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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精神疾病研究认知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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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精神疾病研究认知的论文

浅谈精神疾病护理健康与服药依从性之间的关系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精神医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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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黄诚,邵胜利,柳振清.血液流变学在精神分裂症治疗上的应用动态.四川精神卫生,1996,9:139-140.

2,Fisher M, Francis R. Altered coagulation in cerebral ischimia. Arch Neurol, 1990,47:1075-1081.

3,王建,李建章.DD与缺血性脑血管病.国外医学脑血管疾病分册,1996,4:74-77.

4,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MD-2-R).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5,黄慰国,王鸿利,张颖琪,等.血浆DD检测及其临床应用.中华医学检验杂志,1995,18:71-74.

6,张景,郭英华,赵慧元.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血浆DD和GMP-140含量的变化及临床意义.临床神经病学杂志,1996,9:202-205.

7,王松菊.精神分裂症血液流变初探.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7:103.

8,朱运斋.活血化瘀在神经精神科的应用体会.实用中医内科杂志, 1996,10:17-18.

抗精神疾病的研究进展论文

浅谈精神疾病护理健康与服药依从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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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了解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情况,探讨实施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依从性的影响方法 对124例精神障碍病人在住院期间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采用电话回访出院后服药情况。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服药依从性最低。 结论 加强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维持治疗中应重视家属的监护作用,以便有利于进行科学的家庭管理,保持维持治疗的有效性。 健康教育;服药依从性;电话回访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人们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与各挑战,社会心理因素与生活方式相关疾病明显增,精神疾病已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许多精神疾病由于病因未明,没有特效治疗方法,只能依靠长期服药控制病情。因病程迁延,易复发、致残率高,病人及家属往往对治疗失去信心,在出院后形成停药、复发、再治疗又停药的恶性循环,给人、家庭、社会造成了巨的经济负担。因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的依从性,维持治疗是预防复发、防止残疾、促进康复的有效方法。本文对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对上海市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出院病人服药情况进行电话回访,现将结果报告如下。1 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 选择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出院的本市户籍病人124例,男59例,女65例;年龄14~86岁,平均(±)岁。根据CCMD-3诊断标准,精神分裂症89 例,心境障碍9例,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5例,其他精神障碍21 例。经治疗后临床出院治愈18例,显效59 例,进步41 例,无变化6例。文化程度:大学5 例,高中及大专14例,初中48 例,小学及以下39例,文盲28 例。住院次:首次14例,2次38 例,3次34例,4次及以上38例。 方法 在住院期间对病人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包括抗精神疾病药物名称、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等内容,采用口头宣教、黑板报、健康园地等形式,出院时对家属进行服药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宣教。在出院后1月末对受试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服药情况。2 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病人出院后服药比例显著低于2、3次住院病人 见表1。表1 精神障碍病人住院次数与出院后服药情况 病人不同的文化程度对服药情况无明显的影响 见表2。表2 文化程度与服药情况 相比其他病种,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出院后近个月的停药比例并不高 见表3。表3 病种与服药情况3 讨论 把服药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作提高依从性健康宣教的主要内容 由于对精神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本调查显示首次住院病人出院后停服药物比例较高。首发病人一般年纪较轻、病程较短、社会功能缺陷程度相对较轻,维持治疗对病人的预后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住院期间重点将抗精神疾病药物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对病人及家属进行讲解,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与必要性,坚持维持治疗。