
3.加强校企合作,提升实践能力地方高校机械类研究生为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直接面向企业为区域经济服务,只有不断加深与企业合作,寻找新的增长点,此外,通过引入本地大型企业中的高层次研发人员充实到研究生导师队伍,才能提高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提高论文质量。
4.加强学术交流,促进信息与学科融合学科交叉是机械专业发展的趋势,而这一点又是地方高校的劣势,应不断加强。首先,完善公选课制度,促进不同学院、不同学科师生、学生之间的交流。其次,创造机会,促进学术交流,通过举办研究生学术论坛、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邀请本领域专业讲学讲座等形式,扩大研究生学术视野,增加知识面,促进学科融合。再次,克服地域劣势,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文献、实验设备共享。最后,以项目为中心,实现不同学科研究生和导师的有机互动。
5.完善监控机制,建立论文质量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论文质量监控体系,从学位论文的各个环节上监督和保证论文质量,如建立“论文质量监督组”,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资深教师担任,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完成的各个环节。
五、结论
研究生培养质量人才培养是一个质量的标志,也是学校水平的跨学科研究和创新的标志。在人才培养的硕士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必要的阶段,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检查。地方高校只有充分发挥自己优势的学科特点,管理制度,加大改革力度,并与本地公司积极合作,引进社会资源能够有效地提高毕业论文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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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
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 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贪腐。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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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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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优秀论文的标准一是论文的创新性。论文的创新是答辩委员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论文研究存在的价值是你的研究比前人又进了一步,而不是简单重复前人的劳动,固步自封。创新又可以继续细分为理论创新、研究视角创新、增加解释变量等方面,不同阶段对学生论文创新性的标准有所不同,本、硕、博三个阶段对毕业论文的创新性逐级增加,其中博士生阶段基本要求有重大理论创新的。二是论文的实用性。除了论文的创新性,如果所学领域属于社会科学范畴,那么老师答辩是还会问你,你的论文对解决了什么现实问题呀?论文实用性之所以重要:一方面因为社科的写作逻辑一般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果论文只有创新性而没有实用性,那么你可能陷入了为创新而创新的困境之中;另一方面如果你的论文没有解决什么问题,那么在研究建议部分应该如何提出建议呢?老师会说,你的研究结论和研究建议完全是两张皮!三是论文的流畅性。一方面指论文写作逻辑的流畅。研究的每一个步骤都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有的毕业生研究步骤前后不连贯是极其不好的现象;另一方面是论文行文下笔的流畅。要求语句通顺,无病句!四是论据的丰富性。在文献综述写作过程中,要对已有研究成果做系统性回顾,包括国内和国外两个部分,有的同学因为英文比较差,也就忽视英文文献的总要性,但是老师们最关注的恰恰就是外文文献部分,你却没有!五是论文的规范性。一方面,论文的规范性是按照一定规范,对论文进行排版,可以算是对论文的最低要求了!另一方面是不违反毕业生论文管理办法,不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六是论文的查重率低。论文查重率高就会被认定为抄袭或剽窃别人,所以一定要对查重率高的部分进行修改。很多时候查重率偏高都是由于引用不当。这就需要大家正确使用引用了,将引用的文献以及作者等都精准的写出来,这样有助于保证文献不会出现重复率太高的情况。一般同的学历,对论文的查重率有不同的要求,总之学历越高,论文查重率的要求越高。
每年五六月份是各个高校应届毕业生比较忙碌的季节,因为要毕业了,毕业论文就成了头等大事,毕业论文是大学生大学生涯的最后一份答卷,但是,现在有很多人认为,现在的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很差,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我是这样想的:
现在的本科毕业论文为什么会质量差呢?