在电话回访时耐心解答病人与家属的提问,提供心理支持。药物治疗依从性在精神疾病治疗中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随着住院次数的增加,患病时间的延长,许多病人及家属逐渐失去信心,本调查显示,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近一个月停药比例较高。与张数深在2005年的调查一致[1]。目病人出院后大多以家庭管理为主,家庭监护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病人依从性是否有效。除了呼吁社会多关注这些弱势群体外,在住院期间向病人及家属定期讲授精神卫生知识,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为患者康复创造适宜的环境,帮助家庭成员面对现实,端正对疾病的态度,消除影响康复的不良因素,增加患者、家属、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改善家庭关系与医患关系,促进患者家庭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恢复与重建。 健康宣教对刚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但需加强出院后的继续健康宣教 刚出院的病人服药的依从性是,明显高于2005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在册精神病人调查未维持治疗率[2]。表明住院期间的健康教育能使病人与家属认识到出院期间服药的重要性。但随着病人出院时间的延长,病人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依从性逐渐降低。同时病人的就医条件、监护人状况等都可能影响药物依从性,从而导致出院期间依从性不良。据统计,有82%的病人在5年内复发,而坚持治疗的病人复发率仅16%[3]。因此,积极开展各种出院后的继续治疗健康宣教,促进病人维持治疗,降低复发率有一定作用。通过健康宣教,使病人及家属在得到科学指导的同时也得到人性化的理解、关怀与尊重,尤其对病人家属,减少病耻感,增加防病治病知识,提高病人在出院期间维持治疗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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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大学生抑郁心理主要缘于:家庭境况;学习压力;认知偏差;能力困扰;目标缺失;失恋;悲观心境。对抑郁大学生心理疏导的基本原则:廓清原委,把准“脉象”;真情实意,精心关爱;循序渐进,持之不懈。对抑郁大学生心理疏导的主要策略:顺应——打开心扉;劝慰——平稳情绪;开导——扩展思维;指导——转变认知;勉励——唤起自信。对抑郁大学生心理疏导的艺术:精选方式;寻觅兴致;注重赞赏;多方配合大学生抑郁心理陈笑丽 付彩云【摘要】:抑郁心理是大学生群体中一种比较普遍的不良情绪表现。其诱发原因主要是大学环境不适应、人际关系矛盾、家庭贫困及失恋等。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治疗和心理调适等手段进行矫治和积极的自我情绪调理。这是防止有抑郁倾向的人发展成心理异常的关键。【关键词】:大学生抑郁心理、矫治、调适西方国家把抑郁症称为“世纪之病”,也有学者称它为“心灵感冒”。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抑郁症将成为21世纪人类的主要杀手,全球每年约有亿的人会经历一段时间的抑郁,若将轻型抑郁包括在内,抑郁症在全世界的发病率约为11%,而目前全球约有亿的精神抑郁患者,相当于精神分裂症的7倍多,而且这个数字不断上升。又据2002精神卫生局高层会议的调查显示,全世界每年约有100万人自杀身亡。其中,中国有25万人身亡,中国自杀未遂者更高达100万人。《沈阳晚报》记者康科峰从沈阳精神卫生中心获悉,名牌大学患抑郁症的大学生达到学校总人数的35%,抑郁症越来越“偏爱”高学历、高智商人群。笔者在2005年对我区新生1600余人进行的大学生UPI人格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有心理问题的人数较之2003年高出个百分点,呈继续上升趋势。对25题(想轻生)做肯定选择者也由%上升到%。其中16题(常常失眠)占心理问题学生的16.52%.这两项均是鉴别抑郁状态的有效项目。一、大生抑郁心理表现及特点大学生的抑郁心理是大学生群体中一种比较普遍的不良情绪表现,是负性情感的增强。悲观、自卑、心灰意懒,悲伤、抑郁的情绪经常占优势,什么事都不能令其高兴。较轻的抑郁情绪,仅表现为对以前感兴趣的事物缺少兴趣,不愿和人来往,但外观上对人的态度变化不明显。严重抑郁情绪则表现苦闷、悲伤、面带愁容、行动减少等抑郁症的症状。它是大学生一种常见的心理障碍。大学生抑郁心理的主要表现:在情绪上忧愁、伤感,心情压抑和苦闷;在认识上自我评价过低(我是班里最差的、最笨的、最无能的);兴趣减退,逃避校园的各种活动;在学习上缺少信心及主动性,成绩下降;在身体上出现疲惫感、食欲减退、体重下降及记忆力差,失眠、多梦等。偶尔有轻生念头出现,觉得活着太累。大学生抑郁心理特点:从流行病学调查统计表明,大学生容易存在心理不良反应和适应性障碍,相当数量的在校大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有些学生甚至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因为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导致休学、退学人数占患病总人数的30%左右。其中抑郁症占12%。有关研究表明,女大学生发病率高于男性。2005年笔者在我区某高校1200余人的SCL—90(症状自评量表)测试结果中发现,女生抑郁的单因子分比男生高。二、大学生抑郁心理诱发原因(一)、大学环境的不适应大学生进入大学后,面对的是新的环境,它包括学校的软硬件,学校的内部及周边的环境。新的日常活动环境是指宽松与自律并存的学习环境;统一与独立并存的生活环境;多彩与严谨并存的组织环境;新的人际交往环境表现在与老师、父母、社会及网络交往中出现的新特点。这些环境给人生经验不足、思想游移不定、是非观念薄弱、情感比较脆弱的大学生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而面对这些压力,一时较难适应变化了的新环境,不能及时调节自己的失衡,从而导致心理紧张、烦闷、抑郁,甚至出现消极悲观的情绪体验,对人不感激(有敌意),对物不爱惜,对生活不满意,久而久之势必产生心理障碍。笔者咨询过一位来自哈尔滨的男生,因吃不惯学校食堂的饭而在学校附近的小饭店包伙,离开了家长的束缚,还经常喝点酒。一次酒后,因打开水加塞与一男生大打出手,受到了留校查看的处分。(二)、人际关系矛盾大学校园属人群密集型场所,面对来自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价值观念不尽相同又具有鲜活个性的学子们,人际关系矛盾尤为突出。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自己的人际关系不满意,深感人际关系复杂而孤独压抑。在图书馆、自习室食堂、水房,因抢座、占座、买饭、打水时的加塞而造成人际摩擦屡见不鲜。也有一些学生因缺乏交往的经验、技巧和方法,为找不到真正的知己而烦恼,出现不同程度的人际关系焦虑。生活在单亲家庭中长期缺少父爱和母爱的学生,以及儿童时受虐有过家庭暴力经历的人,均在人际关系中显露出性格内向、孤僻与同学格格不入。另外,个别沉迷于网络交往的网瘾者,也表现出了厌学自闭、情绪低落、精力不足、神情呆滞等抑郁心理症状。我曾接待了一位来自东北单亲家庭有抑郁情绪的女学生。开学第一天就因一点小事与同宿舍的一位同学发生口角,母亲当时送她还没有走,她就跟母亲哭闹,要求换班或者退学,无奈母亲托人花钱换了班。接下来学习没有兴趣,经常以头疼为借口逃课,也很少与同学交往,即便是老乡也回避。咨询中得知她父母离异前,父亲经常打她,后来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经常教育她,这个社会好人少,只能相信自己。笔者在前述的SCL—90分类统计表也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最困扰的问题”,选择“人际关系”的为161人,占测试总数的。(三)、家庭贫困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内蒙古自治区属于西部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生的比例相对较高。就高校的贫困生而言,尽管谁也不愿贴上“贫困生”的标签,但他们无法逃避的现实却是:在生活条件方面,从吃穿乃至言行举止,都与经济条件好的学生有很大的反差,除了学习上的竞争外,还要承受因高额的学费和生活开支而带来的经济方面的压力,导致有些学生因缺乏经济保障而忧郁不安。有位贫困的女大学生向笔者哭述了这样一件事,一次偶然的机会,她从朋友那里得到一个和自己有同样家境贫寒的本院男学生的QQ号,本想与之探讨贷款和打工等情况,当她发出了“我们不是李嘉诚的儿女,贫穷不是我的过错”时,对方马上挂了线,从此拒绝与之聊天。她因此情绪郁闷而求助于笔者。(四)、失恋有位学者说:“爱有多消魂,就有多伤人”。大学生正值青年期,渴望得到异性的友谊和爱情,恋爱现象逐年增多,但恋爱的成功率却比较低。据某大学调查,90对低年级谈恋爱的学生,到毕业时正式确定关系的仅有17对,占%。由此可见,有许多大学生经受过恋爱挫折,有过失恋的心理体验。由于不能正确对待失恋,有的学生出现了失恋后情绪低沉,精神萎靡不振,丧失自信,产生自卑及强烈的失败感和挫折感。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笔者在工作中接待的心理问题学生当中,情感问题占很大一部分。三、 大学生抑郁心理的矫治和调适(一)、大学生抑郁心理的矫治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全方位的、自始至终的、各年级侧重点不同的教育。首先,优化校园环境。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用环境、用学生自己创造的情景,用丰富的集体精神生活的一切东西进行教育,这是教育过程中最微妙的领域之一。”这就是说在教育过程中,除了教师外,环境也是教育者。特别是宽松、融洽的人际环境,不仅影响人的情绪、智力、思想、行为,而且可以使人心情舒畅,激发人的毅力和斗志,促进身体和心理健康。第二,思想道德修养课、心理健康教育课是心理教育的主渠道。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注重健康人格的塑造。各级领导、各科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对学生抑郁心理的教育也是义不容辞的。如在在教师和辅导员中选拔了心理教育信息员,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相互沟通。第三,发挥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重要作用。对个案咨询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针对不同年级多发的心理问题以讲座、集体咨询等形式进行辅导(对新生入学的环境适应教育,大四学生就业前心理准备指导)。对心理健康档案中每一个问题学生都要给予高度关注,并做好回访工作。同时在学生中招募自愿者,培训朋辈咨询员。他们对身边的问题学生做情绪疏导效果更佳。另外,可专门对失恋和人际矛盾的学生,分别采取6-8人团体咨询。2、心理治疗。心理治疗是矫治大学生抑郁心理的重要手段。首先,抑郁心理最常用的就是支持性的心理治疗,通过倾听、共情、解释、反复保证和指导等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自身抑郁心理的性质,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配合治疗,这当中支持和鼓励占重要地位。第二,认知疗法对于人际关系不良、抑扬、焦虑等症状的缓解帮助较好。通过纠正不正确的思想、认识抑制和改变那种过分的、狭隘的情绪反应,使学生对人对事对己从新建立一个新的认识结构,提高其自尊心、自信心,使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得到恢复,心理状态达到平衡。第三,还可以采用娱乐疗法、色彩疗法、音乐疗法等来陶冶性情,消除抑郁情绪。在治疗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运用语言和行为策略,采用系统的、活跃的能使学生充分合作的调整干预方式,帮助他们改变对外界信息所做的不良反应,增强适应能力。(二)、大学生抑郁心理的调适大学生抑郁心理的调适主要是指抑郁情绪的自我调理。第一,尝试着多与人们接触和交往。及时向亲友、同学、心理医生、心理热线倾诉淤积在心头的苦闷和烦恼,则可以排淤化结,使受挫的心灵得以平抚,感情的伤口得以愈合。第二,面对现实,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设定自己的人生目标。千万不要给自己制订一些很难达到的目标。可以将一件大的繁杂的工作分成若干小部分,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做力所能及的事,不要对很多事情大包大揽。第三,主动转换自己生活环境和内容,发展自己的才能和兴趣。尽量多参加一些校园的活动和社团组织,尝试着做一些轻微的体育锻炼及文体艺术等活动。抑郁苦闷时,在校园里或郊外散散步,看看电视、电影,或听听音乐、写写日记等,避开引起不良情绪的事件或人,通过转移注意力达到稳定情绪,调整心境的目的。第四,自己创造好心境,学会快乐的生活。积极的自我暗示,热爱生活,宽容、幽默,关心他人,善于倾诉,巧妙遗忘等,都可以使自己创造良好的心境,实现快乐的人生。总之,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可能承担生活压力的程度也不同,进行积极的自我身心调适,是防止有抑郁倾向的人发展成心理异常的关键。参考文献:樊富民《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巨天中主编《跨越心灵的7大障碍》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4年1月李幼辉 王志铭主编《精神病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