1、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严重脱离了目前的质量现状
按照许多学校有关本科毕业论文规章制度字面理解,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并不高。
针对一个理论或实践的具体问题,进行文献阅读、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并整理成一篇格式规范、逻辑清晰的文章。其实,这种看似不高的要求,已经远远超过了目前绝大多数三流以下院校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水平。这样的教学质量现状背景下,要求每个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显然高估了学生的实际水平。
2、投入的毕业设计时间难以保证毕业论文质量
基础差的背景下,又将绝大部分时间用于考研、复试、实习、兼职这些学习之外的事情,这就是目前绝大多数本科生对待本科毕业论文的态度。本科生真正用于毕业论文的时间,少之又少,基本是在5月劳动节后才在学校、导师的再三督促下很不情愿地回到学校。
3、社会环境使相当一部分学生丧失了科研创新的基本素质
既然是一篇学术意义上的论文,创新自然是论文的生命线,本科毕业论文自然也不例外。
总结:那如果本科论文有质量差的习惯,那本科论文还有存在的意义吗?其实我觉得作为大学生毕业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不管论文存在着什么问题,但作为毕业的一种仪式感,还是有存在的必要的。
大学生的毕业论文在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对低一些。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第一,大学生缺乏写作经验,多数大学生是第一次撰写论文,对撰写论文的知识和技巧知之甚少。第二,多数大学生的科研能力还处在培养形成的初级阶段,在校期间主要是学习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还缺乏系统的运用素材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经验。第三,撰写毕业论文受时间限制,在大四下学期有限的时间内,同学们要一边要参加毕业实习,另一边还要收集资料撰写毕业论文。一般情况下各个学校安排学生专门用于写作毕业论文的时间仅为十周左右,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要想写出高质量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是比较困难的。当然这并不排除有少数学生通过自己的平时积累和充分准备也能够写出较高质量的能够被专业杂志刊登的学术论文。以上这三点其实就可以很好的说明了为什么大学的毕业论文要求并不高,希望同学们能认真对待毕业论文,不要觉得很难,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寻求老师,同学的帮助,希望大家一起互帮互助,顺利的完成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大学毕业生都需要经历的一个作业,很多同学们是觉得难以完成,但其实毕业论文的质量相对于其他学术论文而言,要求是没有那么严格的,质量并没有很高,在论文查重时,也只要满足学校的要求就好了.
根据教育部近日发布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进行一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对于个人:
《办法》要求,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对于学校:
《办法》强调,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省域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抽检流程:
该负责人介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分初评和复评两环节。初评阶段,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阶段,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原因及指导的对策探讨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但也有集成教学的各个方面,不断拓展和深化,是教学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工作作风,能够独立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然而,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大学生的素质参差不齐,论文抄袭和写作问题趋于严重,毕业论文的质量逐年下降趋势。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分析了本科毕业论文下降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导致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因素
(一)学生自身的因素。本科生毕业论文粗制滥造且拼凑现象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首先是态度问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就是走形式,写作巾免不了大量的“借鉴”与“引用”东拼西凑导致论文支离破碎,其忽略了毕业论文目的是对本科学习知识的总结与运用,是对自己对自己学术思想和观点的表达。其次,选题缺乏科学性。主要体现在部分学生仅仅凭兴趣进行选题,对题目的内容缺乏深刻的理解,同时自身的学习研究能力薄弱,结果常常到论文写作的中期才发现很难进行下去,只能草草了事涂于应付。还有部分学生选题时,避难就易,只为了毕业论文顺利通过。再次,学生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对待毕业论文心态浮躁。毕业生通过与学长前辈们交流发现即便毕业论文草草了事,最终也还是可以顺利通过,如此“经验之谈”口耳相传,如此一来,轻视本科毕业论文的态度便年复一年地延续下来。最后,高校扩招导致了生源质量下降。扩招使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了大众教育,同时导致生源质量的明显下降。很多学生基本文体的写作都成问题,遑论学术性的专业论文写作。因而,毕业论文中出现措辞不当、结构不严谨、逻辑关系混乱以及时态和语态误用等等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二)指导老师的因素。首先,部分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贵任心不高缺乏敬业精神。高校的教师普遍都承担着很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他们用于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时间很少,很难投入大量精力,一些指导老师学术水平与指导经验不足,把注意力集中在论文的格式上面,从而导致很多毕业论文格式越来越规范,然而学术内容越来越匮乏。更有的则是导师故意放纵,不严格要求,对学生知识掌握程度不够了解,直接将自己的思想强行灌输给学生,学生缺乏独立思考的空间与能力,也影响了论文质量水平。其次,与欧美大学严格把控毕业论文质量不同,中国大学基本还是严进宽出模式,完成毕业论文更如同是一个“过关式”的行为,很多指导老师也深知学生现实压力之大,也不会在论文通过与否上为难学生,因此学生们通常不会把毕业论文写作看成非常重要的事情来做。此外,有些导师甚至让自己的硕士研究生来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在选题、指导、评审等程序上不负责任,一个题目给多届学生做,导致毕业论文选题与当前社会的发展严重脱节。最后,指导老师对学生写论文进展情况不能实时了解,有些指导教师甚至在整个毕业论文指导中未与学生见面沟通过,只是与学生只是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联系,不能真正了解和掌握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展情况,这些情况都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质量产生消极影响。
(三)学校的管理因素。高校针对毕业论文制定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对毕业论文的整个流程的管理流于形式。
对于指导教师来说,指导学生的具体流程没有明确的量化的考核标准,一切都全凭指导老师的自身学术道德来衡量把握。从而使得一些学术道德意识不高的教师,对指导毕业论文这个教学任务过于宽松,听由学生学术造假、拼凑成风,完全靠感觉来对学生进行指导。对学生与教师缺乏明确的、细化的奖惩规定,以及学术诚信的缺失,对完成毕业论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敷衍了事不能深究,促使了学术氛围的不良风气,从而导致了毕业论文水平下滑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其他的因素。首先,毕业论文时间与找工作以及考研有冲突。通常我国高校普遍把本科毕业论文的时间安排在大学四年级的下学期进行,学生在短短四五个月的时间里,完成选题、查找资料、完成初稿后在反复修改定稿和准备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可谓是非常紧迫。加之高校本科招生规模不断扩张,就业形式严峻,社会与高校都把就业看成最重要的事,从而忽略形成了毕业论文涂于形式的尴尬局面。其次,部分学生忙于找工作和参加单位面试,占用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最后,一些同学要复习考研和准备研究生复试,还有一些人被签约用人单位要求上岗实习等等,这些客观原因减轻了学生对毕业论文的投入力度,导致学生无睱顾及自己的毕业论文写作。
二、改善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措施
(一)学生方面。首先,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学生应当重视毕业论文,静下心来,摆脱浮躁心态,投入时间与精力,利用大学所学认真的完成自己毕业论文。其次,明确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毕业论文是本科学习的最后的知识检验,是对学生是否扎实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基本理论与技能的一次总测试。它旨在训练学生搜集运用资料的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理清思路,避免选题过大。选题过大是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学术往往为了追赶热点话题,导致题目雷同,对选题缺乏一个正确的切入点,这会导致论述时候无法深入,泛泛而谈,没有价值,不容易将问题深入的研究清楚。学生应当思路清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再从研究方法的模式入手,注重理解文章要表达的侧重点,做到轻重得当结构合理,从而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第四,查找搜集资料,确保论点论据充分合理。毕业论文是大学学业的精华与延伸,因此要提前搜集毕业论文相关素材和资料,多阅读参考文献以及相关书籍,做好阅读笔记,做好平时的积累才能厚积薄发,这样自己的自己的论文才会论据充分,论证清晰。同时,明确的论点是论文的精髓,对于毕业论文来说就是指作品要表达的思想,一篇好的论文必须论点明确,所有论据都是为了证明论点来的,都是围绕表达中心思想而进行的。因此,从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到选题与资料收集,到论文组织、写作和修改,一直到最后定稿,这是一个最为基础的.学术研究历程。学生应当把握好每一个环节,恪守学术道德,杜绝抄袭作假,树立良好的学术诚信品德。
(二)指导老师方面。首先,加强指导教师业务素质。指导老师的专业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到毕业论文的指导水平,指导老师应当在自己的专业研究方面有所建树,拥有丰富的学术写作经验,熟悉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律,善于启发和引导学生。指导老师应当充分认识其在本科生毕业论文所肩负的贵任,从而保证自身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作风。在毕业论文指导中,多与学生交流沟通,注重引导学生对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工作加以总结与反思,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其次,指导老师应当加强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指导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对学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在指导工作中,教师的人格感染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修养,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指导教师要高度敬业精神去感染学生,不能放松论文要求,以人为本耐心指导。这也是指导教师为人师表,展现高尚的道德修养的过程。
三、学校管理方面
(一)完善考评机制,实行有效全程监管。高校应建立科学的符合本科生培养目标的毕业生论文考评的体系,对毕业论文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全程监控。首先,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学校教务部门负贵毕业论文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学校资源配置,评价毕业论文工作。其次,各个专业在系主任的组织指导下对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的遴选、学术道德教育、课题审定与选题、毕业论文写作规范教学、中期检查、组织答辩、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跟踪落实与反馈。最后,教务部门根据各系的反馈,对学生的论文写作情况与指导老师的指导评审情况进行有效的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轮工作的参考,完善论文写作管理制度。
(二)引进论文管理系统与查重系统。引进论文管理系统,对学生的选题,开题,任务书,中期报告,初稿到最后定稿实时监控。实践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系统查看到老师对学生的指导情况,起到同时督促学生与老师的作用。此外,查重系统对学生论文抄袭拼凑,学术不端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学术诚信品德,从而提升毕业论文的质量。
(三)开展毕业论文优秀成果交流。组织完成优秀毕业论文的学生进行座谈,向低年级的学生介绍如何的完善自己的知识理论,如何将所学理论落实到毕业论文写作研究中等与毕业论文写作相关的心得,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程度。
(四)调整毕业论文开始时间。由于高校普遍将毕业论文开始时间在大四的最后一学期与找工作与研究生复试有一定的时间冲突。因此,学校可以根据这一情况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将传统的最后一学期开始毕业论文的时间段前移到大三下学期。使得学生可以紧密结合开设的专业课学习,把握专业课的重点内容,有充裕的时间更好地去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四、结束语
结合导致论文质量的各种因素,导致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质量的下降是多元复杂的。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定一个或两个管理规范和过夜。因此,如何提高想象力差的管理,结合多种因素,系统的把握,加强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和指导,严格要求学生按规定完成写作任务,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