心理咨询师毕业论文

心理咨询师主要是帮助人们分析、缓解心理问题的,以下是我整理的心理咨询师毕业论文,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一名男初中生求助者的咨询案例的实践,结合咨询过程对求助者心理问题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运用系统脱敏及认知行为疗法对求助者的焦虑症状进行了治疗并取得了成功说明了系统脱敏及认知疗法相关技术的使用和效果评估问题。

一、一般资料

魏某,男,初中二年级学生。身高米,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父母为大学教师,家庭和睦。小学学习成绩优秀,但小学升学考试时由于突然发高烧受影响而未能进入重点中学。父母对其要求一直比较严格,对他这次考试失利批评较多。此后每逢考试必紧张、焦虑、不安,总觉得自己又要考不好了。尤其近半年,就一直被笼罩在一种紧张学习的氛围中,时常感到心烦意乱,学习成绩也时好时坏。常常想到中考问题,感觉更加强烈,心跳的剧烈程度比以前强很多,思维不太受控制,注意力也难以集中。在每次模拟考试的前几天就开始坐立不安;经常做有关考试的梦,并且梦见成绩不理想。常会设想:如果这次考试成绩又不好怎么办。临近考试时胃部不舒服,想上厕所的次数也比平时多;当听到开考的铃声时,心跳马上加速。考试时,如果监考老师来回走动或注视自己,便无法答题;常常发现考试时自己的手指或双腿在发抖;考试时经常会看错题目。为此感到很痛苦,希望能在中考前克服这个问题。

二、主诉与个人陈述

魏某说:"考试前我会非常紧张,前几天就会连续失眠,。睡不着觉,考试时经常因为太紧张而不能认真审题。并且考试时心跳得厉害,头很痛。计算马虎看错题等毛病也出来了。我非常着急,每次都在学习方法上找原因,找来找去问题还是存在。"

三、咨询师观察到的情况

1、心理咨询师观察印象:求助者面色苍白,身体瘦弱,讲话时双腿不停抖动,双手紧握,多数时候低头,声音小而略微颤抖,有时抬起头,双眉紧皱,表情痛苦。

2、父母主诉:近一个时期,孩子吃饭不多,与父母老师很少交流,朋友交往也较以前少了,只是一个人在房间里学习。不愿提到考试,一提到就显得有些烦躁了。

四、评估与诊断

根据对临床资料的收集,该求助者智力水平正常;个性内向,情绪低落,为学习和考试而焦虑,为自己的前途焦虑,为达不到父母的期望焦虑,生理机制紊乱,身体虚弱。

综合分析所获得的临床资料,对求助者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心理测试结果和躯体疾病史,精神病家族史以及典型心理与异常的表现排除了精神障碍,例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理性焦虑症、抑郁症等精神障碍。

诊断:求助者的心理与行为异常表现是非病理性的情绪反应属于心理问题范畴,是由考试引发的焦虑状态。根据判断正常与异常心理活动的三原则,求助者心理活动形式和内容上与客观环境保持一致,符合统一性原则,各种心理过程之间协调一致;其个性稳定,且引起求助者问题的原因是小学升学考失利这一现实刺激,其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未达神经症的诊断标准,故属于较严重的心理问题。

问题主要表现:

1、学习策略和学习动机存在认知偏差。

2、生理机制紊乱,如生物钟紊乱、食少、身体虚弱等。

3、在社会因素中父母缺乏教育引导孩子的正确观念及方式,在学校中缺少朋友,缺少教师对他的学习方式,考试方法的`指导。

五、咨询目标的确定

根据以上的评估与诊断,同求助者协商确定如下咨询目标:

1、具体目标与近期目标:①学会自我放松的方法。②减少考试焦虑程度。③保证正常的饮食、睡眠,改善身体虚弱状况。

2、最终目标与长期目标:①改变求助者的升学观,从侧面影响父母的升学观。②改变求助者在学习方法、方式上的不良认知。

六、咨询方案的制定

1、主要咨询方法与适用原理

①阿伦·贝克的认知疗法:

求助者的心理问题主要是对于考试的焦虑。考试焦虑是在一定的应试情境激发下,受个体的认知评价能力,个性倾向,与其他身心因素所制约,通过不同程度的情绪性反应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下由考试产生适当的焦虑是正常的。但过度的焦虑并且出现了较严重的情绪、生理、行为反应,这就是有心理问题了。贝克的理论中有几个重要概念:共同感受、自动化思维及规则。所谓共同感受就是指人们用以解决日常生活问题的工具,实际上就是知觉和思维的过程。如果人们不能正确使用这一工具,对外界信息不能做出适当的解释与评价,就会造成认知歪曲,从而导致错误观念并最终引起不适应的行为。当人们错误的判断、推理和思维形成自动化的反应即"自动化思维"时,思维过程中一些错误观念形成固定习惯并被保存下来,使个体自身对这些错误的认知观念不能加以反省和批评。贝克还认为个体在认识现实世界的过程中遵循一定的规则。但如果个体不顾客观条件过分按规则行事也会使其行为不能与现实环境相协调,从而导致情绪困扰和不适应的行为。贝克认为,改变功能失调的情绪和行为的最直接方式就是修改不正确的及功能失调的思维。咨询师教给求助者如何通过一种评价过程来确认这些歪曲的和功能失调的认知,教给求助者识别观察和监督自己的想法与假设,尤其是那些消极的自动想法。

②系统脱敏疗法:

系统脱敏疗法源于对动物的试验性神经症的研究。20世纪40年代末,精神病学家沃尔普在实验室中电击小铁笼中的猫,多次实验之后,只要看见那只铁笼即使不受电击,猫都会出现明显的植物神经反应。他将这只猫禁食几天,然后送回放着鲜鱼的铁笼。虽然猫极度饥饿却不肯吃鱼。沃尔普认为这是猫对实验环境产生了泛化的防御性条件反射的缘故,即产生了实验性神经症。而后沃尔普给猫喂食并将其由远即近渐渐接近实验室。猫能进食起初并不十分自然,但不久便适应了。最后猫回到铁笼也能平静生活了。沃尔普认为这是交互抑制的作用。猫进食后得到一种满足和快意,这种满足和快意可以抑制焦虑紧张反应。对于人类来说,肌肉松弛技术就有对抗焦虑的作用。系统脱敏疗法的基本原理是:让一个原可引起微弱焦虑的刺激,在求助者面前重复暴露,同时求助者以全身放松予以对抗,从而使这一刺激逐渐失去了引起焦虑的作用。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⑴求助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责任

①向咨询师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资料;

②积极主动地与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③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

权利

①有权利了解咨询师的受训背景和执业资格;

②有权利了解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

③有权利选择或更换合适的咨询师;

④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⑤对咨询方案的内容有知情权、协商权和选择权。

义务

①遵守咨询机构的相关分规定;

②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③尊重咨询师,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咨询师。

⑵咨询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责任

①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②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

③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并说明保密例外。

权利

①有权利了解与求助者心理问题有关的个人资料

②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求助者;

③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义务

①向求助者介绍自己的受训背景,出示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件;

②遵守咨询机构的有关规定;

③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④尊重求助者,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求助者。

3、咨询时间与收费

咨询时间:每周一次,每次1小时

咨询收费:每次100元人民币

心理测验收费:《症状自评量表SCL-90》60元

《焦虑自评量表SAS》50元

七、咨询过程

咨询大致分为三阶段

(一)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建立阶段;

(二)心理帮助阶段;

(三)结束与巩固阶段。

具体咨询过程

(一)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建立阶段。

第一次咨询20**年12月10日

目的:

①了解基本情况(包括人口学资料)

②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③确定主要问题

④探寻求助者的改变意愿

⑤进行咨询分析

方法:

①会谈法

②心理测验

过程:

①填写咨询登记表,询问基本情况;介绍咨询中的有关事项与规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②与求助者进行摄入性谈话,收集临床资料,探寻求助者的心理问题及改变意愿。

③求助者做韦氏成人智力测验,焦虑自评测验(SAS),抑郁自评测验(SDS)。

④将测验结果反馈给求助者,并结合初步印象给予初步分析,

⑤布置作业:让求助者回家后,回忆在自己的成长经历中对他影响较大的人或事。

(二)心理帮助阶段

第二次咨询20**年12月17日

目的:

①加深咨询关系

②评定主观焦虑程度

③学会放松训练

方法:行为治疗(系统脱敏疗法),认知治疗(认知矫正)。

过程:

①反馈上次咨询的作业,认为小学升学考试失利及之后父母的批评指责态度可能是造成他心理压力过大的原因。

②通过简单说明,让求助者学会衡量自己的焦虑程度,并尽可能给出一个相对恰当的评分。评分通常以五分制为度量单位。0分、1分、2分、3分、4分、5分焦虑依次递增,0分是安宁平静;5分则表示极度焦虑不适。

③放松训练

让求助者坐靠在沙发上,全身各部都处于舒适的位置,由咨询师口述指导语,此方法可让求助者在咨询师的指导下进行训练,并掌握要领,之后可回家自行练习。

④布置作业。

回家后做放松训练,争取达到全身完全放松,并运用自如。

第三次咨询20**年12月24日

目的:

①学会准确的找到引起不适行为的原因,即在什么刺激下求助者会出现紧张焦虑和不适行为。

②设计焦虑等级表。

③寻找错误认知

方法:

行为治疗(系统脱敏疗法)认知行为疗法(认知矫正)

过程:

①反馈咨询作业:对上次咨询作业检查,求助者对于主要的放松要领掌握的很好,只是放松程度没有达到最佳状态。

②设计焦虑等级表:

把使求助者考试焦虑、紧张的因素全部罗列出来,并相互比较,根据它们的影响大小分成若干等级,通常将刺激项目分为5个等级,1等引起焦虑程度低,5等引起焦虑程度最高。

③启发求助者寻找自身有哪些不良认知,或受到哪些错误认知的影响。

④布置咨询作业。

a、求助者继续复习放松训练。

b、求助者闭目回忆各种引起焦虑的刺激画面,深刻体会并给出恰当的评估。

c、继续寻找是否还有其它不良认知在影响自己。

第四次咨询20**年12月31日

目的:

①巩固咨询效果

②实施现实系统脱敏

③调控焦虑情绪

方法:

谈话法、行为疗法(现实系统脱敏);认知疗法

①反馈上次咨询作业。

②肯定其学习能力,对求助者的进步和作业完成情况给予表扬,增加其自信心。

③实施现实系统脱敏

a先进行放松训练

b咨询师在咨询室按焦虑等级表上的刺激事件模拟考试前,考试中的情境,逐级的进行,现实脱敏训练的练习方法和过程与想象脱敏类似。

c当求助者通过每一个级别的训练时,都要给予表扬,增强自信心。

④布置作业:

a回家继续巩固以前的咨询与训练成果。

b在学校里与老师和同学模拟或参与考试情境,巩固现实脱敏练习。

c父母继续理解与正面支持求助者,经常沟通,而且还要与老师和同学保持沟通交往。

(三)结束与巩固阶段

第五次咨询20**年1月7日

目的:

1、巩固咨询效果

2、结束咨询

方法:谈话法

过程:

①反馈上次咨询作业,并评价作业完成情况。

②指出继续努力的方向,继续探寻适合自己的学习策略。

③基本结束咨询,加强自我控制能力,以及自我放松的方法在学习、生活中要应用自如。

④进一步改善父母与儿子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加强与同学老师的交往,得到老师的指导与同学的理解、支持。

八、咨询效果评估

1、求助者自身的评价

"我不再像以前那惧怕考试了,虽然也有些紧张,但我知道这点紧张是正常的。""爸爸妈妈现在也能理解我了,我心里的压力自然少了许多,放松练习已经熟练掌握,以后遇到情绪紧张也可派上用场了"。

2、咨询后心理测验结果:SAS测验结果:总粗分33,

SDS测验结果:总粗分27,

测验表明:求助者的焦虑程度显著减轻,由症状引发的抑郁水平也大大下降,二者都恢复到了临界值以下的的正常水平,由此认定咨询效果显著可靠。

3、咨询师评估:两个月后,通过电话回访,发现咨询已基本达到目标:考试焦虑程度大大降低,自我放松技术能在生活中应用自如,保证了各项生理指标正常,端正了不良认知(即错误的升学观和学习策略),提高了学习适应水平,学习有一定的提高。

精神疾病学论文参考文献

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既是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培养21世纪高质量人才的需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摘要:当前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严峻,必须创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法,有效提升现有的心理健康教育水平。创新的路径具体包括构建综合治理的教育机制、优化高校大学生心理教育的方法、创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理念、建立高素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等。

关键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创新路径

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内容完整、并且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等方面完整而协调,对周边环境的变化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近年来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并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甚至有部分高校为数不少的学生出现心理精神疾病,从而不得不退学和休学。[1]如何遏制这一不良趋势,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创新,已经成为人们广为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在立足我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实际的基础上,应大力推进以人为本的教育模式,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以更好地提升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

一、构建综合治理的教育机制

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切入,形成对学生心理健康进行综合治理的教育机制。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建立预防检查机制。针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应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因此高校应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的预防检查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心理咨询机构会定期对高校学生进行心理状态检查,包括人生观、情感体验、人格特征等多方面的测试。测试的结果可以让学生了解到自己的心理状态并进行自觉的调整。而且在此基础上,教育者可以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况,然后有针对性地给出建议和帮助,把一切不好的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起到“防微杜渐”的预防作用。[2]其次,建立和完善以心理健康咨询档案为中心的全程跟踪制度。为了能及时掌握大学生的心理动态,必须加强针对性,建立和完善以心理健康咨询档案为中心的全程跟踪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每一个学生建立完善而科学的心理健康咨询档案,及时发现需要关注的心理健康异常的学生,并根据其异常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措施,从而有效缓解其心理危机,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成效。再次,建立综合管理的预警和应对机制。预警机制主要针对容易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的某些特殊大学生群体,比如单亲家庭、偏远贫困地区、能力较为薄弱、残疾或家庭变故等特殊群体学生。规定辅导员、班干部以及其他和心理健康教育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这一类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教育引导,在发生心理健康问题时能及时预警。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和预警机制相结合的应对机制,即对学生心理健康异常可能导致的各种后果做好相应的处理预案,在问题发生时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应对,以最大程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最后,建立相应的心理健康善后制度。对于发生过心理健康危机经过教育得到暂时缓解的学生,高校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善后制度。应当规定辅导员以及其他承担心理健康教育的主体,通过重点跟踪了解学生心理康复的具体情况,及时为其纾解心理困扰,并帮助其与同学乃至家庭成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良好的善后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这些学生重新出现心理危机,从而使前期的努力化为乌有。

二、优化高校大学生心理教育的方法

首先,发挥大众媒体对心理健康教育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大众媒体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0世纪原创媒介理论家马歇尔•麦克卢汉认为“媒介就是讯息”。因此,应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传达提高健康心理素质的方法与措施。这些可以利用的大众媒体既包括专门针对高校师生的学校广播站、校园报刊,也包括各大电台、电视台、报纸等。积极运用大众媒体宣传心理健康常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其次,提倡心理教育活动的多样化,拓宽心理咨询的渠道。除了目前广泛采取的开设心理咨询室、定期的班级心理辅导外,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部门还可以联合学生社团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学生的日常生活,减轻其心理负担。另外,可以不定期地举办心理健康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的讲座和竞赛,将心理健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让学生能够正确对待心理健康问题。[3]最后,还需要进行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如设立心理咨询热线、知心电台线、心理咨询信箱等。利用这种教育方式的私密性,真诚、热情地为心理存在问题的学生进行诊断和矫治。再次,利用网际网路开展网路心理教育。网际网路便捷性、保密性和隐蔽性的特性,更易让人快速放下戒备、吐露心声。心理上存在问题的大学生在对自己的隐私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能通过网路直接获得其所需咨询与帮助,可以有效减轻学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的心理压力。[4]因此,应当在网际网路上建立心理健康线上教育的网站,并应针对不同的心理问题创设不同的处理板块,如求学、恋爱、就业、人际及线上咨询、心理测试及专家问答等,为了解大学生的心理状况提供新的平台,以促进心理健康教育效果的提高。

三、创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理念

第一,以“五学”教育作为心理健康教育的重心。“五学”即“学会生存,学会生活,学会关心,学会学习,学会发展”。在心理健康教育中,所谓的健康不仅是心理的、也是社会与教育的,学校教育要培养的是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变化的心理健康的人。“学会生存”指的是使学生能够很好地适应周边环境的变化;“学会生活”指使其能够妥善处理自身事务;“学会关心”,指需要教育其关心自己所在的国家和社会,关心朋友,体谅父母,珍惜友谊,善待爱情,以热情、积极、主动的态度介入社会生活中;“学会学习”则指不仅要教会学生掌握书本知识,而且要学习观察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将书本知识和社会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学会发展”则指需要教育学生具备对未来发展进行计划和设计的能力,并能为此坚持不懈地努力。第二,树立包括学校、学生自身和家庭互相协作的大教育理念。目前,高校普遍加大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力度,部分高校甚至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课堂教学中,使心理健康教育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然而,与此同时,人们经常忽视学生自身和家庭教育对于其心理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从而使高校单方面的心理教育不能达到最佳效果。因此,必须树立包括学校、学生自身和家庭相互协作的大教育理念。第三,树立以发展咨询为核心的大咨询观念。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心理咨询的认识仅停留在心理疾病的治疗上。事实上,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毕竟是少数,更多的学生面临的是成长与成才、情感与事业、日常生活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的普通心理问题。这些问题一般并不构成心理疾病,但又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心理健康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关注这些普通心理问题的发展咨询应当成为教师教书育人职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发展咨询贯穿于学生成才教育的始终,对其心理健康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建立高素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在对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创新的过程中,高校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育工作队伍,才可以更好地适应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首先,必须从学生基层做起,建立包括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生干部、骨干和党员等在内的学生教育队伍。学生之间日常接触最多,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能够被这一队伍及时发现并找出解决的对策,这对心理教育的顺利展开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其次,建立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研究表明,辅导员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学校应当以科系、班级及社团等为单位,设立相关的生活与心理辅导人员,以一对一的形式帮助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使其摆脱心理健康问题带来的困扰。[5]最后,配备高素质的心理咨询工作者。高素质的心理咨询工作者不仅应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而且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可以对不同的学生采取相应的心理辅导方法,并遵循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尽可能地帮助学生解决其存在的烦恼与困惑,缓解其心理压力。

参考文献:

[1]万瓅媛.个体不健康影响因素研究[J].价值工程,2014,30.

[2]张芳.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探索与实践[J].新课程学习上,2013,12.

[3]袁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探讨[J].才智,2014,31.

[4]方黛春.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协同创新路径研究[J].职教通讯,2014,17.

[5]代东航.高职高专院校辅导员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挑战与对策[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5.

摘要:在阐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资源的整合现状,并指出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资源整合的途径,以期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质量,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

关键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资源整合

0引言

近年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受到 *** 、学校和教师等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有关研究也逐渐增多,但针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整合的研究却显单薄。而当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的问题,因此,加强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整合的研究,对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1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的界定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是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能够被教育者开发利用,有利于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目的,影响和改变大学生的心理认知、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提高的各种要素的总和。主要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活动资源和资讯资源等。①物质资源。包括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提供的各种场地、装置和材料等校内、校外资源。如校内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室、心理宣泄室、心理素质拓展训练场等;校外的专业心理医院、心理服务机构等。物质资源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的物质保障。②人力资源。主要包括课程教师、心理咨询人员、心理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心理资讯员等。人力资源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的核心,其中课程教师又是人力资源的核心。③活动资源。活动资源是围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目的和内容,由学生自主参与的有组织的各种校内外心理教育活动和社会心理实践活动。如团体辅导、朋辈心理辅导、心理知识竞赛、心理健康月活动、“心路历程”活动、心理电影赏析、心理剧表演、社群心理服务活动等。活动资源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的关键。④资讯资源。主要包括各种心理学书籍、各种心理报刊杂志、心理网路媒体、心理电影电视、心理讲座等。资讯资源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的延伸和补充。

2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整合的现状

近年来,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实践教学资源分散、闲置、浪费等问题,特别是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资源配置的问题尤为突出。

活动资源缺乏,效果不理想

一是实践教学计划方案落实不到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档案精神,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应开设36个课时,其中实践学时18个。但有的地方高校只开设了18个理论学时,而没有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计划和方案,或者有计划和方案但由于相应的保障不到位,使得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不够规范,实践教学的计划和方案不能有效落实,实践教学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断层和落空。二是活动开展少,效果不佳。由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时比较紧张,加上多合班上课使班级规模过大,教学方式比较单一,体验课、活动课等往往没办法开展,而各种课外校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仅开展次数少且多流于形式,整体效果不太理想。

物质资源不足,使用率偏低

目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的物质资源相对比较缺乏,且条块分割、相互封闭,大量的物质资源或用于单一目的或为单一物件所使用。譬如,校外的心理服务机构、心理素质拓展训练地等多为社会所有;校内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有的只有几小间用于心理咨询的咨询室,设施简陋,图书音像资料缺乏,心理训练活动场地不足,且大多挂靠在学工处或校团委;学生能力培养基地大多分属于各专业教学单位;校内的各种素质拓展设施也根据工作性质分布得较为零散。加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脱节,活动中往往缺乏统筹和协作,各自为政,资源重叠使原本稀缺的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大大限制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功能的发挥。

人力资源分散,利用率不高

一是现有人力资源没有形成合力。目前,各高校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过程中普遍感觉师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专职人员少、 *** 人员多,且大多来源于德育工作者、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因其缺乏坚实的心理学理论功底使其工作实效受到影响;学校的其他人员如学科教师、各类管理人员、学生群体等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的积极性不高、力度不够;受过专业训练的心理课程教师由于归属在教学院系,除了上课以外,较少参与实践环节的工作;校外心理健康教育有关人力资源利用率不高,联络不密切,即使是已经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的人员之间也缺乏配合与协调。同时,校内以及校内与校外心理健康教育人力资源之间也没有形成合力。二是现有人力资源利用存在误区。如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德育化、医学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化、咨询化、测验化等现象比较严重,这直接影响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效果,导致心理健康教育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资讯资源庞杂,作用有限

一是纸本资源种类有限。学校图书馆、院系图书室等地可供借阅的有关心理学书籍、心理报刊杂志种类相对较少,其中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书籍杂志刊物就更少;二是数字化资源庞杂,作用有限。资讯网路技术的发展拓展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空间和渠道,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但当前网路资源的心理健康教育功能比较薄弱,网路资源或者没有全覆盖;或者专业学科知识的内容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少;又或者缺乏新意和针对性,效果不理想,对学生的影响十分有限。

开发整合不足,优化程度低

部分地方高校盲目追求高定位而不顾现实基础和条件,重物力资源开发轻人力资源开发,重外部资源争取而不注重内部资源的优化。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存在资源配置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客观上实践教学资源稀缺。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资源的形成具有历史性,但各地方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历史都不长,自身资源积累有限,供给不足。资源“瓶颈”成为制约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的重要原因。二是主观上资源意识淡漠,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及其资源整合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地方高校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大而全”的心理以及“本位主义”的思维方式,影响着高校的管理者和高校的资源配置,致使现有的实践教学资源得不到科学、统一的规划建设和实施利用,这是制约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资源整合的根本原因。

3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的整合路径

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资源整合的基本路径就是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视为一个系统,通过对系统各要素的加工与重组,使之相互联络、相互渗透,形成合理的结构,实现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整体优化,协调发展,发挥整体最大功能,实现整体最大效益。

树立正确的资源观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资源观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资源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它直接影响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资源的开发方式和利用程度。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的实效不尽人意,固然与实践教学的资源“瓶颈”有关,但更多与人的资源观念有关,与在这种资源观的指导下整合利用了多少资源有关。因此,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资源观是科学鉴别、合理整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的前提和先导。首先,要坚持以心理科学理论为指导,反对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资源娱乐化、商业化、虚无化的倾向。其次,要树立资源效益的观点。资源永远是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取得实效不可缺少的条件和支撑,要节约资源,更要善于发现、挖掘、培育和保护资源。最后,要树立“大教育”的观点。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置于学校、社会“大教育”环境之中,共建共享,共同构筑社会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格局,变学校资源、社会资源为课程资源,建立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资源体系,实现师生、校地、校社共同成长,一起发展。

整合优化资源结构,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最佳功能

1加强高校组织、人力资源整合。要保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必须整合学校的各种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员最大的心理教育功能。一是地方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统筹宣传部、团委等党委工作部门以及教务处、学生处、院系等教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体规划、制度建设、管理监督和控制激励,保证实践教学资源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二是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开展过程中,要加强各类人员的协调配合,利用现有条件,发挥整体的最大功效。譬如,利用专职教师的专业优势开展团体辅导;利用专 *** 教师资源举办心理健康教育系列讲座;利用大学生群体力量,扶持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社团,积极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利用校外心理健康教育人力资源优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等。通过整合各类人力资源,使其纵横联络形成合力,多渠道、多形式地有效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活动。

2加强校园心理文化资源整合。校园心理文化活动是地方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性教学资源重要组成部分,对健全学生人格、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有着重大影响。校园心理文化建设要秉承办学理念,以校园各类活动为载体,营造积极、健康的心理文化氛围;要充分发挥校内外各种人力资源的作用,经常性地组织内容丰富的心理讲座,引导学生感知心理文化、领悟心理健康发展规律;举办心理沙龙、心理情景剧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吸引学生积极参与;创办心理健康报、手册等,引导学生珍惜生命、热爱人生。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心理教育的作用,鼓励大学生在积极参加各种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的同时,经常关注自我心理状况,丰富积极的心理体验,维护自我心理健康,从而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的有效性。

3加强心理网路资源建设。学校可以在网际网路上创办具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特色的网站,开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主页,设定领导介绍、师资力量、管理机构、实践基地、活动资讯、成果展示等相关模组,统一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活动资源和资讯资源,使其优化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1]高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研究综述[J].新课程研究,201412.

[2]邓志军.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力资源整合与应用[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54.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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